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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0月 25, 2015

鬱躁的城邦﹕香港民族源流史

徐承恩《鬱躁的城邦﹕香港民族源流史》,香港﹕紅出版,2015

徐兄繼《精英惡鬥》和《城邦舊事》後更進一步的力作。在《精英惡鬥》量化分析了香港權貴圈子九七前後的變化,再於《城邦舊事》借十二本書介紹不同角度的香港歷史,徐兄當然忍不住要表白自己的史觀。《鬱躁的城邦》就是成果。

以徐兄非職業史家、工餘治史的身份,本書其實野心頗大。相比起《城邦舊事》介紹的專業史家著作,大多針對某個主題、某段時期的香港史,你看本書目錄就知道, 這根本是香港本土「通史」。試圖以「本土視角」為軸心,貫穿香港古代到現在的歷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本土歷史論述。這種苦心孤詣,不單止學界少有,在本土 派當中也沒誰做過。(本土派對個別史事的論述有不少,政治藍圖也有不同人士各自提出——是否實際可行是另一回事。但以本土視角描述「全史」,方某見識鄙陋,似未見過。)
上一本以香港人角度寫本地歷史的著作,已是旅美臺籍史家蔡榮芳教授的《香港人之香港史》——留意作者是台灣人而非香港人。可見當時香港其實沒甚麼人會以英國殖民或者大中華、國共史觀以外的其他角度看歷史,就算有也出不成書。

正如在下於上一篇《城邦舊事》介紹時說,只要不違反基本史實,喜歡以甚麼角度看歷史其實是個人自由。只是讀者多接觸不同角度的看法才有益。
相對於開埠後歷史有較多不同來源的記載,香港早期史就比較支離破碎。對這個帝國邊陲之處,往往只有中原/官府公文的斷續記述,留白之處甚多。所以也有很多可以發揮的地方。

作者提出了嶺南先民其實跟中原漢人沒甚麼關係,現在的原居民有很多只是虛託中原「祖先」以擺脫土人身份、登記戶口並參與漢人的圈地遊戲而已。這一點跟傳統的看法相去甚遠,不過亦非空口說白話。例如先前的講座也有學者指出,近年學界對古代嶺南史多了與傳統中原中心史觀不同的看法。例如在秦始皇征服嶺南之後很多年,嶺南仍然不服中原管治,而且居民也保留了舊俗而非 跟隨中原儒家禮教。所以古嶺南的事實可能跟我們傳統的印象有很大分別。當然你是否要用徐兄的「本土」觀角貫穿之,就是後話。
至於開埠後的歷史、甚至近年的風浪,史實較多、較為人所共知,自不待言。

書中明推「公民國族主義」,認為認同香港核心價值觀才是香港人,同時認為陳雲的種族主義式論述不是出路。這樣當然會得罪國師徒眾,於是就有人寫了篇奇文反駁。陳雲那套正正是嶺南原居民的老路﹕否認自己的文化源流,自擬為華夏正宗。這種「我比你正宗」的主張給大家意淫呃like不難,但學術上太多缺環(例如 粵語固然保留了不少上古漢語的字詞,但粵語總不會自己變成甚麼「上古雅言」,粵語應是中原語言和嶺南土話混血而成的)。香港是保留了不少大陸已喪失的習 俗,亦值得自豪,但自認為正宗則太虛浮了,香港人有否很重視這些「正宗」也惹人懷疑。你看香港最出名的飲食文化就知道香港人長處在於混合創新,而不在「爭正宗」。

如果要講最敏感的「港獨」議題,相對於徐兄擺明以公民國族主義鼓吹港獨,陳雲的學說反而是曖昧不清。城邦論本身主張香港獨立於大陸 (他本人甚至曾稱香港始於要獨立,但他又一向說香港只是城邦不必獨立的),但又幻想終有一天要搞甚麼中華邦聯之類。一方面挑撥港人對大陸人的怨恨以便斷絕 關係加強區隔,另一方面又期望香港協助改革中國,兩種要求其實是自相矛盾的。既然互相仇恨了還搞甚麼邦聯合作呢﹖相比而言一向支持統一的「大中華膠」就算膠也至少膠得一致點。

個人並不尋求政治上的港獨,但認為香港人應當有一種獨立的思想和心態,才能保護香港自有的價值(這一點同時對整個中國 有幫助,因為保護香港等於保留了中國未來改革的種子)。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無論你是支持獨立、支持自治、支持統一……都是對自己誠實、理論一致 比較好。就如徐兄云,每個人都應該寫自己的歷史。

徐兄交出了他的功課,效用如何就等待歷史評判好了。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六, 10月 17, 2015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5/16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

