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很多人批評在外地作人道援助的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因為害怕得罪中國政府影響大陸項目,而對香港狀況不發一言。
部分對環保組織和婦女團體的指責,其實是沒留意過對方立場而把自己的刻板印象套上去,並不公平。但亦有不少NGO的確如此,而最「知名」的就是無國界醫生造成的公關災難。
事實上,早在幾個月前已開始有人呼籲這些援助外地的組織關注香港。方某比較遲,也在十月向他們查詢。跟很多人不同,我不是想他們指責政府,而是既然抗爭者因為怕被捕所以不敢去公立醫院,而有些為前線抗爭者作診治的醫護表示他們已經「爆煲」,更有不少義務急救員在現場被警方濫暴。那麼以救治衝突現場為宗旨的組織,呼籲人手援助也很合理。
香港人不是沒錢,過去也一直捐錢支持援助外地,那麼到自己處理不到的時候,不需要錢但需要人也不算過分吧。
無國界醫生的回覆仍然是「正在評估中」。
---
在下一向每月向樂施會和無國界醫生捐款,也不算多,只是幾百塊。但沒有簽署自動過數表格,而是每個月自己網上銀行辦繳費手續。因為不想自己如果有天突然死了,銀行還每月過數要勞煩別人幫我取消。自己每月過數,喜歡捐多捐少就簡單得多。
除了每月定額捐款,我還留了一筆和每年捐款相近的錢,視乎當年情況捐給任一機構。
今年這筆錢全部捐給香港紅十字會,因為他們在很多遊行現場都有派義工急救員。雖然警民抗爭最激烈的現場他們不會逗留(機構畢竟無法承受風險),但也算有心,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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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無國界醫生拖到十一月中,終於有遲來的回覆,內容也是說根據評估準則愛莫能助之類。
身為長期捐款者,其實我並非不能理解這篇回覆的邏輯。因為無國界醫生支援的地區,大多是公營醫療體系也撐不住的戰地或窮國。香港至少公立醫院還是正常運作(上周連伊利沙白醫院也中催淚彈,是後話),「只是」抗爭者不敢去看診,的確不是無國界醫生一般會支援的情況。如果香港分部提出要求外國派人來,反而可能會令外國分部覺得很奇怪「你們又不是沒醫護人員」。
可是,這樣的回覆在公關上完全失敗(本來就已經拖得太遲,就如林鄭那句「撤回」一樣),結果引來憤怒的取消捐款潮。甚至有人說熱線被取消了是為了阻止人取消捐款,我嘗試「同情地理解」,可能是熱線應付不暇被「打爆」了吧﹖
我倒覺得,如果他們說「香港警方對醫護要脅太大,我們不能冒險派人來」,大家可能還會服氣一點。(的確他們在外國有試過因為駐地被襲擊而撤出)
但顯然他們也不會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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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基於義憤或者想「教訓」一下只懂向香港人籌款、怕得罪中共不敢站在香港人這一邊的各大組織,所以取消捐款,我認為很正常、也沒有問題。但寫這篇文的原因,是很怕大家變成犬儒主義﹕「慈善組織都是那麼混蛋,我們不要理外地那些人了。」
(覺不覺得這種心態很類似﹕「泛民不時都做了我們認為出賣我們的事,所以我們寧願保皇黨勝出也不要投給泛民」﹖聽起來好像保皇黨出賣我們不是比泛民多一般。)
當連登有人聲稱要改捐給香港紅十字會,就有人重提「血液運給大陸」的假新聞,可見基於仇恨的假消息一旦出現,不會有消失的一天,會有長遠的影響。
我想提醒的是﹕不要忘記初衷。
當初為何會捐錢給這些機構﹖於我而言,是因為認為自己有餘錢,認為幫助貧困地區的人(聽起來很「左膠」吧﹖)。在下認同這些機構在當地的計劃,所以就捐錢給他們去做了。
我們可以因為「更重要的理由」去取消捐款,但希望大家不會忘記幫助別人的初衷。
現在香港的確有很多手足需要支援,這點沒錯,調整捐款先幫助「自己人」也是沒錯。
可是日後,在繼續支援「自己人」的同時,我們不應該忘記外地還有很多人需要支援。
我的意思不是說大家一定要恢復捐款給這些機構,捐給他們或者改給其他機構、甚至改用其他方式支援這些地區,是各人自行選擇。我只是提醒,不要因為憤怒,忘記去做我們本來認為正確的事。如果以這些機構的問題,作為支持自己離棄初衷的理由,那就更不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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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就決定會調整每月捐款的數額,把部分捐款轉移給香港紅十字會。
(這裡只計算慈善捐款,因為支持手足的錢本來就不能當慈善捐款扣稅,所以一開始就是額外支出,沒計進捐款總額內。)
