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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03, 2024

怪夢夢雜錦(11)

夢中在一個白色大房間內。

我要往下走,但沒有樓梯。在地板上踩來踩去,原來某些位置踩下去,會有形狀像俄羅斯方塊的板塊凹進去(但未踩中之前又見不到),然後就會踩著那一塊落去下一層。

之後不斷找地方踩、逐層下降,直到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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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中回到中大,在新亞樂群館聽師兄講書院重建樂群館的計劃。
既然要重建,書院學生會室自然會先收回。

聽完後我問他,學生會究竟要搬去哪臨時辦公﹖不怕校方反悔,重建後不讓你們回去﹖

(P.S.1 連發夢都是見到新亞書院)
(P.S.2 連發夢都無法信任這個校方)

星期六, 1月 12, 2019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8/19第二次會議紀要

(這次重點是發現討論事項截止日期不符中大規程,提名候選人截止日期添加時間限制,無需增加討論事項和議人要求,及無需明定常委會拒絕討論事項權力。)

(評議會紀事)(上回提要)

1. 承上次會議開始所言,阮德添師兄表示以往本委員會較被動,等待常委會提出問題,由委員會討論後提出建議供常委會考慮。阮師兄表示經委員會深思熟慮後提出的建議,召集人將向常委會「推銷」該建議,而常委會亦會仔細考慮。
朱校友質疑一年三次會議是否足夠,阮師兄表示期望一年「最少」開會三次,不一定就是三次,如有需要可加會。

2. 跟進上次提出問題第一項,是校友事務處接收文件「工作天」的截止時間

2.1 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曾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劉師兄發現中大規程18(8)對討論事項的時限是「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但會議章則第9條卻是「會議日期前十二個工作天」。認為會議章則並不符合作為法例的中大規程。因為如果遇上非星期日的公共假期,十二個工作天就會比兩個星期長,如果有人於「最少2個星期」提交討論事項,常委會以「不足十二個工作天」拒絕的話,對方可以質疑常委會決定不符中大規程。
秘書指出當年兩位對法律很有認識的校友(包括未成為律師的莊耀洸)曾考慮過,認為十二個工作天亦適合。但委員會各人討論後同意的確有違法風險。

2.2 劉師兄同時認為上次阮師兄提出另定接收討論事項截止時間亦缺乏法律理據
(方按﹕中大規程的限制只影響討論事項,候選人提名、出席登記及委任書並不在規程18之中,故設時規並無違法之虞。)

2.3 秘書補充當年只規限登記及委任書、不規限提名候選人,有可能是因為登記及委任書可能有過千份,但候選人數目有限,相對容易處理。
阮師兄表示校友事務處職員會即場檢查資料,並立即通知當事人盡快修正錯誤資料,故需要較多時間處理。

2.4 阮師兄結論﹕提名候選人截止日期為會議日期前四星期,建議添加「下午5時前」規定,令工作人員能夠有足夠精神處理檢查工作。至於截止提交討論事項需翻查當年討論紀錄,看當年為何如此修改。有可能需要倒過來修改條文以符合中大規程

3. 第二項是常委會對討論事項是否列入議程的決定權

3.1 阮師兄重申討論事項表格的注意事項,常委會有責任拒絕有人身攻擊、誹謗、中傷、惡意、不雅、歧視或侮辱成份的提案。內容限制一千字,超出範圍會直接劃線刪掉。如部分提案超出一千字外,會酌情讓提案人把提案縮到一千字內。但只限於修飾文句,不能更改成完全不同的內容。

3.2 「一人動議一人和議」方面,為鼓勵提案內容更為慎重,阮師兄同意本人會前提交的意見書,建議改為要求十人和議。十人是參考選舉提名規定。
同樣意料之外的是,劉師兄提出曾參考兩三間大學(如港大)的評議會規則,都是要求一人動議一人和議。質疑中大是否特別多人濫用討論事項,以致要特別收緊﹖

劉師兄提出這一點之後,就連增加和議人數的說服力都顯得不足(這是在下沒做好功課之過)。於是另一可能是維持規定一人和議,但預留更多欄位讓動議人提供更多和議人,藉此鼓勵校友找多些人參詳。只要說明「需最少一人和議」便可。阮師兄建議預留四行即可,不致於佔用太多表格空間。

3.2 本人指出表格應提醒提案人,討論事項必須以「動議」形式提出。如果這點做到了,之後就不需要特地限制會眾提出動議,因為所有動議都不應該超出原動議的範圍。阮師兄表示已得知本人先前的提議。

3.3 至於常委會限制提案的權力,阮師兄認為常委會已有酌情權,但不應濫用權力壓制提案。(本人認為如涉及違法或誹謗則拒絕亦可理解)
反正會議主席已有權力編排議程,阮師兄認為就算寫明有酌情權,濫權亦有機會被司法覆核挑戰,則無謂明定。

劉師兄指出港大評議會規則寫明,常委會有權拒絕涉及越權的提案。
阮師兄認為最好寫明拒絕的事項(3.1),但這類事項總是無法盡錄。

阮師兄認為不討論違法事項是顯然易見,並不需要明示。但越權是否需要列明禁止﹖
會眾對「越權」理解有異,有些校友理解為評議會無權力決定的事項。本人指出討論大學事務即為評議會職權(中大條例第九條),只是無權強制校方執行。如果討論評議會無權決定的事項就是越權,基於評議會本無實權,除了「評議會如何籌款」之外其他討論事項都可以是越權。

劉師兄指出如果不在章則列明,則常委會只能接受提案,並於大會提醒會眾,而不能事先制止。
阮師兄認為越權或違法事項有爭議,但常委會有默示權力避免引導大會作違法事情,不需明示有權拒絕一個越權或違法提案。但現已明示的拒絕事項爭議較少(例如誹謗歧視之類),可以保留。

3.4 盧師兄提出主席主持會議的能力很重要,可推動討論事項導致有建設性和可行的結果。阮師兄同意視乎主席個人能力,而且其他常委亦應協助引導會議

3.5 張校友指出中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規程只需校董會決議、經校監批准即可,不需經立法會。(大概是因為先前評議會改名加「校友」兩字造成的誤解,因為那次涉及中大條例本身,需經立法會通過,令大家誤以為修改規程也一樣。)
劉師兄指出中大規程是附屬法例而非主體法例,這類修改經校監批准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需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有權於28內修改。
阮師兄感謝張校友提醒這一點,但認為今天討論所需要的行動並不涉及這要求。

3.6 本人再提醒規程18(8)寫明,討論事項須以動議形式列出,應該修改表格列明要求。這樣有助於聚焦討論,提升討論質素。
劉師兄指出會議章則第9條亦應列出同樣要求,以便大家周知。

3.7 校友問表格注意事項第5點常委會對討論事項安排最終解釋及決定權是否受影響,阮師兄表示不需更動。

4. 阮師兄表示感謝各校友參與討論,將向常委會反映這次討論結果。如有需要,小組下一次會議可討論常委會同意方向的具體修訂。

星期六, 10月 20, 2018

學生自治—一個香港教師的觀察

(全文已放到方潤之網,歡迎前往瀏覽)
由於曾經參與學生會工作的關係,筆者曾於2003年撰寫兩篇文章,分別是大學學生報校慶特刊邀稿(2004),和師訓課程的功課(2003),都是討論學生自治問題。下文將嘗試向讀者簡介香港中學和大學學生自治的概況和主要問題,並提出對近年現象的一些看法。由於筆者大學畢業已有十多年,不復以學生身分親自感受,只能以中學教師身分旁觀,並提出個人意見。當中錯漏之處,還請熟悉情況的讀者不吝指正。
(註﹕本文刊登於台灣中華學生事務學會《學生事務與輔導》第57卷第2期第1至5頁,DOI:10.6506/SAGC.201809_57(2).0001。歡迎讀者利用超連結前往「華藝線上圖書館」網站下載同刊其他文章。此處僅為方便讀者,補回一些刊登時不便累贅加上的參考連結。)

星期六, 10月 13, 2018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8/19第一次會議紀要

(評議會紀事)

1. 這次最值得留意的事,就是常委會有意修改《會議章則》讓常委會自己有權決定,是否把校友提出的討論事項放上大會議程。(見6.)

2. 國際知名的陳碧橋「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引退(又或者,被勸退),主席之位由其他人接替,同時懸空了本小組召集人之位。常委阮德添師兄表示自己是主動參與本小組擔任召集人,他表示小組是被動回應評議會常委會的諮詢,但未來是否主動建議還可再商討。
(方按﹕其實這只是陳碧橋去年提出來的怪論,根本沒哪條規則說會章小組不可以主動研究修改章則。)

3. 阮師兄表示章程要求一年只開一次會,但如果真的只開一次數目太少不合理,不能達成有效諮詢,預期未來一年至少召開三次會。預期會檢視評議會運作會否有不順暢之處。鼓勵成員提出問題討論,小組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建議。阮師兄期望自己會連續三年參與本小組以便延續工作。

4. 本年預期有兩件事項,是會員大會留下來的問題。這天只是提出來,希望大家回去再想想,之後的會議再詳細討論。

5. 第一點是《會議章則》的各種時限規定不一致問題。
阮師兄指出,按規定會員大會需於七星期前公佈(登報),選舉提名要四星期前完成,討論事項最少十二個工作天提出,截止登記出席或授權投票在八日前(未登記的未能參與表決)。不時有校友因為未能參與或投票感到不滿。(秘書許寶寶師姐表示設時限是為了預備場地和確認校友身份。)
如果不合規的話可令所有表決或投票結果無效,以往亦曾試過

阮師兄表示這安排仍有些不清晰的地方,因為登記有時間限定(如下午五時前),但其他就沒有寫清楚。結果校友事務處職員和評議會常委要親身看著電腦半夜11:59後才見沒交表截止,費時失事。阮師兄認為沒寫清楚在辦公時間(如五時或六時)截止並不合理。
(有校友認為電腦和傳真機已有記錄時間毋須留守,但召集人和秘書表示這是為了儘快檢查內容並讓校友有充份時間修補缺漏。)

秘書指出《會議章則》5.和9.就是沒有規定時間,6. 7.和8.就有(下午五時)。
提名和討論事項一般都是透過電郵和傳真送入,如果郵寄則以郵戳為憑。

阮師兄希望大家考慮,如果加上截止時間,是否有不合理之處,在下次會議討論。
我倒認為「改革派」校友也不至於想校友事務處職員和常委半夜留守,畢竟不合人道。以往沒時間規定,所以留守到半夜,算是慎重亦值得欣賞。如果有時間規定,大家就照著那個時限好了。

朱師兄問是否「工作天」和「天」是否也要統一﹖阮師兄表示當年訂立章則時已經很詳細考慮過,每個字都有獨特用意。
我想,原本寫「工作天」就是想避免連續放假令校友事務處籌備工作時間不夠。現在寫「工作天」的其實只有12.(討論事項,十二個工作天),其餘寫「天」的都是出席登記和委任代表等安排(八天)。如果按這個情況推猜,當時的人似乎認為校友事務處檢查校友身份所需時間不多,所以不需特地以「工作天」的形式安排充裕時間。(相比起來,討論事項比較複雜,可能需要常委會和聯署人商討才放上議程,所以要預留多點時間。)
當然如果真的把出席登記等都變成「八個工作天」,我個人不反對,但會不會如何理解「工作天」又令廣大校友跟常委或職員起衝突﹖

6. 阮師兄指出《會議章則》9.的討論事項表格,列有幾項要求﹕
第一希望議案成熟才交進來,否則會浪費會議時間。
第二不能有誹謗性言論或失實等。
第三限一千字。

阮師兄指如果常委會認為有誹謗性之類,可拒絕列入。有太多字數會要求縮減,但不能重新寫另一議案。但常委會考慮上會有困難,拒絕的話會有爭議。常委會認為他們應該有最終決定權,以決定是否把討論事項提上大會。希望各位回去考慮一下。

這其實只是重彈2016年那位公司秘書大師姐的論調(見內文3.)。《會議章則》9.寫得很清楚,常委會只有權決定「如何」納入議程,而非「是否」納入議題,所以我甚至懷疑常委會是否有權拒絕一個「誹謗性或失實」的討論事項(畢竟他們又不是法官)。只是如果真的放上議程,到時可能是評議會甚至常委會被人告,我也不好說甚麼。

可是一個常委會認為「不成熟」的議案就應該由他們去拒絕﹖
阮師兄認為上次有人提出統一製作「校友證」是很不成熟的想法,例如他會認為為何不乾脆搞電子版的﹖可是,如果常委會認為某個議案在法律或執行上有問題,只要在討論事項中同時提出就可以,常委會對一般出席者而言較有權威,常委會統一的意見自然很有參考價值。根本用不著賦權常委會去拒絕議案,從而製造更多爭拗。
(更何況,就算像我們上次聯署的議案連可行的修章方法都建議了,不一樣被主席拖到連表決也沒有﹖常委會要玩死一個議案根本有很多辦法,就算提了出來都不會通過到。)

