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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21, 2026

戰爭與憲法


Linda Colley《槍炮、船艦與筆墨﹕戰爭及憲法所催生的現代世界》(The Gun, the Ship, and the Pen : Warfare, Constitutions,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陳信宏譯,新北﹕衛城,2023

一見到就想買的書。
書名就像《槍炮、病菌與鋼鐵》,把原本看來無關的東西拉在一起,解釋當中的關係。看到內容是討論戰爭和憲法的關係,就更加令人感興趣了。

當然,「戰爭催生憲法」這種說法,應非作者獨有。
多年前讀的《民權與憲法》已經提到,明治初年民權派提倡立憲,就是為了在列強環伺下建立國民意識之舉,這一點跟政府其實目標一致。提倡自由民權者同時要求脫亞入歐甚至跟歐美列強一起瓜分鄰國,現在看來很矛盾的主張,在那個背景看來就很平常。因為在他們眼中,自由民權其實是富國強兵的手段。
同樣地,《日本人為何選擇了戰爭》也提及,戰爭帶來的巨大犧牲,也會帶來「改變國家目標」的需求。而憲法就是界定國家形態和目標的工具,甚至戰爭就是憲法的互相攻擊。

本書則從近代史開始梳理(有趣在竟然以康有為開始),講解近代戰爭在科技進展下越見激烈(明顯例子就是拿破崙戰爭和美國南北戰爭),因為要大量動員民眾服兵役這種「血稅」,而帶來以「憲法」賦予民眾權利作交換的需要。於是強國要立憲,弱國怕被吞併也急著要立憲。
立憲成功的後果﹖看日本。(雖然《亞洲、太平洋戰爭》也提到,由開戰到投降,都要靠天皇御前會議繞過憲法原有的內閣和樞密院做決定,本身就宣示了明治憲法體制破產。憲法破產,最後帝國亦破產。)
立憲太慢的後果﹖看晚清就知道。

而無論獨裁還是民主,戰後獨立的國家紛紛立憲,造就「憲法」的盛世。

當然,這不代表是「憲政」的盛世,畢竟有憲法不代表執政者會遵守憲法,更不代表民眾能以憲法制衡他們。就算是本來有憲政的民主國家,也不代表永遠會有,近年民粹威權回歸民主社會,便是顯例。

本書的立論亦也可以幫助理解現況﹕先前科技進步令傳統武士壟斷的戰爭變成總體戰「打群架」,軍隊需要大量徵召平民去賣命,於是成就立憲擴大選舉權的歷史。到今天,軍事科技更進一步到徵兵單靠一兩年學習難以掌握的地步,而且大規模戰爭減少,於是戰爭又回到募兵為主體,民主政治就開始倒退了。

即是說過去幾百年只是碰巧出現了一個技術「有進步但又未太複雜」、有利勞動密集工業化戰爭的民主sweet point / 最適點。當技術進步到只靠學有專精的少數人就能完成大部分操作的這一代(所謂AI只是最新一波的殺著),無論工業、戰爭或政治都進入了一般人被邊緣化的年代。既然有財有權勢的人又再能集中武力,權力亦隨之,於是民主憲政又倒退了。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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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45 導讀「憲法存在的本身也意味著政府(政權)的存續係根基於人民的首肯」

顯然不必然。憲法就只是一份規範法律文件,一個開明專制君主欽賜憲法,不等於他認為自己需要人民的肯定才成。

#45-52 「美國開國元勛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的名句:「成文憲法雖然可能在一時的激情或迷惑之下遭到違反,但這樣的文本畢竟可讓保持警覺者用來再度號召及重新集結眾人」」

正是如此。不過如果在沒有法治傳統、法律隨人主意扭曲的地方,就沒有這效用了。

#52-54 「捲入者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與物力才能撐得住場面。戰爭需要人民當兵,需要人民挪出他們高比率的所得去提供戰爭所需的龐大物資。」

正如英國共和時期、亦正如日本。

#54 「江戶時代末期(幕末),日本人稱強迫兵役為「血稅」。幫穀子去殼就是「稅」,也就是俗話所說的「剝一層皮」。「稅」就是一種剝奪,若沒有補償必然會遭致反對或者抗拒。政府如果要剝奪人民的人身或財產,一定要獲得人民的同意,並且提供相對的保護作為回饋。」

日本人這個想法很有趣,不過恐怕不是漢字原意。因為《說文解字》的解釋是﹕「稅,租也。从禾,兌聲。」

「至於憲法本身,一定要以文本的形式呈現;而其認可,一定要透過議會代議或者全民公決,從而取得正當性與合法性(legitimacy)。」

這也不一定,君不見多的是君主自行公佈的憲法。當然後來的獨裁者就算再獨斷,也會找個自己控制的假議會去「通過」憲法的。

#58 「在列國爭衡的情況下,力圖致勝的國家都會投入大量資源去從事武器的研發與制度的調整,其所產生的理論與技術在戰後也可能轉移到和平用途,進而改善人民的日常生活。」

的確也是,軍事推動科技發展,之後又轉為民用。當然最好是兵措而不用。

#83 「立憲是為了確認敵我、內外,誰是國民,誰才能享有公民資格,以及誰必須接受徵召入伍、上戰場,才必須採取的一種政治手段。」

悲慘在正如《無國籍》提到,納粹黨讓猶太人沒公民權利但仍要服役的輸打贏要現實。

#94 「英國自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以來並未遭遇真正重大的政治危機,像是外敵占領或流血革命,因此沒有必要採取翻天覆地的體制變革來回應。不過,蘇格蘭一旦獨立,它肯定會制定一部成文憲法來重新確立自己的身份,而這勢必將影響剩下來的英國。」

作者值得留意的預言。

#123 開場「鉅變發生時,人在伊斯坦堡的康有為目睹了一切。」

有趣的是,英國人寫的憲法史,以康有為作開場。

#132 「就算我們將成文憲法視為一種逐漸跨越陸地與海洋邊界、四處傳播的政治典範,這種現象通常也被歸因於革命而非戰爭。」

但革命往往也伴隨戰爭,而戰爭又催生革命。

#149 「多年來擴張「軍事訓練」的需求,無可避免地造成了「民主的勝利」。」

這句或者也可以幫助理解現況﹕科技進步令傳統武士壟斷的戰爭變成總體戰「打群架」,軍隊需要大量徵召平民去賣命,於是成就立憲擴大選舉權的歷史。到今天,軍事科技更進一步到徵兵單靠一兩年學習難以掌握的地步,而且大規模戰爭減少,於是戰爭又回到募兵為主體,民主政治就開始倒退了。

即是說過去幾百年只是碰巧出現了一個技術「有進步但又未太複雜」、有利勞動密集工業化戰爭的民主sweet point / 最適點。當技術進步到只靠學有專精的少數人就能完成大部分操作的這一代(所謂AI只是最新一波的殺著),無論工業、戰爭或政治都進入了一般人被邊緣化的年代。

#227 第一章「一七三五年,在保利自行起草第一部憲法的二十年前,他父親曾與一個名叫柯斯塔(Sébastien Costa)的律師共同為科西嘉規劃出一套憲政提案。」

克紹箕裘。至少不是他自己突然爆出來。

#265-272 「此處必須強調,戰爭的地理範圍與破壞程度在十八世紀中葉的明顯擴增,不單純只是西方侵略野心所造成的結果。在這段時期,有些亞洲強權顯然也在進行長距離戰爭。」

即是背後有其他技術因素影響中。

#275 「若我們從長距離侵略戰爭的興起這一角度來看,就會發現世界在十八世紀中葉的幾十年間出現了某種「大合流」。」

但之後就分流﹖(作者引述的《大分流》在下買了但未有空讀)

#282 「有些中國學者指出,到了一八○○年,在清政府的檔案及其高階官僚的認知當中,早就已經不存在明朝海上實力及其運作方式的痕跡。」

在明朝也早就沒有了。(七次下西洋完結後,檔案就被刻意抹除。)

#302 「這些反覆從事及維繫大規模混合戰爭的西方強權,不只是在進行更多的戰爭,而是在積極發動本質上已有所改變的戰爭,並且為了供應這種衝突形態所需的大量人員與器械而承受了極端的壓力。這些重重壓力到了十八世紀中葉再也無法為人忽視,不但接連促成政治新觀念的出現」

正如春秋戰國百家爭鳴。

#308 「英國、法國與西班等全球三大混合戰爭的實踐者」

西班牙。

#313 「一名曾任英國殖民地總督的官員回顧北美洲在七年戰爭之後發生的事件後這麼寫道:「英國在這場史上最輝煌也最成功的戰爭中獲得了什麼?」答案是一塊「我們……沒有能力維繫、捍衛或者治理的帝國疆域」。」

後來這些歐洲帝國爭相霸佔更多更大的地區。

#316 「在大西洋彼岸激起了「殖民地不知感恩」的埋怨情緒。英國每年需要花費四十萬英鎊左右的支出,才能維繫美洲殖民地的軍隊,這一數字將近國家預算的百分之四。再加上七年戰爭後沉重的償債支出,這些額外的稅負重擔有助於解釋要求政治變革的呼聲。」

要養大支軍隊去鎮壓別人也是一種《帝國的代價》。

#389 「聖多明哥島北部的海地國(State of Haiti)自行宣布獨立」

不是西邊嗎﹖

#402 「認定亨利的君主制實驗在本質上是一種反革命的行為,或是君主制與成文憲法具有根本上的矛盾。這兩種解讀十分常見,但實際上都站不住腳。」

袁世凱﹖

#2783 註61「如同Paul Schroeder所言,在一七五○年之後,愈來愈多政治人物「對於戰爭的恐懼不再是因為他們認為戰爭會帶來革命,而是因為他們從痛苦的經驗當中得知戰爭就是革命」」

回應前面 #132 在下提到的。

#447 第二章「凱薩琳的性別及她的生活方式,有助於解釋《訓諭》為什麼沒有受到廣泛看重與充分探究。另一項因素則與這部作品的撰寫地點有關。時至今日,全球史著作仍然經常邊緣化俄羅斯帝國,將其視為獨特甚至奇異的區域。」

英女皇沒被看輕吧﹖無論是伊利沙白二世還是維多利亞女皇。

#462 「一如這個時期其他戰後正式文書,《皇朝通志》也具有宣傳與歌功頌德的功能。這部著作意在宣告乾隆皇帝對於他大幅擴張的領土的堅實掌控。這部完成後長達兩千頁且應當受到更廣泛比較研究的作品,終於在一七八七年付印,而美國憲法也正好在同一年起草於費城。」

但影響力差得遠了。

#474 「最早是在一七五八年,瓦特爾出版了《萬國律例》(The Law of Nations)這部了不起的著作。美國開國元勛華盛頓曾在一七八九年從紐約一間圖書館借了這本書,十年後去世之時仍然留在手邊。」

甚至《萬國公法》還未出版。

#483 「對他來說不證自明的是,政治憲法並非自古以來不變的產物,也不是世代傳承且理所當然的存在,而是可由該社會當中的居民加以變更與改革。」

與中國視祖宗家法不可變易之別。

#543 「極力主張俄國的每一間教室都應該擺放一本《訓諭》及她預期將由此衍生而出的法典,而且要連同聖經一起朗讀給兒童聆聽。(關於政府與法律的文本有可能藉著與聖經或其他核心宗教典籍一同受到研讀與讚頌而獲得半神聖地位的這種概念,受到後來許多立憲主義者的鼓吹。)」

但如此則不容更易了。

「俄國也必須擴張大眾福利,因為國家不只是一片領土而已。她堅稱國家應該要是一個「社群」」

可見無福利則無社群。

「她也堅稱未來任何出版審查的行為都必須謹慎節制,以免「摧毀人類心智這項贈禮,以及減損寫作的意願」。」

只要沒有外來制衡,執行審查的人是不會節制的。

#560 「與一七八七年費城代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莫斯科代表不全都是白人,也不全都是基督徒。俄羅斯帝國裡的非俄羅斯人(許多是穆斯林)在七年戰爭期間被大量徵召入伍,於是在立法委員會得到了些許回報,被分配到五十四個席次。」

倒是沒想到俄國在那個年代可以開放到讓非白人、女人和窮人參與會議。

#587 「孟德斯鳩在《法意》裡推論:「一般而言,稅負可以和臣民的自由程度等比例提高。」也就是說,國家能藉由實施及提升政治權利來增加國家收入,進而強化作戰實力。」

但反過來,增加稅負卻不一定可以增進自由。

#587-591 「腓特烈二世在七年戰爭的開端曾經寫下一段著名的文字:「我有如一名旅人,發現自己遭到一群無賴包圍,那些無賴正計畫著要殺害我並瓜分我的財物。」

無賴總是先說別人是無賴。
(留意這並不否定普魯士本身容易被入侵的事實)

#622 「為了進一步確保他的話語能夠獲得大眾認知,古斯塔夫下令這份講稿必須張貼在瑞典的教堂裡向會眾宣讀,因為瑞典教堂的公開禮拜是強制參加的活動。」

有如明清兩朝的「聖諭」。

「一七七二年的《政府體制》規定,這部文本必須被視為「不變的神聖基本法」,在原本的瑞典文當中稱為「不可變更的法律」。不同於一般要求人民立誓效忠國王,瑞典所有成年男性也必須立誓效忠這部成文印刷憲法。至關重要的是,古斯塔夫本人同樣也得立誓效忠這部新憲法。」

而有些獨裁者只要別人效忠自己,又或者是任由自己解釋的「憲法」。

#641 「(潘恩)他從來不曾定下來過,不論是工作、妻子,還是居住的城鎮與國家,都是一個換過一個,而且也一再發生與盟友爭吵而導致反目成仇的情形。」

正如焦土派。

#649 「為了謀生而徵收這種「不僅以富人為對象,而是對大多數消費者荷包都造成影響」的稅,深深影響了潘恩的政治觀。這段經驗激發他想出一套論述,後來出現在他大部分重要著作之中:君主先天即好戰成癮,但支付代價的卻是絕大多數的平民百姓。如同孟德斯鳩與瓦特爾,潘恩自己的人生與職業生涯(在較為平實的層面上)也使他理解到戰爭如何變得愈來愈盛行:「歐洲充斥太多王國,以致難以長久保持和平。」」

後來才發現,問題不是有國王,而是沒有民主。

「這種做法實在是荒謬愚蠢至極:也就是投注經費建造海軍,為其補充兵員,然後把船艦開到海上,看看誰能夠最快把對方擊沉。」

如果可以搶到別人的東西多於自己的投資,就不蠢。

#727 第三章「觀眾一律禁止入場,記者也不准對這場進行中的會議發布報導。會議代表總計五十五人(儘管出席人數不時增減),他們也受到指示不得向外人提供消息。這份命令指出:「議會裡的一切發言都不得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付印,或是以其他方式發表與對外傳達。」就連個人私下筆記的行為,有時也不被許可。」

可參考《費城奇蹟》。可見政治談判也不是全公開就好。

#780 「他們希望嚇唬他們的美國讀者起身行動,施壓當地代表批准憲法草稿。不過,這種手法背後也潛藏著真正的擔憂。」

就跟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一樣,他們經常被其他人質疑是販賣恐懼。當然他們是用各種危機嚇國民讓他們不敢投給反對黨沒錯,但這不代表他們所提的危機本身為假。

#794 「國家只要發現自己能從戰爭中獲益,就必然會發動戰爭」

正是如此,並不在於有沒有國王。

#800 「如同愈來愈多的史學家所主張,這些壓力和焦慮使費城代表(絕大多數都與戰爭脫不了關係)起草的憲法在當時並未被視為一份「自由民主社會的藍圖」或充滿自信的建國行為,而是一份出於嚴峻需求而不得不為的必要手段,藉以打造出更有效率也更能防衛外侮的聯邦。」

又參見《費城奇蹟》。所以就連權利法案也漏掉。

#809 「莫里斯的修改也有助於平衡這段前言原本過於務實的特性,調和了其中過分嚴肅的基調」

很難理解美國憲法可以不過於務實和嚴肅。

「鄧拉普與克雷普爾把憲法草案刊登在《賓州報》頭版時,也刻意鼓勵這樣的解讀,以超大黑體字印出「We」(我們)當中的「W」,從而把讀者的注意力吸引到開頭這句引人注目的主張與承諾。」

這有點捕風捉影,把頭一個字母加大字體根本是舊時書刊的習慣吧。你看《讀者文摘》甚至現在的《國家地理雜誌》仍會如此。

#813 「美國憲法引人注目的簡短篇幅(最終版本只有七項條文)看起來確實有可能是這部憲法獲得成功及廣泛流傳的因素之一——而這其實也是憲法作者們相當熟悉商業印刷的結果。費城代表不僅積極以各種方式運用印刷,許多人更以印刷的方式思考」

但後世的憲法很難避免越弄越長以避免爭拗。
那麼這年代的制憲,是否要以多媒體的方式思考才行﹖

#825 「前述這些做法背後的動機,是認為特定外國地區的有錢有勢者將會對這部新憲法的文字與理念感到驚豔,並因此認定美國現在擁有一個遠比以前更有效的中央政府。美國人希望這項事實的廣為宣傳將有助於嚇阻外來侵略,同時讓海外商人與潛在投資者能夠因此打消投資疑慮。」