本來打算來年增加給兩個組織的捐款,也會優先考慮給紅十字會和其他有支援抗爭者的機構。
analysis
星期日, 11月 24, 2019
星期六, 11月 16, 2019
舊酒滲新酒之法證先鋒
(這是為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會訊寫的書介,這篇經修改)
近來大家對屍體發現案特別緊張,經常都對現場照片多加討論,關心死者是自殺還是他殺。從屍體身上或者案發現場尋找證據,是法證科學的領域﹔而研究屍體死因的,就是法醫。想判斷疑案,你至少要懂一點醫學,否則就會變成胡亂猜測。似乎應該順道介紹一下相關著作。
(法證先鋒III主題曲《目擊》,可以聽住讀)
宋慈原著、宋楚翹編譯,《洗冤集錄》增訂版,香港﹕西北印社,2002
十幾年前寫了一篇介紹《洗冤集錄》編譯本,當時乘著電視劇熱潮出增訂版。正式的著作恰好可以糾正戲劇帶來的誤解,編譯者的兩篇評述相當握要。那篇文還碰巧獲得友校賞識,令在下得以參加他們的閱讀營,見識到高學習動機的學生厲害到哪個地步(她們可以飯後聽個悶人講個多小時還沒睡著)。
有點可惜的是,編譯者本身是大律師,對法醫和醫學並非熟悉。例如上野正彥在《聽聽屍體怎麼說》中就曾提及,《洗冤集錄》中有關「作過死」(即馬上風)的描述是不正確的。在這本書中就沒有提及過。
不如日本還有上野正彥,當時香港缺乏中文的本土法醫著作。之後可能眼見讀者反應好,陸續有不少翻譯著作出版。近年本土的李衍蒨以法醫人類學家身份寫作,雖然法醫人類學家不是法醫,但也算補了這個缺口。
吳月華《法醫奇案實錄》,香港﹕花千樹,2003
這是本土著作。作者介紹有生物科技的背景,所以對一些法醫科技如基因指紋的製作亦有著墨。不過故事性比學術味更濃,讀起來不差,但在下學到的東西有限。
上野正彥《聽聽屍體怎麼說—法醫學的故事》,台北﹕志文,1998-4(1)
須藤武雄《科學辦案的現場—法醫鑑識的世界》,台北﹕志文,1990-10(1)
須藤武雄《難逃髮網—每根毛髮都有一張臉》,台北﹕志文,1990-10(1)
八十島信之助《法醫學入門》,台北﹕牧樹,2001-3(1)
(方某舊書介)
上野正彥和其他日本譯著,不少都是舊書,現在未必買到。上野正彥的《聽聽屍體怎麼說》是很有名的作品,相信不少人都認識。除了說故事之外,也順道對日本的法醫(監察醫)制度作出描述,讓你了解日本與香港不同的死因檢驗制度。
作品令人感動之處,在於作者的感言﹕法醫是替死者說話的人,是保護死者免於冤屈的人—這點相信是源於宋慈把作品稱為《洗冤錄》的那份正義感。作者亦提及,法醫檢查對社會有推動作用,作者就曾研究老人自殺個案,發表論文促使日本社會關注老人問題。
有趣在大概因為封面用了一幅有死神加裸女的恐怖名畫(Hans Baldung《Death and the maiden》),被當成一本「變態書」。甚至前面提及的《洗冤集錄》讀書營,我向負責老師介紹幾本書(包括這本),她做準備時就覺得在巴士上看這本書感覺很尷尬,大概是被其他乘客「另眼相看」吧﹖香港人就是大驚小怪。
須藤武雄的兩本書,體裁類似,以個案和故事講述鑑證知識。後一本《難逃髮網》更是全本討論毛髮,十分有趣。
相比前三本以故事帶出知識,《法醫學入門》就是比較有系統的著作,向一般讀者介紹法醫如何辨認死者的特徵和死亡細節,亦提及親子鑑證—這也屬於法醫學。
上野正彥《我不是這樣死的》,台北﹕創意市集,2018
《法醫才看得到的人體奧祕》(彩繪圖解),台北﹕如果,2019二版 (2012年一版)
兩本上野正彥的新作。《我不是這樣死的》是本年度范老師推介好書,繼承《聽聽屍體怎麼說》的模式,以自己的故事帶出法醫知識。作者在退休後,仍不時應各方請求對案件再鑑定,以豐富經驗推翻原有的判決。從中可見作者對追求真相的堅持。
《法醫才看得到的人體奧祕》則主要介紹生理學,同時介紹相關的法醫常識,而且採用彩圖解釋,應該更通俗易明。
Mary Roach《不過是具屍體》,台北﹕時報,2004 (方某舊書介)
另一本「變態書」,但其實十分過癮。各位尤其可以認住作者,此君專寫有趣題材,她甚至另外有本書講性學的(《一起搞吧﹗科學與性的奇異交配》,台北﹕時報,2009),還有本講軍事上的爆笑研究(《不為人知的敵人》,新北﹕八旗,2017)。
這本也一樣(也是在下接觸她的第一本書),內容是討論死後屍體去了哪裡﹕解剖、實驗、展示、甚至吃掉……遺體除了火葬土葬,最新技術還可以考慮製成堆肥、甚至分解成液體沖落大海。
捐獻屍體做實驗的方式也很多,現在香港開始為人所知的「大體老師」(給醫學生解剖學習)只是其中歷史最悠久的一種。各種科學實驗都可以用得著屍體,甚至歐美執法單位有「屍體農場」之設,隔離一片很大的地方,就把屍體以不同方式、在不同時節放在不同地點,研究地理、氣候等不同因素如何影響屍體變化。這樣對法醫研究死亡時間地點很有幫助。
作者是一個專欄作家,不過對於資料搜集相當認真,除了訪問專家以外,亦親自檢索文獻(這點在華文作者中似乎不多見)。作者的筆觸亦不失輕鬆,黑色幽默頗有抒緩作用,但又不至於對死者不敬。
D.P.萊爾《法醫.屍體.解剖室﹕犯罪搜查216問》,台北﹕麥田,2013 (方某舊書介)
《法醫.屍體.解剖室2﹕謀殺診斷書》,台北﹕麥田,2014 (方某舊書介)
