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對政府2016/17立法會和特首選舉辦法諮詢的回應,順道聽聽看倌的意見。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聯署,本人將於5月3日前寄送政制事務局。
不打算聯署的朋友亦歡迎採用內文作回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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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說英國人委派總督是殖民統治,沒有人反對。那麼中共不喜歡的人不能參選,只准獲得中共「祝福」的人參選,選民只能選擇得到「祝福」的人。即是最終只有香港以外某個政權喜歡的人才能當選,那又跟殖民統治有何分別﹖
如果說篩選幾個中共喜歡的香港人給我們選就不是殖民統治,那麼假如英國政府當年給我們選擇陳方安生或曾蔭權當總督,那就不是殖民統治了﹖
香港在得到多數香港人支持的政黨派系可以提出候選人並當選之前,香港之地位實與殖民地無異。只有當香港人可以自由選出其屬意之管治者,香港才算是一塊真正的自治領土。
那個推選委員會有1200人又如何﹖就算有12000人,除非他們悉數由香港人普選產生,否則沒有資格自認代表香港人。他們本質上只不過是由當權者指定的人,去選另一個當權者屬意的人罷了。
2.09 如果說要均衡參與,現在擁有政治特權保護的那些富商和專業人士,本來依靠他們的財力和專業能力、還有人脈,跟一般平民相比,在政治上已經有額外的影響力。還要為他們提供政治特權,正正就是「不均衡」地讓他們有太多權力。
回歸後貧富懸殊加劇、仇富情緒升溫,正反映了這種政制「不均衡」導致政府和政策向特權階層過度傾斜的結果。在這一批人本來就有額外影響力的情況下,在任何的普選制度下,他們的權力本來就不會比平民為少,只是讓政府更能回應平民的需求而已。
2.11-12 同理,一個權力過度集中在個別富商手上的制度,只會令政府過於偏幫這些富商,對其他中小企和市民都不利。現在遭人詬病的「地產霸權」正是如此,令其他產業都只能依附地產業生存,租金蠶食盈利、阻礙了香港產業的多元化發展。
歐美各資本主義國家都有不同形式的普選制度,證明不同的普選制度都與資本主義相容。
2.12 關於「循序漸進」這一點本人已多次表明,重點在於「序」要清晰。只要政府一日不講清楚其普選路線圖,所謂「循序漸進」根本不成立,只是拖延的藉口。
現在政府仍然拒絕處理2020立法會普選安排,正正就是令「循序漸進」的「序」失了蹤的元兇。1.19 所謂特首普選是立法會普選的先決條件,邏輯上並不否定兩者可以「一籃子」解決,人大常委的決定只要求落實時特首普選先於立法會普選。
沒有普選路線圖,不要跟我們說「循序漸進」,因為你的「序」從來不存在。
我們有的,充其量只是「漸進」,假如大家不計較那是龜步漸進的話。
2.14
虧你們還好意思說廉潔和傳媒多元化。湯前專員的濫用職權案正正顯示,香港社會正在「大陸化」,連廉政公署都被侵蝕了。中資企業在本港經濟駐足越來越深,已
經透過廣告壓力,令傳媒的多元化日益減少。沒有一個普選、向全港市民負責的政府,政府注定不能代表全民,而只能聽任中聯辦或親北京人士的旨意行事。任由香港以外的勢力,把香港變成大陸的一個普通城市,絕對不利於香港的發展,亦不利於中國的改革開放,對國家和香港都沒有好處。
3.06 人大常委決定只是說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而非「須」參照,即是這個只是建議而非規定。政府理應為香港市民爭取最符合民主、得到大多數選民支持的黨派可提名候選人的方案。
3.10 不少於八分一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一位候選人,選舉委員又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那即是不可能有多於八名候選人,又怎可能是「提名人數不設上限」﹖這樣寫不覺得自相矛盾的麼﹖
3.13 (註釋3) 喬曉陽的意見只屬個人意見,並沒有強制性。而且單是聚焦於「參照」而不理會「可」和「須」的重大分別,會導致對法律文本的嚴重曲解。
3.14/5.01
(i) 四大界別並不符合「均衡參與」,令個別人士擁有特權,令政府施政偏頗。提名委員會不宜照搬四大界別。註釋4建議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可以接受。
註釋5聲稱立法會議員不適合組成提名委員會,其理不通。因為他們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出任提名委員,並不是立法會本身負責提名,與基本法無衝突,亦與現時立