今屆李劍雄退下火線,除了很多事情要重頭開始之外,改由國際知名的陳碧橋接任,恐怕也不能避免有更多離奇事情發生。

這個小組一向參與人數都比較少,而且報了名的人通常都沒有來,每次開會都只有小貓幾隻。就算莊耀洸律師報了這個小組,但近年貴人事忙他也是絕少出席的。

今年自然也是他們那邊的朋友居多,除了召集人陳碧橋之外,兩位副召集人都是未參加過會章小組的常委(缺乏經驗可想而知),還有一位同樣是聯合生化的早期校友,現在是行將退休的發展局首席政府律師(屬首長級)。另外有一位是去年剛畢業的新書院法律系校友(好像是和聲,我忘了),現職房屋署,不過我搞不清楚他的立場如何。

1. 一開始又是提出翻來覆去的「討論事項」問題,但在場的人(除了秘書許寶寶和在下)都沒人參加過以往的討論(2012, 2013)。 在下唯有重提﹕中大《規程》第18條第8項已經規定了提討論事項的人要「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只要常委會明確執行這一項,根本就不會發生那次「突然提出譴責陳克勤」的事(是的,他們一直耿耿於懷到今天。當然我也同意其他人不知道原來這天會表決「譴責陳克勤」而無法表達意見,這也是不妥的)。

而在場的人提出怕有人用修正案把議案改到面目全非。我認為只要在會議規則寫明修正案只能就原議案的範圍修改、不能修改到超出原議案範圍就可以(等於有人提案「今晚去食雲吞」,你頂多改成「今晚去打冷」,總不能變成「明早去打波」)。
理論上這樣其實主席已經有很大權力去裁決修正案是否合理,我可以想像有人會罵我跟主席同流合污的了。但最難以想像的是,陳碧橋仍然覺得不滿意。

1.1 他大概以為自己還是在審案,在討論過程他沒說甚麼,然後認為大家討論完就自己做總結,並把在下的建議說成「討論事項必須以動議形式提交,並不得修改」。
(我立即舉手說後者這不是我意思,他澄清說沒有指後者是我的意思,而是他的看法)

吓﹖﹗議案不得修改﹖﹗那麼開會來幹甚麼﹖
(這正是新校友的疑惑,他說難道大家討論後有共識某個做法更好,也不能修改動議,仍要以大家都覺得不夠好的原動議做表決嗎﹖這是荒謬的。)

陳碧橋的邏輯很有趣,他認為主席有權裁決也沒有用。因為不滿意的人就會出動「不服主席裁決議」或「不信任主席議」。

但這些議術議案要三分二大多數才成立,根本不容易通過呀。怕甚麼﹖
他說,你們這些「改革派」(他口中叫「自由派」)會繼續用其他議術議案在拉布,拉到天荒地老……

到這一刻我終於明白為何會有「女示威者以胸襲警」的判決了。

究 竟他以往有沒有來過評議會會員大會﹖那些討論事項幾乎都是我們這些「改革派」提出來的,就是想大會通過議案向校方施壓,達到我們的目的。一向評議會主席都 是「時間到」就不理動議還未表決宣佈「散會」的(上次我照足規程連同動議交討論事項,但最後李劍雄甚至不讓我的議案表決),我們怎會有動機在自己提出的議 案拉布﹖阻止自己的動議付諸表決﹖是你們不想讓我們表決呀﹗
就如立法會,難道人民力量自己提議案時還會拉布嗎﹖這是甚麼邏輯﹖﹖﹖

1.2 另一個可能,就是政府律師校友提出的,學效立法會,要求所有修正案都要提前提出公告天下。

這樣看來當然很公平,但並不符合現實。因為評議會並不如立法會每個星期開大會,而是一年才開一次會。試想想實際操作就知道麻煩了﹕首先會員大會日期要提早公 佈,才可以讓大家有時間交討論事項連動議。但之後議程連同這個動議公佈,又要在會議當日前預留足夠時間,才能讓人提交修正案並再公佈之。那麼loop中 loop應該在哪一天公佈會員大會日期﹖一個月前﹖兩個月前﹖這根本是不切實際。

(而陳碧橋的邏輯就是﹕所以嘛,還是禁止修訂動議比較方便。)

1.3 還有一個建議,由副召集人提出﹕就是既然大家嫌討論事項不夠時間,那麼也是學立法會,在大會前一段時間先開討論會(叫小組會又好、事務會也罷),讓大家討論了看看有沒有共識、至少也可以先整理一些「大路」論點在大會上報告,不用重頭說起,節省討論時間。

這個建議其實很好,我直接告訴他們,我認為「改革派」校友應該會喜歡這個做法,因為他們正是想多提意見。(像上次校友諮詢會他們都踴躍參與,由此可見。)

