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譯自 IFLA Statement on Censorship (2019),為圖書館主任協會會訊翻譯)
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國際圖聯)於〈關於圖書館與資訊自由宣言〉發佈20周年之際,發出新聲明,為面對審查挑戰的會員提供更多指引和支持。
本聲明旨在為圖書館提供更多指引,以確保讀者在圖書館能盡量獲取各類資源。同工可以此作為參照,反躬自問、評估審查發生的風險。
本聲明文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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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有關審查的宣言〉
審查是由國家政權或非政權者,蓄意限制資訊或意念的發放,使個人無法獲取、或使之無法在人際間傳遞。審查最常見的形式包括禁制圖書、電影或其他媒體,或阻隔互聯網。審查旨在壓制事實、主張、信念或其他意念,避免例如令政府尷尬、宗教團體反感、或挑戰秉持特定道德規條、思想典範或藝術傳統的群體。
禁止出版、銷售、進口、推廣、廣播、投影、圖書館借閱某作品,或禁止對作品和內容作藝術加工,均可構成媒體禁制。阻隔互聯網包括全面或部分封網,或以演算法過濾和阻隔特定內容,以防止個人或群組間交流。
審查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其他相關條文例子見附件一)
儘管如此,在很多國家中,個別限制獲取資訊和意念的措施被視為可接受(例子見附件二)。這類限制已為《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九條(2)所假定﹕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在慎重周詳考慮下,社會廣泛接受對部分資訊和意念自由流動施加限制,例如獲取或散播兒童色情或煽動恐怖主義活動等犯罪內容。其他方面,例如「被遺忘權」則較模糊,於反對資訊審查和尊重個人私隱的權利之間如何平衡,實為疑難。附件二有更多例子。
雖然在個別情況下,限制資訊和意念自由流通是可接受的,但是《世界人權宣言》第三十條提醒我們,一般情況下應該尊重人類的思想自由﹕「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圖書館面臨的議題
審查是指負責審查或使審查生效者,令部分人無法像他們一樣,接觸同樣的資訊和意念。審查實為社會上部分成員對其他成員的人性尊嚴和平等權利缺乏尊重。
基於審查妨礙人們享有《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示,幾種獲普遍承認的基本人權,國際圖聯必須明確為表達自由和接觸資訊自由的原則發聲。
獲取資訊的限制只應視為例外,而非通則。所有限制應該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合比例、過程透明,並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如果有較少限制的措施可達同樣目的,須採用之。
我們同時面對自我審查之風險,即圖書館員或其他資訊工作者,因為擔憂或不確定官方或讀者反應,有意無意間令讀者無法獲取個別作品。由於自我審查並無紀錄,比正式審查更難發現和應付。
固此,我們號召所有人、政府和其他社會機構—包括圖書館和資訊產業、其團體及員工—捍衛並推廣表達自由和獲取資訊的自由。
對圖書館、資訊產業和圖書館協會的建議
.熟習及推廣本聲明附件中引用的基本文件,它們涉及資訊方面的基本人權,和圖書館界推廣及捍衛這些權利的義務。
.應盡力避免圖書館的館藏及服務受到蓄意審查。
.館藏發展方面,在爭議題目上應務求整全地反映國內不同觀點,以專業考慮(如作品質素、是否合時、格式、價格等)決定採購和訂閱內容,而非受政治、宗教因素或文化偏見所限。
.教導圖書館讀者認識審查,鼓勵他們於日常生活和工作專業上支持和踐行表達自由和獲取資訊的自由。
.在可行範圍之內,確保圖書館可運用科技,保障讀者在互聯網獲取、表達資訊和溝通的自由。
.在適當考慮本地情況後,有需要時呼籲取消影響圖書館、資訊產業和社會的審查限制。
.支持受審查影響的圖書館和資訊產業(包括其僱員)。
.向國際圖聯通報國內個別或持續發生的審查事件,使國際圖聯可支援面對審查的當事國圖書館協會。
.令社會了解自我審查的風險。
本聲明經國際圖聯執行委員會於2019年8月16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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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相關的資源和例子)
附件一﹕相關主要文件
A. 聯合國主要文件
《世界人權宣言》其中五條與審查有關﹕
.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七條(1)—人人有權自由参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第二十九條—
(1)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2)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3)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第十九條特別直接提及「……發表意見的自由……包括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明確表示審查在普遍情況下不可接受。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1949年發佈,1994年更新)表明﹕
