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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3月 28,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九)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9. 修改和解釋

憲法修改方面,一般有兩個概念﹕柔性憲法和剛性憲法,剛性憲法是需要經特殊途徑(如全民公投,或者聯邦國家需各州同意)才可修改,柔性憲法則如同一般法律只要議會通過就可修改。因為英國本身是不成文憲法,根本沒修改限制,英國殖民地衍生的國家雖然大多有成文憲法,但不少都是柔性憲法。例如新加坡憲法絕大部分條文,只需議會三分之二多數便可修改,就屬於柔性憲法。至於憲法解釋,大致在第五章司法5.2違憲審查討論過。

這方面也是視乎你選擇的「國體」而定,回到我們的光譜﹕

9.1 一國一制﹕自然就不需要甚麼地方憲法,也不會有修改和解釋的問題。

9.2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即是維持現狀
9.2.1 修改權在全國人大。如果香港提出修改需要港區人大、立法會和特首同意。但如果由人大常委或國務院提出就沒有這種限制。
9.2.2 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但香港法院可解釋自治條款,與中央有權的條款則於終審前須由人大常委釋法。

9.2.3 當然明眼人都看得出,現制度下人大常委的釋法權是毫無制約的。而終審法院已說明他們必須接受人大常委的解釋(當成是一種國家行為),縱使那種解釋是超越基本法規定、破壞一國兩制的分野。

9.2.4 同樣地,香港自治在修改權方面亦毫無保障,因為事實上人大常委或國務院可以隨時提出修改基本法。而這些修改只需要向他們自己委任的「基本法委員會」諮詢意見,那顯然是怎樣改都可以的。

9.3 一國兩制完全自治﹕程序上加強保障自治
9.3.1 修改權當然仍在全國人大,但無論誰一方提出修改都必須有「港區人大、立法會和特首同意」的相同條件。如是者則中國方面不能隨便修改基本法損害自治。
9.3.2 解釋權具體建議可參考第五章司法5.1.2,廢除人大常委釋法的任意權力。為了在審理與中央相關的條款時顧及中央觀點,可於終審法院增設特委法官,由大陸法學者或大陸法官出任,在相關案件中加入兩人與其餘五位普通法法官一同審訊。

9.4 聯邦制或邦聯制﹕主權在州
9.4.1 修改權方面,州憲法修改權在州,不受聯邦干預。只是州憲法內容不能違反聯邦憲法,如有違法的話會有聯邦法院宣佈無效。(例如美國憲法規定各州須為共和政體,即是某州想修憲重迎英女皇為君主也不行。同樣地如果你要恢復奴隸制或種族隔離也會被聯邦法院裁定無效。)
9.4.2 解釋權方面將與9.4相似。(正如第五章提及,方某個人提出的聯邦方案中,將由兩岸四地法官組成聯邦法院,專門審理聯邦憲法相關案件,而其餘案件由各地保留終審權。)

9.5 歸英﹕主權在英
9.5.1 歸英初期直接恢復《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修改權自然在英國。一段時間後再制訂殖民地或自治領憲法,由英方批准(或者再通過全民公投)後生效,然而修改權一般就在本地議會。想保險一點的話可添加必須公投通過的規定。
9.5.2 解釋權自然也是在法院,只差在終審回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還是保留終審法院(見第五章5.1.4)。

9.6 獨立﹕是柔是剛﹖
9.6.1 修改權一般會在憲法中訂明,問題只是你想要柔性憲法還是剛性憲法。如果像新加坡般只需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就是柔性憲法,如果怕保障不夠就可加上公投規定,變成剛性憲法。
如果有些人很厭惡公投這類直接民主「太民粹」,也可以考慮結合方某的市議會方案(見第六章地方政府),規定修憲須由六個市議會當中至少四或五個通過亦可。當然如果由市議會組成上議院(見第四章立法4.3.4.3),重複通過兩次既無意義(你只要規定上議院也要三分之二多數就達到類似效果),也不過就是柔性憲法了。
9.6.2 解釋權自然是在本國的最高法院(你喜歡繼續叫終審法院亦可)。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星期三, 3月 25, 2020

