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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6月 05, 2021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台北﹕聯經,2021

健康的社會,自由、民主和法治,理應三者皆具。可惜世間幸福的家庭不多,不幸的家庭則各色各樣。台灣解嚴後逐步民主化,當時有句話比較三小龍﹕香港有自由、有法治、但無民主﹔新加坡有民主、有法治、但無自由﹔台灣有自由、有民主,但無法治。看倌未必盡然同意,但至少某程度上反映了三地特色。可惜的是,歷史又再一次證明,沒有民主,自由和法治也難以保障。至於台灣,經歷兩次政黨輪替後,民主總算站穩腳跟,可是法治理想又能否達成﹖

作者「曾」是檢察官,但因為對現實環境過於失望、感到改革無力,決定放棄難得到手的官職,轉往德國留學,並把往日投書結集作為紀錄警惕國人。書中不只一次提到「無懼權力,首先要對權力無欲」。對權力無欲,無懼當萬年基層檢察官的人,應不只作者一人。可是敢對薪俸也無欲,索性辭職不幹的人,應該就沒多少個。有謂「大丈夫不可一日無權,小丈夫不可一日無錢」,其實無分男女。畢竟人可以不弄權,但不可不弄口飯吃。那種慷慨大概是作者這種學霸才有的奢侈。

無民主不足以保自由法治,但作者以實例提示大家,有民主也不保證能臻法治。法治國的達成,是要由上到下都尊重規章程序,尤以為政者和執法者以身作則最為重要。為政和執法者習慣便宜行事,把法律條文當成馭民之具而非約己之具。人民自然也會把法律當成私器,而不是共同尊重的天下公器。

就算不望四周,看看書中之例,亦可明某些附和權貴者無視權貴和執法者徇私狂法,只會不停指責民眾違法「破壞法治」,居心何其叵測。正如先前所言,滿口法治和平理性、實質親手把法治和平理性推進火海的,正是這些人。既然他們喜歡拿孔子當遮醜布,對付這些人「唔使用劍既」,只需用聖人之言﹕

季康子患盜,問於孔子。孔子對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論語﹕顏淵》(12:18)

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12:19)

當然,除了為政者和執法者,作者提及的傳媒也很重要。畢竟傳媒亦有化民之效,若然報導質素沒提升,民眾對法治的了解自然也無所提升,而只停留在「鄉民正義」的境界。在這方面,香港的情況跟台灣略有差異,雖然煽色腥的傳媒無處不在,也是普世鄉民的至愛,可是香港人一向形象較為冷淡,較少台灣那種大吵大鬧的煽情,所以書中的某些情況(例如要求法醫吉時驗屍)在香港或不至發生(或者,發生了當事人也佔不了便宜,反會被公眾指責)。可是,正義鄉民或網絡神探的輿論審判,無論中外或兩岸四地,均不能免俗。

有斯國而有斯民,有斯民而有斯國也。同樣地,有甚麼傳媒就有甚麼讀者,有甚麼讀者就有甚麼傳媒。傳媒不提升,民眾就難以提升水平。但如果民眾本身對傳媒無要求,傳媒自然也就不會提升水平。這是互為因果(所以才難搞)。

法治的意義,主要是在約束有權者,殆無疑義。可是要達成法治,卻需要全體公民的關注和努力。只有大家都覺得法治重要、規矩重要,才能成就法治國家。這也是作者以其實際經歷所提示大家的。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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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由於是電子書,所以沒有頁碼,只有電子書的序落號、和內部每章的頁碼。這也是電子書缺點之一,頁碼與實體書難以對應。假如我要寫論文,如何引述﹖)

#456推薦序一﹕「當年我透過整理官方期刊的內容,將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不斷虛偽地高揭「和的精神」旗幟下掩藏的行刑實態,一一揭露出來,說明日本戰後的行刑現實,不外就僅是抹滅個性、要求順從的文化與社會結構霸權的實踐而已。」

其實東亞社會,不外如此。

#582推薦文﹕「美國著名廢奴主義領袖溫德爾.菲利浦斯(Wendell Phillips)說過:「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法律應反映公意,這就是為何我們必需有陪審團的理由。美國之所以要求連起訴也要有大陪審團,也是鑑於殖民時期的劣政。