這兩本書有趣之處在於,它們其實是作家、編劇和一位醫生的問答錄。無論小說或戲劇,都經常有死亡情節。外國觀眾要求高,不能「事事旦旦」隨便了事。所以不少作家和編劇會找作者詢問,指教他們構思的情節是否合理。某種殺人方式是否會在現場造成這些跡象﹖或者如果主角沒死去,是否會有這些後遺症﹖又或者法醫能否憑這些證據確認死者是被殺﹖諸如此類。
缺點就是問答集比較鬆散缺乏架構,想看有系統的介紹,可留意同一作者的《法醫科學研究室》(台北﹕麥田,2017)。
D.P.萊爾《法醫科學研究室》台北﹕麥田,2017
除了有系統,還非常詳細。整本書有四百多頁,比前面八十島信之助《法醫學入門》厚得多。可惜的是我沒時間仔細讀。
Val McDermid《比小說還離奇的12堂犯罪解剖課》,台北﹕馬可孛羅,2017
另一本也有三百多頁的書,也很有系統。不過與前一本《法醫科學研究室》旨在介紹法醫學知識不同,這本比較著重於介紹每一本鑑證科學的歷史故事。讀完相信會比較了解這些鑑證方法形成的背景。
李衍蒨《屍骨的餘音》,香港﹕花千樹,2017
《屍骨的餘音2》,香港﹕花千樹,2018
《屍骨的餘音3》,香港﹕花千樹,2019
前面提到李衍蒨小姐是本土少有,近年冒出的法醫書本作者。她並非法醫,而是法醫人類學家。兩者分別為法醫是西醫的一門專科,法醫人類學家則是人類學家的專科,專長比對碎骨,所以通常是空難、不明遺骨或者大屠殺留下的萬人坑需要他們幫忙。當然相同之處,就是兩者都是要服務法律層面的嚴格要求。
與前面的日本法醫著作相近,這幾本書都是以故事帶出相關知識。而由於法醫人類學家不時會因應各國發現大量遺骨而跨國集合,所以作者也有不少外國工作經驗,讀者看來自然更多姿多采。
梁倩雯《法庭的語言鑑證》,香港﹕商務,2017
屍體剖驗、犯罪現場鑑證、彈道鑑證之類聽得多,語言也有鑑證﹖所以見到書名立即想買。可能你會想起筆跡鑑證,但只是本書內容一小部分。更多的是我們以為只有律師大狀會做的咬文嚼字,種種文本和語音都可以用來判別身份和事主狀態。而且用字的微小分別就可能影響了審判結果,不得不慎。
(鳴謝書影來源﹕香港教育城、商務印書館、博客來、時報文化、The Bone Room存骨房。)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近來大家對屍體發現案特別緊張,經常都對現場照片多加討論,關心死者是自殺還是他殺。從屍體身上或者案發現場尋找證據,是法證科學的領域﹔而研究屍體死因的,就是法醫。想判斷疑案,你至少要懂一點醫學,否則就會變成胡亂猜測。似乎應該順道介紹一下相關著作。
(法證先鋒III主題曲《目擊》,可以聽住讀)
宋慈原著、宋楚翹編譯,《洗冤集錄》增訂版,香港﹕西北印社,2002
十幾年前寫了一篇介紹《洗冤集錄》編譯本,當時乘著電視劇熱潮出增訂版。正式的著作恰好可以糾正戲劇帶來的誤解,編譯者的兩篇評述相當握要。那篇文還碰巧獲得友校賞識,令在下得以參加他們的閱讀營,見識到高學習動機的學生厲害到哪個地步(她們可以飯後聽個悶人講個多小時還沒睡著)。
有點可惜的是,編譯者本身是大律師,對法醫和醫學並非熟悉。例如上野正彥在《聽聽屍體怎麼說》中就曾提及,《洗冤集錄》中有關「作過死」(即馬上風)的描述是不正確的。在這本書中就沒有提及過。
不如日本還有上野正彥,當時香港缺乏中文的本土法醫著作。之後可能眼見讀者反應好,陸續有不少翻譯著作出版。近年本土的李衍蒨以法醫人類學家身份寫作,雖然法醫人類學家不是法醫,但也算補了這個缺口。
吳月華《法醫奇案實錄》,香港﹕花千樹,2003
這是本土著作。作者介紹有生物科技的背景,所以對一些法醫科技如基因指紋的製作亦有著墨。不過故事性比學術味更濃,讀起來不差,但在下學到的東西有限。
上野正彥《聽聽屍體怎麼說—法醫學的故事》,台北﹕志文,1998-4(1)
須藤武雄《科學辦案的現場—法醫鑑識的世界》,台北﹕志文,1990-10(1)
須藤武雄《難逃髮網—每根毛髮都有一張臉》,台北﹕志文,1990-10(1)
八十島信之助《法醫學入門》,台北﹕牧樹,2001-3(1)
(方某舊書介)
上野正彥和其他日本譯著,不少都是舊書,現在未必買到。上野正彥的《聽聽屍體怎麼說》是很有名的作品,相信不少人都認識。除了說故事之外,也順道對日本的法醫(監察醫)制度作出描述,讓你了解日本與香港不同的死因檢驗制度。
作品令人感動之處,在於作者的感言﹕法醫是替死者說話的人,是保護死者免於冤屈的人—這點相信是源於宋慈把作品稱為《洗冤錄》的那份正義感。作者亦提及,法醫檢查對社會有推動作用,作者就曾研究老人自殺個案,發表論文促使日本社會關注老人問題。
有趣在大概因為封面用了一幅有死神加裸女的恐怖名畫(Hans Baldung《Death and the maiden》),被當成一本「變態書」。甚至前面提及的《洗冤集錄》讀書營,我向負責老師介紹幾本書(包括這本),她做準備時就覺得在巴士上看這本書感覺很尷尬,大概是被其他乘客「另眼相看」吧﹖香港人就是大驚小怪。
須藤武雄的兩本書,體裁類似,以個案和故事講述鑑證知識。後一本《難逃髮網》更是全本討論毛髮,十分有趣。
相比前三本以故事帶出知識,《法醫學入門》就是比較有系統的著作,向一般讀者介紹法醫如何辨認死者的特徵和死亡細節,亦提及親子鑑證—這也屬於法醫學。