大會設討論事項,本來就是給大家交流意見的。如果一個議案沒提出來,不經過討論,怎知道是否成熟、是否可行﹖
如果說不成熟的議案是浪費大家時間,其實一個議案如果不提出來,是沒可能達致成熟,要不然甚麼叫「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回到「校友證」的例子,如果沒人提出來,怎會讓阮師兄想到可以搞電子版﹖而校友證或者電子版校友證是否可行,其實在大會討論自然會有不同校友提出意見。經過討論,校方得到不同的看法,說不定會發現更好的方法呢。
何況就算是不成熟不可行的議案通過了,法律又沒強制大學要執行決議的,大學認為不可行自然不會做。當然這樣會有點尷尬就是。

我認為如果要令討論事項更成熟、更可行,減少浪費時間在無法執行的討論上,常委會早就已經有很多事可以做﹕﹕
—嚴格執行《香港中文大學規程》18(8)「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這一點,校友必須以動議形式提出討論事項,以不是泛泛而論,自然可以迫使他們考慮可行性。
(當然這一點對「校友證」未必有用,因為動議「要求大學製作並發放校友證」就行了。)
—常委會有權與提出校友商議討論事項,請他把議案修改成較可行的版本。(當然對方未必會同意)
—常委會有權決定議程,只要把他們認為較成熟、較可行的議案放在前面,大家討論完之後留給不那麼可行議案的時間自然少。反正大會一向習慣一夠鐘主席就宣佈散會甚麼都不理的,可以「浪費」的時間都是有限和預期之內。
—常委會可以在討論事項中,表明常委會和法律顧問對這議案的意見,引導會眾否決動議。
—常委個人還可以善用《會議章則》26(g)「交付委員會處理議」,如果有不成熟的議案、但如果花點時間討論有可能變得成熟的話(而大會不夠時間),交委員會處理再請提出的校友參與討論就行了。
(—﹕其實還有一招,就是增加聯署人數。現時提出討論事項只需一位成員動議、一位成員和議,所以提出討論事項可以很隨便。《選舉章則》10(b)參選人要得到十位成員提名,如果討論事項的和議人數也參考本條增至十人,其實也不至於嚴苛,至少從來沒聽過有人說參選找十個提名人很難。重要的議案要找到十個成員支持應不困難,而不成熟的議案在尋求和議人期間,被質疑或修改的機會就會提高。)

根本就沒必要去搞「常委會拒絕把討論事項納入議程」這種肯定導致大爭議的事。

7. 阮師兄表示未來若發現其他問題會再提出。

8. 阮師兄預期約兩個月後再開下一次會,如果隔三個月可能會忘記了。

星期三, 10月 18, 2017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7/18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 (去年第一次會議與發展檢討小組聯席會議)

1. 陳碧橋接任主席後主持的首次會章小組會議,如果你以為他有何大計公佈的話會很失望。

2. 今年似乎強總沒再參與小組(﹕強總澄清佢有報名只係開會時間唔夾),但多了個剛當選常委的楊于銘來列席。會後自我介紹是理學院熱心搞校友活動的師弟,自稱不是書院校友會「親生仔」所以沒鐵票而要四周拉票,甚至走去找強總、LXB(李學斌,不是劉曉波)、張秀賢之類。不是學生組織出身,嚴格來說不算是「改革派」校友。不過除了傳統出自書院校友系統的人之外,多點不同校友做常委總是好事。
會章小組一向都是冷板凳,要不是不想再見到常委會突出提出嚇死人的修章建議,我也不會由2012年待到今日。莊律師通常報了名但沒空來,強總也不來,那就即是只有我一個人繼續撐了。

3. 為何先講人﹖因為會議真的乏善足陳。

每年首次會議都讓各人自我介紹後,陳碧橋重申小組成立目的,並又再強調小組沒有主動權去倡議修改規則(他認為這裡等於法律草擬科,只處理技術問題),甚至認為應該先由發展檢討小組去形成意見,有具體建議再來諮詢我們。
我倒很好奇為何總是要自我貶抑(當然嚴格來說只是貶抑我們,他是常委會主席,常委會本身就有權建議修章),這個小組只能是法律草擬科、不能是法律改革委員會麼﹖雖然我們沒有權決定提出修章,但不能自己發現問題向常委會作建議嗎﹖
當然我不認為跟陳碧橋拗會有何改變,而我加入本來就是被動地想防止他們亂來,而不是特別要推動甚麼議程,所以就不去拗算了。

去年已參加,退休政府律師的生化大師兄就問,會否有些常委會或發展小組的討論,先讓我們討論一下提交意見﹖
陳碧橋堅持,如果發展小組有結論交給常委會才再拿來會章小組問意見,又或者再開聯席會議討論。所以預計本小組到來年才有議程需討論。

於是陳再問大家有沒有問題需要提出,又是「有事啟奏無事散朝」的樣子。於是會開了半小時就「無事散朝」了,剛好有個師弟遲到,來到只見到這裡由會場變成社交場的模樣。

4. 會章小組「被動」到這個地步,真的不知應該說是安心還是沒志氣。

星期日, 6月 04, 2017

回應中大學生會六四聲明

事源﹕中大本土莊聲明—六四情不再,悼念何時了

方按﹕
其實跟上屆周豎子還是一樣的,鬧別人唔勇武抗爭行事如儀,自己上位又唔見得做過咩「勇武」既事。
某樣野往年SU都做開,其實件事本質無關左右本土之爭。總之自己唔想做了,又怕被人說懶惰,於是揮筆洋洋大曬一堆字,堆砌成冠冕堂皇的文章。先批評別人如何不濟,以為就可以先封蝕本門不讓別人批評自己。其實只是不自重沒自覺,不知自己這種小學雞舉動難看到甚麼地步
如果六四真的跟本土無關,你們不辦就不辦囉,還需要打那麼多字來自義嗎﹖
(總之年年月月日日行禮如儀咁指責左膠行禮如儀,就會有人投票畀佢地啦,你奈他何﹖)

肥醫生﹕請聯署《回應中大學生會六四聲明》
回應中大學生會六四聲明:反對無知、冷血與懶惰,維持人性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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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溫﹕

今日主題曲《一點燭光》

南點﹕拜山啫,犯法呀﹖又拜山啫,又犯法呀﹖
(方按﹕今年又有新招,同你講「同學情不再,拜山何時了」)

楊繼昌﹕那晚,我帶德國人去六四晚會
(方按﹕其他不盡同意,但這一段要留意最後一句﹕)
「香港人就是曾經團結到這種地步,是一場正正式式的全民運動,而香港當年不過500萬人,卻幾乎可以改寫當時全球人口第一大國,以至是全世界的命運。香港人曾經擁有如此強大的力量,若我們再次擁有這種力量,自是無所不能、無堅不摧,要建國,當非難事。但偏偏終日在鍵盤上剔剔搭搭聒噪,嚷著要建國的人,卻只不斷叫香港人和年輕一代,遺忘這種力量,遺忘香港的偉大。究竟誰是賣港賊?

蔡英文﹕不要讓六四成為兩岸之間永久的難言之隱。中國人民的過往的傷痛,只有對岸的執政黨有能力來化解。
(方按﹕甚麼人會叫人放下六四忘記六四﹖不是追求獨立自主的人(難道蔡英文是統派﹖),而是想放過共產黨的人,是不介意再來一場反人道暴行的人。
無論你的國家認同如何,當年就是香港人和大陸人一起追尋民主夢,但他們死了。活著的人,有責任守護記憶,反覆說這個故事,直到最後一人。)

Heather Yang
「刺激學生出來先說話的時候,有另一個好處,就是非常方便地把這個議題塑造成年輕和老人之爭,潮流和老土之爭。而在如今任何社會的政治論述中,『青年』實際上幾乎都是天然政治正確,道德制高點的。
所以你看,他們的所有語言表述都在不斷強化『年輕人』和『上一代』的衝突,即使支持傳統悼念六四的有很!多!年!輕!人!而想重新解構六四的有很!多!上!一!代!
*然而當他們想要攻擊自己反對的青年個人和團體時,又開始消除這個政治正確的影響,比如在批評文章開篇先說『年輕人的光環消失了』。光環是想給就給想拿走就拿走的,都是套路啊,朋友,都是套路。」

星期六, 3月 25, 2017

中大校友評議會發展檢討小組及會章專責小組16/17聯席會議

(當然是非正式的) (今年會章小組第一次會議)

這次是由發展檢討小組的阮德添負責主持,陳碧橋身體抱恙只是出席聽。

1. 連續兩年有校友提出「深圳中大」校友加入評議會的問題(包括在下,只是議題被他們耍走了),最後(因為被他們耍到深圳的學生都畢業了)聚焦到常委候選人需「通常在港居住」的問題。

2. 常委會諮詢過三位法律顧問的意見。(會議最後我問阮能否傳閱和公開這些法律意見,他表示沒問題。)
2.1 何律師表示法庭已有清楚界定,只是在不同用途上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就是我們上次會議的結論)
2.2 葉永生律師指選舉法方面亦有2013年的終審個案。法院表示「通常在港居住」的定義為開放式,在不同背景下有不同意思。要看當事人的實際背景個別考慮,例如看其居住質素與傳統定義是否相距甚遠。
這方面只要有新案件就隨時可能有新結論。法院的要求是「表面」的,例如工作需要長駐大陸但工作完成就回港,也可以算「在港居住」。也要看家人等的安排之類。
  • (以下取自正式會議紀錄)
  • 宜引用香港終審法院2013 年“Vallejos and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FACVNo.20 of 2012 (CIVIL)] 一案的判詞,同意「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詞在法律定義上已清楚界定。
    發展檢討小組召集人在會上讀出如下判詞:
    第 24(2)(4)條「通常居於」這詞句就語言而論是開放式的並在不同的背景下可固有的作出不同的意思。需要時刻檢視聲稱通常居於的那人的實際處境來查看有否任何特徵影響他或她居住的性質和質素。如有那些特徵的話,需要問及那些特徵是否導致那人的居住的素質與傳統認知的「通常居住」相距很遠而可正當的作出結論他或她不是「通常居於」。這基本上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
    [會後紀錄:相關英文判詞如下:
    The expression “ordinarily resident” in art.24(2)(4) was open-textured as a matter of language and inherently capable of assuming different meanings in different contexts. It was always necessary to examine the factual position of the person claiming to be ordinarily resident to see whether there were any special features affecting the nature and quality of his or her residence. If such features existed, one asked whether they resulted in that person’s residence being qualitatively so far removed from what would traditionally be recognised as “ordinary residence” as to justify concluding that he or she was not “ordinarily resident”. This was necessarily a question of fact and degree.]
  • 按此終審法院判詞,即凡該人士居住在港屬於「voluntarily and for settled purposes」,即原則上可界定為「通常居住」(ordinary resident)。
    [會後紀錄:相關英文判詞如下:
    This was recognised by Lord Scarman himself in Ex parte Shah in the very sentence containing his formulation:
    Unless, therefo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 statutory framework or the legal context in which the words are used requires a different meaning, I unhesitatingly subscribe to the view that “ordinarily resident” refers to a man’s abode in a particular place or country which he has adopted voluntarily and for settled purposes as part of the regular order of his life for the time being, whether of short or of long duration.]

3. 有人建議不如在留港日數下定義,比較清晰。但結論認為不宜只用單一數字去概括。

4. 以評議會選舉而言,流程包括出廣告公佈大會日期和選舉程序,然後參選人於限期前交表。校友事務處會核實提名,然後把候選人資料傳給校友參考,這大概會是選舉之前兩個星期。
在公佈資料之後,可能會有人質疑個別候選人資格。
而到了投票當日,亦可能有人當場質疑個別候選人資格。
在這些情況下,評議會可以做甚麼﹖無論在人手上或權力上。

如果在選舉之前一段合理時間提出,他們可以向當事人提問請他回應,而他亦有權不回應。他們認為舉證責任應該在提出質疑的人。(方按﹕這點我不太同意,因為這不是刑事審訊,刑事案舉證責任在控方。選舉資格其實是民事甚至公法案件,自稱有資格擔任公職的人,似乎應該證明自己確有資格,而不是要求質疑他的人證明他沒有資格。)

根據選舉章則,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而阮表示他們會讓雙方討論(=對質),再讓選民自行決定。不同意的人自己可以找法律途徑去挑戰。
(方按﹕這裡有個懷疑,這樣評議會就不會上身嗎﹖照道理如果有人不合資格而常委會讓他參選,那麼反對者作司法覆核時,與訟人不只是參選者,評議會也應該包括在內。所以不見得評議會常委會不做決定就可以不上身。)

如果是當場才提出,則評議會已不可能停止投票。

評議會常委會認為他們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條件,正如法庭判決,不同人的情況可以跌入不同範疇之中。

5. 身為退休政府律師的師兄指出,現在選舉行honour system,日後可要求候選人先自行提交證明文件,證明自己是通常居港。但這個建議未獲召集人接納。

6. 常委會建議在參選表格前和後都加上一段聲明,並要求參選者簽署確認。
原文寫「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會建議候選人參考香港政府選舉事務處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闡釋」,被認為不必要特地「建議」人家去參考,於是改為「候選人可參考……」。

另外,有人似乎受特首選舉影響,認為參選資格獲確認的人才叫「候選人」,未成為候選人之前的應該叫「參選人」,於是建議表格上的「候選人」應該全部改為「參選人」。
我認為不妥,因為現行《選舉章則》只有「候選人」而無「參選人」一詞,加一個新詞語徒添混亂。(何況你看4.常委會根本不想「上身」去審核參選資格。)

(會後紀錄指將沿用「候選人」。而確認聲明亦會改為「……可參考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因為引用的網頁是選管會網頁。)