#617推薦文﹕「在這種涉及刑事司法的實際工作中,法治/法制問題卻不必然占據首要位置,「人即目的」則是更遙不可及的口號,反而是要從各種不同的「需求」去「妥協」,可是身在這樣的機械架構中,所謂的妥協,不過是畸形的風險分攤,機關得到了競逐評比名次的敲門磚,但違法、危險性執法的風險卻回歸給執行端,而不論再滿心的理想性,最終也會在這樣的環境中磨耗至零。」

#632推薦文﹕「在超載又瘋狂的政策中,治安逐漸不再純粹為了生活,更像是一種政治速食,刑事司法體系變成收割、生產與追逐數字的「血汗正義工廠」

又何止檢警如此﹖社會各界,就連教育和福利工作都變成追逐數字指標,令前線工作者無法安心做好事,而為了效率馬虎了事的惡果,還是報在當事人(學生、受助人)和前線工作者身上。

#655自序﹕「過去幾年,「升官」從來不在我的生涯規畫內,因此我根本沒有必要討好體系中的「長官」、也懶得力求鎂光燈案件吸引行政系統裡「掌權官員」的目光。」

可謂對所謂「升上高位再改變」這種常見勸告的反動,當然能做得到「官職於我如浮雲」是十分優秀者才有的奢侈,因為他們反正做甚麼都成功。

「我的指導教授告訴我,律師雖然也是實務工作,但無法看到刑事司法的全貌;「檢察官」的工作才是貫穿整部刑事訴訟法,而且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檢察官的偵查程序相對「神祕」,如果沒有親自進去走一遭,是無法深刻理解體制、研究實務問題以及改革芻議的。」

#666自序﹕「那三年九個月給我的最大啟示之一,便是「一個人如果要無懼權力,前提是要先對權力無欲」。其實體系中的每個人該踐行什麼樣的責任,不但法律和倫理規範有規定、大學學習的理論也有教,是司法人員都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然而很多人曾經懷抱著發光發熱的熱忱,卻在進入體系後變得畏畏縮縮,最後在載浮載沉中隨波逐流。」

無欲則剛。

#707自序﹕「一位學長在我離職前夕感慨萬千地告訴我:「謝謝妳的身體力行讓我看到,原來,只是要求『依法』竟然會成為眾矢之的。」」

這種事我小時遇得太多,所以也不用再看這本書才知道。

「這社會上彷彿人人都很懂司法、人人都不滿司法,但仔細想想,大家動不動就大動肝火,然而卻似乎從來沒有人說得出究竟司法真正的問題何在。」

因為一般人只會有樸素的正義觀,不了解法律制度,就算是對法律制度有興趣的一般人(如方某),也不會了解實際運作。

#759概說﹕「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除了調查犯罪證據與事實外,也須注意被告的利益(有利與不利皆須注意)」

這是民法系檢察官的要求,普通法系的檢控官沒負責那麼多。

#833第一章﹕「地檢署拮据得很,我們每月只能按規定報十八至二十小時的加班時數,多出來的時數就是獻給公理正義,「做功德」用的。大家肯定很好奇,如此賣命的檢察官值班費是多少?答案是:每小時七十元。」

(按﹕「做功德」這句是在諷刺賴清德。因為賴當行政院長時,照顧服務員—即看護—抱怨薪金太低,賴勉勵他們「做功德」。賴被指責剝削基層工作者,譏之為「賴功德」、行政院附近被貼上「功德院」的貼紙作諷刺。)

#838第一章﹕「檢察官的法定上班時間與警方不同,漏夜、通宵開庭後,隔日上午仍須上班,也因此二十四小時不眠不休並非罕事。」

就差在不用on call 36小時。

#854第一章﹕「因為值班太多,大多時間是不能喝酒的,當然也不太可能像本篇最開頭提到的劇情,和誰相約去酒吧談心。」

現實中的醫生和機師也一樣。

#868第一章﹕「醫生們對檢察官這職業有什麼看法呢?他們共同得出的結論,就是:「當檢察官的CP值低得嚇死人,千萬別讓小孩去念法律!」」

#910第二章﹕「「檢方假日或加班時沒冷氣,很想把隔壁棟院方的冷氣接過來用!」「(雖然司法預算占國家預算超小一部分,司法經費也不太充足,但是)檢方的預算跟院方比起來,檢方根本乞丐!」」