學校開放日中的歷史

[學校開放日中的歷史—嘉仕]

0. 首先挑骨頭﹕這個題目其實頗吸引,但講者處理有點混亂。前段「大晒冷」「飛」了大量參觀照片,其實「飛」得太多太快觀眾根本無法看到重點何在。因應疫情變成網上直播,人聲和畫面更會脫節,令觀眾「唔知自己睇緊乜,亦唔知你講緊乜」。如此「大晒冷」除了讓觀眾知道「你真的去了很多間學校」之外沒甚麼用,其實講者一開始就列出了自己去過的學校名單,已能達到效果。

在下相信,除了後段以個別學校為例說明「如何從學校開放日看歷史」之外,這些大量參觀照片其實只要按講者想講的要點,精選部分照片放在簡報裡就行,至少可免混亂。身為教書匠兼亞斯伯格口水佬,自知講者常有「樣樣唔捨得,統統想講晒」之弊,不好批評,但應互相警惕,否則有礙觀眾胃口。

挑骨頭完畢,以下回到聽講筆記。

1. 開放日的日期通常都是在升學報名前、測驗考試以外的日子,所以通常中、小、幼各自會在相若時間搞開放日(小學一般九月、幼稚園一般十月、中學一般十一月中至十二月中),參觀需要「趕完上場趕下場」。(方按﹕這樣印象不會太浮光略影嗎﹖)

一般會是五年一次,天主教也是通常五年一次開放日,只有收生較緊張的學校會每年開放。官立學校的開放日則較少。
開放日的名稱可多樣化,傳統名校如男女拔萃就有「賣物會」之設。平常年份的通常叫資訊日之類。下學期通常就會是這種五年一度的大型開放日。

當然因為社會局勢和疫情影響,今年原訂的開放日幾乎都悄悄取消了。

(方按﹕講者大概非教育界中人,他對「開放日」和「資訊日」似乎分得不太清楚。
學校每年搞的「資訊日」主要是針對家長收集升學資訊的需要,目標觀眾就是這批學生和家長,有時甚至透過登記取門票控制入場人數。活動也是針對學生和家長,例如升學講座、教學成果示範之類。
「開放日」在一般學校是為了「校慶」而搞,目標觀眾是「所有人」,尤其是校友和本區坊眾,所以活動會比資訊日更多和多樣化。
「資訊日」正常只搞一天,有時會遷就本區家校合作委員會舉辦集體參觀的統一日期而另辦一場,只限經家校合作委員會報名集體參與。「校慶開放日」就因為活動多肯定不只搞一天,講者之所以說下學期有開放日,也是因為活動太多要分散舉行。因為活動太多太累人,所以一般學校都只會五年一搞,否則會把老師都累死,難務正業。傳統名校的賣物會之類,多是學生主導故能每年舉辦。他們有學生自主的傳統,一般學校難以仿傚。)

2. 宗教辦學方面,以基督教為大宗,天主教其次,其餘都是少數。
而基督教當中,以英國國教聖公會最多,其次青年會,再其次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方按﹕講者這個表的數字令在下有點懷疑,例如我印象中隨便就有幾間宣道會中學,怎可能只有一間﹖當然宣道會因為歷史關係,在香港是兩個教會各自獨立運作,作者的數字只計算了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的學校,而不包括那個九龍塘中華宣道會的學校,後者的學校數目其實更多。)

(方按﹕這方面沒有跟無宗教的大型善團學校數字比較似乎有點可惜)

3. 學校和歷史建築﹕舊校多有遷校至新區,所以介紹歷史往往橫跨幾區。
法定古蹟大多在大專院校,中學則較多是二三級歷史建築。而就算非評級建築,亦有其意義在。


例如中大崇基學院有批舊建築就不獲評級,原因是政府認為那些建築遠離學生和教學活動,對學校功能不重要故不予評級。

亦有些像浸大或演藝學院,本身歷史不長,但獲分配使用一些古蹟和歷史建築。

(方按﹕講者提及般咸道官方小學曾是拔萃書室,此校舍曾為不少學校棲身,包括中大聯合書院遷入馬料水前。)

