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話說圖書館主任協會收到同工來信,問了兩個分別涉及版權和審查的問題。由於方某對版權和審查這兩方面意見特多,所以在「先出聲先做」的規矩下被指派回應問題。乾脆轉貼出來讓大家也參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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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同工想把CD-ROM的內容列印出來給學生借閱,然後收起CD-ROM,問這樣有否違反版權條例。
A1﹕謝謝垂詢。以下並非法律專業意見,只是圖書館同工的分享。
首先一般而言,《版權條例》(第528章)容許使用者為私人研習目的而「公平處理」複印材料(第38條),但顯然如果複印大部分內容就不可能屬於「公平處理」。而且一般商業CD-ROM的使用條款應該都不會准許這樣做。
《版權條例》的確容許指明圖書館可以製作替代複製品以作保存(第51條),而指明圖書館包括非牟利學校的圖書館(《版權(圖書館)規例》附件一)。可是第51條訂明,只限購買此項目「並非切實地合理可行」才容許複製,這並不適用於閣下的情況。《版權(圖書館)規例》進一步訂明,只有在原件遺失或損毀的情況下才准許從其他圖書館複製原件(第7條)。
換言之,條例並不容許圖書館在擁有原件的情況下,為了便利讀者閱讀而複印大部分內容。為讀者提供內容,「公平處理」的範圍限制跟一般讀者自行影印的限制相若,以10%為限(《版權(圖書館)規例》第六條)。
您或許聽聞過,《版權條例》修訂後提供了教育豁免,但仍然受「公平處理」原則限制(第41A條)。但第45條進一步規定是要為了「指明課程」的「教學目的」,而在「合理範圍」內複印作品,才受到保護。至於是否引用這個理由複印CD-ROM的內容,只有任教該課程的老師有資格決定,並非圖書館主任的職權。
如果閣下只是把CD-ROM的小部分內容複印,方便師生無需逐隻CD-ROM打開就可以大約了解內容,以決定是否借閱,這樣可能屬於「公平處理」。例如把CD-ROM的封面和封套影印,作目錄和宣傳用途,不少學校圖書館都會這樣做。但如果複印的內容過多,或者試圖以複製本取代CD-ROM(例如令師生不用再借CD-ROM),這樣就很可能超出了「公平處理」的範圍而違法。
閣下可以考慮一下,您的複印活動是鼓勵和方便讀者使用那隻CD-ROM﹖還是乾脆取代了那隻CD-ROM﹖
當然要再次強調,以上並非法律專業意見。閣下可向律師查詢進一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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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某校視覺藝術科老師購買的圖書中發現有淫褻圖片,同工正考慮是否要把有關頁數撕走或塗黑才開放借閱。想詢問有否更好的處理方法。
A2﹕一般而言,無論根據國際圖書館聯盟《關於圖書館與思想自由宣言》或《香港圖書館協會專業守則》,圖書館都不應該容許審查,並支持資訊自由流通。所有的資訊選擇和展示,都只是基於專業考慮,而非出自政治、思想或道德觀點。
當然,因為學校圖書館的主要使用者為未成年人,所以根據法例我們不可以向他們提供屬「淫褻」或「不雅」的物品。換言之如果這些物品在法律上(而非我們個人觀感上)達到「不雅」的程度,我們就不能向學生提供這些物品。
從來信中,我們不太清楚閣下是否已經跟視藝科老師溝通過,讓他檢視您認為「淫褻」的內容。如果未的話,應該先找他溝通,讓他檢視這些圖片是否符合教學目的。因為有些藝術裸照或裸圖是學習寫生時需要參考的。這在法律上未必屬於淫褻或不雅。
如果閣下已經與視藝科老師溝通並取得共識,認為這些圖片不適合學生觀看的話。我們亦不建議採用撕毀或塗黑的方式,因為這樣損毀書本,有違圖書館保護藏書的宗旨。而且這樣會令學生得到錯誤的觀念,認為對於他覺得不合適的內容可以同樣撕毀或塗鴉。
貴校或可決定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1. 那本書是否必須列入圖書館館藏﹖或者已經列入﹖還是可以考慮當成視藝科自行購買的教材,放在視藝室由老師決定何時給學生參考哪一幅圖﹖
如果「不適合學生」的圖片較多的話,或者採用這個方式比較容易控制。
2. 如果已經列入圖書館館藏,無法當成視藝科財產,而內容又較多「不適合學生」的部分,會否考慮把它當成教師參考書,不讓學生翻閱﹖(因為有些學校圖書館的教師參考書會另行放置,學生接觸不到。)
這樣的效果和 1. 差不多,視藝科老師可以借出當教材,控制學生看到某幾幅「適合學生」的圖片。
3. 又或者,如果被認為「不適合學生」的圖片只是少數(如幾幅),會否考慮當成一般參考書,但包封部分頁面﹖(例如以不透明的紙包住某一頁,讓學生看不到內容)
學生無法借走的話,擅自拆開包封的機會比較少。
如果怕學生在圖書館裡會拆開包封,還可以把書留在櫃檯內。讓學生只能個別問准圖書館職員借閱,在指定地方翻看(例如櫃檯前可以清楚看到的桌椅)。
以公共圖書館為例,他們收藏一些「不適合兒童」的裸體藝術攝影集,是會收藏在書庫內,只限成年讀者借閱。讀者只能在目錄上查到,然後填寫申請表向館員要求調出。
公共圖書館亦有一些珍貴舊書,除了填寫申請表外,還需要坐在館員指定的地方閱讀,以便監視。
閣下可以參考一下這些實例。
4. 如果那些圖片並非真的去到法律上「淫褻或不雅」的程度,只是比較暴露而可能令人尷尬或招致投訴的話,亦可以考慮只列為參考書不准借出。一般而言,如果一本書不能借出的話,已經可以避開大部分的好事之徒。看書的人都是真正需要這本書的話,招致投訴的機會自然也比較低。
希望以上的意見可以幫到閣下,如有需要請不吝聯絡﹗
2 則留言:
先感謝方先生幫助協會回應問題,因相信方先生對版權和審查的意見特多而且精確,希望先生不要誤會是在什麼「先出聲先做」的規矩下被指派回應。
謝謝。
有人出頭當然要先去做啦。這句不是指責各位的意思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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