想不到連公家單位也會沒冷氣用。大概是因為一般人去法院的機會還比去檢察署多一點﹖

#930第二章﹕「如果民眾對社會現象有什麼不滿,也常常無法先冷靜思考這些問題的原因、難以站在客觀角度思考是非對錯,反而不明究理地衝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或罵司法發洩情緒。」

大概是《包青天》看多了。

#979第二章﹕「某些學者收下昂貴的委任費用,提出的意見不被法院採用,又不甘法院判決將他的見解「駁斥得一無是處」,不只在大學、研究所課堂上、社群網路上痛罵司法,還在許多崇拜老師的大學生心中種下痛恨司法的種子。」

我倒懷疑這年頭還有多少大學生會崇拜老師﹖會被崇拜的也大概沒幾個。

#1017第三章﹕「其次,進行腦部解剖。使用電動鋸骨鋸切開整個頭骨(上方半圓切開)以觀察腦內狀況,接著取下頭骨,注意硬腦膜有無出血現象,接者除去腦膜,觀察是否有硬腦膜下出血或蜘蛛網膜出血現象;實務上不乏因該處出血而死亡的案例,且除了疾病所致的自發性出血外,也可能係因外傷所致。」

「接者」乃「接著」之誤。

#1032第三章﹕「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不同相驗地點的路線安排,還有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人力完全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檢察官與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司法警察機關之警力、參與協助的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又需要更多警力支援、花更多時間。」

#1038第三章﹕「除了需要面對狀況百般的屍體,相驗還有更多驗屍的法醫學與偵查學專業之外的問題。例如決定進行解剖的檢察官被不明就裡、激動的家屬攻擊,或遭人揚言要去殯儀館外抗爭,甚至找民代施壓法務部企圖干擾偵查。」

相比香港人的冷淡,台灣似乎總是頗習慣這種很激動的反應。

#1115第三章﹕「檢察官常常要面對地方民代介入「指揮」司法警察、向地檢署「指定良辰吉時作為相驗時間」等,各種在合法程序之外的指示與要求。……有些家屬這時就會舉著「死者為大」的大旗,訴諸民意代表與媒體,在採訪或記者會時醜化司法機關,將檢察官扣上「不尊重死者」、「不體諒家屬」的大帽子。」

這種人在香港大概會反被網民嗆「失禮死人」。

#1136第三章﹕「大家喜歡在日常生活裡占小便宜、討價還價、把公家機關當成服務業,自以為「繳稅就是大爺」,連本質上需要時間、視證據狀況決定案情發展進度的刑事司法調查程序,也想追求快又便宜,不只要相驗快,開庭也要快,又要求調查必須精緻,絲毫不管先來的其他案件調查也需要時間。」

#笑甚麼你也是華人

#1151第三章﹕「這種不喜歡繳稅,卻要國家提供完美服務,動輒透過民代、大官施壓的文化脈絡,顯示了欠缺法治觀念與沒有責任感的問題。明明知道自己付出的成本少得不可能得到完美的服務,也知道很多人都在排隊等資源,但他們眼中沒有別人,只有自己,所以才想盡方法靠關係、走後門。」

#1232第四章﹕「我想當檢察官的人,在職期間應該都會有那麼幾刻,腦中閃過一個聲音,覺得自己肯定是前世欠了別人很多債,這世才會在這麼一個瀕臨失能的體系裡,和「巨嬰們」糾纏不休吧。」

正如清朝的人也說「前生不善,今生知縣」。 

#1245第四章﹕「不斷濫訴之人。這類VIP對司法資源有什麼危害呢?危害可是大到全臺各地檢署幾乎都要特別分出一組專組檢察官(約三至六名檢察官,視各地檢署分組編制而定),專門應付這些VIP。我被分發到澎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的第一天,同事們便很熱心地提醒我哪些人是「澎湖VIP」。和一般人的想像不同,這些司法VIP並非不學無術分子,相反地,他們可能是退休教師、公務員、(自稱)博士,以及警察——這類人作起亂來,比地痞流氓還讓人頭疼。」

