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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1月 18, 2017

日本帝國憲法義解

日本帝國憲法義解》伊藤博文著,牛仲君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方某說過,自己在讀書這方面算是「草食男」,因為興趣廣泛不挑吃,所以很少需要特地去找某本特定的書。當然間中也會有需要,今次就是發現有這樣的書,知道只有大陸出了譯本,於是唯有去簡體字書店訂貨的少數例子

這本書為何重要,看作者就知道。伊藤博文本人就是明治憲法草擬者,他對於憲法的解釋當然夠權威,想了解明治憲法背後的設定自然要看他的意見。

(這本書甚至重要到日文維基為它開了條目,網上也有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原書逐頁圖像英譯本圖像憲法義解文本皇室典範義解文本,亦有人製作了現代日文譯本。)

整體而言,從明治憲法的設計,可以見到一個「大伏」,甚至是日後的憲政危機和軍方專權的伏線。
明治憲法的重點,就是要套用「大政奉還、天皇親政」的維新框架,因為不符合這個當年推翻幕府政權的大義名分,各方勢力就會反撲。可是實行憲政又不能真的讓天皇親理萬機(因為天皇如果親自做決定就要承擔政治責任了,而天皇是全國尊崇的「神主牌」,要負實際責任、沾政治污水的就當不了神主牌啦),於是就設各種機關分用國家權力。可是,跟英美憲政實行權力分立不同(英國本來沒有嚴格的權力分立,是歷史實踐造成了政治現實),明治憲法主要仿傚當時的德國,只是各政權機構之間的權力分立、但所有權力都總匯到天皇身上。理論上天皇仍擁有一切權力,只是他透過憲法分配給各路臣子分擔而已。憲法保留了一堆天皇大權讓他可以必要時介入各種事務。

如果只是「權力分配下天皇保留一堆大權」還未必有問題(反正英國的權力分立也是歷史形成,從前沒有明文規定),問題是明治憲法的權力分割太零碎。因為害怕有任何人架空天皇(反正天皇由攝關到幕府都一直被架空),所以憲法把各權力分支都互相割裂,理論上他們互相制衡、無法聯合起來架空天皇權威。但實際上各權力機關互相牽制的結果就是互相推卸,沒一個機關可以就政治負總責任。
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統帥權獨立於內閣,明治憲法規定軍隊統帥、甚至編制和兵額都是「天皇大權」,結果內閣雖有陸海軍大臣,但只能在天皇大權下管軍政(軍隊人事、財政、裝備之類,而且出現現役武官制只能由理論上直屬天皇的軍人執掌)、而不能管軍令(軍隊運用和作戰)。所有軍令只會透過陸軍參謀本部和海軍軍令部下達,而這兩個機構都是直屬天皇,長官可獨自上奏、內閣不得與聞(只有太平洋戰爭時設置大本營政府聯絡會議作為憲法外的協調機構)。

本來,軍政軍令二元化並非日本獨有,就算正在讀的《自衛隊史—日本防衛政策七十年》(佐道明廣,新北﹕八旗,2017)舉例,有些民主國家也是國防大臣只管軍政、軍令歸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指揮(p.58)。但這些國家與日本有一個極大分別,就是負責軍令的人一定是民選、負實際政治責任的人。例如英女皇不負實際責任,所以只是名義總司令,軍令由總攬政治責任的首相負其責。而法國(第五共和)的國家元首是直選總統,所以總統親自掌管軍政。
明治憲法的最大問題,就是所有權力(尤其軍隊)都是向天皇負責(甚至民選議會也只是輔助天皇而非向人民負責),但天皇本人卻不會(亦不能)負政治責任。在憲政常規(和政治智慧)而言,不負政治責任的人當然不宜輕易發表意見(否則就要負責),於是天皇一般都是直接裁可各機關的提案(如國會通過的立法、內閣的決議、軍方的計劃),而這些提案的政治後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雖然戰後揭露昭和天皇其實經常就戰事質問軍方將領、甚至把他們問到啞口無言(《南京大屠殺的精神構造》有引述。津田道夫,香港﹕商務,2000),但天皇本身仍然不會直接下決定(這樣違反憲政常規),政策主動權留給內閣和軍方。
別忘記,在明治憲法裡面,唯一有民意授權的就是眾議院和內閣,但軍部只向不實際做決定的天皇負責,而非向內閣負責,於是等於軍部可以自行其是、自把自為,除了來自軍隊內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懲處外就不再有其他制衡。這樣就埋下了得到民主授權的行政機關(內閣)無法約束軍部的問題,反而不斷被軍部單方面拖下水。更恐怖的是日本「下剋上」傳統,甚至連軍部上層也無法約束下層的罔撞,《南京大屠殺的精神構造》引述文獻指昭和天皇根本不介意軍人越權輕啟戰端——只要打贏的話。既然連天皇也不約束軍部暴走,當然也就沒人能夠約束他們了。結果一直到日本存亡之秋(更重要的是天皇制瀕臨被盟軍取締或革命推翻的危機),才再由天皇越過內閣和樞密院,在御前會議力壓軍部主戰派敲定投降。
日本的戰敗,右翼經常聲稱只是科技不及美國,簡單而言是力不如人,又或者是官僚制度的上層不恤人命。但其實由開戰到終戰本身就揭示了明治憲法制度的破產

