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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0月 13, 2018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8/19第一次會議紀要

(評議會紀事)

1. 這次最值得留意的事,就是常委會有意修改《會議章則》讓常委會自己有權決定,是否把校友提出的討論事項放上大會議程。(見6.)

2. 國際知名的陳碧橋「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引退(又或者,被勸退),主席之位由其他人接替,同時懸空了本小組召集人之位。常委阮德添師兄表示自己是主動參與本小組擔任召集人,他表示小組是被動回應評議會常委會的諮詢,但未來是否主動建議還可再商討。
(方按﹕其實這只是陳碧橋去年提出來的怪論,根本沒哪條規則說會章小組不可以主動研究修改章則。)

3. 阮師兄表示章程要求一年只開一次會,但如果真的只開一次數目太少不合理,不能達成有效諮詢,預期未來一年至少召開三次會。預期會檢視評議會運作會否有不順暢之處。鼓勵成員提出問題討論,小組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建議。阮師兄期望自己會連續三年參與本小組以便延續工作。

4. 本年預期有兩件事項,是會員大會留下來的問題。這天只是提出來,希望大家回去再想想,之後的會議再詳細討論。

5. 第一點是《會議章則》的各種時限規定不一致問題。
阮師兄指出,按規定會員大會需於七星期前公佈(登報),選舉提名要四星期前完成,討論事項最少十二個工作天提出,截止登記出席或授權投票在八日前(未登記的未能參與表決)。不時有校友因為未能參與或投票感到不滿。(秘書許寶寶師姐表示設時限是為了預備場地和確認校友身份。)
如果不合規的話可令所有表決或投票結果無效,以往亦曾試過

阮師兄表示這安排仍有些不清晰的地方,因為登記有時間限定(如下午五時前),但其他就沒有寫清楚。結果校友事務處職員和評議會常委要親身看著電腦半夜11:59後才見沒交表截止,費時失事。阮師兄認為沒寫清楚在辦公時間(如五時或六時)截止並不合理。
(有校友認為電腦和傳真機已有記錄時間毋須留守,但召集人和秘書表示這是為了儘快檢查內容並讓校友有充份時間修補缺漏。)

秘書指出《會議章則》5.和9.就是沒有規定時間,6. 7.和8.就有(下午五時)。
提名和討論事項一般都是透過電郵和傳真送入,如果郵寄則以郵戳為憑。

阮師兄希望大家考慮,如果加上截止時間,是否有不合理之處,在下次會議討論。
我倒認為「改革派」校友也不至於想校友事務處職員和常委半夜留守,畢竟不合人道。以往沒時間規定,所以留守到半夜,算是慎重亦值得欣賞。如果有時間規定,大家就照著那個時限好了。

朱師兄問是否「工作天」和「天」是否也要統一﹖阮師兄表示當年訂立章則時已經很詳細考慮過,每個字都有獨特用意。
我想,原本寫「工作天」就是想避免連續放假令校友事務處籌備工作時間不夠。現在寫「工作天」的其實只有12.(討論事項,十二個工作天),其餘寫「天」的都是出席登記和委任代表等安排(八天)。如果按這個情況推猜,當時的人似乎認為校友事務處檢查校友身份所需時間不多,所以不需特地以「工作天」的形式安排充裕時間。(相比起來,討論事項比較複雜,可能需要常委會和聯署人商討才放上議程,所以要預留多點時間。)
當然如果真的把出席登記等都變成「八個工作天」,我個人不反對,但會不會如何理解「工作天」又令廣大校友跟常委或職員起衝突﹖

6. 阮師兄指出《會議章則》9.的討論事項表格,列有幾項要求﹕
第一希望議案成熟才交進來,否則會浪費會議時間。
第二不能有誹謗性言論或失實等。
第三限一千字。

阮師兄指如果常委會認為有誹謗性之類,可拒絕列入。有太多字數會要求縮減,但不能重新寫另一議案。但常委會考慮上會有困難,拒絕的話會有爭議。常委會認為他們應該有最終決定權,以決定是否把討論事項提上大會。希望各位回去考慮一下。

