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再告訴我難容篩選的大道理,我全都會說。我只是盡量構思一些自己可以勉強忍受的方案。當然他們要收到最窄寧願不通過的話,那不關我事。我只是盡言責而已。)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聯署,本人將於5月3日前寄送政制事務局。
不打算聯署的朋友亦歡迎採用內文作回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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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回應2017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諮詢事
首先要提醒各位,不要以為可以把責任都推向泛民議員。如果你們是真心誠意想2017有特首普選,你們有責任先提出一個泛民支持者可以接受的方案,這樣要向這批選民負責的那些泛民議員才有可能支持。
前言5. 你們說佔領運動「挑動起社會上不同意見的互相攻擊」的時候,是否忘記了特首和一眾司局長是有份參與其中一方的簽署﹖那即是他們有份挑動互相攻擊了。如果你們願意承認這一點,倒還不失誠實。
前言6. 「求同存異理性包容」這一點,麻煩向中央政府和那些支持中央政府、違法打人(但警察鮮有執法拘捕)的藍絲帶人士說。
1.06 先不論特區政府那份諮詢報告本身就是偏頗不公,人大常委的8.31決定本身就是違憲。就算根據2004年人大釋法本身建立的「五部曲」,人大常委在「第二部」的任務也只是負責「確定」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辦法是否有需要修改。8.31決定卻在「確定」以外添加條件重重落閘,本身就是違反了人大釋法本來的框架。中共之「法治」誠意,由此可見。
(回應第三章﹕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及產生辦法)
3.03 正如我們上一次回應(D4658)所提及,認為「廣泛代表性」就是四大界別,那是荒謬不倫。富商和專業人士,跟一般百姓相比,已經擁有額外的影響力,再為 他們提供政治特權,正正就是「不均衡」地讓他們擁有太多權力。而這個並非真正「廣泛代表」的制度,令特首缺乏認受性,亦是歷年施政不順的起因之一。
3.07 關於提名委員會產生辦法修改的基本立場,正如我們上一次回應的意見﹕
假如提名委員會只能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則所有組別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這個安排只能被視為過渡安排,而不是「終極普選」的永久安排。
不應再增加任何界別,除非這個「界別」是完全普選、沒有提名權限制的,如同立法會或區議會的直選議員一般。
不應再增加任何界別,除非這個「界別」是完全普選、沒有提名權限制的,如同立法會或區議會的直選議員一般。
3.09/7.02 我們的具體看法為﹕
(i)(ii)(iii)(iv) 界別本身就是任意劃分,其界定並沒有必然原因。界別如非一併取消,要增減的話勢必導致不同界別之間互如扯皮。所以與其討論改變界別劃分,倒不如先增加界別的選民基礎。
(v)(vi) 所有選舉產生提名委員的界別,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以便充分反映界別內所有人的意見,而非只反映少部分老闆的意見。
所謂「尊重界別分組的前提」是多餘,要尊重的就應該尊重界別裡的所有人,而非只尊重現在擁有特權選票的少數人。少數既得利益者,自然會反對任何影響他們勢力(但真正令選舉有代表性)的改變,如果他們的意願是前提,那即是等於宣佈既得利益者的特權永遠不能改變。這樣真是很有誠意的改革諮詢呢。
(回應第四章﹕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4.02 這是一個無恥的彌天大謊。因為提委會的組成本身就不能反映各界別裡的所有人,只能反映少數有票的既得利益者。所以「過半數支持」只能確保候選人要兼顧各界別的既得利益,而非兼顧「各階層利益」。