4. 講者花了點時間討論「甚麼算是學校」(例如修道院,只要有課程有學生也包括在內),或者有些學校可能本身校舍並非古蹟或歷史建築,但學校範圍裡原來有古蹟,又是否包括在內。講者指出就算用地政總署的地段計算,也會有些引起爭議的地方。

講者結論是,只要學生能合理地使用的,都當成學校一部分論。

5. 最多古蹟的自然是最老牌的香港大學﹕共有七個法定古蹟、兩個一級歷史建築、三個二級、兩個三級。

然後講者以時間順序列出了一些早期的學校歷史建築﹕

進入1920年代後,就包括了很多流傳至今的名校﹕

6. 戰後建築繁不備載,雖然沒評級但也有些頗有意味。例如獻主會溥仁小學,旁邊原東頭邨22座已拆,但剩下一道相連的牆(據聞是結構問題不能拆)。身為教育普及後首批獨立校舍(火柴盒學校),但仍未拆未殺校,已屬少有。

7. 除了橫向看同一時代的學校,也可縱向看一間學校的歷史。舉例聖士提反女子中學。
與不少慈善團體屬校的碑記動輒幾百字相比,聖士提反這兩個夠簡單。

門前兩塊一左一右。左為王子碑,右為夫人碑。
1922年4月7日威爾士太子(即後來不愛江山愛美人的愛德華八世,九龍的太子道也是紀念他)為校奠基。這是王子到港三日兩夜大量活動之一,十分忙碌。
1924年1月25日由港督司徒拔夫人開幕,她一向關注學校發展。

從當時報紙內容可見,政府正在為「補助學校」重建。學校是由何啟、Dr. S.W. Tso (曹善允)和英國海外傳道會創辦,以培養「華人士紳之女」為目標,是由堅道舊址搬遷到現址。1908年尹文楷醫生之女Wan Shuk Ching通過了Oxford Senior Local Examination。1918年汕頭地震波及香港破壞校舍,郭少流捐出一萬元作重建,及後超支,他再補捐三千元購置家具等設備。

1921年畢業禮中,司徒拔夫人已提及,學校於聖誕和暑假期間,招待學校附近的貧童於校內活動。講者認為這如同後來聖公會的名校辦賣物會開放招待外來人士。
(方按﹕其實天主教學校也有明愛賣物會,只是那由明愛主導。)

聖士提反的禮堂以郭少流命名以作紀念,前後設兩個天井通風透光。
門楣有「智慧的火焰」石刻。

8. 聖士提反亦與蕭紅有關,蕭紅1941年12月入住臨時醫院,到1942年1月病逝,骨灰埋於校園。但戰後他丈夫也無法認出是在哪棵樹下。
蕭紅另一部分骨灰葬於淺水灣,後來應中共要求遷葬廣州公墓。

9. 聖士提反另可連結到「補助學校」制度,補助學校是早期制度,現存學校都是傳統名校﹕

10. 天主教學校每五年開放日,多會得到教宗來信祝福。最齊的就是彩虹邨天主教小學有最近四位教宗的祝福信。

另外天主教學校亦多聖人像,聖鮑思高和聖多明我因為慈幼會大力辦學的緣故遍及各校。

一江之隔(方按﹕應是一海之隔吧)的澳門自然也有很多天主教學校,其中由廣州南下發展的如嶺南中學、澳門培正中學﹔由傳教士東來辦學的則有聖羅撒女子中學、粵華中學、慈幼中學等。

星期五, 3月 20,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八)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8. 其他事項

8.1 一般而言,憲法最重要的就是政府機關之間的權力分配、基本運作方式,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除此以外,還有很多政策方向宣示的條文,這些很多都是柔性條文而非剛性條文。