這其實只是重彈2016年那位公司秘書大師姐的論調(見內文3.)。《會議章則》9.寫得很清楚,常委會只有權決定「如何」納入議程,而非「是否」納入議題,所以我甚至懷疑常委會是否有權拒絕一個「誹謗性或失實」的討論事項(畢竟他們又不是法官)。只是如果真的放上議程,到時可能是評議會甚至常委會被人告,我也不好說甚麼。

可是一個常委會認為「不成熟」的議案就應該由他們去拒絕﹖
阮師兄認為上次有人提出統一製作「校友證」是很不成熟的想法,例如他會認為為何不乾脆搞電子版的﹖可是,如果常委會認為某個議案在法律或執行上有問題,只要在討論事項中同時提出就可以,常委會對一般出席者而言較有權威,常委會統一的意見自然很有參考價值。根本用不著賦權常委會去拒絕議案,從而製造更多爭拗。
(更何況,就算像我們上次聯署的議案連可行的修章方法都建議了,不一樣被主席拖到連表決也沒有﹖常委會要玩死一個議案根本有很多辦法,就算提了出來都不會通過到。)

大會設討論事項,本來就是給大家交流意見的。如果一個議案沒提出來,不經過討論,怎知道是否成熟、是否可行﹖
如果說不成熟的議案是浪費大家時間,其實一個議案如果不提出來,是沒可能達致成熟,要不然甚麼叫「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回到「校友證」的例子,如果沒人提出來,怎會讓阮師兄想到可以搞電子版﹖而校友證或者電子版校友證是否可行,其實在大會討論自然會有不同校友提出意見。經過討論,校方得到不同的看法,說不定會發現更好的方法呢。
何況就算是不成熟不可行的議案通過了,法律又沒強制大學要執行決議的,大學認為不可行自然不會做。當然這樣會有點尷尬就是。

我認為如果要令討論事項更成熟、更可行,減少浪費時間在無法執行的討論上,常委會早就已經有很多事可以做﹕﹕
—嚴格執行《香港中文大學規程》18(8)「以動議形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這一點,校友必須以動議形式提出討論事項,以不是泛泛而論,自然可以迫使他們考慮可行性。
(當然這一點對「校友證」未必有用,因為動議「要求大學製作並發放校友證」就行了。)
—常委會有權與提出校友商議討論事項,請他把議案修改成較可行的版本。(當然對方未必會同意)
—常委會有權決定議程,只要把他們認為較成熟、較可行的議案放在前面,大家討論完之後留給不那麼可行議案的時間自然少。反正大會一向習慣一夠鐘主席就宣佈散會甚麼都不理的,可以「浪費」的時間都是有限和預期之內。
—常委會可以在討論事項中,表明常委會和法律顧問對這議案的意見,引導會眾否決動議。
—常委個人還可以善用《會議章則》26(g)「交付委員會處理議」,如果有不成熟的議案、但如果花點時間討論有可能變得成熟的話(而大會不夠時間),交委員會處理再請提出的校友參與討論就行了。
(—﹕其實還有一招,就是增加聯署人數。現時提出討論事項只需一位成員動議、一位成員和議,所以提出討論事項可以很隨便。《選舉章則》10(b)參選人要得到十位成員提名,如果討論事項的和議人數也參考本條增至十人,其實也不至於嚴苛,至少從來沒聽過有人說參選找十個提名人很難。重要的議案要找到十個成員支持應不困難,而不成熟的議案在尋求和議人期間,被質疑或修改的機會就會提高。)

根本就沒必要去搞「常委會拒絕把討論事項納入議程」這種肯定導致大爭議的事。

7. 阮師兄表示未來若發現其他問題會再提出。

8. 阮師兄預期約兩個月後再開下一次會,如果隔三個月可能會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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