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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29, 2018
格林血色童話
由間彌生《格林血色童話》,台北﹕月之海,2014
《格林血色童話2》,台北﹕月之海,2015
如果不是有人要求檢視,其實我沒興趣看這類恐怖小說。可是青少年就很喜歡恐怖小說,所以鬼故事之類的東西也特別受他們歡迎。很多學校圖書館都不會買恐怖小說,除了教育理由,還因為怕有學生讀完受驚會投訴。
多年前備受爭議的《令人戰慄的格林童話》被批評其實不是格林童話的原版,這套小說的作者也沒聲稱是原版,但聲稱是按原版童話和時代背景的改編。而維基百科的條目其實也提及了,因為原版是於民間採風而來,所以有些故事本來是有色情暴力的成份,出版後亦受爭議,格林兄弟為了銷量就在後來的版本中淡化處理,最後變成我們現在讀到、很「兒童」的《格林童話》。所以雖然小說家之言不可盡信,但格林童話的原型就算不全相符,相信也會有相似的情節。
暑假一直忙著沒時間看它們(看倌應該見到之前趕了很多篇文吧),直到回校友會協助球賽做跑腿,反正對體育興趣不大,乾脆就帶了三本書回去,一邊拍照一邊看書,一天就把這兩本看完了。
的確有些情節是有性描寫、亦有些暴力情節讀來也覺得有點嚇人(幸好我是白天下在眾聲喧嘩的地方讀)。但我不認為這兩本書真的去到「青少年不宜」的程度(否則早就被送檢判為二級不雅了),性描寫雖然直接但點到即止不算色情,暴力情節跟電影效果相比也不見得太誇張。而且作者在每個故事後都有解說,說明這個故事的性描寫和暴力情節是源自當時社會背景(例如食人情節就是德國史上嚴重飢荒在文化上的遺留),如果青少年讀者真的讀完整本書,會了解到作品反映的時代文化,我相信不致於產生道德上的誤會。當然,如果要說教育意義的話,其實也不大。要知道有些地方歷史上曾有食人或者亂倫習俗之類,歷史書也讀得到,不需要靠小說。歷史書的描述可能會更中肯,不用小說家繪影繪聲,當然對某些讀者而言就是不喜歡前者情感上不夠感染力了。
不過如果是給兒童閱讀,那就可能真的不太適合了,除非家長提供解說,否則這類陰暗情節說不定會令兒童對成人世界失去信心。雖然我們都知道成人世界本來就不可靠,但實在沒必要讓小朋友一開始就誰都不信。
不過我倒見到一個頗有趣的觀點,一般而言我們說西方人忌諱「13」,都認為是因為基督教裡面背叛耶穌的猶大是最後晚餐裡第十三人。(此說有如廣東話罵人「二五仔」,相傳源自火燒少林寺裡面排行第七的弟子背叛少林寺,後人把「七」拆成「二五」。)
書中卻提到另一點,就是陽曆是十二個月,而陰曆是有十三個月的(方按﹕也不全然,因為一年的月亮周期不足十三。純用陰曆的回曆就照樣一年十二個月所以回曆一年比公曆短,而陰陽合曆的農曆也只是部分年份要置閏月。),所以作者認為忌諱「13」其實是父系社會對女性恐懼和厭惡的表現。的確在英文維基也提及拜太陽和陽曆成為主流,拜月亮用陰曆的被當成邪教表現,當時的人認為十二才是完美,十三破壞了這一點。
(方某人的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六, 8月 25, 2018
歷代方志中的香港山海變遷
[歷代方志中的香港山海變遷—沈思]
(方某到場遲了十五分鐘,講者說講義會放上面書專頁。但後來發現是要加為友好才能開到,方某習慣不會加不認識的人,所以就算了。看倌有興趣可以自己去下載。)
1. 民國時代《寶安縣志》排版問題導致了地名錯誤。鄔慶時曾經續修但日佔時期燒了稿,這一稿包括了新界割讓的記述。1932年的這一稿記新界六日戰爭,其實只離當時二三十年,很多人還記憶猶迎。他的記述與現時說法有別,反而跟長春社出版物的記述類同。
新安縣志已經不再包括香港。
2. 元朝大德《南海志》已記載了大埔「媚川都」和「大步海」。
現時的《大埔風物志》載「徽州刃」,但不明出處。講者大膽推論,其實是「媚川都」之訛變﹕「媚」錯記為「徽」(某些話可能發音相近﹖)、「川」錯記為「州」、「都」先錯記為「刀」再變成「刃」。
3. 1464明朝天順《東莞縣志》,當時香港屬東莞範圍。
1599年萬曆《廣東通志》(郭棐),當時新安縣志現已失傳。通志中載有雙魚嶺(現為羅湖口岸,「雙魚戲水」一景於現今梧桐河畔)等共十個香港地名。
同治年《廣東圖說》,有太平山、裙帶路等地名,註明雖已為外國人居住但仍留作備考。
4. 《新唐書》、《唐會要》等典籍均有屯門、杯渡地名。
1553年《蒼梧總督軍門志》載有南頭寨和屯門鎮。
明《景泰實錄》載東莞縣官富總巡檢司遷往屯門。
《粵大記》廣東沿海圖除了屯門還有聖山、掃桿鬱等地名﹕
宋朝已有杯渡禪師的故事,王象之《輿地紀勝》(南宋寶慶三年1227年)。當時《二十四尊得道羅漢傳》亦有杯渡尊,但主要活動範圍在北方。講者懷疑他是否曾經香港北上﹖
歷史上其實只有拜杯渡山,未有杯渡寺(青山寺六十年代才講杯渡禪師)。但青山本來就是叫杯渡山,直到建青山寺時才開始叫青山。
1929年伍華遊青山記尚保存至今,而山腳的何啟遊青山碑已毀。
講者表示皇仁書院1910年代曾有功課要求學生寫鄉土記述(因為當年學生很多不是香港人,而是來自鄰近各地),現今皇仁校史館有保存。
青山寺另有「佛山第一」韓昌黎碑。
講者指現時叫「聖山」多指宋王台的聖山,但其實這稱呼於史書不多見,反而屯門聖山記載較多。
5. 大奚山。
宋史本紀卷三七「寧宗一」已記載鹽亂,1227年王象之《輿地紀勝》及1527年黃佐《廣州志》均有載。
當時記載慶元四年戊午秋,大奚山鹽寇作亂,將領認為天后庇佑戰勝,故上書朝廷讓天后全家都有封號。
洪聖爺亦被認為有助平亂而加封。有人相傳他是唐朝刺史,但講者認為是想當然矣。拜祭他的廟又稱南海神廟。
明朝《永樂大典》、《鄭和航海圖》等文獻均有記大奚山。
《粵大記》則無大奚山,只記載島上各村落,以致曾有人質疑是後世偽作,後來找到明朝原版才證明是真的。
康熙、嘉慶年間的《新安懸志》有載「大奚山一名大嶼山」,講者認為各種記述名稱不同實為異體字或同音字,實在不必拘泥於哪個才是正字。
(方按﹕其實朱翁朱維德的《原來如此》也曾講述過歷年由「大奚」、「大溪」變成「大姨」、「大移」、「大俞」、「大魚」、「大漁」等、最後於清朝變成「大嶼」之事。)
《廣東沿海統屬圖》裡面「雞翼角」旁邊有間屋,講者猜測可能是汾流普濟禪院。他指出很多記者或報人寫掌故時或有誇張和誤會,例如「交趾國稅貢遙通」那塊碑就因為寫了「交趾國」而被當成宋朝遺物,而其實那只是清朝同治年間設置的。
以前中國小說鮮有記載香港地名,但一本同治七年被禁的「淫詞小說」《禪真逸史》就出現過大奚山。
康熙《新安縣志》﹕:「大奚山,在縣南一百餘里,一名大漁山,為急水、佛堂二門之障,有三十六嶼,週迴二百餘里。有異鳥,見則風生,山下有村十餘,多鹽田,宋以為李文簡食邑,今仍之。」
嘉慶《新安縣志》載﹕:「大奚山,一名大嶼山,在縣南百餘里。有異鳥,見則大風生,山中村落多鹽田。宋以為李文簡食采,今仍之。」
李府「食邑稅山」在宋朝已設立,據知後來李昂英的兒子在宋末時亦曾經勤王、捐助二帝。
在遷界復界方面,坊間亦有誤解。遷界於順治十八年(1661)至康熙元年(1662)執行,一般稱康熙八年(1669)復界,但其實當時只有位處大陸上(如元朗)的村落可以恢復,大奚山這類島嶼要直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台灣後,才得以復界。
6. 官富在哪兒﹖
1527年《廣州志》記載鹽亂後屯兵官富,但「官富巡司」和「官富場」其實是不同的。雖然大家都說是東九龍一帶,但具體位置其實不明。
講者於廣州博物館見到竟有「官富」字樣的瓦當,是否與香港的官富有關﹖
1930年「香港地理」小學教科書內容相當深,當時已提及九龍城有宋王台。而1916年亦有晚清遺老於香港刊行《宋臺秋唱》抒發故國之情。
宋王台曾於1807年重修,並於1899年由何啟倡議訂立《宋皇台條例》保護。
史書稱宋王台所在的聖山是因為日軍擴建啟德機場而於1943年1月拆毀,但其實當時日軍亦不是以霸道姿態一下子拆掉,而是請了六個主祭主持典禮才動工。而其中一位就是著名的茂峰法師,據稱東普陀將出版其傳記,屆時將免費派發。
(方按﹕電視節目就曾介紹過,茂峰法師因為曾到台灣弘法,得台灣總督舉薦,獲天皇贈金線袈裟一件。後來日軍攻港時殺到荃灣,鄰近居民怕被姦淫擄掠,紛紛到東普陀避難。茂峰法師遂穿著御賜袈裟站在寺前,日兵見狀即散去。這件袈裟仍於東普陀寺陳列。)
嘉慶《新安縣志》載有「官富北帝廟」。(又叫「上帝古廟」,因為北帝又稱玄天上帝。)
1959年饒宗頤《九龍與宋季史料》及1960年《宋皇臺紀念集》(紀念1956年宋王台公園落成)中羅香林,對於宋帝巡亡過程有不同見解,這些見解都影響了他們後輩的不同學者。
現任天文台台長岑智明買舊相時發現了一張1923年的「上帝古廟」照片,橫匾的「上帝古廟」和現今古蹟的那塊有所不同。另外還有人找到一張「北帝古廟」的照片,它廟前的鐘則已搬到大嶼山羌山觀音殿。(方按﹕我只聽到講者說「黃沛佳」,不知道寫法是否正確)
那豈不是有三間廟﹖再加上現在那間北帝廟豈不是四間﹖
有大陸學者認為,北帝多是軍隊後人尊崇,這些人多在新會一帶,亦有一批留在九龍城,所以九龍城也有北帝廟。
侯王廟一般被認為是紀念楊亮節在港殉死,但楊亮節仍有後人二千多在金門、還有族譜。後人反駁說楊亮節是先前已奉命脫離大隊,但後來在金門得知宋軍已於崖山全滅,遂留金門。所以侯王廟應與楊亮節無關。這也不能苛責前人,只是因為當年沒有社交網絡,所以誤傳被當為真、沒人反駁。
1963-8-29報載馮明展覽於站崗日軍手上購得之宋皇台文物,但這批文物現已不知下落。
7. 大帽山。
《古今圖書集成》〈廣州府圖〉已有記載。康熙二十七年《新安縣志》載荃灣一帶在「五都之中,上有石塔,多產茶」。
所謂「石塔」可能是指山上遺留的梯田痕跡,這些可能是百越時代留下的。
大帽山1890年代也有人種茶,1957年亦有茶商有意再試種。而山上亦有種「藍」作染布用。
亦有舊照片上可以戰前聖約翰救傷隊員穿著制服登山,當時原有制服似軍裝,戰後才改成現在款式。
大帽山頂一向是軍事禁區,以前還曾有警告民眾切勿擅入「格殺勿論」的牌,當然也就沒聽過有誰被格殺了。日佔時期報紙亦曾宣揚憲兵隊在山上捉到斑豹重七十斤長約四呎的消息。
1951年曾報導有五千多人在山上採鎢礦,同時有活躍的大煙和「人肉市場」。
8. 馬灣 / 急水門 / 汲水門
相傳因設天后廟供奉媽娘而得名,但直到1866年《新安縣志》才有馬灣一名,先前都只有「急水門」,因為峽窄流急得名。同治《廣州府志》則有雞蛋門、急水門等地名。直到1899年張之洞出版《廣東海圖說》時,因為急字不吉利所以改稱「汲水門」,村民並設四塊鎮流碑,現存兩塊。
東灣仔北遺址是1997年中國十大考古發現,出土了新石器中晚期到青銅早期的遺物。
另外還有一座同治九年(1870)的烈女墓,相傳是有個少女不岔被賣入青樓,投海自盡漂浮到馬灣,被立墓祭祀。
另一塊就是著名的「九龍關借地七英呎」碑,講者說稅廠那麼大怎麼看都不只七英呎。但網上一般記載都是說「七英呎」是指英人為通往稅廠借地開路的寬度,而不是指稅廠本身。
大陸編修的《九龍海關志》指鼠疫流行時海關也沒生意,後來英國租借新界後就遷走。
英國租借新界後改稅廠為捕房,後來亦因為沒甚麼用,所以荒廢了。
有人在馬灣找到一塊「梅蔚」碑,認為或與《新安縣志》記載宋帝流落時的梅蔚行宮有關。其實被傳是「梅蔚」行宮的地點甚多,梅窩、青衣、馬灣、擔竿洲和糧船灣洲也有。
9. 佛堂門於宋代鹽亂時亦曾波及。
1560嘉靖三十九年《廣東逸志》指,因為此處東風被地形屏蔽,船隻到此即波浪平靜有如身處佛堂,故名。廟裡原有嘉慶八年所鑄鼎,現已不存。
1939年日軍佔領深圳後,港人無法到赤灣參拜,只能到佛堂門。
講者說裡面1274年南宋咸淳甲戊年石碑,維基百科竟載「厚約五吋」,可見編輯馬虎,故學術研究不能採用。
10. 蒲笞 / 胎 / 臺 / 台……
1961年大平清醮已有「過太平關」活動。
11. 長洲。
道光《廣東海志》海防圖中,長洲已屬「外洋」,意即並非「內洋」有官府管理之地。
講者指同治《廣州府志》的「三牙洲」即長洲之訛寫。
黃維則堂是乾隆年間才獲得管理權,用以安置無地可耕的荒民。
長洲亦曾設有硝鹽子堤,和長洲洋藥稅厘廠。
《新界風土名勝大觀》曾載有乾隆年間方鼎,現已不存。
長洲十五塊界石 一直被認為是英國人設行種族隔離政策的一環,但講者指出,根據1919年的報導,其實所劃面積不及長洲一半,而那些地段均由教會發展、離長洲社區和商店甚遠。教會發展亦非專為洋人而設,與其說是種族隔離,倒不如說是為了隔離貧民。有關限制於1946年解除。
12. 大埔。
1958年星島日報曾報導有人想重新養蚌,但沒下文。
(方按﹕如果根據嘉道理家族屬下香港社會發展回顧項目代表在港台節目的介紹,這個可能就是嘉道理的計劃。)
東平洲又叫放馬洲,康熙《廣州府志》曾指當地沒人住,只用來放牛。
香港淪陷時曾有千餘難民被迫到島上掘草根和樹皮維生。
至於佛塔或塔門,在雍正年間的縣志已有記載。
13. 講者指出近年中國政府熱衷「盛世修志」,特別著力編製地方志。例如1991年編《中國地方志集成》、2015年《廣州大典》(中大有收藏)、和2016年《海外廣東文獻》等。
(方某到場遲了十五分鐘,講者說講義會放上面書專頁。但後來發現是要加為友好才能開到,方某習慣不會加不認識的人,所以就算了。看倌有興趣可以自己去下載。)
1. 民國時代《寶安縣志》排版問題導致了地名錯誤。鄔慶時曾經續修但日佔時期燒了稿,這一稿包括了新界割讓的記述。1932年的這一稿記新界六日戰爭,其實只離當時二三十年,很多人還記憶猶迎。他的記述與現時說法有別,反而跟長春社出版物的記述類同。
新安縣志已經不再包括香港。
2. 元朝大德《南海志》已記載了大埔「媚川都」和「大步海」。
現時的《大埔風物志》載「徽州刃」,但不明出處。講者大膽推論,其實是「媚川都」之訛變﹕「媚」錯記為「徽」(某些話可能發音相近﹖)、「川」錯記為「州」、「都」先錯記為「刀」再變成「刃」。
3. 1464明朝天順《東莞縣志》,當時香港屬東莞範圍。
1599年萬曆《廣東通志》(郭棐),當時新安縣志現已失傳。通志中載有雙魚嶺(現為羅湖口岸,「雙魚戲水」一景於現今梧桐河畔)等共十個香港地名。
同治年《廣東圖說》,有太平山、裙帶路等地名,註明雖已為外國人居住但仍留作備考。
4. 《新唐書》、《唐會要》等典籍均有屯門、杯渡地名。
1553年《蒼梧總督軍門志》載有南頭寨和屯門鎮。
明《景泰實錄》載東莞縣官富總巡檢司遷往屯門。
《粵大記》廣東沿海圖除了屯門還有聖山、掃桿鬱等地名﹕
(維基百科)
宋朝已有杯渡禪師的故事,王象之《輿地紀勝》(南宋寶慶三年1227年)。當時《二十四尊得道羅漢傳》亦有杯渡尊,但主要活動範圍在北方。講者懷疑他是否曾經香港北上﹖
歷史上其實只有拜杯渡山,未有杯渡寺(青山寺六十年代才講杯渡禪師)。但青山本來就是叫杯渡山,直到建青山寺時才開始叫青山。
1929年伍華遊青山記尚保存至今,而山腳的何啟遊青山碑已毀。
講者表示皇仁書院1910年代曾有功課要求學生寫鄉土記述(因為當年學生很多不是香港人,而是來自鄰近各地),現今皇仁校史館有保存。
青山寺另有「佛山第一」韓昌黎碑。
講者指現時叫「聖山」多指宋王台的聖山,但其實這稱呼於史書不多見,反而屯門聖山記載較多。
5. 大奚山。
宋史本紀卷三七「寧宗一」已記載鹽亂,1227年王象之《輿地紀勝》及1527年黃佐《廣州志》均有載。
當時記載慶元四年戊午秋,大奚山鹽寇作亂,將領認為天后庇佑戰勝,故上書朝廷讓天后全家都有封號。
洪聖爺亦被認為有助平亂而加封。有人相傳他是唐朝刺史,但講者認為是想當然矣。拜祭他的廟又稱南海神廟。
明朝《永樂大典》、《鄭和航海圖》等文獻均有記大奚山。
《粵大記》則無大奚山,只記載島上各村落,以致曾有人質疑是後世偽作,後來找到明朝原版才證明是真的。
康熙、嘉慶年間的《新安懸志》有載「大奚山一名大嶼山」,講者認為各種記述名稱不同實為異體字或同音字,實在不必拘泥於哪個才是正字。
(方按﹕其實朱翁朱維德的《原來如此》也曾講述過歷年由「大奚」、「大溪」變成「大姨」、「大移」、「大俞」、「大魚」、「大漁」等、最後於清朝變成「大嶼」之事。)
《廣東沿海統屬圖》裡面「雞翼角」旁邊有間屋,講者猜測可能是汾流普濟禪院。他指出很多記者或報人寫掌故時或有誇張和誤會,例如「交趾國稅貢遙通」那塊碑就因為寫了「交趾國」而被當成宋朝遺物,而其實那只是清朝同治年間設置的。
以前中國小說鮮有記載香港地名,但一本同治七年被禁的「淫詞小說」《禪真逸史》就出現過大奚山。
康熙《新安縣志》﹕:「大奚山,在縣南一百餘里,一名大漁山,為急水、佛堂二門之障,有三十六嶼,週迴二百餘里。有異鳥,見則風生,山下有村十餘,多鹽田,宋以為李文簡食邑,今仍之。」
嘉慶《新安縣志》載﹕:「大奚山,一名大嶼山,在縣南百餘里。有異鳥,見則大風生,山中村落多鹽田。宋以為李文簡食采,今仍之。」
李府「食邑稅山」在宋朝已設立,據知後來李昂英的兒子在宋末時亦曾經勤王、捐助二帝。
在遷界復界方面,坊間亦有誤解。遷界於順治十八年(1661)至康熙元年(1662)執行,一般稱康熙八年(1669)復界,但其實當時只有位處大陸上(如元朗)的村落可以恢復,大奚山這類島嶼要直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台灣後,才得以復界。
6. 官富在哪兒﹖
1527年《廣州志》記載鹽亂後屯兵官富,但「官富巡司」和「官富場」其實是不同的。雖然大家都說是東九龍一帶,但具體位置其實不明。
講者於廣州博物館見到竟有「官富」字樣的瓦當,是否與香港的官富有關﹖
1930年「香港地理」小學教科書內容相當深,當時已提及九龍城有宋王台。而1916年亦有晚清遺老於香港刊行《宋臺秋唱》抒發故國之情。
宋王台曾於1807年重修,並於1899年由何啟倡議訂立《宋皇台條例》保護。
史書稱宋王台所在的聖山是因為日軍擴建啟德機場而於1943年1月拆毀,但其實當時日軍亦不是以霸道姿態一下子拆掉,而是請了六個主祭主持典禮才動工。而其中一位就是著名的茂峰法師,據稱東普陀將出版其傳記,屆時將免費派發。
(方按﹕電視節目就曾介紹過,茂峰法師因為曾到台灣弘法,得台灣總督舉薦,獲天皇贈金線袈裟一件。後來日軍攻港時殺到荃灣,鄰近居民怕被姦淫擄掠,紛紛到東普陀避難。茂峰法師遂穿著御賜袈裟站在寺前,日兵見狀即散去。這件袈裟仍於東普陀寺陳列。)
嘉慶《新安縣志》載有「官富北帝廟」。(又叫「上帝古廟」,因為北帝又稱玄天上帝。)
1959年饒宗頤《九龍與宋季史料》及1960年《宋皇臺紀念集》(紀念1956年宋王台公園落成)中羅香林,對於宋帝巡亡過程有不同見解,這些見解都影響了他們後輩的不同學者。
現任天文台台長岑智明買舊相時發現了一張1923年的「上帝古廟」照片,橫匾的「上帝古廟」和現今古蹟的那塊有所不同。另外還有人找到一張「北帝古廟」的照片,它廟前的鐘則已搬到大嶼山羌山觀音殿。(方按﹕我只聽到講者說「黃沛佳」,不知道寫法是否正確)
那豈不是有三間廟﹖再加上現在那間北帝廟豈不是四間﹖
有大陸學者認為,北帝多是軍隊後人尊崇,這些人多在新會一帶,亦有一批留在九龍城,所以九龍城也有北帝廟。
侯王廟一般被認為是紀念楊亮節在港殉死,但楊亮節仍有後人二千多在金門、還有族譜。後人反駁說楊亮節是先前已奉命脫離大隊,但後來在金門得知宋軍已於崖山全滅,遂留金門。所以侯王廟應與楊亮節無關。這也不能苛責前人,只是因為當年沒有社交網絡,所以誤傳被當為真、沒人反駁。
1963-8-29報載馮明展覽於站崗日軍手上購得之宋皇台文物,但這批文物現已不知下落。
7. 大帽山。
《古今圖書集成》〈廣州府圖〉已有記載。康熙二十七年《新安縣志》載荃灣一帶在「五都之中,上有石塔,多產茶」。
所謂「石塔」可能是指山上遺留的梯田痕跡,這些可能是百越時代留下的。
大帽山1890年代也有人種茶,1957年亦有茶商有意再試種。而山上亦有種「藍」作染布用。
亦有舊照片上可以戰前聖約翰救傷隊員穿著制服登山,當時原有制服似軍裝,戰後才改成現在款式。
大帽山頂一向是軍事禁區,以前還曾有警告民眾切勿擅入「格殺勿論」的牌,當然也就沒聽過有誰被格殺了。日佔時期報紙亦曾宣揚憲兵隊在山上捉到斑豹重七十斤長約四呎的消息。
1951年曾報導有五千多人在山上採鎢礦,同時有活躍的大煙和「人肉市場」。
8. 馬灣 / 急水門 / 汲水門
相傳因設天后廟供奉媽娘而得名,但直到1866年《新安縣志》才有馬灣一名,先前都只有「急水門」,因為峽窄流急得名。同治《廣州府志》則有雞蛋門、急水門等地名。直到1899年張之洞出版《廣東海圖說》時,因為急字不吉利所以改稱「汲水門」,村民並設四塊鎮流碑,現存兩塊。
東灣仔北遺址是1997年中國十大考古發現,出土了新石器中晚期到青銅早期的遺物。
另外還有一座同治九年(1870)的烈女墓,相傳是有個少女不岔被賣入青樓,投海自盡漂浮到馬灣,被立墓祭祀。
另一塊就是著名的「九龍關借地七英呎」碑,講者說稅廠那麼大怎麼看都不只七英呎。但網上一般記載都是說「七英呎」是指英人為通往稅廠借地開路的寬度,而不是指稅廠本身。
大陸編修的《九龍海關志》指鼠疫流行時海關也沒生意,後來英國租借新界後就遷走。
英國租借新界後改稅廠為捕房,後來亦因為沒甚麼用,所以荒廢了。
有人在馬灣找到一塊「梅蔚」碑,認為或與《新安縣志》記載宋帝流落時的梅蔚行宮有關。其實被傳是「梅蔚」行宮的地點甚多,梅窩、青衣、馬灣、擔竿洲和糧船灣洲也有。
9. 佛堂門於宋代鹽亂時亦曾波及。
1560嘉靖三十九年《廣東逸志》指,因為此處東風被地形屏蔽,船隻到此即波浪平靜有如身處佛堂,故名。廟裡原有嘉慶八年所鑄鼎,現已不存。
1939年日軍佔領深圳後,港人無法到赤灣參拜,只能到佛堂門。
講者說裡面1274年南宋咸淳甲戊年石碑,維基百科竟載「厚約五吋」,可見編輯馬虎,故學術研究不能採用。
10. 蒲笞 / 胎 / 臺 / 台……
1961年大平清醮已有「過太平關」活動。
11. 長洲。