因為沒讀書的人你可以用法律搪塞他,書讀多了的就很難用這一套。

#1307第四章﹕「為人師表,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泯滅人性,禍國殃民,迫害無辜,根本沒天理,不得好死,本尊詛咒你。」

別以為世上只有一個陳雲根。

#1392第四章﹕「走在路上自稱踢到某醫院載送殘障人士的車輛而跌倒,於是告醫院的司機;走在路上拿攝影器材不斷拍攝鄰居,接著告鄰居公然侮辱自己

怎樣看也是鄰居被侮辱多一點。

#1416第四章﹕「在這類濫訴人之中,妄想自己「被監控」的患者占多數。在他們的幻想中「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有警察、特種部隊、特勤人員、國安單位或其他公務機關想要監控他。」

如果我是作者就會答他﹕明明檢察署也是國家機器一部分呀,怎麼要自投羅網。(茶)

#1452第四章﹕「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對於刑法第一六九條誣告罪的解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為要件」,而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很多,大多時候是因為證據不足,然而證據不足並不等於有「憑空捏造成或虛構」事實。在檢方偵查實務上,誣告罪的證明因此成了極困難的大哉問,這也是為何能夠成功起訴判刑的誣告案件並不多。誣告罪要成立,除了要對方告的內容是虛假的,還要證明一個人有犯意,這是十分困難的事,像E那樣罪證確鑿成功被起訴判刑者,少之又少。」

如果誣告罪門檻太低也會很危險的,就是讓民眾不敢舉報懷疑案件。

#1501第五章﹕「為什麼要搞小動作?因為檢察官人事升遷有「過站不停」的潛規則,如果沒在一定服務年限中升上主任,未來就幾乎不可能有機會再升遷了。」

有這種「幹部」制度式的年限也頗無聊的。

#1521「許多基層員警肯定萬分不解,為什麼檢察官身為主導偵查案件的偵查主體,要被扭曲的警政專案績效制度牽著鼻子走?為什麼檢察高層甚至還會和警政高層一起手牽手合作無間的催生專案績效?又為什麼要求檢察官「配合」警察績效辦案的大有人在?」

「我與不少前同事都有堅持依法辦案,卻遭到警方高層背後咬耳朵的經驗。我也曾在承辦被告親戚為地方首長的重大案件時,碰到承辦員警與被告的地方首長親戚有「不尋常通聯」的情況,警方甚至拖延報指揮、拒絕依照檢察官指揮及時前往現場找證據進行證據保全。」

因為檢察官只負責寫文件,實際動手抓人的是警察嘛。檢察高層自然想討好警方,好讓檢方有大案時警方會全力配合。

#1535第五章蕭淳尹法官﹕「官當愈高,業務負擔愈輕鬆,愈有權無責,多少人能抵擋升官的誘惑呢?」

職高者權重責輕、職卑者權輕責重,斯謂中國歷代之頑疾。

#1609第五章﹕「接著,檢察長開始回想當年,談自己是澎湖人,過年返鄉機票難訂,過去擔任基層檢察官時「位卑職低」的值班經驗,讓現場的檢察官們錯愕。原來,在檢察長眼中,基層檢察官是「位卑職低」的工作。」

正如香港的教育高官也說,圖書館主任找基準試不及格的老師去當就好。

#1609-#1615第五章﹕「要求檢察長下來辦案,且只要辦一件而已,檢察長免輪分一般偵查案件,也免輪值所有內外勤值班。相較一般基層檢察官每月分案數十甚至上百件,其實檢察長辦案的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卻遭到檢察長否決。……親檢察長派的檢察官更語出驚人,認為此決議要求檢察長辦「一件」案件根本是「羞辱檢察長」,言下之意似乎指「辦案是羞辱」。這樣的言論引發圈內議論,不少每天都在辦案的基層檢察官因此覺得「備受羞辱」。」

可能要求只辦「一件」是羞辱、看輕檢察長呢,辦十件吧。

#1621第五章﹕「我們檢察長群組有討論過,認為「檢察長本來就不是一般的檢察官」,跟法院院長(要辦案)之於法院不一樣,所以檢察長不用跟法院院長一樣辦案。」

這不知算不算是侮辱法官了。(笑)