不過實行上當然還有令人不滿意之處﹕
1.3.1 陳碧橋認為﹕就算先行討論了,不同意的人仍會在大會上死纏爛打,不會節省了時間。(這點我同意,學生會經常是這樣。但死纏爛打的人其實不受歡迎,不會提高 其意見被接納的機會,所以沒甚麼好怕的。主席到時間就把議案付諸表決就是,如上文,改革派校友明知「夠鐘就散會」不會想阻礙表決自己提出的動議。)
1.3.2 這點是我提醒的﹕舉辦討論會即是要比現在更早提出會議日期,這樣才可以在等人提出討論事項後開討論會,否則有可能不夠時間召開討論會。

(陳碧橋的邏輯當然仍是﹕所以嘛,還是禁止修訂動議比較方便。)
(這人的難頂程度,僅次於社工系吵鬧大嬸。)

2. 另外,死心不息、趁李劍雄走人又死不斷氣提出來的,就是「評議會刪掉評字」的建議。
這個建議我覺得評來也費事,只是這班老人家的一廂情願。上次陳日東(東叔)言簡意賅﹕「傻的,難道他們以為刪了個『評字』,我們就不來『評』嗎﹖」

港大一早變了「畢業生議會」,最近發生甚麼事,他們會沒留意到嗎﹖
實在不明白他們的腦袋是怎樣運作的。

3. 方某跟進上次評議會未能表決的討論事項,建議會章小組先行討論對應「境外學生」的具體方案,為不同的方案考慮草案,免得等會章和發展兩個小組開會次數少+公文旅行之下延誤時機 (等到深圳有人畢業後才截龍就更尷尬了)。非為強迫別人接受,但希望開個頭,所以拿上次的提案加了時間限制(上次有人質疑修章會否影響先前畢業境外學生的 權利)來當草稿﹕

 第2條﹕「境外學生」指任何人修讀獲教務會核准,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開設的認可課程者。
S2: "External Students" means persons pursuing a course of study approved by the Senate, but offered outsid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第5A條﹕於201X年X月X日或之後獲大學頒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或博士學位的境外學生,不得僅因持有此(或該等)學位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
S5A: External Students on whom a degree or degrees of Bachelor, Master and/or Doctor has/have been conferred on or after Xth XXX 201X, shall not solely by reason thereof be members of the Convocation.

不過這個建議不用五分鐘就被打沉了,快過HMS胡德號。原因是「政府 law drafting 也不會越俎代庖在政策未成形之前就浪費時間搞一大堆草案出來」。OK you're right,理論上你是對的(但這個小組有政府部門那麼忙嗎﹖)。就大家坐著等發展小組搞大半年然後(夠快的話)到下次大會前才臨急搞草案吧。

新校友聲稱發展小組預計開大約四次會議、還可能有校友諮詢會。這點有請參加了發展小組的校友澄清和跟進了。

星期日, 10月 11, 2015

八三校友會周年會員大會、三十周年校慶事

1. 本會將於11月29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於母校舉辦周年會員大會議程已上載於本會網頁,其餘報告等文件亦將盡快上載,歡迎瀏覽及撥冗出席。

是次會員大會將舉辦幹事補選。有興趣的校友可於10月19日至11月14日提名期內把提名表格交回母校,表格及相關文件已可於本會網頁下載。歡迎各校友踴躍參選,一起服務會員﹗

當日同場舉辦校友活動日,歡迎校友蒞會後留步打波﹗

2. 為慶祝創校三十周年,母校將於12月4日至12月6日(星期五六日)舉辦開放日,向各界展示母校辦學成果。歡迎校友回校感受母校近年進展﹗

3. 本會將與母校於12月11日晚舉行三十周年校慶聚餐晚宴,讓各嘉賓、校長、歷屆老師、現任教職員、校友、家長及學生歡聚一堂,緬懷舊事,增進感情。詳情如下:
日期: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
地點:荃灣楊屋道18號荃新天地2期1樓麗都讌客(荃灣)
時間:晚上7時30分至10時30分(6時恭候)
費用:每席(12人)港幣$4560或每位港幣$400
報名及付款方法:(報名表格可於母校網頁下載)
1. 將款項存入Po Leung Kuk 1983 Board of Directo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的恆生銀行戶口,戶口號碼為768-122129-001,將存款收據副本連同報名表,
a.傳真至24311156,並註明譚惠儀老師或陳家輝老師收,或
b.電郵至twy@plk83.edu.hk或ckf@plk83.edu.hk
2.將支票連同報名表郵寄至本校,支票抬頭請寫Po Leung Kuk 1983 Board of Directo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背面請寫上聯絡人姓名。地址為青衣長康
邨,信封請註明「三十周年聚餐晚宴」,或
3. 繳交現金,請於辦公時間親臨本校校務處。校務處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8:30am-5:30pm,星期六9:00am-12:00noon

