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對政府
2016/17立法會和特首選舉辦法諮詢的正式回應(根據
上一篇修飾),順道聽聽看倌的意見。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聯署,本人將於5月3日前寄送政制事務局。(如果有朋友聯署,下文「本人」將改為「我們」)
不打算聯署的朋友亦歡迎採用內文作回應用。
---
敬啟者﹕
回應「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事
未正式回應你們提出的徵詢問題前,有必要先澄清以下幾點。
首先﹕你們說英國人委派總督是殖民統治,沒有人反對。那麼中共不喜歡的人不能參選,只准獲得中共「祝福」的人參選,選民只能選擇得到「祝福」的人。即是
最終只有香港以外某個政權喜歡的人才能當選,那又跟殖民統治有何分別﹖
如果說篩選幾個中共喜歡的香港人給我們選就不是殖民統治,那麼假如英國政府當年給我們選擇陳方
安生或曾蔭權當總督,那就不是殖民統治了﹖你們會不會同意﹖中央政府會不會同意﹖
在得到多數香港人支持的政黨派系可以提出候選人並當選之前,香港之地位實與殖民地無異。只有當香港人可以自由選出其屬意之管治者,香港才算是一塊真正的自治領土。提名委員會有1200人又如何﹖就算有12000人,除非他們悉數由香港人普選產生,否則沒有資格自認代表香港人。他們本質上只不過是由當權者指定的人,去選另一個當權者屬意的人罷了。
虧你們還好意思說香港廉潔和傳媒多元化。湯前專員的濫用職權案正正顯示,香港社會正在「大陸化」,連廉政公署都被侵蝕了。中資企業在本港經濟駐足越來越深,
已經透過廣告壓力,令傳媒的多元化日益減少。沒有一個普選、向全港市民負責的政府,政府注定不能代表全民,而只能聽任中聯辦或親北京人士的旨意行事。最近梁振英一直在否定要檢討自由行政策,直至京官開口承認自由行需要檢討才跟著同意檢討,便是一例。
任由香港以外的勢力,把香港變成大陸的一個普通城市,絕對不利於香港的發展,亦不利於中國的改革開放,對國家和香港都沒有好處。
其二﹕如果說要均衡參與,現在擁有政治特權保護的那些富商和專業人士,本來依靠他們的財力和專業能力、還有人脈,跟一般平民相比,在政治上已經有額外的影響力。
還要為他們提供政治特權,正正就是「不均衡」地讓他們有太多權力。
回歸後貧富懸殊加劇、仇富情緒升溫,正反映了這種政制「不均衡」導致政府和政策向特權階層過度傾斜的結果。在這一批人本來就有額外影響力的情況下,在任何的普選制度下,他們的權力本來就不會比平民為少,只是讓政府更能回應平民的需求而已。
同理,一個權力過度集中在個別富商手上的制度,只會令政府過於偏幫這些富商,對其他中小企和市民都不利。現在遭人詬病的「地產霸權」正是如此,令其他產業都只能依附地產業生存,租金蠶食盈利、阻礙了香港產業的多元化發展。
(增補﹕)按功能界別產生提名委員或立法會議員的方式,不單止對一些無法參與此等選舉的市民不公平,甚至對不同「界別」的選民也不公平,因為每個界別選民人數不一、各人投票的票值不同。更不用說界別代表人數的分配,跟這些界別對社會「貢獻」根本不成比例了。
歐美各資本主義國家都有不同形式的普選制度,證明不同的普選制度都與資本主義相容。以所謂「維護資本主義經濟」反對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原則(即是讓得到多數香港人支持的派系提出候選人),只不過是強辭奪理自欺欺人。
其三﹕關於「循序漸進」這一點,我們已多次表明,重點在於「序」要清晰。
政府一日不講清楚其普選路線圖,所謂「循序漸進」根本不成立,只是拖延的藉口。
現在政府仍然拒絕處理2020立法會普選安排,正正就是令「循序漸進」的「序」失了蹤的元兇。1.19 所謂
特首普選是立法會普選的先決條件,邏輯上並不否定兩者可以「一籃子」解決,人大常委的決定只要求落實時特首普選先於立法會普選。
沒有普選路線圖,不要跟我們說「循序」漸進,因為你的「序」從來不存在。
以下逐點回應政府的徵詢問題。
回應 5.01
目前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共1200人組成。就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我們可考慮-
(i) 是否按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ii) 提名委員會的總體人數,是否維持目前選舉委員會的1200人,或應該有所增減?