#1634第五章﹕「檢察官做的是法條規定的法定工作,但是單憑在體系內溫良恭儉讓的溝通,上級並不會理睬,因為他們太「資淺」了,如果沒有媒體焦點、沒有作秀舞臺,就容易被政府高層忽視。」

所以就像包龍星所言,貪官奸,清官要更奸。只懂搞政治固然不會是好官,但不懂搞政治,也做不了好官。
(到這裡才發覺,原來不同電腦開的序落號還會不同。那不就是沒用了麼﹖)

#1713第六章﹕「我就曾在處理一件恐嚇案件時,面臨告訴人當庭跳起來抗議:「檢察官,在庭的這位被告不是打恐嚇電話給我的人,我有跟警察說了!」被告也抗議:「檢察官,我有跟警察說我的手機被人拿走,對方也說他要告的不是我,為什麼我是被告?」」

「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多到檢察官們都快失去新鮮感了。例如:告訴人與證人指認肇事逃逸的犯罪行為人是男性,但警察移送的被告卻是女的;移送書裡寫本案「調閱監視器破獲」,但卷宗附的卻是一張「空白光碟」,書記官打電話到報告分局詢問,對方卻天兵回報:「檔案被覆蓋,滅失了!」不只如此,甚至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應該全程錄音或錄影的警詢檔案都可以滅失

檢察官面對這些無可奈何的情況,就算正式發函到分局、副本轉知督察室處理,通常最多也只會收到:「承辦人○○○予以申誡/口頭警告」的答覆,然而像這樣證據被警察機關「毀滅」的案件,往往早已回天乏術,得不到在司法體系裡應有的對待。」

民主社會尚且如此,不民主社會可想而知。

#1726第六章「在各種「專案」期間,地檢署還會收到大量顯然不構成犯罪,但為了衝高績效報表而硬移送的案子。不只偵查隊、派出所要衝績效,連不諳刑事犯罪偵查的「行政組」等單位也跑出來插一腳,「群鴿亂舞」之下,就連打扮清涼、穿著小可愛的女子照片都可以被當成「猥褻物品」呈報,還有大量不區分狀況,一律將「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當成賭博案件移送的荒唐狀況。

案件是不是「專案」的重點,也會影響承辦員警的心態。過去我接手一件某分局報指揮、前手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獲准、數名被告在押的案件時,就算這個案子和槍械有關,但由於該案並不是發生在評比「打鐵」(查槍)、「掃黑」(查組織犯罪)期間,對專案績效分數沒有太大意義,該分局報指揮並抓到被告,將人犯解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聲押後,便拍拍屁股撤手不管。後來承辦人調動,這個案子的警方卷宗竟然還全部不翼而飛」

「對警察機關某些責任感較低的人而言,只要找到被告、移送、向媒體交差了事就好了,而且只要辦理移送就可以賺到分數,至於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到達起訴門檻、是否有人被冤枉了,並非績效評比的重點

「因為肩扛績效壓力,被迫一定要在專案期間內「做出成績」,在理論上主要工作是行政警察角色的派出所員警,只好忙著線上無票抓人,角色、職責混亂,不只如此,三不五時還有一些對刑事偵查不具專業的內勤單位跳出來作亂,視偵查隊若無物,透過「上級」施壓偵查隊辦理移送,導致偵查隊被員警戲稱為「移送隊」

「面對如此龐大的分數要求、專案績效、功獎至上的壓迫,不得不長得愈來愈歪斜的警察體系」

官僚習性,或曰一般人習性,自是看獎懲而行。搞一堆不反映實況的量化指標,正是李天命所謂的「偽專管理主義」。

#1737第六章「許多員警承辦案件出現重大紕漏,被司法人員或上級長官發現程序有違失甚至重大違法時,往往抗辯自己「不熟《刑事訴訟法》與警察法規」、「如果一切都依法就無法達成績效要求」、「為了(自以為是的)『正義』所以違法」。這代表什麼呢?代表我們的執法人員視法律若無物,對法律欠缺尊重。

這現象著實讓人愕然,因為執法人員最基本、也最該依循的就是法律,如果連他們都認為不需依法執法、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僅供參考」,那麼法律到底是定來做什麼的呢?當執法者不依法行事時,又要如何說服人民守法?