截止報名日期: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於收到報名表及款項後,將電郵予聯絡人,或以電話通知,以作確認。
參加晚宴的名單將於稍後上載至本校網頁。
如有查詢,請致電24977110聯絡譚惠儀老師或陳家輝老師或校務處劉玉蓮小
姐。或電郵至twy@plk83.edu.hk或ckf@plk83.edu.hk

星期六, 10月 10, 2015

回應中大學生會2015修章諮詢

首先要感謝這一屆的代表為會章修改計劃,提出了詳盡的諮詢文件,讓各方可以清楚了解學生會面對的問題。這需要大量工作,也不是每一屆的代表都能做到。(至少自問就未做到)

身為畢業多年的老鬼,已無權利干預學生會的工作。不過分享一些經驗和意見,讓師弟妹多一些參考資料再作決定,相信也是好事。故回應如下。

第一組建議﹕成立獨立司法委員會

1. 本人傾向不同意把司法權由代表會分拆出來,成立獨立司法委員會。
因為學生會的性質跟社會有一點很大分別,就是學生會的人口流動高得多,每年都會更換幾分之一的成員,每個成員通常只會停留幾年。以致學生會(尤其代表會這 個沒有「莊」的機構)長期受到經驗傳承問題影響。社會可以靠長年的教育和經驗去篩選和培養法官,這點是學生會做不到的。
如果只靠幾個人去執行最高司法權,我們很難確保那幾個人有足夠的能力去做好判決,而且只有幾個人,決定偏離常態的機會就更高。代表會人多嘴雜,固然不適合聆訊進行,但代表會人數較多,反而較能反映民情和避免犯上更嚴重的錯誤。
本人認為,少數人組成的小組有方便聆訊進行和辯論、彙集判決理由的優點,但其容易偏離民情的缺點,應由代表會補足。我們可以透過分拆兩者,由聆訊小組負責 進行聆訊、作事實裁決和編寫判決理由,代表會只負責終審、(基於聆訊小組編寫的判決理由)處理章則觀點的爭議,把兩者的優缺互補。如是者,只要在章則上把 代表會進行上訴聆訊的權力下放到聆訊小組,只保留終審權,就可以改善處理上訴的效果。

2. (a) 以學生會高度流動和代表流失率較高的情況、再加上大學生處於生活狀態變化較劇烈的階段,本人認為不適宜要求委員一下子答應維持幾年的「終身」任命(其實以這份建議而言,所謂「終身」也不過是直到畢業而已)。每年重新委任會比較合適。
如果擔心這樣可能導致下一屆代表會委任一批全新委員,導致經驗中斷的話,也可以要求司法委員會每年自行推薦若干委員(可以是現任委員也可以是其他人)給下一屆代表會重新委任。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代表會應重新委任這一批委員。

(b)(c) 假如司法委員會不是「終身制」的話,就不需要那麼嚴格的程序。反而可以透過設立資格限制(例如在學生會中央機構民選或委任職位工作最少一年才可以出任),確保獲委任人對學生會運作和章則有所認識。

(d) 不同意,正因為上訴個案有很多是屬下團體相關的案件,專設屬下團體代表委員反而增加了委員和屬下團體之間私相授受的誘因。就算利益衝突規則禁止了委員處理 與自己所屬團體有關的案件,他們也可以對另一團體的案件「放水」,以換取另一團體的代表委員在自己團體的案件上「投桃報李」。單是這樣的嫌疑已經會困擾司 法委員會,尤其當有幾個團體上訴而結果有差別時,更容易被質疑。
本人不反對委任一些有屬下團體經驗的人(如前幹事、甚至現任幹事)出任委員,只要訂立相關的利益衝突規則。但不需要特別設立代表屬下團體的委員。

(e) 由於學生流動性較大、而且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不少,所以建議應有更多的司法委員,以便有問題時可以替補。只要有具體的利益衝突規則和遞補規則,我們可以委任十幾人的司法委員會,由他們輪流出任聆訊小組的成員,並於出現衝突時互相替補。
與此同時,為了解決學生幾年內就離校、令經驗難以傳承的問題,本人建議司法委員除了學生,也可以包括非學生。就像終審法院也有外國的非常任法官一樣,參與 聆訊並提供經驗和意見。本人明瞭這一點一定會被部分人理解為老鬼干政和攬權之舉,但如果委員每年要由代表會重新委任、而且規定聆訊小組由學生主持的話,那 麼老鬼就可以發揮補足的功能而不至於喧賓奪主。

(f) 就如法院的陪審團,只要訂一個最低限額,聆訊小組的運作是不受個別席位空缺影響。

(g) 熟悉章則和富經驗的人選其實不多,不宜再有太多兼任限制。只要有具體的利益衝突迴避規則。

(h) 如果司法委員會是代表會屬下委員會的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代表會可以隨時補充委員。

