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會紀事)(上回提要)
1. 承上次會議開始所言,阮德添師兄表示以往本委員會較被動,等待常委會提出問題,由委員會討論後提出建議供常委會考慮。阮師兄表示經委員會深思熟慮後提出的建議,召集人將向常委會「推銷」該建議,而常委會亦會仔細考慮。
朱校友質疑一年三次會議是否足夠,阮師兄表示期望一年「最少」開會三次,不一定就是三次,如有需要可加會。
2. 跟進上次提出問題第一項,是校友事務處接收文件「工作天」的截止時間。
2.1 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曾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劉師兄發現中大規程18(8)對討論事項的時限是「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但會議章則第9條卻是「會議日期前十二個工作天」。認為會議章則並不符合作為法例的中大規程。因為如果遇上非星期日的公共假期,十二個工作天就會比兩個星期長,如果有人於「最少2個星期」提交討論事項,常委會以「不足十二個工作天」拒絕的話,對方可以質疑常委會決定不符中大規程。
秘書指出當年兩位對法律很有認識的校友(包括未成為律師的莊耀洸)曾考慮過,認為十二個工作天亦適合。但委員會各人討論後同意的確有違法風險。
2.2 劉師兄同時認為上次阮師兄提出另定接收討論事項截止時間亦缺乏法律理據。
(方按﹕中大規程的限制只影響討論事項,候選人提名、出席登記及委任書並不在規程18之中,故設時規並無違法之虞。)
2.3 秘書補充當年只規限登記及委任書、不規限提名候選人,有可能是因為登記及委任書可能有過千份,但候選人數目有限,相對容易處理。
阮師兄表示校友事務處職員會即場檢查資料,並立即通知當事人盡快修正錯誤資料,故需要較多時間處理。
2.4 阮師兄結論﹕提名候選人截止日期為會議日期前四星期,建議添加「下午5時前」規定,令工作人員能夠有足夠精神處理檢查工作。至於截止提交討論事項需翻查當年討論紀錄,看當年為何如此修改。有可能需要倒過來修改條文以符合中大規程。
3. 第二項是常委會對討論事項是否列入議程的決定權。
3.1 阮師兄重申討論事項表格的注意事項,常委會有責任拒絕有人身攻擊、誹謗、中傷、惡意、不雅、歧視或侮辱成份的提案。內容限制一千字,超出範圍會直接劃線刪掉。如部分提案超出一千字外,會酌情讓提案人把提案縮到一千字內。但只限於修飾文句,不能更改成完全不同的內容。
3.2 「一人動議一人和議」方面,為鼓勵提案內容更為慎重,阮師兄同意本人會前提交的意見書,建議改為要求十人和議。十人是參考選舉提名規定。
同樣意料之外的是,劉師兄提出曾參考兩三間大學(如港大)的評議會規則,都是要求一人動議一人和議。質疑中大是否特別多人濫用討論事項,以致要特別收緊﹖
劉師兄提出這一點之後,就連增加和議人數的說服力都顯得不足(這是在下沒做好功課之過)。於是另一可能是維持規定一人和議,但預留更多欄位讓動議人提供更多和議人,藉此鼓勵校友找多些人參詳。只要說明「需最少一人和議」便可。阮師兄建議預留四行即可,不致於佔用太多表格空間。
3.2 本人指出表格應提醒提案人,討論事項必須以「動議」形式提出。如果這點做到了,之後就不需要特地限制會眾提出動議,因為所有動議都不應該超出原動議的範圍。阮師兄表示已得知本人先前的提議。
3.3 至於常委會限制提案的權力,阮師兄認為常委會已有酌情權,但不應濫用權力壓制提案。(本人認為如涉及違法或誹謗則拒絕亦可理解)
反正會議主席已有權力編排議程,阮師兄認為就算寫明有酌情權,濫權亦有機會被司法覆核挑戰,則無謂明定。
反正會議主席已有權力編排議程,阮師兄認為就算寫明有酌情權,濫權亦有機會被司法覆核挑戰,則無謂明定。
劉師兄指出港大評議會規則寫明,常委會有權拒絕涉及越權的提案。
阮師兄認為最好寫明拒絕的事項(3.1),但這類事項總是無法盡錄。
阮師兄認為不討論違法事項是顯然易見,並不需要明示。但越權是否需要列明禁止﹖
會眾對「越權」理解有異,有些校友理解為評議會無權力決定的事項。本人指出討論大學事務即為評議會職權(中大條例第九條),只是無權強制校方執行。如果討論評議會無權決定的事項就是越權,基於評議會本無實權,除了「評議會如何籌款」之外其他討論事項都可以是越權。
劉師兄指出如果不在章則列明,則常委會只能接受提案,並於大會提醒會眾,而不能事先制止。
阮師兄認為越權或違法事項有爭議,但常委會有默示權力避免引導大會作違法事情,不需明示有權拒絕一個越權或違法提案。但現已明示的拒絕事項爭議較少(例如誹謗歧視之類),可以保留。
3.4 盧師兄提出主席主持會議的能力很重要,可推動討論事項導致有建設性和可行的結果。阮師兄同意視乎主席個人能力,而且其他常委亦應協助引導會議。
3.5 張校友指出中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規程只需校董會決議、經校監批准即可,不需經立法會。(大概是因為先前評議會改名加「校友」兩字造成的誤解,因為那次涉及中大條例本身,需經立法會通過,令大家誤以為修改規程也一樣。)
劉師兄指出中大規程是附屬法例而非主體法例,這類修改經校監批准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需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有權於28內修改。
阮師兄感謝張校友提醒這一點,但認為今天討論所需要的行動並不涉及這要求。
阮師兄感謝張校友提醒這一點,但認為今天討論所需要的行動並不涉及這要求。
3.6 本人再提醒規程18(8)寫明,討論事項須以動議形式列出,應該修改表格列明要求。這樣有助於聚焦討論,提升討論質素。
劉師兄指出會議章則第9條亦應列出同樣要求,以便大家周知。
3.7 校友問表格注意事項第5點常委會對討論事項安排最終解釋及決定權是否受影響,阮師兄表示不需更動。
4. 阮師兄表示感謝各校友參與討論,將向常委會反映這次討論結果。如有需要,小組下一次會議可討論常委會同意方向的具體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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