所以所謂法治,從來都是針對為政者、執法者,而不是針對小民的。
因為法治之下,小民違法,自有官府懲辦。如果官府不懲辦,是官僚之惰損害法治。
如果為政者、執法者違法或者不執法,誰能懲辦之﹖故拉丁諺云「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1747第六章「以交通稽查作為理由盤查被告,數名員警卻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團團圍住被告,又在違反被告意願的情況下,大肆搜索對方的車輛、錢包,並以違法搜索取得的毒品殘渣袋作為逮捕的依據。」

「法官很直白的訊問該名員警:「你們這個就是不去理會學校教的正確方式,跟著學長亂搞、便宜行事,反正很少嫌疑人或被告敢質疑警察的作為,養成你們肆無忌憚、恣意妄為,不顧程序正義的做法及心態,還可自我麻痺、自我催眠,說誤認檢查、檢視等同於搜索?」」

這種奧步,太平時代通常用在地痞流氓身上,所以一般人不會發覺,也不會理會那些社會邊緣人的處境。可是到了亂世,就連一般公眾也可能受此「殊遇」,才驚覺原來平時看來是保護大眾的警察,竟然濫權如斯。但這只是你平時看不見也沒理會而已。
平常以為對待罪犯(或疑犯)可以不講人權不講程序的人,終有一天鐵拳會報應到自己身上。

#1756第六章「在學校裡的確有學到關於違法搜索的知識,知道正確的程序為何,卻在成為了真正的執法人員後知法犯法。這不禁讓人想問:到底要身處在怎樣的醬缸環境,才能讓他拋棄專業訓練,認定做錯的事才是「對」的?

這就是為何美國乾脆規定違法獲得的證據不能呈堂(證據排除法則)的道理。

#1895第七章「本來我們期待的是透過這些人口找到販毒的上游;然而,真實的情況是檢察官無從在卷宗裡找到上游的蛛絲馬跡,警察也沒有在第一時間保全其他客觀證據。畢竟重點是拿到績效分數,透過盤查抓毒品被告衝績效的速度,遠比用盡心力追上游還要輕鬆方便。」

有些警察事先會養線民,而這些線民本身就是施用毒品人口甚至是小型毒販,他們與警察合作,好處是某種程度上可以規避查緝。他們會以各種檯面上、檯面下的方式向警察「報線」,如果只是單純報線的情資蒐報還無可厚非,但這些線民往往會出賣,甚至是陷害朋友,遊走在違法邊緣;例如故意將毒品殘渣袋丟在朋友家裡「栽毒」,再通報警察去進行「同意搜索」。」

#1902第七章「更有不少員警就此表示心聲:「原本守規矩的人,看到違法搜索的人反而記嘉獎、獲頒獎、考績甲等,就算最後因為證據排除而不起訴或無罪,那些違法的員警也不會怎樣,而且搞不好還升官。而守規矩的結果是被檢討、被責備、考績乙等,被問:『你到底在堅持什麼』,都不知道怎麼回答了。」」

賞惡罰善,政之腐也。

#1950第七章「負責核票的檢察官與法官必須有高度敏感度」是歐化句子,可寫作「必須非常敏感」。

#2003第七章「再加上檢方高層長期以來強調「良好的檢警關係」,對於警方送到的文書,某些檢察官傾向照單全收,相信警方。於是,該署有不少檢察官收到荒唐的移送案件,甚至是移送錯人的案件時,會選擇摸摸鼻子自己調查、火速寫不起訴處分書結案,不願意透過《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發查核退」機制提醒並督導司法警察機關。畢竟,檢察官如果要進行發查核退的話,還要花時間批進行單,很累,況且案件還是掛在自己身上,使得報表上的未結案件很多,沒辦法在「報表戰爭」中取得成績。」

制度之所以要有多種制衡,就是基於不信任。當然公務部門一般是會對同事有基本信任,因為如果完全不信任的話根本無法合作。不過如果信任到毫無監察制衡的話,那麼你的職位根本就不需要存在了。

正如在學校,校長見到呈上的開支單據,當然一般也會相信我不是用假發票在化公為私騙取公帑啦(除非我有前科,但如果是這樣應該已撤職查辦了﹖)。但他也有責任要監察下屬是否妥善使用公帑,遇到有疑惑的開支也總應要求我解釋一下,確認開支確有所需才簽發吧。