上野正彥《我不是這樣死的》,台北﹕創意市集,2018
《法醫才看得到的人體奧祕》(彩繪圖解),台北﹕如果,2019二版 (2012年一版)
兩本上野正彥的新作。《我不是這樣死的》是本年度范老師推介好書,繼承《聽聽屍體怎麼說》的模式,以自己的故事帶出法醫知識。作者在退休後,仍不時應各方請求對案件再鑑定,以豐富經驗推翻原有的判決。從中可見作者對追求真相的堅持。
《法醫才看得到的人體奧祕》則主要介紹生理學,同時介紹相關的法醫常識,而且採用彩圖解釋,應該更通俗易明。
Mary Roach《不過是具屍體》,台北﹕時報,2004 (方某舊書介)
另一本「變態書」,但其實十分過癮。各位尤其可以認住作者,此君專寫有趣題材,她甚至另外有本書講性學的(《一起搞吧﹗科學與性的奇異交配》,台北﹕時報,2009),還有本講軍事上的爆笑研究(《不為人知的敵人》,新北﹕八旗,2017)。
這本也一樣(也是在下接觸她的第一本書),內容是討論死後屍體去了哪裡﹕解剖、實驗、展示、甚至吃掉……遺體除了火葬土葬,最新技術還可以考慮製成堆肥、甚至分解成液體沖落大海。
捐獻屍體做實驗的方式也很多,現在香港開始為人所知的「大體老師」(給醫學生解剖學習)只是其中歷史最悠久的一種。各種科學實驗都可以用得著屍體,甚至歐美執法單位有「屍體農場」之設,隔離一片很大的地方,就把屍體以不同方式、在不同時節放在不同地點,研究地理、氣候等不同因素如何影響屍體變化。這樣對法醫研究死亡時間地點很有幫助。
作者是一個專欄作家,不過對於資料搜集相當認真,除了訪問專家以外,亦親自檢索文獻(這點在華文作者中似乎不多見)。作者的筆觸亦不失輕鬆,黑色幽默頗有抒緩作用,但又不至於對死者不敬。
D.P.萊爾《法醫.屍體.解剖室﹕犯罪搜查216問》,台北﹕麥田,2013 (方某舊書介)
《法醫.屍體.解剖室2﹕謀殺診斷書》,台北﹕麥田,2014 (方某舊書介)
這兩本書有趣之處在於,它們其實是作家、編劇和一位醫生的問答錄。無論小說或戲劇,都經常有死亡情節。外國觀眾要求高,不能「事事旦旦」隨便了事。所以不少作家和編劇會找作者詢問,指教他們構思的情節是否合理。某種殺人方式是否會在現場造成這些跡象﹖或者如果主角沒死去,是否會有這些後遺症﹖又或者法醫能否憑這些證據確認死者是被殺﹖諸如此類。
缺點就是問答集比較鬆散缺乏架構,想看有系統的介紹,可留意同一作者的《法醫科學研究室》(台北﹕麥田,2017)。
D.P.萊爾《法醫科學研究室》台北﹕麥田,2017
除了有系統,還非常詳細。整本書有四百多頁,比前面八十島信之助《法醫學入門》厚得多。可惜的是我沒時間仔細讀。
Val McDermid《比小說還離奇的12堂犯罪解剖課》,台北﹕馬可孛羅,2017
另一本也有三百多頁的書,也很有系統。不過與前一本《法醫科學研究室》旨在介紹法醫學知識不同,這本比較著重於介紹每一本鑑證科學的歷史故事。讀完相信會比較了解這些鑑證方法形成的背景。
李衍蒨《屍骨的餘音》,香港﹕花千樹,2017
《屍骨的餘音2》,香港﹕花千樹,2018
《屍骨的餘音3》,香港﹕花千樹,2019
前面提到李衍蒨小姐是本土少有,近年冒出的法醫書本作者。她並非法醫,而是法醫人類學家。兩者分別為法醫是西醫的一門專科,法醫人類學家則是人類學家的專科,專長比對碎骨,所以通常是空難、不明遺骨或者大屠殺留下的萬人坑需要他們幫忙。當然相同之處,就是兩者都是要服務法律層面的嚴格要求。
與前面的日本法醫著作相近,這幾本書都是以故事帶出相關知識。而由於法醫人類學家不時會因應各國發現大量遺骨而跨國集合,所以作者也有不少外國工作經驗,讀者看來自然更多姿多采。
梁倩雯《法庭的語言鑑證》,香港﹕商務,2017
屍體剖驗、犯罪現場鑑證、彈道鑑證之類聽得多,語言也有鑑證﹖所以見到書名立即想買。可能你會想起筆跡鑑證,但只是本書內容一小部分。更多的是我們以為只有律師大狀會做的咬文嚼字,種種文本和語音都可以用來判別身份和事主狀態。而且用字的微小分別就可能影響了審判結果,不得不慎。
(鳴謝書影來源﹕香港教育城、商務印書館、博客來、時報文化、The Bone Room存骨房。)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六, 11月 09, 2019
屍骨的餘音
作者﹕李衍蒨
《屍骨的餘音》,香港﹕花千樹,2017
《屍骨的餘音2》,香港﹕花千樹,2018
(索書號586.66 4024)
最近大家對屍體發現案特別緊張,經常都對現場照片多加討論,關心死者是自殺還是他殺。大家有伸張公義之心是好事,但這些推論是否合理﹖從屍體身上或者案發現場尋找證據,是法證科學的領域。想判斷疑案,你至少要懂一點法醫學,否則就會變成胡亂猜測。
而這兩本書的作者並非法醫,李衍蒨小姐是本港罕見的法醫人類學家。法醫是西醫的一門專科,負責以醫學檢驗滿足法律要求。法醫人類學家則是人類學家的專科,專長比對碎骨,所以通常是空難、不明遺骨或者大屠殺留下的萬人坑需要他們幫忙,當然他們同樣要符合法律的嚴格要求。
為何一位年輕女生會堅持去修讀和從事這種與屍骨為伍、大眾視為「污穢」的工作﹖作者熱情的筆觸會讓你明白,她為骸骨發聲的決心,就是這種決心令她無懼學習的艱苦和屍體的臭味。如果同學也有自己決心守護的東西,自然就會有同樣的毅力去克服困難、努力學習。