7. 我問他們,既然那份聲明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那麼假如有人最後被證明失實(其實非經常居港),那麼是否有刑責。(我的理解是「作出虛假聲明」)
但上面5.提及那位師兄指很多單行法例(通常是規管專業團體的會員登記)都有個別列明虛假聲明屬違法和罰則。似乎是中大條例沒列明就不能算犯法的意思。
而阮則指常委會沒有打算去搞這方面的立法。

8. 由於這篇拖得太久(也要等會方傳來那些判詞原文),我那張筆記不知怎的丟失了。有些枝節未能記下,所以就記到這裡為止。

星期六, 12月 03, 2016

八三校友會的換屆會議

話說八三校友會已經成立了十一年。當年草擬會章自然是參考了中大學生會會章,而配搭的附則同樣也是。只是我們需要的比較少,所以只參考了會議常規、選舉附則、財務附則三份,然後再因應需要新增了校友校董章則、和屬下組織附則。

身為陳年章主,當然知道代表會有很獨特的任前會制度,而且有份章。其實我也參考寫了份草案,但因為當時我假設的制度有評議會與幹事會之分,而這樣的制度被眾人認為過於複雜(的確我們一直不夠人),所以最後變成只有單一幹事會,而這份草案就被擱在一旁了。反正中大幹事會也沒有甚麼任前會議的章程吧。

校友會成立後,多年來主要幹事都是那幾個(證明不值得其他人去爭),職位都是一直在做,所以交接更不會有甚麼問題。可以未來如果有變呢﹖單是「誰有權召開會議」已經是個法理問題。

可是,為此特地去立一份「任前會議附則」,我倒同意真的有點小題大做,因為校友會沒有中大學生會那麼複雜。既然是會議問題,我想在會議常規後添加一個附表的規定應該就可以解決問題。

附表一﹕有關換屆的會議規定
幹事會換屆期間,按《會章》第十八條(3)為新一屆幹事互選舉行會議,現制訂下列特別條文。於舉行相關會議時,《會章》及本會議常規須按此解釋。
(1) 幹事互選可於幹事會之常務會議或臨時會議進行,有關會議可於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前或開始後召開。
(2)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前進行互選﹕
(i)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前之幹事會會議,仍由當屆會長按《會章》第十七條(有關幹事會會議)之規定召開。會議之法定人數仍以當屆幹事計算。
(ii) 本會議內新一屆幹事互選之議程中,未當屆幹事之新一屆當選幹事,作正式出席者論。於其餘議程中則為列席者。
(iii) 於上述議程中,除主席外,非新一屆當選幹事之當屆幹事,作列席者論。於其餘議程中仍為正式出席者。
(3)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後進行互選﹕
(i)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後,幹事互選出新任會長前之幹事會會議,由去屆會長召開。《會章》第十七條中之「會長」須以「去屆會長」解釋,而「幹事」則為新一屆幹事會之當選幹事。會議之法定人數以新一屆幹事計算。
(ii) 本會議內互選出新任會長前之議程,由去屆會長擔任主席。選出新任會長後,由新任會長接任主席,主持餘下議程。
(iii) 去屆會長如非新一屆當選幹事,則擔任主席時作正式出席者論,選出新任會長後作列席者論。
(iv) 本會議中如去屆會長擔任主席時被通過不信任主席議,則主席權由新一屆幹事中,於幹事會連續任職時間最長之幹事接任。如有多於一人同時任職時間最長,則按姓氏英文字母順序接任。如該幹事亦被通過不信任主席議,由同一順序後一位者接任。
(4) 於幹事互選職位之表決中,主席如非新一屆當選幹事,不得按本會議常規第十六條(3)計算於在席人數之內,亦不得按第十七條(1)參與表決。

大家認為這樣寫有沒有問題﹖還是應該有其他規定﹖

星期六, 10月 29, 2016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6/17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 (去年第一次會議第二次會議)

18/10晚上開會,剛剛落完大雨,雙腳全濕。去年改到副召集人的地頭開會,我還猜是否出身UC的李劍雄退下火線所以聯合大師兄不再借場,但今年又回到大師兄的豪華會議室了。(這裡慣常有冷熱飲品提供、還有餅乾供應,南亞助手強總(註)第一次來甚感驚喜。實在我們大師兄一向很出錢出力的。)

這晚來開會的人也不少,連同正副召集人最後好像有十一人。
今年似乎頗頹,除了一開始又死不斷氣想改名之外,常委會似乎沒甚麼任務交待下來。以致陳碧橋被強總收服之後就擺出一副「有事啟奏無事退朝」的模樣。(娛樂性形容啦,他是說各位有意見即管講,大家都沒意見/說完意見就可以散會。)

1. 去年想規管「討論事項」被收皮後,今年似乎沒再提出來。好事。

2. 但陳碧橋的脾性仍然古怪,不知為何連會章小組這類人數很少、又沒有議決權的會議,也要設一條發言規則﹕他說每位發言五分鐘,如果完了一輪沒有其他人想發言又有時間剩下就可再次發言。似乎他還以為自己在裁判庭審案中。
如果怕有人壟斷發言(其實多年來我沒聽過會章小組有人埋怨自己沒機會發言)的話,只需要用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那幾條原則就夠了﹕
2.1 正式成員優先於列席者﹔(此處不適用)
2.2 未發言者優先於已發言者﹔
2.3 少發言者優先於多發言者。
但整場會議當中我沒發覺有誰在計時。

3. 陳志新出任常委會主席後變成「年經帖」每年都要搬出來講講的(而又每年都被柴台又每年都拿回來再講的),就(又)是「校友評議會」是否應該改名叫(例如)「校友議會」,以免校友「誤」以為評議會主業是批評大學。
儘管有些校友不斷搬評議會章程出來指評論校政並非評議會目標,但其實只要肯去看《中文大學條例》第9條寫得很清楚評議會「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中文大學權益的任何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陳述意見。」
當年成立評議會那班人不想評論校政,但法例寫明評議會有權評論校政(儘管沒有強制大學跟隨的權力)。有討論自然就有批評。

那位公司秘書大師姐又提出,說常委會應該要為提出「討論事項」把關,例如檢查那些提案是否具合法性和可行性。我想要提案人自己確定這兩點才提出來似乎是要求太高了,常委會明明有法律顧問,請他檢查一下然後在大會上向校友提出其意見不就成了嗎﹖有必要又由常委會去裁定某個提案是否合法﹖(雖然我想像不到討論校政的提案可以有多「不合法」的,是表決要求大學支持港獨嗎﹖)
至於可行性也一樣,常委會認為某提案不可行的話,向校友提出意見就是。

方某對於改名這類年經帖,只會重覆說「你改不改名,要評論校政的人自然會來批評,就算『議會』於世界各地也是經常批評政府的」。
怎料政治經驗豐富的強總突然出大絕KO全場﹕「叫議會D人可能會以為有實權添。」
一句刺中所有人死穴,整場討論立即收皮。希望出年不用再拿出來獻世了。

4. 然後有校友問及校董會改革。常委會照常說校董會未有決定自然沒輪到這裡去擬定修改。副召集人反而提出了個有趣的問題,假如校友產生校董真的由三人減至一人。原有三人其中一位是主席當然出任、另外兩位民選。那麼只有一人是主席當然﹖還是民選﹖
我想陳志新會寧願少選一次的,但副召集人提出這一點仍令我有點驚喜。

5. 另外有人提出新書院和校友會聯會薦任常委的問題。雖然我們都相信聯會將接納這幾間新書院的校友會(否則大家都會很尷尬),副召集人表示「如何產生薦任常委」是聯會決定的問題,並非評議會去規定。而且新書院校友數目不足,而出任聯會主席的書院校友會通常都要負責籌備那一屆的校慶宴會,新書院是無法承擔的。所以當年逸夫書院校友會也輪空了兩三屆,等到有較多校友時才接任主席。他認為新書院可能也是這樣。

在下則順道重提上次研究生校友會事件,後來會章小組討論認為似乎要對聯會薦任常委的程序有點要求(例如選舉紀錄之類),現在是否會跟進﹖

6. 更重要的是,之前我們提出限制「境外學生」加入評議會的提案,被常委會「拖」掉,現在人家都快畢業了。我見上期《中大校友》才報導評議會周年大會改為在「通常在香港居住」方面有更清晰定義和指引,就問問他們想怎麼做。
怎料陳碧橋似乎連這也不想要。幾位校友(包括較年長的退休法律界校友)說可以參考法院判辭和政府網頁的說明,在參選指引說明有哪些情況不算經常居住(頂多加句﹕「本說明沒有法律效力,請自行諮詢法律意見」就行)。他就認為「誰有資格去斷定法庭判詞的真正意思」,明明政府網頁也寫得出來啦。他又問「誰負責去出指引﹖」,就是會議紀錄說要出的嘛。
公司秘書校友甚至認為有很多人拿著永久居民身份證在深圳住又算不算﹖這個問題難以清楚界定。(這點更怪,既然住在深圳又怎能算「經常在港居住」﹖)
然後秘書許寶寶說其實十月尾開常委會會議,他們會找法律顧問。

更有建設性的反而是,大家討論時提出「經常在香港居住」其實涉及幾種法例,入境處、稅務條例、選舉法對「經常在香港居住」會有不同理解,那麼評議會應該跟哪個﹖
(其實在下倒沒想得那麼複雜的,既然是評議會選舉的規定,那麼不是應該跟「同類」的選舉法規定嗎﹖)

(P.S. 當強總自我介紹是工會總幹事的時候,似乎很多人不知道是指哪個工會。似乎「南亞助手」還是未夠出名。XDD 不過我倒不知道原來強總在綠色和平總部原來也要管法務,因為平時都沒見到他講法律的,可說是南亞真人不露相。)

星期日, 2月 28, 2016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5/16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上次會議)

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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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會議有如坐過山車,非常刺激嚇人,不過在下不想受驚嚇就是。

1. 會前幾個學長討論起律師會統一試問題。有學長明白那涉及利益衝突(因為律師會大有動機減少及格人數避免競爭),但又有人(對,又是那人)提出「英國早已推行」統一考試,認為三間大學根本沒甚麼好反對的。

2. 會議一開始,跟進上次會議討論內容,當然還是討論如何限制人們提出修正案的事。任職公司秘書的大師姐突然提出,周年大會上提出的議案不符會章、亦有成員不 滿程序拖得太長。他們認為「關注中大深圳的證書」的提案,已經超出評議會的職權範圍(﹖﹗),甚至舉例說假如有人提案 「摺埋中大」都是超出評議會範圍。

下﹖《評議會章程》說評議會職責包括促進大學之利益,中大深圳的證書怎會跟馬料水這間大學的利益無關﹖中大是否「摺埋」更不可能跟大學利益無關吧﹖
不過因為之後提出的東西更驚嚇,整場會議我都沒空回頭去問他們為何會認為那些議案是越了權。

3. 有人提及授權票,但其實授權票只影響選舉,並不影響即場表決。這點很快有人提醒,但稍後似乎還有人未搞清楚。

4. 驚嚇的地方是,大師姐提出《會議章則》18條規定原動議人可以修改措辭,等於其他人無權提修正案﹕

「18. 已列入議程之議案,若無出席成員反對,原動議人可對議案措辭作增刪更改,惟不得更改其本意。」

相信她的邏輯是「既然只授權原動議人修改議案,即是沒授權其他人去修改」。
可是,對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有印象的人,就不會有這種想法﹕

「(十六) 議案在動議人及和議人同時要求下,才可提出收回。主席得徵求會眾意見,如無反對,議案得收回。如有任何會眾反對,動議人及和議人可以用『收回議案議』提出收回議案。」

看倌很易看出兩者表述相若。其實會議章則第18條的原意,是指原動議人就算真的寫錯字,也要會眾沒有反對才可以修改的意思。換言之,如果有人反對,他就要提 出修正案,經會眾表決通過才可以修改動議。這一條是用來杜絕動議人擅自更改動議內容,而不是用來禁止其他人提出動議或修正案。

可是,你可以想像「那一邊」的校友聽到這句如獲至寶,紛紛同意。連年輕的校友也表示同意,我忽然變成像當年AL中文口試以一敵眾的局面。但這裡跟考試不同,以一敵眾多 發言機會並不會有優勢,我強調對18條的理解也敵不過那麼多人的「共識」,看著這個荒謬的理解可能變成了評議會的正宗解釋……

幸而的是,突然同一個年輕校友突然提出另外幾條﹕

「14. 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只可就議程所列明之事項或議案進行討論。
14A. 校友評議會秘書或其代表負責紀錄會議,並將出席成員以書面提出之議案、修正案、備案等文件提交主席處理。
15. 在會議中所提出之議案必須與會議當時所討論之事項有關。議案必須得到動議及和議始能進行討論。」

第14A指出了出席成員可以提出議案、修正案,並沒有指明只有原動議人可以提出。這一條跟18條放在一起看,很明顯就看得出18條的原意並沒有限制其他人提動議和修正案的意思。
這次倒是在下讀章不熟,以一敵眾之下突然短路了。結果面對這一條,陳碧橋也要承認這是授權了會眾可以提出議案和修正案的意思,不能只靠「主席解釋權」去把會眾的提案權廢除掉。