#2036第七章「檢察官忙著調查證據的時候,新北警高層宛如熱鍋上的螞蟻。這件案件被警界內部認為會「衝擊警方績效制度」

「不過檢察體系在助長歪風一事上很遺憾地也不遑多讓,例如高檢署內部就有人長年在這樣的歪風之下,竟遺忘了自己做檢察官的本分,在公開場合口出風涼話:「新北檢檢察官辦這件案件,看看以後警察要怎麼『幫他們做事』。」說出這種話的資深檢察官,可能忘記了法治國檢警的使命是服膺法律依法辦案,而不是維護「關係」,和「誰為誰」做事無關。」

「即便眼見「騙票」的員警被起訴,警方高層還是不願面對自身體系對基層的壓迫、專案績效逼出的業果,好好檢討讓執法人員無法守法的原因為何,反而向媒體放話,表示「查緝車手遭起訴,新北警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這些員警之所以被起訴,是因為警方和檢方「實務見解不同」」

是否很眼熟﹖

#2045第七章「涉及「騙票」的六名員警全部被判有罪……明明在判決前說要「力挺同仁」的警界高層接到消息後,竟然對媒體錯愕表示「那麼嚴重喔」,不久前振振有詞責怪檢方的新北警高層,不檢討追逼績效政策的問題,反而施展「次元切割」, 改稱這些被宣判有罪的員警「違失情節重大」,慌忙將其等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

身為警隊高層也不覺得違法「那麼嚴重喔」,要等法庭提醒你,這才是最嚴重的問題。

#2162第八章「另名女同學的報案紀錄為何「憑空消失」?」應為「另一名」漏植。

#2169第八章「在警方「掃蕩賭博期間」,基層員警深知網路賭博、大型賭場查緝不易,警政高層制定的評核目標又不能不努力達成,便鎖定特定公園「每日掃蕩逮捕老人」,用人頭來衝高分數。真正背後有官商與黑道勢力的大型地下賭場,反而被丟到一邊,警方無力管、也不敢查。」

正如香港食環署小販管理隊員專抓老人家一樣,因為要交待。

「臺灣有句俗諺:「作戲空,看戲憨。」意思是在臺上演戲的是瘋子,在臺下看戲的則是傻子。」

#2175第八章「最後,躲在背後的高層升官了、臺上的演員出事了,群眾卻仍茫茫然,還活在英雄主義的虛擬幻境中,不知道背棄了程序正義,追求到的根本是扭曲的產物。」

「讓自己任內「數字形式上」的犯罪率下降、破案率上升、可以提供給媒體作秀的戰績,好為下一步高升鋪路吧。

當他們高升後,被遺留的基層員警因為犯法,被檢方與廉調機關查獲被起訴判刑,只會得到和前文提到的新北「騙票」案涉案的員警同樣的結果:秉公處理,甚至兔死狗烹,就算基層員警認罪被判刑了,高層送他們去懲戒時,還不忘發新聞稿斥責違法員警,好像高層都是清流似的。」

偏偏那些基層警員還是會維護這樣的高層,繼續樂此不疲被利用。

#2412第九章「我只能說,當媒體與司法人員「關係良好」到志同道合地合開一間「餐廳」時,民眾絕對是吃不到真相的。」

那麼問題是傳媒和記者的利益衝突沒有披露。

#2429第九章「此時另一名員警走向被摔趴在地且被完全制伏的N,伸出右腳狠踹N的頭頸,再次吼道:「用走的啊!」這一腳的力道大到N的頭部劇烈晃動,連出腳的員警似乎都有點重心不穩。

員警喝令N「過來」,N也乖乖走過去了,員警到底有什麼不滿?見到此情此景的附近居民看不下去,出聲阻止「幹什麼打小孩啊」,質疑警方執法過當,然而員警卻朝著樓上的居民大吼:「看三洨啊(臺語)?」「他拒檢欸!」接著集體向無辜住戶反覆叫囂:「下來啊!」「給我下來!」其中一位員警的情緒似乎完全失控,竟然指著住戶,疑似大吼:「叫你吃慶記(子彈)!」」

