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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6月 11, 2017

回應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諮詢

商業及經濟發展局就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諮詢將於31/7截止。以下內容歡迎抄錄或改寫作回應諮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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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 竟然還有20%的人願意聽促銷內容,而且有13%的成功率,這就是促銷電話仍然盛行的原因之一。公眾接不接電話當然不是政府應該干涉的,但我們應該進一步促請大家杯葛這些電話,只有讓他們無利可圖,這種騷擾才會消失。

為了那4%覺得促銷電話對他有好處的消費者而讓其餘96%受到騷擾,這是合理的嗎﹖不如設立禁止致電名冊,叫促銷電話都打給不介意的那20%的人就好。

1.11, 1.15 這個行業聘請多少人,並不是反對規管的理由。這個行業本身就是以騷擾市民為務,即是你聘請很多人騷擾市民的話,政府就應該任由你繼續騷擾﹖那麼收數公司也不應該受規管了,他們不一樣聘請很多人負責收數嗎﹖

2.5 如果立法是讓業者有一次致電機會,在接電話者表示反對之後不得再次致電。這點固然可以避免扼殺生意機會,亦可避免市民多次接到同一機構的促銷電話(現在經常如此,同一機構相隔一段時間又會再致電)。但要留意是否會有漏洞讓部分商家易名致電。
而且既然已有很多市民表示不會接聽這類促銷(只有20%願意接聽),即是說這批人無論如何不會接受推銷,亦不會是生意對象。那麼設立名冊讓這些對促銷電話非常反感的市民登記,亦可有助業界避免浪費時間去觸怒這批消費者,推銷不成倒招反感。

2.9 如果只有16%的人登記了,那麼商界根本無需顧慮。而且正如上述,這些登記者本來就是對促銷電話極度反感者,本來就不是接受推銷的對象。

2.10 儘管有立法的地區面對執法困難和檢控數目少,但2.9顯示大部分市民已經滿意,認為促銷電話數目減少了。所以立法仍是有價值和有效。

2.11 正是因為懲治電話促銷者比較困難,所以有論者建議懲治最終被推銷的商家,就是值得研究的目標。因為這些聘請促銷者打電話的商家是跑不掉的,他們如果會受懲罰的話,就會有壓力迫使促銷者依循法例

2.12 無論是顯示假號碼、網絡電話、或者境外致電,最終都是要推銷某一家本地商號。這正正顯示出把懲罰針對最終被推銷商家的必要,因為它們才是最終受益者。懲罰那些僂儸而不懲罰最終「大老闆」當然是欠缺阻嚇力的。

其實要限制街頭標貼也可以採用類似的策略。當然懲罰街招比較困難,因為街招不一定是在推銷商品/服務。懲罰最終商家的方法可以對付推銷性質的街招,但無法對付其他種類的。

3.1 不贊成規管時「不應對正常商業運作帶來沉重負擔」和「對促銷電話行業及相 關 業務就業機會所造成的影響,應盡可能減少」是必須考慮的原則。理由正如上面(1.11, 1.15)所示,如果行業的本質是騷擾市民,政府沒必要考慮這些「職業騷擾者」的生計。
正如《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也規管厭惡性行業,避免滋擾市民。我們沒聽過政府說要平衡雙方利益,為免過分影響行業,所以要求市民忍受滋擾的。
否則為何現在屠場不放在中上環﹖家禽批發市場要放到(當時)沒人住的西九新填海地,而非油麻地果欄旁邊﹖為何要規管私營骨灰位,不容許它們在民居旁邊算了﹖
為何這些只會騷擾部分地區市民的行業,都沒有被「包容」而要被嚴厲規管,反而騷擾全港市民的促銷電話就害怕規管他們負擔沉重影響太大了﹖

4.6 香港大部分的行業都沒有加入這類商會,現時亦只有較大型的機構(例如銀行)會加入這些自我規管組織。很多人每天接受到的促銷電話都來自一些沒商會規管的行業(如美容),而且違反商會規管亦沒有任何後果。

而更大的問題是,大部分市民都不知道哪些公司加入了規管。平日要求致電者不再致電,大多不被理會。就算碰巧遇上其實會遵守指引的商戶,自然也就不會再提出這類要求。

除非政府是打算立法規定所有僱用促銷電話業者的商戶都要加入(某個或某幾個)規管組織,透過規管組織建立自律守則,不遵守或者多被投訴的話就會被除名。如果法律規定不加入這些組織而進行電話促銷就是犯法,這樣才有可能令自律守則有點效用

4.9 既然來電過濾程式是行之有效,那麼根本就不需要政府介入。政府提出合作是多餘的。

4.11 既然政府也明白過濾程式並非適用於所有電話,那麼還要作這種建議就是多餘到極兼不負責任(把部分市民繼續留給這些電話騷擾)。除非政府將使用其他更有效的規管方法,而把「資助過濾程式」作為補充方法,方便市民攔截某些不守法的漏網之魚。

4.20 致電者當然有方法規避拒收登記冊,所以才應該研究懲治最終被推銷的商家,因為它們是避不掉的。

4.21 如上述,如果某一行業是以騷擾全港市民為業務,那麼政府立法時根本不應該考慮是否會影響這些行業的生計。因為騷擾市民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沒有任何人有權為了生計去騷擾已經表明不願接電話的市民。

4.27 香港當然沒有商會有權強制所有商戶加入,但政府有權立法要求所有透過促銷電話推銷的商戶,都必須加入某些(政府認可的)自律規管組織才可以致電促銷。情況就像法律規定了某些版權組織可以代版權擁有人批出《版權條例》的特許一樣。

4.33 同4.20,所以要懲罰最終被推銷的商戶,而不只是懲罰致電者。

5.7 如果政府懲罰的是致電者推銷的商戶,而不是那個致電者,那就根本不需要理由致電者用了哪些方法規避監管。而商戶聘請致電者促銷,致電者就成為其代理人,在合約法上委託者要就代理人的行為負責任

5.9 如上述,與電話騙案不同,電話促銷通常都是為了推銷某本地商戶的商品或服務,絕少是推銷外地商戶的。所以針對被推銷的商戶執法,才能迫使最終受益者負上責任。

6.3 總結回應﹕

(a) 「你傾向以立法還是以非立法方式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
回應﹕立法方式。而且應當讓最終被推銷的商戶(而非只是致電者)也要為促銷電話負法律責任,這樣才可以避免致電者採用各種手段規避規管。

(b) 「由於法定拒收訊息登記冊需時設立,你傾向暫時實施一些非立法措施嗎﹖」
回應﹕可以接受。

(c) 「你傾向採用以下哪個在第四章中提到的非立法方案?
方案一:個別行業的自行規管制度
方案二:智能電話的來電過濾應用程式」
回應﹕
方案一如果完全以非立法方式推行,現在已證明無效,因為不少致電者根本不會加入規管組織。除非政府以立法方式規定他們必須加入。
方案二現時坊間已自行採用。政府可以同步支持,但只適宜作為補充措施。換言之其他方案仍需推行,但同時增強過濾程式以對付個別不守法的致電者。

(d) 「其他建議」
如果政府認為立法直接規管致電的方式和拒收訊息登記冊較為複雜,亦可以立法規定所有致電者必須加入某些經政府認可的自律規管組織才可以致電,否則致電者及其推銷之商家都要受懲罰
那麼政府只需要確保這些規管組織的自律守則合理,而且不守規者會被除名就可以。立法技術上應該會簡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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