第 14、15條說明會議中提出議案,必須與議程有關,這一點大家向來沒反對。而至於是否「有關」,亦是由主席裁決。當然他們認為「有關」的門檻要收緊(於是 全部責任推到之前代為主持會議的副主席李劍雄身上)。而大師姐就一直在碎碎唸說應該只准修改錯字的層次。(如果真的只准這樣就不會寫在18條而是寫在 14A啦)

換言之,到最後結論還是﹕要求會眾先按規程18要求,凡提出討論事項都要連同動議,而現場提出的議案和修正案都要跟議程有關不能離開原動議太遠,以致對不知有此等動議,未有出席的校友不公平。這些不就是過去幾年我們跟李劍雄拗出來的結論了麼﹖(簡單點說,又浪費了時間去重新討論,而且出來的提案更恐怖了啦。)

5. 退休校友認為,臨時動議如果內容與討論議程有關但更改重大、以致無法充份討論,應該運用程序議案,例如交委員會處理。這點我沒甚麼意見,只是這是當場運用議術議案(《評議會會議章則》叫程序議案)的問題,而跟會章或解釋都沒關係了。

6. 退休校友突然又翻挖在下於上次會議提出但立即被打沉的胡德號。因為他跟了評議會的團去深圳考察,發現來年已有深圳學生畢業。於是他回頭一看在下的提案,才 發現要修改章程及中大規程,恐怕不及,會出現「我們未修例已有部分深圳分校畢業生入了評議會」的尷尬情況。(唔夠時間,我唔係一早講左啦咩﹖你地要打沉我既﹗)

在下提出唯有中途斬纜(訂明某日開始畢業的不入評議會,已入的既來之則安之),而且針對所有境外學生,免致針對大陸同學的印象。

陳碧橋就說,這件事的確是急,但急不來。深圳學生加入評議會已是「既成事實」(當然啦,你們上次周年大會不肯決定不就是在製造既定事實囉),幾年到十年都無法改變。除非你找到另類解釋說他們從來不是中大畢業生(當然這一點我也不會贊成)。

年輕校友另有建議說,可以接受境外學生做成員,但修改章程限制投票權利。(因為現在參選權是只限經常在港居住的校友,看來他想建議連投票權都照樣辦理。)

星期六, 10月 17, 2015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5/16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

今屆李劍雄退下火線,除了很多事情要重頭開始之外,改由國際知名的陳碧橋接任,恐怕也不能避免有更多離奇事情發生。

這個小組一向參與人數都比較少,而且報了名的人通常都沒有來,每次開會都只有小貓幾隻。就算莊耀洸律師報了這個小組,但近年貴人事忙他也是絕少出席的。

今年自然也是他們那邊的朋友居多,除了召集人陳碧橋之外,兩位副召集人都是未參加過會章小組的常委(缺乏經驗可想而知),還有一位同樣是聯合生化的早期校友,現在是行將退休的發展局首席政府律師(屬首長級)。另外有一位是去年剛畢業的新書院法律系校友(好像是和聲,我忘了),現職房屋署,不過我搞不清楚他的立場如何。

1. 一開始又是提出翻來覆去的「討論事項」問題,但在場的人(除了秘書許寶寶和在下)都沒人參加過以往的討論(2012, 2013)。 在下唯有重提﹕中大《規程》第18條第8項已經規定了提討論事項的人要「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只要常委會明確執行這一項,根本就不會發生那次「突然提出譴責陳克勤」的事(是的,他們一直耿耿於懷到今天。當然我也同意其他人不知道原來這天會表決「譴責陳克勤」而無法表達意見,這也是不妥的)。

而在場的人提出怕有人用修正案把議案改到面目全非。我認為只要在會議規則寫明修正案只能就原議案的範圍修改、不能修改到超出原議案範圍就可以(等於有人提案「今晚去食雲吞」,你頂多改成「今晚去打冷」,總不能變成「明早去打波」)。
理論上這樣其實主席已經有很大權力去裁決修正案是否合理,我可以想像有人會罵我跟主席同流合污的了。但最難以想像的是,陳碧橋仍然覺得不滿意。

1.1 他大概以為自己還是在審案,在討論過程他沒說甚麼,然後認為大家討論完就自己做總結,並把在下的建議說成「討論事項必須以動議形式提交,並不得修改」。
(我立即舉手說後者這不是我意思,他澄清說沒有指後者是我的意思,而是他的看法)

吓﹖﹗議案不得修改﹖﹗那麼開會來幹甚麼﹖
(這正是新校友的疑惑,他說難道大家討論後有共識某個做法更好,也不能修改動議,仍要以大家都覺得不夠好的原動議做表決嗎﹖這是荒謬的。)

陳碧橋的邏輯很有趣,他認為主席有權裁決也沒有用。因為不滿意的人就會出動「不服主席裁決議」或「不信任主席議」。

但這些議術議案要三分二大多數才成立,根本不容易通過呀。怕甚麼﹖
他說,你們這些「改革派」(他口中叫「自由派」)會繼續用其他議術議案在拉布,拉到天荒地老……

到這一刻我終於明白為何會有「女示威者以胸襲警」的判決了。

究 竟他以往有沒有來過評議會會員大會﹖那些討論事項幾乎都是我們這些「改革派」提出來的,就是想大會通過議案向校方施壓,達到我們的目的。一向評議會主席都 是「時間到」就不理動議還未表決宣佈「散會」的(上次我照足規程連同動議交討論事項,但最後李劍雄甚至不讓我的議案表決),我們怎會有動機在自己提出的議 案拉布﹖阻止自己的動議付諸表決﹖是你們不想讓我們表決呀﹗
就如立法會,難道人民力量自己提議案時還會拉布嗎﹖這是甚麼邏輯﹖﹖﹖

1.2 另一個可能,就是政府律師校友提出的,學效立法會,要求所有修正案都要提前提出公告天下。

這樣看來當然很公平,但並不符合現實。因為評議會並不如立法會每個星期開大會,而是一年才開一次會。試想想實際操作就知道麻煩了﹕首先會員大會日期要提早公 佈,才可以讓大家有時間交討論事項連動議。但之後議程連同這個動議公佈,又要在會議當日前預留足夠時間,才能讓人提交修正案並再公佈之。那麼loop中 loop應該在哪一天公佈會員大會日期﹖一個月前﹖兩個月前﹖這根本是不切實際。

(而陳碧橋的邏輯就是﹕所以嘛,還是禁止修訂動議比較方便。)

1.3 還有一個建議,由副召集人提出﹕就是既然大家嫌討論事項不夠時間,那麼也是學立法會,在大會前一段時間先開討論會(叫小組會又好、事務會也罷),讓大家討論了看看有沒有共識、至少也可以先整理一些「大路」論點在大會上報告,不用重頭說起,節省討論時間。

這個建議其實很好,我直接告訴他們,我認為「改革派」校友應該會喜歡這個做法,因為他們正是想多提意見。(像上次校友諮詢會他們都踴躍參與,由此可見。)

不過實行上當然還有令人不滿意之處﹕
1.3.1 陳碧橋認為﹕就算先行討論了,不同意的人仍會在大會上死纏爛打,不會節省了時間。(這點我同意,學生會經常是這樣。但死纏爛打的人其實不受歡迎,不會提高 其意見被接納的機會,所以沒甚麼好怕的。主席到時間就把議案付諸表決就是,如上文,改革派校友明知「夠鐘就散會」不會想阻礙表決自己提出的動議。)
1.3.2 這點是我提醒的﹕舉辦討論會即是要比現在更早提出會議日期,這樣才可以在等人提出討論事項後開討論會,否則有可能不夠時間召開討論會。

(陳碧橋的邏輯當然仍是﹕所以嘛,還是禁止修訂動議比較方便。)
(這人的難頂程度,僅次於社工系吵鬧大嬸。)

2. 另外,死心不息、趁李劍雄走人又死不斷氣提出來的,就是「評議會刪掉評字」的建議。
這個建議我覺得評來也費事,只是這班老人家的一廂情願。上次陳日東(東叔)言簡意賅﹕「傻的,難道他們以為刪了個『評字』,我們就不來『評』嗎﹖」

港大一早變了「畢業生議會」,最近發生甚麼事,他們會沒留意到嗎﹖
實在不明白他們的腦袋是怎樣運作的。

3. 方某跟進上次評議會未能表決的討論事項,建議會章小組先行討論對應「境外學生」的具體方案,為不同的方案考慮草案,免得等會章和發展兩個小組開會次數少+公文旅行之下延誤時機 (等到深圳有人畢業後才截龍就更尷尬了)。非為強迫別人接受,但希望開個頭,所以拿上次的提案加了時間限制(上次有人質疑修章會否影響先前畢業境外學生的 權利)來當草稿﹕

 第2條﹕「境外學生」指任何人修讀獲教務會核准,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開設的認可課程者。
S2: "External Students" means persons pursuing a course of study approved by the Senate, but offered outsid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第5A條﹕於201X年X月X日或之後獲大學頒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或博士學位的境外學生,不得僅因持有此(或該等)學位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
S5A: External Students on whom a degree or degrees of Bachelor, Master and/or Doctor has/have been conferred on or after Xth XXX 201X, shall not solely by reason thereof be members of the Convocation.

不過這個建議不用五分鐘就被打沉了,快過HMS胡德號。原因是「政府 law drafting 也不會越俎代庖在政策未成形之前就浪費時間搞一大堆草案出來」。OK you're right,理論上你是對的(但這個小組有政府部門那麼忙嗎﹖)。就大家坐著等發展小組搞大半年然後(夠快的話)到下次大會前才臨急搞草案吧。

新校友聲稱發展小組預計開大約四次會議、還可能有校友諮詢會。這點有請參加了發展小組的校友澄清和跟進了。

星期六, 10月 10, 2015

回應中大學生會2015修章諮詢

首先要感謝這一屆的代表為會章修改計劃,提出了詳盡的諮詢文件,讓各方可以清楚了解學生會面對的問題。這需要大量工作,也不是每一屆的代表都能做到。(至少自問就未做到)

身為畢業多年的老鬼,已無權利干預學生會的工作。不過分享一些經驗和意見,讓師弟妹多一些參考資料再作決定,相信也是好事。故回應如下。

第一組建議﹕成立獨立司法委員會

1. 本人傾向不同意把司法權由代表會分拆出來,成立獨立司法委員會。
因為學生會的性質跟社會有一點很大分別,就是學生會的人口流動高得多,每年都會更換幾分之一的成員,每個成員通常只會停留幾年。以致學生會(尤其代表會這 個沒有「莊」的機構)長期受到經驗傳承問題影響。社會可以靠長年的教育和經驗去篩選和培養法官,這點是學生會做不到的。
如果只靠幾個人去執行最高司法權,我們很難確保那幾個人有足夠的能力去做好判決,而且只有幾個人,決定偏離常態的機會就更高。代表會人多嘴雜,固然不適合聆訊進行,但代表會人數較多,反而較能反映民情和避免犯上更嚴重的錯誤。
本人認為,少數人組成的小組有方便聆訊進行和辯論、彙集判決理由的優點,但其容易偏離民情的缺點,應由代表會補足。我們可以透過分拆兩者,由聆訊小組負責 進行聆訊、作事實裁決和編寫判決理由,代表會只負責終審、(基於聆訊小組編寫的判決理由)處理章則觀點的爭議,把兩者的優缺互補。如是者,只要在章則上把 代表會進行上訴聆訊的權力下放到聆訊小組,只保留終審權,就可以改善處理上訴的效果。

2. (a) 以學生會高度流動和代表流失率較高的情況、再加上大學生處於生活狀態變化較劇烈的階段,本人認為不適宜要求委員一下子答應維持幾年的「終身」任命(其實以這份建議而言,所謂「終身」也不過是直到畢業而已)。每年重新委任會比較合適。
如果擔心這樣可能導致下一屆代表會委任一批全新委員,導致經驗中斷的話,也可以要求司法委員會每年自行推薦若干委員(可以是現任委員也可以是其他人)給下一屆代表會重新委任。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代表會應重新委任這一批委員。

(b)(c) 假如司法委員會不是「終身制」的話,就不需要那麼嚴格的程序。反而可以透過設立資格限制(例如在學生會中央機構民選或委任職位工作最少一年才可以出任),確保獲委任人對學生會運作和章則有所認識。

(d) 不同意,正因為上訴個案有很多是屬下團體相關的案件,專設屬下團體代表委員反而增加了委員和屬下團體之間私相授受的誘因。就算利益衝突規則禁止了委員處理 與自己所屬團體有關的案件,他們也可以對另一團體的案件「放水」,以換取另一團體的代表委員在自己團體的案件上「投桃報李」。單是這樣的嫌疑已經會困擾司 法委員會,尤其當有幾個團體上訴而結果有差別時,更容易被質疑。
本人不反對委任一些有屬下團體經驗的人(如前幹事、甚至現任幹事)出任委員,只要訂立相關的利益衝突規則。但不需要特別設立代表屬下團體的委員。

(e) 由於學生流動性較大、而且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不少,所以建議應有更多的司法委員,以便有問題時可以替補。只要有具體的利益衝突規則和遞補規則,我們可以委任十幾人的司法委員會,由他們輪流出任聆訊小組的成員,並於出現衝突時互相替補。
與此同時,為了解決學生幾年內就離校、令經驗難以傳承的問題,本人建議司法委員除了學生,也可以包括非學生。就像終審法院也有外國的非常任法官一樣,參與 聆訊並提供經驗和意見。本人明瞭這一點一定會被部分人理解為老鬼干政和攬權之舉,但如果委員每年要由代表會重新委任、而且規定聆訊小組由學生主持的話,那 麼老鬼就可以發揮補足的功能而不至於喧賓奪主。