(柔性條文是指一些違反了屬政治不正確,可能會被譴責,但不至於會被法院宣佈政府行為無效、或者被彈劾之類。剛性條文是指犯了就會令政府行為無效、當選無效之類的條文。當然條文是柔是剛,除非是一些很明確的程序條文,否則難以具體界定。一般要看該政體的法院有多積極,即所謂 judicial activism 司法積極主義。英式法院一般較被動,傾向不干預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決定。所以英式司法覆核是除非政府行為極不合理,否則不會干預。見第五章司法5.2違憲審查)

8.2 香港基本法,當年為了讓香港和各國公司放心繼續投資,有整個章節講經濟政策。例如財政獨立、港元自由兌換、保護私產、地租處理之類。大名鼎鼎的107條(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也在其中,但顯然這條不會導致一份赤字預算案被法院宣告無效。還有一堆講各種民間組織可繼續發展,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參與國際組織之類。近來最出名大概是最後的160條,原本是保護舊法律以便過渡,卻被親共者曲解為「九七過渡時人大常委接受為特區法律者皆為合憲,不能再判違憲」的謬論。
(之所以為謬論,因為人大常委沒廢除只代表它們符合了人大常委的標準,並不代表它們必然符合香港法院的標準。香港法院只是沒權宣佈人大常委拒絕了的舊法律為合憲,但不代表香港法院不能採用比人大常委更嚴格的標準,因而宣佈舊法違憲。若然舊法全部符合基本法不容拒絕,那麼立法會修改舊法又是否無視中央權威﹖既然立法會可依基本法賦權修改已被人大常委接納的舊法,法院自然也可依基本法賦權宣佈已被人大常委接納的舊法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甚至有軍隊國家化的條文(用來限制國民黨的,當時共產黨口講支持,現在就是西方思想毒草了)。另有基於孫中山「民生主義」的經濟政策條款,也有規定扶助窮省縣。還有社會福利、教育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自然有國有經濟、集體經濟這類條文。奇怪的是它們全都在第一章「總綱」,一般憲法都會把這類一般都是「柔性」的條文放在其他較「剛性」的條文(例如政府架構、人權)後面(香港基本法亦如是)。

美國憲法只有七條,都是管政府和憲法本身,根本沒有其他條文。連權利法案也要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附加在後,美國憲法實質得只有實際需要執行的條文。(當中最無聊就是禁酒令)

德國憲法因為把人權放在首位,所以跟人權有關的條文都放在第一章。其他事項只在較後章節規定聯邦和州政府的分攤教育、經濟、科研任務時略有提及。

日本國憲法也有關於財政的專有章節,但其他條文只有放棄戰爭的第九條。社會福利和勞工條款都視為人權條款放在一起。
大韓民國憲法條文比較仔細,而且有獨立的經濟政策條文。還有獨立的選舉管理章節。

新加坡憲法和馬來西亞憲法都是十分「實際」,條文都是執行細節,沒甚麼經濟和福利之類的條文。只是會提及馬來人和馬來語之類的特殊條款。

8.3 香港需要甚麼其他條款﹖這其實是政治問題多於法律問題。很明顯左翼右翼都會有自己想要加進去的條款。在下想到的包括﹕

8.3.1 現行基本法的經濟條文,為了讓外國投資者放心繼續投資,大概都要保留。

8.3.2 是否需要仿傚中華民國憲法,對教育、文化、科學經費訂立預算下限﹖

8.3.3 醫療福利預算是否也需要有預算下限﹖還是仿傚台灣直接設立全民醫療保險﹖

8.3.4 勞工權利是否需要更細緻﹖例如集體談判權﹖(侍產假、育兒假之類似乎可留待具體立法)

8.3.5 有些人可能會想在經濟條文加入反壟斷條款,但更重要的可能是香港人最痛的土地政策(例如房屋權利之類)。

8.3.6 如果你選擇的是「獨立」,自然還可能要像中華民國憲法加上國防外交條款。例如軍人或紀律部隊人員不得兼任文官、不得涉入政爭之類。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星期三, 3月 11, 2020

投訴視點31、梁公文道的消失

本人謹此投訴港台電視31節目《視點31》。

昨晚《視點31》邀請梁美芬上節目,污人耳目,令我凌晨睡不著還在駁斥她。這一批不斷將「大陸式法治」(法治=庶民犯法要嚴懲,權貴犯法就要「包容」)的落後觀念套在香港這個國際都市,正是令香港陷入「無法治」危機的幫兇。