兩本書都是以作者經歷帶出相關知識,除了醫學和科學,還有歷史文化的角度,無論偏好文科或理科的同學都會感到興趣。而且由於法醫人類學家不時會因應各國發現大量遺骨而跨國集合研究,所以作者也有不少外國工作經驗,讀者看來自然更多姿多采。
無論對於法醫、法證人員或者法醫人類學家,屍體和犯罪現場都有無數的線索等待發掘。凡是人身所經歷、或者在環境中經過,必會留下痕跡。史上不少軍閥或者暴君,以為把看不順眼的人大屠殺後毀屍滅跡就一了百了,最後萬人坑恰好都成為他們暴力的證據。
英國法諺說「遲來的公義等於不公義」,因為司法的延誤往往會令冤屈無法及時得到糾正。可是從歷史角度看,公義或許會遲來,但絕不會缺席,公義終會彰顯。
想進一步了解法醫學的同學,圖書館還有不少相關著作,例如上野正彥的《法醫才看得到的人體奧秘》(索書號397 2610)和D.P.萊爾的《法醫科學研究室》(索書號586.66 7474)等等。分類號548.6也有不少講解犯罪偵查的著作。
(方某人的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二, 11月 05, 2019
致立法會反對禁止蒙面規例意見書
今天下午五時截止,請盡快提交﹗(竟然沒聽見有哪間傳媒報導過徵收意見書的限期)
雖然出席報名已滿,但仍可遞交意見書。以下提供本人的意見書,可自由參考。
-------------------------------------------
致立法會《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
本人反對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認為立法會應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的權力,決議廢除是項規例。理由如下﹕
1. 訂立規例等同宣佈緊急狀態,若非違憲即犯法
《禁止蒙面規例》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此條例明言「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consider to be an occasion of emergency or public danger)可訂立規例,換言之當行政長官動用此權力時,必先認定香港已進入「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
而《基本法》並沒有授權行政長官宣佈香港進入「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只有第十八條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此處「緊急狀態」英譯為「state of emergency」。
如果行政長官擅自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恐有侵犯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之嫌。
更荒謬的是,正如現時特區政府聲稱並沒有宣佈緊急狀態。既然沒有宣佈緊急狀態(也沒聽見政府宣佈發生了public danger),那麼行政長官又何來「有權」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規例﹖即是越權。
2. 規例侵犯個人私隱權利
雖然私隱權並非毫無限制,但蒙面和阻止辨識身份,除了意圖從事暴力違法行為之外,還有大量合理理由。
參與合法集會示威人士,因為政見不容於僱主、甚至僱主受到外間政治壓力解僱該員工,已有大量新聞報導證明。如果禁止蒙面,將嚴重影響市民表達政見而不被追究迫害的自由,這一點直接抵觸《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基本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市民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如果參與合法集會的人,會因為身份暴露而遭歧視,則等同沒有這種「自由」。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公約第二條訂明市民不能因政見而受到歧視。第十七條訂明任何人私生活不得受無理侵擾,名譽亦不得非法破壞。第十九條訂明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訂明人人有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權利。
同樣的權利亦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明文保障。