(f) 就如法院的陪審團,只要訂一個最低限額,聆訊小組的運作是不受個別席位空缺影響。

(g) 熟悉章則和富經驗的人選其實不多,不宜再有太多兼任限制。只要有具體的利益衝突迴避規則。

(h) 如果司法委員會是代表會屬下委員會的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代表會可以隨時補充委員。

(i) 同意。

(j) 不同意,由於學生會沒有強制出庭權,獲傳召而不願花費時間的學生就會缺席,最後組成陪審團的人自然是對案件有特別興趣的人,已失中立性。再加上學生會缺乏 法律人才對陪審團作引導,他們很容易受不相關或錯誤的證據誤導。而且陪審團的判決理由不需公開,這樣也無助於提升各方對判決的信服程度。

(k) 為了避免涉及太多改動容易出錯掛一漏萬,建議先由處理所有對代表會提出的上訴開始。因為這類訴訟數目最多,而且案件性質通常相近,可以讓司法委員會累積更多經驗。而且背後也有代表會把關,不怕出了錯無法彌補。

3. 不成立正式的司法委員會,也可以透過規定成立聆訊小組,由特定人士處理對代表會提出的上訴,以便提供更好的聆訊過程、和更充份的判決理據。

具體所需規定可以參考本人當年草擬的《行政上訴附則》草案

第二組建議﹕聯席會議及全民大會改制

1. (a)(b) 無意見。

(c) 在本人就讀中大時,「十分一」法定門檻的實質人數就是八百人左右(當時中大本科生有八千多人)。而當時已是長年沒召開過全民大會,對上一次全民大會可能已 是前校長高錕教授獲委港事顧問的1993年。當然,若然中大本科生數目增加了一倍,那麼會否有更多同學踴躍參與,亦未可料。

2. 學生會機構成員的專業性有限,實在不需要像政府機構般徹底地權力分立。否則代表會錯誤的決定無法被糾正的話,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作為一個非常設機構,聯席會議本來就是留作制衡代表會的非常手段。要召開聯席會議並不容易,而且代表會代表比三大莊成員加起來都要多,又規定三分之二大多 數的法定人數。其實都確保了聯席會議中還是代表會代表佔多數,如果不是有相當數目代表持有同類意見,聯席會議是很難推翻代表會決定的。亦即是說,聯席會議 可以制衡代表會的場合,只限於代表會本身已意見分歧的時候。例如一個備受爭議的議案只靠些微多數通過,於是就加入同樣有民意授權的其他三莊成員一起再審 議,看是否要推翻決定,止此而已。
從這個角度來看,現行制度在一般情況下已足以保障代表會的立法權力,而在少數可能被推翻的那些情況,我們又是否有必要保護代表會的「最高立法權」不受任何制衡呢﹖

而且,整體地理解會章內文,代表會條文的「最高」字樣其實已經決定了聯席會議不可直接作出立法或司法決定(正如他們不能直接作行政決定去凌駕幹事會的「最高行政機關」權力)。我 們應該理解成﹕聯席會議只是協商政策(如財政緊縮)或代表會和三莊的爭議決定,充其量只能定一個大方向或推翻某個爭議決定,而不是越俎代庖去訂具體的立法 條文、行政工作或司法判決。就算聯席會議做了某個決定,立法工作仍是在代表會完成的,正如作判決的仍是代表會、負責行政的仍是幹事會一樣。
如果按這個角度來理解,聯席會議的權力未必「註定」和代表會的「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起衝突。問題只是大家要把握好聯席會議能做甚麼、不能做甚麼,這方面反而可以是代表會未來立法規範的方向。(當然涉及聯席會議的立法很難避免要提上聯席會議覆議)

3. 按照憲制設計的原意(如上述),不應降低法定人數。

4. 現行中大學生會的制度較接近美式的權力分立,所以代表會和幹事會互不兼任。港大學生會則較接近英式的議會制度,所以評議會裡已包括幹事和其他「組別」選出 的評議員(如普選評議員和屬會、校隊代表等)。除非有打算大幅改變中大學生會的憲政安排,否則不宜照抄。假如代表會裡有幹事,那麼聯席會議這個「諮議機 構」根本就不需要存在,就正如港大學生會沒有聯席會議一樣。

第三組﹕完善有關代表會的條文

原來「未經代表會同意不得撤回」的條文曾被意外刪除,實在令人驚訝。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1. (a) 相信沒必要,如有需要可於《代表會章則/附則》或《職員會附則》加上具體規定。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的工作範圍其實相當直觀,只有總務的角色比較模糊。

(b) 同上,如有需要可於上述章則附則中規定。但職員會是否能及時開會應付緊急需要﹖抑或准許他們以更靈活的方式運作﹖例如只需諮詢代表會所有職員,而不是一定要開一次職員會去討論﹖

(c) 本人為《秘書處附則》的最初草擬人。當初代表會秘書在秘書處裡之所以稱「秘書長」,其實只因為裡面全部都是各委員會秘書的緣故,才要分辨。但代表會秘書在代表會只負責管理文牘,並不如外間機構的「秘書長」般如同機構的行政首長,所以把代表會秘書改稱秘書長並不適宜。
其實稱之為「代表會秘書」已足以與其他「XX委員會秘書」相區別。

2. 三分之二的門檻,是因為代表會只是代議機構,要有具夠的代表出席才有代表性。要有彈性,不代表要刪除原有條文三分之二的門檻,否則日後有可能會招致一個太 低的門檻。但可以添加容許代表會透過附則調整計算方法的條文。這些條文可以參考全民大會的條文制訂。可以於會章條文添加「全體代表二分之一」的必要下限。

第四組﹕其它雜項和適應化的修訂

1. 「深圳中大」的學生其實是另一間大學的學生,只不過因為他們修讀中大認可的課程而獲得中大境外學生身份,實質並不在這間大學生活,所以沒必要讓他們加入中大學生會。
可是,如同本人於校友評議會提出的議案措詞,我們不適宜針對「深圳中大」單一間學校,而應該針對「境外學生」這個新身份。這樣才是對事不對人。
可以修改會章規定境外學生不屬於基本會員,但由於境外學生同為中大學籍,他們可獲接納為贊助會員。只是要自行申請並經批准,而非必然加入。

(p.20具體條文建議的「學籍」寫錯成「學藉」。)

2. 不同意廢除此條文。因為會章中不包括(也不應仔細規定)屬下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分工,所以沒理由另行規定觀委會這個屬下委員會去提交報告。如果刪除了就會 導致代表會完全沒有提交報告的責任。由於觀委會本身即為代表會屬下委員會,代表「代表會」作評議。所以觀委會的報告,經代表會通過後,已可以被視為是代表 會本身所作的工作評議。
如果認為這一點不夠明顯的話,只要在《觀委會附則》(如第十五條)訂明「觀委會提交的報告經代表會通過後即為會章第二十三條所指的工作評議」就可以。

3. 很遺憾自動免職的安排的確是違背了會章。因為會章有明確的懲治條文,代表會只有彈劾權。理論上如果不是書院學生會主動提出撤換而得到代表會同意,或者代表 會彈劾後經過書院學生會的相應程序罷免之(這一點我們從來沒有具體規定,要求書院學生會因應中大代表會的彈劾去舉辦全民投票或其他罷免程序)。所以代表會 自行立法規定不出席的代表自動免職,其實等於越權行使了本來不屬於自己的罷免權。
所以假如認為需要簡化罷免曠職代表的程序、而書院學生會又不介意放棄這方面的懲治權的話(因為本來應是代表會彈劾、由他們罷免),那就有必要在會章中添加規定,可以是﹕
—新增「代表長期不參與會議將被免職」的規定﹔或者,
—書院學生會將自動對長期不參與會議的代表提出撤回(之後代表會當然會同意撤回)。
條文可註明具體的條件留待代表會規定,亦應該規定被免職的代表可以訴諸書院學生會全民投票決定是否推翻「撤回」。
但必須留意書院學生會章則對於派出中大代表會代表有何規定,或者有必要要求書院學生會跟隨修章,以配合中大學生會會章的修訂。這是相當麻煩的工作。

又,諮詢文件中指為《代表會章則》第五十一條,但我看到的版本應為第五十二條(四)。

4. 不需要,因為分拆兩份《會議常規》,反而增加日後修改時產生更多分歧的機會。可於現有《會議常規》後添加附表,加入只適用於代表會的規定。這樣日後修改時,負責修改的同學會比較容易顧及全局。

第五組﹕幹事會提出的雜項修訂

1. 並無必要。因為會章已規定中大學生會對外委派所有代表和發表聲明、幹事會是最高行政機構(即是負責執行上述工作),而且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從習慣而言,由 學生到外界傳媒,一直都把幹事會視為代表中大學生會,甚至會誤將幹事會等同於中大學生會。所以根本沒必要畫蛇添足。
更有甚者,其實對外代表權並非由幹事會完全壟斷。例如對外委派代表,就要經代表會的同意,就是權力制衡的安排。而且四大機構之上還有聯席會議、全民大會、 全民投票。如果訂明幹事會對外代表中大學生會,那麼難道是說連全民投票的結果都不能代表中大學生會,要等幹事會說了算﹖
這顯然是不熟悉中大學生會憲制架構而提出的不合適建議。

2. 沒必要訂明三大民選機構要向全體基本會員負責,因為它們本來就是全民投票產生,本來就要負政治責任、亦可經全民投票罷免。而且代表會制度上就是「最高民意代表機構」,所以向代表會負責等於向會員負責。

3. 同意。恕我直接說,規定幹事會屬下委員會只能由幹事擔任本身就是一個很不實際的規定。代表會人數較多尚嫌不夠用,何況是負責每天會務營運的幹事會﹖
只要規定委員會主席需由幹事擔任便可以。

同理,我也認為代表會屬下委員會應該接納非代表,讓更多人分擔行政工作。

(回應幹事會建議3.,無諮詢編號﹕會務諮詢大會不是已規定由觀委會定期舉辦了麼﹖這類工作實在不必要在會章明文規定,可於觀委會附則規定即可。)

4. 其實「創制權」本身已有立法成份,可以包括很多不同形式的議案。如果連這也不夠闊,要怎樣寫才夠闊﹖

(a) 不必要。因為幹事會已有權要求召開聯席會議,並透過聯席會議要求進行全民投票。如果這樣都通不過,那麼要求按會章原文找二十份之一會員支持也不為過。實在沒必要再添加新的規定,否則難道又要賦予報社和電台同等的新增權力﹖

(b)(c) 不同意會章定得太死,失去調節空間。
如果認為某方面需要加上下限,可以加上,例如建議所指的不得短於某時期、亦不得長於某時期。但上下限應該定得闊一點,否則選舉委員會就沒有空間。而修章很多時都無法預期未來發生的特殊需要。

其他﹕額外提出可供考慮修改

1. 《會章》第三十三條丙和第四十一條丁,指報社和電台的「民選委員」可推薦委任委員,交代表會委任,是思慮不周的結果。因為這樣的規定等於任何一個報社或電台的民選委員都可以推薦,這樣不單對代表會很混亂,而不能保證獲推薦人可以配合整個內閣的立場。

事實上,幹事會的同類條文第二十五條乙,明文規定是「幹事會」可提請基本會員為非常務幹事,由代表會通過。除了用詞不統一(不稱「推薦」而變成「提請」、用「非常務幹事」而非「委任幹事/委員」或舊會章的「助幹」)之外,要求由幹事會推薦是很合理的規定。

可是,對於報社和電台來說,應該由誰推薦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只包括民選委員的參選內閣,另一種是包括全體委員的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和電台編輯委員會。如果 幹事會會議是以民選的常務幹事計算票數,那麼比照報社和電台亦應如是。但由於報社和電台的條文並未規定投票只限民選委員,在條文上會難以表達。

建議修改這三條條文﹕
第二十五條乙改為「乙、助幹 幹事會可推薦基本會員為助幹,由代表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丙改為「丙、委任委員 由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推薦、代表會委任」或「由出版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通過推薦、代表會委任」。
第四十一條丁改為「丁、委任委員 由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推薦、代表會委任」或「由編輯委員會的民選委員通過推薦、代表會委任」。

2. 我不太明白為何贊助會員需繳交較多的會費,而他們的權利比基本會員少。雖然這一點在本人就讀時已是如此,可是一旦留意到,就實在難以理解。按道理可以把他們的會費改成跟基本會員一致,而兩者同樣需要繳交一次入會費。

星期日, 6月 14, 2015

評議會短評

對於評議會這爛攤子(見遊記),沒興趣詳細講了,只是點列。

1. 因為建制陣營自己有人爭副主席、常委、校董席位,結果動員了大量的人來。在下甚至見到有些連自己有授權票也不知道的老人家都被拉來了(真的想看看他們有沒有掌心雷)。反而改革派因為沒有人參選也沒有動員,所以年輕校友不多。
當然這些人按慣例,每次投完票就走的(反正他們只是來投票根本沒心開會),所以到討論事項只會剩下三分一人。