古人尚且聲稱「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雖然做不到),到這批人口中,就只剩下「庶民同罪」,莫說是天子犯法,就算太子犯法或者「太子手下犯法」,都只會是「壓力太大要包容」。所以叫他們「保皇黨」是沒叫錯的,因為他們真的在「保」皇。

就算不講「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對於有強大武力的警察、集權力於一身的特首和高官本來就應該受更嚴格的要求這一點﹔如果保皇黨願意以「對庶民嚴苛」的同等態度監察權貴和警察,讓他們不能犯法違規不受追究(當然如果這樣做就不叫保皇黨了),市民自然會相信現有制度可以解決問題,根本就不會演變到今天的地步。

正如在九七後的頭十幾年,反對政府的人絕大部分都堅持守法,甚至是遊行見到交通燈轉紅都會停下來的那種守法。
而就算到了2014年,很多人選擇犯法,但仍然堅持和平手段,甚至在隨後的幾年仍然反對使用暴力。(所以有「和理非」與「勇武」之爭論)
但他們面對的,是自己守法或者和平會遭受暴力對待,而對付他們的人不守法、使用暴力,幾乎都不會受追究。就算警察都只有行徑最誇張的七警和朱經緯被控,當然到2019年後他們見到現在同袍所作所為應該會後悔「出手太早」,因為現在對市民濫用更誇張的暴力也不會有事。當然更不用說2014年襲擊旺角和平佔路者的人根本沒有誰要負刑責了。

多年前已經講過,「沒有法治就沒有公義,沒有公義就沒有和平」。如果權貴可以輸打贏要,以為自己「做莊」全面控制規則,就「公你贏字我輸」,那麼「閒家」就不會願意再跟你那套遊戲規則玩(開始不認為犯法有錯,因為反正守法都必輸)。在遊戲或賭局的情況叫「跟你反枱」,香港現實中就叫「同你攬炒」。

然後你說譴責那些人犯法﹖是譴責他們犯了只有他們會被控,你們的人犯了也沒所謂的法嗎﹖
(如果坐旁邊那個不是楊岳橋而是在下,一定會問她「去黃絲區議員辦事處破壞和吐口水的人算不算破壞法治﹖你要不要譴責一下﹖」)

正如當年所講,這些保皇黨﹕不單止是法治的敵人,更是口講「理性和平」卻一手將「理性和平」推進火海的人。

日後再邀請這類保皇黨上節目,麻煩先加上PG家長指引﹕「部分嘉賓有不當行為,可能令觀眾情緒不安」。否則有違反廣管局指引之嫌喔。

(#曲線要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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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牛引用了端傳媒的道長訪問,睡不著提早起床正好讀了整個小時。

這裡先要講,雖然道長在《蘋果》那篇最後文章,連我也認為是與抗爭現實脫節而感到失望的,但我從來不會用「御用文人」那類眼光去看他。雖然有些朋友的確這樣看,但我認為他對中共的評論並非不尖銳,雖然未必是你喜歡的那種論調。(而是很像在大陸網站貼文的那種小心翼翼,畢竟他已經在大陸「行走」多年)

(同時做個道長最討厭的「利申」﹕道長是拙著推介人之一,雖然那也是一種買賣,是出版社邀請他的,但獲道長推介在下深感榮幸。)
(衰D講,出書唔想梁文道推介,唔通想梁美芬推介咩。)

鹽叔果然是讀哲學出身,很快就說到大家(指本來喜歡道長文章的讀者啦,不包括早就厭惡他的那些人)對道長那篇文章失望的理由。我甚至認為身為哲學系大師兄,道長其實沒能回應鹽叔提出的問題。

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道長心態「老」了、或者重複一些他覺得很重要的問題。而是在於,雖然有很多原則被(暫時﹖)放棄、而這些原則並非不重要,但是其實這些問題大家已經討論過很多(就算最「民粹」的高登連登也有人提出討論)。正如鹽叔所言,以道長的功力,大家至少會期望他找到當中最有力的論點去作回應。這樣至少令大家有進一步的思考,而不是停留於「重複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本身。