其實以《戰爭論》成書已久,伊藤應該也聽過「戰爭乃政治之延長」,軍事是服務於政治,軍令其實離不開外交。真正明白這一點的話,又怎可能把軍事權由主管外交、負政治責任的內閣剝離﹖就算軍隊是「天皇大權」,軍隊也應該和其他行政一樣,置於內閣的建言之下行使。當然這樣未必真的可以阻止法西斯年代的軍人干政,但至少政府和軍部、政治和軍令不會割裂成這樣。
當然,這個伏不見得就是伊藤博文本人埋下去的,這也是當時政治現實的反映。他只不過是把藩閥政治、各方都借天皇來壓場的現實延續到憲法當中而已。只不過他本人也未必預見到,這個缺漏會把整個日本和天皇制都拖到滅亡深淵。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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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譯者序 p.8-9 「正如美國學者賴肖爾(Edwin O. Reischauer)指出的那樣﹕“推翻德川的理論就是要恢復天皇的直接統治。但實際上大家並不想讓天皇統治,而只是要他使大臣們的決定生效而已。”這樣就決定了日本在實行憲政的過程中不用太擔心出現天皇的個人專政,反而可以把天皇看作統領和制約各種政治工具的中樞。這恰恰可以解釋憲法第四條看似矛盾的規定﹕“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使之。”正如該條“義解”所指﹕“總攬統治權者,主權之‘體’也。憲法之條規者,行使之‘用’也。有體無用,則導致專制,有用無體,則易生散漫。”伊藤的意思似乎可以這樣理解,日本主權之本體在於天皇,而具體實行則在於各項機關,為限制各個機關打着天皇的名義擅自行事,故主權的具體行使必須受憲法限制。」
正如前面所說,最後還是要靠天皇做例外決定,這就是專斷。但也是時代背景的限制。
譯者序 p.11 「當然就權力來說,多權分立的各個國家機器之間也是有區別的。首先是內閣的權力較大,表面看來,行政權保留給了天皇,可是天皇不能單獨行使,要靠國務大臣組成的內閣即政府的“輔弼”。」 
「至於憲政主義的標誌—議會權限方面,日本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相當有限。」
其實這樣反而令政權機關無法協調而只能依靠天皇親裁。而民主又無力約束政權,於是軍人干政就來了。

譯者序 p.12 「伊藤本身作為首相時即大權獨攬」,可見明治憲法本身重大缺憾。
p.2 「農商務大臣 伯爵 井 上韾」
這是開錯空格了,人家姓井上,應該是「井上 韾」。

p.14 「廢止族之特殊權利」應為「士族」。

p.17 伊藤指納稅是臣民義務而非政府服務的報酬,認為臣民是國民一份子,就要納稅讓國家實現職責。他反對契約論,但其實契約論正是納稅的根基,要不是交換國家保護自己,為何要納稅呢﹖(當然事實是因為政府是合法強盜、不納稅可以懲罰你啦)
p.23 (第三十一條﹕事變時臣民權利條款不妨礙天皇大權施行)「近世論及國法學者,均稱贊甲之方法為完全之事也。」譯者注﹕即在憲法中揭示非常權力及所示要件。
我倒有興趣知道「贊甲」是指甚麼、或是誰人。

p.37 「檢斷之權歸檢非使」應為「檢非違使」,譯者抄錯。
「歐洲上世紀末出現之三權分立學說,已遭學理上及實際上之排斥。司法權作為行政權之一支派,均應屬於君主統攬,針對立法權而言,行政權有概括之含義,司法者不過廣義上行政之一部分。」
如果以英國制度質問伊藤,不知他應作何種反應。英國大法官一人身兼立法(上議院議長)、行政(內閣成員)、司法三權,或者是那些為支持專權、到今天還吹噓「沒有三權分立」者津津樂道。而且當時英國的司法上訴由上議院樞密院處理,一是立法議會、一是君主行政權輔助機構,怎樣看也是「三權合作」吧﹖
可是英國有歷史和政治現實形成的三權分立,大法官的權力被重重限制﹔而上議院和樞密院負責處理上訴的都是委任專業法官負責,其他成員並不干涉司法審判,而這批專業法官雖領終身貴族銜亦不參與政治。這不是三權分立是甚麼﹖
(當然英式議會制並非議行分立,內閣出自議會,這是後話。但如果以討論司法權而言,英國司法權實行上的確獨立於立法行政兩權,雖然表面上並非如此。)
p.46 (第六十七條﹕基於憲法大權或法律規定義務之支出議會不能擅自削減)「基於憲法大權既定之歲出者,指依第一章揭示之天皇大權規定之支出,即維持行政各部之官制、陸海軍編制所需之費用,文武官員之俸祿及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所需之費用也」
這樣議會究竟還有甚麼費用可以削減﹖倒是跟香港立法會沒分別。

p.47 「阿爾登堡(Aldenburg)憲法」似乎是指這個奧爾登堡

p.55 「皇統之下,皇位繼承者必限於直系」的「不」字是誤植,這點在豆瓣上已有人指出了
p.59 「奉上神璽劍鏡於皇,皇即天皇位」
我原本以為是大陸人用簡體字所以把「後」字搞亂了,但查原文原來真的是后。為何天皇繼承人會稱為「皇后」我就不明白了。

p.62 皇室典範第十七條規定天皇、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稱「陛下」。義解也說明古時是稱殿下的,只是認為「國母匹敵至尊」所以才稱陛下,並聲稱與古時特稱殿下意思相同。這點很奇怪,因為就算西方國家的國王配偶也是稱殿下(Royal Highness)的,為何日本重男輕女反而均稱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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