道光《廣東海志》海防圖中,長洲已屬「外洋」,意即並非「內洋」有官府管理之地。
講者指同治《廣州府志》的「三牙洲」即長洲之訛寫。
黃維則堂是乾隆年間才獲得管理權,用以安置無地可耕的荒民。
長洲亦曾設有硝鹽子堤,和長洲洋藥稅厘廠。
《新界風土名勝大觀》曾載有乾隆年間方鼎,現已不存。
長洲十五塊界石 一直被認為是英國人設行種族隔離政策的一環,但講者指出,根據1919年的報導,其實所劃面積不及長洲一半,而那些地段均由教會發展、離長洲社區和商店甚遠。教會發展亦非專為洋人而設,與其說是種族隔離,倒不如說是為了隔離貧民。有關限制於1946年解除。
12. 大埔。
1958年星島日報曾報導有人想重新養蚌,但沒下文。
(方按﹕如果根據嘉道理家族屬下香港社會發展回顧項目代表在港台節目的介紹,這個可能就是嘉道理的計劃。)
東平洲又叫放馬洲,康熙《廣州府志》曾指當地沒人住,只用來放牛。
香港淪陷時曾有千餘難民被迫到島上掘草根和樹皮維生。
至於佛塔或塔門,在雍正年間的縣志已有記載。
13. 講者指出近年中國政府熱衷「盛世修志」,特別著力編製地方志。例如1991年編《中國地方志集成》、2015年《廣州大典》(中大有收藏)、和2016年《海外廣東文獻》等。
星期二, 8月 21, 2018
日本人為何選擇了戰爭
加藤陽子《日本人為何選擇了戰爭》,香港﹕商務,2016
(台灣另外有出版)
這本書其實不是暑假讀,而是學校期末考前已經讀完的。一直未介紹,除了因為那段時間太忙之外,亦因為有點不知從何說起的感覺。
吸引在下為圖書館買這本書的是書名,這的確是一直關心的題目。但讀完卻很難簡單回答這個答案,因為書中其實並沒有一個很明確、一以貫之的答案,說「日本不斷挑起戰爭的原因就在X」(笑)。當然這大概也是因為我們一向在中史課上有「日本由此至終就是處心積慮要侵略中國」的印象,所以才會期望有個簡單的答案。
當然,處心積慮的侵略並不假(例如國土狹小、國防上對朝鮮半島的歸屬很敏感,或者歷史上一直與中國競爭東亞領導地位這類原因,書中都有提及),但如果只是停留在這個層次上討論,就跟以往的著作分別不大,甚至跟作者描述那些「不要再道歉」的右翼史觀著作一樣,沒多大價值了。
這本書值得為圖書館買,除了因為作者比較日本以至中英美俄的資料,嘗試解釋日本投入各場戰爭的內外原因,亦因為這本書本來就是作者為一間私立中學歷史學會學生的一系列演講內容,所以程度應該也很適合我們的學生閱讀。當然對大人也會有相當的啟發。
作者首先以美國發動反恐戰爭和日本發動七七事變對比,指出兩者有個共通點,就是這兩次發動戰爭的一方都不當另一方是對手。美國認為恐怖份子不是一個國家、沒有談判的餘地,同樣地日本當時也聲明不會以國民政府為談判對手、甚至說他們是去「討匪」。這種對比我們恐怕沒想過。何況兩者同樣都被這場戰爭糾纏著,只是美國似乎抽身得比較快(於是爛攤子就留給別人),而日本就一直被纏到另一邊被美國打敗而已。
美國和日本另一共通點,就是作者指出他們都曾因為「錯誤引用歷史」而陷入戰爭。美國因為中國內戰和韓戰的經驗而陷入越戰(當然李光耀會說這是正確決定,令東南亞不至於完全被赤化),日本的軍部人物則以大坂冬之陣的教訓唆使天皇同意向美英開戰。
民主政制也未必避免到開戰。當然日本戰前的民主本身就是殘缺的,在憲兵審查下反戰聲音很難影響大眾(這也是日本圖書館協會訂立圖書館自由宣言的背景),而政黨內閣在選民對政黨政治不滿、和狂熱軍人刺刀威脅之下,亦不敢制止軍部的妄動。作者甚至比較現在,雖有較全面的民主制度,但人口老化之下下一代所必須的政策,亦不免為政客所忽視。
有一點對在下頗新鮮的,反而是胡適的「日本切腹,中國介錯論」。這個日本學生聽了也覺得「很厲害」的想法,我們讀書反而未有聽聞過。就算上網找也是日文資料多於中文資料,倒是有個作者認為胡適此論昧於日本和國際情勢。
但現實偏偏是如同胡適所言發展﹕中國被蠶食時是無法得到列強援手,要直到中日全面開戰、中國不停地輸,輸到山窮水盡中央崩潰、列強在沿海沿河的既得利益受到威脅,才會被拉下水援助中國。而日本人面對美英遏止又不肯收手,最終就引發太平洋戰爭並迎來最終的毀滅。中國透過全面戰爭自我犧牲而把日本侵略引向死路,這就是日本切腹、中國介錯論。
甚至這件事的結局亦一如汪精衛所預期(他以此反駁胡適,他後來亦投日求和),中央總崩潰就算可以拖死日本,結果也只會把國民黨的天下變成共產黨的天下。這點倒是不少人都想得到,所以蔣介石也一直在拖延對日抗戰希望以時間換取空間,先把共產黨剿滅(但張學良受煽動兵變迫蔣抗日,令中正一生恨剿匪不力,這是後話)。就連同樣投日的鄭孝胥也一早說過「大清亡於共和,共和亡於共產,共產亡於共管」,第二句早已成真,就差第三句。
最後,作者提到分村村民的應對。關東軍建立偽滿州國後,政府就企圖分散日本人前往殖民,除了虛假宣傳、還對經濟蕭條的村落提供補助,利誘他們派出移民。到了日本戰敗時,關東軍卻自己溜走,這些逃亡村民所面對的就是像多年前《溥傑與王妃》描述的那種災難。
可是,在無法抵抗的時代大潮之中,仍有人依賴高明的對策生還。有一條千代村,開拓團長深明土地是奪自中國人,所以一開始就跟中國村民建立良好關係(可以想像其他不少村落的日本人都會把中國人當成下等人吧,自然就累積了仇恨)。到戰敗時,就向中國村民的代表提出,把所有農場和建築物直接交給中國人,請他們幫日本村民逃到安全地點。而中國村民也沒有辜負日本村民的期望,他們成為死亡率最低的逃亡團隊。
由此可見,如果有足夠睿智的領袖,行事不乖張,就算在不可抵抗的時代洪流中,也可以減少沒頂的機會。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六, 8月 18, 2018
社會與博物館:飛越全球化世紀的博物館建築設計與意識形態
[社會與博物館:飛越全球化世紀的博物館建築設計與意識形態—李浩然博士]
聽完才發現,這個講座其實是2013年「博物館建築設計的意義:博物館是歷史建築的最佳用途嗎?」的更新版。所以有很多地方其實可以回去看舊筆記。
1. 教科文組織表示﹕活化建築應該針對社區需要,講者表示這也就是藍屋項目獲得卓越獎的原因。
2.1 博物館需要很多展覽和儲存空間,除了上次提及「40%空間供公眾展示用,另20-30%供非公眾用途(儲存和修復等工作)」之外,這次對「展覽對儲存空間的比例」描述跟上次略為不同﹕
—大型博物館或國家級博物館,展覽﹕儲存比例為 1:1
—中型或一般博物館,比例為 3:1 (上次說2.7:1)
—小型或地區博物館,比例為 4:1
2.2 上次有提及環境標準「相對濕度50%、溫度保持在攝氏15-25度」,這是廿四小時的要求。講者提及新加坡就曾試過為了省電而在收館後關冷氣,結果發現館藏發霉了。(方按﹕發霉一事未能找到資料)
2.3 保安跟環境控制一樣重要,不過保安重要不只是為了防盜,而是為了買保險。博物館不時會借其他館的館藏作展覽,通常借方都需要購備足夠份量的保險,對方才會願意借出。而保險公司就是看借方的環境控制和保安安排而決定是否批出保單。如果保安沒做好,保險公司認為風險大不肯批保單,自然也就借不到展。
2.4 博物館當然也需要從事教育和研究工作,而這些都需要專業人才。講者提及香港政府找圖書館員到檔案處負責檔案工作就令人很氣餒。
(方按﹕其實圖書館員也是一門專業,只是跟檔案管理員有關係但不同的另一門專業。事實上,政府對圖書館專業也不見得重視,你看公共圖書館請館長也不需要有相關學歷的。學校圖書館主任同樣也是先找人做然後再進修。你頭半年面對一大批新書但不懂做編目﹖政府不理的。其實不用等朱前處長或李博士告訴你,政府對檔案專業的重視,亦可想而知。)
2.5 博物館亦要符合國際標準,才可以通過「認證」(accreditation),從而吸引公眾捐款。
3. 博物館的資金來源很依賴政府,就算不計政府營運的博物館,美國的私營博物館也有24.4%資金來自政府。對於博物館而言有個弔詭,就是沒資金難以成功,但不成功就難以吸引私人捐獻。
除了政府撥款和私人捐獻,博物館其餘資金就是來自服務收入(例如租借場地,英國坦克博物館就有個大場館由鼎鼎有名的田宮模型捐建,這個放滿坦克的大場館可租給私人使用,你喜歡為公司擺筵席宴會或者拍婚紗照也可以,預約付錢就行)和投資收入。但主要來源還是政府撥款和私人捐獻。
香港在金融風暴後曾經打算把博物館私營化,當然委任了個委員會去研究。委員之一劉智鵬表示當時考察日本的私營博物館,發現他們經費也要九成由政府資助,於是就不了了之。
這次講者把丁公那句「想人破產最好叫佢搞博物館」弄成一張大字簡報片。XDD
(雖然我那次是在曾生口中聽來的)
--------------------(我是歷史的分隔線)--------------------
4. Museum是源自繆思七女神(Muses)的神廟,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於2007定義為﹕非牟利的永久機構,向公眾開放和提供服務,收藏、研究、展示物質和非物質遺產,而供教育、學習和享受用途。(A museum is a non-profit, permanent institution in the service of society and its development, open to the public, which acquires, conserves, researches, communicates and exhibits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and its environment for the purposes of education, study and enjoyment.)
「享受」二字亦反映了博物館的娛樂化,有些博物館甚至不願自稱為博物館,例如台北民間故事館、香港藍屋故事館,甚至大館有「大館一百人」的口述歷史和其他歷史展覽,也不自稱為博物館。
5. 博物館原型來自文藝復興時期,有錢人收藏世界各地珍寶的cabinet of curiosities (奇形異寶藏寶室),除了友好,這些收藏亦往往向學者開放供其研究。
到十九世紀英美民間出現curiosity shops (即古董店)和freak shows (展覽殘疾人「奇觀」)(方按﹕其實連印第安人和清朝有辮子的中國人也曾被當成展覽品)
「博物館」來自近代翻譯的日文漢字,指收集物件的地方。
相對而言,中國沒展示收藏的習慣,最接近的就是古董店,所以造成了博物館就是擺放古物的印象。而北京故宮當成博物館又製造了博物館應該用古建築的印象。
--------------------(我是宮殿的分隔線)--------------------
6. 正如上次所講,第一代博物館流行於十八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多是革命後充公了皇宮和貴族宅第,然後用來展示這些王公貴冑歷年來搜括的「民脂民膏」、還富於民。換言之,是服務於政治宣傳的需要。受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影響,不少國家革命後皆如此。
具體例子有法國羅浮宮、北京故宮、古巴總統宮(革命博物館)。南韓2014年開幕的Daehan Empire History Museum (大韓帝國歷史館)就是原有的西式皇宮建築(石造殿/Seokjojeon)。
港督府在九七後也曾被建議改為「紫蘆」,其實也是一間博物館。講者說「幸好」沒成真,繼續維持原有用途(首長住宅)。講者沒說的是,這是誰的主意。 :P
現在「大館」以舊中區警署改裝而成,也屬於同類博物館。
--------------------(我是新古典的分隔線)--------------------
7. 第二代博物館,是新古典主義(neo-classical),流行於十九至二十世紀。
這批建築是專為博物館而建,但沿襲第一代博物館的特色,形象都是像宮殿或神殿(因為博物館本來就是在皇宮,所以予人「博物館一定要在古建築」的印象)。以模仿古希臘和羅馬式建築,建立「文化宮殿」或「文化廟堂」,以彰顯帝國主義的榮耀或者民族光榮。
美國國會大樓就是新古典主義的例子。
納粹時代還有簡約新古典主義,柱子和裝飾簡化了,但套用新古典主義那些大柱大門,令個人變得渺小的特色則同一。蘇聯的斯大林式建築也是同類。
作者這次特別強調,說古跡辦先前指雷生春是新古典主義建築,是錯誤說法,雷生春「並不是」新古典主義。
宮殿式博物館方面有幾個例子﹕
—東京國立博物館(1882),模仿東京皇居。
—京都國立博物館(1895),模仿西式皇宮。
—新加坡國立博物館,殖民地時期設立,主要放置動物學和民族學藏品(有點像香港大會堂博物館)。獨立後轉型為歷史博物館,展示新加坡建國史,亦是建立「國民認同」的教育設施。(講者強調「國民教育」這個笑點,方某雖然也覺得裡面有「洗腦位」,但其實裡面的故事比「洗腦」豐富得多,用小人物說故事甚至曾引來反對。而當年對李光耀的介紹也很低調,他之前的總理都有專門展區就他沒有。我之後沒再去所以不知道他死後有沒有加展區。)
—遷台後的國立歷史博物館(1960)和國立故宮博物館(1965),都是模仿北平故宮,國民黨用以標榜民國為中華正宗。
至於神殿式博物館例子則有﹕
—Berlin's Altes Museum (1830年普魯士),模仿古希臘神殿。
—British Museum (1850)
—Philadelphia Museum of Art (1928),收藏東西古今藝術品,以神殿式設計突顯捐贈者的權威。
—Queen's Park Wing (1933), Royal Ontario Museum (1912),原本以展示大英帝國的各地文化為主,後來轉以自然史和多元文化為重心。
因為很多知名博物館都是新古典主義,所以令人有「古建築做博物館」的印象,但其實人家是新建築扮古董的。
設計博物館其實首先要知道有甚麼藏品及其風格,知道實質需要才可以配合到。生物研究所更需要重視保安措施,講者說有設計這類建築的人告訴他,裡面有那麼多實驗動物,如果被某些「激進動保人士」衝進去把動物都放出來還得了﹖
--------------------(我是 Less is more 的分隔線)--------------------
8. 第三代博物館,是現代主義(Modern)。流行於二十世紀初。(上次說是五十至七十年代)
現代主義的特色,是功能優先於裝飾(forms follows function,IKEA就是例子)、展品為先,甚至把額外裝飾視為禁忌。
這一代博物館建築的特色,是精英主義(elitism),認為博物館要保護藏品,與世俗的「庸人」(mundane)保持距離,並「教化」這些庸人。所以這一代博物館的外型通常像大戰中的碉堡(bunker),形象非常高傲。
現代主義的建築源頭,是近年香港人常掛在口邊的「包豪斯」(Bauhaus School of Design, 1926),傾向把建築物造成「一個盒」的最簡單形狀。因為這學院和現代主義建築有社會主義風格,所以後來被納粹政權關閉了。
香港有很多這類現代主義建築,大會堂(1962)、中區政府合暑(1967-69)就是例子。都是外表平平,甚至色彩欠奉,但構型很立體地運用空間。特色就是高低座搭配,大會堂和中區政府合署皆如此,甚至紐約聯合國總部(1952)和新加坡People's Park Complex(1973,中文稱珍珠坊)都是同類。
(講者特別強調,中環街市和灣仔街市其實都不是Bauhaus式。)
碉堡式的博物館,例子有 Guggenheim Museum (1959, 紐約)、Whitney Museum of American Art (1966, 紐約)等。前者的建築師說要建成廟宇的樣子,與鄰居的建築模式故意不協調。後者的建築師甚至明言看不起旁邊的紐約傳統紅牆建築,所以除了像碉堡(講者特別在博物館照片中間的方洞加一支炮管,博君一粲 ),還特別在「隔壁」的建築之間真的建了道牆壁,以示與世俗建築的分隔。
太平山街的YMCA會所也是這種類型,講者說因為建築師是前者的徒弟。
另一經典就是Louis Kahn (路易簡,講者說其著作專出騎呢金句,他們學生時期最愛模仿)設計的 Kimbell Art Museum (1972),由一個個拱頂組成、如墳墓(Sarcophagus)、無窗,但妙在它可以令天然光不直射室內展品,又利用到天然光。
Museum London Ontario (1980)和香港歷史博物館(1991)都是這類「墳墓式」設計。
把現代主義推到極致就是極簡主義(minimalism),由Bauhaus最後一任院長Ludwig Mies van der Rode主催(他發明了玻璃幕牆建築)。他主張Less is more (講者認為「小即是多」太粗糙,「簡約見精華」才是最佳譯法),以科技解決問題,以標準的預設組件組裝建築。現在甚至整間房也可以預先完成裝修,直接運到現場組裝,一接駁水電就可以用了。
極簡主義博物館曰盒式(Box),例子為﹕
—New National Gallery (1968, Berlin)
—M+的設計比賽得獎作品也是這類,只是最終設計變成分高低座。
—SANAA設計的New York New Museum (2007)和 SPEECH設計的 Berlin's Museum of Architectural Drawing (2013)都是箱型建築。
—香港藝術館(1991)、廣東美術館(1997)、台北美術館(1983)、東京西方藝術館(1959)、北京科技館(1988)都是同類。
—大館也加了兩個金屬「盒」作表演場地,講者表示雖然建築風格與舊建築非常不配合,但反而不喧賓奪主,令人看大館時自動忽略了它們。
--------------------(我是後現代的分隔線)--------------------
9. 第四代博物館,是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流行於八十年代。於現代主義的極簡潮流後,建築師又重新誇張地為建築裝飾和著色,製造"cute" looking, playful的模樣。
上次說建築師逐漸覺得現代主義太高傲沒趣,於是轉為後現代風格,標榜 non-alienatly, not-talking-itself-too-seriously,還要 reduce perception of elitism。簡言之,即是民粹主義(populism)。後現代主義不時拿一些古典主義的元素(在西方屬人所共知)來「玩」(tongue-in-cheek reinterpretation of classical elements),加添色彩和卡通化、誇張化。
Robert Venturi 的《Learning from Las Vegas》描述了拉斯維加斯的誇張建築如何以外形令人留意訊息。例如一間食店如果只是極簡主義的「盒型」並不起眼,在外頭掛一個大招牌寫著 FOOD 就顯眼一點,但更顯眼的就是一間乾脆造成「鴨型」的鴨肉餐廳 (但這間餐廳是在紐約)。
(維基百科說此君甚至把現代主義的口號 Less is more 嘲弄為 Less is bore)
另一位被稱為 Prince of Postmodernism 的 Michael Graves 就設計了迪士尼公司總部(1991),原本古代神廟有女像柱,他就變成七個小矮人的柱……
後現代建築的始祖是 Portland Municipal Service Building (1982)。形象似足一個禮物盒,原本的設計更像禮物盒(建築外有「絲帶」),只是被群起抗議下刪了「過多」的裝飾。
上次講者特別提到,後現代建築一樣有 copy culture,香港中央圖書館那種「不倫不類」(我說的)的設計,正是襲自 Portland 這座市政大廈。
德國的 New State Gallery (1984, Stuttgart)就有很多誇張、不理功能的裝飾。例如在走道旁邊的「扶手」其實有整個人那麼大,根本不能當扶手用,純粹就是一條讓人從遠觀看的「扶手」。
洛杉磯 Museum of Contemporary Art (1986)是另一例子。
本港建築師嚴迅奇(Rocco Yim)設計的廣東省博物館(2010),亦是以錦盒或漆盒(lacquer box)為形象。
香港文化博物館(2000)扮中式建築的設計也可視為後現代主義的一種誇飾。
--------------------(我是解構的分隔線)--------------------
10. 第五代博物館,是解構主義(deconstructivist)。流行於九十年代後。
其實這類建築在七十年代已開始有,到八十年代才被冠以解構之名。
解構主義來自反建制、反平俗、無政府主義(講者特別強調這不等於很多人印象中「無政府狀態的混亂」,無政府主義是強調自治,九龍城寨就是例子),推崇「末日之後」的美學,和Punk subculture。
建築設計方面則套用了由混沌理論(chaos)發展出來的複雜理論(Complex theory),「模仿不穩定秩序邊緣的超複雜建築設計」(critical point / edge of chaos)。
混沌理論是由《侏儸紀公園》(1990)帶到公眾視野的。
這類建築的特色就是像殘骸廢墟(wreckage)。
例子有 Jewish Museum Berlin。這幢建築設計於1988年在設計比賽中勝出,1999年完成,還未有展品已吸引了三十五萬人參觀(那幢博物館建築本身才是「藝術品」),直至2001年才正式開放。整幢建築佈局東扭西歪,就像火車出軌的樣子。
城大那幢「三尖八角」的邵逸夫創意媒體中心也是同一建築師設計。
另一例 Royal Ontario Museum Extension (2007),建築本身有如地震遺址。
法國里昂 Musee des Confluences (2014)就是活像「空難現場」的建築。