正如當年的香港基本法。

#831 「美國的革命及革命人物的理念,以及美國戰勝一個貪婪帝國與隨之出現的書面政治與法律創新(更重要的是這個艱辛成立的政權存活了下來),這一切都激勵了各大洲的激進分子與改革人士,使他們覺得未來充滿可能性。」

有沒有想起2019年時霍士新聞的煽情比喻﹖(他們說二百多年前美國先賢就是同樣反抗。)

#876 「到了一七九○年代,精明的出版商就已察覺到這項趨勢,並且開始從中獲利。他們不再只是出版單一國家的憲法,而是開始將幾個不同國家的憲法彙編成冊一同出版。」

似乎還促進了比較憲法的活動。

「官方精心策劃的結果。藉著把他們新制定且地位尚未穩固的憲法印刷在這本書裡,和其他廣受承認的國家所施行的憲法並列在一起,再把這部彙輯送往各國首都,愛爾蘭自由邦的政治人物即是以此舉宣告自己新成立的共和國應當能和世界上每一個獨立國家平起平坐。」

「印憲法」也是宣傳策略。

#890-899 「這部新憲法的印刷本善用該國迅速發展的郵政體系,並在一八一四年於挪威的二十五間大型郵局與將近一百間郵務站當中販售。前來寄件或收取信件與包裹的男男女女,就都能夠在等待的時間裡拿起一本憲法瀏覽,或買一本回家,或寄送一本給住在偏遠地區的親友。挪威政府也鼓勵人民把這些印刷憲法的內頁割下來,張貼在自家的牆壁上,從而名副其實地使其成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原來除了股票,憲法也可以當牆紙。(笑)

#935 「新西班牙的所有居民,不管是歐洲人、非洲人還是印度人,都是這個王國的公民」

按道理應該是指美洲的印第安人,雖然在英文都是 Indians。
這個雙關在英文原版中,是指美洲的憲法文本被印度人挪用來支持自己在英國治下應有權利,所以原文完全沒問題,但譯成中文時如果把這段譯成「印度人」就會很怪了。

#1013 第四章「如同莫里斯與他那位不知名的法國訪客所顯示的,十八世紀末乃至於其後很長一段時間,憲法書寫經常是一種私人嗜好,就像書寫詩歌、劇本、報紙文章或甚至是小說一樣,是一種文學與文化創意的表現。」

即私擬憲法。

#1064 「(拿破崙)他一再訴諸成文憲法,是為了穩定、妝點及合法化他在歐洲攻占的這些領土,也就是他唯一能夠贏取並且短暫保有的帝國疆域。」

日本人連這也沒有做。(除了滿洲國﹖但滿洲國也只有一份政府組織法)

#1098 「他也學到了軍事侵略所引發的仇恨有可能藉由立法而加以緩解,征服者能藉此安撫被征服者。他後來寫道:「勝利者必須找到方法確保被征服省分的內心順服」,而實踐方式則是改變「行政機關的組織形態」。」

本朝其實也可以,只是他們往往立了又不算數,設法要製造空子去鑽。

#1103 「如同這點所示,拿破崙設計各國憲法的主要動機,是他對於額外人力與金錢從不間斷的需求。他的憲法確實帶來了改革,並且讓男性人口享有更廣泛的民主,偶爾也藉著縮減傳統社會與宗教階級色彩而讓社會變得更具現代性。但這些憲法也總是帶有控制成分,以及為了因應軍事動員與課稅需求而規劃的機制。」

呼應本書主旨。

#1107-1114 「侵略及占領了西班牙大部分地區之後,拿破崙在一八○八年頒布該國的第一部憲法草案之前,曾下令官員回報該國當下的「失序和混亂」狀態。他堅持這些報告的「必要性」,因為這樣「我將來有一天才能夠發表這些資訊,證明西班牙陷入了多麼墮落的狀態」,從而為他在當地的所作所為賦予正當性。」

由亂到治,由治及興。

#1145 「在海洋帝國成立一個巨型國會,成員涵蓋來自帝國領土中各個區域的代表,這種構想本身並不新穎。在一七七六年以前,英國就曾經考慮過幾項方案,好讓美洲殖民地居民能夠在倫敦西敏的英國國會裡取得直接代表席次。只是這些方案從來不曾受到施行。」

結果美國獨立後的英國反而放手讓殖民地和自治領走向獨立。

#1170 「儘管一再以失敗收場,這部憲法(加地斯憲法)卻深富影響力,甚至開創了新局。由於這部憲法從未受到充分施行,因此其中的理想抱負在事後看來也就沒有受到政治事務常見的爭吵與妥協所影響。這部憲法有如一盞明燈,照亮了啟蒙運動的可能性」

一部憲法之所以有影響力,竟然是因為它無法施行,也算是夠諷刺了。

#1187 「法軍占領了西班牙大部分地區之後,西班牙本土傳統的媒體審查機制即逐漸停止運作,導致西屬美洲殖民地的印刷機數量大幅增加及政治出版大為盛行,新的宣言、傳單、論文及未來憲法的計畫也在此大量出爐。」

拿破崙戰爭意想不到的效果。(當然如果是開放社會被另一個更封閉社會佔領的話,就會反過來令社會自由度大降了。)

#1196 「瑞士這個國家也常受到軍事侵略,其憲法也曾多次受到他人重寫。瑪麗.雪萊在這裡寫下《科學怪人》這部影響深遠的小說,起初以匿名方式出版於一八一八年。這部小說絕非只是我們現在所稱的科幻或奇幻小說,而是可以被視為反思拿破崙現象的政治著作。」

不熟文學,真的沒想過這點。

#1223 「如同瑪麗.雪萊體認到的,即便是那些奮力對抗拿破崙的人也朝著政治變革與新憲法的方向邁進」

時代潮流,正如民主之退潮、亦正如民粹之狂潮。

#1230 「後來的政權及政治人物都仔細觀察拿破崙的範例,把成文與印刷憲法這種新式政治技術系統性地用來服務帝國,以及協助帝國霸業紮穩根基。其中一個例子,就是買下新加坡這座東南亞島嶼並試圖重新改造的萊佛士(Thomas Stamford Raffles)。」

方某竟然沒留意到他為新加坡公佈過憲法。

#1283 第五章「就連高高在上的皇帝也與他聯繫。一八一○年代,俄國沙皇亞歷山大一世與他幾位大臣寫信給邊沁,提及自己正在為波蘭與芬蘭這兩個屬地規劃憲法。反抗帝國的人也諮詢他的意見。希臘脫離鄂圖曼帝國的獨立戰爭在一八二一年爆發後,造訪倫敦的希臘政治代表中就有部分成員特地去拜訪邊沁。他在次年做出回饋,向他們提出自己對希臘第一份憲法草案的意見。邊沁的聯絡對象並不僅限於歐洲與美洲,而他的顧問工作範圍,其實也體現了新憲法的概念正以多快的速度擴展到世界其他區域。」

他根本是章主呀。
(中大學生會的代表會章則委員會主席,簡稱章主,負責草擬並監督學生會會章和各附屬團體的會章。)

#3497 註21「認為基本法在本質上是一種令人嚮往的內部商品,是一種銘刻於心中的東西,因此不依賴書寫,這是一種自古就已存在的概念。」

這裡譯得有點怪。我猜原文是 intrinsic good 或 internal good,good 在這裡是借取商品、貨物或財貨的意義,指美好的事物或價值,就如經濟學的 common goods。如果按 common goods 通常譯成共有財,這裡可稱內在財。但如果從意義而言,我想當成 intrinsic value 譯成「內在價值」更貼近原意。

#1363-1369 「英國的海外投資與英國報紙報導外國憲法的篇幅,確實存在著密切關聯。根據統計,在戰火猖獗的一七九○年代,由於資本相對稀少且風險又高,因此英國與愛爾蘭的報紙中似乎只有六十五篇左右的文章在探討「新憲法」這項主題。到了一八一○年代,隨著和平回歸,錢財逐漸充裕,新的政治技術也迅速散播,探討這項主題的文章數量於是暴增至將近兩千篇——到了一八三○年代,英國與愛爾蘭的新聞媒體更是刊登了近乎五千五百篇探討「新憲法」的長篇報紙文章,以及數以千計短文、讀者投書及新聞快訊。」

黃子華有云﹕「民運是全港最佳投資」,只是想不到英國亦然。

#1385 「各地也有愈來愈多政治運動者紛紛在倫敦設置了他們自己的印刷廠。在十九世紀初期,流離失所的西班牙自由主義者就是在倫敦創辦了不少報紙」

算不算「勾結外國勢力」﹖(笑)

#1428 「被迫或自願離開自己的祖國,也可能帶來長期的孤立與獨處,而這種與外界隔絕的狀態也有可能讓人發展出新的想法與書寫。」

有如上山習武。

#1441 「主張仔細檢視其較具「共和色彩的特徵」。(玻利瓦)他接著指出,若是仔細研究英國,就會發現它根本不能算是君主政體」

與梁啟超所見略同。

#1446 「(英國)這部憲法中的權力分立與平衡及公民自由,就是最值得效法的模範。」

如果純以表面論,當時的英國憲制並不見得很權力分立。首先上議院兼審訊職能,而大法官身為上議院議長同時是內閣成員,更橫跨三權。而且英國理論上是國會至上,法院很難審查國會的立法,以司法覆核制衡行政的門檻亦很高。只是英國人依靠憲法慣例,上議院只由專業法官負責審訊,和其他上議院議員分割開互不干涉,大法官把審訊委諸法官不干涉司法運作,才做到「事實上」的三權分立。(而英國是議會制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權本來就不需嚴格分立)
後來英國加入各種國際組織及條約(尤其是歐盟),條約義務和各種國內適應化立法限制了國會立法權(亦讓法院有空間審視立法),而上議院兼審判和大法官橫跨三權的現象亦被工黨修例廢除,才做到表面上的三權分立。
香港的保皇黨也經常用這點表面上的矛盾,宣稱「英治時期也沒有三權分立」,而故意遺漏「實際運作上」有權力分立。

「若是委內瑞拉成立一個世襲的參議院,由那些在獨立戰爭中證明了自身價值的人士擔任議員,就也有可能成為「一座自由的堡壘……一個確保共和國恆久存續的核心」。」

腐敗的機會比較大。
先不說參議員終身制會產生「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化」的後果,獨立戰爭參與者的後裔又沒份打仗,何來證明過自身有值得擔任參議員(更何況終身)的價值﹖這只不過是貴族制翻版而已。

#1458 「因為一個新成立的共和國在本質上必然不穩定。這麼一個共和國選出的總統,就像是「一名運動員獨自對抗著一整群運動員」。最審慎的做法,就是憲法書寫者必須「為共和國總統賦予遠大於憲政君主的權威」。」

把人性想得太善良,總統獨攬大權還不乾脆自封為王﹖

#1534 「突顯了英國與愛爾蘭並沒有不受成文憲法這種新式政治技術的興起所影響」

雙重否定句最好少用,用「有受到」就好。

#1608 第六章「在許多文化裡(儘管不是全部),女性的法律身分在傳統上都是歸屬於她們的丈夫或其他男性近親所有。《摩奴法典》這部古代印度教法典就曾經指出,女性在理想上應當先後聽命於父親與丈夫,必要的話再聽命於兒子或兄弟,而這類立場也廣泛受到來自其他法律和文化背景的評論者呼應,包括歐洲啟蒙運動大多數的實踐者。」

可見「三從四德」這類想法亦非華人獨有。

#1616 「共濟會究竟有多重要?只要看看有多少知名的憲法倡議者曾是共濟會分會的狂熱成員就可以知道」

所以其實也不需要甚麼陰謀,他們的成員本身是遍佈各界而且有實際權力。

#1655-1661 「不僅出現在歐美。在夏威夷,一八四○年的第一部成文憲法創設了握有龐大權力的上議院,該院成員本來含有為數不少的女性酋長。到了一八四六年,上議院裡的女性議員卻減少到僅占三分之一左右。除了君主政體之外,女性在夏威夷政治的正式參與不斷遭到削減。一八五○年,一項法律明文規定只有男性享有投票權。到了一八五五年,成員不經選舉產生的上議院也只剩下一名女性酋長。一八九二年,女性澈底遭到禁止擔任上議院議員。」

「徹底」。 

#1664 「……同時遮蔽了兩件事實。……第二,當時女性其實也像部份地位較低的男性一樣,偶爾能夠從新推出的成文憲法中受益,就算這些文本拒絕賦予她們投票權也一樣。舉例來說,她們可能會從中獲得更好的教育機會,或是更有機會接觸到可靠的自由新聞。認為政治權利僅限於投票權,絕對是錯的。」 

#1679 「由於憲法經常用於回報人民所提供的充足兵員,因此傾向於強調一般被視為男性對國家的獨特貢獻,也就是服兵役。……由於女性不能在陸軍、海軍或民兵團裡公開服役,不能接受徵召,也不被期望上戰場打仗,因此這類語言和條文就具有將她們邊緣化的效果。」

為何各地壓制女性參政權的行徑會在十九世紀帶來頂峰﹖這背後顯然有點共通原因,其中之一是作者提及的戰爭壓力。但會否也可能是經濟體系變化又或者憲政讓女性受教育者漸多,帶來了要求參政的壓力,所以被更刻意的排除和壓制﹖

#1697 「就某方面而言卻是一種有違常理的現象。之所以說有違常理,是因為當時在世界上的部分區域裡,女性對於戰事的貢獻已經明顯增加。」

但既然兵役被稱為「血稅」,至少當時女性「通常」不需要在前線參與武裝衝突,所以未算「賣命」而獲得參政權回報。

#3732 註29「到了十八世紀晚期,軍事服務已不再像過去某些文化那樣被視為既有男性公民的義務,而是愈來愈著重於把國家軍事服務視為獨占了積極公民身分的男性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這兩者其實是互為因果。

#1709-1714 「其他地方也能看到類似模式,也就是遠離權力中心的地方,有時在早期階段反倒比較有益於女性的政治權利。……與大型首都城市及其統治體制保持一定的地理或文化距離,尤其是遠離於其戰爭機器,通常是女性獲取一定程度的積極公民身分乃至於一丁點民主包容所必備的條件。」

禮失求諸野﹖

#1721 「更常見的則是長期游擊戰,也就是墾殖者使用自己的武器、雇用自衛隊、放置添加砒霜的食物,或者單純搶奪土地而迫使這些土地上原本的居民挨餓或遷走。」

跟現在那些山邊用毒藥殺狗的人有何分別﹖

#1725 「刻板印象,因為我們認為成文憲法必然是良性的,通常會是一股帶來解放的力量。然而,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憲法卻經常是一種將他們排除在外及邊緣化的手段,而且是原本設計之初的用意就是如此。一如女性在憲法上受到的待遇,只是女性的處境沒有原住民那般致命。」

因為憲法一開始就是用來區分你我。

#1755 「朗恩的政治生涯卻也說明了另一件事情:即便擁有超出常人的機會進行跨區旅行,而且成為一位狂熱的民主鬥士,實務上卻仍然有可能同時堅守排他立場與種族歧視的意識形態。」

只限「自己人」的民主。

#1760 「朗恩有時也引用一種早期版本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主張澳洲原住民就像美國的「紅種人」及玻里尼西亞島民一樣,儘管都是受害者,但傷害他們的不必然是暴力,而是「自然衰敗」與退化。就算「白人與黑人種族之間沒有發生實際衝突,」朗恩堅稱:「後者也還是會像秋天的樹葉一樣,在歐洲殖民的進展前就消失殆盡。」在他看來,這是民主政治傳播所導致的一項不幸但無可矯正的副作用。」

就是多得這些人濫用達爾文的理論,令達爾文本人和科學理論也遭誤解和厭惡。

#3798 註48「直到一九九一年一月,澳大利亞聯邦才通過一部適用全國的憲法,由五十名代表組成的大會起草而成。第一百二十七節把「本土原住民」排除於這個聯邦的成員之外。」

1891吧﹖怎可能是1991。(澳洲憲法於1901年生效)

#1776 「世界上那些少數得以維持一定程度自主性的地區,一直到二十世紀初都有超乎比例是君主政體,諸如日本、中國、鄂圖曼土耳其、暹羅、東加(東加在一八七五年發布了憲法),以及一段時間的夏威夷。要不然就是像海地這樣,是由一連串專制領導者統治。」

但其實這一點有沒有實際意義﹖畢竟在那年代絕大部分的地區都是君主政體,而非君主政體也沒多少個是民主的。

#1779 「被視為過著游牧生活的社會或民族,由於他們沒有固定連結在特定的土地上,往往也只有鬆散且不穩定的領導結構,因此更加容易遭到帝國驅離。紐西蘭的毛利人受到英國人的對待之所以有時比澳洲土著來得好,是由許多原因綜合導致的結果,但其中之一就是因為外來白人認為毛利人明顯擁有一位酋長。早在一八三○年,倫敦的官僚就已願意讓毛利人保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而澳洲土著從來不曾享有這樣的待遇。」