(iii) 是否按現行選舉委員會的38個界別分組組成提名委員會,是否增減界別分組的數目?
(iv) 如增加總體人數,應如何在四個界別之間分配新增的委員議席?
(v) 如不增加總體人數,是否維持四個界別之間分配的委員議席數目?
(i)
四大界別並不符合「均衡參與」,令個別人士擁有特權,令政府施政偏頗。提名委員會不宜照搬四大界別。人大常委決定只是說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而非「須」參照,即是這個只是建議而非規定。喬曉陽的意見只屬個人意見,並沒有強制性。而且單是聚焦於「參照」而不理會「可」和「須」的重大分別,
會導致對法律文本的嚴重曲解。
政府理應為香港市民爭取最符合民主、得到大多數選民支持的黨派可提名候選人的方案。
3.14註釋4建議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可以接受。註釋5聲稱立法會議員不適合組成提名委員會,其理不通。因為他們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出任提名委員,並
不是立法會本身負責提名,與基本法無衝突,亦與現時立法會議員擔任提名委員的做法一脈相承。而註釋4建議的立法會議員+民選區議員模式,亦不會導致立法會議員獨擁提名權,足以讓行政立法互相制衡。(聲稱立法會議員負責提名不符合「均衡參與」更是笑話,你們保留功能組別不就是聲稱為了「均衡參與」的嗎﹖即是你們現在終於承認「功能組別不符合均衡參與」了﹖)
假如有人質疑提名委員會全面普選,會導致那些選民人數佔少數的原特權階層無法提名其屬意之候選人,那麼就算不完全由普選的提名委員取代,提名委員會也應該由普選產生(條件不受界別限制)的委員佔大多數,這樣才讓一般平民有合理的代表性。
換言之,一是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一是提名委員會在保留現有界別委員外,加入不少於同等數目的普選委員。
(ii)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並不重要,組成方法才最重要。假如要增加普選產生的提名委員、而又不影響原特權階層的提名權利,那麼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保留現有界別的名
額、再增加普選產生的名額。現時選舉委員會只有35名立法會議員是普選產生,於1200人中不成比例。
可以假設新的提名委員會應擁有2400人,1200
人仍按照界別產生、1200人由普選產生。
(iii) 除非一併取消所有界別,否則減少界別數目,要個別特權人士同意取消或合併並界別,近乎不可能。界別數目增加,則徒然令特權界別進一步增加,不利推行普選。
故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所有界別一併取消,一是保留現有界別數目,另增設普選提名委員。
(iv)
如上述,不應再考慮如何在四大界別之間分配。一是只由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一是保留現有1200原有界別名額,
另增設1200個普選提名委員。這批提名委員可以全港為一個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選民只需選擇政黨名單就可以,有利本港政黨政治發展。
假如要分由現時立法會五大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亦可接受,但不必要。因為特首並不代表某一區,理應代表全民,其提名委員亦不必分區也。
(v)
如1200人的名額不改,則應大幅削減原有界別名額至原額一半左右(除了立法會議員那70席),
把約600席改由不按界別限制參選資格的普選產生,辦法如上述。(港區人大代表並不必要保留當然委員資格,因為他們從來不是普選產生,對香港內部事務亦沒有政治權力。中央政府在回歸前已說明港區人大代表只負責參
與全國政治,無權干涉香港內部事務。)
回應 5.02
如提名委員會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否保持現有界別分組內的選民基礎,不需作出重大改變?如果認為應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上進一步擴
闊,如何擴闊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界別分組是任意、而且讓大量市民不能參與選舉。假如1200人的界別名額維持不變,則所有席位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
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這個安排只能被視為過渡安排,而不是「終極普選」的永久安排。
假如提名委員會有一半席位不限界別由普選產生,則餘下的一半原有界別應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回應 5.03
如提名委員會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就2017年提名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我們可考慮-
(i) 是否繼續維持目前各個界別分組的投票、提名及當然委員安排?
(ii) 如增加新的界別分組,該界別分組應採用那一種制度產生委員?