現在還會讀道長文章的人,基本上都不會否認那些原則是重要的(所以不需要你再強調)。而那些認為這些原則可拋棄(甚至是有害)的人,早就對道長不屑也不會看他的文章(就算看了也只會當笑話不會接納)。所以身為讀者,我們期望有更深層次的討論,而非只流於重申「呢個原則好重要」。
例如鹽叔提出「裝修論」,論題已經不純粹是「美心太子女講句說話就要破壞店舖﹖」這個層次,而是當有人提出「藍店是整個政商架構的一部分」,至少我們會期望道長討論一下這類反駁是否成立。就算他真的不認同而反駁了,至少討論本身有推進了一步,而不是停留在「重申立場」這個square one。 
又或者「核爆都唔割」,其實我們不應該停留在口號本身去拗,畢竟我並不相信真的有人對「任何事」都不割蓆(衝衝子推開梁耀忠大家覺得沒所謂,難道斬死他也沒所謂﹖)。我們應該討論的是,究竟對甚麼行動不割蓆﹖甚麼行動才有可能割蓆﹖(我相信有些朋友認為連這樣討論也不應該,因為所謂「無底線抗爭」就算不真的無底線,至少不應該透露底線免受敵方利用。但至少我相信道長的讀者會接受這類討論,因為至少可以擴闊眼界和思考。)
所以,很多舊讀者對道長的失望,不是在於他說話「唔岩聽」、不符合現時抗爭主流。這些大家都有預期、不會覺得奇怪。失望的是,他沒能提出更深層次的討論。

這可牽涉另一點,就是陳牛提出、訪問也討論過的「差無可差」迷思。在下覺得道長和陳牛兩人都說不到重點。

道長說「差無可差」是個迷思,事實上可以更差,這是他近幾年寫文的主軸之一。這一點固然是事實。陳牛說大陸也可以更差,自然也是事實。雖然在下不認為官方不知道這一點,只是對他們來說,就算整個中國垮掉(所謂「爆」)也不會比他們自己失去權力更差。

同樣的問題是,就算我們知道「現在已差無可差,所以要盡做」是迷思,但那又如何﹖(咁又點﹖)
當你說做到盡,也只不過是令更差的提早出現(所謂「攬炒」),而不會令更好的提早出現(因為可能還在「歷史三峽」中)。就算接受這是真確,「咁又點﹖」

武勇派會怎樣看我不知道(「果然就是御用文人」﹖),但在下想反問的是﹕是否不「盡做」就不會更差﹖

其實不會,九七後廿幾年的歷史就是告訴你,你守法地抗爭,事情還是越來越差﹔你和平地抗爭,事情還是越來越差。

就算「差無可差」不是事實,但既然反正都是「越來越差」,自然會有人覺得「不如盡地一煲搏反彈」。更功利的想法是,「既然你班老野諗住自己收成期,就等自己死後我地班後生去承受最差結局,不如我依家就同你攬炒大家一齊迎接最差結局。我反正都要受苦,但至少你也不能避過」這種復仇式的想法。
現在所謂的「盡做」,其實並不止於勇武派,就算和理非很多行動(進攻功能組別、國際線、制裁、登報等)都是在「盡做」。反正見舊方法達不到效果就甚麼都試試。
(例如進攻功能組別,你以為泛民從來不知道可以開多幾個工會﹖他們只是知道工運吸引力一向不大,找人頭鬥開工會,對家會比他們更在行,覺得無謂搞。當然現在大家肯踴躍加入工會,就算沒法在功能組別獲勝,仍是好事。)
如果我們不想最差結局出現的話,在下期望有人可以回應到這類想法,告訴大家希望在哪裡。(絕望是恐怖主義的最佳土壤。你看坊間很多瘋狂攻擊其他人的派系和論述大流行,其實就是因為大家陷於絕望、急於尋找答案。於是那怕是狗屁不通的論述都會有人當寶。)
而道長承認他自己也沒法提供出路,那麼於這在眾人陷入絕望的年代,他就只能消失了。因為就算他的專欄不消失、繼續刊登文章,這些文章在大家心中的影響力,都已經消失了。