法會議員擔任提名委員的做法一脈相承。而註釋4建議的立法會議員+民選區議員模式,亦不會導致立法會議員獨擁提名權,亦足以讓行政立法互相制衡。(聲稱立法會不符合「均衡參與」更是笑話,你們保留功能組別不就是聲稱為了「均衡參與」的嗎﹖即是你們現在終於承認「功能組別不符合均衡參與」了﹖)
假如有人質疑提名委員會全面普選,會導致那些選民人數佔少數的原特權階層無法提名其屬意之候選人,那麼就算不完全由普選的提名委員取代,提名委員會也應該由普選產生(條件不受界別限制)的委員佔大多數,這樣才讓一般平民有合理的代表性。
換言之,一是提名委員會改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一是提名委員會在保留現有界別委員外,加入不少於同等數目的普選委員。
(ii)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並不重要,組成方法才最重要。但假如要增加普選產生的提名委員、而又不影響原特權階層的提名權利,那麼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保留現有界別的名額、再增加普選產生的名額。現時選舉委員會只有35名立法會議員是普選產生,於1200人中不成比例。可以假設新的提名委員會應擁有2400人,1200人按舊界別產生、1200人由普選產生。
(iii) 除非一併取消所有界別,否則減少界別數目,要個別特權人士同意取消或合併並界別,近乎不可能。界別數目增加,則徒然令特權界別進一步增加,不利推行普選。
故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所有界別一併取消,一是保留現有界別數目,另增設普選提名委員。
(iv) 如上述。一是只由立法會議員及民選區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一是保留現有1200原有界別名額,另增設1200個普選提名委員。這批提名委員可以全港為一個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選民只需選擇政黨名單就可以,有利本港政黨政治發展。
假如要分由現時立法會五大選區的比例代表制產生,亦可接受,但不必要。因為特首並不代表某一區,理應代表全民,其提名委員亦不必分區也。
(v) 如1200人的名額不改,則應大幅削減原有界別名額至原額一半左右(除了立法會議員那70席),把約600席改由不按界別限制參選資格的普選產生,辦法如上述。(港區人大代表並不必要保留當然委員資格,因為他們從來不是普選產生,對香港內部事務亦沒有政治權力。)
3.15/5.02 界別分組是任意、而且讓大量市民不能參與選舉。假如1200人的界別名額維持不變,則所有席位應該把提名/參選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一般選民投票產生。
假如提名委員會有一半席位不限界別由普選產生,則餘下的一半原有界別應把提名/參選/投票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3.17/5.03 假如提名委員會只能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則所有組別應該把提名/參選資格由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然後由一般選民投票產生。不應再增加任何界別,除非這個「界別」是完全普選、沒有提名權限制的,如同一般立法會或區議會直選議員一般。
3.20/5.05 所謂「民主程序」跟「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是兩碼子事,完全無關。不應混為一談欺騙市民。
建設民主,當然是為整個香港社會建設民主,而不只是為了某些界別。「程序」是否民主,當然亦以這個程序是否合符整個社會的「民主」需要為標準。因為現時提名委員會根本欠缺民意代表性,大部分委員都不是普選產生,一般市民亦不能置喙。如果單以「機構內的民主」來看,兜售「整體提名」這裡貨色,絕對有可能產生「機構『民主』地提名的候選人,排斥了在普選得到多數票的政黨/派系所推舉的候選人」,這樣只會損害當選特首的民意代表性,對民主進程反而不利。
如果以整個香港社會的角度去看「民主程序」,所謂「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這種爭拗,本來就沒基礎。
3.21 最近舉行的東京都知事選舉(2014年2月),有十六人參選。其餘各地選舉,都會有很多人參選。從未聽聞外國有人投訴說「選擇太多」的。只要發展政黨政治,選民按黨選人,會考慮的候選人數目本來就很有限,並不會有選擇困難。所以限制參選人數上限,毫無必要。
3.22
(i) 不宜改用更高的門檻,可維持現時不少於八分一提名委員支持便可參選的安排。
為免有個別候選人拿盡所有提名票,應設提名人數上限。例如不能接受超過一半委員的提名。