假如提名委員會只能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則所有組別應該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
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這個安排只能被視為過渡安排,而不是「終極普選」的永久安排。
不應再增加任何界別,除非這個「界別」是完全普選、沒有提名權限制的,如同立法會或區議會的直選議員一般。
回應 5.04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說明了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提名委員會以「委員會」名義提名產生(即是所謂「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而並非是目前選舉委員會方式,由個別提名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產生。
這是一個錯誤理解人大常委決定,並誤解公眾的解釋,是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決定之上的非法僭建。2007年人大常委決定,對於這部分只是重申「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根本沒說過甚麼「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
你們在提出這一點的時候,竟然只是依靠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的一面之辭。
我們認為任何了解法理的人,都不會認為一個議會委員會主席就有權就法律提出權威解釋(儘管他本人可能是法學權威)。要不然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豈不是有權解釋所有法律和填補法律內容﹖我們還要立法會和法院來幹甚麼﹖
更有甚者,
這種「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的狹隘理解,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所謂的「民主程序」當然是為整個香港建設民主,而非只服務某些界別。詳見下一條回應5.05(ii)。
回應 5.05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須處理的議題包括-
(i) 提名委員會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ii) 「民主程序」如何體現「機構提名」的要求?
(iii) 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i) 提名程序不宜改用更高的門檻,可維持現時
不少於八分一提名委員支持便可參選的安排。
為免有個別候選人拿盡所有提名票,應設提名人數上限。例如
不能接受超過一半委員的提名。
提名制度應該盡量讓市民在投票時可以選擇他們屬意的候選人,有相當民意支持的人都能候選,這才是符合「民主」原則。
(ii)
提名委員組成提名委員會,由他們自由提名候選人,即屬「機構提名」。
所謂「民主程序」跟「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是兩碼子事,完全無關。不應混為一談欺騙市民。
建設民主,當然是為整個香港社會建設民主,而不只是為了某些界別。
「程序」是否民主,當然亦以這個程序是否合符整個社會的「民主」需要為標準。因為現時提
名委員會根本欠缺民意代表性,大部分委員都不是普選產生,一般市民亦不能置喙。如果單以「機構內的民主」來看,兜售「整體提名」這裡貨色,絕對有可能產生
「機構『民主』地提名的候選人,排斥了在普選得到多數票的政黨/派系所推舉的候選人」,這樣只會
損害當選特首的民意代表性,對民主進程反而不利。
就算我們採用較進取的方式,把提名委員會改為全民普選產生,再由他們提名候選人,也不代表「整體提名」是合理的。因為這樣等於讓多數派可以排除所有其他派別提出的候選人,令他們的政見無法透過特首選舉過程交鋒,讓選民選擇未來路向。這樣只是「多數人的獨裁」而已。
如果以整個香港社會的角度去看「民主程序」,所謂「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這種爭拗,本來就沒基礎。
(iii) 如果按照上述(i)的建議,則候選人可有一至八名。提名多少候選人從來不是重點。若依照回歸後歷屆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特首的安排,實際能夠取得提名委員會提名的人數亦不過兩三人,對市民選擇已經很方便。就算有八名候選人,也不至於令選民選擇有困難。
最近舉行的東京都知事選舉(2014年2月),有十六人參選。其餘各地選舉,都會有很多人參選。從未聽聞外國有人投訴說「選擇太多」的。
只要發展政黨政治,選民按黨選人,會考慮的候選人數目本來就很有限,並不會有選擇困難。所以限制參選人數上限,毫無必要。
回應 5.06
就提名程序完結後的普選方式,我們須考慮-
(i) 是否只舉行一輪選舉(如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毋須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
(ii) 是否規定候選人須取得超過半數有效票方可當選(例如在第一輪選舉中,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獲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選舉。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
(iii) 是否考慮其他投票制度,如按選擇次序淘汰制?
(iv) 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否仍須進行投票?
(i) 一輪投票多數當選制,容易導致一個未得到大部分選民支持的候選人當選。重複當年陳水扁當選中華民國總統的情況,這種情況應予避免,應確保當選人得到大部分選民的認受。換言之,
應當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
(ii) 兩輪投票制能夠確保當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但有很大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舉辦兩次投票,對選舉機構和選民可能有實際困難。
(iii)
使用排序複選制,對於選民比較方便,只需投票一次。只是點票較為麻煩,但因應點票增加的資源應該不會比舉辦第二輪投票為多。問題是政府先前把「用筆劃票」
改用「蓋印」就是為了適應部分選民能力不足的措施,要求排序本來不難,但會增加劃錯票導致廢票的機會,可能要增加措施協助此等選民。
但整體而言,
我們認為排序複選制較兩輪投票制為佳。
(iv) 特首權責重大,
只有一人獲提名亦應舉行信任投票,以避免不受大眾歡迎(但在提名委員會內獲得支持)的候選人當選。
回應 5.07
就一旦在7月1日前行政長官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的情況下,須考慮是否修改
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重選的安排?
