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會說話》,陳進金、陳翠蓮、蘇慶軒、吳俊瑩、林正慧,台北﹕春山,2021
以前是隔岸觀火,現在是反照自身。
對於二二八和之後的「戒嚴、動員戡亂」下發生的政治案件,台灣民主轉型後陸續被挖掘和整理。其中檔案開放更讓學者和公眾有機會研究冤案的製造流程和責任誰屬。
就算不像書中所言主事官員立場偏頗、或者情報機關為保密故弄玄虛,官樣文章本來就不易讀。檔案本來就為行政而設,並不便民,搜索和閱讀檔案亦需要有技巧。有些歷史學家/學生受過訓練還好,一般人讀就很易頭昏腦花,不知從何開始、又容易誤讀誤解。
本書由國家人權博物館和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委員會牽頭,幾位學者介紹檔案運用的技巧、從何搜索、如何搜索、如何解讀檔案。並附上四位「事主」的檔案分析,示範如何透過檔案釐清事實,和解讀檔案時需留意的地方和陷阱。
雖然學者還指出現有的檔案開放制度有很多不足之處,平衡真相釐清和人權私隱方面亦時有衝突,但至少有個開始。有真相,才有和解的可能。
而姑勿論香港根本連檔案法都沒有,就算有檔案保留又開放了,你也要懂得讀才成。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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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147-158 第一章 政治檔案開放之路「二○○二年施行的《檔案法》,是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並規定政府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第二十二條)。但立法院隨後又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則規定政府機關應保護個人資料,「避免人格權受侵害」、「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等等。《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幾種法律相互競合,令檔案管理局公開政府檔案的工作左支右絀。」
其實列為國家機密亦應定期檢視,以便重劃等級。
#205 「政治檔案公開雖然有助於追查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真相,但必須謹記,檔案不等於真相,檔案公開與歷史真相還有遙遠的距離。尤其,政治檔案是威權時期統治機關所產生的文書,其中包括刑求逼迫下取得的筆錄、自白書;軍警情治機關以偏見、扭曲觀點所做的記載;特務或線民侵入私領域做成涉及個人隱私的監視報告等。」
重點切記。
#258 第二章 政治檔案哪裡來﹖「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失敗後,蔣介石認為黨組織不振是失敗的主因,一九五○年在臺灣進行黨的改造」
某程度上沒錯,畢竟被中共滲透得很誇張。
#527 第三章 政治檔案哪裡找﹖「二○二○年,資料庫上線後不久,新聞媒體「READr」將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的資料擷取出來,分析後得到許多過去個案研究無法概覽的加害體制圖像:男性有一萬○二六九筆,女性四三九筆;省籍來看,本省與外省各占五五與四五%,以外省人在臺所占人口比來看,白色恐怖並沒有明顯一方受害的情況,外省人涉「匪嫌」而遇害的機率反而較高」
意料之外,但或者又意料之內。意料之外是跟本省籍對二二八的悲情相比,外省人多是承受怨恨的角色。意料之內是外省人大多是內戰後到台灣,跟對岸有不少關係藕斷絲連,自然更容易被懷疑是「匪諜」。可見就算國民黨真是倚重外省人,能獲得信任的外省「精英」階層人數也不多,其他外省人只是處於「方便使用但隨時被懷疑」的邊緣,但對前者的怨恨就延至所有外省人。以往對二二八的描述通常都是「省籍矛盾」,但真正矛盾的其實是威權政府和一般小民。
#601 「許昭榮的補償卷宗有他對這三段經歷的陳述與感嘆,只因自己「個性剛直,重義輕利,不願入党,導致一生坎坷,連續挫折三次,浪費三十年的黃金歲月,時也,命也!」」
「黨」,不知是當事人原文寫了簡體字還是作者寫成簡體字。
#659 「黨國體制下,屬於「黨」所產生的文書,無疑相當重要」
就算是民主社會,現在民進黨的檔案,幾十年後對研究也相當重要吧。(何況是黨國)
