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29/12就截止諮詢,請把握機會表達意見。本文歡迎各界抄錄/改寫/引用,以作遞交意見之用。)
敬啟者﹕
茲回應有關選舉安排檢討之公眾諮詢文件。
問題1. 在互聯網 (包括社交媒體) 發布選舉廣告的規管
(a) 在維護選舉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透過互聯網 (包括社交媒體) 自由發表意見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考慮在法例中豁免第三者 (即 非相關候選人 (即是其選舉會被促使或阻礙的候選人 )亦非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個人或團體 ) 因在互聯網(包括社交媒體 ) 發表意見而構成選舉廣告並因而招致選舉開支所導致的刑責?
(b) 上述豁免的選舉開支類型應否限制適用於電費和上網費?
答覆1.
本人支持豁免「僅限於支付電費和上網費用」所發表選舉意見的刑責。無論網上網下,市民均有發表意見之自由。市民於網上發表支持某候選人之意見,與街上表達支持該候選人(禁止拉票區除外),性質一樣。
香港人慣稱「時間就是金錢」,花費時間走上街表達支持其實也是一種付出,和上網表達支持是一樣的。如果法例要求按當事人日常的時薪申報選舉經費,本城首富豈非無權發表個人意向﹖如果用了時間也不需要申報、不算犯法,那麼個人上網時順道發佈支持某候選人的意見,自然也不需要申報、不算犯法。因為就像志願上街當助選團一樣,自發在網上發表意見,並不會令發表人賺取任何收入,這樣與法律原意禁止有人暗地裡以財力壟斷選舉並無抵觸。
但如果豁免的「不限於」支付電費和上網費的網上意見,就會變成候選人(或者他背後的勢力)可以僱用一大批「網軍」上網製造聲勢,這樣顯然是不公平的。就像任何人聘請助選團在街上為某人吶喊助威,也需要計算選舉費用一樣。無論政府是否有意願或能力去拘捕那些不申報開支而躲在幕後指揮「五毛」網軍的人,這種行為也是應該受禁止。
問題2. 選舉調查的規管
(a) 在投票日於禁止拉票區以外進行的選舉調查(包括有關選民投票意向及投票選擇)應否受到規管。具體而言,應否禁止在選舉結束前公布或披露這些調查的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的表現作具體評論及預測?
(b) 在投票日之前進行有關選民投票意向的選舉調查應否受任何程度的規管。具體而言,應否禁止在投票當天或投票日之前公布或披露這些調查的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的表現作具體評論及預測?
(c) 在投票日票站調查的現有規管應否改變?
答覆2.﹕
香港沒有全面無篩選的真正普選之前,本人反對禁止或限制在投票站或禁止拉票區以外進行選舉調查的任何建議。(你們好像沒留意,你們參考的那些國家全部都是全面普選的。為何人家落實全面普選權你們不學,偏是限制人民權利的東西就要學﹖)
按照統計抽樣的基本原理可知,
於投票站附近(包括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等範圍)進行的選舉調查,可以利用隨機抽樣,以統計方法有效推估整體選民投票實況。此等資訊若然落入個別候選人之手,就會令他們有額外資訊影響選舉結果,從而損及選舉公正。
與投票站無關的選舉調查,無法確保回應者可代表整體選民,其回應結果亦無法反映整體實況。尤其是自願性回應的結果,更只是一群志同道合人士自行配票而已,性質與一家人商議如何配票相同。如果要禁止或限制這類調查,政府是否打算同時禁止或限制「一家人商議配票」的情況﹖(因為他們一樣是調查家人的投票意向,然後再發佈結果、並商議協調投票。)
為何會有那麼多「志同道合的人」想參與這種集體配票行動,是因為政府在九七後採納了最鼓勵策略性投票的「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你們不改變這套制度(例如改用可轉移單票制、或者至少改變當選商數),不去削減策略性投票的誘因,而只想去禁止人們自主配票的手段,根本只是揚湯止沸。
何況,這類集體配票行動既然要耗用相當經費、而最後會推薦某些候選人,這種行為本來就受法律限制,要得到該候選人的同意、並計入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如果有做足這些要求,就是合法的競選廣告行為,不應再受禁止。如果沒有這樣做,本身就是觸犯法律,可以立即懲治。根本不必再生枝節。
政府若然真心維護選舉公正,倒不如加強規管票站調查。因為近年選舉都有個別機構把調查結果透露給某一陣營候選人,以便宣傳配票的新聞。這些利用大筆資源進行配票的行為,甚至沒有申報為選舉開支,給予幕後操縱者避過公眾監察的機會,政府本來就應該嚴厲打擊。
不去打擊本身就是犯法並影響選舉公正的行為,反而去干涉市民自願參加的集體配票行動,這就是政府不務正業、與民為敵。
問題3. 投票時間
(a) 應否縮短現時的投票時數?
(b) 假如縮短投票時數,應該只提前投票結束的時間、只延遲投票開始的時間,還是同時延遲投票開始的時間以及提前投票結束的時間?
(c) 假如縮短投票時數,應該縮短多少?
答覆3.
本人反對縮短投票時間。原因有三﹕
首先,外國投票往往會宣佈為公眾假期,選民不用工作只去投票,投票時間當然可以縮短。香港就算在星期日投票,往往仍有很多人要工作,而香港大部分人的工作地點都與居住地點(登記投票地址)相距甚遠。縮短投票時間等於有剝削部分市民投票權之虞。
要縮短投票時間,政府首先應該立法規定投票當日為公眾假期,不准僱員工作或限制工作時數、或者強制僱主支付額外津貼,以減少需於投票日工作的市民數目。又或者推行可於選舉日前投票的安排。
其二,根據現時安排,就算票站未能讓選民立即投票,只要在投票時間結束前排隊的選民,都可獲安排投票。太古城票站就曾因此在凌晨才完成投票。如果選民前往投票的習慣不變(既然市民星期日仍要上班,放工時間自然不變),就算縮短投票時間,也只會導致大量市民在最後時間擠在票站外排隊輪候,並不會令投票提早結束。如果排隊時間過長令選民放棄投票,這樣的安排反而是損害選舉權利此一基本人權,恐有遭司法覆核之虞。
其三,按照上述理由,或者有人會認為不能提早結束投票,仍可以延遲開放票站以縮短投票時間。可是諮詢文件明言縮短投票時間主要目的是提早「交場」方便商借場地。以上兩點已指出不能提早「交場」的理由,如果不能提早結束投票,則縮短投票時間之主要目的已無法達到,亦再無必要這樣做。
諮詢文件以票站人員、候選人及助選團、傳媒等的疲累作為第二理由,實無道理。因為票站人員或傳媒可以透過安排足夠人手輪流休息,工時過長是僱主的問題而非選民的問題。而候選人和助選團的拉票時間並不受投票時間限制,就算投票時間短,他們也可以提早開始宣傳﹔就算投票時間長,他們也可以延遲開始或提早結束宣傳(以往有些早有勝算或已知無望的候選人在入夜後即停止宣傳)。所以投票時間與候選人或助選團的拉票時間並無必然關係。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二組執事先生
市民
方富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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