(i) 同意。

(j) 不同意,由於學生會沒有強制出庭權,獲傳召而不願花費時間的學生就會缺席,最後組成陪審團的人自然是對案件有特別興趣的人,已失中立性。再加上學生會缺乏 法律人才對陪審團作引導,他們很容易受不相關或錯誤的證據誤導。而且陪審團的判決理由不需公開,這樣也無助於提升各方對判決的信服程度。

(k) 為了避免涉及太多改動容易出錯掛一漏萬,建議先由處理所有對代表會提出的上訴開始。因為這類訴訟數目最多,而且案件性質通常相近,可以讓司法委員會累積更多經驗。而且背後也有代表會把關,不怕出了錯無法彌補。

3. 不成立正式的司法委員會,也可以透過規定成立聆訊小組,由特定人士處理對代表會提出的上訴,以便提供更好的聆訊過程、和更充份的判決理據。

具體所需規定可以參考本人當年草擬的《行政上訴附則》草案

第二組建議﹕聯席會議及全民大會改制

1. (a)(b) 無意見。

(c) 在本人就讀中大時,「十分一」法定門檻的實質人數就是八百人左右(當時中大本科生有八千多人)。而當時已是長年沒召開過全民大會,對上一次全民大會可能已 是前校長高錕教授獲委港事顧問的1993年。當然,若然中大本科生數目增加了一倍,那麼會否有更多同學踴躍參與,亦未可料。

2. 學生會機構成員的專業性有限,實在不需要像政府機構般徹底地權力分立。否則代表會錯誤的決定無法被糾正的話,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作為一個非常設機構,聯席會議本來就是留作制衡代表會的非常手段。要召開聯席會議並不容易,而且代表會代表比三大莊成員加起來都要多,又規定三分之二大多 數的法定人數。其實都確保了聯席會議中還是代表會代表佔多數,如果不是有相當數目代表持有同類意見,聯席會議是很難推翻代表會決定的。亦即是說,聯席會議 可以制衡代表會的場合,只限於代表會本身已意見分歧的時候。例如一個備受爭議的議案只靠些微多數通過,於是就加入同樣有民意授權的其他三莊成員一起再審 議,看是否要推翻決定,止此而已。
從這個角度來看,現行制度在一般情況下已足以保障代表會的立法權力,而在少數可能被推翻的那些情況,我們又是否有必要保護代表會的「最高立法權」不受任何制衡呢﹖

而且,整體地理解會章內文,代表會條文的「最高」字樣其實已經決定了聯席會議不可直接作出立法或司法決定(正如他們不能直接作行政決定去凌駕幹事會的「最高行政機關」權力)。我 們應該理解成﹕聯席會議只是協商政策(如財政緊縮)或代表會和三莊的爭議決定,充其量只能定一個大方向或推翻某個爭議決定,而不是越俎代庖去訂具體的立法 條文、行政工作或司法判決。就算聯席會議做了某個決定,立法工作仍是在代表會完成的,正如作判決的仍是代表會、負責行政的仍是幹事會一樣。
如果按這個角度來理解,聯席會議的權力未必「註定」和代表會的「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起衝突。問題只是大家要把握好聯席會議能做甚麼、不能做甚麼,這方面反而可以是代表會未來立法規範的方向。(當然涉及聯席會議的立法很難避免要提上聯席會議覆議)

3. 按照憲制設計的原意(如上述),不應降低法定人數。

4. 現行中大學生會的制度較接近美式的權力分立,所以代表會和幹事會互不兼任。港大學生會則較接近英式的議會制度,所以評議會裡已包括幹事和其他「組別」選出 的評議員(如普選評議員和屬會、校隊代表等)。除非有打算大幅改變中大學生會的憲政安排,否則不宜照抄。假如代表會裡有幹事,那麼聯席會議這個「諮議機 構」根本就不需要存在,就正如港大學生會沒有聯席會議一樣。

第三組﹕完善有關代表會的條文

原來「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的條文曾被意外刪除,實在令人驚訝。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1. (a) 相信沒必要,如有需要可於《代表會章則/附則》或《職員會附則》加上具體規定。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的工作範圍其實相當直觀,只有總務的角色比較模糊。

(b) 同上,如有需要可於上述章則附則中規定。但職員會是否能及時開會應付緊急需要﹖抑或准許他們以更靈活的方式運作﹖例如只需諮詢代表會所有職員,而不是一定要開一次職員會去討論﹖