農民與牧民之別,又一個《槍炮、病菌與鋼鐵》的類似題材。

#1790 「如同城鎮,太平洋小島上的人口也通常居住得相當密集。這點使得他們在需要討論新構想的時候能夠迅速召開集會」

如同城邦。

#1812 「這部經過陸續修改的法典不但促進大溪地書面文字的流通,也促進了島上的政治辯論與政治知識發展,而這點可能有助於解釋法國在這裡的帝國滲透為何速度相當緩慢。大溪地雖然早在一八四二年就被納為保護國,法國法律卻是直到一八六○年代才得以在這裡確立其首要地位,正式併吞更是延到一八八○年。」

憲法的奇妙功效,但這(獲取列強尊重其獨立)也正是日本後來要盡快訂立一部憲法的理由。

#1841 「包括兩院制議會、立憲君主、權利聲明,以及採用印刷發行。」

是指「權利宣言」吧。

「比起美國終究在一八九八年兼併了夏威夷群島這件事,真正驚人的其實是這項策略竟然能夠在長達五十年的時間裡發揮效果。……在某些夏威夷本土利益團體的眼中看來,情形卻是不大一樣。夏威夷擴大投票權造成的實際效果,似乎經常是增加甘蔗種植園主人、牧場主人與商人的選舉影響力及賄賂程度,而且這些人有愈來愈多都是美國人或歐洲人。當夏威夷君主和傳統酋長的影響力受到侵蝕之後,也弱化了夏威夷特有的習俗與文化規範。」

按道理應該可以規定住滿多久才可入籍,然後才可以投票﹖

#1856 「他們的國家一旦要與東方國家打交道,通常都會採取團結合作的策略。另一方面,東方的國家則是各自孤立而不會互相幫忙」

也不見得,否則李鴻章無法玩以夷制夷玩那麼久。

#1891 第七章「在所有以穆斯林人口為主的國家當中,這是第一部受到施行的憲法。」

英文是被動語態,但中文不需要,「這是第一部施行的憲法」已足夠。

#1915 「我個人相信,普世自由及奴役的完全消失會對人的禮儀及文化發展造成深刻影響。」我們並不曉得他是否刻意呼應傑佛遜的主張,胡賽因的提議暗示著自由具有一種自然的傾向,會引導人「遠離粗野、驕傲與自大等惡行」。

很明顯不符現實,只是一種盼望。

「為了闡釋人類在缺乏自由的地方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下場,胡賽因刻意舉出一個美國的例子。」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1940 「儘管這一連串的暴力衝突都發生在歐洲,但大多數發生於一八五○年代中期至七○年代中期的重大戰爭,主要參與者中至少都會有一個非歐洲國家。甚至在某些規模最大的戰爭裡,歐洲軍隊只是扮演配角。這段時期最龐大也最致命的三場衝突,更是全部發生在歐洲的疆界之外。」

因為歐洲最多人注意。

#1977-1988 「有些歷史學家指出,人類到了漫長一八六○年代,雖然愈來愈有能力遊歷世界不同地區,並且和那些地區通訊及獲取訊息,但結果卻沒有促進心智的開放,反而經常是造成心智的封閉。……此時飛速進展的通訊技術不僅能促使人們質疑與重新評估社會與民族之間的差異,也同樣有可能強化既有的偏見」

正如今日。

#1977「我們能夠從西華德的環遊世界之旅中,看出另一個面向的意義。隨著他的旅程逐漸進展,他也似乎愈來愈認定自己遇見的不同民族都各自以無可改變的不同速度發展。」

想起某些強迫旅遊的政策最終會導致執政者不想見到的結果。

#1988 「這位突尼西亞改革者堅定認為,現在已經得把世界視為「單一國家,居住著許多不同民族,而那些民族無疑都互相需要對方」。因此,各個社會在政治組織與志向方面都不能夠有(也不應該有)無可挽救的分歧。」

事實上不只國際間,國內一樣有這些分歧。

#1995 「他主張其他地區、文化與宗教的人民也能夠經由仔細揀選而借用這些政治模式。何必「純粹因為一項正確的事物來自於他人……就予以抗拒或者忽略呢」?」

民主是個好東西。

#2009 「如同林肯所埋怨的,由於美國部分區域仍然存在大量奴隸,因此外國批評者極易利用這項藉口攻擊美國政府的整體形象,包括其成文憲法。」

廢奴不純粹是為了哲學或經濟。

#2017 「不過,州權仍將受到一項關鍵限制。在這部憲法的規範下,邦聯各州對於奴隸制度的立場都不得鬆動:「任何褫奪公民權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是否決或損及黑人奴隸財產權的法律,都不得通過。」也就是說,只要南方邦聯成功脫離,奴隸制度就將在這個龐大區域恆久存在。」

陸榮廷睇相又一例,迫使世界已廢奴的列國站在對立面。

#2027 「鐵路使得軍隊能夠快速大量集結於關鍵作戰區域,而且也能讓部隊在長期戰役當中持續獲得武器、糧食、馬匹與新進炮灰的補給。只要鐵路補給線不中斷,能夠不斷運來援兵,那麼軍隊就能夠持續作戰很長的時間。」

之後納粹德軍攻蘇亦然。

「這場戰爭的雙方所面臨的人力挑戰頗為不同。南方從頭到尾都以黑人奴工擔任軍隊僕傭與搬運工,也利用他們維持農業經濟與鐵路。只有到了戰爭的最後階段,南方的領袖才願意放下種族意識形態,考慮徵召黑人作戰部隊。」

問題是既然邦聯的白人只想騎在黑人頭上,黑人為何要為你賣命﹖去幫北方打贏仗至少可博取自由。

#2058-2064 「紐西蘭在這一年通過的立法,讓該國本土的毛利人能夠擁有眾議院的四個席次,也為所有年滿二十一歲的毛利人男性賦予投票權,不論財力如何——反倒是紐西蘭白人直到一八七九年之前都還必須合乎財產資格才能投票。當然,紐西蘭若是在這個時候按照人口數施行比例代表制,毛利人在國會裡將可取得十五個席次,而不是僅有四席,但這畢竟是一項進步。與此同時,紐西蘭憲法也讓被視為黑人的男性獲得了投票權。事實上,在接下來為期十二年的時間裡,他們在紐西蘭享有的投票權還優於中等所得的白人男性。」

不如問為何﹖就算是受到美國南北戰爭影響,為何不乾脆把包括白人的所有種族(至少男人﹖)都賦予投票權﹖

#2070 「霍爾頓後來去了英國,先後在倫敦國王學院與愛丁堡大學修習醫學,這時他卻立刻就意識到自己是非洲人,因此又為自己取了「阿非卡努」這個名字。」

又是留學效應。

#2075-2081 「當地的黑人與混血墾殖者卻在一八四七年把賴比瑞亞改制為一個獨立共和國,同時舉行了他們自己的制憲會議。「賴比瑞亞的人民,」其中一名代表堅持:「不需要『白人』協助他們制定用來自我治理的憲法。」」

但結果還是由外來人統治當地人。(忘記了是《國敗論》還是《自由的窄廊》之類看來的)

#2092 「他在一八八三年英年早逝,死前最後一項投資活動,就是創立西非商業銀行。他原本打算在自由城與拉哥斯成立分行,好讓非洲貿易商與生意人能夠更容易取得貸款。」

這點很重要,可惜他沒能做到。

「至於拉哥斯及他本人所屬的伊博族人支配的地區,也應該演變成一個「統一、文明且信奉基督教的獨立國家」。」

即後來的尼日利亞。

#2133 「這些進步倡議很快就遭到各州一一收回。民主黨在一八七六年達成一項協議,同意接受共和黨的海斯(Rutherford B. Hayes)入主白宮,藉此換取聯邦部隊撤離南方,以及授權南方地方自治——意思相當於恢復白人至上主義。南方白人因此得以自由使用私刑暴力,同時施行嚴格的識字標準來限制黑人參與投票及公民生活,藉此重新伸張白人的支配地位。到了一九一四年,南方選舉中的黑人投票率已下滑至不到百分之二。」

所以你永遠不知道你會否是最後一次投票。

#2133-2138 「他最後試圖為獅子山創立一所黑人大學,同時藉由精打細算的投資而從倫敦股市籌得兩萬英鎊教育基金(換算為今日幣值等於兩百萬英鎊以上)。然而,這筆預算卻為他的後代拿來打官司而揮霍一空。」

君子之業,竟一世而衰。

#2138 「許多憲政制度確實以失敗收場,但這些失敗其實並沒有表面上看來那麼絕對。……成文憲法這種政治工具一旦被人引進某個區域,就算當時沒有改革成功,但只要曾經留下過某種政治文件,那麼這一憲法的效果通常就會以某種形式存續下來,持續累積能量,直到再度復甦的機會到來。」

中國等了過百年了。

#4157 第八章註2「Takamura Kōtarō, ‘Kowtow (Promulg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有趣的是Kowtow本身是中文(叩頭)。

#2207-2210 「如此高度的分權化狀況,再加上漫長的海岸線,使得日本愈來愈容易受害於相互競爭的外來帝國所懷有的野心」

所以警惕高於明清。

#2216 「在這場戰爭裡,主要來自於日本西部的宮廷貴族與低階武士家族打著天皇的名義,起兵反抗德川幕府將軍」

部分大名也有份啦。

「戰勝方擁戴了年輕且身材高瘦的睦仁親王作為天皇」

他在戰事前已經繼位啦。

「睦仁親王也為此獲得了一個新的政權年號「明治」,意為「開明的統治」(編按:原文應為「嚮明而治」)。」

英文怎樣譯﹖維基百科見不到。

#2216-2220 「「維新」這個源自中國典籍的字眼,帶有更新與再生的意思。然而,即便使用這樣的字眼,也不代表日本承認這是一場革命」

用「維新」本身就非革命之意。

#2220 「對大眾實施義務性教育」

義務教育未必談性。

#2246 「驅使他們前進的並不是一股心胸開闊的世界主義精神。他們五人中有三人曾在先前協助放火燒毀一座興建於江戶外圍的英國公使館」

所謂攘夷。

#2250 「就連在戰場以外也不惜採取暴力——伊藤博文曾經親手刺殺一名日本學者,只因為那名學者遭人誣指為對天皇不敬。」

天誅流行的時代。

#2262 「伊藤博文有時甚至會鼓勵個別的西方人士,使他們以為自己國家與政府體制是影響伊藤博文與新興日本的主要根源。」

外交術,正如李鴻章。

#2296 「日本在一八八九年不僅頒布了憲法,也隨即頒布了《憲法義解》,後者就是為了宣傳日本的成就及對於現代性的深刻掌握。這本小冊子的前言明白指出,這是一本「為所有人而寫的手冊」,是一本指南,向其他民族與國家說明如何以建設性的方式打造國家機器及憲法制度。」

主要是給日本人看的吧。

#2305 「聲稱所有日本天皇都曾經「親臨戰場指揮軍隊」(事實自然並非如此)。」

沒有聲稱「所有」啦。在下手上正好有本《日本帝國憲法義解》譯本(牛仲君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後繼歷代天皇於內外有事之時,或親自率兵征討,或命皇子皇孫代行,臣連之二造為副將。……此後兵事轉為武門,政治之大綱遂逐漸衰弱。」(p.10-11)

就算不計大權旁落武家後的天皇,之前的天皇也可以「命皇子皇孫代行」的。

「對於年齡介於十七至四十歲之間的日本男性而言,參加民兵組織也在這時成了強制義務」

是服兵役,跟民兵是兩回事。
日本直到將近戰敗時才把國民義勇隊轉為民兵式組織。

「其中一種至今仍然存在的主流論點認為,明治日本及普魯士暨德國的憲法確實具有相似性,而這正好證明了這兩大強權皆有威權主義和軍事侵略的傾向。這項論點確實有幾分道理,但能解釋的範圍卻相對有限。對明治日本的部分政治菁英來說,德意志帝國憲法最誘人之處,其實在於德國統一其實是晚近才出現的政治建構成果」

這點很少人留意到。

「《憲法義解》官方英文譯本的扉頁特地將其出版日期標記為「明治二十二年」,而西曆的一八八九年只以括號補充於後。明治維新的信奉者就像一個世紀前的法國革命人士一樣,也想要主張自己特有的時間次序」

這點其實沒甚麼奇怪,因為年號是日本人當時最熟悉的方式。等於當時的中國人就算不用年號也會先用干支紀年一樣。看倌只要留意香港戰前的天災都是以干支命名就知道,例如丙午風災和丁丑風災。(相反戰後的天災多用西曆,例如六一八雨災就是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八日的雨災。)
你總不能說馬棚先難友紀念碑寫成「戊午馬棚遇難中西士女之墓」是為了政治宣示甚麼中華獨特論吧﹖只是作者自己身為西方人才會覺得西曆必然應該是背景和基準。

#2318 「這部憲法也正式承認宗教信仰的自由,指稱這是「現代文明最美好的果實之一」。」

但同時又推行國家神道自相矛盾。(而且還聲稱神道不是宗教所以沒問題)

#2327-2335 「清廷更在一九○六年發布敕令,正式任命十四名官僚著手預備立憲。然而,這些結構性改革與擴大人民權利的承諾最終未能順利實現,而這也是清朝於一九一一年遭到革命推翻的原因之一。」

問題是來得太遲亦欠誠意。

#2343 「為什麼日本的自我轉變能夠影響那麼多地方?為什麼這份影響沒有隨著一次大戰爆發而結束?」

明治憲法本身後來也是失諸軍閥,但能否發揮影響力也是成功的非西方例子。

「明治當局也積極散布新日本的憲政資訊,以便提振該國在各洲的影響力,並且嚇阻其權力競爭對手。例如到了一九○七年,日本政府已在新加坡資助馬來語和阿拉伯語報紙,藉此換取對日本的正面報導及適切安插訊息。」

想不到他們是那麼早的時期已經想到要操縱海外輿論,同期的清廷倒是忽略這點。果然是情報大國。

#2347 「另一個例子出現在馬來半島,也就是柔佛王國(Johor)的蘇丹阿布.峇卡(Abu Bakar)。這位蘇丹在面臨英國勢力不斷深入的威脅下,特別預先在一八八三年到日本考察了六個月,然後才開始規劃他自己的憲法。這部憲法也是東南亞的第一部憲法。」

於是柔佛也是馬來半島最後受英國保護的一邦。而且到戰後大馬獨立還保留擁有御林軍的獨有權利。

#2351 「一個不是位於西方世界、不是信奉基督教,而且人口也不認為自己是白人的大型政體,卻施行了一部得以紮穩根基的成文憲法。這部文本規定的投票權雖然限制極為嚴格,卻也納入了若干民權,並且建立了一個有效運作的國會。而且日本在達成這一切成就的同時,還在經濟、工業、教育和科技方面締造了令人嘆為觀止且廣受報導的變革。」

其實主要是日俄戰爭贏了俄國吧。

#4300 註58「清朝的軍事競爭對象不僅限於西方侵略者,也包括亞洲對手,以致因此必須提高稅率,而這也是清朝後來轉向憲政制度的因素之一。」

因為成立了海關總稅務司後關稅太好用﹖

#2383 「有些人則把這場衝突解讀為對於所有帝國侵略的全面反抗(我們後續將會看到,這種解讀顯然是選擇性的)。在穆斯林群體當中,有時更是存在著一種希望,期盼新日本將會捍衛受壓迫者與被殖民者,挺身對抗基督徒入侵者。」

其實只是另一個來侵略的帝國。

#2403 「就這個角度來看,明治日本並不是取代西方帝國主義的可靠選項,反倒是熱切又成功地加入了瓜分世界的行列。既然如此,日本的變化與改革,尤其是其憲法,為什麼還是對許多國家具有如此長久的吸引力?」

因為可以參與瓜分而非被人瓜分嘛。

#2431 尾聲「自從十五世紀晚期以來,就有形形色色的歐洲人經由海路抵達印度次大陸並且在那裡作戰,但在一次大戰這場戰爭當中,則是全球史上首次有大量的南亞士兵與契約勞工在歐洲大陸從事戰鬥及構築野戰工事。」

還有很多是華工。

#2464 「費邊社社會主義者貝特麗絲.韋伯(Beatrice Webb)在當時寫道,這部憲法可望創造出「全世界最具包容性也最平等的民主社會」:這項斷言在今天看來實在是天真得幾乎令人無法忍受。這種樂觀態度普遍見於一九三○年代晚期,部分是因為這部蘇聯憲法採取了一種超乎尋常且相當動人的制定方式。除了史達林本人參與其中之外,蘇聯各地還有超過四千萬名男男女女也在一九三六年下半年興奮地參與了立憲會議與討論,並且針對憲法文本草案提交意見。自從十八世紀晚期以來,「讓人民批准憲法」就是一種愈來愈廣受使用的政治技術,但蘇聯憲法的大眾參與程度之高仍是前所未見。」

「黨控制一切」之後的假象,正如北韓選舉。對他們而言,討論、批准和投票都只不過是「黨領導的」政治運動。

「史達林的一九三六年憲法也出現了大致上類似的發展,只是更加極端。新憲法制定不過兩年後,史達林就粗暴地將其推到一旁,開始針對蘇聯境內的異議分子或欲排除的人士推行大規模鎮壓與消滅計畫。」