更出名的例子就是 Guggenheim Museum Bilbao (1997),在一個末落小城建設來吸引遊客,結果真的吸引到大量遊客。不過遊客是來參觀那裡「博物館」本身,而不理裡面的展品。(講者問過一些參觀過的朋友,他們只記得博物館本身很好看,但忘記了裡面放了甚麼。)
講者播放一段影片﹕博物館的建築師 Frank Gehry 曾獲邀在 Simpsons 上「自嘲」一番,說 Simpsons 的鎮民邀請他建設一座建築,以振興經濟。他把邀請信搾成一團丟掉,後來望一望就說「you are genius」,於是一團紙的造型就變成了建築設計了。(Crumpled paper style)
講者說那建築師後悔參加了這場「自嘲」,讓大眾覺得他「冇料到」。
香港故宮博物館由嚴迅奇設計成塌盒的樣子,原設計是玻璃竹棚。
--------------------(我是參數的分隔線)--------------------
11. 第六代博物館,是參數式建築(Parametric)。由二千年後開始流行。
這種建築的特色是「奇形怪狀」(creepy giant blobs)。
這種建築,是源自拓樸學(topology)的啟發,以追求continuous surface的曲面。
嚴格來說這跟歷代建築追求數學上、幾何上的和諧(古希臘人就講黃金比例了),並無分別。只是曲面設計需要大量微積分計算,非人手所能完成。電腦數碼設計的進步,原先用於航太科技(設計飛機曲面),及後電腦和軟件價格下降到一般人可以負擔的水平,建築師就拿來「玩」以前玩不到的曲面設計了。
在未有電腦協助的時代(Analogue computing,如計算尺),像太空館天象廳的蛋形外殼已是最複雜的構造。雪梨歌劇院原設計的拋物線樓頂,已是工程學上的大難題。最後工程師見到「橙皮」才得到啟發,以球面替代拋物線,才得以完成。
有了電腦協助(Digital computing,市面到七十年代才有電子計算機),只要把「參數」餵進電腦,電腦就可以自動計算出所有配件的形狀和尺寸。因為建築通常是在工廠製造配件再到現場裝配,如果尺寸不合是砌不上的。有了電腦處理這些計算,就算設計曲面、配件塊塊形狀不同,也不怕搞錯了。
上次講者出示兩幅隱形戰機的照片,舊式的第一代隱形戰機,是有尖角的。新式的隱形戰機則外形平滑,這就反映了電腦計算能力的進步,令他們可以計算更細緻的曲面。
現在參數式建築的「祖師」是英國伊拉克裔 Dame Zaha Hadid (近年過世),讀數學出身。她曾經表示自己的設計沒有代表甚麼,只是模仿大自然的複雜形狀。她還設計了理工大學賽馬會創新樓(2013,講者笑謂有朋友在裡面工作,說因為牆壁和天花不是直線,初時經常會撞頭,後來就適應了)和廣州歌劇院。
這類建築的例子還有﹕
—捷克國家圖書館,原為2007設計比賽勝出,計劃2011完成,但建築師夫婦其後離婚,男的更於2008年死了,所以計劃於2009年取消。
—Chanel Mobile Art (2008),曾在天星碼頭停車場展出過。
—Regium Waterfront (2015),海星形。
—Ferrari World (2010, Abu Dhabi),這種設計九十年代都做不到,設計它的建築師也設計了APM商場。
—長沙的 Changsha Meixihu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Art Centre (Zaha 設計,2013年3月發佈設計)
—Heydar Aliyev Center (Baku, Azerbaijan)
香港西九藝術區其中一個參賽計劃「Sky Canopy Scheme」(天幕)其實也是參數式建築的例子。上次講者提及其餘的參賽作品也反映了不同的流派﹕
—Foster+Partners WKCD (現代主義式、碉堡形)
—嚴迅奇 (解構主義式)
—荷蘭OMA (後現代主義式)
這次講者說「天幕」沒建成是遺憾。
講者另外播放了一段有關 Mathematics: the Winton Gallery at the Science Museum 的片段,算是 Zaha遺作之一,把整個展廳用曲面和流線裝飾,令觀眾進入展廳時就感受到飛機在風洞裡揚起的氣流模樣。
12. 講者和上次一樣,甚至事先說明歡迎拍照和拿「手指」抄講義。不過跟上次似乎不同,這次場內好像是老人家多過建築系學生。
聽完才發現,這個講座其實是2013年「博物館建築設計的意義:博物館是歷史建築的最佳用途嗎?」的更新版。所以有很多地方其實可以回去看舊筆記。
1. 教科文組織表示﹕活化建築應該針對社區需要,講者表示這也就是藍屋項目獲得卓越獎的原因。
2.1 博物館需要很多展覽和儲存空間,除了上次提及「40%空間供公眾展示用,另20-30%供非公眾用途(儲存和修復等工作)」之外,這次對「展覽對儲存空間的比例」描述跟上次略為不同﹕
—大型博物館或國家級博物館,展覽﹕儲存比例為 1:1
—中型或一般博物館,比例為 3:1 (上次說2.7:1)
—小型或地區博物館,比例為 4:1
2.2 上次有提及環境標準「相對濕度50%、溫度保持在攝氏15-25度」,這是廿四小時的要求。講者提及新加坡就曾試過為了省電而在收館後關冷氣,結果發現館藏發霉了。(方按﹕發霉一事未能找到資料)
2.3 保安跟環境控制一樣重要,不過保安重要不只是為了防盜,而是為了買保險。博物館不時會借其他館的館藏作展覽,通常借方都需要購備足夠份量的保險,對方才會願意借出。而保險公司就是看借方的環境控制和保安安排而決定是否批出保單。如果保安沒做好,保險公司認為風險大不肯批保單,自然也就借不到展。
2.4 博物館當然也需要從事教育和研究工作,而這些都需要專業人才。講者提及香港政府找圖書館員到檔案處負責檔案工作就令人很氣餒。
(方按﹕其實圖書館員也是一門專業,只是跟檔案管理員有關係但不同的另一門專業。事實上,政府對圖書館專業也不見得重視,你看公共圖書館請館長也不需要有相關學歷的。學校圖書館主任同樣也是先找人做然後再進修。你頭半年面對一大批新書但不懂做編目﹖政府不理的。其實不用等朱前處長或李博士告訴你,政府對檔案專業的重視,亦可想而知。)
2.5 博物館亦要符合國際標準,才可以通過「認證」(accreditation),從而吸引公眾捐款。
3. 博物館的資金來源很依賴政府,就算不計政府營運的博物館,美國的私營博物館也有24.4%資金來自政府。對於博物館而言有個弔詭,就是沒資金難以成功,但不成功就難以吸引私人捐獻。
除了政府撥款和私人捐獻,博物館其餘資金就是來自服務收入(例如租借場地,英國坦克博物館就有個大場館由鼎鼎有名的田宮模型捐建,這個放滿坦克的大場館可租給私人使用,你喜歡為公司擺筵席宴會或者拍婚紗照也可以,預約付錢就行)和投資收入。但主要來源還是政府撥款和私人捐獻。
香港在金融風暴後曾經打算把博物館私營化,當然委任了個委員會去研究。委員之一劉智鵬表示當時考察日本的私營博物館,發現他們經費也要九成由政府資助,於是就不了了之。
這次講者把丁公那句「想人破產最好叫佢搞博物館」弄成一張大字簡報片。XDD
(雖然我那次是在曾生口中聽來的)
--------------------(我是歷史的分隔線)--------------------
4. Museum是源自繆思七女神(Muses)的神廟,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於2007定義為﹕非牟利的永久機構,向公眾開放和提供服務,收藏、研究、展示物質和非物質遺產,而供教育、學習和享受用途。(A museum is a non-profit, permanent institution in the service of society and its development, open to the public, which acquires, conserves, researches, communicates and exhibits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and its environment for the purposes of education, study and enjoyment.)
「享受」二字亦反映了博物館的娛樂化,有些博物館甚至不願自稱為博物館,例如台北民間故事館、香港藍屋故事館,甚至大館有「大館一百人」的口述歷史和其他歷史展覽,也不自稱為博物館。
5. 博物館原型來自文藝復興時期,有錢人收藏世界各地珍寶的cabinet of curiosities (奇形異寶藏寶室),除了友好,這些收藏亦往往向學者開放供其研究。
到十九世紀英美民間出現curiosity shops (即古董店)和freak shows (展覽殘疾人「奇觀」)(方按﹕其實連印第安人和清朝有辮子的中國人也曾被當成展覽品)
「博物館」來自近代翻譯的日文漢字,指收集物件的地方。
相對而言,中國沒展示收藏的習慣,最接近的就是古董店,所以造成了博物館就是擺放古物的印象。而北京故宮當成博物館又製造了博物館應該用古建築的印象。
--------------------(我是宮殿的分隔線)--------------------
6. 正如上次所講,第一代博物館流行於十八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多是革命後充公了皇宮和貴族宅第,然後用來展示這些王公貴冑歷年來搜括的「民脂民膏」、還富於民。換言之,是服務於政治宣傳的需要。受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影響,不少國家革命後皆如此。
具體例子有法國羅浮宮、北京故宮、古巴總統宮(革命博物館)。南韓2014年開幕的Daehan Empire History Museum (大韓帝國歷史館)就是原有的西式皇宮建築(石造殿/Seokjojeon)。
港督府在九七後也曾被建議改為「紫蘆」,其實也是一間博物館。講者說「幸好」沒成真,繼續維持原有用途(首長住宅)。講者沒說的是,這是誰的主意。 :P
現在「大館」以舊中區警署改裝而成,也屬於同類博物館。
--------------------(我是新古典的分隔線)--------------------
7. 第二代博物館,是新古典主義(neo-classical),流行於十九至二十世紀。
這批建築是專為博物館而建,但沿襲第一代博物館的特色,形象都是像宮殿或神殿(因為博物館本來就是在皇宮,所以予人「博物館一定要在古建築」的印象)。以模仿古希臘和羅馬式建築,建立「文化宮殿」或「文化廟堂」,以彰顯帝國主義的榮耀或者民族光榮。
美國國會大樓就是新古典主義的例子。
納粹時代還有簡約新古典主義,柱子和裝飾簡化了,但套用新古典主義那些大柱大門,令個人變得渺小的特色則同一。蘇聯的斯大林式建築也是同類。
作者這次特別強調,說古跡辦先前指雷生春是新古典主義建築,是錯誤說法,雷生春「並不是」新古典主義。
宮殿式博物館方面有幾個例子﹕
—東京國立博物館(1882),模仿東京皇居。
—京都國立博物館(1895),模仿西式皇宮。
—新加坡國立博物館,殖民地時期設立,主要放置動物學和民族學藏品(有點像香港大會堂博物館)。獨立後轉型為歷史博物館,展示新加坡建國史,亦是建立「國民認同」的教育設施。(講者強調「國民教育」這個笑點,方某雖然也覺得裡面有「洗腦位」,但其實裡面的故事比「洗腦」豐富得多,用小人物說故事甚至曾引來反對。而當年對李光耀的介紹也很低調,他之前的總理都有專門展區就他沒有。我之後沒再去所以不知道他死後有沒有加展區。)
—遷台後的國立歷史博物館(1960)和國立故宮博物館(1965),都是模仿北平故宮,國民黨用以標榜民國為中華正宗。
至於神殿式博物館例子則有﹕
—Berlin's Altes Museum (1830年普魯士),模仿古希臘神殿。
—British Museum (1850)
—Philadelphia Museum of Art (1928),收藏東西古今藝術品,以神殿式設計突顯捐贈者的權威。
—Queen's Park Wing (1933), Royal Ontario Museum (1912),原本以展示大英帝國的各地文化為主,後來轉以自然史和多元文化為重心。
因為很多知名博物館都是新古典主義,所以令人有「古建築做博物館」的印象,但其實人家是新建築扮古董的。
設計博物館其實首先要知道有甚麼藏品及其風格,知道實質需要才可以配合到。生物研究所更需要重視保安措施,講者說有設計這類建築的人告訴他,裡面有那麼多實驗動物,如果被某些「激進動保人士」衝進去把動物都放出來還得了﹖
--------------------(我是 Less is more 的分隔線)--------------------
8. 第三代博物館,是現代主義(Modern)。流行於二十世紀初。(上次說是五十至七十年代)
現代主義的特色,是功能優先於裝飾(forms follows function,IKEA就是例子)、展品為先,甚至把額外裝飾視為禁忌。
這一代博物館建築的特色,是精英主義(elitism),認為博物館要保護藏品,與世俗的「庸人」(mundane)保持距離,並「教化」這些庸人。所以這一代博物館的外型通常像大戰中的碉堡(bunker),形象非常高傲。
現代主義的建築源頭,是近年香港人常掛在口邊的「包豪斯」(Bauhaus School of Design, 1926),傾向把建築物造成「一個盒」的最簡單形狀。因為這學院和現代主義建築有社會主義風格,所以後來被納粹政權關閉了。
香港有很多這類現代主義建築,大會堂(1962)、中區政府合暑(1967-69)就是例子。都是外表平平,甚至色彩欠奉,但構型很立體地運用空間。特色就是高低座搭配,大會堂和中區政府合署皆如此,甚至紐約聯合國總部(1952)和新加坡People's Park Complex(1973,中文稱珍珠坊)都是同類。
(講者特別強調,中環街市和灣仔街市其實都不是Bauhaus式。)
碉堡式的博物館,例子有 Guggenheim Museum (1959, 紐約)、Whitney Museum of American Art (1966, 紐約)等。前者的建築師說要建成廟宇的樣子,與鄰居的建築模式故意不協調。後者的建築師甚至明言看不起旁邊的紐約傳統紅牆建築,所以除了像碉堡(講者特別在博物館照片中間的方洞加一支炮管,博君一粲 ),還特別在「隔壁」的建築之間真的建了道牆壁,以示與世俗建築的分隔。
太平山街的YMCA會所也是這種類型,講者說因為建築師是前者的徒弟。
另一經典就是Louis Kahn (路易簡,講者說其著作專出騎呢金句,他們學生時期最愛模仿)設計的 Kimbell Art Museum (1972),由一個個拱頂組成、如墳墓(Sarcophagus)、無窗,但妙在它可以令天然光不直射室內展品,又利用到天然光。
Museum London Ontario (1980)和香港歷史博物館(1991)都是這類「墳墓式」設計。
把現代主義推到極致就是極簡主義(minimalism),由Bauhaus最後一任院長Ludwig Mies van der Rode主催(他發明了玻璃幕牆建築)。他主張Less is more (講者認為「小即是多」太粗糙,「簡約見精華」才是最佳譯法),以科技解決問題,以標準的預設組件組裝建築。現在甚至整間房也可以預先完成裝修,直接運到現場組裝,一接駁水電就可以用了。
極簡主義博物館曰盒式(Box),例子為﹕
—New National Gallery (1968, Berlin)
—M+的設計比賽得獎作品也是這類,只是最終設計變成分高低座。
—SANAA設計的New York New Museum (2007)和 SPEECH設計的 Berlin's Museum of Architectural Drawing (2013)都是箱型建築。
—香港藝術館(1991)、廣東美術館(1997)、台北美術館(1983)、東京西方藝術館(1959)、北京科技館(1988)都是同類。
—大館也加了兩個金屬「盒」作表演場地,講者表示雖然建築風格與舊建築非常不配合,但反而不喧賓奪主,令人看大館時自動忽略了它們。
--------------------(我是後現代的分隔線)--------------------
9. 第四代博物館,是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流行於八十年代。於現代主義的極簡潮流後,建築師又重新誇張地為建築裝飾和著色,製造"cute" looking, playful的模樣。
上次說建築師逐漸覺得現代主義太高傲沒趣,於是轉為後現代風格,標榜 non-alienatly, not-talking-itself-too-seriously,還要 reduce perception of elitism。簡言之,即是民粹主義(populism)。後現代主義不時拿一些古典主義的元素(在西方屬人所共知)來「玩」(tongue-in-cheek reinterpretation of classical elements),加添色彩和卡通化、誇張化。
Robert Venturi 的《Learning from Las Vegas》描述了拉斯維加斯的誇張建築如何以外形令人留意訊息。例如一間食店如果只是極簡主義的「盒型」並不起眼,在外頭掛一個大招牌寫著 FOOD 就顯眼一點,但更顯眼的就是一間乾脆造成「鴨型」的鴨肉餐廳 (但這間餐廳是在紐約)。
(維基百科說此君甚至把現代主義的口號 Less is more 嘲弄為 Less is bore)
另一位被稱為 Prince of Postmodernism 的 Michael Graves 就設計了迪士尼公司總部(1991),原本古代神廟有女像柱,他就變成七個小矮人的柱……
後現代建築的始祖是 Portland Municipal Service Building (1982)。形象似足一個禮物盒,原本的設計更像禮物盒(建築外有「絲帶」),只是被群起抗議下刪了「過多」的裝飾。
上次講者特別提到,後現代建築一樣有 copy culture,香港中央圖書館那種「不倫不類」(我說的)的設計,正是襲自 Portland 這座市政大廈。
德國的 New State Gallery (1984, Stuttgart)就有很多誇張、不理功能的裝飾。例如在走道旁邊的「扶手」其實有整個人那麼大,根本不能當扶手用,純粹就是一條讓人從遠觀看的「扶手」。
洛杉磯 Museum of Contemporary Art (1986)是另一例子。
本港建築師嚴迅奇(Rocco Yim)設計的廣東省博物館(2010),亦是以錦盒或漆盒(lacquer box)為形象。
香港文化博物館(2000)扮中式建築的設計也可視為後現代主義的一種誇飾。
--------------------(我是解構的分隔線)--------------------
10. 第五代博物館,是解構主義(deconstructivist)。流行於九十年代後。
其實這類建築在七十年代已開始有,到八十年代才被冠以解構之名。
解構主義來自反建制、反平俗、無政府主義(講者特別強調這不等於很多人印象中「無政府狀態的混亂」,無政府主義是強調自治,九龍城寨就是例子),推崇「末日之後」的美學,和Punk subculture。
建築設計方面則套用了由混沌理論(chaos)發展出來的複雜理論(Complex theory),「模仿不穩定秩序邊緣的超複雜建築設計」(critical point / edge of chaos)。
混沌理論是由《侏儸紀公園》(1990)帶到公眾視野的。
這類建築的特色就是像殘骸廢墟(wreckage)。
例子有 Jewish Museum Berlin。這幢建築設計於1988年在設計比賽中勝出,1999年完成,還未有展品已吸引了三十五萬人參觀(那幢博物館建築本身才是「藝術品」),直至2001年才正式開放。整幢建築佈局東扭西歪,就像火車出軌的樣子。
城大那幢「三尖八角」的邵逸夫創意媒體中心也是同一建築師設計。
另一例 Royal Ontario Museum Extension (2007),建築本身有如地震遺址。
法國里昂 Musee des Confluences (2014)就是活像「空難現場」的建築。
更出名的例子就是 Guggenheim Museum Bilbao (1997),在一個末落小城建設來吸引遊客,結果真的吸引到大量遊客。不過遊客是來參觀那裡「博物館」本身,而不理裡面的展品。(講者問過一些參觀過的朋友,他們只記得博物館本身很好看,但忘記了裡面放了甚麼。)
講者播放一段影片﹕博物館的建築師 Frank Gehry 曾獲邀在 Simpsons 上「自嘲」一番,說 Simpsons 的鎮民邀請他建設一座建築,以振興經濟。他把邀請信搾成一團丟掉,後來望一望就說「you are genius」,於是一團紙的造型就變成了建築設計了。(Crumpled paper style)
講者說那建築師後悔參加了這場「自嘲」,讓大眾覺得他「冇料到」。
香港故宮博物館由嚴迅奇設計成塌盒的樣子,原設計是玻璃竹棚。
--------------------(我是參數的分隔線)--------------------
11. 第六代博物館,是參數式建築(Parametric)。由二千年後開始流行。
這種建築的特色是「奇形怪狀」(creepy giant blobs)。
這種建築,是源自拓樸學(topology)的啟發,以追求continuous surface的曲面。
嚴格來說這跟歷代建築追求數學上、幾何上的和諧(古希臘人就講黃金比例了),並無分別。只是曲面設計需要大量微積分計算,非人手所能完成。電腦數碼設計的進步,原先用於航太科技(設計飛機曲面),及後電腦和軟件價格下降到一般人可以負擔的水平,建築師就拿來「玩」以前玩不到的曲面設計了。