如果不能保護當事人的私隱,行使上述權利後會被秋後算帳的話,則各種權利都無法保障。
而《規例》文本很清楚,並非只規限警方反對的非法集會,而是警方同意的合法集會遊行亦禁止蒙面。而豁免理由只有「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和「健康理由」,這樣很明顯破壞了上述需要保障的權利。
這樣等於告訴全世界,香港政府並不信守基本法所保障的各種合法自由,將嚴重影響香港國際聲譽和外國投資意欲。
3. 規例令民權和警權嚴重失衡
與禁止市民蒙面相對的,就是警員執勤時普遍蒙面。
警方提出的理由是警員遭公眾「起底」騷擾、侵犯私隱。如果這個是警員執勤時蒙面的合理理由,那麼市民為免參與示威遊行後被起底騷擾、侵犯私隱,更是蒙面的合理理由。
而警員遮掩的,不只是面容,更包括警員編號。警員隱藏身份,令執法過程不受監察制約,市民亦申訴無門。這樣不單令警員不依警察通例行事濫施暴力變本加厲,更令市民對警方以至政府信任跌至新低。
個別警員違規執法無法辨識、不受制約,只會令全體警員都受懷疑和敵視。不單令執法更為困難,無望平息亂局,而且因為無法追查警員身份,各種懷疑警暴個案(例如831太子站有沒有死亡個案)只會落於無論如何澄清都是「水洗不清」的局面,因為「民無信不立」。
執法人員可以辨識是信任的來源,應該從速恢復展示編號。最近推出的「行動呼號」白卡,並非所有警員都有按指示佩戴,而且因為未必如警員編號有確實紀錄,亦未能令市民有信心可以辨識個別違規警員。
4. 規例並無制止暴力的效用。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九條清楚說明,「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這也是立法的應有目的。
任何立法均應是修補現實缺漏的有效措施,但禁止蒙面卻毫無此種效果。
根據《禁止蒙面規例》,於集會蒙面可監禁一年、在公眾地方不服從警員指示除去蒙面物品可監禁半年。但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罪、非法集結罪本身已可監禁五年、暴動罪可監禁十年,對於政府聲稱要防範的暴力示威者而言,《禁止蒙面規例》的懲罰相對而言根本不足為懼,只不過是「一件污兩件穢」。
這規例有機會阻嚇到的,就只有和平示威者參與和平集會遊行,但這個顯然並非政府原先聲稱之「合理」目的。
更有甚者,政府宣佈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後,隨即爆發針對規例的混亂和暴力場面。
只要觀察近來所有獲不反對通知書或者被警方一早反對的集會,大部分和平參與者均蒙面,甚至有部分參與者揚言是為了反對《禁止蒙面規例》故意蒙面。由此可見雖然規例已令現場大部分參與者「違法」,但仍然無法阻止參與集會的市民蒙面。
而面對這麼大量的「違法者」,警員又無法逐一拘捕。這樣對於參與集會的市民而言,即是不守法也不會有甚麼後果。對於警員而言,規例只是在現場捉到哪個人就可以隨意加控的罪名罷了。
訂立一條沒有人願意守、又難以執行的規例,並不能維護法治,只會令市民逐漸養成藐視法律的習慣,長遠對法治帶來更大傷害。
基於《禁止蒙面規例》—
1. 規例的訂立本身已可能是違憲或違法﹔
2. 侵犯個人私隱權利、危害市民參與合法政治集會的自由﹔
3. 不能同時令警員與市民同等對待,警員仍然隱藏身份,無助恢復市民信任﹔
4. 無法阻嚇暴力示威者,就連和平示威者也會逐漸習慣違反規例,更無助恢復法治﹔
—本人反對訂立是項規例,並要求立法會立即予以廢除。
現時的混亂是源自政治問題,政府不循政治途徑解決,濫用警察武力和濫訂緊急規例,並不能恢復和平和法治秩序。只有政府正視自身問題和市民五大訴求,積極回應實行,由政府和警隊本身以身作則嚴守法律、對市民負責,才有可能恢復香港市民珍惜、法治下的和平秩序。
雖然出席報名已滿,但仍可遞交意見書。以下提供本人的意見書,可自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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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立法會《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
本人反對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認為立法會應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的權力,決議廢除是項規例。理由如下﹕
1. 訂立規例等同宣佈緊急狀態,若非違憲即犯法
