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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2月 04, 2013

回應政府社區驗毒計劃諮詢


這是對政府強制驗毒計劃的回應,我會在本月內向政府提交。有興趣聯署的看倌可以參與,亦歡迎參考本文撰寫你自己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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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回應「驗毒助康復計劃」公眾諮詢

1.3 吸毒者吸毒年期增長,正是反映了禁毒政策成功減少了青少年吸毒。由2.3至2.5各段的數據亦已引證了這一點。2.7段的分析(吸毒者年齡增長是因為從青 少年開始吸毒,但到成年後才被發現),其實跟之前各段的數字(吸毒者總數和青少年吸毒一齊下跌)並不符合。換言之,從青少年開始吸毒到成年才被發現的人固 然有,但這些人的數字應該亦如全體吸毒者的數字一樣減少了,並不見得發展得更嚴重。

少了新加入者,而打擊毒品的行動加強了,餘下能找到的癮君子自然比較「資深」了。既然如此,以保護青少年為由推行新計劃的需要其實已減少了。

2.17 吸毒者不願向人求助,除了因為吸毒本身的負面形象,亦因為吸毒是違法行為。就算精神沒有受損,一般正常人也不願意承認自己犯法的,何況是吸毒者﹖

要鼓勵吸毒者求助,應該要給予更多的關懷,他們需要的是社工,不是警察。警察的工作是打擊毒販,而不是去打擊吸毒者。加強查捕吸毒者,只會迫使他們找更「隱蔽」的吸毒方法,而不是鼓勵他們求助戒毒。

(數據指現在的吸毒者更為隱蔽,正是因為警方加強打擊之故,難道禁毒常務委員會諸公尚未覺察﹖當然本人提出這點並非反對警方加強打擊毒販,只是指出加強打擊導致吸毒者躲藏實屬必然之因果關係,不應忽視。)

2.18 如果吸毒者「可能」傷害別人,所以應賦予政府更大權力去侵犯吸毒者的人權。那麼進食肥膩東西增加心血管和代謝疾病,增加公共醫療負荷,導致的傷亡和財政負 擔都已經由流行病學者估算出來了,這些疾病對病患家庭的破壞也是同樣嚴重的,那是不是可以同樣推論,我們應該立法侵犯這些「嗜肥膩食物」者的人權﹖

2.24 主動找出吸毒者施援,這一點當然正確。但這跟是否支持侵犯人權的措施,是兩回事。

2.25 現行的法例,把吸食毒品列為嚴重罪行,正是令吸毒者更為隱蔽的原因之一。

吸毒是個人行為,除非涉及傷害他人的事(例如毒後駕駛或毒後傷人),否則根本不應該列為非法行為。否則根本是違反自由社會的法治精神,就是不損及他人的事 不應被禁止。(如果重複說吸毒「可能」對社會和家人帶來的種種傷害,則我們只需要再想想「肥膩食物」可能帶來的同等傷害就成了。再者,吸煙對社會和家庭帶 來的傷害也是顯明的,委員會有沒有打算把「吸煙」列為刑事罪行﹖再搞一個「社區驗吸煙計劃」﹖)

假如按照「不損及他人的事不應被禁止」的原因,因為個人自用而管有毒品,根本不應該是刑事罪行。(當然份量多少才算「個人自用」,當成販毒的門檻在哪裡,這是另一個問題了。但以往法律和法庭判例已有界定哪些份量才當自用,可見這問題並非困難到無法解決。)

如果吸毒不是刑事罪行,吸毒者更能承認自己吸毒和尋求協助。

2.29 同樣地,有不少家長因為怕子女被捕,所以明知子女吸毒也不敢報案。「吸毒犯法」這個緊箍咒,壓制了更多家長的求助動機。

2.30 如果被執法人員發現吸毒可能被控告,這只會令吸毒者更瘋狂地躲避他們。

2.32(c) 正如上文指出,毒齡上升根本是加強打擊毒品後的正常現象,正是成功打擊的跡象,根本不構成加強措施的理由。

2.37 英國的做法是觸犯了其他罪名,才檢查他有否吸毒。鑑於當事人可能是在毒品影響下(或需要金錢購買毒品)而犯罪,對他人的傷害已經造成,針對這種情況驗毒會合理得多。

回應問題1.  原則上, 你是否同意香港應推行「驗毒助康復計劃」﹖

如果因此發現的吸毒者,只會被轉介治療而不構成刑事罪行的話,我會同意對他們驗毒。因為吸毒實質上等同一種心理上的「病」,毒品的傷害越早介入,後遺症越少。

如果如同現時的安排,被發現吸毒可能招致刑責的話,則我反對驗毒計劃。因為這樣等於要求當事人,就一項未對社會造成實際或即時危害的行為,提交證據對付自己,這樣是違反法治原則。