李劍雄失勢是眾所周知的事,今年乾脆連副主席也不連任了。這已是常委會建制人馬中比較能以正常溝通的人了,他不留下其實有點可惜的。可以想像未來常委會脫韁野馬胡搞一通的機會將大增。

為了不讓陳志新的人馬完全「佔領」常委會,「含淚」票投那些非陳志新系的建制人士也是不得已的。留下的派系越多,將來的花生越多。

2. 主席還是請大家多多捐贈開會經費(據云現時由校友事務處消化掉),但仍然是沒有獨立戶口,連捐款箱也沒一個。
不過老實說,就算有捐款箱我也沒興趣捐。反正你們都把評議會當成校友會、甚至當成公司董事會,那麼就應該像東華保良之類,誰佔據了權力就由誰出錢吧(每年這些大機構籌款,大部分善款都是那些主席總理捐的,是常理吧)。「不出代議士不納稅」嘛,怎麼有我們出錢給你們自顧自威風的道理﹖至少應該叫那些投票支持你們的粉絲出錢嘛。

3. 不知是否為了省時間,今年連找獎學金得獎學生來領獎的環節也取消掉。

4. 修改選舉章則讓副選舉主任(即身為校官的校友事務處長)主持監票和覆核,毫無懸念被通過。
在下倒是要求他們向校友交待一下,為何不採納「派其他常委監票」的建議,而把所有權責推給校方人員算了。當然答來答去,都是繞圈子,沒人答到這個核心問題。

5. 由於被動員的人太多,單是領票和投票已花了個多小時。

6. 當然最火爆的還是討論事項。今年沒有其他討論事項,只有一位師弟和在下入紙討論,要求「境外學生」不加入評議會。(見文末附)
這種提案會引起哄動是早知的事,「不包容」之聲亦可以預料(不過不是來自某些人掛在口邊的「左膠」(左傾如東叔也贊成),而是來自建制那邊的「大中華」學長),所以在下一開始就把動議的修訂寫成不針對深圳分校,而是針對「境外學生」這個名份。而且強調歡迎境外學生來中大本部再進修第二學位,一樣可以加入評議會。當然,這也不代表哄動可以避免。

6.1 星期四洗澡時忽發奇想,有一個將「大中華」學長一軍的念頭,於是星期五立即去找資料,果然證實了我的猜測,於是當日介紹提案時,說了提案理由(境外學生不熟悉中大事務)後,就當場宣讀﹕
我有點好奇,所以昨日去瀏覽新亞校友會的網頁,見到他們只接納曾在新亞書院讀書或任教的人加入,卻不接納「新亞中學」的學生加入。如果我們說「大家都是中大人」就要接納,那麼為何「大家都是新亞人」卻不接納呢﹖難道是歧視新亞中學嗎﹖那當然不是啦,是因為大家的生活沒有交集,你們說「知行樓」時他們也未必知道在哪裡啦﹗
當然我找新亞校友會作例子,並非針對新亞校友。只是因為想起他們有間新亞中學,但我們沒有一間「聯合中學」可以當例子啦。 :D
這個例子倒真的可以搏君一粲的,部分學長聽到「不接納新亞中學的畢業生……大家都是新亞人」也忍不住笑起來。當然這不代表之後的炮火會輕了。

6.2 歧視或不包容這類批評早已預料,亦不會缺少。倒有些反應或誤解是我沒想到的﹕

6.2.1 建議的修改條文太複雜。
其實一點也不複雜,因為評議會章程早就有一條「8. 獲大學頒授榮譽學位者,不得僅因持有此學位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我們那條建議根本就是原文照抄,改幾個字而已。(當然很明顯沒幾個人會讀過會章)
請各位想想,為何(成立評議會)當年的人又要「歧視」這些「很有榮譽的校友」好了。(聽到這裡又有人笑。的確,我們沒理由歧視榮譽學位,但仍然排拒了他們。)

6.2.2 難道只有在沙田讀過書才算數﹖中大成立前的校友都包容在評議會中,而且早已有些海外課程(如台灣、巴西)的畢業生會被褫奪權利。
首先,中大成立前的校友是歷史問題,數目亦有限,並不如境外學生會不斷增加。
各書院未遷入中大前的校友,因為書院在中大是延續的,也不成問題。
至於已有海外課程的校友,的確有可能會被定義為境外學生。不過校友並未留意,普通法的原則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當然我們的修改沒理由剝奪已屬評議會成員者的權利。如果有顧慮的話,要在建議中寫清楚一點,也不困難。

6.2.3 排斥境外豈不是連我們的校友移了民也要被褫奪權利﹖
這是最離譜的誤解,因為「境外學生」寫明了是「在香港境外修讀」的學生,根本不會影響在中大本部畢業的學生,之後無論他們移民去哪裡都不會變了「境外學生」。

6.2.4 事關重大應該慢慢研究。
老實說我不反對「研究」,尤其考慮到有些校友提出其他意見(例如避免褫奪之前的海外課程校友已有權利之類),建議的條文是可以修改調整的。不過我想校友要想清楚,其實時間並不多。雖然深圳分校的學生才剛入學、三年後畢業,但任何修改方案都要評議會大會通過、校董會同意,修改中大條例還要在立法會交私人草案慢慢排隊,還要通過分組點票,一年多的時間總少不了。並不是像香樹輝那麼輕鬆,說三年後才畢業就有三年去處理的。要不然三年後人家畢業還未有方案,之後要中途落閘就更尷尬了。所以要研究就要快,拖不得太久。

6.3 不過最離譜的,還是主持的處理。這次是陳志新最後一次去了監票,李劍雄最後一次主持討論事項,反而令人失望。
明明他們自己最想把議案交付委員會處理(這點我不反對),不想即場表決,但偏偏整場討論都沒有任何建制人士出面動議「交委員會處理議」。討論時間完結,陳志新點完票回來想宣佈他那派大勝的結果,就腰斬討論連表決也沒有。結果還是要我這個和議人自己提出「交委員會處理議,一年內提交結果」。
我有份和議一個表決事項,竟然還要自己出面去要求交委員會處理,你們豈不是在耍滑稽嗎﹖

當我提出要求做兩個表決,分別是「交委員會處理議」和沒有約束力的「意向調查」(旨在讓大家表個態,讓常委會知道現場校友對原議案的態度作參考),李劍雄並無任何異議。可是在交委員會處理議高票通過後,卻突然說「認為不需要意向調查」。如果不是陳志新給壓力要他腰斬的話,這樣過橋抽板也未免太過分了吧。
最後現場校友吵起架來,他企硬不做意向調查我也奈何不了,於是唯有利用《會議章則》作聯署備案,請支持原議案的校友留步簽名表態。這樣的人數一定比舉手表態的少,而且陳志新隨即宣佈選舉結果並立即散會,完全不把等待聯署的校友放在眼裡,不在話下。

6.4 還是那個胡同大媽,每次都亂罵一通,很難令人接受那些以所謂「vintage year尊貴校友」就是這副德性。她自稱是莊耀洸叫她來參加的,莊律師引這種清兵入關,理應被譴責。 :P

這次大媽當然繼續放嘴炮,因為討論時間腰斬,未能表決之下必須跟主席商議,所以我跑了去主席台附近位置。顯然李劍雄也是需要跟我溝通的(動議人躲了去哪裡﹖﹗),要不然雙方校友在座位上罵來罵去也無法解決問題。可是當我提出「交委員會處理議」和「意向調查」,李劍雄示意我開咪發言時,大媽就罵我「離開座位佔據主席台隨便發言」(大意如此)。

面對兩任主席胡來也忍得住脾氣如在下,就只有這個大媽可以惹怒我,結果我對著她大喝﹕
「我是得到主席示意才發言的﹗」
(倒不是為了鬥大聲,鬥大聲怎比得上大媽﹖只是離開了咪,不大聲她會聽不到我說甚麼的。)

妳看不到主席示意我發言,是妳自己開會不留心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6.5 由提案動議、變交委員會處理、最後變成聯署備案,如果現場有蘋果記者或本土派傳媒,應該第二天我就會變成「階段性勝利唱歌散水維穩膠投降派賣港賊」接受勇武人士批鬥。
甚至已經有支持校友說不滿為何不堅持表決。(先不說我們未必迫到他表決,就算表決也未必有著數,因為現場其實還是他們的人佔多數。否決了豈不是更加被當成「已了結不需跟進」﹖)

每次都有新來的校友,但近年每次都有校友對會議胡來感到極度失望,甚至不想再來。
在下完全理解這種心情,事實上就連我自己也不想來,評議會會議早已出名比中大學生會代表會的會議更混亂,一大堆「成功校友」連會議常規也不懂,有些甚至像大媽只懂謾罵,連學生代表都不如。那些人根本是恃著自己佔據了建制就胡來的。由政治建制到大學建制,莫不如是。
可是,你越不理會他們,他們就越能夠像當年劉世鏞般,拿著「我代表十幾萬中大校友」的幌子去支持所有你反對的人和事。
我們的參與,未必總是阻止到胡來,但有時會阻止到更亂來的事,而且也是不斷在煩著他們,讓他們不要忘記「你們沒代表我們」的事實

7. 其實有一個莊師弟找到的新問題,因為現場實在太混亂,我們也沒空提出來。
就是原來深圳分校成立的書院,未必是全新的書院,而是跟沙田山頭各書院名稱一樣的書院(現時有逸夫書院和大學書院,後者不知是甚麼東東,可能只是未找到人捐錢冠名吧﹖)。究竟這些深圳的書院是否跟這裡的書院屬「同一間」,還是像深圳分校般是「同名的另一間」﹖校方沒有公開解釋過。
那麼新亞校友會似乎還要考慮將來是否要接納「深圳新亞」校友的問題呢﹗

8. 未來一年的擂台會落在委員會,所以關心此事的校友,務必留意評議會常委會的宣佈,積極加入有關委員會並發表意見。要不然整件事可能會被冷處理掉。
如果令這件事可以繼續「保溫」、發掘更多問題、動員更多校友支持,就要看各方校友的能耐了。

另一篇是田方澤夫子寫的﹕中大深圳分校學生議案 評議會副主席:「極權啲都咁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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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境外學生」不加入本會

評議會於5月2日舉行座談會,討論中大(深圳)畢業生加入評議會一事。吾等其後於中大(深圳)校網查得兩份本科生總學則,知悉「中大(深圳)錄取的學生亦將註冊成為中大學生」。中大學生學則另設有「境外學生」之分類,該類學生仍是中大學生。另於國家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工作信息平台」網頁查知,中大(深圳)畢業生將獲頒。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等。中大(深圳)畢業生將可成為中大畢業生。中大(深圳)學生畢業後將可藉名列評議會名冊成為評議會成員。

吾等認為,校方在簽署合作辦學協議及在籌辦中大(深圳)前,仍未考慮中大(深圳)成立後評議會會籍問題,提前與評議會溝通,為評議會帶來實際執行問題。

基於評議會乃討論大學事務之平台,其背後假設為全體畢業生皆有身處同一校園內共同學習及生活之經驗,故此聚集一起關心大學發展。然而「境外學生」並沒有在中大本部學習與生活,他們只是於異地藉著修讀「認可課程」而得到中大學生及畢業生資格。他們對中大的了解與感情,遠遠比不上幾年間身處同一校園內學習和成長的校友。

「境外學生」的安排並不一定受限於某一地區,中大日後亦可能會擴大認可其他地區的學生。倘若不及早界定清楚,評議會的境外成員將可能佔多數,最後影響評議會正常運作。

參照校方修訂的中大學生學則,吾等認為﹕—
(1) 校方須啟動修改中大條例的程序,於規程中註明「境外學生」不可名列評議會名冊。
(2) 評議會須修改其章程,註明「境外學生」不可名列評議會名冊。

吾等認為此等修訂並無歧視任何地區之人士。因為於中大本部修讀「認可課程」的學生來自五湖四海,畢業後自動成為評議會成員。倘若「境外學生」日後在中大本部修讀其他學位,畢業後同樣可以加入評議會。此等修訂只為確保評議會成員擁有於中大共同學習與生活之經驗,並避免影響評議會運作。

吾等茲動議以下議案﹕「促請校方啟動修改《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程序,於《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中註明,「境外學生」不可名列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名冊。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謹議決增加如下《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章程》的條文﹕—

第2條﹕「境外學生」指任何人修讀獲教務會核准,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開設的認可課程者。
S2: "External Students" means persons pursuing a course of study approved by the Senate, but offered outsid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第5A條﹕獲大學頒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或博士學位的境外學生,不得僅因持有此(或該等)學位而成為校友評議會成員。
S5A: External Students on whom a degree or degrees of Bachelor, Master and/or Doctor has/have been conferred shall not solely by reason thereof be members of the Convocation.