「除了後來民眾都知道的,警政署號稱警方有配備,且該案現場員警胸口確實有亮燈(顯示為有開啟、處於運作狀態)、理應開啟的密錄器「通通沒開」,令人不得不質疑警方內部是否有湮滅證據的荒謬表現之外,即便四名少年並沒有構成犯罪,中和分局的長官當初仍堅持要將這個案件包裝成犯罪,想把其中一名駕駛車輛的少年移送到少年法院,甚至在部屬提出質疑時,當著眾多部屬的面說:「你不叫他們移送,你要怎麼解套員警踢人家頭的事情?你不說他們違法有多嚴重,要怎麼把球踢出去給法院?」」

也很面善﹖

#2444第九章「媒體報導一起司法事件時,應該要就司法文書以正確、公正並客觀的解讀資訊。如果不懂,該去請教司法機關的發言人,而非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自己恣意詮釋,再搭配彷彿小說般的情境撩動大眾情緒,更不該為了拿到某些好處、便利某些特定人士,特意剪裁材料做出偏頗的報導。」

記者當然不應該不懂就亂寫,可是去問官府發言人,豈不是以吏為師﹖
當然作者也提及有些外界教授、律師胡說八道之事,但對政府(含司法)行為還是找外間獨立專家評論比較妥當。

#2510第十章「是的,民眾熱愛刺激、嗜血、追逐案件進度、在網路上一窩蜂的鍵盤柯南行為,甚至因此展開參與號召圍事的實際行動,正是完整這扭曲迴圈的最後一個關鍵。對外必須向大眾交代案件、對內要邀功論賞的某些偵查人員;努力滿足觀眾需求、衝點閱率衝得違背倫理的媒體;愛看熱鬧又喜歡妄加評論、對司法單位指手畫腳的民眾,三者成了緊緊相連的圓環,互咬互扯、互相戲弄,然後一起墮落。」

「完整」大概是「完成」之誤。

#2831尾聲「一群人在人云亦云後,完全不管證據、無視被告抗辯、不釐清客觀事實,直接跳過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公審,甚至對被告與被告家屬丟石頭,這叫做正義嗎?包圍甚至「搜索」警察局,要求警方交出嫌疑人,由「人民公審」,叫做正義嗎?包圍執法機關,要求執法人員不必遵守程序正義,逕行抓人、羈押,這也叫做正義嗎?

如果有一天,仇人只要覺得我們「該死」,就可以輕易透過直播方式高聲疾呼抓人、羈押,我們也就這麼莫名其妙鋃鐺入獄,這樣的世界真的是我們要的嗎?如果這不是我們要的,那為什麼現在有這麼多人為網路直播圍事叫好,認為那「大快人心」?」

文革種子從來都在,只看有沒有政客去挑起來。

#2851尾聲「當多數人都可以理性思辨、勇者無懼地奉法律為圭臬、尊重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獨立時,我們才能離動輒喊打喊殺的人間地獄愈來愈遠,走向真正的法治國。

#2875後記「但後來,我發現我旁觀者似的視而不見,其實維護的不是那個尊嚴的圖像,而是一種深陷在體系裡產生的集體麻痺感——把自己當成集體的一員,批判集體就是批判我,但是我堅持自己是無辜的……確實,面對體系問題不能任意開「地圖砲」,但是點出確實存在的亂象,就是地圖砲嗎?把自己跟集體融合在一起的文化,究竟從何而來?」

只要在網上跟人辯得多,就會很容易發現這一點。尤其是當你批評中共時,有些被中共統治的人不知為何就會覺得你在批評他們,然後就很大反應又「辱華」之類橫飛。麻煩這些人想清楚,若然真的有辱,我辱的頂多是趙家,但你們配當趙家人嗎﹖

#2881後記「然而,我們必須了解到,法律看似有很大的權力,但有時又很卑微。體系中曾經做錯或是違法的「個人」,往往在法律上只能追究個人責任,法律之外的政治責任、體系結構與文化的問題,法律無從追究,掌權者也樂於無視。」

所謂「制度暴力」即如此。

#3274辭呈「職對於體系內改革已經絕望,並於107年初退出檢改」

那麼還要怎樣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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