《禁止蒙面規例》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此條例明言「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consider to be an occasion of emergency or public danger)可訂立規例,換言之當行政長官動用此權力時,必先認定香港已進入「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
而《基本法》並沒有授權行政長官宣佈香港進入「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只有第十八條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此處「緊急狀態」英譯為「state of emergency」。
如果行政長官擅自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恐有侵犯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之嫌。
更荒謬的是,正如現時特區政府聲稱並沒有宣佈緊急狀態。既然沒有宣佈緊急狀態(也沒聽見政府宣佈發生了public danger),那麼行政長官又何來「有權」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規例﹖即是越權。
2. 規例侵犯個人私隱權利
雖然私隱權並非毫無限制,但蒙面和阻止辨識身份,除了意圖從事暴力違法行為之外,還有大量合理理由。
參與合法集會示威人士,因為政見不容於僱主、甚至僱主受到外間政治壓力解僱該員工,已有大量新聞報導證明。如果禁止蒙面,將嚴重影響市民表達政見而不被追究迫害的自由,這一點直接抵觸《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基本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市民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如果參與合法集會的人,會因為身份暴露而遭歧視,則等同沒有這種「自由」。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公約第二條訂明市民不能因政見而受到歧視。第十七條訂明任何人私生活不得受無理侵擾,名譽亦不得非法破壞。第十九條訂明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訂明人人有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權利。
同樣的權利亦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明文保障。
如果不能保護當事人的私隱,行使上述權利後會被秋後算帳的話,則各種權利都無法保障。
而《規例》文本很清楚,並非只規限警方反對的非法集會,而是警方同意的合法集會遊行亦禁止蒙面。而豁免理由只有「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和「健康理由」,這樣很明顯破壞了上述需要保障的權利。
這樣等於告訴全世界,香港政府並不信守基本法所保障的各種合法自由,將嚴重影響香港國際聲譽和外國投資意欲。
3. 規例令民權和警權嚴重失衡
與禁止市民蒙面相對的,就是警員執勤時普遍蒙面。
警方提出的理由是警員遭公眾「起底」騷擾、侵犯私隱。如果這個是警員執勤時蒙面的合理理由,那麼市民為免參與示威遊行後被起底騷擾、侵犯私隱,更是蒙面的合理理由。
而警員遮掩的,不只是面容,更包括警員編號。警員隱藏身份,令執法過程不受監察制約,市民亦申訴無門。這樣不單令警員不依警察通例行事濫施暴力變本加厲,更令市民對警方以至政府信任跌至新低。
個別警員違規執法無法辨識、不受制約,只會令全體警員都受懷疑和敵視。不單令執法更為困難,無望平息亂局,而且因為無法追查警員身份,各種懷疑警暴個案(例如831太子站有沒有死亡個案)只會落於無論如何澄清都是「水洗不清」的局面,因為「民無信不立」。
執法人員可以辨識是信任的來源,應該從速恢復展示編號。最近推出的「行動呼號」白卡,並非所有警員都有按指示佩戴,而且因為未必如警員編號有確實紀錄,亦未能令市民有信心可以辨識個別違規警員。
4. 規例並無制止暴力的效用。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九條清楚說明,「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這也是立法的應有目的。
任何立法均應是修補現實缺漏的有效措施,但禁止蒙面卻毫無此種效果。
根據《禁止蒙面規例》,於集會蒙面可監禁一年、在公眾地方不服從警員指示除去蒙面物品可監禁半年。但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罪、非法集結罪本身已可監禁五年、暴動罪可監禁十年,對於政府聲稱要防範的暴力示威者而言,《禁止蒙面規例》的懲罰相對而言根本不足為懼,只不過是「一件污兩件穢」。