看看南邊另一國家就知道那大有可能只是「引蛇出洞」。

#2471 「有些學者會抗拒這類將戰爭予以工具化的論點,指稱該論點抹煞了社會觀念與情勢早在一九一四年之前就已經出現變動的現象。事實上,社會主義與受到社會主義啟發的工會與福利改革,確實早在一次大戰前就已在不同國家與大陸中逐漸成形,女性主義運動及反殖民抗爭也是如此。然而,同樣至關重要的是,一次大戰仍舊帶來了史無前例的壓力、震撼和需求」

其實沒必要非此即彼。沒有戰前的抗爭運動累積壓力,戰後也不會「順理成章」地向「這個方向」改革。沒有大戰對「被壓迫者」的人力需求,也不會對既得利益者帶來巨大壓力迫使他們接納改革。(就像印度,一戰後印度自治進度不彰,到二戰時印度人是否參與戰爭就成為獨立運動籌碼之一。)

#2479 「二次大戰在一九四五年正式結束之後,亞洲隨即就出現了新一波民族國家創立潮,接著非洲在一九五○年代中期後也加入了這個行列。……到了一九九一年,當時存世的一百六十七部單一成文憲法當中,只有少少二十部左右擁有超過四十年的歷史。也就是說,一九五○年以後不僅新憲法產出的速度愈來愈快,舊憲法失效或遭取代的速度也一樣快,而且往後只有更快。」

獨立的多,只是憲政上成功的不多。

#2486 「儘管憲法向來被視為反抗帝國的革命成果,但有些重要的成文憲法卻是被用來創立及維繫帝國,這種情形從漫長的十九世紀以來一路持續至今。」

#2489 「如同這份精心撰寫的強硬文件所示,成文憲法另一項歷久不衰的吸引力即是為政權提供了一份對外宣稱的宣言與合理化聲明。」 

尤其是強大的國家。

#2499 「隨著憲法不斷翻印及大量輸出,意味著即便是最具民族主義色彩的憲法文本也常是某種混合產物。憲法起草者總是東拼西湊,從來自世界各地的類似出版文本當中擷取材料、觀念與條文。這是為什麼我們必須跳脫民族角度檢視及解讀憲法的其中一個原因。」

可見世上沒有純種民族和人類,更沒有純種憲法。

#2508 「然而,現今世界已經不同以往。那些有幸免於反覆內戰所苦的社會,也就難再出現這種刺激制定新憲法或修改既有憲法的力量。戰爭的本質從二次大戰以來已有很大的改變,當今大多數重要國家都已仰賴高度專業化的陸海空三軍、致命的菁英部隊,以及核子科技與網路技術人員等。也就是說,今後的政府已不像過去那樣,必須藉由制定更為開明的新憲法才能確保大眾願意接受徵召,或是藉此獎勵且引誘人民在戰時維持效忠。」

所以獨裁者也不怕跟你講「尊重憲法」,反正憲法是它說了算。司法沒有獨立,它喜歡的話把憲法解到顛倒黑白你也沒奈何。

#2511 「美國的開國元勛也刻意把聯邦憲法的修改門檻訂定得相當困難。自從二次大戰以來,美國憲法只經歷過五六次修改,而且自從一九九二年之後就再也沒有調整。我們幾乎可以這樣說,過去數十年來蔚為美國特色的政治失能與妨礙社會正常運作的政治分化,原因之一就是這部在一七八七年由大量退伍軍人於費城制定的著名憲法,到了現代已經太過老舊也太過有限」

憲法太柔會失諸不穩,太剛也會失諸落伍。

#2525 「由於俄羅斯憲法確實是一部成文憲法,其印刷版本能夠以低廉的價格輕易取得,因此同樣能為承受壓力與匱乏的人所用。」

不一定有用的,需知道世上有的是法院無權解釋憲法的國家。

星期六, 11月 29, 2025

無國籍


Mira L. Siegelberg《無國籍﹕一部關於身分、人權與國家主權的近代史》(Statelessness : A Modern History),堯嘉寧譯,新北﹕八旗,2023

這些年我們可以見到,「國籍」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有些人本來擁有的國籍不被承認,復被強塞一個他們不想要的國籍﹔也有些人想要一個國籍而不可得(而另一些人就唾手可得)。更例外者,是有些人連國籍也沒有。

「例外問題」,通常即是最麻煩的問題。在一個絕大部分人都有國籍的時代,「無國籍」的人即是「怪胎」。無國家保護還算了(對於某些國家的國民,它不「保護」你更好),在寄居國也無法取得任何福利,甚至連基本信任也沒有被當成麻煩分子,地位可能比難民更差。(雖然本書亦把難民視為某種「無國籍」者,因為他們脫離了國家管轄。)

無國籍主要是一個近代的問題,因為古代「國家」沒管那麼多,也沒有至上地位(例如西歐有「天主教徒」、中華有「天下」概念)。直到近代西發利亞主權體系建立,國家主權變成至高無上,國家功能也開始越來越多,國籍問題才變得重要。又因為近代民族主義興起,過去民族混居的地區紛紛成立民族國家,這些民族國家為了自我「純化」(否則就算不上「民族」國家了),對少數民族不賦予國籍並施以歧視政策(甚至迫害和驅逐),令他們處境比身處帝國時代更艱難。

本書就是講述一戰後(一直到二戰後)製造「無國籍」現象和概念的過程,和各方人士不同意見的碰撞。有些專家試圖借「無國籍」現象擴張國際機構權力、並打破「國籍的必要性」(例如乾脆讓國際組織管轄和代表這批人)。可是既然「國際」組織都是主權國家之間組成的,它們自然不會讓你打破其壟斷。於是「無國籍」只能被減少,但永遠是個問題。

先前讀人家的博士論文(207862字),看到結語只是一半多一點,後面全是註釋(註釋少人看,紙本書中通常都會縮小宇體和行距,擠在一起減少篇幅,但電子書中就會跟內文字體行距一樣)。原本已經以為很誇張,怎料本書(205880字)更誇張,為甚麼讀來讀去進度棒都不怎麼動﹖原來讀到結語和致謝也只有30%,後面都是註釋。從好處看就是不用被嚇怕,其實沒那麼大部難骾。

本書是讀墨2025國際局勢馬拉松選書之一,在1/12前仍可開書參賽。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如果閣下有興趣讀電子書,經本文連結 https://moo.im/a/alruRU 購買,本人將獲得平台回饋。當然看倌不一定要經這條連結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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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26 推薦序「每位離難的港人」

大概是「逃難」之誤。不知台灣那邊用國語或閩南話怎樣說,但如果用廣東話,「離難」聽起來跟「罹難」(死於災難)相同。

#36 「我們這些「以保護人權而成立的組織」」

可以是「為保護人權而成立的組織」或者「以保護人權為宗旨的組織」。

#75 緒論「國籍這個法律類別也為帝國強權提供了法律機制,讓帝國可以聲稱對臣民擁有統治權,而毋須授予他們完整的公民政治權利。」

正如香港。

#83 「第二次世界戰」

世界大戰。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有大量政治上無家可歸的人出現,她將這回溯到是因為十九世紀後期的歐洲帝國主義、資本主義和泛民族運動破壞了啟蒙時代的公民權,以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想。」

民族主義的後果。

#127 第一章「隨著國家安全漸漸優先於私人企業,個人和企業也必須清楚地為自己貼好標籤。CEAG和德國股東劃清了界限,重新組成一家純粹的「英國」有限責任公司。」

現今亦然。

#140 「條約中允許德國政府用國民的財產來償還戰爭債務,並授權英國政府自動占有居住在大英帝國境內的德國國民之財產。」

問題是為何國家憑甚麼要國民代它償債。當然在主權無上論而言是可以的(它甚至可以沒收你的資產拿去還債),但國民並不必然都支持國家的政策。

#145 「從英國法院的角度來看,過去從未尋求新國籍的人會被直接推定為絕對不會完全放棄先前與敵國的法律連結」

#156 「斯托克的律師還提出了更有力且論證更仔細的論點──即各國對於制定與解釋該國的歸化與剝奪國籍的管理規則具有知識的優先權。」

兩者都是合理的說法。

#160 「無國籍者在法律上就與擁有法律權利的外國人是同義詞。」

只是沒外國政府保護的外國人吧。

「如同羅素的總結所說的,這些論文包括了許多具有模糊性和彼此矛盾的觀點,所以雙方都可以在國際法中為其論點找到支持。」

如同絕大多數的經典。

#160-165 「羅素沒有理會國際法的權威學說,他的判決是以一般常理作為基礎,他所舉的事實承認無國籍已經成為整個歐洲的常態,這個類別已經滲入政府的日常談話和行為當中了。例如德國和丹麥之間的一個條約中出現了「staatenlos」這個詞,德國警方在發給斯托克的身分文件中,也用了同樣的詞。」

某程度上是一種普通法式的進路。

#165 「英國法官無法決定他國國籍法的合法性,這確認了國際秩序的願景是由同樣擁有主權的實體所決定的,每一個實體都會要求自己的法律決定受到尊重。」

這是因為承認「主權至上」,如果承認「人權至上」又會有另一種看法了。

#188 「公海概念可謂萬國法的中心,是一個不受到主權控制和競爭的空間,在海爾的道德敘述中,它似乎成了一個殘酷的笑話。諾蘭可以自由地存在於海洋中央,但是與此同時,他也失去了被定義為人的特質。」

但明明船就是領土。
就算出了公海,人在船上也受註冊國法律管轄。雖然跟「山高皇帝遠」一樣,就算你跟巴拿馬總統沒交情,現實中巴拿馬也未必有空去管船上發生的事。

(抑或在這個故事書成的年代,國際法還未有相關規定﹖)

#194 「任何一個國家對於取得和剝奪國籍的事項都沒有終極主權,因為其他國家可以不承認該國有權利逃避對人民的責任(如果該人在其他地方都無法主張合法身分的話)。」

今日亦然﹖(雖然現在的國際公約進一步減少產生無國籍者)

「現代國籍法形成其特徵──以政府立法來規範國籍的取得和剝奪──是為了對應於要顧慮居民可以主張來自其他政府的保護,而各國發展國籍法也是為了回應其他國家對其國民的主張。」

這是個我想很多人(包括在下)沒想過的主張。不過也很合理7,畢竟在中世紀/民族主義前的歐洲國家往往橫跨很多不同族裔、而同一民族的地區又往往由不同國家分割統治,結果建立民族國家後國內有不少國民仍可能被鄰國聲稱為自己的國民。

#213 「羅馬尼亞以猶太人在該國屬於外國人為由,否定了猶太居民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但猶太人還是要接受徵兵。」

這是輸打贏要,既然不是公民就沒理由要被徵兵。

#234 「正如考德特所主張的,美國最近對原住民的法律待遇表明他們正在轉向這種邏輯。他寫道:「我們可以確定地主張美國國旗下不只有美國公民,還有美國的『國民』,或是效忠於美國、但是沒有公民特權之人。」」

正如英國國籍法的複雜情況。

#244 「他深刻地思考過羅馬尼亞猶太人的政治命運,得出的結論是國際法顯然無法保障人類的權利。只有國家的保護才足以賦予權利。」

而國家也不保護,那又如何﹖
這就是主權至上論的盲點。

#266 「開羅的英國陸軍部(British War Office)在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去函」

難明的是英國陸軍部(War Office是陸軍部沒錯)為何會是「開羅的」,懷疑原文是指陸軍部駐開羅的官員/辦公室。

#276 「公共受託人的代理人則主張請求人用來證明自己已經放棄先前國民身分的文件無效,因為核發該文件的匈牙利革命政府事實上並不是主權國家。」

相信原文應是 attorney—代表律師。

#293 「無國籍與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出現的其他新形態的國際身分不同,它不被視為國際法律秩序的產物。如果對無國籍做正式的法律承認,它就會成為法律學者的有力理論資源,讓其支持國際法對國內法律制度的終極權威。……從國聯的角度來看,無國籍威脅到該組織想要在國際和國家權力範圍之間建立的脆弱界限。」

本書故事基本上都是在這一點上。

#307 第二章「委員會本身有權像公民政府一般運作」

Civilian authority / government中譯應為「民政府」或「民事政府」,與「軍事政府」相對(也簡稱「軍政府」,但維基百科用來專指政變搞獨裁的那種)。

#308, #797 「難民事務高級委員會(High Commission for Refugees)」

通常會譯「高級專員公署」啦。

#333 「國聯的官僚組織因著這些渴望而守護著和平與自由的夢想,尤其是它成立時帶來的世界政府的夢想。報導國聯發展的記者邁爾.傑克.蘭達(M. J. Landa)回想起當時有「一種病態的恐懼,害怕國聯會變成一個超級國家──就好像它是一個實質存在、並且有著自己靈魂的實體。」」

其實後世對歐盟的懷疑反感亦然。

#343 「帝國被鼓動要承認民族團體是帝國政治的一種形式,而不是以革命運動將帝國裂解為各自為政的主權州──民族自治通常不是指最後一定要達成主權獨立的目標。」

本來是這樣,但主政者的統一欲通常會令後者變成事實。

#343-349 「一開始認為歐洲的和平與猶太人的生存要取決於帝國能夠維持。一旦個人缺乏帝國的公民身分保障,那些被認定為某些民族團體或是宗教少數族群的人,就將在新國家的疆界內變得無依無靠」

當原帝國內的各民族獨立之時,更小的少數族群在民族主義狂潮下反而更沒保障。

#349 「瞄準猶太人的大屠殺報告進入凡爾賽的審議之後」

一戰後的猶太人大屠殺是指哪宗﹖平素對二戰的大屠殺聽得多,一戰的反而沒聽過。

#358 「流亡者包括白俄羅斯的官員及其家人,還有平民,他們之中有許多人都是前帝國朝廷或政府的文官。」

應為「白俄」,因為與共黨「紅軍」作戰者被稱為「白軍」,所以連帶其餘逃離共黨統治的俄國人統稱「白俄」。跟身為國家的「白俄羅斯 / 白羅斯」是兩回事。

#2136 註32「「政治」事項是針對資源分配和統治本質進行的政治爭論,而「技術」事項則是有賴於除去政治考量和衝突的程序」

所以大部分的事其實都是「政治」的。

#373 「南森強調援助難民的安排應該被理解為人道主義,因此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有鑑於布爾什維克革命後加速了意識形態的衝突,所以這個聲明格外重要。把技術行政的領域與更為混亂的政治世界區分開來,代表一種要強加秩序的做法。聲稱技術性、中立性和專業,成為國聯官僚、律師和經濟學家的標誌。」

後來的聯合國和歐盟亦如是,而以技術問題迴避政治爭拗,往往也成為民粹對官僚更為憎厭的原因。

#408 「備忘錄的結論是無論如何,該組織無法依據任何國際法阻止國家剝奪一個人的國民身分(就算他們沒有得到另一國的國籍),也無法依據國際法為國家創設義務,責成各國對沒有國籍的人授與國籍。」

可悲地這也是事實,畢竟無論國際法還是國際機構名副其實都是「國」際的,是由主權國家所授權,無法越過它們行事。所以主權至上論者才振振有詞。

#412 「人類可以透過協調立法,慢慢地消除這種異常現象。這樣的計畫符合私法領域的一種思想風格。十九世紀的法律思想認為,公法不一定要有體系上的一致性,因為可以假定該法律源自主權者的命令。相較之下,私法則優於主權者的命令、可以超越國家。它越顯出內在的理性和一致,就越不受國家裁量權的支配」

真的嗎﹖私法也是由國家決定和執行的呀。

#419 「委員會建議了幾項條約,最終目的是要求各國在授予國籍時採用共通標準。這樣編纂的法典被預期可以消滅無國籍狀態(至少不會因為彼此的國內法衝突而產生無國籍狀態)。……法律學者所做的工作是搜集材料並加以組織,其方法將有利於協調各個國家的努力,讓各國對取得和剝奪國籍的立法更為完善。」

有點像美國國內的狀態,他們就是各州法律各有不同,所以要費很大努力讓各州法律相協調。

#2271 註68「國際聯盟在一九二一年介入,將奧地利從惡性通貨膨脹中拯救出來,之後國聯也一直是主要的經濟參與者,直到一九二六年才正式退出國家的經濟干預。國聯的財政援助計劃是債權人強加給主權的侵犯,類似於早先埃及發生的殖民先例。」

令人想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

#449 「以色列宇宙聯盟[Alliance Israélite Universelle]」

譯成「宇宙」未免太搞笑(有外星猶太人﹖),這裡 Universe 通常都是譯「環球」吧﹖(如環球片場、環球小姐、環球唱片……)

#470 「俄羅斯難民在中國的生活特別說明了許多人期待國際機構填補他們失去的帝國特權。俄羅斯難民力圖要中國法院維持他們以前身為俄羅斯帝國臣民所享有的域外法權地位。」

竟然逃難當難民還想要特權。

#477 「甘地在他的週報──《年輕的印度》(Young India)──中引述歐洲有越來越多無國籍者,用來證明歐洲文明的衰落,以及歐洲建立的國家模式日益式微。」