提名制度應該盡量讓市民在投票時可以選擇他們屬意的候選人,才是符合「民主」原則。
(ii) 提名委員組成提名委員會,由他們自由提名候選人,即屬「機構提名」。
(iii) 提名多少候選人從來不是重點。按照回歸後歷屆由選舉委員會進行特首選舉的安排,實際能夠參選的人數亦不過兩三人,對市民選擇已經很方便。就算有八名候選人,也不至於令選民選擇有困難。
3.24/5.06
(i) 一輪投票多數當選制,容易導致一個未得到大部分選民支持的候選人當選。重複當年陳水扁當選中華民國總統的情況,這種情況應予避免,應確保當選人得到大部分選民的認受。換言之,應當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
(ii) 兩輪投票制能夠確保當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但有很大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舉辦兩次投票,對選舉機構和選民可能有實際困難。
(iii) 使用排序複選制,對於選民比較方便,只需投票一次。只是點票較為麻煩,但因應點票增加的資源應該不會比舉辦第二輪投票為多。問題是政府先前把「用筆劃票」改用「蓋印」就是為了適應部分選民能力不足的措施,要求排序本來不難,但會增加劃錯票導致廢票的機會,可能要增加措施協助此等選民。
但整體而言,本人認為排序複選制較兩輪投票制為佳。
(iv) 特首權責重大,只有一人獲提名亦應舉行信任投票,以避免不受大眾歡迎(但在提名委員會內獲得支持)的候選人當選。
3.29/5.07 可以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加入條文,當中央政府以正式公文通知拒絕任命當選人的時候,與被免除職務相同,需立即開始新一輪的選舉程序,重新選舉。不過中央政府拒絕任命一個獲得多數票支持的特首,必有其政治代價,相信亦不會隨便行事。
3.31 特首不可以從屬某政黨是一個白癡的規定。如果特首只是一個西敏制議會中類似「元首」的象徵角色,則非政黨化有助維持中立形象。但現實中特首是一個類似「總統制」的行政首長角色,世上沒有哪個民主國家的行政首長會沒有政黨歸屬。可見政黨歸屬並不影響行政首長的角色,反之,沒有政黨歸屬阻礙了政黨政治發展。特首沒有政黨穩定支持、政黨又不用為施政利弊負責,這樣政黨永遠不會成熟,香港的政治亦永遠不會成熟。這是你們的期望嗎﹖
4.12/5.09 功能組別本身就是任意劃分,並沒有必然原因。功能組別如非一併取消,要減少若干個,勢必導致不同功能組別之間互如扯皮,最後無法決定取消或合併哪一些。所以與其討論削減幾多個功能組別,倒不如先增加功能組別的基礎。把所有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讓所有從業者都有份投票,增加民意代表性。把每個選民的投票比重降低,有助於2020年全面普選時取消功能組別的阻力。
4.13/5.10 對新增多少席沒有意見。但可以把「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這個過渡性安排取消,連同新增議席全數改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方式類似現時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但參選資格不再限於區議員。
不應該再增加任何功能組別議席,並應取消對待政府議案和議員議案不公平的分組點票安排。
4.16/5.11 同意可由界別提名、全民普選產生,作為全面普選前的過渡方案。就算這一點不可行,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亦在所必行,否則無以增加代表性。
4.18/5.12 不贊成在這一屆改動。
議席數目較少的比例代表制選區,實質會變成「多議席單票制」的不公平安排,令選舉結果無法反映大部分人的意願,更鼓勵政黨分裂無助於政黨政治發展。
未來的普選立法會,應該有一半議席由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另一半議席由分區單議席單票制產生。讓立法會可以同時兼顧全港性政黨和個別地方人士的訴求。
故此,除非政府有意於現時把部分分區議席改為以單議席單票制產生,否則不必改動地方選區,以便政黨適應和過渡。
4.20 姬鵬飛的說法,很明顯地歧視民選議員。認為議員議案就不兼顧各階層利益和與政府效率無關,而政府議案則不應該受同等的限制。
4.21 既然人大常委並沒有規定2016立法會不能改變分組表決安排,則應把握機會把這種不公平的制度取消。讓所有的議案都按同等的門檻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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