在未有電腦協助的時代(Analogue computing,如計算尺),像太空館天象廳的蛋形外殼已是最複雜的構造。雪梨歌劇院原設計的拋物線樓頂,已是工程學上的大難題。最後工程師見到「橙皮」才得到啟發,以球面替代拋物線,才得以完成。
有了電腦協助(Digital computing,市面到七十年代才有電子計算機),只要把「參數」餵進電腦,電腦就可以自動計算出所有配件的形狀和尺寸。因為建築通常是在工廠製造配件再到現場裝配,如果尺寸不合是砌不上的。有了電腦處理這些計算,就算設計曲面、配件塊塊形狀不同,也不怕搞錯了。
上次講者出示兩幅隱形戰機的照片,舊式的第一代隱形戰機,是有尖角的。新式的隱形戰機則外形平滑,這就反映了電腦計算能力的進步,令他們可以計算更細緻的曲面。
現在參數式建築的「祖師」是英國伊拉克裔 Dame Zaha Hadid (近年過世),讀數學出身。她曾經表示自己的設計沒有代表甚麼,只是模仿大自然的複雜形狀。她還設計了理工大學賽馬會創新樓(2013,講者笑謂有朋友在裡面工作,說因為牆壁和天花不是直線,初時經常會撞頭,後來就適應了)和廣州歌劇院。
這類建築的例子還有﹕
—捷克國家圖書館,原為2007設計比賽勝出,計劃2011完成,但建築師夫婦其後離婚,男的更於2008年死了,所以計劃於2009年取消。
—Chanel Mobile Art (2008),曾在天星碼頭停車場展出過。
—Regium Waterfront (2015),海星形。
—Ferrari World (2010, Abu Dhabi),這種設計九十年代都做不到,設計它的建築師也設計了APM商場。
—長沙的 Changsha Meixihu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Art Centre (Zaha 設計,2013年3月發佈設計)
—Heydar Aliyev Center (Baku, Azerbaijan)
香港西九藝術區其中一個參賽計劃「Sky Canopy Scheme」(天幕)其實也是參數式建築的例子。上次講者提及其餘的參賽作品也反映了不同的流派﹕
—Foster+Partners WKCD (現代主義式、碉堡形)
—嚴迅奇 (解構主義式)
—荷蘭OMA (後現代主義式)
這次講者說「天幕」沒建成是遺憾。
講者另外播放了一段有關 Mathematics: the Winton Gallery at the Science Museum 的片段,算是 Zaha遺作之一,把整個展廳用曲面和流線裝飾,令觀眾進入展廳時就感受到飛機在風洞裡揚起的氣流模樣。
12. 講者和上次一樣,甚至事先說明歡迎拍照和拿「手指」抄講義。不過跟上次似乎不同,這次場內好像是老人家多過建築系學生。
星期二, 8月 14, 2018
兩本大陸作者歷史書
臨近暑假,之前為圖書館買了但沒空看的書,就借了來看。都是大陸作者所寫,再由出版社轉成繁體版的。
張宏杰《低薪的盛世—從俸祿窺看中國二千年官場經濟與腐敗人性》,台北﹕麥田,2017
本書專講俸祿和陋規,是吸引在下的原因。不過因為之前已讀過郭建《衙門開幕》和完顏紹元《到衙門上班去》,可能有點先入為主,對作者的立論不盡同意。(補﹕有關陶淵明俸祿的查證和朋友Ben Hon的補充)
陋規雖然是貪腐之源,但它本身並不等於貪腐。誠如作者所言,官員俸祿微薄、連辦公費用亦厥如,於是就攤派民間。所以很多官員都認為,只要不是額外再攤派、或者向訴訟雙方收錢影響官司判決這類事,收取「歷來皆然」的款額不算是貪污。
只是在朝廷明定的稅額外搞攤派就有貪腐空間。再加上地方官有陋規可以調劑,京官卻沒有,而陋規理論上是違法的,於是地方官又要向京官孝敬,於是陋規就越收越多。本來只是取合理收入,就會變成大賺一筆,於是帶動官場腐化。
可是,作者批評道光不敢像雍正般再搞一次養廉銀改革,把陋規併入正稅,是因為朝中都是庸君庸臣,未免過於苛刻。因為正如作者自己引述過、郭建也引述過的,高層官員反對的理由不是自己收入會少了,而是正如雍正把陋規併入正稅後,又會再生陋規(結果越收越多)。雍正能把貪風壓於一時,是靠他不要臉子的強硬作風。道光有沒有這種魄力﹖沒有這種魄力不等於是庸君,但肯定不適合搞這種改革,因為這樣搞的結果,就只會是陋規外再生陋規,人民的負擔反而增加了,並無實益。當時需要的已經不只是俸祿一事的改革,而是整個清朝體制的改革,但保守勢力強大令這種改革難以推行。
全書第一章就來個倒叙法,講赫德和大清海關的廉潔經驗,與先前大清海關和現時中國海關的貪腐情況作對比。作者說赫德的經驗對現在有啟發,但恐怕他也無法再說下去。
畢竟就正如在下介紹《赫德傳》時已提及,赫德之所以創立到廉潔的系統,制度雖然重要,但核心其實是「權力受制約」這一點。赫德本人受制於列強不能貪,海關洋員不受本地利益影響也減少了貪污的因子。就像同期香港割予英人,是因為港英政府時刻感受到中國可能會收回的威脅,所以他們一定要注意贏得香港人心,所以管理得比中國人成功。
這樣的結論是否「中國人一定要給洋人管」﹖不見得,但「權力要受制約」這一點應該無論是華人管或洋人管都不會失效(洋人一樣可以腐化)。九七後香港腐化的歷史,正正是源於背後權力來源是一個不受制約的政權,所以負責人(無論是京官或港官)自然只會謀求自身最大利益、而視香港人的意願為無物(有人反抗的話搬中央權威、用「反抗中央搞港獨」去壓他們就行了)。而官員利益和香港人利益背道而馳的狀況,其實就是政治腐敗了。
身處一個要求擁有全部權力、不受外界監察制約的政權統治之下,貪腐是無法避免的(「權力令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令人腐化」)。甚麼內部監察制度都只是花樣而已,就像中國歷代監察制度的發達沒能制止貪腐一樣。如果說赫德對現代中國有何啟發,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有不受制約的權力,外界的人可以隨時取而代之令他不敢輕舉妄動。這樣等於要推翻共產黨一黨專政的「國體」,這就是作者不便言明的真相。
李亞平《大宋王朝的官場舊事》,香港﹕中華,2006
為圖書館買這本書其實是因為自己讀了也覺得故事寫得頗吸引。不過仔細讀又不發覺有甚麼新奇,甚至有些是引述自柏楊《中國人史綱》,這套我中學時就讀過的書。
據聞現在的宋史研究有不少跟傳統看法相悖的成果,例如認為宋朝軍隊並非真的如此積弱,甚至為人津津樂道的杯酒釋兵權也被認為只是故事而非事實(雖然收兵權過程其實很長,但它描述趙匡胤以福利換軍權的策略亦與現實相符。趙匡胤對柴氏子孫和功臣均善待,亦不用像劉邦或朱元璋般殺功臣,除了人性、風度還要高明的政治手腕。杯酒釋兵權其實戲劇化地展現了這種手腕)。
p.41 提到趙匡胤在太廟留下誓碑,要後代皇帝謹記「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和「不加農田之賦」(維基百科的引述與書中不同,沒有第三條),違者「天必殛之」。作者說讀到這裡情不自禁流淚,認為中國人絕大多數時代的生活甚至不如這份誓約。
雖然沒流淚,但在下倒也明白這種心情,我聯想到的是英國大憲章。兩者相同之處都是君主誓言限制自己的絕對權力,還臣民一點自由。分別就是趙匡胤的誓言是自己主動承擔和加諸後人的、甚至一直沒公開只靠君主本人默守,而大憲章就是貴族迫使君主認可公佈的。這就是趙氏之誓宋後不復,而大憲章的生命力延續至今,令英國開創了君主立憲的原因。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張宏杰《低薪的盛世—從俸祿窺看中國二千年官場經濟與腐敗人性》,台北﹕麥田,2017
本書專講俸祿和陋規,是吸引在下的原因。不過因為之前已讀過郭建《衙門開幕》和完顏紹元《到衙門上班去》,可能有點先入為主,對作者的立論不盡同意。(補﹕有關陶淵明俸祿的查證和朋友Ben Hon的補充)
陋規雖然是貪腐之源,但它本身並不等於貪腐。誠如作者所言,官員俸祿微薄、連辦公費用亦厥如,於是就攤派民間。所以很多官員都認為,只要不是額外再攤派、或者向訴訟雙方收錢影響官司判決這類事,收取「歷來皆然」的款額不算是貪污。
只是在朝廷明定的稅額外搞攤派就有貪腐空間。再加上地方官有陋規可以調劑,京官卻沒有,而陋規理論上是違法的,於是地方官又要向京官孝敬,於是陋規就越收越多。本來只是取合理收入,就會變成大賺一筆,於是帶動官場腐化。
可是,作者批評道光不敢像雍正般再搞一次養廉銀改革,把陋規併入正稅,是因為朝中都是庸君庸臣,未免過於苛刻。因為正如作者自己引述過、郭建也引述過的,高層官員反對的理由不是自己收入會少了,而是正如雍正把陋規併入正稅後,又會再生陋規(結果越收越多)。雍正能把貪風壓於一時,是靠他不要臉子的強硬作風。道光有沒有這種魄力﹖沒有這種魄力不等於是庸君,但肯定不適合搞這種改革,因為這樣搞的結果,就只會是陋規外再生陋規,人民的負擔反而增加了,並無實益。當時需要的已經不只是俸祿一事的改革,而是整個清朝體制的改革,但保守勢力強大令這種改革難以推行。
全書第一章就來個倒叙法,講赫德和大清海關的廉潔經驗,與先前大清海關和現時中國海關的貪腐情況作對比。作者說赫德的經驗對現在有啟發,但恐怕他也無法再說下去。
畢竟就正如在下介紹《赫德傳》時已提及,赫德之所以創立到廉潔的系統,制度雖然重要,但核心其實是「權力受制約」這一點。赫德本人受制於列強不能貪,海關洋員不受本地利益影響也減少了貪污的因子。就像同期香港割予英人,是因為港英政府時刻感受到中國可能會收回的威脅,所以他們一定要注意贏得香港人心,所以管理得比中國人成功。
這樣的結論是否「中國人一定要給洋人管」﹖不見得,但「權力要受制約」這一點應該無論是華人管或洋人管都不會失效(洋人一樣可以腐化)。九七後香港腐化的歷史,正正是源於背後權力來源是一個不受制約的政權,所以負責人(無論是京官或港官)自然只會謀求自身最大利益、而視香港人的意願為無物(有人反抗的話搬中央權威、用「反抗中央搞港獨」去壓他們就行了)。而官員利益和香港人利益背道而馳的狀況,其實就是政治腐敗了。
身處一個要求擁有全部權力、不受外界監察制約的政權統治之下,貪腐是無法避免的(「權力令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令人腐化」)。甚麼內部監察制度都只是花樣而已,就像中國歷代監察制度的發達沒能制止貪腐一樣。如果說赫德對現代中國有何啟發,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有不受制約的權力,外界的人可以隨時取而代之令他不敢輕舉妄動。這樣等於要推翻共產黨一黨專政的「國體」,這就是作者不便言明的真相。
李亞平《大宋王朝的官場舊事》,香港﹕中華,2006
為圖書館買這本書其實是因為自己讀了也覺得故事寫得頗吸引。不過仔細讀又不發覺有甚麼新奇,甚至有些是引述自柏楊《中國人史綱》,這套我中學時就讀過的書。
據聞現在的宋史研究有不少跟傳統看法相悖的成果,例如認為宋朝軍隊並非真的如此積弱,甚至為人津津樂道的杯酒釋兵權也被認為只是故事而非事實(雖然收兵權過程其實很長,但它描述趙匡胤以福利換軍權的策略亦與現實相符。趙匡胤對柴氏子孫和功臣均善待,亦不用像劉邦或朱元璋般殺功臣,除了人性、風度還要高明的政治手腕。杯酒釋兵權其實戲劇化地展現了這種手腕)。
p.41 提到趙匡胤在太廟留下誓碑,要後代皇帝謹記「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和「不加農田之賦」(維基百科的引述與書中不同,沒有第三條),違者「天必殛之」。作者說讀到這裡情不自禁流淚,認為中國人絕大多數時代的生活甚至不如這份誓約。
雖然沒流淚,但在下倒也明白這種心情,我聯想到的是英國大憲章。兩者相同之處都是君主誓言限制自己的絕對權力,還臣民一點自由。分別就是趙匡胤的誓言是自己主動承擔和加諸後人的、甚至一直沒公開只靠君主本人默守,而大憲章就是貴族迫使君主認可公佈的。這就是趙氏之誓宋後不復,而大憲章的生命力延續至今,令英國開創了君主立憲的原因。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六, 8月 11, 2018
老兵不死—香港華籍英兵
鄺智文《老兵不死:香港華籍英兵(1857-1997)》,香港﹕三聯,2014
的確這從來不是受人注意的題目。香港一直被視為經濟城市、香港人一向被視為經濟動物,當兵怎樣看都是外星人的職業,也沒甚麼人認識他們。英國政府以往不想強調香港人可當兵這一點,中華民族主義者更會認為這些事奉洋人政府的華人如同叛徒,更不會有興趣描述他們的事跡。
可是,正如作者先前在講座所提及的,英國政府對軍費一向樽節,於是很早就在華招募助手減輕負擔。最早招募的只是苦力,雖然受人歧視,但待遇相對其他工作已經不差,所以應徵者大不乏人。雖然也有出現狡猾的「逃兵」,但華人苦力刻苦耐勞而且有紀律,亦令英軍認為是可造之材。可惜原本對華兵不錯的觀感,不久後被對華人的普遍鄙夷所取代,再加上華人家鄉大多在中國的政治因素(英國擔心戰時華兵家人被劫持會影響忠誠),所以遲遲未能正式開展招募華兵。
雖然作為輔助性質、技術人員的華炮兵和華工兵已有少量服役,並得到好評,但就如一戰時華工在戰場的犧牲一樣,被列強刻意遺忘。
一直到二戰臨近,在德日兩線威脅下,英國政府才正式招募華人參與戰鬥崗位並建立華人軍團。可惜的是已經太遲,這批華兵訓練才剛開始就已經被迫直接面對日軍戰鬥。(英國人似乎總是這樣,就像香港的民主化進程也是遲到來不及建立習慣就要移交一樣,當然解密檔案表明後者是受中共威脅不能推動。)
話雖如此,無論是全職的正規軍還是兼職的義勇軍,華兵都全力以赴、以寡敵眾、雖敗猶榮。就像英軍軍官的形容,華兵當中沒聽見有誰加入日軍的,足見忠誠。(相比而言,雖然作者前著中英軍軍官對印兵在港表現亦多有好評,但投降後有些服務日軍的印兵也出賣英軍服務團的逃亡計劃,導致紐臨參謀長被殺。)
香港投降後也有很多華兵到大陸參與英軍服務團的間諜工作,更誇張的是以往大家一直不知道,原來有百多個香港人到緬甸參與特種部隊作戰。他們參與了英印軍第77旅在敵後實行擾亂作戰,牽制日軍第53師團令他們無法支援在密支那被國軍圍攻的日軍。他們的表現令英軍刮目相看,從中亦誕生了首批華人的正規軍軍官,令華人在戰後英軍地位逐步提升,不再只是戰前華工兵華炮兵時代的技術支援角色。
香港移交中共前,無論是正規軍的華兵或義勇軍都被遣散,以中共對香港人的不信任,自然也不會重建類似義勇軍的民兵單位。香港人的軍事經驗從此出現斷層(搞清楚﹕解放軍給青少年那些軍訓營不是真的軍訓囉,那些只是體驗營)。而中共亦只會強調其麾下東江縱隊的貢獻,而不想香港人記得曾經有一批「勇武」的英籍華人。重溫這些歷史,可以令香港人發現更多「經濟動物」以外的可能。
本書固然是作者撰寫《孤獨前哨》引發的後續研究,但似乎也是近年對本土歷史的關注令這類中文版學術著作有足夠市場,所以才得以陸續出版(要不然就大多只有英文版本,就像之前徐醫《城邦舊事》的介紹)。作者今年還剛出版了中文版的《東方堡壘﹕香港軍事史(1840-1970)》(Eastern Fortress),祝大賣。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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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p.15 「協助國」應為「協約國」。
p.17 註35 (想不到徐醫的《城邦舊事》已經入史家法眼,成為本土史觀點的代表之一了)
p.76 「沙福克號(HMS Suffolk)」如果按本港街道命名叫「沙福號」就夠了。
p.79 表3第五行第一格「0.60」應為「0.70」。
p.177 「華人後備空軍(Hong Kong Auxiliary Air Force)」不知是否正式名稱﹖因為在我小時候 Royal Hong Kong Auxiliary Air Force 是叫「皇家香港輔助空軍」。
p.197 「公立學校(public schools)」這樣譯似乎很易令人誤會,因為英國的public school並非香港一般的公立學校(以公帑成立的學校),而是有錢人才讀得起的貴族學校。所以英國的public school一般另譯為「公學」。
p.206 「香港兵(Hong Kong Other Ranks, HKOR)」如果則後面的「英兵(British Order Ranks, BOR)」比較就很不協調。我原本還以為是前者誤植,但一查原來是後者誤植,因為Other ranks是指士官兵(非軍官)。
p.211 「國防部常務次官嘉倫邦子爵(Viscount Cranborne)」照道理常務次官(或常任次官,Permanent Secretary)不需要找個貴族來做,雖然是高級文官但就算封終身貴族也不過是男爵。他的職務「Under-Secretary of State for Defence」屬政治任命,我認為譯作「國防部政務次官」更好。
當然內閣制政府的secretary太多的確很難譯,例如新加坡政府各部門的政治官員就包括﹕
—Minister (部長)
—(Senior) Ministers of State ((高級)政務部長,但我認為這樣譯很易跟部長混淆)
—(Senior) Parliamentary Secretaries ((高級)政務次長)
英國政府的部門就有﹕
—Secretary of State (大臣/部長)
—Ministers of State (國務大臣)
—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政務次官)
其實我個人認為中間那級無論叫「政務部長」或「國務大臣」都很容易跟正部長混淆,也許中間這級叫「次長/次官」,下一級叫「助理次長/助理次官」比較適合。但這樣譯也不成,因為美國國務院是這樣的﹕
—Secretary of State (國務卿)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副國務卿)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XXX (國務次卿)
—Assistant Secretary of State for XXX (助理國務卿 / 助理次卿)
所以第三級不可能叫「助理次官」,因為要留給第四級。也許第二級叫「副部長」或「副大臣」算了。
古鎮煌就曾恥笑電視劇把「company secretary」(公司秘書)當成秘書的晉升職級,笑稱反正英國政府有一大堆under-不under-的secretary也難怪鬼佬會搞亂,進一步笑謂反正九七後接收香港的中國政府最高層也不過是個主任,而他手下又有很多主任……
p.214 提到1950年日本吳港是英國佔領區,這跟大家認為日本由美軍單獨佔領的印象不符。查考可發現雖然佔領日本是由美國主導(盟軍總司令部就是美軍組成),但英聯邦其實有份派兵參與佔領。大概是因為英聯邦部隊很快就開始減少駐軍,1950年韓戰爆發後還把重心轉移到朝鮮半島,1952年結束佔領後亦不如美軍一直駐日,所以我們比較難留意到。
p.215 圖中戰役勳章上的橫槓「Borneo」嚴格而言並非「汶萊」(Brunei,雖然兩者同詞源)而是「婆羅州」(或稱婆羅乃)。
星期二, 8月 07, 2018
消費‧品牌‧博物館—佐藤卓vs李永銓
這個講座是配合李永銓設計展的活動,見到講博物館所以就報名聽下。但其實內容主要係講品牌建立,好少講博物館的。
佐藤卓﹕
(這部分是即時傳譯,難度相當高,譯員也要輪流接力)
1. 他沒有跟隨父親的道路,但因為喜歡音樂(又無法靠此維生)、喜歡LP封面設計所以成為平面設計師。
2. 首先是在公關公司推銷威士忌(1983),設計了讓人以為沒設計師設計的酒瓶。他認為現代商品已太多,在各出奇謀之下,一般的外形更易吸引用家,這種酒瓶還可以輕易重用變其他容器。
因為與客戶意見不合曾經中途辭職,但客戶心意回轉請他繼續。當時他覺得如果失敗了就轉行搞音樂,所以成為了自由身設計師。
3. 他認為自己不是包裝設計師,而是著重整體和內涵的品牌設計師。
4. 他認為設計不應該有個人風格,因為他是聯繫產品和顧客的中介,每次都是不同的。
客人總是想產品突出,但那並非必要的。他笑說難道要牛奶盒或牛奶瓶跳出來打招呼嗎﹖
他也不會只設計一個「最好」方案給客人,而是會設計幾個概念再跟客戶討論。
5. 設計xylitol香口膠包裝時,他的考慮是這種香口膠對牙齒有益,於是形象就會像牙膏、牙刷、牙醫之類……於是他就當是設計牙膏盒。甚至連標誌也是來自(由上俯瞰的)智慧齒,這就是牙醫的視角。因為火車站的零售店舖面很小,這樣的形象較易被察覺。
6. 訊息世界太複雜,資訊太多令人飽和,加了你也看不到。所以簡單的設計反而容易被發現。
7. 金澤廿一世紀博物館的標誌設計,就是來自博物館本身的鳥瞰圖。而東京科學博物館的標誌,也就是來自他們收藏的恐龍化石張開口露出牙齒的模樣。簡單的標誌只要更換顏色就可以形成不同的表達。
8. 之後他提及 Hiroshima appeals 2015 的海報設計。
9. 2011年他和NHK合作開始了《Design あ》節目,希望向小朋友傳達有關設計的概念(這個節目港台電視31也有播出)。後來還變成一個展覽。
李永銓﹕
1. 他最初是被設計學院的海報吸引,所以中學就跑去上夜校,又迷上了電影和打band。16歲畢業後,打算用兩年時間摸索前路,希望知道哪種工作令自己有幸福感。
2. 有幸福感的工作要與自己性格配合(而他最後發覺電影業不配合),他認為搞設計比較符合他的性格,可以溝通但也可以堅持自我。