結果剛好相反。

#485 「他與猶太世界救濟會議(Jewish World Relief Conference)的成員有齟齬,因為該會議的成員希望南森辦公室在難民事務高級委員會下單獨成立一個猶太人部門,承認猶太人和非猶太人難民有各自的獨特目標。」

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最特別。

#542-547 第三章「戰爭爆發之後,歐洲的國際律師團體遭到國家收編,這對該職業的法律和道德抱負似乎是一項悲慘的打擊。」

所謂「依家打緊仗」就是這樣,以例外狀態去破壞一切制約。

#551 「新的波蘭國和新生的烏克蘭國彼此爭奪邊界地區,因而造成脆弱的政治局勢。」

所以同背景也不一定是盟友。(這點在《民族重建》有詳細討論。)

#556 「勞特帕赫特的論點是,國際法會呈現出與國內法相似之物:條約類似於契約,領土法就是財產法。勞特帕赫特認為國際組織的成長,意味著規範國家與國際社會機構間關係的法律,會逐漸變得像在國家內部施行的憲法和行政法。戰後設立的機構(例如常設國際法院)開始生產國際法的學說內容。索賠委員會和仲裁為國際律師提供了許多判例法,超過他們以前的所有見聞。」

可是國際機構始終不如國內機構有強制執行力。雖然各國遵守國際法的時間多於違反的時間。

#575 「擁有和管理企業的真人被法人(例如股東所擁有的商業公司)所取代了。」

但變成容易規避責任。

#579 「不斷擴張的領土型主權獨立國家當然是自成一類的政治實體;不過像是麻薩諸塞灣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以及東印度公司這樣在早期現代歐洲出現的法人,也表現得像是國家,並且最終成了國家。梅特蘭借用進化論的隱喻,來說明如果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其實很難將國家的自然歷史與其他類團體的形成截然二分。換句話說,公司實體可能在開始時僅是法律的產物,只由其原初行為或特許而取得生命,但是它們可以演化成具有獨立生命的自主行為者。」

這個團體演化成國家的想法很有趣。

#582 「工會的獨立生命似乎為勞工帶來一種權力,而在二十世紀初越演越烈的勞資糾紛中,倘若他們需要依賴國家的話,就不會有這種權力了。」

後來亦被國家吞噬了﹖

#584 「社會國家的基本特徵之一是源於工業、勞工或特殊利益的法人團體興起,各個團體都代表是一個法律主體。」

這就是法團主義(功能組別的基礎)的背景﹖

#590 「杜威認為公司──如果把它想成是國家權力創造的準公共實體或是法人──的權力範圍是一個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本體論的議題。使公司符合民主,是對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對公司的本質)進行政治控制。」

所以公司仍是「公共」的。

「戰時判決對公司股東和公司法人實體做出的區別──公司股東仍保有國家隸屬,公司法人實體則可以遠離國家的衝突。在戰爭期間,有人認為企業不會因為與敵國有所連結而墮落。」

不是看註冊地嗎﹖

#628 「中歐出現的大規模無國籍問題本質上就是政治和憲法問題,例如新國家在國際法下的地位,以及繼承國和它們所繼承的帝國之間的法律關係。」

結果類似情況在蘇聯解體後又發生,這次是住在新近獨立/重新獨立國家的俄裔人公民身份。

#669 「凱爾森反對認為一群人的同一性會是「真實」的,他堅持一國人口的統一性只是源於他們的行為受到相同法律秩序的規範。」

話雖如此,但除非我們把「文化」也視為一種法律秩序,否則「一群人」就算散佈到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還是有部分行為會一致。

#681 「民族國家是在皇帝的權威下建立的,舊奧地利國解體是他參與的最後一幕。」

這某程度上是真的。

#775 第四章「各國的代表聚在海牙,討論是否可能用一部共通的法典規範國籍事宜,而這些代表與美國的利益相同,都希望國際能夠將其對各別政府在國籍的立法方面的介入,達到最小化。」

個別。

#787 「美國國會已經把所有國籍相關的條款編成法典。這項立法最終形成一九四〇年十月的《國籍法》(Nationality Act),該法規定已歸化的公民若在外國居住滿三年,就會自動喪失公民身分。」

歸化後離國三年就會失去公民身份,商人怎麼做生意﹖

#792 「他們希望解決的問題之一,是究竟是否要保留全帝國的同一國籍。官員的戰略是認為必須確保國際法承認「英國聯邦獨特條件下的特有制度,即承認兩個國籍──一是出於某些目的的自治領國籍,另一個則是為了其他目的的英國臣民『共通身分』」。」

即是後來的英聯邦公民。

#809 「這項立法把德國猶太人變成「統治對象」而不是「公民」,蓄意抹殺了公民解放和政治平等的歷史,在實際上把公民變成納粹政權的殖民對象。」

現在還有。

#852 「英國在希臘的難民安置委員會(British Refugee Settlement Committee in Greece)」

是「駐希臘」吧,畢竟那些不是「英國在希臘的難民」而是英國在希臘派了一個委員會安置難民。

#865 「要理解政治,就需要面對它代表意志的衝突這一事實」

更重要的是利益的衝突﹖

#884 「當時代的「普遍幻想」認為法律代表的領域在道德上高於政治;法律換個方式就是政治,而法律的獨特之處在於它能夠為政治社會賦予穩定。……卡爾很有說服力地論證許多歧視行為都是合法進行的:「依照法律剝奪猶太人的財產,這本身並不比直接派衝鋒隊去驅逐他們更為道德。」」

現在還有不少人有這種幻想。

「相較之下,聯合國就是建立在一個比較現實的原則上,由幾個大國繼續負責確保維持和平與現狀。」

其實也不太行,只是承認政治現實而已。

#888 「在一九三八年之後,問題變成猶太人是不是還能夠算是正式國民,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了所有可見的政治保護。但是從德國國內法的角度來看,他們從未失去對德國的忠誠義務」

即是有義務無權利的可恥狀況。

#937 第五章「看到那些還與納粹國家保持形式上連結、但已失去國籍保障的人所面臨的真實困境,我們知道國家成員身分的標記本身就已經成為危險的虛構,與任何有意義的真實都已經脫節了。」

而他們還不承認這是主權至上論的問題﹖

#949 「一旦剝除裝飾和誇大的部分,國家就嚇不了人了。」

尤其是表面很強大的那些。

「過度的國家權力是出自人類想將神聖權威和權力的幻想投射到國家的衝動。」

於是人們在一個無神論的國度造神。

#959 「美國對戰後秩序的願景包括提升國際法以限制國家行動,以及不干涉原則。重振和加強國際法意指國家主權將受到國際的法律秩序的限制,而且每個國家都有不干涉其他主權國家內政事務的法律義務。」

那麼基於人權介入的理念呢﹖

#968 「該組織有另一名成員私下反對委員會將國籍認為是每個人最重要、普遍並且當然具有的條件,因為這代表接受個人權利要奠基於國家主義的基礎之上。」

某程度上正是如此。

#978 「如果國籍的確是個人和享有國際法利益之間的樞紐,那麼個人就有權訴諸國際法的保護、抗拒國家切斷這種連結。因此,他主張必須承認個人能夠對抗自己的國家是一種國際權利。」

可惜這種「上訴機制」並沒有實現。

#984 「自由法國的司法長官後來在一九四三年寫了一封密函給卡森,表示維琪政權在一九四〇年七月的剝奪國籍法令應該在解放之後依然有效。法國戰鬥人員協會(Society for French Combatants)舉行了一場會議,研究戰後秩序的知識和法律面問題,該組織宣告「個人對國家享有權利」,且「國家也是人民的權利。所有人都有融入某個國家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被剝奪國籍──除非他們擁有另一國國籍」。」

為何會承認傀儡政權的決定﹖

#990 「一九三八年提出建立北大西洋民主國家聯邦聯盟的提案,展望有一個共通的公民身分和共同貨幣」

如果成事的話就不只是「歐盟」而是「歐美盟」了。

#999 「這類計畫並沒有與美國和蘇聯達成合議──這兩國已經開始設想戰後的國際組織會有不同的基礎。羅斯福和史達林反對流亡政府和歐洲抵抗運動的成員提出的戰後聯邦計畫。實際上,他們提倡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要確保國際國家體系的安全,就必須維持國家邊界的神聖性。」

事實上必然繞不過他們。

#1010 「蘇聯堅持流離失所的人不是無國籍者,而是應該被遣返的國民。流亡國外的法國、比利時、荷蘭和義大利人都很快就回國了,而東歐的流亡者則經常抗拒遣返,直到一九四七年中期,該政策終於被放棄並改為支持重新安置。在雅爾達協議之後,美國、法國和英國當局不顧強力反抗,開始協助遣返蘇聯國民。」

其實等於送他們去死。

#1034 「堅持無國籍也可能會有益──如果失去的國籍本來就不能為該國國民帶來安全。」

其實至今亦然。

#1043 「對英國人離開後的適當權力分配和組織進行了辯論。那時候,聯邦結構還是談判的一部分。究竟是要把權力集中在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以民主投票決定其合法化,還是要承認印度穆斯林獨立建國、把權力劃分出去?真納在一九四〇年代追求的聯邦形式確保了省級的自治,而且有以穆斯林為團體的代表。但是等到印度在一九四七年獨立時,尼赫魯推翻了甘地對主權的願景(要以村莊為基礎、自下而上),接受了現代國家和壟斷的主權,尼赫魯認為這才最有利於加速計畫經濟的發展。」

即是他們自己推走回教徒,就像現在的穆迪想搞印度教獨大一樣。

「勞工和社會主義政府戰後隨即在選舉中取得成功;戰後的歐洲保守派為了應對此事,便轉向人權和建立超越國家的法律機構。」

可見一開始的全球化和國家主權外的人權機制,其實是右翼主催。只是當這套權利為左翼所用的時候,右翼又想反口了。

#1054 「他認為宣言是「一種前進的方式」。這是要讓成員國的立法「符合其中闡述的原則,並在其管轄範圍內成立……以防止或糾正領土內可能發生的侵犯人權情事」中之第一步。」

但執行上無力,無法真正防制侵犯人權。

#1082-1086 「她(顎蘭)在一九四五年的文章〈無國籍者〉(The Stateless People)中,同樣強調新的同化現象在現代歷史中並不可能發生」

為何如此斷言﹖

#1086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沒有取得公民身分的人通常是少數族群的成員,他們在中歐的新民族國家面臨歧視,因為這些國家將生活在境內的少數民族成員視為對領土主權的威脅。同時,由於多數民族的成員在其他國家又是受到保護的少數民族,這為修正主義擴大國家領土的主張提供了依據。」

民族主義帶來的問題。(在帝國主義時代當然不會沒歧視,只是帝國主義本質上是多民族的,就算有一個主體民族也不會期望沒有少數民族。而且因為立國通常並不憑藉「民族純正」,比較少特別把少數民族視為對本國族「純潔」的一種威脅。)

「地下運動提出的歐洲聯邦理想──這些地下運動是為歐洲人民的聯邦而戰,他們想要「斷絕」國籍與領土的連結。這個提議認為民族團體在更廣闊的憲法架構內可以保有政治上的自治。」

後世歐盟即如此,尤其是神根公約讓歐盟公民可自由移徙。

#1086-1091 「多樣性本身就構成了和平的條件,因為人們是透過與特定群體的共同特徵或自然連結找到共同體。倫納想像可以由憲法和法律秩序來規範這些共同體的關係。聯邦制可以將民族群體的集體精神生活與國際的穩定加以結合。」

只能說到現在還未行得通。

#1091 「鄂蘭認為民族國家會創造大量的無國籍者,而歐洲的人民聯邦則不會造成同樣的排他困境。……聯邦制可以恢復無國籍者「不可剝奪的人權」……她以這個選項直接回應同盟國欲轉移人口、建立更為同質性的民族國家的提議。」

結果無法實現。至少蘇聯那邊是要求建立民族國家,甚至在控制範圍內「自製」民族國家。

#1099 「宣言的矛盾之處在於它宣稱權利是普世的,但是除了透過特定國家成員的身分來保障權利之外,宣言中沒有提供任何制度性的措施來確保個人能享有這些權利。」

正是如此。不過也不奇怪,因為這份宣言是在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場合通過,這些「國家代表」自然不喜歡自己的主權專斷權力被繞過或凌駕。除非能把「國際組織」改組為「世界組織」,繞過「國家」的單位,否則就無法避過這種「國家功能組別」的權力壟斷。但這一點相當不可能實現。

#1116 「他們終究還是必須容忍彼此作為鄰居,而且本來就沒有人比其他人有更多權利享有地球上的一席之地。」

總有人否認這一點,這就是人類「自古以來」危險之處。

#1152 第六章「有數十萬中國大陸人逃到香港和台灣。」

#1299 「聯合國發起了世界難民年(World Refugee Year),在一九五九年籌集資金為四個指定的流亡族群提供援助──他們分別是歐洲難民、中東巴勒斯坦難民、香港的中國難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俄羅斯難民。」 

相對於本段前後提及的印巴、以巴、兩韓衝突,這批大陸人好像反而沒被國際組織當成難民﹖雖然網上找到學生報告說國民政府在聯合國推動決議承認他們是難民,但好像沒聽過聯合國來救濟他們﹖之後再找到《光華雜誌》說聯合國曾派過補給品,後來再由國民政府的救總接手。

#1152 「聯合國內部對於定義廣泛的無國籍問題的普遍關注──包括因為前帝國殖民地獲得獨立,有越來越多人不再具備受到帝國保護的地位──導致英國官員得仔細權衡後帝國在國籍問題國際化之後的潛在危機。」

搞帝國時就不會想這些問題。

#1217 「她在芝加哥大學的同輩人長期以來一直批評國家以社會福利的名義擴張。」

即是芝加哥學派﹖

#1267 「文中指出法律秩序是根據規定的規範性和強制力來管理人類行為,不過這個秩序的基礎必須由一種共享的價值體系構成。他回顧了國際法的發展,得出的結論是「基督教歐洲的區域法」是在國際聯盟時期擴大的。一九四五年之後,支撐這種擴張的基本信念和情感崩潰了。因此昆茲促成了國際法解體的論述,他認為法律規章必須以更深層的社會連結作為基礎才會有效。……隨著聯合國的會員國數量在解殖期間漸漸增加,卡恩和包括昆茲在內的其他國際秩序的評論家都認為所謂真正的國際社會在外觀上已是分崩離析了。」

某程度上也呼應了戰後殖民地相繼獨立並加入聯合國後,聯合國越來越難達成共識的狀況。

#1269 「德國無法保護阿道夫.艾希曼免受以色列的審判。既然國籍必須「真實且有效」,而且能夠表達「社會事實」,那麼德國就不能對艾希曼進行外交保護,因為雖然艾希曼以技術面而言還是德國國民,但是他與國家的實質連結已經因為納粹政權戰敗而被切斷了。」

竟然不是先跟阿根廷切割掉,因為他從來沒加入阿根廷籍﹖

#1294 「國家方面其實沒有什麼意願接受國際法委員會的提議,把公約的相關解釋或適用爭議交給特別成立的國際法庭裁決,更不必說根據公約讓個人(即使只是間接的)交由這類法庭來裁決他們的國籍主張。」

這是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政治」必然結果。

#1306 「負責內政部國籍部門的律師J.M.羅斯(J. M. Ross)寫道,「英聯邦公民」的概念現在是一種無法持續的法律虛構,因為英聯邦是由獨立的國家組成,而不是一個聯邦政府。羅斯的結論是,沒有單一聯邦國家公民身分的英聯邦公民代表一種脫離了社會或政治現實的「空洞概念」。」

某程度上是。最後變成了只是基於往日共同背景而給予的政策優惠。

#1323 結論「並估計有五百七十五個潛在國家」

這個數字從何而來﹖畢竟現有的主權國家已經把全球土地瓜分殆盡(除了南極洲的主權申索被凍結),除非把現有國家大量分裂,否則怎可能多製造幾倍的國家出來﹖

#1336 「一個國家中合法居住的非公民所享有的保護,可能比暴力政權下的國家公民還更多,而那些與某國保有技術上法律連結的人,可能實際上缺乏與該國的所有實質連結。」

大家都見到了。

#1346 「在似乎不太遠的未來,當整個國家──密克羅尼西亞、馬爾地夫或吐瓦魯──都被淹沒時,失去依靠的人口在當前制度下將無法享有任何政府的保護。因此,他們會成為「事實上」的無國籍者。」

的確,現在的國際政治還未處理到這個問題。或者他們會演變成像天主教廷或者馬爾他騎士團般的主權實體,但保留在聯合國大會的代表權。

星期六, 10月 11, 2025

法線不能向後移


法庭線《法庭新聞怎麼做﹖《法庭線》編輯記者思考手記》,香港﹕不停機,2025
(書中標註的出版社是「不停機工作室」,網上書店大多記載出版社為「留下書舍」,兩者地址相同。)

去年剛出版《公民司法認知》,網媒「法庭線」今年再接再勵,把報導背後的記者感想結集出版。標題「法線不能向後移」是創刊時編輯自己搞的梗。

當然內容有些可能在網上已經見過,例如一些知名案件「主角」在「庭外」的身影和經歷。有些可能也公開過,但可能受制於演算法而沒能見到的,例如記者感言,甚至是採訪部署的回應。有時候無法提供讀者想得知的詳情,只因為案件太多,不夠人報導。