(c) 本人為《秘書處附則》的最初草擬人。當初代表會秘書在秘書處裡之所以稱「秘書長」,其實只因為裡面全部都是各委員會秘書的緣故,才要分辨。但代表會秘書在代表會只負責管理文牘,並不如外間機構的「秘書長」般如同機構的行政首長,所以把代表會秘書改稱秘書長並不適宜。
其實稱之為「代表會秘書」已足以與其他「XX委員會秘書」相區別。

2. 三分之二的門檻,是因為代表會只是代議機構,要有具夠的代表出席才有代表性。要有彈性,不代表要刪除原有條文三分之二的門檻,否則日後有可能會招致一個太 低的門檻。但可以添加容許代表會透過附則調整計算方法的條文。這些條文可以參考全民大會的條文制訂。可以於會章條文添加「全體代表二分之一」的必要下限。

第四組﹕其它雜項和適應化的修訂

1. 「深圳中大」的學生其實是另一間大學的學生,只不過因為他們修讀中大認可的課程而獲得中大境外學生身份,實質並不在這間大學生活,所以沒必要讓他們加入中大學生會。
可是,如同本人於校友評議會提出的議案措詞,我們不適宜針對「深圳中大」單一間學校,而應該針對「境外學生」這個新身份。這樣才是對事不對人。
可以修改會章規定境外學生不屬於基本會員,但由於境外學生同為中大學籍,他們可獲接納為贊助會員。只是要自行申請並經批准,而非必然加入。

(p.20具體條文建議的「學籍」寫錯成「學藉」。)

2. 不同意廢除此條文。因為會章中不包括(也不應仔細規定)屬下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分工,所以沒理由另行規定觀委會這個屬下委員會去提交報告。如果刪除了就會 導致代表會完全沒有提交報告的責任。由於觀委會本身即為代表會屬下委員會,代表「代表會」作評議。所以觀委會的報告,經代表會通過後,已可以被視為是代表 會本身所作的工作評議。
如果認為這一點不夠明顯的話,只要在《觀委會附則》(如第十五條)訂明「觀委會提交的報告經代表會通過後即為會章第二十三條所指的工作評議」就可以。

3. 很遺憾自動免職的安排的確是違背了會章。因為會章有明確的懲治條文,代表會只有彈劾權。理論上如果不是書院學生會主動提出撤換而得到代表會同意,或者代表 會彈劾後經過書院學生會的相應程序罷免之(這一點我們從來沒有具體規定,要求書院學生會因應中大代表會的彈劾去舉辦全民投票或其他罷免程序)。所以代表會 自行立法規定不出席的代表自動免職,其實等於越權行使了本來不屬於自己的罷免權。
所以假如認為需要簡化罷免曠職代表的程序、而書院學生會又不介意放棄這方面的懲治權的話(因為本來應是代表會彈劾、由他們罷免),那就有必要在會章中添加規定,可以是﹕
—新增「代表長期不參與會議將被免職」的規定﹔或者,
—書院學生會將自動對長期不參與會議的代表提出撤回(之後代表會當然會同意撤回)。
條文可註明具體的條件留待代表會規定,亦應該規定被免職的代表可以訴諸書院學生會全民投票決定是否推翻「撤回」。
但必須留意書院學生會章則對於派出中大代表會代表有何規定,或者有必要要求書院學生會跟隨修章,以配合中大學生會會章的修訂。這是相當麻煩的工作。

又,諮詢文件中指為《代表會章則》第五十一條,但我看到的版本應為第五十二條(四)。

4. 不需要,因為分拆兩份《會議常規》,反而增加日後修改時產生更多分歧的機會。可於現有《會議常規》後添加附表,加入只適用於代表會的規定。這樣日後修改時,負責修改的同學會比較容易顧及全局。

第五組﹕幹事會提出的雜項修訂

1. 並無必要。因為會章已規定中大學生會對外委派所有代表和發表聲明、幹事會是最高行政機構(即是負責執行上述工作),而且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從習慣而言,由 學生到外界傳媒,一直都把幹事會視為代表中大學生會,甚至會誤將幹事會等同於中大學生會。所以根本沒必要畫蛇添足。
更有甚者,其實對外代表權並非由幹事會完全壟斷。例如對外委派代表,就要經代表會的同意,就是權力制衡的安排。而且四大機構之上還有聯席會議、全民大會、 全民投票。如果訂明幹事會對外代表中大學生會,那麼難道是說連全民投票的結果都不能代表中大學生會,要等幹事會說了算﹖
這顯然是不熟悉中大學生會憲制架構而提出的不合適建議。

2. 沒必要訂明三大民選機構要向全體基本會員負責,因為它們本來就是全民投票產生,本來就要負政治責任、亦可經全民投票罷免。而且代表會制度上就是「最高民意代表機構」,所以向代表會負責等於向會員負責。