動議人﹕莊啟誠 (2007逸夫政治及行政)
和議人﹕方富潤 (2002聯合生物化學)

星期一, 2月 23, 2015

學聯改革與聯邦政體之考慮

近日各院校「退出學聯」之聲甚囂塵上,方某在此不討論政治上是否應該「退聯」的問題,先討論一下「退聯」人士的一個訴求﹕普選秘書處。

「退聯」人士其中一個不滿,是認為學聯秘書處並非由直選產生,卻主導了學聯的決策,並不民主。
學聯同學的回應是﹕學聯代表會常委才是負責決策的機構,秘書處只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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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學聯的組織架構。

根據學聯會章,學聯組織包括以下機構﹕

1. 周年大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出學聯各主要職位、修章及通過報告等。
由本屆代表會成員及來屆各院校代表團組成。(簡單說即是本屆和來屆的代表)

2. 代表會﹕次於周年大會,負責任免學聯若干職位、通過計劃、預算及報告等。
正式成員包括代表會職員、各院校代表團成員及秘書處選舉職員。

3. 常務委員會(常委會)﹕代表會常設機關,負責任免秘書處的委任職員,及監察秘書處工作。
正式成員包括常委會主席(由代表會正/副主席出任)、各院校首席代表及秘書處正副秘書長。

4. 秘書處﹕行政機關。選舉職員包括正副秘書長及財務秘書,另設委任職員常務秘書及外務秘書各三人。

5.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負責為學聯提供經費,就是前陣子有人說「學聯講大話」涉及的那個機構。
會章中的寫法是,由周年大會委出四名學生及兩名社會人士(即老鬼)組成董事會。(上述文章指現任董事全為老鬼,若為屬實,那即是說學聯有一段時間未有做重新委任的工作。)(﹕朋友提醒,「老鬼」不一定是「社會人士」,也可以是較高年級的前常委/秘書處職員。不過那篇文章指董事全是2003年前的老鬼。)(再補學聯常委同學對上引那篇文章的回應)

另外還有幾個以會章以外章程訂立的基金及機構﹕
6. 緊急儲備基金
7. 交流活動基金
8. 中國民主基金及管理委員會
9. 社運資源中心

由於本文並非詳細研究學聯章程,有興趣的看倌可自行參閱上述會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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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組織架構上的本質,屬邦聯式政體。
最著名的例子是歐洲聯盟,不過以學聯同學的說法,學聯對院校學生會的約束比歐盟少得多(歐盟有強制的共同政策要遵守,學聯沒有)。另一例子是英聯邦,不過學聯各學生會共同行動比較多,而英聯邦則比較像聯誼會。

在學聯架構中,決定權在院校代表團組成的周年大會、代表會和常委會,秘書處為執行機構。這一點正如學聯同學所言,當然實際運作上我們可以預期掌握行政資源的秘書處亦有影響力,但仍受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的常委會節制。

在這樣的制度之中,理論上學聯秘書處是執行各院校代表的決定,而且無權強制院校學生會跟隨學聯的立場。
所謂「邦聯」就是指這一方面,各院校學生會仍保持自己的「主權」,可以擁有自己的立場,它們只是以學聯為合作平台開展共同行動

就正如學聯一樣,歐盟行政機關的職位,並不是普選,而是由各國代表商議委任的(要得到歐洲議會的贊成,這是歐盟唯一普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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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學聯各院校代表團的組成,亦不是普選,但也不能說完全沒有民選基礎。中大代表團是由中大代表會委任(以前是由書院學生會委派或直選,現在是必須直選),按慣例以中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為首席代表,再加幾位幹事或其他同學為代表。(其餘院校代表團的組成見學聯解釋)

在院校代表團中,首席代表通常跟隨院校幹事會內閣選出(如外務副會長),負責貫徹幹事會的政綱。其餘代表協助首席代表參與學聯的會議及活動,所以(在中大學生會)由幹事會提名、代表會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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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選產生聯盟執行機關被批評「不民主」並非新鮮,歐洲聯盟也一直受到這種批評。
方某個人並非「反對」普選,但有責任說明普選秘書處的後果。

普選秘書處帶來的即時效果,就是把學聯由邦聯制變成聯邦制
現在「學聯的政綱」是由各院校代表在會議上整合而來,理論上是各院校學生會一致同意的決定,才交由秘書處執行。秘書處負責運用資源去實現學聯的共同政綱。
可是,一個普選的秘書處不可能再只是一個執行機構,而必定有自己的政綱(否則如何競選﹖)。而這個「學聯秘書處的政綱」,因為它是面對全港各校學生的訴求,就會跟專注於本校學生競選勝出的「各院校學生會政綱」產生衝突

現在全香港,唯一一個「學生會中有學生會」的院校,就是中大。
方某就讀當時的中大學生會會章(暫時未找到現行那份,但基本原則應該沒變)已界定了中大和書院學生會的權限﹕

「第三條 權責
甲、本會之專有事權乃由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乙、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本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丙、本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避免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的幹事每天為了各自權限吵架的唯一方法,就是書院學生會把「主權」(尤其是「外交」權力)「上繳中央」,讓中大學生會這個「聯邦政府」負責一切對外事務,甚至於校內事務(福利條款)也有優先權。
那麼書院學生會是否萎縮到只能處理校巴或飯堂這類「瑣碎事項」﹖也不全然,書院學生會仍然有它們的外務副會長,在中大代表會委派學聯代表時,幹事會通常把 書院代表納入提名名單內,算是分享權力的安排。但政策主導權必然是在中大學生會的幹事會而非書院學生會。(現在搞出九間書院,是否還能全數包括到中大代表團內,方某可不知道,要找秀賢BB答你了。)

書院學生會上繳權力,這就是中大學生會實行聯邦制的必要措施。
要求普選學聯秘書處的諸君,你們是否做好了要求「各院校學生會齊齊把權力上繳」的準備﹖(當然「院校學生會上繳權力是否可能」已是另一大問題)
如果院校學生會不上繳權力,這個普選的秘書處如何「代表選他出來的全港同學」做事﹖人言人殊,記者訪問應該問秘書長還是問院校代表﹖

到最後這個普選秘書長是美國聯邦大總統﹖還是無兵司令﹖還是每天跟院校代表吵架爭權度日﹖全視乎各院校學生會願意上繳多少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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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推上的討論,可以引伸出另一個改革方案。就是維持邦聯制、非普選秘書處的執行角色,但如同歐洲聯盟之有普選歐洲議會一樣,增設普選的學聯代表

普選代表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有如中大代表會,把原來「委派或直選」的書院代表一概改為直選。
這樣的優點是改革簡單直接。缺點是由於當選代表未必是認同院校學生會外務政綱的人,這樣會間接令院校學生會幹事會喪失外務主導權。(就算學生會幹事仍兼任首席代表,也很難確保自行當選的其餘代表執行幹事會的政綱,變成多頭馬車。)

要避免這個問題,另一個變種可能是院校代表團以「組閣」方式選出、甚至跟幹事會一直選出。(後者有點像中大各院系會,它們派到書院代表會/監議會的代表,是作為院系會候選內閣成員之一選出的。但院系代表只需一人,而學聯代表團人數多得多。)
當然這樣選舉,雖然制度上保障了院校代表團不會「自己打自己」,但我想反對者並不會滿意,因為他們正是不喜歡慣常參與學生會的人(aka左膠)主導學聯運作。而學生會也不會滿意,因為這樣可能選出一個沒有幹事在內的代表團,幹事會的外務政綱登時作廢。

第二種有如歐洲聯盟,設立兩個「議院」。歐洲聯盟有一個由成員國政府部長組成的歐盟理事會,另一個是普選的歐洲議會,所有提案要經兩院同意才執行。
優點是這樣院校學生會較易貫徹自己的政綱,亦可有普選代表直接反映民意(這類民意通常在幹事選舉較難出現)。缺點就是一個學生組織是否需要那麼複雜的議決機構和程序﹖傳統上「拗問題拗通宵」的決策過程是否會拖得更長﹖

當然,要增加議事效率,最簡單方法就是規定兩院「一起開會」。反正《基本法》已經有「一個議會分組表決」的「偉大發明」,何不借用﹖

當然我不認為這樣「反學聯」或「退聯」朋友就會滿足收貨。純粹是提出來給諸君考慮一下。在下章主生涯中,見盡各種隨便修章引致的亂事,就是因為很多人為了一時方便而修章,但沒考慮過章則條文的整體配合,和制度運作的原理。所以各位提出改革學聯時,務必仔細考慮各種不同方案的影響,然後才可以作出合適的決定。

星期四, 11月 06, 2014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4/15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去年開會出奇地少,開了第一次會之後就沒下文。而後來大會亦通過了讓上屆評議會主席任期縮短為一年的修訂。

今年絕大部分成員都是新來的,常委除了劉鴻昌外還有另一位林偉雄來擔任副召集人。曾任中大學生會副會長的巢景峯繼續參加,還有一位具公司秘書資格的黃校友。

李劍雄介紹工作時提及,校友會聯會原本研究院校友會被除牌後,有點尷尬,因為同時有校友成立了三個研究院的校友會。現在做法是先讓三個校友會聯合起來,再派代表加入校友會聯會。

今年的工作計劃﹕

1. 最有趣的新聞是,因為成本效益不高的問題,電子投票研究暫停。(方按﹕其實到去年已經縮窄成「電子點票」而已。)

巢問及成本問題,認為電子系統設置後每次用的成本應該不高。不過成本高是因為我們每年只用一次,而秘書提及,會議成本有很多是用來請學生兼職和同事OT來協助,而且寄發議程和刊登報紙廣告也是固定成本。

席間有人提起,若然投票也可以電子化的時候,是否可以連開會廣告和議程都統統用電郵寄發﹖是否只在報紙刊登一份「以後都用電郵通知」的廣告就成﹖
(方按﹕我想沒那麼簡單,法定組織想這樣做﹖修改章則應該避不掉。)

2. 重點仍是試圖讓主席可以抽身脫離監票工作、繼續主持會議(討論時段)的選舉章則第六條。李劍雄說希望二月有草稿,以便呈交今年會員大會通過。

雖然我們在之前已經草擬過幾個版本,但常委會似乎不打算照用,好像是嫌太繁複,所以李劍雄又邀請與會各人嘗試提交建議。

巢建議副選舉主任由校友事務處處長改為常委,或者加一個副選舉主任。
我認為這樣的建議不好,首先有兩個「副」難免會有權力分配的問題,更大的問題是選舉主任「大權」仍在主席手上,那麼點票時有爭議由誰決定﹖難道「副」還要去問正在會議廳主持討論的主席﹖他不在現場監察點票,就不應該有權做決定。還不如先前建議把「監察點票」職務和主席分割那麼乾脆。

有人建議把點票工作交給校友事務處負責,這位校友應該沒出席過會員大會,因為實際點票工作向來都是校友事務處找職員和學生負責的。
另外有人建議乾脆把所有權力都交給校友事務處。幸好會上似乎沒人和議,這種建議十分危險,因為校方任命的職員,行使權力完全不受校友監管,比常委更無法制約。

在下趁他們討論完之前,提醒他們留意過去幾年討論的要點﹕
2.1 究竟選舉主任職務應該是「全餐」(同一人負責提名和點票)還是「散餐」(可以只分拆點票工作給其他人)﹖——很明顯常委會傾向「散餐」。
2.2 由誰負責轉授這權力﹖是主席獨自決定﹖常委會決定﹖還是主席提名給常委會通過﹖
2.3 轉授給誰﹖找個常委負責﹖抑或任何一個不參選的校友﹖需要指定有什麼資格嗎﹖
無論你想建議如何修改,都應該考慮這三點,好過面壁虛構。

3. 另一個可能要研究的是深圳分校校友身份問題。雖然先前的討論中,大家都認為深圳分校在法律上與中大都應該是兩所學校,所以校友應該也不會加入中大校友評議會。可是這一點在修改中大條例時可能需要寫清楚。

4. 有人反映「登記出席表格及委任書」要求填身份證號碼全號是太多,可否只填四個數字﹖校友事務處認為可以,因為他們會同時檢查表格裡其他資料,都要符合校友登記冊才算數,認為只填四個號碼亦不致於混淆。會上對此安排並無異議。

5. 候選人表格上的填表說明,說「不可超越表格所提供之行線」,為免有人填出框線外,秘書建議加上「及框線」。結果有人建議乾脆只寫「不可超越表格提供之方框」就行了。

6. 秘書另外提出,有人建議把出席會員大會的「委任書」改為「委託」,但章則裡也是寫「委任」。大家都不認為有需要改變。
在下認為「委託」聽起來好像是受託者有責任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投票(類似信託),但現在委任人純粹是代你投票,但投甚麼票是被委任人自己決定的。

問答時間﹕

Q1﹕中大條例是否容許電子投票。
A1﹕如上述,應該要修章。

Q2﹕常委中途辭職,替補常委的任期。
A2﹕應是剩餘任期,詳情見評齡會章則25(j)條。

Q3﹕海外校友會的歸屬和監管
A3﹕除了評議會之外,所有校友會都是獨立組織。但因為用了中大名義,所以也要跟校友事務處商議。校友事務處會審視他們的會章、亦有最低人數要求。主要是希望協助他們建立一個可以承傳的系統,以免出現過幾年後便無以為繼的情況。校友會成立日子一久,通常都容易出問題,最主要是忘記更新註冊和核數方面。