3. 為大眾市場和高中端市場設計的著重點不同。他雖然讚賞佐藤卓那種「自然」的設計,但香港用high impact的設計比較容易。因為香港擠迫又高消費(檔位呎租也過萬),如果產品三個月都賺不到錢就要倒閉了。而他在外地設計品牌就不會用這種策略。
4. 舉聰少甜品為例,他的設計不是賣產品而是賣品牌形象。品牌要有個性才吸引,而甜品消費者有八成是女性(他笑說男孩有幾可會自己幾個去食甜品﹖)。所以品牌要針對女性,設計以少男心態引起共鳴,表現多元、濫愛、kidult、需要擁抱但又滿身是刺的怪獸模樣。
5. 他為OOH設計smart product形象,是不同人物和動物「O嘴」的模樣。他說最初的設計被客戶嫌口張得太大要求收細,免得像吹氣公仔。(他笑說天曉得為何客戶會想起吹氣公仔﹖)
(方按﹕可能客戶見過《金雞》的海報吧﹖)
6. 海外市場沒有香港的高成本壓力,設計可以比較沉實、有時間讓人沉澱。
有間床具店不想客人睡在床上,於是他就建議店家「掛起來吧﹗」
客戶亦質疑過床槈漂亮有甚麼用,因為用床單蓋著就多貴也看不見。他反駁說女人也會買貴內衣,就是為自己穿了快樂。
(方按﹕我也明白,就像大陸有些人整天在宜家當自家般躺著固然真的「面斥不雅」,但買床不也是要嘗試躺臥一下才知道是否適合﹖全部掛起來怎樣試﹖應該在另一邊還是有可以試的房間吧﹖)
7. 大陸官場公費應酬帶旺了食肆和會所,但中央一打貪,那些高官會所就突然生意大跌。於是他設計了「禪元」這品牌,用禪修、放鬆精神作為包裝,反正茅台不能飲,飲普洱可以吧﹖(當然普洱比茅台健康的多,但普洱也可以很貴。)
8. Megart Store這個展覽結合藝術和商場文化,從而帶出商場時代的藝術體驗的主旨。
(方按﹕這就是在《吹水無邊》也有提及,在下少有會催老媽快點看的展覽﹕「肯定係因為呢度佈置太似 shopping centre,所以妳先睇得咁過癮。」)
9. 前陣子文化博物館的《觸﹕國際海報三年展2017》的海報也是他設計的。
Q&A﹕
負責主持的藝術館館長問﹕很多時候人們都嫌政府的設計太有「政府味」(她用的是「除」),但偏偏政府向外徵求設計時,設計師交給政府的往往也就是「政府味」的設計。如何是好﹖
佐藤﹕客戶有時不清楚自身已有的內涵和價值,設計師應該要將它貫徹和突出,而不是自己創造和賦予。
李﹕設計師要找出客戶的問題並解答。
(方按﹕其實這是互動,設計師固然有責任,但也要看政府負責選取的人眼光如何。如果老是由官僚選出「政府味」的設計,設計師自然都是以此交貨。)
佐藤﹕設計是用以豐潤人的生活,做得到這點就是成功的設計。
---
之後參觀他的設計展。
(倒沒想過原來Hotel Icon的icon也是他設計的,不過門卡倒是有趣,魚頭問﹕如果一家大細入住又點﹖)
(David Carson﹕「工兵清除地雷,工作的代價可能是手斷身離,相對起設計師要面對的只是受別人批評,自尊被傷害一點罷了。」)
(「如果連不懂設計的外行人,其要求比專業設計師的還要高,到底誰有問題﹖」)
(「李永銓認為『今時今日這樣的服務態度』這句香港政府的宣傳口號,嚴重影響設計業。除了服務,提供『專業』在設計行業更為重要。香港人的投訴文化就是由此而成。」)
(方按﹕雖然劉天王這句「顧客永遠是對的」式金句很受各界服務者不齒,其實也不是「由此而成」的,事實上香港人在八九十年代已經很懂得投訴。)
(「成功每在苦窮日﹔失敗多因得意時。」—2005年台灣裔日本作家邱永漢送給日本Uniqlo創辦人柳井正生日之對聯。)
(「曾幾何時,德國因盛產劣質翻版貨而被英國抵制德國製造的商品。記住恥辱,奮發圖強,今天德國的產品已是優質信心的保證。」
—「保時捷911﹕這部跑車被很多男生喻為『一生人始終要擁有一部』,但有誰想到,十八、十九世紀時的德國貨等同於劣質次貨﹖」)
(「日本泡沫經濟爆破後,轉為發展知識產權,而非地產﹗」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人利用設計的力量拯救了工業,重建日本。現在積極發展知識產權,包括品牌、版權、專利及設計,而富國之後已從輸出商品,轉為輸出知識產權。當香港人都以為地產就是財富,為此而耗盡一生時,李永銓卻從日本人務實的行徑得到啟發。」)
---
最後同熊大一齊食大餐﹕
沒想到附近的沙田官中有此一著,要不是敝校位置太偏僻又沒有適合的遮蓋位置,也可以考慮一下﹕
(Benny和Paddington一齊去聽talk)
---佐藤卓﹕
(這部分是即時傳譯,難度相當高,譯員也要輪流接力)
1. 他沒有跟隨父親的道路,但因為喜歡音樂(又無法靠此維生)、喜歡LP封面設計所以成為平面設計師。
2. 首先是在公關公司推銷威士忌(1983),設計了讓人以為沒設計師設計的酒瓶。他認為現代商品已太多,在各出奇謀之下,一般的外形更易吸引用家,這種酒瓶還可以輕易重用變其他容器。
因為與客戶意見不合曾經中途辭職,但客戶心意回轉請他繼續。當時他覺得如果失敗了就轉行搞音樂,所以成為了自由身設計師。
3. 他認為自己不是包裝設計師,而是著重整體和內涵的品牌設計師。
4. 他認為設計不應該有個人風格,因為他是聯繫產品和顧客的中介,每次都是不同的。
客人總是想產品突出,但那並非必要的。他笑說難道要牛奶盒或牛奶瓶跳出來打招呼嗎﹖
他也不會只設計一個「最好」方案給客人,而是會設計幾個概念再跟客戶討論。
5. 設計xylitol香口膠包裝時,他的考慮是這種香口膠對牙齒有益,於是形象就會像牙膏、牙刷、牙醫之類……於是他就當是設計牙膏盒。甚至連標誌也是來自(由上俯瞰的)智慧齒,這就是牙醫的視角。因為火車站的零售店舖面很小,這樣的形象較易被察覺。
(來源﹕mydesy)
6. 訊息世界太複雜,資訊太多令人飽和,加了你也看不到。所以簡單的設計反而容易被發現。
7. 金澤廿一世紀博物館的標誌設計,就是來自博物館本身的鳥瞰圖。而東京科學博物館的標誌,也就是來自他們收藏的恐龍化石張開口露出牙齒的模樣。簡單的標誌只要更換顏色就可以形成不同的表達。
(來源﹕博物館網站)
8. 之後他提及 Hiroshima appeals 2015 的海報設計。
9. 2011年他和NHK合作開始了《Design あ》節目,希望向小朋友傳達有關設計的概念(這個節目港台電視31也有播出)。後來還變成一個展覽。
(來源﹕mydesy)
李永銓﹕
1. 他最初是被設計學院的海報吸引,所以中學就跑去上夜校,又迷上了電影和打band。16歲畢業後,打算用兩年時間摸索前路,希望知道哪種工作令自己有幸福感。
2. 有幸福感的工作要與自己性格配合(而他最後發覺電影業不配合),他認為搞設計比較符合他的性格,可以溝通但也可以堅持自我。
3. 為大眾市場和高中端市場設計的著重點不同。他雖然讚賞佐藤卓那種「自然」的設計,但香港用high impact的設計比較容易。因為香港擠迫又高消費(檔位呎租也過萬),如果產品三個月都賺不到錢就要倒閉了。而他在外地設計品牌就不會用這種策略。
4. 舉聰少甜品為例,他的設計不是賣產品而是賣品牌形象。品牌要有個性才吸引,而甜品消費者有八成是女性(他笑說男孩有幾可會自己幾個去食甜品﹖)。所以品牌要針對女性,設計以少男心態引起共鳴,表現多元、濫愛、kidult、需要擁抱但又滿身是刺的怪獸模樣。
(來源﹕面書專頁)
5. 他為OOH設計smart product形象,是不同人物和動物「O嘴」的模樣。他說最初的設計被客戶嫌口張得太大要求收細,免得像吹氣公仔。(他笑說天曉得為何客戶會想起吹氣公仔﹖)
(方按﹕可能客戶見過《金雞》的海報吧﹖)
(博物館展覽內容,自行拍攝)
6. 海外市場沒有香港的高成本壓力,設計可以比較沉實、有時間讓人沉澱。
有間床具店不想客人睡在床上,於是他就建議店家「掛起來吧﹗」
客戶亦質疑過床槈漂亮有甚麼用,因為用床單蓋著就多貴也看不見。他反駁說女人也會買貴內衣,就是為自己穿了快樂。
(方按﹕我也明白,就像大陸有些人整天在宜家當自家般躺著固然真的「面斥不雅」,但買床不也是要嘗試躺臥一下才知道是否適合﹖全部掛起來怎樣試﹖應該在另一邊還是有可以試的房間吧﹖)
7. 大陸官場公費應酬帶旺了食肆和會所,但中央一打貪,那些高官會所就突然生意大跌。於是他設計了「禪元」這品牌,用禪修、放鬆精神作為包裝,反正茅台不能飲,飲普洱可以吧﹖(當然普洱比茅台健康的多,但普洱也可以很貴。)
8. Megart Store這個展覽結合藝術和商場文化,從而帶出商場時代的藝術體驗的主旨。
(方按﹕這就是在《吹水無邊》也有提及,在下少有會催老媽快點看的展覽﹕「肯定係因為呢度佈置太似 shopping centre,所以妳先睇得咁過癮。」)
9. 前陣子文化博物館的《觸﹕國際海報三年展2017》的海報也是他設計的。
Q&A﹕
負責主持的藝術館館長問﹕很多時候人們都嫌政府的設計太有「政府味」(她用的是「除」),但偏偏政府向外徵求設計時,設計師交給政府的往往也就是「政府味」的設計。如何是好﹖
佐藤﹕客戶有時不清楚自身已有的內涵和價值,設計師應該要將它貫徹和突出,而不是自己創造和賦予。
李﹕設計師要找出客戶的問題並解答。
(方按﹕其實這是互動,設計師固然有責任,但也要看政府負責選取的人眼光如何。如果老是由官僚選出「政府味」的設計,設計師自然都是以此交貨。)
佐藤﹕設計是用以豐潤人的生活,做得到這點就是成功的設計。
---
之後參觀他的設計展。
(倒沒想過原來Hotel Icon的icon也是他設計的,不過門卡倒是有趣,魚頭問﹕如果一家大細入住又點﹖)
(David Carson﹕「工兵清除地雷,工作的代價可能是手斷身離,相對起設計師要面對的只是受別人批評,自尊被傷害一點罷了。」)
(「如果連不懂設計的外行人,其要求比專業設計師的還要高,到底誰有問題﹖」)
(「李永銓認為『今時今日這樣的服務態度』這句香港政府的宣傳口號,嚴重影響設計業。除了服務,提供『專業』在設計行業更為重要。香港人的投訴文化就是由此而成。」)
(方按﹕雖然劉天王這句「顧客永遠是對的」式金句很受各界服務者不齒,其實也不是「由此而成」的,事實上香港人在八九十年代已經很懂得投訴。)
(「成功每在苦窮日﹔失敗多因得意時。」—2005年台灣裔日本作家邱永漢送給日本Uniqlo創辦人柳井正生日之對聯。)
(這幅圖下面的說明是「雨傘革命」)
(「曾幾何時,德國因盛產劣質翻版貨而被英國抵制德國製造的商品。記住恥辱,奮發圖強,今天德國的產品已是優質信心的保證。」
—「保時捷911﹕這部跑車被很多男生喻為『一生人始終要擁有一部』,但有誰想到,十八、十九世紀時的德國貨等同於劣質次貨﹖」)
(「日本泡沫經濟爆破後,轉為發展知識產權,而非地產﹗」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人利用設計的力量拯救了工業,重建日本。現在積極發展知識產權,包括品牌、版權、專利及設計,而富國之後已從輸出商品,轉為輸出知識產權。當香港人都以為地產就是財富,為此而耗盡一生時,李永銓卻從日本人務實的行徑得到啟發。」)
---
最後同熊大一齊食大餐﹕
(三熊﹕維尼會唔會想要多D楓糖﹖)
沒想到附近的沙田官中有此一著,要不是敝校位置太偏僻又沒有適合的遮蓋位置,也可以考慮一下﹕
星期五, 8月 03, 2018
如何解釋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差異﹖
凌晨瞓唔著,竟然會諗到呢個問題,認真變態。
如果要教學生,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別,應該如何教﹖(其實我不需要教這個,所以諗呢個問題更變態……)
當然我們可以提及一些經典的比較,例如—
—普通法著重判例,大陸法偏重法典
—普通法依靠經驗和歸納,大陸法依靠邏輯和演繹
—普通法法官透過判例創製法律,大陸法法官純粹解釋法律
—普通法法官傾向當裁判,被動裁決與訟雙方的論點(所以辯論比賽源於英美),大陸法法官較主動訊問和調查
……之類,但這些對學生都好像太抽象。
如果舉個例子會不會更好﹖這就要熟悉法律的朋友看看了。
我想的是謀殺案,雖然謀殺罪本身也牽涉很多原則,但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把它分成兩部分﹕
犯意(Mens rea)﹕有心想對方死,又或者行事魯莽到「話之佢死」的程度。
犯行(Actus reus)﹕殺死了對方,又或者令對方重傷而死。
一般罪行而言,要同時有犯意和犯行才算犯罪。(當然有例外,例如「衰十一」你就不需要「有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不知情下做了都有罪。最近就有上訴案例。)
當然,如果只是想對方死、甚至出口詛咒(「你去死啦」)本身都不算謀殺,因為沒犯行。反之,一個人無意中殺死了某人(例如受驚嚇「彈起」把旁人撞落懸崖,又或者夢遊途中殺了人),因為沒犯意(你心智上沒有「意圖」做任何事)所以也不算謀殺(但不代表沒法律責任,有些情況可能是誤殺、或者負疏忽殺人的民事責任)。
問題來了,我們假設有人用手槍殺死了某人。然後他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提出這樣的理由﹕
我覺得大陸法法官可能這樣回應﹕
而普通法法官可能作出的回應會冗長得多,因為他們要評論控辯雙方的陳詞﹕
(註﹕其實在英國謀殺罪有一段長時間是「普通法罪行」,即是當時沒一條成文法說不准謀殺,但歷來法庭都說謀殺是罪,所以後來的法庭也照判如儀。後來才由國會立法取代案例。)
如果要教學生,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別,應該如何教﹖(其實我不需要教這個,所以諗呢個問題更變態……)
當然我們可以提及一些經典的比較,例如—
—普通法著重判例,大陸法偏重法典
—普通法依靠經驗和歸納,大陸法依靠邏輯和演繹
—普通法法官透過判例創製法律,大陸法法官純粹解釋法律
—普通法法官傾向當裁判,被動裁決與訟雙方的論點(所以辯論比賽源於英美),大陸法法官較主動訊問和調查
……之類,但這些對學生都好像太抽象。
如果舉個例子會不會更好﹖這就要熟悉法律的朋友看看了。
我想的是謀殺案,雖然謀殺罪本身也牽涉很多原則,但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把它分成兩部分﹕
犯意(Mens rea)﹕有心想對方死,又或者行事魯莽到「話之佢死」的程度。
犯行(Actus reus)﹕殺死了對方,又或者令對方重傷而死。
一般罪行而言,要同時有犯意和犯行才算犯罪。(當然有例外,例如「衰十一」你就不需要「有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不知情下做了都有罪。最近就有上訴案例。)
當然,如果只是想對方死、甚至出口詛咒(「你去死啦」)本身都不算謀殺,因為沒犯行。反之,一個人無意中殺死了某人(例如受驚嚇「彈起」把旁人撞落懸崖,又或者夢遊途中殺了人),因為沒犯意(你心智上沒有「意圖」做任何事)所以也不算謀殺(但不代表沒法律責任,有些情況可能是誤殺、或者負疏忽殺人的民事責任)。
問題來了,我們假設有人用手槍殺死了某人。然後他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提出這樣的理由﹕
「本國有關謀殺的法律是在一千年前製訂,當時還是冷兵器時代根本沒槍炮這類火器。換言之當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只是禁止人們用拳打腳踢、刀劍棍棒、放狗咬人之類當時已有的途徑殺人,而不會想到要禁止人們用他們想像不到的途徑殺人。
因此用手槍殺人不屬於本國謀殺法律『立法原意』所禁止的行為,基於法庭判決不應違反立法原意,我的當事人並無違犯本國法律,請法官大人判謀殺罪名不成立。」面對這樣「方唐鏡」式的辯護,法官應該如何回應﹖
我覺得大陸法法官可能這樣回應﹕
「法諺(法諺是歷史流傳下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有云﹕『明示某一即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假如一千年前的立法者有意只規管若干殺人途徑,就會把它們列明,於是沒列明的殺人方式就不受規管。另一法諺又云﹕『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 omisso habendus est),當年的立法者不列出任何殺人途徑,就是證明他們有意省略提及殺人途徑,即是他們不打算只規管某些殺人途徑,而認為無論用任何方法—包括當年沒想過的方法—殺人都是有罪。
因此(演繹法),用拳打腳踢殺人有罪、用刀劍棍棒殺人有罪、放狗咬死人有罪、用手槍殺人有罪、用大炮打死人有罪、用新發明的毒藥殺人也有罪。(三段論法﹕)謀殺罪適用於手槍殺人(大前提),而被告有用手槍殺人(小前提),故被告罪名成立(結論)。」(當然,大陸法的判決書一向相對於普通法的簡單。如果像中國大陸般,法庭甚至可以一句「犯罪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就判你任何罪名。陳文敏以往到大陸培訓法官,就是想教他們像香港的法官般寫判詞。)
而普通法法官可能作出的回應會冗長得多,因為他們要評論控辯雙方的陳詞﹕
「……(判詞先要討論一番案情和控辯雙方的證據,然後提及雙方的法律觀點)……
被告的代表律師曾經提出了AAA案例,指出法庭曾判決當時以新發明的汽車撞死人不算謀殺,支持他聲稱用新方法殺人不算犯謀殺罪的說法。
但檢控官提出了BBB、CCC、DDD幾份判例,清楚顯示出歷來法庭都不拘於時代,把不同的方式殺人都視為謀殺罪。其中DDD案例更表示當時新武器弩用於殺人亦屬謀殺罪,雖然不用火藥,但弩的發射方式跟手槍已十分類似。
根據這些判例(歸納法),我們應該相信法律的原意是規管任何一種殺人方式,具常理的人很難相信法律原意是只會規管某些殺人方式,而放任另一些殺人方式。
被告代表律師提出的AAA案例,內容是涉及汽車撞死人,當時法官判決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汽車是新發明,而是因為當時的人不知道車也可以撞死人的,所以被告沒有謀殺的意圖。本席認為AAA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本席給予陪審團的指示為﹕如果你認為被告是有心殺死死者或者令死者受嚴重傷害,又或者罔顧後果向死者開槍,而被告開槍是死者致死的原因,就應該判謀殺罪名成立,反之則不成立。毋需考慮殺人的方式是新是舊。所以寫了出來,讓熟悉法律的朋友看看有甚麼問題。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有罪,本席宣佈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註﹕其實在英國謀殺罪有一段長時間是「普通法罪行」,即是當時沒一條成文法說不准謀殺,但歷來法庭都說謀殺是罪,所以後來的法庭也照判如儀。後來才由國會立法取代案例。)
星期三, 8月 01, 2018
法改會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近期發表了兩份諮詢文件。一份是《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24/8截止),建議在現有整筆賠償方式以外,新增一種按期支付的賠償方式。方某看過諮詢摘要,但財經技術問題在下很難評論,只覺得法官不應繞過被告意願自行決定用哪種賠償方式可能比較好。另一份《雜項性罪行》(15/8截止)則屬方某以往評論範疇,所以下文將討論這份諮詢文件的內容。
以下將提供本人的意見書,有興趣的公眾可以借用作自己的意見書。完全同意本意見書者亦可以與本人聯署、或者自行抄用。
---------------------(我是意見書的分隔線)---------------------
敬啟者﹕
本人對法改會《雜項性罪行》檢討諮詢文件意見如下。
首先,法改會當年就是無視本人提出的憂慮,沒採用更穩妥的方式去限制某些性罪犯不能從事接近小孩的工作,而倉促定出了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再加上教育局的「強烈建議」,結果那些因為依賴撥款導致職位不穩定、經常要轉職的教學助理和合約教師,就要每年付一筆手續費證明自己「身家清白」。還因為申請超越警方的處理能力(全港學校都有很多人要轉工,統統受政府規定要重新查核,這個結果不是應該一早猜到的麼﹖),令申請者大排長龍等於結果,學校也無法及時等到所需人手。整件事成為效果成疑、十足的擾民措施。這些後果是你們預見的嗎﹖現在還好意思當成果﹖新增一項措施或法例,可衍生無窮後患,豈能不慎﹖
再者,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假定,是另一個法改會實行性別歧視的措施。雖然本人不反對廢除這個假定,但既然14歲以下的男童都已經可能明白性行為的後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為何偏偏就要保留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罪名,假定16歲以下的女童就不明白性行為和不能自己承擔責任(於是全由男方負責)﹖這樣當男童是天生魔鬼還是當女童是白癡﹖是歧視男性還是歧視女性﹖
當然,就算要求檢討,本人也從未要求完全取消「衰十一」,而是法律應該考慮更多情況(尤其是雙方年齡的差異),不能把這條罪名當成「一旦發生性行為就要男性入罪」。可是觀乎法改會的應對,令男性提早負上刑責的修訂就盡快上馬,令男性有可能免責的就久拖不決,這也反映了現在香港社會對待男性的態度吧﹖
