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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3月 15, 2016

圖書館信箱之光碟版權

(這是為圖書館主任協會寫的)

問題﹕有會員從坊間買了光碟,經圖書館借給學生,這樣有觸犯版權條例嗎?而早讀用的音樂,學校需要交版權費嗎?

解答﹕以下並非法律專業意見,只是圖書館同工的分享。

首先,版權條例是規管租賃版權物品(25條),圖書館借出光碟並不侵犯版權。但應該附有警告標籤(例如「只供私人欣賞,不得翻錄或公開播放」),提醒學生不可複製裡面的資料。如果是試用版軟件(有些電腦書籍會附有試用軟件光碟),試用完後應該刪除。

至於播放,註冊學校如果為了「指明課程」有明確的教學目的而播放音樂,亦不侵犯版權(41A及43條)。但你要向法庭解釋教授這課程為何有必要使用這段音樂,如果只是為了讓師生輕鬆一下或娛樂大家就不屬免責範圍。
(「指明課程」是指「根據課程發展議會發出或審批的課程指引而制訂的課程」。「從閱讀中學習」是《基礎教育課程指引》的重要部分,晨讀自然是為了推動「從閱讀中學習」。所以問題只是播放音樂對於晨讀的作用。)

可是,閣下亦需留意,由於坊間很多光碟都是標明「家庭用途」,出借或者在學校公開播放可能會違反使用條款(user terms),理論上是違約,可被民事索償。雖然一般對方沒有實際損失就未必會興訟。所以公共圖書館或大學圖書館會購買「圖書館版」的光碟或向代理商購買 相關許可,而不是在坊間直接購買光碟。
因為香港版權法還沒有引入「合約不得凌駕法律條文」的規定,所以縱使沒犯法亦可被控違約。閣下可以留意最近《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討論,法 律界郭榮鏗議員提出了相關的私人修正案,由於未獲官方接納為政府修正案,通過分組點票的機會很微。(相關的立法會文件﹕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hc/papers/hc20151113cb4-199-c.pdf。此外,香港藝術發展局前副主席李偉民律師亦於2016年2月《明報月刊》刊登了一篇〈新版權條例的法律通識答問〉,內容相當全面,值得一讀。全文可於明報月刊網頁免費閱讀。)

最後,如果不是為了教學目的播放音樂,又或者收聽者包括師生和監護人以外的人,那就可能要向有關機構購買播放牌照。

除了上述資料,知識產權署亦製作了介紹上一次版權條例修訂的影片,可供參考﹕
修訂後的香港版權法 - 教育與版權(教師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GBc9glF2sc
修訂後的香港版權法 ~ 教育與版權(學生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KdId0d1qTU

閣下可向律師查詢進一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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