3. 同意。恕我直接說,規定幹事會屬下委員會只能由幹事擔任本身就是一個很不實際的規定。代表會人數較多尚嫌不夠用,何況是負責每天會務營運的幹事會﹖
只要規定委員會主席需由幹事擔任便可以。

同理,我也認為代表會屬下委員會應該接納非代表,讓更多人分擔行政工作。

(回應幹事會建議3.,無諮詢編號﹕會務諮詢大會不是已規定由觀委會定期舉辦了麼﹖這類工作實在不必要在會章明文規定,可於觀委會附則規定即可。)

4. 其實「創制權」本身已有立法成份,可以包括很多不同形式的議案。如果連這也不夠闊,要怎樣寫才夠闊﹖

(a) 不必要。因為幹事會已有權要求召開聯席會議,並透過聯席會議要求進行全民投票。如果這樣都通不過,那麼要求按會章原文找二十份之一會員支持也不為過。實在沒必要再添加新的規定,否則難道又要賦予報社和電台同等的新增權力﹖

(b)(c) 不同意會章定得太死,失去調節空間。
如果認為某方面需要加上下限,可以加上,例如建議所指的不得短於某時期、亦不得長於某時期。但上下限應該定得闊一點,否則選舉委員會就沒有空間。而修章很多時都無法預期未來發生的特殊需要。

其他﹕額外提出可供考慮修改

1. 《會章》第三十三條丙和第四十一條丁,指報社和電台的「民選委員」可推薦委任委員,交代表會委任,是思慮不周的結果。因為這樣的規定等於任何一個報社或電台的民選委員都可以推薦,這樣不單對代表會很混亂,而不能保證獲推薦人可以配合整個內閣的立場。

事實上,幹事會的同類條文第二十五條乙,明文規定是「幹事會」可提請基本會員為非常務幹事,由代表會通過。除了用詞不統一(不稱「推薦」而變成「提請」、用「非常務幹事」而非「委任幹事/委員」或舊會章的「助幹」)之外,要求由幹事會推薦是很合理的規定。

可是,對於報社和電台來說,應該由誰推薦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只包括民選委員的參選內閣,另一種是包括全體委員的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和電台編輯委員會。如果 幹事會會議是以民選的常務幹事計算票數,那麼比照報社和電台亦應如是。但由於報社和電台的條文並未規定投票只限民選委員,在條文上會難以表達。

建議修改這三條條文﹕
第二十五條乙改為「乙、助幹 幹事會可推薦基本會員為助幹,由代表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丙改為「丙、委任委員 由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推薦、代表會委任」或「由出版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通過推薦、代表會委任」。
第四十一條丁改為「丁、委任委員 由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推薦、代表會委任」或「由編輯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通過推薦、代表會委任」。

2. 我不太明白為何贊助會員需繳交較多的會費,而他們的權利比基本會員少。雖然這一點在本人就讀時已是如此,可是一旦留意到,就實在難以理解。按道理可以把他們的會費改成跟基本會員一致,而兩者同樣需要繳交一次入會費。

星期一, 10月 05, 2015

新一期聯合報及博物館節目表

二零一五年第四號《聯合報》已出版﹕HTML版 / PDF版

由於藝術館和太空館先後閉館維修,博物館節目篇幅減少了。可是時局卻越來越差。當一班權貴不惜抓爛面子去有權盡用的時候,這是他們最跋扈、最令人絕望的時候。但也是他們已經褪下文明面具、剩下赤裸權力的時候。就看有多少人醒覺了。

新聞版﹕
1. 棋王府即將搬遷

據悉棋王府將於本月底遷出長居二十七年的屋邨。棋王府並未公佈具體搬遷日期,惟棋王仍將駐在青衣,並繼續提供網上服務。

新棋早期曾有學校及地方分區,以舊府為準,所以青衣南區的分區較細,而北部各區則較為闊 大。十八年前棋王於邨內遷居、棋民亦陸續他遷後,區劃已不符需要, 但棋王國運動沉寂後分區工作需要亦少。後來棋王提議分區專員制一直未有具體方案,遑論落實。至於今次遷府會否同時提出新的分區方案,棋王府對此未有回應。

2. 對外社評—中共的蠍子本能

還記得這個童話寓言嗎﹖

從前有隻蠍子想過河,但牠自己不懂游泳,唯有求青蛙載牠過河。青蛙覺得蠍子會用毒刺螫死牠,所以不肯。蠍子說假如自己螫牠的話,自己也會溺死,所以牠絕對不會這樣做的。青蛙被說服就載牠過河。