這規例有機會阻嚇到的,就只有和平示威者參與和平集會遊行,但這個顯然並非政府原先聲稱之「合理」目的。
更有甚者,政府宣佈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後,隨即爆發針對規例的混亂和暴力場面。
只要觀察近來所有獲不反對通知書或者被警方一早反對的集會,大部分和平參與者均蒙面,甚至有部分參與者揚言是為了反對《禁止蒙面規例》故意蒙面。由此可見雖然規例已令現場大部分參與者「違法」,但仍然無法阻止參與集會的市民蒙面。
而面對這麼大量的「違法者」,警員又無法逐一拘捕。這樣對於參與集會的市民而言,即是不守法也不會有甚麼後果。對於警員而言,規例只是在現場捉到哪個人就可以隨意加控的罪名罷了。
訂立一條沒有人願意守、又難以執行的規例,並不能維護法治,只會令市民逐漸養成藐視法律的習慣,長遠對法治帶來更大傷害。
基於《禁止蒙面規例》—
1. 規例的訂立本身已可能是違憲或違法﹔
2. 侵犯個人私隱權利、危害市民參與合法政治集會的自由﹔
3. 不能同時令警員與市民同等對待,警員仍然隱藏身份,無助恢復市民信任﹔
4. 無法阻嚇暴力示威者,就連和平示威者也會逐漸習慣違反規例,更無助恢復法治﹔
—本人反對訂立是項規例,並要求立法會立即予以廢除。
現時的混亂是源自政治問題,政府不循政治途徑解決,濫用警察武力和濫訂緊急規例,並不能恢復和平和法治秩序。只有政府正視自身問題和市民五大訴求,積極回應實行,由政府和警隊本身以身作則嚴守法律、對市民負責,才有可能恢復香港市民珍惜、法治下的和平秩序。
星期六, 11月 02, 2019
馬宣立vs上野正彥
馬宣立算是香港法醫的權威,所以連他也質疑陳彥霖浮屍全裸,自然更令人懷疑當局是馬虎還是有意隱瞞﹕
當然馬宣立和上野正彥所討論的事,其實是有不同的。
上野正彥說的是死者跌入河中溺斃,沉入河底被河床磨走衣褲,然後到下游全裸浮上來。這些死者可能是自殺或他殺,但不是死後推入河中。因為如果死後才入水,肺中有空氣就會一直浮著不會沉底。而香港因為是沿海城市,而且河溪都很短,所以大部分溺斃者都是直接掉入海中而非河上,這樣馬宣立應該很難遇到上野正彥描述的狀況。
而且死者死了多久也是關鍵,上野正彥說的浮屍都是屍體先在河床磨走衣褲,腐敗後產生氣體才浮上來,換言之需要時間腐爛。如果死後不久就浮現的屍體,可能根本沒沉底,也沒有足夠時間讓他們磨走衣褲,就像南亞海嘯的情況。
如果陳氏如維基百科記載是19/9後失蹤,22/9發現浮屍,幾天時間應該足夠屍體腐敗。至於死者是否在河中溺斃,可以檢查內臟是否有淡水微生物(如藻類)。另一個問題是,就算真的掉入河溪,香港那麼短的河溪,是否足夠造成上野正彥所見到的效果﹖
「如果當時她還是穿着自己的衣服,她身穿的褲子為何會脫掉了﹖還有內衣褲在哪兒﹖
我有向其他國家的同行打聽,他們在泰國處理海嘯時有很多死者,他們的答覆是當時沒甚麼死者衣服脫掉的。
所以我認為這點值得很刻意地向公眾解釋﹕為何沒有可疑﹖」
—〈死因有無可疑﹖〉(2019-10-15),《視點31》,香港電台可是,當我在處理今年的范老師推介書時,竟然見到上野正彥的新作有這一段﹕
「首先,如果屍體在上游溺斃會發生什麼事﹖
如前所述,溺死會造成肺部積滿水、失去浮力,身體會沉入水中。因此在最初的十幾公里左右,溺死的屍體就會以擦過水底的姿態向下流。
此時,沉入水底的屍體,就會呈現像短跑選手在起跑線上的姿勢一樣。維持這個姿勢在水底漂流的話,額頭、手背、膝蓋及腳尖會一邊接觸河底的泥沙和岩石等物體,一邊往下流。
在不斷摩擦下,造成皮膚和肌肉的死後損傷,導致骨頭暴露。另外,此時軀體會一直滾來滾去,衣服也會因此被去除,一般情況下,許多屍體是連內褲都被脫下,以全裸的狀態被發現。
在此狀態下持續腐敗,體內的腐敗氣體會使身體浮出水面,成為一具漂流屍體,然後被柵欄擋下。等到被發現時已經成了「土左衛門」,也就是一具膨脹的屍體。
(註﹕謠傳土左衛門是江戶時代的相撲力士,因為白白胖胖的很像浮屍,後來在日本就成為其代稱。)」
—上野正彥《我不是這樣死的》,台北﹕創意市集,2018。p.96-97
當然馬宣立和上野正彥所討論的事,其實是有不同的。
上野正彥說的是死者跌入河中溺斃,沉入河底被河床磨走衣褲,然後到下游全裸浮上來。這些死者可能是自殺或他殺,但不是死後推入河中。因為如果死後才入水,肺中有空氣就會一直浮著不會沉底。而香港因為是沿海城市,而且河溪都很短,所以大部分溺斃者都是直接掉入海中而非河上,這樣馬宣立應該很難遇到上野正彥描述的狀況。
而且死者死了多久也是關鍵,上野正彥說的浮屍都是屍體先在河床磨走衣褲,腐敗後產生氣體才浮上來,換言之需要時間腐爛。如果死後不久就浮現的屍體,可能根本沒沉底,也沒有足夠時間讓他們磨走衣褲,就像南亞海嘯的情況。
如果陳氏如維基百科記載是19/9後失蹤,22/9發現浮屍,幾天時間應該足夠屍體腐敗。至於死者是否在河中溺斃,可以檢查內臟是否有淡水微生物(如藻類)。另一個問題是,就算真的掉入河溪,香港那麼短的河溪,是否足夠造成上野正彥所見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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