可以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條文,當中央政府以正式公文通知拒絕任命當選人的時候,與被免除職務相同,需立即開始新一輪的選舉程序,重新選舉。不過中央政府拒絕任命一個獲得多數票支持的特首,必有其政治代價,相信亦不會隨便行事。
回應 5.08
是否應考慮維持立法會議席數目於70席,不作重大修改,或可在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下,進一步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
對於立法會議員的實際數目沒有意見,關鍵在於選舉方式。不能增加「民主成分」的話,多少個議席都沒有意義。
回應 5.09
如維持立法會的議席數目於70席不變-
(i) 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是否應維持不變?
(ii) 如作出調整,應調整至甚麼水平?
功能組別本身就是任意劃分,並沒有必然原因。功能組別如非一併取消,要減少若干個,勢必導致不同功能組別之間互如扯皮,最後無法決定取消或合併哪一些。所以
與其討論削減幾多個功能組別議席,倒不如先增加功能組別的基礎。把所有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讓所有從業者都有份投票,增加民意代表性。把每個選民的投票比重降低,有助於減少2020年全面普選時取消功能組別的阻力。
至於比例上,
建議把「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改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普選產生,以增加直選議席的比例。詳見下一條回應5.10。
回應 5.10
如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
(i) 應增加至多少席?
(ii) 應如何分配新增的議席?
(a) 應否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並將新增的議席平均分配?
(b) 如不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應將較多的新增議席分配給功能團體(例如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或分區直選?
對新增多少席沒有意見。但
可以把「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這個過渡性安排取消,連同新增議席全數改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方式類似現時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但參選資格不再限於區議員,投票資格亦擴及全體選民。這樣的改變最小亦最易實行。
既然人大並不反對2016年改變直選和功能組別的比例,那麼
自稱以增加「民主成分」為目標的特區政府,自然應該採用讓直選議席比例增加的方案,亦不應該再增加任何功能組別議席。
回應 5.11
應否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
無論如何,
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在所必行,否則無以增加代表性。
此外
可考慮由界別提名、全民投票產生功能界別議員,作為全面普選前的過渡方案。撇除區議會(第二)界別,立法會只有三十個傳統功能界別議席,投票時讓一般選民
投選三十個代表並無大困難(有些外國選舉同時要選出的職位更多)。如果有個別選民確實無法選擇那麼多界別代表,他們可以棄權,不應因此排拒其餘有意願選民選擇代表的權利。
回應 5.12
不論2016年立法會地方選區議席數目會否增加,我們可考慮-
(i) 應否調整目前地方選區的數目?
(ii) 應否調整地方選區議席的上下限?
不贊成在這一屆改動。
議席數目較少的比例代表制選區,實質會變成
「多議席單票制」的不公平安排,令選舉結果無法反映大部分人的意願,更鼓勵政黨分裂無助於政黨政治發展。
未來的普選立法會,應該有一半議席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另一半議席由分區單議席單票制產生。讓立法會可以同時兼顧全港性政黨和個別地方人士的訴求。
故此,
除非政府有意於現時把部分分區議席改為以單議席單票制產生,否則不必改動地方選區,以便政黨適應和過渡。
其他建議
特首不可以從屬某政黨是一個白癡的規定。如果特首只是一個西敏制議會中類似「元首」的象徵角色,則非政黨化有助維持中立形象。但現實中特首是一個類似「總統制」的行政首長角色,世上沒有哪個民主國家的行政首長會沒有政黨歸屬。可見政黨歸屬並不影響行政首長的角色,反之,沒有政黨歸屬阻礙了政黨政治發展。特首
沒有政黨穩定支持、政黨又不用為施政利弊負責,這樣政黨永遠不會成熟,行政立法關係永遠緊張,香港的政治亦永遠不會成熟。這是你們的期望嗎﹖
此外,既然
人大常委並沒有規定2016立法會不能改變分組表決安排,則應把握機會把這種不公平的制度取消。讓所有的議案都按同等的門檻表決。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助理秘書長(3B)
市民
方富潤、Rex Chung、許漢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