正如書中所言,這個時勢搞網媒並不容易,而且還是專注做法庭新聞的網媒。不只每天報導審訊,還要向讀者整理分析案情,也不容易。出書也不失為一種幫補方法,值得支持。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六, 6月 21, 2025

法官的日常


P律師《法官的日常》,台北﹕時報,2023

P律師是個在面書開專頁刊載漫畫的台灣律師,因為漫畫內容幽默有趣,應該很多人都看過了。

內容大綱其實看封面就知道,作者告訴你法官只是以法律維生的普通人,脫下法袍後一樣會去買菜,一樣會收到詐騙電話,一樣會有各種生活煩惱。
(這個「地中海法官」是作者筆下常駐主角,讀者印象深刻到甚至有見到P律師真人首先問「你不是禿頭的嗎﹖」這分明就是閱讀理解出問題了﹕P律師又不是P法官。笑﹗)

當然內容就不會只是描述法官去買菜(這的確是其中一篇的梗),更多是作者耳聞目睹的法庭眾生相。平素「生不入官門」的一般人,對這些實例可以想像,但沒有實感,透過律師筆下的故事觀察,就會發覺「果然如此」,或者「原來如此」。

鄉民習慣,只要判決不合鄉民正義觀,便逕以「恐龍法官」嘲之。法官、檢察、律師都好,恐龍固然會有(各行各業都會有),但也有很多是對法律不熟悉,不理解法理而抗拒了解。書中也有不少實例講解,法界中人對一宗案件,考慮點往往與鄉民不同,結論自然有不同。

二百多頁的小書,每篇兩頁,一邊漫畫、一邊文字,當然不可能事事詳細解釋。讀者若是被釣起興趣,自然會另找途徑深入了解。作者繼續用有趣的漫畫引發大眾興趣就好。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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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p.29 的確很多人沒留意到的是,律師抱著「幫法官解決問題」的角度去思考,比較有機會得到法官的認同。

p.45 如黃榮堅老師在《靈魂不歸法律管》中寫的「在法律中更嚴重的是,掌握法律權限的人可以自己制定法律或自己解釋法律,那麼一旦魔鬼掌握法律權限,任意扭迪正義,法律也拿魔鬼沒辦法。」

不用解釋。

p. 101 作者提及在法院餐廳遇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不同。法官一個人吃飯,除了因為法官通常一個人開庭,難跟其他法官湊在一起,更大原因可能是避嫌。如果按香港的規矩,理論上法官不應私下跟兩造接觸(要見的話只能約到內庭一起見,以示公平),看書甚至說有些法官避嫌到,進入外界餐廳見到其中一方的律師在吃飯,自己還趕快離場找另一間。(理論上沒跟他同桌也沒交談沒犯規,但被人懷疑就不好。)

我看方便避嫌,似乎連法院餐廳都分開法官和其他人的房間比較好啦。(反正英國習慣連軍官、士官、士兵都要分三間餐廳,現在香港紀律部隊亦如此。當然軍人不是為了避嫌,而是因為古代軍官都是貴族,根本不會跟庶民士兵同場吃飯啦。)

p.115 香港人會覺得用「尖東忌廉哥」這類「霸氣盡失」的名號行走江湖是笑話。但原來台灣的騙徒改暱稱大都是柯南、小智、皮卡丘這類卡通角色。

p.158 「判他贏就是正義,判他輸就是不正義」這點非常真實。
不用當法官,在學生會的代表會工作過就會有親身體會了。

p.215 「聲請」不同於「申請」這點真的一般人不會知道(在下也不知),所以值得解釋一下。
不過台港用詞似有不同,台灣的聲請英文是petition,聲請人是applicant。這兩詞在香港分別是「呈請書」和「申請人」(呈請書的呈請人是petitioner,申請人是用於動議書motion),而入境處的免遣返聲請叫claim。

星期二, 5月 06, 2025

人命何價


Howard Steven Friedman《人命如何定價》(Ultimate Price: The Value We Place on Life),洪慧芳譯,台北﹕臉譜,2021

兩年前就讀完,卻一直拖到現在(皆因看書快過寫書介)。直到發現電子書平台版權即將到期不再發售,才匆匆寫下筆記,順道推介。
跟不少台版翻譯書有時喜歡故弄玄虛不同,本書書名十分直白,就是討論「人命定價」的問題。

曾在講邏輯的書中讀到個笑話﹕俗語說錢財如糞土,朋友值千金。作者說既然千金也是錢財,其實邏輯上即是「朋友亦如糞土」囉。(頂多是很多糞﹖)
(又,似乎更多會寫作「仁義值千金」,但不會影響笑點。)
同樣矛盾地,我們總會說人命無價,又說人命寶貴。先不論世上有些人性命賤如泥的悲慘現實,寶貴的東西又怎會無價﹖

無論你想不想,「生命有價」不只是歌名,而是現實。我們的生命早就被各路人馬(商人、政府官僚、學者等)貼上銀碼。只是我們通常沒察覺,直到我們不幸地要把生命值換成錢的時候。

最簡單的,你買醫療/人壽保險或者索償的時候,就是把生命和健康換成錢。你出意外致傷殘要打民事官司向肇事者索償時,法庭要計算你值多少錢。甚至商家設計商品時願意花多少成本提升安全減少風險,也是看法庭願意把你的生命和健康看得有多貴。

甚至只要國家領導人不是瘋的話(顯然瘋的那些,另當別論),要不要開戰攻打別人,也是一場利益和成本的計算。人命在其中也只是「成本」之一。(所以人命越賤的國家越易開戰,人命越貴重的國家開戰通常較慎重。至於美國為何不時開戰,原因之一是她通常以國內「不那麼值錢」的弱勢群體當兵。)

本書篇幅並不長,作者帶大家簡單回顧我們的生命如何在不同方面被貼上銀碼,而這個過程又有多少不公出現。在未遇上不幸之前,我們通常沒想過這些問題。
作者也明言沒有簡單答案,但了解人命定價方面的不公,將是我們糾正不公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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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13 第一章「社會的價值觀反映在定價方法上,也反映在價格上。……⑴人命通常是有價碼的;⑵這些價碼對我們的生活有重大的影響;⑶這些價碼往往不透明,也不公平;⑷這種不公平非常重要,因為價值遭到低估的生命無法獲得足夠的保護,因此面臨更大的風險。」

所以你說得天花龍鳳,如梁啟超說「挑糞和當大總統一樣重要」都沒用,價格反映了大家真正重視的東西。(在下對《成功的反思》建議的看法亦如是。)

#55 「這些價碼參雜了性別、種族、國家、文化的偏見,往往使年輕人的命比老年人貴重,使富人的命比窮人貴重,使白人的命比黑人貴重,使美國人的命比外國人貴重,使親人的命比陌生人貴重。」

我倒思疑「年輕人的命比老年人貴重」這一點在中國是否一樣。

#130 第二章「美國軍隊迅速前往阿富汗……看著他們遠在地球的另一端閃避自殺式轟炸機」

相信是 suicide bomber (自殺式炸彈客)的誤譯,恐怖份子何來有轟炸機。

#237-277 「對那些選擇把更多時間花在家庭上、而不是拿來賺取收入的人來說,九一一賠償公式賦予他們的生命價值少了很多。此外,這個公式也懲罰了那些工作對社會比較有利、但薪酬較少的人。」

唯GDP論者有同樣的盲點,結果照顧家庭和社區的人(後者如清潔工和救護員),受重視程度遠比只會炒賣的投資銀行家低。

#277 「另一些人指出,有些受傷的倖存者得到的賠償金逾八百萬美元,比任何獲得死亡賠償的家庭還多。任何會讓受傷賠償金高於死亡賠償金的方案,會遭到批評也是應該的。」

這的確會令人想起北方流行那種「撞傷人不如撞死人」的想法,因為死者賠償長期偏低,反而傷者需要長期治療賠償總額倒較高。

#402-422 「在許多領域,人們支付的意願與收款的意願往往大不相同。換句話說,一個人願意收十萬美元以暴露在一定程度的風險中,和一個人願意付十萬美元來降低同樣程度的風險,兩者的機率是不同的。後面的章節會更深入探討,一個人的行動不會完全依循風險的估算。」

還有更大的問題﹕風險承受的意願不會是線性的。
例如在2020年疫情最嚴峻時染疫,病情可能很嚴重,那麼為了降低風險我們願意花很多錢,例如高價搶購口罩和消毒酒精。如果換到現在,染疫的機會和後果(=風險)輕得多,那麼就算同樣的行為(使用口罩和酒精)降低風險的幅度相差不大(雖然同一行為在疫情期間降低風險的幅度應該會比現在多),我們願意支付的價格也會低得多。疫情高峰過了後,就算口罩令未解除,都沒人炒賣口罩了,除了因為供應增加,亦因為人們心中願意支付的價格沒之前那麼高。
簡單說,當風險本身越高,人們為了降低一定幅度風險所支付的價格,會比風險本身低時高得多。

#471 「反對這種方案的人可能說,這會過度補償低收入罹難者的家庭,同時可能為高收入罹難者的家庭帶來困難。他們可能說,對失業或從事低收入工作的罹難者家庭支付數百萬美元,相當於讓他們中頭彩。」

對這種人最簡單的反駁就是﹕你覺得是頭獎,那麼給你中囉。
你以為人家像你一樣市儈,想死個家人去收那幾百萬﹖

#849 第三章「在某些情況下,嚴重受傷的人需要終身接受治療,不能再工作,他得到的賠償可能比那些不當致死的人還多。……受傷者的賠償金高於喪命者的賠償金,乍看之下似乎違反直覺,也有點不公平,但這是法律不對生命本身賦予價值的結果。」

正如前述。其實這也正是化武使用的邏輯﹕傷敵優於殺敵。因為受傷致殘的敵軍還會耗用敵方資源照料,死了的反而一筆清。

「在刑事審判中,政府必須「排除合理懷疑」,讓陪審團相信被告有罪。」

應是「確信」,「相信」仍然只是一種 balance of evidence (證據較傾向某方則可接受該方正確)。

#890 「美國的他殺率遠高於其他的富裕國家。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三十六個國家中,只有墨西哥的他殺率高於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的他殺率都是美國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在美國,槍支遠比其他地方容易取得,擁有槍支的美國人也遠比其他地方還多。美國約有三分之二的殺人案是使用槍支。只有一個OECD國家的擁槍率達到美國的一半。有一種推論是,美國人對槍支所有權的重視,超過了他們對那些槍下亡魂的重視。」

其實是很簡單的結論。

「對於「立即死亡」與「幾天後死亡」這種區別,有一種解釋是,也許聖經是想區別故意殺害(受害者立即死亡)和非故意殺害(受害者在一、兩天後死亡)。」

中國古代刑法的「保辜」概念(受傷者在某期限內死亡就當殺人論處)進步得多,鼓勵被告盡量醫治傷者以減輕罪責。
當然中國本身也是個階級社會,殺人的法律責任同樣因階級和關係而異。

#961 「紐約市警局因大眾特別關注這起案子,找來約百名的偵查人員,成立了一個調查小組。52」

這不知是頁數還是甚麼被誤植於此。(不會是註號,因為前一個註已經是108。)

#1004 「如果凶手是陌生人,判處死刑的機率又更高了。」

殺熟人問題會少一點嗎﹖抑或是熟人間較多瓜葛較易找到辯護理由﹖

「黑人遭到誤判的比例過高。國家免罪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指出,在「謀殺定罪」這個情況下,「無辜黑人被判謀殺罪的機率,是無辜白人的七倍」;被判謀殺罪的囚犯中,黑人囚犯其實是清白的機率比其他囚犯高了50%。」

先不談種族歧視,死刑最大問題其實在冤案。就算坐幾十年冤獄還有機會平反,死了就算發現判錯也沒用了。除非我們對正確判案有絕對的自信,否則很難支持無回頭機會的刑罰。

#1054 「那是依賴公派辯護律師的原告所無法複製的」

應為被告。

「警察執行勤務時殺害公民,卻很少遭到定罪的另一個原因是,地方檢察官指控警察時,容易產生利益衝突。畢竟,地方檢察官工作時,必須與警方密切合作,因此起訴警官可能妨礙他們日後有效工作的能力。」

很少人留意到的部分,其實《扭曲的正義》的台灣前檢察官也有提及過,很少檢察官能下決心制衡警方。

#1515 第四章「實施法規的成本通常是高估居多,這可能是因為分析者未能預見技術的進步。然而,高估可能也反映了產業遊說者的影響……許多美國大公司付給說客的錢,比繳給聯邦政府的稅還多。公司把遊說活動視為影響政策與決策的商業投資,那種投資往往會產生很高的報酬。」

正是如此,甚至反過來看,可能是稅太少。(當然這也是遊說的功效)

#1547 「環保局曾試圖把七十歲以上老人的生命價碼定得比未滿七十歲者還低,這樣做顯然不平等,而且毫無事實依據──老人並不會覺得他們的生命比年輕人廉價。」

其實也不然,如果兩人一起死亡,年輕人原本有更長的剩餘壽命,顯然涉及更大損失。只是當中不大可能有公平的估算值。

#1578 「成本效益分析有一個先天的缺陷:不是每個重要的影響都可以量化或貨幣化。這是一個關鍵的限制,它導致重要的東西遭到忽視或低估。」

正是(傳聞)愛因斯坦的那句﹕Not everything that can be counted counts, and not everything that counts can be counted. (並非所有能計算的事物都有價值,亦非所有有價值的事物都能計算。)
量化分析當然很有用,但在社會事務上迷信量化分析,只會忽略了人生中很多無法量化的事。

#1686 「在商業投資的決策流程中使用折現,在數學上是正確的,在道德上也沒有爭議──它只是把所有的成本與收入都轉化為相同的度量單位(現值)罷了。但是,當我們談論的不是金錢的流動,而是人命時,這樣做就會產生爭議了。今天的一千美元顯然比十年後的一千美元更有價值,但是今天的一千條人命是否比十年後的一千條人命更有價值呢?……當我們對拯救生命的效益賦予「非0%」的折現率時,這種成本效益分析是明確地假設:未來的人命價值低於今天的人命價值。這是一種危險的假設,因為它會自動促成短視近利的決策,忽視未來世代的利益與福利。」

顯然現在的人肯定覺得自己的生命比其他人(尤其是看不見的人,例如未來人)更有價值。(笑)

#1698-1723 「成本效益分析的目的是找出淨現值最大的選項。這種分析幾乎不會關注誰從提議的法規中獲益最多,誰受益最少。……產業的特殊利益團體想為客戶追求獲利最大化,往往有一個明確或未講明的目標,那就是盡量減少法規,同時忽視其產品可能造成的損害,或是把清理的爛攤子轉嫁給大眾承擔。」

礦場即如此。
炒賣出泡沫要納稅人拯救,之後還有臉不斷要求減少規管的銀行業,只是比較抽象一點的例子。

#1962 「為業主創造財務報酬」

應為東主,或股東。(物業的擁有人才叫業主)

「人命的價碼越低,公司越有可能忽視結構性缺陷,等著看它需要支付多少訴訟和解費及罰款。」

所以為何有些地方會比其他地方出產更多有問題的產品,正是因為那些地方人命不值錢。

#2041 「還有另一個不採取行動的動機:十年或二十年後出現長期健康後果時,最初決定忽視風險的公司高階主管不太可能還在那家公司任職。」

但凡大機構,無論是公司或官府,皆如是。除非可以抓出當時的決定者負責,可是在大機構涉及很多經手人就會很難。

#2048 「企業透過成本效益分析法來評價人命的方式,可能在二○○一年菲利普莫里斯(Phillip Morris)委託理托顧問公司(Arthur D. Little International)撰寫報告時降到了道德最低點。那份報告的成本效益分析主張,捷克政府應該鼓勵大家抽菸,因為抽菸者提早死亡對政府來說收入是正的。……這種計算是假設生命本身的生存價值或內在價值是零。在這個分析中,抽菸者代表的唯一價值是對政府財政的貢獻。……這個分析因為把範圍限制在政府的財務金流上,並在毫無敏感性分析下挑一個高折現率,所以分析結論對資助該研究的菸草公司有利。」

雖然之後惹起眾怒後收回,但當初敢拿這份報告出來,證明了那些管理層的(缺)道德水平。

#2245 「資本主義以及它對利潤的追求,是促進經濟成長與發展的強大動力。資本主義有助於推動健康、教育、財富的改善,但它也有可能造成破壞。這裡的破壞不是商業雜誌上吹捧的創造性破壞,而是真正的破壞。一味地追求獲利,不受法律與道德的約束,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痛苦與死亡、環境破壞、病態的短視近利。」

正如《資本的世界史》指出,短視放鬆規管讓企業短期大獲其利,最終結果都是搞出大問題,企業解決不到要政府進場,全民付鈔收場。(然後他們還好意思要求減利得稅)

#2472 第六章「相較於目前為止討論的其他類型價碼,公平性在決定壽險價格方面不是那麼重要,這主要有幾個原因:首先,壽險價格是由消費者決定的,而不是由經濟學家、企業分析師或監管機構等他人決定的。如果消費者認為他應該投保較高的金額,只要他負擔得起,決策權都在他手中。」