星期五, 8月 15, 2014

中大校友評議會發展檢討小組有關深圳分校會議紀要

當然仍是非官方版本,不保證反映全部發言。而且在下遲了幾分鐘,開頭沒聽到。

召集人阮德添認為,校友對深圳分校的疑慮可分為三個問題,並說明校方的回應﹕
1. 中大本校的證書和深圳分校的證書是否有區分﹖
教務處指正參照條例和分校條款,和本地或外地大學合辦課程的證書式樣,將把兩校證書作區分。
2. 深圳分校學生在「中大」的身份﹖畢業生會否加入中大評議會、甚至是校董會﹖
由於中大現正檢討校董會組成,亦將修改法例(準備把校友校董削減到剩下評議會主席一人)。修例後應不會讓深圳分校參與評議會,而校方亦將協助評議會修改章程。分校應按內地法律成立自己的校友組織。
3. 深圳分校的校友或學生共用本校資源,憂慮加劇校內資源壓力。
校方表示現時首要處理前兩個問題,這一項將稍後再研究。

阮認為收生數據方面,深圳分校的收生可能甚至比本部招收的大陸學生更好,亦有來自山區較窮的優異生,故並非如外界所言只為賺錢而設立分校。
評議會將於本年十月的校務委員會(屆時應有方案)後繼續觀察和關注發展。

列席發言時間﹕

Sophie﹕
關注畢業證書防偽問題,由於大陸製作假證書的新聞很多,而且證書上面寫的中文,對海外學府不會察覺分別,所以兩校以樣式不同作區分十分重要。
並關注中大如何保證分校學生和教師的學術誠信,對畢業生的認受性有很大影響。
(陳志新主席補充,強調中大的畢業證書有英文,應該辨認到。)

一位內地畢業生(韋景﹖只聽怕寫錯)認為,重點是深圳分校的建校目標,不應該因為現況而忽略未來。而證書之類的區分是否會影響分校收生亦需留意。希望分校能確保質素,令分校與中大的質素相當。

許漢榮﹕
現在校友的看法也頗為強烈。分校其實應該當成另一間學校,因為如果分校校友可以參與本部的評議會,那麼我們是否也可以參與深圳分校的管理﹖(方按﹕如果我們不能,那麼他們也不能。)

盧俊雄(前中大代表會主席)﹕
校友關注分校是否會中大「貶值」﹖甚至有人說未能入讀中大,是否可以繞道去深圳分校拿中大學位﹖
深圳分校以甚麼吸引學生﹖如果是以中大的名聲作招牌,是否中大要遷就犧牲一些東西﹖師資是否會被抽調支援分校(否則人家為何要報讀),影響本校學生﹖
前幾年浸大在大陸合辦院校失敗了,中大又會如何﹖
如果校友待校方出了具體方案才反對,反而不好。希望校方在制訂過程中多作諮詢。
(主席補充,認為校方已有詳細關注,並設置了獨立預算和管理。吸引學生報讀是因為與大陸一般院校的辦學模式不同,所以中大和分校的收生應無衝突。而且校方亦已有舉辦校友諮詢會。)

陳日東﹕
宜乎探討一下為何有人會贊成分校校友可以加入評議會。
首要解決的問題是,究竟分校和本校是否同一間大學﹖如果不是就自然是兩間獨立的院校,自然就可以解決到其他問題。設計證書之類只是技術/美術問題。

方某人﹕
修改條例時應該明確區分,說明《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並不包括深圳分校,自然可以解決其他問題。

另一位校友(倪建國﹖)認為,除非規定分校學生需要通過中大的標準才可畢業(就如報讀外國大學課程要呈交符合該校要求的功課和通過考試才可以取得學位),否則兩間院校自然需要區隔。

劉鴻章(常委)﹕
兩校需有獨特性,但這是技術問題,強調應設立KPI評量分校的表現,以便監察。

黃顯榮(常委,校董之一)﹕
分校財政是獨立的,接受捐款方面亦一樣。
分校的運作是依照深圳教育局的規定,中大和深大合辦分校是屬於「先行先試」。由於需要有當地的合辦單位所以才找深大,現實中是借了「中大」的招牌辦學。我們應該看看中大有什麼(尤其是學校管治的「軟件」方面)可以貢獻。
教職員並非由本校調派,而是全球招聘。現在聘用的多是美國大學畢業的。

李漢祥(常委)﹕
一直聽到的做法,看起來都是兩間學校會分開,教學行政方面也是分開管理,自然應該分割。但證書樣式方面也應該尊重分校的獨立決定。
外國甚至也有賣「真學位」的問題,不應只聚焦於大陸的假證書。

一位師兄﹕
擔心深圳校友介入評議會和校董會是過慮,因為校董會瘦身後也只有評議會主席一個人入局,如果他們選得到的也是有能者區之。
(方按﹕有沒有能力擔任、和是否應該有這權利,是兩回事。)

方某詢問並獲許漢榮澄清,傳說中深圳分校學生獲頒的兩份證書,分別是「中大(深圳)」分校的一份,另一份是教育部證書。

阮認為校方應多主動溝通,不要待同學校友群起反映才被動反應。既然校方和校友的意向相近(方按﹕都認為應該有區隔),應該評議會應羅列問題給校方回應,會勝於用「開會投票表決」的方式壓迫,後者少有正面效果云云。

許認為校友關注事件,但往往只能從傳媒獲知消息,或有偏差,希望校方和評議會多點主動發放消息(例如透過電郵和周年大會),校方可多點親自和校友接觸。
阮表示將向校方反映這個建議。主席則認為不宜由評議會發放消息以免有偏差,應由校方主動發放為佳。

星期二, 1月 21, 2014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二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上一次會議,這次會議其實是相當「實務」的,不過未必令人樂觀。

1. 選舉章則第6條,是最令人憂慮的情況。因為常委明顯偏向賦權主席自行決定委任誰去點票,好讓他能自行主持會議,而不打算讓主席的權力受任何制肘或檢查。換言之,「由主席提名、常委會委任」的建議也不見得接受。(簡單點說,這些人真的把主席當成甚麼超能角色,而不顧章則中把大部分權力都放在常委會的狀況。)

另一方面,去年的建議稿是由其中一名常委替代。今年似乎常委會只專注於賦權予主席,而不介意(更不過問)他委任誰。

李劍雄問在下可否代為草擬,我明言並不贊同這樣的安排,所以不欲起草。而他本人也不想起草,於是就變成委託一位(在我看來不太熟章)的校友去寫。姑看寫出來的版本如何。

李劍雄另外提出一個問題,就是原條文中,當主席參選或缺席的話,由選舉主任由副主席擔任或常委會指派,究竟在這條文中誰是主動﹖(換言之,是常委會決定由副主席擔任或另行指派,還是副主席自己也不能擔任才由常委會另行指派。)
會上基本沒答案,不過在下認為應該是由副主席自動補上,除非他也不能擔任。(否則條文就會把常委會放在句子較前的位置)

究竟這個委任應何時公佈﹖我認為應盡早公佈,而其他成員都認為不需要,只需開會當日宣佈即可。其中一人(即是不太熟章那位)的憂慮是「如何提早公佈了,屆時他因事缺席就會出問題」,但其實如果原先指定的人缺席,那麼主席再行使職權臨時委任另一人就好。

李劍雄的另一問題是,假如主席已委任人選,那麼主席缺席時副主席自動替代主席的職權,是否可以改變主席的人選另委一個﹖ 這個問題似乎正中在下提出的問題,事先公佈就可以令副主席不便這樣做。不過其他成員認為反正主席也會在常委會討論過他要委任哪個人,所以大家都知道分工就不會有問題云云。

2. 至於電子點票方面,劉鴻昌總結了方案,不過保安方面還要諮詢梁兆昌。

現有方案大約二十分鐘可掃完二千張選票,如果多加一部scanner可加快速度。不過就要各自配搭一部電腦,所以結果需合併才是最終結果。

而現有方案只是掃瞄有關選項的格子裡有沒有填上,如果有人在格字裡寫字,scanner程式未必認得出來。

有人憂慮換scanner的時候又要換軟件,加重負擔。但劉鴻昌指軟件只負責辨認圖案,並不受換scanner的影響。

有人質疑,現有方案,預計成本攤分五年,每年用一二萬元,但只能節省三十至四十五分鐘的時間,是否值得﹖ 不過現有靠校友事務處員工點票的安排,因為成本直接由大學吸收,不知成本,所以無可比較。
有校友為中山同鄉會工作,他們請會計師樓負責點票核數,數千多票也要三萬左右。所以一二萬似乎也不算多。

不過有人認為價錢偏貴,是否可以分期支付、要求保用五年﹖雖然這個要求保用期比較長,不過據悉政府的招標也會出現類似要求,所以應該不成問題。

至於如何確認點票數目沒錯﹖scanner應能辨認出攝入多於一張紙。而避免重複點票亦可於選票上印上編號。
(有人建議先以人手數一次票數,但其實人手數可能更易出錯)

暫定以下一年應用為目標,二月廣發電郵詢問校友有否現有系統可供試用,三月測試系統,四月得出結果,五月向常委會報告進度(以便六月會員大會報告)。
可以接觸從事市場調查的校友、並聯絡中大電算部門的師兄,看看可否借到系統作試用。

3. 李劍雄提出一個問題。評議會去年修改章則,把去屆主席落任後留任評議會常委會的時間,由三年縮短至一年。有人問究竟這個修改是否在剛卸任的劉世鏞身上生效,還是在下一位卸任的主席身上才生效。

因為劉世鏞本人就不想久留,而常委會也沒打算留他,所以連受影響的那人也沒意見,其實不會有甚麼爭拗。這個問題變成一個理論問題。

李劍雄和其他成員傾向認為修改生效就立即影響所有人。在下則認為修改不應該影響已選出的人,因為劉世鏞當選時有合理期望可以坐足六年(雖然現在他自己不想坐足六年)。
我倒認為問題在於,究竟上任三年後卸任主席,再留那三年算不算是「任期」(term)的一部分﹖ 如果後三年也是任期的一部分(即共六年,三年主席+三年常委),那就不應受後來的修改影響。如果「任期」只包括他當選主席的三年,後三年只是「順便陪坐」,那就未必不能被縮短了。

星期六, 11月 09, 2013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官方的)

今年有兩位新成員,一位在大陸做生意的,另一位是今年剛LLB畢業繼續修PCLL的中大學生會前副會長巢景峯。

每年第一次會議,都會花不少時間向新成員介紹本組工作和簡介章則。

去年第一次會議,評議會主席跑來列席,還提出大堆個人大計。今年倒沒有這樣做,而且今年的工作計劃出奇簡單﹕

1. 檢討選舉章則第6條

其實是延續上年的討論,小組和常委會之間的分歧主要是兩點﹕
1.1 原本由主席履行的選舉主任各項職責,是否可以「散餐」式個別分拆委派某人代行﹖還是應該「全餐」式一併委任﹖小組先前認為工作不應分拆,主席想留下主持討 論事項,就應該一早把所有選舉主任職責委派某人去做,常委會卻認為可以只分拆點票工作,讓主席留下主持討論就行了。
1.2 另一問題是,究竟委任另一人當選舉主任的主動權,是在常委會還是主席本人﹖小組先前的建議一直是常委會委任,常委會提出的建議卻是主席提名。

秘書提醒說,上次諮詢會的版本也不是要求主席有權委派(是,這點我記錯),同樣是常委會委任。
不過回來再看常委會的版本,主席提名、常委會委任,主動權握在主席一人手上仍是很明顯的。

另外,秘書指諮詢會聽完意見後,現在常委會和主席對於改不改也沒所謂了,亦沒要求小組一定要交甚麼出來。

李劍雄指常委會認為,一年一度討論時段也很重要,主席因為點票無法主持實屬遺憾。這一點現場沒人反對。

小組成員提出意見,認為一般建議都會是「找獨立人士」,就如政府也要委任法官負責選舉事務。就算委任另一常委負責,也容易有利益衝突。例如選校董,常委共事互相熟悉,會否影響有效票的裁決﹖這顯然容易引人懷疑。

本人補充,去年小組曾建議委任獨立的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負責,但後來常委會意見是希望有關權力仍保留在常委手上。所以後來的建議版本是委任一名常委負責。 而假如電子點票可以做得好的話,點票很快完成,那麼只要放小休就成。主席自然就可以點票、主持兩不誤,自然也就不會再打算修改這一條了。

(歷史背景﹕早期的評議會其實沒人理會,開會的人只有三四十人,連授權票通常也只是二百票左右,自然很快就點完。直至近幾年,一批學生會校友有心參與評議會事 務,再加上個人可接受的授權票由五十票減至五票,所以要動員大量校友來投票。於是出現幾百人開會一二千票,才令這一條的問題凸顯出來。)

2. 電子點票

由於價錢和安全問題,上年已把「電子投票」縮窄到「電子點票」範圍。

現時認為OMR(類似讀MC卷的裝置)比較有可能實現,最關注的有三點﹕
2.1 可靠度
2.2 速度 (現時scanner通常可每秒一張,大概買兩部才可以在合理時間內掃瞄完)
2.3 價錢 (這個等廠商做出能掃瞄評議會選票和剔號的軟件再問)

副召集人請我問問敝校的讀卷裝置如何,不過我想我們的系統簡單得多、要求低得多(因為可以慢慢scan,而且都是標準MC卷格式),未必適合他們用。

3. 檢討周年會員大會登記表格

這其實是秘書自己提出的,因為認為表格有冒簽的可能,想詢問小組成員是否需要加上「警告冒簽犯法」之類的聲明讓填表人簽署確認。

從法律角度而言,冒簽表格本身已是偽造文件,有沒有多一段聲明也沒有分別。政府的表格也不是全部有類似警告。所以李劍雄認為不需要,其餘的人也認為沒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