1. 對於文件「建議1」(亂倫罪)﹕
1.1 (a) 同意亂倫罪應該無分性別。
1.1 (b) 反對擴大到涉及陰道以外的性行為,因為這些行為不會導致近親繁殖的問題。
1.1 (c) 反對擴大親屬範圍,對未成年人的侵犯應以現有法律檢控。
1.2 (a) 反對擴大到其他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理由同上。
1.2 (b) 反對擴大到領養父母,除非同時提供途徑讓成年的領養父母/子女向法律申請解除關係。
1.3 同意繼續由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
蘇格蘭的諮詢結果(1.10)很清楚不贊成擴闊亂倫罪的定義。1.31 也很清楚表示出違反信任關係而導致同意無效,並不是把所有亂倫視為刑事罪行的理由。
亂倫本來就是用來懲治雙方都自願的性行為,所以根本沒有「受害者」。如果有「受害者」即是非自願,有其他法律處理,尤其是先前的諮詢已加入一系列旨在保障性自行權和保護兒童的法例,日後亂倫罪更只會用來針對自願性質的性行為。1.52 的反對意見取向其實更可取﹕就是家屬之間非自願的性行為即是強姦,本來就應該控以強姦,而不是用亂倫罪控告。後者只是檢控機關為了方便入罪(因為亂倫罪只要證明是近親,證明不到非自願也可入罪)而濫用罪名而已,這種態度本不足取。
2. 對於文件「建議2」(性露體罪)﹕
同意新增相關法例,建議把「性露體」罪名改為「以露體作性侵犯」,因為我們應該強調這種露體屬性侵犯的性質,而不是令人錯誤地以為「涉及性的露體」就是犯罪。
而第(2)點其實只要強調「任何地方」就行(正如加拿大法律,2.11),因為不是公眾地方就是私人地方。
委員會的意思是想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來對付(例如)在街上赤裸站立的行為藝術家。但這些人是否應該用猥褻露體罪來對付是很有爭議的,因為他們本身的動機並非猥褻,只是旁人見到裸體就覺得猥褻而已。「猥褻」這兩個字實質上已經表達了性罪行的元素。所以法改會與其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與新「以露體作性侵犯罪」分流,倒不如乾脆把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也改掉,改為一種類似「以露體擾亂公眾秩序罪」,明確地指明在公眾地方暴露身體令公眾感到憂慮就屬違法。把「猥褻」這個用詞抽離,這樣就可以跟性犯罪徹底分清楚。
3. 對於文件「建議3」(窺淫罪)﹕
同意訂立窺淫罪。但要留意建議條文似乎不能包括在公眾地方偷窺私密部位的行為,因為很難說站在公眾地方可合理地期望私隱。
而且「知道另一人不同意」其實是一個容易引起爭拗的地方,因為偷窺者沒問過被偷窺者自然不會知道另一方是否同意(我們不能排除有人願意被偷窺,雖然這是怪癖),事實上我們只能說偷窺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會得到同意」,法律條文似乎應該用類似寫法避免爭拗。
此外,3.4提及的「不誠實使用電腦」這條罪名定義過於空泛,以致於被執法機關濫用,實應檢討。太包羅萬有的「萬用法例」恰好破壞法治精神。
4. 對於文件「建議4」(與動物性交罪)﹕
反對,因為改名並不必要而且累贅。對公眾而言「獸交」本身就是與動物性交的意思,不需改變。
但贊成廢除「違反自然性交」的詞句,因為法律上本來就沒有與動物「不違反自然而性交」的可能,所以「違反自然」一詞實屬多餘。
事實上諮詢文件4.4以「侵犯動物尊嚴」或者「自由同意性行為的能力」作為懲罰獸交的理由其實很荒謬,有甚麼比屠宰動物更侵犯牠們尊嚴和自由意願的事﹖(無論我們是否認同動物有自由同意的能力,至少應該沒人認為動物會自願被屠宰的吧﹖)如果套用這些理由禁止獸交,似乎更應禁止屠宰動物。
文件4.10說獸交超越了殘酷對待動物的範圍也說不通,事實上是香港社會對付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過於落後和寬鬆,亟需改革。換言之,把虐待動物罪名的罪則提高,並包括與動物性交的情況,已經足以對付。
文件4.4和4.10聲稱有證據支持獸交者會侵犯兒童,那就應該在諮詢文件直接鋪陳證據,而不是單單引述英國內政部的結論。這樣完全缺乏說服力,因為公眾無法檢視相關證據是否合理和有效。而且英國有這樣的關連,並不代表香港也有同樣關連,因為香港環境和英國十分不同。
而回應文件4.11,首先如果獸交本身不是性罪行,本身就不應該列入性罪犯名冊。其次本人過去回應性罪犯名冊諮詢時,已反對把與侵犯兒童無關的性罪犯一概列入名冊的做法,這樣是打擊更生人士多於保護兒童。除非一項性罪行與侵犯兒童有關,否則本來就不應該被列入性罪犯名冊。
5. 對於文件「建議5」(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反對單獨就對屍體的「性侵犯」訂立法例。應該訂立有如加拿大法律,禁止任何「不當地或猥褻地干擾」人類屍體和遺骸的罪名。
以往戀屍之所以不屬罪行,其實就和跟死動物性交不算獸交罪一樣,因為立法時的人認為死了的人或動物沒有意圖,沒有所謂「受侵犯」這回事。既然擅自移走屍體或阻止埋葬已是罪行,就已經懲治了收藏屍體的情況。至於提及謀殺後姦屍的行為更不必要,既然謀殺本身已是最重的罪(終身監禁),難道姦屍可以判得更重嗎﹖
文件5.18所謂「與死人性行為沒有互相同意的可能性」其實沒回應過5.14-5.15所謂「屍體沒法律上的權利所以也沒所謂受害者和需要保護可言」的論點。否則按同樣原則,跟一個吹氣公仔進行性行為也應該是犯法的,因為吹氣公仔不可能表達同意。
本人反而認同文件5.19,以「對死者的侮辱」或者「家屬期望遺體受尊重」作為禁止侵犯屍體的合理理由。但這樣姦屍就不應該被視為性罪行而是更廣泛的「侵犯遺體罪」的一部分,就像加拿大般包括較廣泛的侵犯行為,而不是集中於「性」行為。我不相信家屬只會擔心遺體被性侵犯,而不擔心遺體受其他不尊重的對待。
換言之,只是不知為何委員會諸公特別關心「性」而已。
6. 對於文件「建議6」(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罪)﹕
同意修改法例,但反對使用「物質」這個含意太空泛的用詞。如果要包含比「藥物」更廣闊的物質,至少應該是例如「令人神志不清的物質」或者「影響精神能力的物質」。
其實這個建議會引申到另一個令人不解的問題。如果受害者神志不清,無法確定被告是進行非法性行為還是其他涉及性的行為,那就無法控告「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那麼現行法例是否沒其他罪名可以控告﹖同樣地,如果被告令受害者神志不清,並非為了任何涉及性的行為,而是(例如)為了方便毆打他或者盜竊財物,那就是否沒有其他罪名可以控告﹖
如果是的話,就是現行法例有重大漏洞,需要增加「施用物質以便犯罪」的罪名,而不純粹是處理「為了性行為」而施用物質。
如果不是的話,即是現行法例已有其他罪名可以處理這類情況,那就不需要另行新增了。
7. 對於文件「建議7」(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
只同意修改法例令它不只包括肛交,而包括性交或口交之類的插入式性侵犯。其他種類的性罪行並不算是最嚴重的犯罪,如果為了預備這些性侵犯而犯其他罪行,以原有的罪行懲治即可,不需另立罪名。
又建議可以訂立新法例禁止「意圖犯性罪行而襲擊」。由於襲擊本身是暴力罪行,就算不是插入式的性侵犯,也應該包括在內。
8. 對於文件「建議8」(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罪)﹕
同意。
9. 對於文件「建議9」(廢除若干肛交罪行)﹕
同意。
此致
法律改革委員會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秘書
---------------------(我是詳細討論的分隔線)---------------------
(所引號碼是諮詢文件的段落編碼)
5. 法改會就是因為無視在下當年提出的憂慮,沒採用更穩妥的方式去限制某些性罪犯不能從事接近小孩的工作。倉促定出了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再加上教育局的「強烈建議」,結果那些因為依賴撥款導致職位不穩定、經常要轉職的教學助理和合約教師,就要每年付一筆手續費證明自己「身家清白」。還因為申請超越警方的處理能力(全港學校都有很多人要轉工,統統受政府規定要重新查核,這個結果不是應該一早猜到的麼﹖),令申請者大排長龍等於結果,學校也無法及時等到所需人手。整件事成為效果成疑、十足的擾民措施。這些後果是你們預見的嗎﹖現在還好意思當成果﹖
7. 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假定,是另一個法改會實行性別歧視的措施。雖然本人不反對廢除這個假定,但既然14歲以下的男童都已經可能明白性行為的後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為何偏偏就要保留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罪名,假定16歲以下的女童就不明白性行為和不能自己承擔責任(於是全由男方負責)﹖這樣當男童是天生魔鬼還是當女童是白癡﹖是歧視男性還是歧視女性﹖
當然,就算要求檢討,在下也不是要求完全取消「衰十一」,而是法律應該考慮更多情況,不能把這條罪名當成「一旦發生性行為就要男性入罪」。可是觀乎法改會的應對,令男性提早負上刑責的修訂就盡快上馬,令男性有可能免責的就久拖不決,這也反映了現在香港社會對待男性的態度吧﹖
1.10 蘇格蘭的諮詢結果很清楚不贊成擴闊亂倫罪的定義。
1.31 也很清楚表示出違反信任關係而導致同意無效,並不是把所有亂倫視為刑事罪行的理由。
1.33 亦提及,既然未經同意或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都已被較早前的性罪行諮詢所包括,是否需要保留一種特別針對成年近親之間互相同意性行為的罪行將受質疑。1.35 更提及以濫用信任及權威作性剝削定為罪行,足以包括所有並非真正自願的性行為。
1.42 問題正是為何雙方真誠同意之下的性行為要受刑事檢控。1.36-1.40提出的理由未夠充分,並無法回應同一文件在前面(1.25-1.35)提出的質疑。唯一可以提出的合理理由,就係法改會諸公認為在近親這種信任及權威架構裡面,對性行為並不可能有真正的同意。
1.45/1.51 所謂「亂倫帶來污名化令受害人被視為共謀」是錯誤論點,因為亂倫本來就是用來懲治雙方都自願的性行為,所以根本沒有「受害者」。如果有「受害者」即是非自願,有其他法律處理,尤其是先前的諮詢已加入一系列旨在保障性自行權和保護兒童的法例,日後亂倫罪更只會用來針對自願性質的性行為。1.52 的反對意見取向其實更可取﹕就是家屬之間非自願的性行為即是強姦,本來就應該控以強姦,而不是用亂倫罪控告。後者只是檢控機關為了方便入罪(因為亂倫罪只要證明是近親,證明不到非自願也可入罪)而濫用罪名而已,這種態度本不足取。
1.53 血親禁止結婚跟亂倫罪是兩回事,前者香港法例也有,不宜混為一談。
1.60 不贊成擴大亂倫罪的行為範圍(即包括口交和肛交),因為支持亂倫罪的其中一種意見是生物理由(亂倫增加嚴重遺傳病機會),而口交和肛交並不會導致此等問題。換言之生物理由於口交和肛交並不適用。
而如果從其他角度(例如防止侵犯家庭成員和破壞家庭)支持亂倫罪,則非自願的侵犯行為已有其他法例涵蓋,先前諮詢所建議的新條文則足以包括,並不需要透過擴大亂倫罪範圍解決。
唯一可以支持擴大範圍的,就只有反映公眾厭惡這一點,因為公眾對亂倫無論用陰道、肛門或口腔一樣都會厭惡。但法律值得純粹為了公眾厭惡而把兩人之間的自願行為列為罪行嗎﹖把這種罪行的範圍越劃越大豈不是走人權社會之逆流﹖
1.67 同意亂倫罪不應有性別之分。
1.71/1.75 雖然有不少受害者是被親屬侵犯,但被常人侵犯和對未成年人的侵犯本身已是犯罪。否則按照這道理,1.72提及那些非親屬而被稱叔叔嬸嬸的一樣應該納入,因為被父母的相熟朋友侵犯亦非罕見。
1.82 兩個無血緣關係的人的自願行為遭禁止是有違人權。我們要先搞清楚究竟是因為甚麼原因禁止亂倫。如果是基於生物理由,則很明顯不適用於領養父母。但如果是以維持家庭穩定為目的,則考慮到領養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本來就是終身(除非獲法律頒令解除),正如領養子女也有權繼承遺產,那麼把領養父母視同親生父母亦無不可。
但以尊重人權的角度看,更可取的似乎應該是考慮可以讓領養父母和子女可以在子女成年後申請解除關係(自然也解除了其他權責)。
1.89 如果說「領養兄弟姊妹沒有親生兄弟姊妹相同的法律權利及責任」其實也頗荒唐。首先除了亂倫罪以外,親生兄弟姊妹之間本來也沒有甚麼額外的法律責任。至於權利,就算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領養子女繼承遺產的權利亦與其他親生兄弟姊妹相同。所以說他們沒有相同的法律權利和責任,除了在亂倫罪以外,真的不知該如何理解。
1.99/1.105 同意不應擴大罪行範圍至繼父母、寄養父母和其他受信任或權威地位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士的性侵犯已有其他法例禁止。
1.110 (b) 需留意對於現在的貧窮家庭,同樣是被迫在狹窄環境內生活,對於性侵犯的指控同樣是難以反證的。
1.112 建議1
「我們建議,亂倫罪應予保留,而亂倫一詞應繼續使用。
我們亦建議,亂倫罪應予改革,而新罪行應:
(a) 無分性別;
(b) 涵蓋所有以陽具插入口腔、陰道及肛門的行為;及
(c) 擴大範圍至涵蓋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姪/姪女、甥/甥女(屬血親者)。
我們認為以下議題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並邀請公眾就這些議題發表意見:
(a) 新罪行應否適用於其他形式的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及
(b) 新罪行應否涵蓋領養父母。
我們建議維持檢控須經律政司司長同意的做法。」
(a) 贊成無分性別。
(b) 反對擴大到涉及陰道以外的性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沒有生物上的後果。
(c) 反對擴大範圍,對未成年人的侵犯應以現有法律檢控,成年人之間的自願行為不應禁止。
(a) 反對擴大到其他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理由同上。
(b) 反對擴大到領養父母,除非同時提供途徑讓成年的領養父母/子女向法律申請解除關係。
同意繼續由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
2.9 英國警方認為那些為驚嚇女性而露體的人,往往是牽涉到其他性罪行的潛在危險人物,這似乎與香港的認知不符﹖因為好像不大聽見香港的露體狂被指控有其他性侵犯行為的,而法庭新聞的性侵犯被告好像也沒聽見有露體嚇人的前科。依香港人的看法,這些露體狂似乎是自信心低落,所以才借暴露性器官驚嚇女性獲得滿足感。於是他們的目標通常是年輕少女,對於上年紀的女性也未必有效(老媽的工友甚至說會恥笑他們「那麼小也好意思拿出來」)。這樣的人是否夠膽作直接接觸的侵犯令人懷疑。
至於會侵犯小童的孌童癖犯人,雖然他們也會向小孩露體,但跟露體狂那種做法似乎有別,並非在街上隨意暴露。因為他們是意圖誘使小孩作涉及性的行為,而非旨在嚇他們。
換言之,英國警方指出有兩種露體者,一種是憂愁和羞恥的,另一種是侵犯性的。似乎在香港聽見的通常是前者,而很少聽見後者。可能是兩地性罪犯的心態有別。
2.10-2.14 其實法改會把焦點搞錯了。新露體罪的目標,其實並不是在於「行為本身的猥褻性」,因為原有的罪名「猥褻露體」已經提及了猥褻。重點在於原有的猥褻露體罪是限於「公眾地方」的露體,而就算在私人地方露體嚇人,本身也是應該禁止和懲治的行為。這是現行法例的盲點,所以正如加拿大法例(2.11)的行文,「在任何地方為了性的目的」露體已經是犯法(雖然我不贊成加拿大只懲罰「向16歲以下」露體,阿婆通常不會怕,但難道意圖嚇阿婆就不用罰﹖)。所以其實不需要區分甚麼「擾亂公共秩序」和「性犯罪」,其實把原有的猥褻露體罪按蘇格蘭的方式(2.13,未得對方同意,為性滿足或令對方受侮辱或驚恐而暴露生殖器官)改為在任何地方都適用就夠了。
2.17/2.44 其實法改會的意思即是想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來對付(例如)在街上赤裸站立的行為藝術家。但這些人是否應該用猥褻露體罪來對付是很有爭議的,因為他們本身的動機並非猥褻,只是旁人見到裸體就覺得猥褻而已。「猥褻」這兩個字實質上已經是性罪行的元素。所以法改會與其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與新露體罪分流,倒不如乾脆把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也改掉,改為一種類似「以露體擾亂公眾秩序」罪,明確地指明在公眾地方暴露身體令公眾感到憂慮就屬違法。把「猥褻」這個用詞抽離,這樣就可以跟性犯罪徹底分清楚。
2.43 「性露體」這個罪名其實很古怪,因為看起來並無區分雙方同意下、涉及性的露體,好像強調「為了性而露體」是一種罪。我想改為「以露體作性侵犯」會更明顯地強調這種露體是「性侵犯」的本質。
2.44 「建議2
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性露體罪,其內容參照《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8條。
我們亦建議,這項性露體罪應包含以下所有元素:
(1) 某人以涉及性的形式向另一人(“乙”)暴露其生殖器官,意圖讓乙看見其生殖器官;
(2) 露體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作出的;
(3) 露體行為是在未得乙的同意及並非合理地相信乙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及
(4) 露體行為的目的是為了
(i) 得到性滿足,或
(ii) 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
建議把「性露體」罪名改為「以露體作性侵犯」,以便強調這種露體屬性侵犯的性質,不致變成錯誤強調「涉及性的露體」就是犯罪。
(2) 其實只要強調「任何地方」就行,因為不是公眾地方就是私人地方。
3.4 「不誠實使用電腦」這條罪過於空泛,以致於被執法機關濫用,實應檢討。
3.10 英格蘭法令的67條其實有點怪,視乎「私人行為」如何界定。如果是在私人地方、或者相當私隱的環境(如廁所)、或者對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景(如一般情況下的裙底)還算合理。如果公開作私人性質的行為(如穿鞋),也會令另一個為性滿足觀察他的人犯罪(碰巧那人就是戀足癖的),那就太誇張了。
3.11 界定了「私人行為」的情況,但集中於上述「相當私隱的環境」的情況,似乎也就無法制止例如在公眾地方偷窺私密部位的行為。
3.15 新南威爾士的法例相當奇怪,它禁止觀察私人行為(和3.11類似),但「偷拍」另行處理,偷拍罪名是拍攝私處影片。換言之在公眾地方偷拍私處是違法(法例包括了被內衣遮蓋的情況),但偷窺似乎不違法﹖
3.16 紐西蘭則乾脆只禁止偷拍而非偷窺。更奇怪的是偷拍部分包括「恥骨部位」,似乎很難想像如何偷拍只能拍到恥骨而拍不到生殖器官﹖(因為內衣遮蓋了也算數,以恥骨和性器官距離之近似乎很難不同時拍攝到﹖)
3.18 紐西蘭法律的「魔鬼細節」在於216G(1)(b)(ii)「隔着某人的外衣進行記錄的,而在當時的情況下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即是說有女人不戴胸圍(或者男人不穿底褲)出門,你在街上未得同意拍攝她/他的相關部位,已算犯法。
當然這種情況下拍攝別人並不禮貌、亦不值得鼓勵,但拍攝公開展示的東西也算犯法這點似乎還是太過分了。
問題是,究竟甚麼是「不合理」的情況﹖這是禁止例如使用紅外線攝錄機穿透外衣偷拍裡面的情況﹖如果這樣似乎還算合理。因為正常地穿著外衣或泳衣的人應該不會預期被「看透」裡面,但很難說一個不穿內衣出門的人可以合理地預期自己的相關部位不會被其他公眾人士看見。
3.22 「建議3
我們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
我們建議,這項罪行的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條。」