可是保費有沒有種族分別﹖會不會弱勢種族需要較高保費或較少保障﹖

#2514 「如果你的流動資產(例如股票、債券、現金)超過需要的保險金額,那你可能不需要投保壽險。」

也不一定,因為你可能需要額外的錢。

「二○一六年新壽險保單的平均面值是十五萬三千美元。相較於「統計生命價值」的估算值,這個數值很小」

你還要看當事人能買得起多貴的保險。你想保障更多,保費就會更貴,但你的錢今天還有很多地方要用。

#2533 「他的父親每年從貝沙灣鄉村俱樂部獲得的年薪是三.五萬美元」

「貝沙灣」是香港的私人屋苑名稱,雖然外國有不少地名英文都叫 Bel Air,但不見得會譯為貝沙灣(甚至並非都在海邊)。

#2569 「攀岩、抽菸、滑翔翼、酗酒等危險的生活型態是可控的,因此投保者可以選擇要不要為這些因素改變生活形態以降低保費。但壽險應該是提供保險,而不是主導一個人的生活方式。」

那麼現在保險公司以折扣鼓勵投保人多做運動呢﹖理論上這不只對保險公司有好處(降低死亡和傷病風險,公司賠償減少),對政府和社會也有好處。

#2601 「雇主也是影響一個人是否購買壽險的因素。如果雇主願意補貼壽險費用,保費會顯得更容易負擔,讓人更有可能投保。」

美國較多這種情況﹖(他們連醫保也要靠僱主買)
在香港除非你是公司高層,否則不大可能重要到僱主會幫你買保險。

#2741-2772 第七章「我們不該只把維持及改善健康視為開支。健康是一種投資,可以帶來很大的回報,因為健康是強大的助力」

甚至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的投資﹗不只醫療,降低污染、設立公園和康樂設施等都不是開支,而是投資,因為它們可以帶來健康快樂的公民。(我玩simcity就是這樣玩,當然康樂設施這類實在太貴,通常一開始很難做到。)

#2772 「駕駛教練曾經半開玩笑地對我說,萬一開車輾過行人,「倒車把他輾斃」可能更省錢。」

原來倒不只北方會有這種想法。

#2791 「算「生命年」很簡單又透明。大家對於一個人是否還活著,可以輕易達成共識。相對地,「品質調整生命年」及「失能調整生命年」則比較複雜,也不透明。這兩個指標都做了調整,導致一般老人的每年生命價值不如一般年輕人的每年生命價值──這馬上引起大家質疑這些指標所使用的假設是否公平。DALY常使用年齡加權,而且年輕時的生命加權較多。這表示使用DALY的分析,對一個人每年的生命評價並不一樣,發生在二十歲的殘疾遠比發生在六十歲的殘疾重要。……拯救一個健康的六十歲老人,比拯救一個髖部骨折、罹癌或有愛滋病的六十歲老人還重要,這時公平性的問題又出現了。」

因為老人家通常本來就多病痛,而且年輕人的餘生更長。所以如果用生活品質或失能調整,同一件事對年輕人的影響自然較老人嚴重。只是當醫療資源不足,只能選人救的時候,最後那個問題就會出現。

#2826 「美國醫療支出中有很高比例屬於臨終照護。例如,約四分之一的醫療支出是發生在生命的最後一年。」

恐怕在其他發達社會的情況也差不遠,大概都是最後那幾年情況最差最花錢。

#2864 「開發中國家的人均GDP低於富國,因此以人均GDP的百分比算出來的效益比富國小。如果改善富國健康的成本與改善開發中國家健康的成本相似,那麼成本效益分析會建議投資富國的健康。」

但其實改善窮國健康的方案通常比較便宜(畢竟人力成本低得多),而且造福的人更多﹖

#3016-3077 「美國有這麼多人沒有保險,這反映了美國社會的價值觀:美國社會覺得基本的醫療照護並非人權。……美國因醫療保健情況多元,所以效率比較低下,行政成本較高,保險覆蓋落差較大。如此衍生的健康結果(例如預期壽命、嬰兒死亡率、產婦死亡率)也比其他富國差。儘管美國人比其他富國人民支付更多的醫療支出,卻依然得到較差的健康結果。綜上所述,美國人在健康上的投資報酬顯然比其他富國的人民還差。」

這點也正如《資本的世界史》指出的,公共服務私營化降低成本其實是個神話。其他先進國家採用全民醫保模式,整體效益比依賴私營醫保的美國更佳。(當然對於能負擔昂貴醫保的美國人而言,他們得到的醫療品質或許比其他國家的人更高。)

#3077 「二○一○年通過的《平價醫療法》(Affordable Care Act)對美國的醫療保險局勢帶來了一些改革。該法為了解決大家對醫療不公平分配的擔憂,要求保險公司為所有健保的投保者提供新的最低標準,並規定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讓那些已經生病的人投保或提高他們的保費。」

然後右翼很厭惡奧巴馬醫改。
又,香港原本沒有這種規定,因為公營醫療本來就會包底,買醫保只是為了得到私家醫院的快捷和額外服務。(自從推行自願醫保計劃後,符合計劃的醫保計劃也有類似規定。)
(香港人的醫療模式往往是﹕有錢買醫保的人有病會先動用醫保找私家醫生就診,避開公營醫療的長時間輪候,同時減輕了公營醫療的負擔。若是重病保險不夠用,他們又會回到公營醫院排隊使用廉價治療,至少不會沒得醫。)

#3113 「其他國家賦予監管機構更多的權限,讓他們根據成本效果分析來做醫療照護決定,並授權政府去與業者協商更好的價格。澳洲的「健保藥品補助系統」(Pharmaceutical Benefits Scheme,PBS)就是這種協商的例子。政府以協商的價格為全國採買藥品,讓澳洲人可以平價取得那些藥物。」

藥廠當然不想平賣。但據聞台灣的全民健保也有反彈,因為政府壓價太低,有些藥物直接退出台灣市場。

#3203 「美國無保險的民眾中,逾80%是來自家裡有人工作的家庭;逾50%是來自收入不到貧困線兩倍的家庭。這些家庭的收入有限,對於金錢的使用需要非常謹慎。有些沒保險的人有資格獲得健保補貼,有些則需要支付全額保費。無論如何,他們都必須在健保費用及其他優先開支(房租、食物、水電和其他必需品)之間權衡。不買醫療保險可以讓這些家庭把有限的金錢花在其他的必需品上,卻使他們更容易因為災難性的醫療費用而陷入更嚴重的貧困狀態。」

所以聽到有文友聲稱買醫保最重要、再窮也要買醫保。我就笑了,我覺得她其實「未夠窮」。
真的窮人根本不會考慮為了「不知何時發生的重病」買醫保,而放棄眼下即時的需要(例如家裡需要買部洗衣機、或者換雪櫃)。
你還有閒心想醫保、又騰得出錢去買醫保,證明你不夠「窮」。

#3236 「鼓吹自由市場的人通常認為,醫療受到的監管與政府控制越少,效益越大。這種思維犯了一個錯誤,它忽視了健康的一個重要特徵:需求缺乏彈性。……把救命的藥物或治療費用增加一倍或兩倍,並不會導致需求下降。以自由市場的觀念來看待醫療,往往與「基本醫療保健是一項人權」的觀念互相牴觸。」

正是如此。

#3463 第八章「若套用第四章的淨現值定義,在許多家庭中,養兒育女是一個淨現值為負的決定。如今有數十億人繼續生孩子,這個事實顯示,只把養育孩子視為財務投資顯然是謬誤的。演化的進行不是根據折現金流的分析。然而,在以前的年代,生育孩子對父母來說可能是比今天投資報酬率更高的事。」

顯然如此,無論是基因演化給予的生育驅力(簡言之性欲)和孩子帶來的心理補償(黃子華稱BB降),並非效益分析可以概括。

所以右翼和優生論者(如李光耀)怪「蠢人生太多孩子」的想法其實很可笑。太聰明的人往往不會生孩子,是因為他們很會以財務或享受的方式「計算」生孩子的成本效益(明顯為負)。所以願意生孩子的自然都是「蠢人」。(雖然李光耀夫婦就生了三個,但他的聰明才智已超越了一般「太聰明」的人,很難評論。)
可是如果你想以政策傾斜「鼓勵」聰明人生孩子(例如李光耀想讓大學畢業女性生孩子優先選校),就會對本來已有社會優勢的人帶來更大優勢(大學生父母的子女本來不是「應該」已經較聰明、較有機會進受歡迎學校嗎﹖),很明顯的不公平引來極大反對。(李光耀就被全國罵到自動收回建議。除非是極權政府,否則任何面對選票壓力的政府恐怕都做不到。)

#3554 「截至二○一九年十月,性別選擇性墮胎在九個州是非法的。有兩個州(密蘇里州和北達科他州)禁止基因異常性墮胎,有兩個州(亞利桑那州和密蘇里州)禁止種族選擇性墮胎。」

但胎兒種族不是跟父母的嗎﹖那又何需選擇﹖

#3595 「最高法院對一九八九年〈委伯斯特訴優生保健服務局案〉(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的判決」

應為「生育」吧。

#3666 「生了一、兩個女兒後,有重男輕女觀念的父母會面臨更大的生兒子壓力。在亞美尼亞,第一胎與第二胎的男女比例是正常的,但後來胎次的男女比例暴增至150:100以上。越南、香港以及其他男女比例隨著出生胎次增加的國家也有類似的趨勢。」

倒想不到竟然香港還是如此。(當然,現在香港還會生兩胎以上的本來就很少。)

#3713 「這種女性供給失衡的現象,最終會導致生女孩的相對價值提升,但有些人口依然維持重男輕女的文化傳統。」

首先文化傳統並不那麼容易改變。
而抱有自由市場原教旨想法的人,忽略了「這一代的人就此獨身」會帶來的社會問題。

#4028 第九章「討論統計生命價值的估計值時,經濟學家會強調這些估計值不是指某些特定、明確的生命。當你想從你認識的某人的角度──同事、朋友、父母──重新評估生命價值時,這些經濟估計值就沒有意義了。」

那些市場原教旨或某些不肖經濟學家想用經濟分析塞人之口時,往往沒理會他們的估計值正是「對當事人沒有意義」這一點。當然這些分析對同樣「不是當事人」的政府官員是很有說服力的,因為受影響的不是他們或他們的親友。

#4063 「保羅.布倫(Paul Bloom)在《失控的同理心》(Against Empathy)一書中提到,同理心有時會讓我們更公平地評價生命,但有時也會導致我們不公平地評價生命。」

儒家承認親屬關係帶來的等差社會正是如此﹖

#4125 「雖然確立的原則很明確,但也可以明顯看出其中的虛偽。關於其中的虛偽,二戰的空軍上將柯蒂斯.李梅(Curtis LeMay)說得最好,他是一九四五年東京轟炸行動的指揮官,他說:「我想,如果我輸了這一戰,我也會被當成戰犯審判。幸好,我們贏了。」」

但亦因為他的作證,同類任務獲判無罪。

#4125-4167 「波斯灣戰爭(一九九○至九一年)是以一場大規模的宣傳運動做為開端,以營造出一種形象:海珊及其軍隊是一種存亡威脅,而且只有美軍有能力遏制這種威脅。關於伊拉克有強大「百萬大軍」的報導,是為了激起美國人民的恐懼,也是為了支援在該區部署超過五十萬大軍的策略。……但由於伊拉克的軍勢薄弱顯而易見,實際的地面戰只打了幾天就結束了。」

這嚴格而言也不是假的,伊拉克當時的確有百萬大軍,而且可以隨時衝入沙特阿拉伯。實際戰鬥幾天內就結束,只因為美軍太強而且保持制空權。(試看多年後俄軍入侵烏克蘭就可見,就算烏克蘭軍並不強大,強國軍隊如俄軍仍無法輕易戰勝,甚至陷入拉鋸。)
只是到了二次波斯灣戰爭,就真的是誇大了。因為被禁運多年後,伊拉克軍早已如強弩之末,連小布殊吹噓的大殺傷力武力也只是幌子。

#4198 「美國政府直到二○一四年九月伊波拉病毒襲擊美國海岸這時,才加強對這種致命病毒的反應,投入大量人力與其他救援。……這是可以理解的。關心全球人民的健康,並不是美國政府固有的責任。」

其實美國政府一直有向外國派遣醫生和科學家就地研究,就是為了避免疫症傳入國內才處理。
亦由此可見侵和馬斯克一上任就大削對外援助經費,何其愚蠢短視。

#4261 「普通朋友圈的大小約一百至兩百人,與其他某些社交圈的大小一致,包括現代狩獵採集社會裡的平均群體、軍隊裡一「連」的平均人數。」

人類社交圈大小的限制多有描述,只是我倒沒想過軍隊的連。

#4345 「如果那五人是士兵,另一人是平民,有些人會主張拯救平民。這個決定的背後邏輯是,大家覺得士兵本來就冒著生命危險從軍,但平民不是。」

但這段是講電車難題,從軍的風險不包括被火車撞吧﹖

#4441 註362「中國南京的南京大屠殺紀念館裡,展示日本媒體報導日軍將領比賽誰能砍下最多中國人的頭顱。」

百人斬比賽的主角只是兩個少尉,並非將軍。

註371 「對政治人物來說,授權軍事行動往往是一種去人性化的經驗。很少國家的民選官員在武裝部隊中服役,參與過軍事行動的民選官員又更少了。不過,情況並非總是如此。從一九四五到一九七九年,每位美國總統都服過兵役。自一九八○年雷根當選美國總統以來,唯一有作戰經驗的總司令是老布希。這種轉變反映了美國軍隊從徵兵轉為募兵的廣泛變化,也反映了徵召來支持美國參加世界大戰的世代已經凋零。這種缺乏直接軍事經驗的現象,也反映在民選官員的家庭中。在二○○三年準備出兵伊拉克的階段,只有一位美國參議員有一個孩子從軍。參議員與眾議員的子女一般不會在軍隊服役,中上階層與上流社會的子女也很少從軍。因此,最有可能影響外交政策的人反而最遠離士兵所面臨的現實。從政治人物的角度來看,這些死亡的軍人大多默默無名,因此在政策制定者的眼中,那些軍人的生命價值比不上那些他能輕易認同的人。想像一個潛在的戰爭場景,總統知道每一個可能喪生的軍人名字與面孔。如果在做出開戰決定後,國會與總統不久就必須為了那個決定導致軍人死亡,而親自向軍人及其眷屬道歉,那該怎麼辦?戰爭還會發生嗎?」

的確如此,而且國家越大(人口也越多),管理層與前線距離越遠,越會如此。
這點某程度上支持兵役制維持。維持兵役不等於想義務役公民去打仗,而是為了讓全體公民(即選民)都體驗過軍隊和作戰是甚麼一回事。(當然這裡在下認為男女都有服兵役的義務,長短輕重可以因應生理而異,但經驗都應該有。)

#4595 第十章「理想情況下,對於如何評價人命,應該有要一個多數人都認同的簡單答案,偏偏就是沒有這樣的答案。哲學家以撒.柏林(Isiah Berlin)說,人類對於追尋不存在的永恆真理,有一種「深刻的、無可救藥的形而上需要」。我們需要接受的是,這世界有許多相互矛盾的真理,以及「多元的價值觀」。」

正是如此,原教旨的問題就是拒絕承認這一點。

#4634 「有許多優秀的經濟學家挑戰了﹁為生命貼上價碼﹂這個艱巨的任務。」

不知原書是否直排,但本書在電子書檔是預設橫排,這裡卻出現直排的引號。(看倌可見其他引號並無問題)

#4668 「我們需要堅持,用來衡量生命價值的任何價碼,都應該高到足以保護人類的生命。我們需要堅持,消除不公平的薪資差距(例如種族與性別差距),因為它們會影響生命的估值。我們需要堅持,用收入來衡量生命價值時,必須想辦法確保最貧窮、退休、失業、志願服務者的生命獲得保護,而不是讓他們任憑政府、組織、公司的隨意擺布。」

前者難,但觀乎北歐,要收窄還是有可能,只是政策配套要做好。
後者除非為所有人提供基本收入(例如家庭主婦/夫的貢獻怎樣量化﹖誰去支付成本﹖),否則很難做到。
或者我們更應該接受,以收入衡量生命價值這種做法,或者只適合用來計算一個社群生命價值的平均數,並不適合用作「比較」不同的個體生命。(同理,如果我們拿富裕社會的人均收入跟窮國比,然後得出富裕社會的人命比窮國的值錢,也有不妥。這時候我們或許要計算全世界人類的平均收入,當然這又是另一個麻煩的問題了。)