社會及個人的自由、繁榮及發展,是基本人權之一。被充份告知的公民,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並在社會上扮演積極的角色,才可能發揮前述的人權。民主能夠有建設性的參與及發展,它的前提是滿意的教育及無限制的自由接觸所有知識、思想、文化及資訊。
B. 國際圖聯主要文件
1997年,國際圖聯提出《獲取資訊與自由表達原則》,當中表明﹕
為了於世上所有不同國族之間促進知識、教育和文化的傳播,務必要讓各類資訊自由流通。讓人自由獲取資訊不單可促進國際之間的互相理解,並可讓人確知及尊重意見多元、增升文化水平。(下略)
.圖書館員在專業上有責任,讓其管理的圖書館,在時事及歷史議題方面,展示所有不同的觀點角度的館藏。其館藏及服務不應有任何意識形態、政治、種族、語言或宗教上的審查。
.對於以任何阻止圖書館及其組織履行提供資訊和啟蒙責任的審查,都應予以反對。
這些原則已於1999年國際圖聯《關於圖書館與資訊自由宣言》重申﹕
(…)表達知識、創造性思維和智力活動的條件,以及公開表達意見的條件,乃是人類的基本權利。
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堅信,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是同一原則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知情權是思想自由和良心的要求﹔而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則是自由接受信息的必要條件。(…)
有鑑於此,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向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呼籲﹕堅持思想自由、堅持不受限制地檢索信息的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原則,充分承認和尊重圖書館使用者的私隱權。(…)
.圖書館有責任便利和確保讀者可順利獲取各種知識及思想活動的表達成果。為達此目的,圖書館須盡其所能,搜集、保存和展示各式各樣的館藏資料,以期充分反映社會的多元化和多樣性。
.圖書館應確保在選擇及提供館藏和服務項目時,係出於專業考慮,而非出自政治、道德和宗教觀點。
.圖書館應自由搜集、整理和傳播信息,反對任何形式的審查制度。
.圖書館在提供館藏、設施和服務方面,應對所有使用者一視同仁,不允許種族、宗教信仰、性別、年齡歧視或其他形式的歧視。
2002年,國際圖聯發表了《互聯網宣言》(並於2014年更新),指出﹕
圖書館和資訊產業於確保自由接觸資訊和自由表達乃必要角色,並有責任…支持使用者尋求和分享資訊的權利。(…)
國際圖聯鼓勵所有政府支持讓互聯網上的資訊自由流通、並支持使用者的表達自由,反對審查和阻礙獲取資訊的企圖,以確保公開和透明﹔並確保各種監察和資料收集措施都是明顯地合法、必需和合比例。
《國際圖聯圖書館員和資訊工作者專業守則》(最近一次更新於2016年),強調﹕
圖書館員和其他資訊工作者的核心使命,乃確保所有人可以獲取所需資訊,無論獲取資訊之目的是個人發展、教育、文化生活、休閒、經濟活動,還是對於民主的知情參與和建設。圖書館員和其他資訊工作者應反對任何阻攔和限制公眾獲取資訊和觀念的行為,特別是來自國家、政府、宗教團體或社會團體的審查機制。
最後,《國際圖聯全球視野報告》的摘要,強調圖書館專業雖已大力支持獲取資訊的自由,但仍須加強推廣表達的自由。
附件二﹕審查實例
以下是古今一些被視為有問題的審查案例,部分是個別例子,部分仍持續進行﹕
.焚書、或者把書刊加入禁書名單,使讀者難以獲取這些作品。
.記者因為報導或評論,被監禁或殺害,或以其他方式令其噤聲。
.以禁制「假新聞」為壓制政治異見的藉口。
.以免費流量或其他非中立的互聯網服務,某程度上限制使用者接觸不受歡迎的內容。
.以政治理由禁制某些作品在劇院上演、在戲院上映、在電視上廣播。
.以政治理由對互聯網搜尋結果作廣泛或長期過濾,或者主動封鎖互聯網內容和搜尋工具。
.海關扣押政治爭議內容。
.從圖書館藏書中移除道德、宗教或政治上有爭議的書籍。
.以政治或宗教理由刪除已出版書籍上的段落或插圖。
.因為對特定市場中的政府造成尷尬,從科學或學術期刊中刪除文章。
.濫用版權以阻止負面評論。
其他例子則較為模糊,帶來如何平衡反對審查和其他合理訴求的問題,例如私隱權﹕
.因應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被遺忘權」立法,圖書館專業內也有支持互聯網過濾的合理意見,反映了反對審查和尊重個人私隱的原則衝突。
在部分特殊情況下,為保障國民或國家的安全或法律權利,對資訊自由流通設限被視為合理的例外﹕
.青少年接觸某些色情或暴力內容。
.兒童色情物品或描述虐待動物作品的流通。
.出版仇恨言論或針對弱勢社群的文章。
.於社交媒體平台張貼煽動恐怖主義活動的圖文或影片。
.出版誹謗他人之內容。
.未經授權將個人私隱訊息透露予他人。
.於社交媒體平台張貼「復仇式色情物品」。
.煙酒廣告。
.針對公眾的醫藥廣告。
.對現行刑事審訊內容的新聞報導。
.分享侵犯版權作品。
.洩漏國家或商業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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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翻譯蒙栗子妹提供意見及核對,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