更不用說,「機構提名」的邏輯本身就是荒謬。正如我們在上一次回應所說,就算提委會袖普選產生,「機構提名」亦等於讓多數派可以排除所有其他派別提出的候選人,令他們的政見無法透過特首選舉過程交鋒,讓選民選擇未來路向。這樣只是「多數人的獨裁」而已。
4.03 另一個無恥謊言,就是聲稱限制候選人人數二至三名是為了「真正的競爭」。世界各民主社會從來不需要有這樣的限制。就算引用選委會原有的提名門檻(八分之一),候選人也不超過八人。由於派系整合等因素,實際產生的候選人只有二至三名。既然原有的門檻下已經只有二至三名候選人參選,那又何必枉作小人提升門檻﹖
說到尾,都只不過是為了讓中共篩選候選人的幌子而已。
4.09/7.03
(i) 既然要求「機構提名」,則提名委員支持某人成為候選人的「推薦」和正式獲得提委會「提名」,難以避免被分割為兩個階段。否則等於要求在推薦階段,提名委員可以直接提名二至三名候選人,視乎誰得到多於一半提名自動出線。後者有可能違反「機構提名」。
(ii) 無論「推薦」所需人數為一百名或一百五十名提名委員,均非宏旨。因為最後都只有二至三人能出選,那麼沿用八分一門檻也沒所謂。
(iii) 正如我們上一次回應的意見,應該限制參選人不能取得一半或以上的提名或推薦,否則這樣會令只有一名候選人能出線,之後的提名程序失去意義。除非你們打算廢除提名委員只能提名一人的限制。
(iv) 在提名階段有公開的程序當然比較好,除了讓提名委員可以同時聽到不同參選人的政綱,更重要的是競選大會後通常有民調,可能令提名委員得知民意。這樣對於提高提名委員會最後決定的代表性會有些微幫助。
(v) 我們不贊成逐個參選人投票,建議參考十三學者方案的「名單投票法」(見(vii)),作出修改以適應人大8.31決定的限制。相比起其他方法,名單投票法較能確保產生不同陣營的候選人,讓選民較可能有真正選擇。
(vi) 應採用不記名方式,因為提名委員的代表性太低、選民太少,很容易受幕後利益的操縱。不記名方式有助於他們做決定。如果提名委員是普選的話,則記名投票有助於廣大選民問責。
(vii) 我們建議,所有獲得足夠提名委員(十分一或八分一)推薦的參選人,都有權列入名單中。然後交由提委會整體通過,如果名單獲過半數提委贊成,則名單中所有人都自動成為候選人。如果沒有名單獲得過半數提委贊成,則提名程序重新開始。
假如推薦階段,只有二至三名參選人獲足夠推薦,則所有參選人自動列入同一名單,供提委會表決。
假如有多於三名參選人獲足夠推薦,則各參選人可自願結成名單。如果某參選人未能與其他參選人結成名單,則自己獨立成一名單。由於背景或陣營相近的候選人會互相爭奪選票,為了鞏固自己的票源,這個階段可鼓勵參選人和其他陣營的參選人合作,從而令選民最終有較多元的選擇。
在參選人結成多張名單後,再由提委會逐張名單投票。每名委員只投一票,獲得過半數提委贊成名單參選人成為候選人。如果沒有一張名單獲過半數贊成,則得票最多的兩份名單進行第二次投票,獲得過半數提委贊成名單的參選人成為候選人。(兩輪投票制)
假如只有一張名單而無法獲得過半數提委支持,或者多張名單經過兩輪投票仍然沒有其中一張名單獲得過半數提委支持,則提名程序重新開始。
(viii) 如果沒有參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那即是說全部人都不是適合人數,提名程序便應該重新開始。如果只有一名參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那即是說候選人數未能符合要求,應該延長提名程序讓其他人參選,然後再看有誰可以獲得過半數支持出線。
(回應第五章﹕行政長官普選的投票安排)
5.06/7.04 在上一次回應,我們指出排序複選制較兩輪投票制為佳,對於選民只投一次票比較方便,同時可以確保當選者獲得過半數選民支持,只是點票比較複雜而已。但為了給選民提供否決權,以增加方案獲通過的機會,我們建議無論採用哪種制度,都應該與反對票結合。候選人必須符合「贊成票超過一半」及「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方可當選。就算反對票不過半,如果贊成票不多於反對票的話,即是說這位候選人民望太差,亦不適宜擔任特首。
假如採用排序複選制與反對票結合﹕