星期六, 2月 08, 2025

中華民國憲法的怪誕與進化


法律白話文運動《憲政熱映中﹕中華民國憲法的怪誕與進化》,台北﹕聯合文學,2021

本來就是對憲法史有興趣所以買來讀。既然書中強調國家認同問題,不難想像他們沒有去討論之前中國大陸的制憲史,而是討論在台灣土地上實行的憲法,主要內容就是「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人民不幸之處就是先被日本殖民地總督苛法統治,之後又遇上幾十年戒嚴,一直沒機會實現憲政。所以雖然幾十年抗爭得到民主自由,其實根基薄弱,法治路上自然就多荒腔走板之舉。就如歷次修憲,看起來多的是權力鬥爭,多於理順憲政之舉。當然,眼看百年民主大國也會陷於滑稽荒謬之中,民主新進若是有心,時刻保持警惕,又何需妄自菲薄。

除了抗爭者,和平的民主轉型往往還需要願意放權的當權者,李登輝就是關鍵時刻跟街外民眾互相利用的角色。無論你喜不喜歡李登輝,他可以從眾人環伺下活下來,還替軍中強人解下軍權,也肯定是一個厲害的角色。

對作者見解不盡同意,但想了解這段歷史,值得一看。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如果閣下有興趣讀電子書,經本文連結 http://moo.im/a/4eqwJM 購買,本人將獲得平台回饋。當然看倌不一定要經這條連結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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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4 作者簡介「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體公司。」

甚麼體公司﹖媒體﹖

#22 前言「憲法是一部社會契約,眾人同意交出權力、組成政府,讓後者代替大家施政。而為了怕政府濫權,憲法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權力分立」。」

可見反對櫂力分立的政權,本質上就是反憲政的。這種政權叫人尊重(任由它意志解釋的)憲法,不外乎就是叫人尊重他自己、天下地上唯它唯尊而已。

#34 「甚至連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在大時代的不得已之下,也只能肯認萬年國會,並默許推定人民有罪的嚴刑峻法。」

查到「肯認」確有其詞,不過為何要創立一個名詞而不直接用「承認」就不明白了。

「當社會規範的某些做法,跟我們鎖定在憲法的價值有所出入,如不讓同志伴侶共同收養第三方的孩子,就可以拿憲法的平等權,主張立法者應比照「異性婚」公平對待,確保美好價值不被違反。」

問題是,甚麼是「美好價值」已經可以一直爭辯下去(保守派肯定不認為同性婚和同性戀收養孩子是美好價值呢),但憲法又沒寫明婚姻必須是異性婚。

#48 輯一 起源「原則上,整個日治時期對臺灣的統治,固然大權往上追溯,終究統歸天皇,但至少在外觀上,天皇已承諾在他執政之下,都將按照憲法辦理。」

天皇是「統治」(雖然另有說法稱立憲君主「統而不治」,但這裡「治」指治理,接近「執政」的意思),我們一般不會說他「執政」,首相才是執政者(因為他才是實際決定政策和承擔政治責任的人)。
(雖然,溥儀去偽滿州國當傀儡,一開始也是稱「執政」的。)

#111 1 日治初期,大家都是「匪類」﹖「當日軍進來時,一開始其實簡義並沒有要反抗日軍的意思,但因為日軍在當地誤殺平民,導致簡義家族在當地率眾和日軍進行交戰,簡義也變成公認的雲林抗日軍領導人。」

其實軍民衝突經常都是這樣開始。

#121 「由於,立法是國會的權力,天皇是沒有辦法立法,只能發布緊急命令的。但是在臺灣不一樣,日本統治第二年制定出《六三法》,該法直接給當時的臺灣總督有發布法律效力的「命令」。」

此說不當,因為明治憲法中並沒有把立法權完整交給國會,而是說天皇如欲立法必須經國會的「協贊」和同意。即是天皇不可以撇開國會獨自立法。
(這說法也不是日本首創,英國立法理論上就是「英王會同國會」的行為。)

#129 「這個命令我們可以看到有兩個很可怕的地方。首先就是,完全不需要判斷「目的」,只要聚眾而有暴行,就會成立該罪,這個在要件的判斷上非常寬鬆,極容易引人入罪。……其次,更可怕的地方在於這條罪是可以溯及既往,如果實施該法之前,有人涉及到本條之罪,也一樣會被入罪。」

正如某大法,可見其本質。

#194 「日治時期,政府出於便於統治的考量,開始打造現代化的契約或所有權等制度──除尊重個人為交易主體,明確規定人民彼此權益,要求國家不要隨便干預市場的運作,實現更有效率的財貨分配」

日帝做到的事,有些政權現在還做不到。

「如果我們穿越清朝碰到糾紛,就算看得懂文字,其實也很難在官府規定中找到對應的條文」

因為中國律令本來就很少民法,只靠地方習慣和鄉紳解決。

#205 「清治的臺灣官府審案並不如我們腦海中想像,由法官坐在大堂仔細聽審後,再依法律等民主規範,作出合乎法令精神的裁判。」

有法律不等於有民主。

#217 「過去臺灣漢人社會在處理土地「權利」的時候,固然當事人之間會簽契約,也會找地方人士在場見證,但契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將來如果要買這塊土地,就不一定清楚這樣的過往,也讓日本人後來引進土地登記規則,務必要求公告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之前只登記契約這點倒有點像英國本來做法﹖

#393 4 那個創立憲法的男人,是孫中山嗎﹖「這部憲法到了臺灣,為何會讓威權政治抬頭,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國民黨也不是去到台灣才變得威權。

#424 「中國大陸這塊土地面臨了日本軍的侵襲,也讓國民政府除了要解決來自太平洋的「國難」,更要同時處理問題多如牛毛的制憲事宜。」

其實還有應付共產黨。

#432 「事實上,在政治協商會議之前,已有許多修正《五五憲草》的動作,像是一九三九年張君勱等人即提出「趕緊結束黨治,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施行憲政」的看法,同時也獲得蔣介石的首肯,另外組成「憲政期成會」,對於憲草提出修正。」

這樣怎能算是沒打算妥協﹖

#440 「雷震(政治協商會議的祕書長,後來當了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兼副祕書長,穿梭在各大制憲山頭,作為溝通橋梁(樑)的要角)」

最終在台灣被抓。

#446 「若經立法院多數維持原案,則行政院長即應接收或辭職負責」

應為「接受」。

「一切大權在行政院長手裡,總統是一個無權而又無視的英皇」

大概是「無勢」吧。

#482 註28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過程中,也有臺灣的代表參加啊!持這種理由的人,其實只是看到事情的表象,而不理解事情背後的歷史縱深。……可見當前『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有一段相當時間的醞釀期或懷胎期,在這段醞釀期或懷胎期,臺灣很不幸(或說很幸運地)並沒有躬逢其會,因為當時臺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但始終他們有份代表台灣人同意這份憲法。畢竟既然憲法醞釀那麼久,總不會所有人由始至終都參加過。否則按這種邏輯,世上根本沒幾個人需要服從憲法,因為憲法他們沒份制訂。

#491 輯二 壓抑「連審查是否違憲的大法官都無法置身事外,除絕少否定政治部門的作為,甚至還宣告中央議會暫停選舉也沒有關係,形成「萬年國會」(但仍開放地方選舉,積極攏絡地方勢力,持續鞏固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壞雖壞,但凡事要比較,你看看對岸讓不讓你選﹖

#532 5 看見戒嚴巨靈﹕黨國體制是怎麼煉成的﹖「滌除人士糾紛的積習,已從新做起的決心」

應為「人事」和「以」。

#543 「軍隊是怎麼逐漸被蔣所把持的呢?」

這樣問有點怪。畢竟蔣本來就有黃埔系軍人為基礎,而其他地方軍閥在抗戰和內戰中已失去地盤,自然也就無法與蔣抗衡了。簡單一點說,如果內戰是老蔣贏了,他留在大陸執政,反而還要花心神應付部分未失去地盤的軍閥呢。

#552 「面對人權爭議,我們常說「司法是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戒嚴時期的法院卻沒有發揮太多制衡作用。」

只有大家都信仰法治,法官才會有用。

#561-570 「可對照納粹時期飽受爭議的公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所說︰摧毀一切規則的方法就是將重點放在「例外」這個概念上;也就是說,神不知鬼不覺地將例外狀態變為常態的規範秩序,如此人民便會為了虛假的安全放棄真實的自由。」

所以政客最愛非常狀態,最好整天都有敵人,沒有都弄一些出來。因為這是擴權的機會。
看看「清零」時那些「小區保安」可以連火災都不放人逃生,就知道「非常狀態」可以帶來多大的濫權機會。

#606-613 6 大法官,那些戒嚴時代的「威權守護者」「只要你沒有自首,或只要沒有證據顯示你沒有繼續參加,就當作你有繼續參加了喔!……「只要你沒有證據顯示脫離叛亂組織」就說你有犯罪的意思。翻譯成白話文,只要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沒有做,就是有做。」

某程度上英治時期的「黑社會洗底」計劃邏輯也是差不多,只是英國人有廣泛宣傳給你自首機會。所以問題是當時政府有沒有普遍宣傳讓所有人都知道可以自首和如何處理。

#630 「在當時民主制度尚未成熟的臺灣,殊難想像能選出有監督力道的監察委員,也因此造就當初選出來的大法官,多半和黨國體制關係良好。」

歷史上監察院也不是沒跟政府抬槓過,只是他們不會隨便反對大法官提名吧﹖畢竟監察委員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士,除非那人名聲很差否則也很難提出反對。

#639 「這也代表在一九九一年前,三百多號的大法官釋字,都是由同一批監察委員選出來的大法官完成。」

不是選,是同意。

「大法官存在的意義,其實本身就是「抗民主」的。因為少少幾位大法官,可以否定國會的立法,這樣的艱困情境,被稱為「抗多數困境」。這樣的機制是為了保護人權,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國家的規則由立法產出,但是「多數」也有可能會出現錯誤,這時候大法官就要扮演「煞車」的腳色。」

正如中大代表會,當年就要負責叫停各個民選組織(包括中央和屬會)的違規行為。

#745 7 黑名單裡,那些回不了家的臺灣人「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即是自由心證。

#750 8 向威權政府要民主,臺灣人的奮力二搏「反而在目前的臺灣,慢慢變成以「縣、市」為主,跟原先憲法本文的設定完全不一樣,這也暗示了這部憲法在國家認同適用上的問題。」

這一點其實跟「國家認同」沒關係,凍省只是因為憲法「適用範圍」縮得太細,令本來的設計不合用(台灣省包括了絕大部分領土,於是民選的台灣省長跟總統權勢太接近,凍結它就免除爭權的可能)。統獨其實是另一議題。當然對獨派而言他們根本不需要「省」這一級,所以他們同時會認為凍省是向獨立行進一步。

#779 「但中央選舉一定要在「中華民國」進行,當時的政府就是認為,如果在沒有反攻大陸成功之前,「臺澎金馬」這個地方不算是「中華民國」,既然不是中華民國,那怎麼可以進行中央選舉」

此說不當,臺澎金馬當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但單靠他們不能代表「整個中華民國」,所以難以單獨辦中央選舉。(雖然其實運作上「至少」台灣省代表是應該要屆滿改選的,但實際上只以增選辦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至於其他地區的代表則很難改選,就算單以身在台澎金馬的該省籍人士為選民重選,亦會引發外省籍選民投票權較本省籍選民重的非議。)

#1005 10 李登輝如何從強人手中實現軍隊國家化﹖「這一切的開始,可能是李為了鞏固統治,但在軍隊國家化後,無論政黨再怎麼輪替,軍方也逐漸不是那曾經令人擔心的變數」

也沒所謂,利益相合就行。

#1017 註41「郝氏不過是國防部長的一個「下屬」,在職位上和其他三人天差地遠,但他卻作這樣的回答,我們也覺得「蠻好的」。因為他完全切中了國民黨在臺遂行恐怖統治的基調,同時這也證明了國民黨的統治根本不需要什麼「體制」。」

黨國體制也算一種「體制」吧。

#1057 11 七次的修憲之路﹕政府體制大改造「讓我國的憲政體制開始偏向為「雙首長制」,兩個大山頭共同分享國家行政權的運作。但這樣的制度雖然模仿了法國的半總統制(可以想像把總統權力削一半)的設計,但卻沒有把法國第五共和中「換軌」的憲政慣例──讓國會多數政黨所屬的領袖擔任閣揆──明文放入憲法中。」

既然立法院沒同意權,則行政院長就只不過是總統的人,不需要反映議會黨派,又怎說得上「雙」首長﹖(後面提到陳水扁的唐飛內閣困境正是如此,行政院長根本無法獨立判事。)
雖然學理上也可以算半總統制,但其實運作上會更像「議會加了倒閣權」的總統制。(純總統制中議會沒有倒閣權。)

#1075 「匆促」雖然教育部國語辭典有載,但我總覺得其實應該是「倉促」。

#1142 12 曖昧不明的兩岸關係,像極了愛情「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包括最高法院和法務部都依據《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因此大陸地區還是我中華民國的領土,若臺灣人在大陸地區犯罪的話,我國法院還是有管轄權。」

問題是除了最高法院,誰有全「國」範圍的無限管轄權﹖畢竟一般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通常都只限於本區轄境內(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就管台灣地區,甚至連金門馬祖人口那麼少都要另設一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負責),所以除非明文規定現有法院兼管大陸地區的案件,否則它們應該沒權越俎代庖,也不大可能甚麼案件都直接送到最高法院呀(因為最高法院應留作上訴用)。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45條反而有明定,民事上如有發生地橫跨大陸和台灣的案件,以台灣地區為行為地。即是在台灣的高等和地方法院轄區內。但刑事案呢﹖似乎沒有提,可能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吧﹖

#1162 「例如波多黎各,雖然客觀上幾乎都具備了國家要件,但主觀上認為自己是美國的一部分,因此其他國家不會雞婆主動給它國家地位。」

他們有獨立公投但沒通過呀。

#1200 13 轉型正義,真的是政治鬥爭嗎﹖「大眾仍停留在過往的潛移默化中,非但察覺不到獨裁者之前打壓異己的動作,竟還能對其國泰民安的神話心存感激」

台灣和大陸很不同之處,就是台灣的白色恐怖沒有「大部分人」被整,但大部分人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好處。如果對岸連大部分人都被整、國家搞到五窮六絕的文革也有人懷念,台灣有人懷念威權時代更沒甚麼奇怪了。

#1243 「而「指揮」並不包括「限制出國」,如此擴大解釋,是不是會有超出法條本來意思的疑慮?」

但跑掉的人又怎「指揮」到﹖「候命」也算是指揮命令之一。當然全體限制出國的命令是否合符比例就是後話了。

#1331 15 從街頭到釋憲、從公投到專法:亞洲第一的同婚接力賽「同性伴侶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的,而是異性婚姻法制化所促成「伴侶關係」之結構性的歧視」

如果這樣說幾乎自有法律就歧視了。古代何曾在法律上承認過同性伴侶﹖
(留意我不是在評論「同性伴侶有沒有受歧視」,而是質疑「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是否事實。)

#1364 「可觀察出大法官關心的問題包括︰婚姻到底是多數人民同意下的制度,還是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立法院正在審議多個同婚草案,司法是否適合介入?」

問題是「婚姻制度」涉及很多社會權利和福利(正如同運者爭取同性婚姻也是因為想得到同樣的權利,否則沒有法律規定下自行宣稱「結婚」其他人也管不了你),制度內容也不可能不需要多數人同意吧﹖

#1394 「同性伴侶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的,而是異性婚姻法制化所促成「伴侶關係」之結構性的歧視;這或許可追溯自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接手臺灣時所實行之民法(一九二九年頒布),或如本書第2篇所提到,自一九二三年起日本內地政府宣布日本民法典直接適用於臺灣之時。」

這肯定搞錯,再之前行《大清律例》也沒承認同性伴侶吧。
(有些人可能問「冥婚」,首先冥婚其實也是異性之間,而且只是民間習俗,於法無據。至少《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沒見到。)

「這部專法目前還有許多缺失有待補強(例如說同婚的雙方,目前仍禁止收養皆不具血緣關係的孩子)」

這其實涉及一個盲點﹕領養關注的不是領養者的權利,而是兒童權利。
撫養自己的孩子是天然權利,但收養別人的孩子則是社會授予個別人/家庭的權責,讓他們「代替社會」去撫養孩子。一般而言社會公眾希望小孩在接近主流的家庭成長,認為這樣對小孩比較有益。所以不只是同性伴侶,就是單親家庭也不見得能領養小孩。
當然,讓法庭有酌情權總優於一律禁止。畢竟主流的領養家庭未必足夠,我們也不能排除同性伴侶或者單親家庭可對小孩提供同等的照顧,「並非社會公眾心目中的理想家庭」不代表「必然不適合小孩成長」,這點也要分清楚。(至少據聞學術研究上,同性伴侶領養的孩子似乎並沒有比異性伴侶領養的差。)

#1557 側寫/從同婚公投辯論,看見憲法理念的掙扎「曾教授自己是法學教授,理應知道法學的論證和邏輯,但卻沒有在既有的時間內,好好加以論證「反對民法,專法更好」的命題,反而是向大眾傳播不甚正確的訊息。讓反對同性婚的法學論戰上,本來就站不穩的立場,更顯得薄弱。」

很簡單,他們要的根本不是辯論勝出,鼓動到反對者投票就行。
把風馬牛不相及的各種事情扯來混為一談,刺激恐慌情緒引導公眾反對性小眾,是他們的慣技,在香港已見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