但我支持對已犯下其他罪行的人(如懷疑毒後駕駛之類)進行驗毒的安排。

如果發現吸毒者後以強制戒毒治療代替檢控(不接受戒毒才檢控),亦是可接受的措施。

回應問題2:你是否同意執法人員只可在下述情況下啓動「驗毒助康復計劃」下的權力︰ ( i )於某人附近發現懷疑為毒品的東西; 以及( i i )該人有剛吸毒的跡象? 若為設一個高的門檻, 使一些明顯的個案不獲處理, 你會否接受?

界定一些東西是否懷疑毒品,和一個是否可能吸過毒,並不容易滿足法治的「可預見性」。換言之執法人員可能擁有過大權力,這一點應該從嚴,寧願設置一 個較高的門檻,漏過某些可能真的吸毒的人,好過讓執法者過度騷擾其他「沒吸毒但被懷疑於是無辜要提供樣本」的人。現在執法機構與市民關係日益緊張,實在不 宜因此再增加衝突。

對這兩點的界定,應設置更高門檻要求,而且能決定強制驗毒的人員職級應更高。如新加坡規定的「警長」職級,未免太低。至於「督察或以上」是否適合的職級﹖我對警務工作的了解不足,這點留待其他人士評價。

即使不法定權力強制驗毒,也不代表執法機構不能把「懷疑」吸毒的人轉交社工跟進。尤其是大家最關注的青少年,他們仍受家長的管教權限制,跟家長合作跟進也是可行方法。

回應問題3:你對擬議分兩階段的驗毒程序有何意見?

在符合本人對問題1的立場前提下(吸毒行為本身不應導致刑責),本人對驗毒程序並無意見。

回應問題4:對於如何保障個人權利, 你有何建議?

本人期望有關驗毒所作的決定、決定理由和行動詳情,應當詳細紀錄,並定期交予包括人權組織代表在內的某個委員會審視和提供意見。這個委員會或可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內設立,未知是否符合法例(或有需要修改法例)。

有關驗毒個案的投訴,應可按現有機制處理。

回應問題5:驗毒應否適用於所有人?

如果3.25聲稱「前線執法人員當場分辨成年和青少年吸毒者,有實際困難」,那麼我想要他們分辨誰可能吸了毒,會更為困難。

不過在符合本人對問題1的立場前提下(吸毒行為本身不應導致刑責),本人不反對驗毒對象包括任何年齡人士。

問題6(a):你是否同意, 吸毒者不論年齡, 均應有一次機會接受輔導及戒毒治療, 以代替檢控?
問題6(b):在「驗毒助康復計劃」下, 應給予多少次輔導及治療機會? 某一年齡以下的人士應否有更多機會?

本人認為吸毒行為本身不應導致刑責,所以反對任何在強制驗毒後作為檢控證據的做法,無分次數及年齡。強制驗毒的結果只應用以輔導和戒毒治療跟進之用。除非是因吸毒導致其他罪行、拒絕符合法定要求的驗毒、或拒絕戒毒治療,才可以構成刑責。

問題7:你是否認為「驗毒助康復計劃」應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的吸毒行為?

如果驗毒結果只用來跟進戒毒而不涉及任何刑責的話(本人對問題1.的立場),本人不反對向懷疑境外吸毒的人驗毒。前提是驗毒只用來協助當事人,而非檢控他。

事實上,諮詢文件中提及的大部分「懷疑吸毒徵象」,都不適用於境外吸毒者,因為執法人員根本不可能看到環境證據。要判斷有人境外吸毒,門檻會更高。

問題8:你有沒有其他建議?

吸毒是一種心理上的病,他們需要的是社工和醫護,不是警察。
與其以刑事檢控去打擊吸毒者,不如向社工提供更多資源,讓他們從不同渠道接觸隱蔽吸毒者。讓吸毒者可以在不虞承受刑責的環境下,承認自己吸毒和尋求協助。

童話有「太陽與北風」的故事。執法人員打擊販毒很有效,但有如北風,只會令吸毒者把自己「收藏」得更緊。只有關懷的溫暖陽光可以令他們從躲藏中解放出來。

強制驗毒只能當成一個「方便發現他們」的機會,不能變成打擊癮君子的手段,否則效果只會相反,令更多吸毒者變得更隱蔽、更難發現和尋求協助。這樣對社會的影響只會更壞。

此致
禁毒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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