選票中每一名候選人底下都有兩個選項﹕排列次序、或「反對」。選民按喜好排列支持的候選人,並有權對任何候選人表示「反對」。選民有權對所有候選人同時排列次序又表示「反對」,因為就算反對所有候選人,也可以影響先淘汰哪個。
點票時,先淘汰第一選擇票最少、或者反對票最多的候選人。如果第一選擇票最少的候選人反對票同時最多,淘汰之。如果第一選擇票最少的候選人和反對票最多的候選人不同,先淘汰反對票最多的人。這樣確保當選人不會是最多選民討厭的人,而至少會是選民未必率先支持、但至少願意接受的人。
然後把被淘汰者的得票按第二選擇重新分配給剩下的候選人(一至兩位)。哪位候選人得票過半數、而票數又多於反對票,就當選。如果沒有候選人能達到要求,則所有候選人被淘汰,提名程序需重新開始。
(假如採用補充投票制,由於只有二至三位候選人的排序複選制與補充投票制方法相若,只是補充投票制限制了只投兩位候選人。其餘與排序複選制相同,不贅。)
假如採用兩輪投票制與反對票結合﹕
首先,第一輪選舉有二至三名候選人,選票中每一名候選人底下都有兩個選項﹕「贊成」或「反對」。選民只可選擇為其中一名候選人表示「贊成」。但選民有權對任何候選人表示「反對」(為減少廢票數目,建議於贊成的候選人底下再選「反對」也照樣計算),反對候選人的數目不限,甚至可以不投贊成而對所有候選人投「反對」。
第一輪選舉後,贊成票數目不多於反對票的候選人將被淘汰,以確保當選者是市民可以接受的人。如果只餘下一位候選人,則第二輪選舉改為信任投票。如果所有候 選人所得贊成票均不多於反對票,則全部候選人被淘汰,提名程序需重新開始。如果已有候選人獲過半數贊成票,並且贊成票多於反對票(既然贊成票已過半,這一 點應該很易達成),則立即當選,無需進行第二輪投票。
假如沒有候選人於第一輪投票當選,則贊成票多於反對票的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假如有三位候選人而三位所得贊成票均多於反對票,則以贊成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
第二輪投票,選票繼續提供「贊成」和「反對」選項(如果只有一位候選人,則為「信任」及「不信任」)。候選人獲得過半數贊成票(信任票),並且贊成票(信任票)多於反對票(不信任票)者當選。如果沒有候選人能達到要求,則所有候選人被淘汰,提名程序需重新開始。
嚴格而言,在只容許二至三位候選人競選的場合,採用排序複選/補充投票制,和兩輪投票制,實質上沒太大分別。最大分別就是兩輪投票制要分開兩輪投票,開支比較大,而兩輪之間有時間給落選者與進入第二輪的候選人進行政治交易而已。為了降低選舉開支和便利選民(選民可能怕麻煩,降低參與第二輪投票的意欲),採用排序複選/補充投票制較為適合。
(回應第六章﹕行政長官普選的其他相關問題)
6.06/7.05 提名委員會任期維持五年,固然比較方便,亦降低選舉開支。但特首若然中途離任,必然是發生了重大事件。無論特首去世或辭職,民意都可能大幅改變。原本的提名委員會很難反映得到這些轉變。
為了讓提名委員會的決定盡可能貼近民情,應該讓提名委員會成為「任務型」機構,就如台灣「國民大會」凍結前的形式,每次選出只是履行當時任務,事畢解散。當然這樣選舉開支會增加,而且特首選舉時程也會拖長。但是在提名委員會選舉細節、和特首選舉細節上,總有方法可以縮短一點的,只要制度事先預備好,並不至於會出現無法解決的延誤。
6.14/7.06 應該盡量提早進行選舉程序,以便當特首不獲中央任命時可以及時重選。
萬一現任特首落任時,還未選出新特首,可以立法讓中央任命現任政務司司長為署理特首,領導看守政府直至新特首選出並獲任命為止。
6.16/7.07 我們反對特首不能參與政黨的規定。正如之前的回應,這樣只會妨礙香港的政黨政治發展,妨礙責任政府的形成。特首與政黨沒有關係,既不便在立法會獲得恆常支持,而在立法會支持特首的政黨,亦不用為特首施政的成敗負責。這樣變相鼓勵政黨不負責任。這就是你們希望見到的結果﹖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秘書長(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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