#1024 第四章 政治檔案解讀新手教學「敏銳的讀者很快會聯想到,臺灣站究竟刪節或調整了哪些內容?圖4-10即是臺灣站刪改「陳向前」情資原稿的情況,劃線刪除處即是臺灣站認為沒有必要呈報南京局本部的內容。刪除的部分,不少是在解釋人民在二二八採取行動的情況及背後原因。例如,一九四七年三月二日臺中市民包圍前臺中縣長劉存忠官邸,其因是「平素貪污,炙膾人口,民眾憤怨積久,乘時前往其宿舍搗毀,並將劉某毆打」;另外,「民眾維持治安精神堪謂可嘉,其搶掠劫奪不見發生」、「對財物均運出焚毀,無敢私匿一物,民主精神表現」、「較之國內暴變,民眾維持治安程度優良多多」這些對群眾作為相對正面的敘述,也不在臺灣站摘報之列。臺灣站僅留下政治措施失當,民生未能安定,至於「民怨深埋,青年等均抱非流血難爭到民主之決心」同樣被劃刪,刻意放大「奸黨煽動」的作用。」
本省人對外省人的怨恨和台獨思想就是這種只顧揣摩上意的上級惹出來。可惜的是同類事情不只在一時、一地發生,直到我們這一代還有機會見識。
#1320 第五章 政治檔案類型介紹「甚至認為「檢舉無財產之匪諜案件,每有案情重大,而所得獎金額反甚低微者」,建議獎金應予提高,以資激勵。」
這其實會製造道德危機,令線人為錢製造冤獄。
#1330 「對政治受刑人而言,軍人監獄的環境潮溼而擁擠,作息上每天供應兩餐伙食,放封兩次。」
應為「放風」,有讓人透氣之意,不限於囚犯。雖然他們教育部詞典亦收「放封」,但「放風」才是正字。(反正教育部字典收了不少別字)
#1608 第六章 蔡懋棠案﹕判決轉折抽絲剝繭「蔡懋棠或許還不知道他史丹福中心的臺語部同事魏益民是警總的內線。警總決定將蔡懋棠裁定感化,主要是考慮如果採取軍事審判,必須傳訊魏益民到庭作證、對質,否則單憑自白定罪,法律上站不穩,但這可能使魏的內線身分曝光,難以運用。」
對岸審理就簡單得多,反正他們自己說站得穩就成。
#1639 「誰敢物議警總呢?其中之一是史丹福中心的外籍學生向警總申請開庭旁聽,外國在臺記者同樣有此請求。若裁定感化,則不須開庭,便無旁聽機會,但外國人又將認為本案有不可告人祕密,攻訐是祕密審判。這使得警總最後決定本案裁定交付感化,同時宣告以保護管束代之為宜,「以減少不必要困擾」。」
可見外國勢力的用處,和為何有人那麼忌憚「外國干涉」。
#1674 註9「軍方單位燒資料,其來有自。最令人痛心的案例之一,是雷震在獄中埋首十年的所完成的回憶錄,出獄前夕竟保防室主任華新春,下令將已完成與未完成稿件全部搬走、查扣,認為回憶錄對孫文、蔣介石多所詆毀,直至雷震出獄,獄方仍不發還回憶錄,擱置在警總十八年。1988年4月監察院準備調查雷案時,回憶錄書稿突然「現蹤」,警總發現積壓多年的雷震手稿,將文稿退回國防部軍法局,軍法局再移送給國防部新店監獄,建議該新店軍監依《監獄行刑法》處理,4月30日獄方召開監務會議,以「文稿內容甚為不妥,尤以攻訐三民主義、詆毀國父為最……且其中又誣衊先總統蔣公及為匪張目,故意醜化政府,如予發還,極易為有心人士利用,發表足以混淆視聽,造成思想污染」。於是將多達四百萬字的書稿,在監獄內架爐焚燬。」
官方焚書,一直有之。
#1751 第七章 崔小萍案﹕真假交織的判決書「疲累的崔小萍為了釋疑,甚至主動拿出她的日記,證明自己未曾到過延安。提供日記的舉動其實讓調查局有更多材料可以運用,但當時她並未意識到危險。」
老實人往往沒想到,官方並非懷疑你有罪,而是認定你有罪。所以無論甚麼材料他們都會剪輯成你有罪的樣子。
#2027 第八章 蔡孝乾案﹕投降的中共地下黨領袖「可見到了一九五八年,已升至少將參議的蔡孝乾,官方對他仍有疑忌之心,無法放心讓他自由行動。」
正常呀。畢竟政府只是養著他利用而已。
#2320 第九章 許席圖案﹕被逼瘋的愛國自覺青年「周順吉等人被判刑的關鍵應是「推翻國民政府」。事實上,「國民政府」是國民黨訓政時期的產物,一九四七年底行憲後已不存在,推翻一個不存在的「國民政府」,竟然讓幾位二十餘歲的自覺青年被判無期徒刑或十五年徒刑,大好的青春歲月就在牢獄中度過。」
雖然嚴格而言「國民政府」的確是指行憲前的那個,但解嚴前民間叫法還是會把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稱為國民政府。至少我小時候有這樣聽到。
#2511 結語「威權統治時代的加害者與協力者幾乎全部隱身,甚至有人在新時代操著進步的語言、收割政治利益」
除非搞一場革命把原有當權者統統掃下台,否則在當權者讓步妥協下的改進,很難避免這樣的情況。
#2520 「蔡孝乾案中可以看到國共鬥爭的殘酷,中共地下黨主要幹部自首自新後被高度利用、擴大逮捕,自己卻也長期受監控失去自由。」
至少不用死,但被他們吸收後又出賣的黨員就可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