同意,但要留意這些條文似乎不能包括在公眾地方偷窺私密部位的行為(很難說站在公眾地方可合理地期望私隱)。而且「知道另一人不同意」其實是一個容易引起爭拗的地方,因為偷窺者沒問過被偷窺者自然不會知道另一方是否同意(我們不能排除有人願意被偷窺,雖然這是怪癖),事實上我們只能說偷窺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會得到同意」,法律條文似乎應該用類似寫法避免爭拗。
4.4 用「侵犯動物尊嚴」或者「自由同意性行為的能力」作為懲罰獸交的理由其實很荒謬,有甚麼比屠宰動物更侵犯牠們尊嚴和自由意願的事﹖(無論我們是否認同動物有自由同意的能力,至少應該沒人認為動物會自願被屠宰的吧﹖)如果套用這些理由禁止獸交,似乎更應禁止屠宰動物。
4.10 就算獸交真的有可能和其他類型的性罪行有關聯,也不是獸交本身應該當成性罪行的理由。正如一直以來都有人聲稱觀看色情物品和性罪行有關,但我們並沒有把觀看色情物品列為罪行。
如果說獸交超越了殘酷對待動物的範圍也說不通,事實上是香港社會對付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過於落後和寬鬆,亟需改革。換言之,把虐待動物罪名的罪則提高,並包括與動物性交的情況,已經足以對付。
4.11 如果獸交本身不是性罪行,本身就不應該列入性罪犯名冊。而過去回應性罪犯名冊諮詢時,本人已反對把與侵犯兒童無關的性罪犯一概列入名冊的做法,這樣是打擊更生人士多於保護兒童。
如果說有證據支持獸交者會侵犯兒童,那就應該在諮詢文件直接鋪陳證據,而不是單單引述英國內政部的結論。這樣完全缺乏說服力,因為公眾無法檢視相關證據是否合理和有效。
4.18 實際法例內容更顯得4.4的理由很荒謬,因為法律禁止的是與活生動物性交或肛交。在公眾眼中,我想就算對動物的屍體交合、或者拿一條牛鞭(或虎鞭)插入自己,一樣是令人厭惡和「有損動物尊嚴」的吧。但法律制訂者似乎認為死的就沒所謂。
4.23 俄勒岡州法律就同時包含動物屍體的情況。但這法律就變成範圍過闊,就連「為性慾而觸摸」也算犯法。換言之假如有個人撫摸狗腳也可以滿足性慾,他摸摸狗腳就犯法了。我想莫說那隻狗,連狗主也不一定感受到甚麼冒犯。
4.27 猶他州法律又有另一奇異之處,他們註明只限於脊椎生物。換言之日本浮世繪那種跟八爪魚「玩」的行為就不算犯法了。大概是因為八爪魚沒甚麼尊嚴的緣故。(當然從生物學角度看,我接受法律上對於較接近人類的生物提供較多保護這一點。)
4.39 其實聲稱已死動物不會因為性行為受傷害,所以應該以「有違公眾體統的猥褻行為」或保護動物罪行涵蓋(既然死了不會受傷又何需保護﹖除非是瀕臨絕種動物的身體部分如象牙),其實同一理由應該亦適用於活動物。因為性行為對活動物造成的損害,其實與其他形式虐待動物造成的損害是一樣的。
4.43 這是頗為無聊的建議,事實上對公眾而言「獸交」和「與動物性交」的含義並無實質分別(有誰不明白「獸交」就是指與動物性交﹖)。新名稱只是更累贅而已。
4.45 同意,因為法律上本來就沒有與動物「不違反自然而性交」的可能,所以「違反自然」一詞實屬多餘。
4.51 「建議4
我們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L條的獸交罪,應由與動物性交罪所取代。」
反對,因為改名並不必要而且累贅。對公眾而言「獸交」本身就是與動物性交的意思,不需改變。
5.1 戀屍之所以不屬罪行,其實就和跟死動物性交不算犯罪一樣,因為立法時的人認為死了的人或動物沒有意圖,沒有所謂「受侵犯」這回事。既然擅自移走屍體或阻止埋葬已是罪行,就已經懲治了這類收藏屍體的情況。至於提及謀殺後姦屍的行為更不必要,既然謀殺本身已是最重的罪(終身監禁),難道姦屍可以判得更重嗎﹖
5.3 加拿大的法例涵蓋甚廣,理論上伍子胥鞭屍復仇、或者你對秦檜的屍體吐痰,如果在加拿大發生也算犯法。
5.18 所謂「與死人性行為沒有互相同意的可能性」其實沒回應過5.14-5.15所謂「屍體沒法律上的權利所以也沒所謂受害者和需要保護可言」的論點。否則跟一個吹氣公仔進行性行為也應該是犯法的,因為吹氣公仔不可能表達同意。
5.19 我同意「對死者的侮辱」或者「家屬期望遺體受尊重」是禁止侵犯屍體的合理理由。但這樣姦屍就不應該被視為性罪行而是更廣泛的侵犯遺體罪的一部分,就像加拿大般包括較廣泛的侵犯行為,而不是集中於「性」行為。
5.36 非法埋葬屍體罪、擅自移走屍體或阻止埋葬並不能阻止加拿大法律所禁止的那種侮辱。回到歷史例子,伍子胥需要起回吳王屍首才可以鞭屍,或者算是阻止合法埋葬屍體,但如果吳王是剛剛死去還未下葬,伍子胥鞭屍而沒移走它、或者阻止其後埋屍的話,就不算犯上甚麼罪行。
這樣算是回應了家人的需求﹖家人就只是怕屍體被「性」侵犯嗎﹖抑或法改會諸公本身只當「性」是問題﹖
5.40 「建議5
我們建議,應新訂一項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反對,應該訂立一項有如加拿大法律,禁止任何「不當地或猥褻地干擾」人類屍體和遺骸的罪名。
6.16 其實這個討論會引申到另一個令人不解的問題。如果受害者神志不清,無法確定被告是進行非法性行為還是其他涉及性的行為,那就無法控告「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那麼現行法例是否沒其他罪名可以控告﹖同樣地,如果被告令受害者神志不清,並非為了任何涉及性的行為,而是(例如)為了方便毆打他或者盜竊財物,那就是否沒有其他罪名可以控告﹖
如果是的話,就是現行法例有重大漏洞,需要增加「施用物質以便犯罪」的罪名,而不純粹是處理「為了性行為」而施用物質。
如果不是的話,即是現行法例已有其他罪名可以處理這類情況,那就不需要另行新增了。
6.17 問題是「物質」的定義太闊,雖然說這樣「保護」非常周全,但同時令這條罪名有可能變成像「不誠實使用電腦」般包天包海,警方可以隨便拿來告人的萬能法例。簡單舉個例,假如有人噴了很淡的香水或古龍水,以便異性跟他性交(而對方不一定清楚他是用了香水),那麼算不算是「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
6.23 「建議6
我們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1條的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應由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罪所取代。
我們建議,這項建議罪行的內容參照《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11條。」
同意修改法例,但反對使用「物質」這個含意太空泛的用詞。如果要包含比「藥物」更廣闊的物質,至少應該是例如「令人神志不清的物質」或者「影響精神能力的物質」。
6.27 不同意說保護性自主權所以法律不必區別「為犯性罪行而襲擊」和「為犯性罪行而犯非襲擊罪行」這個推論。因為「襲擊」本身也是暴力罪行,暴力罪行向來罰得比非暴力罪行重。換言之就算法改會認為為了犯性罪行而作出其他非襲擊罪行也應該列為犯罪(雖然不明白為何該行為本身就是犯罪,為何還要另立一條「為性罪行」的罪),也不代表它們需要是同一條罪、或者有同樣的罰則。
6.31 這個示例沒有回應前面6.16導致的問題。如果「為了方便強姦」而收藏迷姦水應該列為罪行,那即是說「為了方便盜竊」或者「為了方便受害人說出提款卡密碼」而收藏迷姦水就不是罪行﹖
如果後兩種情況不是罪行,那就應該立法包括。
如果這幾種情況都是罪行,為何有必要另外為「為了性罪行」立一條罪﹖
(如上述,「為了性罪行而襲擊」之所以另立一條,因為襲擊本身是暴力罪行。)
6.36 「建議7
我們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B條的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罪,應由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這項新罪行所取代。
我們建議,新罪行的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2條。」
只同意修改法例令它不只包括肛交,而包括性交或口交之類的插入式性侵犯。其他種類的性罪行並不算是最嚴重的犯罪,如果為了預備這些性侵犯而犯其他罪行,以原有的罪行懲治即可,不需另立罪名。
又或者可以訂立新法例禁止「意圖犯性罪行而襲擊」,由於襲擊本身是暴力罪行,就算不是插入式的性侵犯,也應該包括在內。
6.52 「建議8
我們建議,《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條的入屋犯法(意圖強姦)罪,應由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這項新的性罪行所取代。
我們建議,新罪行的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3條。
我們又建議,新罪行應涵蓋意圖犯任何性罪行而侵入,而有關意圖必須於被控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處所時已產生。」
同意。
7.4 「建議9
我們建議廢除以下罪行:
(i) 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B條)。
(ii)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G條)。
(iii)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J條)。
(iv) 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K條)。」
同意。
以下將提供本人的意見書,有興趣的公眾可以借用作自己的意見書。完全同意本意見書者亦可以與本人聯署、或者自行抄用。
---------------------(我是意見書的分隔線)---------------------
敬啟者﹕
本人對法改會《雜項性罪行》檢討諮詢文件意見如下。
首先,法改會當年就是無視本人提出的憂慮,沒採用更穩妥的方式去限制某些性罪犯不能從事接近小孩的工作,而倉促定出了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再加上教育局的「強烈建議」,結果那些因為依賴撥款導致職位不穩定、經常要轉職的教學助理和合約教師,就要每年付一筆手續費證明自己「身家清白」。還因為申請超越警方的處理能力(全港學校都有很多人要轉工,統統受政府規定要重新查核,這個結果不是應該一早猜到的麼﹖),令申請者大排長龍等於結果,學校也無法及時等到所需人手。整件事成為效果成疑、十足的擾民措施。這些後果是你們預見的嗎﹖現在還好意思當成果﹖新增一項措施或法例,可衍生無窮後患,豈能不慎﹖
再者,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假定,是另一個法改會實行性別歧視的措施。雖然本人不反對廢除這個假定,但既然14歲以下的男童都已經可能明白性行為的後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為何偏偏就要保留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罪名,假定16歲以下的女童就不明白性行為和不能自己承擔責任(於是全由男方負責)﹖這樣當男童是天生魔鬼還是當女童是白癡﹖是歧視男性還是歧視女性﹖
當然,就算要求檢討,本人也從未要求完全取消「衰十一」,而是法律應該考慮更多情況(尤其是雙方年齡的差異),不能把這條罪名當成「一旦發生性行為就要男性入罪」。可是觀乎法改會的應對,令男性提早負上刑責的修訂就盡快上馬,令男性有可能免責的就久拖不決,這也反映了現在香港社會對待男性的態度吧﹖
1. 對於文件「建議1」(亂倫罪)﹕
1.1 (a) 同意亂倫罪應該無分性別。
1.1 (b) 反對擴大到涉及陰道以外的性行為,因為這些行為不會導致近親繁殖的問題。
1.1 (c) 反對擴大親屬範圍,對未成年人的侵犯應以現有法律檢控。
1.2 (a) 反對擴大到其他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理由同上。
1.2 (b) 反對擴大到領養父母,除非同時提供途徑讓成年的領養父母/子女向法律申請解除關係。
1.3 同意繼續由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
蘇格蘭的諮詢結果(1.10)很清楚不贊成擴闊亂倫罪的定義。1.31 也很清楚表示出違反信任關係而導致同意無效,並不是把所有亂倫視為刑事罪行的理由。
亂倫本來就是用來懲治雙方都自願的性行為,所以根本沒有「受害者」。如果有「受害者」即是非自願,有其他法律處理,尤其是先前的諮詢已加入一系列旨在保障性自行權和保護兒童的法例,日後亂倫罪更只會用來針對自願性質的性行為。1.52 的反對意見取向其實更可取﹕就是家屬之間非自願的性行為即是強姦,本來就應該控以強姦,而不是用亂倫罪控告。後者只是檢控機關為了方便入罪(因為亂倫罪只要證明是近親,證明不到非自願也可入罪)而濫用罪名而已,這種態度本不足取。
2. 對於文件「建議2」(性露體罪)﹕
同意新增相關法例,建議把「性露體」罪名改為「以露體作性侵犯」,因為我們應該強調這種露體屬性侵犯的性質,而不是令人錯誤地以為「涉及性的露體」就是犯罪。
而第(2)點其實只要強調「任何地方」就行(正如加拿大法律,2.11),因為不是公眾地方就是私人地方。
委員會的意思是想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來對付(例如)在街上赤裸站立的行為藝術家。但這些人是否應該用猥褻露體罪來對付是很有爭議的,因為他們本身的動機並非猥褻,只是旁人見到裸體就覺得猥褻而已。「猥褻」這兩個字實質上已經表達了性罪行的元素。所以法改會與其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與新「以露體作性侵犯罪」分流,倒不如乾脆把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也改掉,改為一種類似「以露體擾亂公眾秩序罪」,明確地指明在公眾地方暴露身體令公眾感到憂慮就屬違法。把「猥褻」這個用詞抽離,這樣就可以跟性犯罪徹底分清楚。
3. 對於文件「建議3」(窺淫罪)﹕
同意訂立窺淫罪。但要留意建議條文似乎不能包括在公眾地方偷窺私密部位的行為,因為很難說站在公眾地方可合理地期望私隱。
而且「知道另一人不同意」其實是一個容易引起爭拗的地方,因為偷窺者沒問過被偷窺者自然不會知道另一方是否同意(我們不能排除有人願意被偷窺,雖然這是怪癖),事實上我們只能說偷窺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會得到同意」,法律條文似乎應該用類似寫法避免爭拗。
此外,3.4提及的「不誠實使用電腦」這條罪名定義過於空泛,以致於被執法機關濫用,實應檢討。太包羅萬有的「萬用法例」恰好破壞法治精神。
4. 對於文件「建議4」(與動物性交罪)﹕
反對,因為改名並不必要而且累贅。對公眾而言「獸交」本身就是與動物性交的意思,不需改變。
但贊成廢除「違反自然性交」的詞句,因為法律上本來就沒有與動物「不違反自然而性交」的可能,所以「違反自然」一詞實屬多餘。
事實上諮詢文件4.4以「侵犯動物尊嚴」或者「自由同意性行為的能力」作為懲罰獸交的理由其實很荒謬,有甚麼比屠宰動物更侵犯牠們尊嚴和自由意願的事﹖(無論我們是否認同動物有自由同意的能力,至少應該沒人認為動物會自願被屠宰的吧﹖)如果套用這些理由禁止獸交,似乎更應禁止屠宰動物。
文件4.10說獸交超越了殘酷對待動物的範圍也說不通,事實上是香港社會對付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過於落後和寬鬆,亟需改革。換言之,把虐待動物罪名的罪則提高,並包括與動物性交的情況,已經足以對付。
文件4.4和4.10聲稱有證據支持獸交者會侵犯兒童,那就應該在諮詢文件直接鋪陳證據,而不是單單引述英國內政部的結論。這樣完全缺乏說服力,因為公眾無法檢視相關證據是否合理和有效。而且英國有這樣的關連,並不代表香港也有同樣關連,因為香港環境和英國十分不同。
而回應文件4.11,首先如果獸交本身不是性罪行,本身就不應該列入性罪犯名冊。其次本人過去回應性罪犯名冊諮詢時,已反對把與侵犯兒童無關的性罪犯一概列入名冊的做法,這樣是打擊更生人士多於保護兒童。除非一項性罪行與侵犯兒童有關,否則本來就不應該被列入性罪犯名冊。
5. 對於文件「建議5」(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反對單獨就對屍體的「性侵犯」訂立法例。應該訂立有如加拿大法律,禁止任何「不當地或猥褻地干擾」人類屍體和遺骸的罪名。
以往戀屍之所以不屬罪行,其實就和跟死動物性交不算獸交罪一樣,因為立法時的人認為死了的人或動物沒有意圖,沒有所謂「受侵犯」這回事。既然擅自移走屍體或阻止埋葬已是罪行,就已經懲治了收藏屍體的情況。至於提及謀殺後姦屍的行為更不必要,既然謀殺本身已是最重的罪(終身監禁),難道姦屍可以判得更重嗎﹖
文件5.18所謂「與死人性行為沒有互相同意的可能性」其實沒回應過5.14-5.15所謂「屍體沒法律上的權利所以也沒所謂受害者和需要保護可言」的論點。否則按同樣原則,跟一個吹氣公仔進行性行為也應該是犯法的,因為吹氣公仔不可能表達同意。
本人反而認同文件5.19,以「對死者的侮辱」或者「家屬期望遺體受尊重」作為禁止侵犯屍體的合理理由。但這樣姦屍就不應該被視為性罪行而是更廣泛的「侵犯遺體罪」的一部分,就像加拿大般包括較廣泛的侵犯行為,而不是集中於「性」行為。我不相信家屬只會擔心遺體被性侵犯,而不擔心遺體受其他不尊重的對待。
換言之,只是不知為何委員會諸公特別關心「性」而已。
6. 對於文件「建議6」(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罪)﹕
同意修改法例,但反對使用「物質」這個含意太空泛的用詞。如果要包含比「藥物」更廣闊的物質,至少應該是例如「令人神志不清的物質」或者「影響精神能力的物質」。
其實這個建議會引申到另一個令人不解的問題。如果受害者神志不清,無法確定被告是進行非法性行為還是其他涉及性的行為,那就無法控告「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那麼現行法例是否沒其他罪名可以控告﹖同樣地,如果被告令受害者神志不清,並非為了任何涉及性的行為,而是(例如)為了方便毆打他或者盜竊財物,那就是否沒有其他罪名可以控告﹖
如果是的話,就是現行法例有重大漏洞,需要增加「施用物質以便犯罪」的罪名,而不純粹是處理「為了性行為」而施用物質。
如果不是的話,即是現行法例已有其他罪名可以處理這類情況,那就不需要另行新增了。
7. 對於文件「建議7」(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
只同意修改法例令它不只包括肛交,而包括性交或口交之類的插入式性侵犯。其他種類的性罪行並不算是最嚴重的犯罪,如果為了預備這些性侵犯而犯其他罪行,以原有的罪行懲治即可,不需另立罪名。
又建議可以訂立新法例禁止「意圖犯性罪行而襲擊」。由於襲擊本身是暴力罪行,就算不是插入式的性侵犯,也應該包括在內。
8. 對於文件「建議8」(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罪)﹕
同意。
9. 對於文件「建議9」(廢除若干肛交罪行)﹕
同意。
此致
法律改革委員會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秘書
---------------------(我是詳細討論的分隔線)---------------------
(所引號碼是諮詢文件的段落編碼)
5. 法改會就是因為無視在下當年提出的憂慮,沒採用更穩妥的方式去限制某些性罪犯不能從事接近小孩的工作。倉促定出了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再加上教育局的「強烈建議」,結果那些因為依賴撥款導致職位不穩定、經常要轉職的教學助理和合約教師,就要每年付一筆手續費證明自己「身家清白」。還因為申請超越警方的處理能力(全港學校都有很多人要轉工,統統受政府規定要重新查核,這個結果不是應該一早猜到的麼﹖),令申請者大排長龍等於結果,學校也無法及時等到所需人手。整件事成為效果成疑、十足的擾民措施。這些後果是你們預見的嗎﹖現在還好意思當成果﹖
7. 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假定,是另一個法改會實行性別歧視的措施。雖然本人不反對廢除這個假定,但既然14歲以下的男童都已經可能明白性行為的後果和承擔法律責任,為何偏偏就要保留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罪名,假定16歲以下的女童就不明白性行為和不能自己承擔責任(於是全由男方負責)﹖這樣當男童是天生魔鬼還是當女童是白癡﹖是歧視男性還是歧視女性﹖