怎料渡河一半,蠍子卻突然用毒刺螫青蛙。青蛙很震驚,臨死前爭扎著問﹕為何你自己會死也要螫我﹖蠍子答﹕因為這是我的天性。

對照這十幾年的時局,有沒有想起這個故事﹖
中共就是那隻蠍子。

就是中共建政之前,香港雖是英國殖民地,但對中國的事同樣關心。國難當前港人出錢出力,由晚清荒災到支援抗日,無役不與。

到了中共建政之後,儘管港人多為避共而來,但仍然關懷鄉親。由中共製造出來的大饑荒到各場天災,都有香港人在救濟。文革漸弭,港人又在支援中國改革開放。中國大陸的現代化是依賴香港走出去,香港這個現代化法治社會的模範,就像青蛙一樣載著中國到海外去。

對於這隻青蛙,蠍子也曾經保證「一國兩制」,因為香港對中國前途很重要,不會在這裡用牠那可怕的毒刺,好讓港人願意載牠到對岸。

可是,蠍子天性就是要螫人。中共的本性就是要控制一切。自零三年後,非旦沒有自省,保留香 港與中國不同之特色﹔反而變本加厲,違反基本法,插手到每區角 落。非旦借人大釋法之名擅自添加新規,而且到去年八三一決定更違反自己釋法時訂立的規則。再到最近,就連大學自治都被梁振英有權盡用之下委任的黨羽破壞殆 盡。從此各大學不受中共歡迎的人物,都注定要面臨困難、無法自由研究和發表。

香港大學就是香港的縮影。中共沒有現代民主政權的胸襟,管理一座西化都市的結果,就是以國 家安全為名抹殺這個城市的特色,將之大陸化。中共自以為得到安 全,卻是以毀滅這座城市和中國長遠現代化的模範為代價。就像蠍子螫死青蛙後要遇溺一樣。最後那些權貴會得到利益,但沒有人是安全的。

前人看不穿這個互害循環深陷其中,猶謂可憐人亦有可恨處。到今天那些鼠目寸光的權貴,為求蠅頭之利,助紂為虐拆毀香港這生養之地,又令香港大陸化握殺中國未來現代化之生機。誠可謂漢奸港賊也。

副刊版﹕
1. 棋藝天地—Zombicide

這是朋友提供試玩的遊戲,主題是恐怖片迷至愛、在下興趣缺缺的——喪屍。

整個遊戲有點像多年前新雅出版的科幻戰棋《危險任務》, 後者是特務團隊在前有攔阻後有追兵下殺出重圍,前者則為一隊倖存者要衝出喪屍包圍完成任務,都是在崇尚競爭的圖板遊戲中較少有的合作賽局。兩個遊戲還有一 點相似,就是都有多樣化的情境,透過多塊圖板組合和不同設定,就可用來提供不同情境、不同難度的任務給玩家完成。(當然,現在的喪屍棋子比當年的科幻戰棋 更美觀、也更昂貴了。)


回到喪屍遊戲,一隊玩家飾演不同角色自然有不同能力。他們有不同裝備、也可以在圖板中尋找 新裝備,由威力強勁的機槍汽油彈到聊勝於無的平底鍋都有。這些玩 家要合作、利用不同角色互補長短,才可以完成任務。就像我們試玩的局,有人負責破門、有人負責打喪屍、有人負責搜索裝備。最後當喪屍越來越多,我們當中 「打得」的留後吸引和拖延喪屍,把擁有「凌波微步」能力的角色送到終點,才能完局。當然現實中被包圍的人最後應該都要死吧﹖但在遊戲中算是勝出了,也算是 「不寒而慄」中的一點安慰。

知識版﹕
1. 節目預告
2. 雋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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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季wishlist﹕

展覽﹕
科學館﹕海洋怒吼—塑膠垃圾關注計劃 (27/11-17/2/16)
文化博物館﹕祝福的印記—傳統童服裏的故事 (18/12-21/3/16)
孫中山紀念館﹕韶光麗影—民國月份牌與摩登社會 (23/10-30/3/16)
歷史博物館﹕日昇月騰—從敏求精舍藏品看明代 (16/12-11/4/16)

講座﹕
歷史博物館﹕日據時期的香港—軍事方面的觀察 (11/10)
太空館﹕冥王星上的新視野 (17/10)
科學館﹕系內小行星及系外行星的發現 (17/10)
文物探知館﹕香港精神科發展史—從西營盤說起 (17/10)
海防博物館﹕明清香港海防 (17/10)
科學館﹕太陽系外行星的性質及相關研究 (21/10)
歷史博物館﹕殖民地早期新界土地政策 (7/11)
文物探知館﹕漫談尖沙咀黑頭角訊號塔 (21/11)
歷史博物館﹕好友對談—曾柱昭先生 (6/12)
海防博物館﹕二十世紀以來的文字諜戰 (12/12)
孫中山紀念館﹕民國時代的中華復興建築 (19/12)
歷史博物館﹕好友對談—陳承緯先生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