當然,就算要求檢討,在下也不是要求完全取消「衰十一」,而是法律應該考慮更多情況,不能把這條罪名當成「一旦發生性行為就要男性入罪」。可是觀乎法改會的應對,令男性提早負上刑責的修訂就盡快上馬,令男性有可能免責的就久拖不決,這也反映了現在香港社會對待男性的態度吧﹖
1.10 蘇格蘭的諮詢結果很清楚不贊成擴闊亂倫罪的定義。
1.31 也很清楚表示出違反信任關係而導致同意無效,並不是把所有亂倫視為刑事罪行的理由。
1.33 亦提及,既然未經同意或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都已被較早前的性罪行諮詢所包括,是否需要保留一種特別針對成年近親之間互相同意性行為的罪行將受質疑。1.35 更提及以濫用信任及權威作性剝削定為罪行,足以包括所有並非真正自願的性行為。
1.42 問題正是為何雙方真誠同意之下的性行為要受刑事檢控。1.36-1.40提出的理由未夠充分,並無法回應同一文件在前面(1.25-1.35)提出的質疑。唯一可以提出的合理理由,就係法改會諸公認為在近親這種信任及權威架構裡面,對性行為並不可能有真正的同意。
1.45/1.51 所謂「亂倫帶來污名化令受害人被視為共謀」是錯誤論點,因為亂倫本來就是用來懲治雙方都自願的性行為,所以根本沒有「受害者」。如果有「受害者」即是非自願,有其他法律處理,尤其是先前的諮詢已加入一系列旨在保障性自行權和保護兒童的法例,日後亂倫罪更只會用來針對自願性質的性行為。1.52 的反對意見取向其實更可取﹕就是家屬之間非自願的性行為即是強姦,本來就應該控以強姦,而不是用亂倫罪控告。後者只是檢控機關為了方便入罪(因為亂倫罪只要證明是近親,證明不到非自願也可入罪)而濫用罪名而已,這種態度本不足取。
1.53 血親禁止結婚跟亂倫罪是兩回事,前者香港法例也有,不宜混為一談。
1.60 不贊成擴大亂倫罪的行為範圍(即包括口交和肛交),因為支持亂倫罪的其中一種意見是生物理由(亂倫增加嚴重遺傳病機會),而口交和肛交並不會導致此等問題。換言之生物理由於口交和肛交並不適用。
而如果從其他角度(例如防止侵犯家庭成員和破壞家庭)支持亂倫罪,則非自願的侵犯行為已有其他法例涵蓋,先前諮詢所建議的新條文則足以包括,並不需要透過擴大亂倫罪範圍解決。
唯一可以支持擴大範圍的,就只有反映公眾厭惡這一點,因為公眾對亂倫無論用陰道、肛門或口腔一樣都會厭惡。但法律值得純粹為了公眾厭惡而把兩人之間的自願行為列為罪行嗎﹖把這種罪行的範圍越劃越大豈不是走人權社會之逆流﹖
1.67 同意亂倫罪不應有性別之分。
1.71/1.75 雖然有不少受害者是被親屬侵犯,但被常人侵犯和對未成年人的侵犯本身已是犯罪。否則按照這道理,1.72提及那些非親屬而被稱叔叔嬸嬸的一樣應該納入,因為被父母的相熟朋友侵犯亦非罕見。
1.82 兩個無血緣關係的人的自願行為遭禁止是有違人權。我們要先搞清楚究竟是因為甚麼原因禁止亂倫。如果是基於生物理由,則很明顯不適用於領養父母。但如果是以維持家庭穩定為目的,則考慮到領養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本來就是終身(除非獲法律頒令解除),正如領養子女也有權繼承遺產,那麼把領養父母視同親生父母亦無不可。
但以尊重人權的角度看,更可取的似乎應該是考慮可以讓領養父母和子女可以在子女成年後申請解除關係(自然也解除了其他權責)。
1.89 如果說「領養兄弟姊妹沒有親生兄弟姊妹相同的法律權利及責任」其實也頗荒唐。首先除了亂倫罪以外,親生兄弟姊妹之間本來也沒有甚麼額外的法律責任。至於權利,就算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領養子女繼承遺產的權利亦與其他親生兄弟姊妹相同。所以說他們沒有相同的法律權利和責任,除了在亂倫罪以外,真的不知該如何理解。
1.99/1.105 同意不應擴大罪行範圍至繼父母、寄養父母和其他受信任或權威地位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士的性侵犯已有其他法例禁止。
1.110 (b) 需留意對於現在的貧窮家庭,同樣是被迫在狹窄環境內生活,對於性侵犯的指控同樣是難以反證的。
1.112 建議1
「我們建議,亂倫罪應予保留,而亂倫一詞應繼續使用。
我們亦建議,亂倫罪應予改革,而新罪行應:
(a) 無分性別;
(b) 涵蓋所有以陽具插入口腔、陰道及肛門的行為;及
(c) 擴大範圍至涵蓋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姪/姪女、甥/甥女(屬血親者)。
我們認為以下議題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並邀請公眾就這些議題發表意見:
(a) 新罪行應否適用於其他形式的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及
(b) 新罪行應否涵蓋領養父母。
我們建議維持檢控須經律政司司長同意的做法。」
(a) 贊成無分性別。
(b) 反對擴大到涉及陰道以外的性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沒有生物上的後果。
(c) 反對擴大範圍,對未成年人的侵犯應以現有法律檢控,成年人之間的自願行為不應禁止。
(a) 反對擴大到其他插入行為或涉及性的行為,理由同上。
(b) 反對擴大到領養父母,除非同時提供途徑讓成年的領養父母/子女向法律申請解除關係。
同意繼續由律政司司長同意檢控。
2.9 英國警方認為那些為驚嚇女性而露體的人,往往是牽涉到其他性罪行的潛在危險人物,這似乎與香港的認知不符﹖因為好像不大聽見香港的露體狂被指控有其他性侵犯行為的,而法庭新聞的性侵犯被告好像也沒聽見有露體嚇人的前科。依香港人的看法,這些露體狂似乎是自信心低落,所以才借暴露性器官驚嚇女性獲得滿足感。於是他們的目標通常是年輕少女,對於上年紀的女性也未必有效(老媽的工友甚至說會恥笑他們「那麼小也好意思拿出來」)。這樣的人是否夠膽作直接接觸的侵犯令人懷疑。
至於會侵犯小童的孌童癖犯人,雖然他們也會向小孩露體,但跟露體狂那種做法似乎有別,並非在街上隨意暴露。因為他們是意圖誘使小孩作涉及性的行為,而非旨在嚇他們。
換言之,英國警方指出有兩種露體者,一種是憂愁和羞恥的,另一種是侵犯性的。似乎在香港聽見的通常是前者,而很少聽見後者。可能是兩地性罪犯的心態有別。
2.10-2.14 其實法改會把焦點搞錯了。新露體罪的目標,其實並不是在於「行為本身的猥褻性」,因為原有的罪名「猥褻露體」已經提及了猥褻。重點在於原有的猥褻露體罪是限於「公眾地方」的露體,而就算在私人地方露體嚇人,本身也是應該禁止和懲治的行為。這是現行法例的盲點,所以正如加拿大法例(2.11)的行文,「在任何地方為了性的目的」露體已經是犯法(雖然我不贊成加拿大只懲罰「向16歲以下」露體,阿婆通常不會怕,但難道意圖嚇阿婆就不用罰﹖)。所以其實不需要區分甚麼「擾亂公共秩序」和「性犯罪」,其實把原有的猥褻露體罪按蘇格蘭的方式(2.13,未得對方同意,為性滿足或令對方受侮辱或驚恐而暴露生殖器官)改為在任何地方都適用就夠了。
2.17/2.44 其實法改會的意思即是想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來對付(例如)在街上赤裸站立的行為藝術家。但這些人是否應該用猥褻露體罪來對付是很有爭議的,因為他們本身的動機並非猥褻,只是旁人見到裸體就覺得猥褻而已。「猥褻」這兩個字實質上已經是性罪行的元素。所以法改會與其保留原有的猥褻露體罪與新露體罪分流,倒不如乾脆把原有的猥褻露體罪也改掉,改為一種類似「以露體擾亂公眾秩序」罪,明確地指明在公眾地方暴露身體令公眾感到憂慮就屬違法。把「猥褻」這個用詞抽離,這樣就可以跟性犯罪徹底分清楚。
2.43 「性露體」這個罪名其實很古怪,因為看起來並無區分雙方同意下、涉及性的露體,好像強調「為了性而露體」是一種罪。我想改為「以露體作性侵犯」會更明顯地強調這種露體是「性侵犯」的本質。
2.44 「建議2
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性露體罪,其內容參照《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8條。
我們亦建議,這項性露體罪應包含以下所有元素:
(1) 某人以涉及性的形式向另一人(“乙”)暴露其生殖器官,意圖讓乙看見其生殖器官;
(2) 露體行為是在公眾或私人地方作出的;
(3) 露體行為是在未得乙的同意及並非合理地相信乙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及
(4) 露體行為的目的是為了
(i) 得到性滿足,或
(ii) 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
建議把「性露體」罪名改為「以露體作性侵犯」,以便強調這種露體屬性侵犯的性質,不致變成錯誤強調「涉及性的露體」就是犯罪。
(2) 其實只要強調「任何地方」就行,因為不是公眾地方就是私人地方。
3.4 「不誠實使用電腦」這條罪過於空泛,以致於被執法機關濫用,實應檢討。
3.10 英格蘭法令的67條其實有點怪,視乎「私人行為」如何界定。如果是在私人地方、或者相當私隱的環境(如廁所)、或者對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景(如一般情況下的裙底)還算合理。如果公開作私人性質的行為(如穿鞋),也會令另一個為性滿足觀察他的人犯罪(碰巧那人就是戀足癖的),那就太誇張了。
3.11 界定了「私人行為」的情況,但集中於上述「相當私隱的環境」的情況,似乎也就無法制止例如在公眾地方偷窺私密部位的行為。
3.15 新南威爾士的法例相當奇怪,它禁止觀察私人行為(和3.11類似),但「偷拍」另行處理,偷拍罪名是拍攝私處影片。換言之在公眾地方偷拍私處是違法(法例包括了被內衣遮蓋的情況),但偷窺似乎不違法﹖
3.16 紐西蘭則乾脆只禁止偷拍而非偷窺。更奇怪的是偷拍部分包括「恥骨部位」,似乎很難想像如何偷拍只能拍到恥骨而拍不到生殖器官﹖(因為內衣遮蓋了也算數,以恥骨和性器官距離之近似乎很難不同時拍攝到﹖)
3.18 紐西蘭法律的「魔鬼細節」在於216G(1)(b)(ii)「隔着某人的外衣進行記錄的,而在當時的情況下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即是說有女人不戴胸圍(或者男人不穿底褲)出門,你在街上未得同意拍攝她/他的相關部位,已算犯法。
當然這種情況下拍攝別人並不禮貌、亦不值得鼓勵,但拍攝公開展示的東西也算犯法這點似乎還是太過分了。
問題是,究竟甚麼是「不合理」的情況﹖這是禁止例如使用紅外線攝錄機穿透外衣偷拍裡面的情況﹖如果這樣似乎還算合理。因為正常地穿著外衣或泳衣的人應該不會預期被「看透」裡面,但很難說一個不穿內衣出門的人可以合理地預期自己的相關部位不會被其他公眾人士看見。
3.22 「建議3
我們建議新訂一項特定的窺淫罪。
我們建議,這項罪行的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條。」
同意,但要留意這些條文似乎不能包括在公眾地方偷窺私密部位的行為(很難說站在公眾地方可合理地期望私隱)。而且「知道另一人不同意」其實是一個容易引起爭拗的地方,因為偷窺者沒問過被偷窺者自然不會知道另一方是否同意(我們不能排除有人願意被偷窺,雖然這是怪癖),事實上我們只能說偷窺者「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會得到同意」,法律條文似乎應該用類似寫法避免爭拗。
4.4 用「侵犯動物尊嚴」或者「自由同意性行為的能力」作為懲罰獸交的理由其實很荒謬,有甚麼比屠宰動物更侵犯牠們尊嚴和自由意願的事﹖(無論我們是否認同動物有自由同意的能力,至少應該沒人認為動物會自願被屠宰的吧﹖)如果套用這些理由禁止獸交,似乎更應禁止屠宰動物。
4.10 就算獸交真的有可能和其他類型的性罪行有關聯,也不是獸交本身應該當成性罪行的理由。正如一直以來都有人聲稱觀看色情物品和性罪行有關,但我們並沒有把觀看色情物品列為罪行。
如果說獸交超越了殘酷對待動物的範圍也說不通,事實上是香港社會對付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過於落後和寬鬆,亟需改革。換言之,把虐待動物罪名的罪則提高,並包括與動物性交的情況,已經足以對付。
4.11 如果獸交本身不是性罪行,本身就不應該列入性罪犯名冊。而過去回應性罪犯名冊諮詢時,本人已反對把與侵犯兒童無關的性罪犯一概列入名冊的做法,這樣是打擊更生人士多於保護兒童。
如果說有證據支持獸交者會侵犯兒童,那就應該在諮詢文件直接鋪陳證據,而不是單單引述英國內政部的結論。這樣完全缺乏說服力,因為公眾無法檢視相關證據是否合理和有效。
4.18 實際法例內容更顯得4.4的理由很荒謬,因為法律禁止的是與活生動物性交或肛交。在公眾眼中,我想就算對動物的屍體交合、或者拿一條牛鞭(或虎鞭)插入自己,一樣是令人厭惡和「有損動物尊嚴」的吧。但法律制訂者似乎認為死的就沒所謂。
4.23 俄勒岡州法律就同時包含動物屍體的情況。但這法律就變成範圍過闊,就連「為性慾而觸摸」也算犯法。換言之假如有個人撫摸狗腳也可以滿足性慾,他摸摸狗腳就犯法了。我想莫說那隻狗,連狗主也不一定感受到甚麼冒犯。
4.27 猶他州法律又有另一奇異之處,他們註明只限於脊椎生物。換言之日本浮世繪那種跟八爪魚「玩」的行為就不算犯法了。大概是因為八爪魚沒甚麼尊嚴的緣故。(當然從生物學角度看,我接受法律上對於較接近人類的生物提供較多保護這一點。)
4.39 其實聲稱已死動物不會因為性行為受傷害,所以應該以「有違公眾體統的猥褻行為」或保護動物罪行涵蓋(既然死了不會受傷又何需保護﹖除非是瀕臨絕種動物的身體部分如象牙),其實同一理由應該亦適用於活動物。因為性行為對活動物造成的損害,其實與其他形式虐待動物造成的損害是一樣的。
4.43 這是頗為無聊的建議,事實上對公眾而言「獸交」和「與動物性交」的含義並無實質分別(有誰不明白「獸交」就是指與動物性交﹖)。新名稱只是更累贅而已。
4.45 同意,因為法律上本來就沒有與動物「不違反自然而性交」的可能,所以「違反自然」一詞實屬多餘。
4.51 「建議4
我們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L條的獸交罪,應由與動物性交罪所取代。」
反對,因為改名並不必要而且累贅。對公眾而言「獸交」本身就是與動物性交的意思,不需改變。
5.1 戀屍之所以不屬罪行,其實就和跟死動物性交不算犯罪一樣,因為立法時的人認為死了的人或動物沒有意圖,沒有所謂「受侵犯」這回事。既然擅自移走屍體或阻止埋葬已是罪行,就已經懲治了這類收藏屍體的情況。至於提及謀殺後姦屍的行為更不必要,既然謀殺本身已是最重的罪(終身監禁),難道姦屍可以判得更重嗎﹖
5.3 加拿大的法例涵蓋甚廣,理論上伍子胥鞭屍復仇、或者你對秦檜的屍體吐痰,如果在加拿大發生也算犯法。
5.18 所謂「與死人性行為沒有互相同意的可能性」其實沒回應過5.14-5.15所謂「屍體沒法律上的權利所以也沒所謂受害者和需要保護可言」的論點。否則跟一個吹氣公仔進行性行為也應該是犯法的,因為吹氣公仔不可能表達同意。
5.19 我同意「對死者的侮辱」或者「家屬期望遺體受尊重」是禁止侵犯屍體的合理理由。但這樣姦屍就不應該被視為性罪行而是更廣泛的侵犯遺體罪的一部分,就像加拿大般包括較廣泛的侵犯行為,而不是集中於「性」行為。
5.36 非法埋葬屍體罪、擅自移走屍體或阻止埋葬並不能阻止加拿大法律所禁止的那種侮辱。回到歷史例子,伍子胥需要起回吳王屍首才可以鞭屍,或者算是阻止合法埋葬屍體,但如果吳王是剛剛死去還未下葬,伍子胥鞭屍而沒移走它、或者阻止其後埋屍的話,就不算犯上甚麼罪行。
這樣算是回應了家人的需求﹖家人就只是怕屍體被「性」侵犯嗎﹖抑或法改會諸公本身只當「性」是問題﹖
5.40 「建議5
我們建議,應新訂一項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反對,應該訂立一項有如加拿大法律,禁止任何「不當地或猥褻地干擾」人類屍體和遺骸的罪名。
6.16 其實這個討論會引申到另一個令人不解的問題。如果受害者神志不清,無法確定被告是進行非法性行為還是其他涉及性的行為,那就無法控告「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那麼現行法例是否沒其他罪名可以控告﹖同樣地,如果被告令受害者神志不清,並非為了任何涉及性的行為,而是(例如)為了方便毆打他或者盜竊財物,那就是否沒有其他罪名可以控告﹖
如果是的話,就是現行法例有重大漏洞,需要增加「施用物質以便犯罪」的罪名,而不純粹是處理「為了性行為」而施用物質。
如果不是的話,即是現行法例已有其他罪名可以處理這類情況,那就不需要另行新增了。
6.17 問題是「物質」的定義太闊,雖然說這樣「保護」非常周全,但同時令這條罪名有可能變成像「不誠實使用電腦」般包天包海,警方可以隨便拿來告人的萬能法例。簡單舉個例,假如有人噴了很淡的香水或古龍水,以便異性跟他性交(而對方不一定清楚他是用了香水),那麼算不算是「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
6.23 「建議6
我們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1條的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應由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罪所取代。
我們建議,這項建議罪行的內容參照《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11條。」
同意修改法例,但反對使用「物質」這個含意太空泛的用詞。如果要包含比「藥物」更廣闊的物質,至少應該是例如「令人神志不清的物質」或者「影響精神能力的物質」。
6.27 不同意說保護性自主權所以法律不必區別「為犯性罪行而襲擊」和「為犯性罪行而犯非襲擊罪行」這個推論。因為「襲擊」本身也是暴力罪行,暴力罪行向來罰得比非暴力罪行重。換言之就算法改會認為為了犯性罪行而作出其他非襲擊罪行也應該列為犯罪(雖然不明白為何該行為本身就是犯罪,為何還要另立一條「為性罪行」的罪),也不代表它們需要是同一條罪、或者有同樣的罰則。
6.31 這個示例沒有回應前面6.16導致的問題。如果「為了方便強姦」而收藏迷姦水應該列為罪行,那即是說「為了方便盜竊」或者「為了方便受害人說出提款卡密碼」而收藏迷姦水就不是罪行﹖
如果後兩種情況不是罪行,那就應該立法包括。
如果這幾種情況都是罪行,為何有必要另外為「為了性罪行」立一條罪﹖
(如上述,「為了性罪行而襲擊」之所以另立一條,因為襲擊本身是暴力罪行。)
6.36 「建議7
我們建議,《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B條的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罪,應由意圖犯性罪行而犯罪這項新罪行所取代。
我們建議,新罪行的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2條。」
只同意修改法例令它不只包括肛交,而包括性交或口交之類的插入式性侵犯。其他種類的性罪行並不算是最嚴重的犯罪,如果為了預備這些性侵犯而犯其他罪行,以原有的罪行懲治即可,不需另立罪名。
又或者可以訂立新法例禁止「意圖犯性罪行而襲擊」,由於襲擊本身是暴力罪行,就算不是插入式的性侵犯,也應該包括在內。
6.52 「建議8
我們建議,《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條的入屋犯法(意圖強姦)罪,應由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這項新的性罪行所取代。
我們建議,新罪行的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3條。
我們又建議,新罪行應涵蓋意圖犯任何性罪行而侵入,而有關意圖必須於被控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處所時已產生。」
同意。
7.4 「建議9
我們建議廢除以下罪行:
(i) 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B條)。
(ii)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G條)。
(iii)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J條)。
(iv) 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K條)。」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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