所謂的「老」,其實是我們的理性論述失了效,無法有效地指引現實行為向「善」的方向發展,而不是在於言語上的老調重彈。

星期六, 3月 07,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七)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7. 居民資格

7.1 這一段連標題也很難決定。

7.1.1 本文意圖討論誰享有「香港居民」的身份,但「香港永久居民」根本不知應該叫甚麼「籍」。基於香港的特殊地位(既非國家但又不視為跟主權國本土一樣的地方),香港的居民資格自然不是「國籍」,但又會影響你拿甚麼護照,而且香港永久居民是個很奇怪的身份。因為國籍理論上是可以退出的,但如果你被視為中國公民(就算你有外國國籍,外交部也可能說你「首先是中國公民」),你的永久居民資格真是「永久」的,你想主動放棄也沒辦法。這跟一般國家如果你不是該國公民,長期離境就會喪失永久居留權不同。

由於本系列並不設定香港獨立成國,所以無法只叫「國籍」(雖若看倌支持獨立的話就會如此)﹔香港是都市,但「市籍」於古文又另有含意。如果說成「港籍」又怕人家會以為在講船舶註冊。就這樣叫「香港居民」又不能符合「如果算國籍」的假設情況。

然後腦筋動到「居籍」這個平日沒人用的詞,但居籍主要是當事人選擇的居留地點(簡單點說﹕你視何處為「家」),作為私法適用司法區的依據,並沒有「國籍」般有條件才能取得。理論上你可能沒取得某國國籍或永久居民身份,但因為實質上永久居住該國而以此為居籍。

最後,香港明明是沒有戶籍制度,但既然東亞各國長久以來都有戶籍制度,並以戶籍界定誰是某國/省/縣/市的居民,所以也嘗試以「戶籍」這個香港本來沒有的制度來形容。不過有些人對這個詞很反感(因為立即想起中國大陸的戶籍制度),所以也無謂用來添加誤會。

7.1.2 本人認為香港可以實施柔性的戶籍制度。即是並非用以限制居民居住地點,只是紀錄形式的制度,方便政府管理和提供福利,類似現時台灣和日本。(新加坡也要求國民報告住址,甚至組屋有人搬進去,也是要向政府報告的。)

7.2 當然,以「國體」而言﹕

7.2.1 如果是一國一制,自然就是套用大陸的戶籍制度,國籍跟現在一樣跟隨中國國籍法。

7.2.2 如果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版,自然跟現在不會有甚麼分別。

7.2.3 如果是一國兩制「完全自治」版,應該已取回入境審批權。可是因為不是「國」所以不會有「國籍」,大概會繼續沿用「永久居民」的安排。只是成為永久居民的條件可能會改變,例如不是住滿七年自動獲得,或者有取消機制之類。

7.2.4 如果是聯邦或邦聯制,香港居民就可能有兩種「籍」,一是中國國籍(當然有些例如南亞裔居民未必有),另一就是香港的「州籍」或「邦籍」。

7.2.4.1 當然,由於很多人印象中都是美國憲法各州一律平等的印象,所以以為中國聯邦制等於所有人都可踴到香港。其實方某在前文2.4已經說明,世上多的是「不對稱聯邦制」國家,例如馬來西亞在北婆羅洲的兩個州,就有自己的入境政策,可控制誰獲得永久居留權。柔佛州甚至可以自己保留一支御林軍。所以中國實行聯邦制,並不妨礙香港保留入境管制和限制居民身份。

7.2.4.2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固然有其國籍法,香港將有自己的州籍法,規範誰擁有香港「州民」或「邦民」(咦)的資格。只是香港情況比較特殊,外國一般擁有州籍的人都擁有該國國籍(即聯邦公民),香港就可能出現「有州籍沒中國國籍」的情況。(除非中國國籍法修改成所有有香港州籍的人—包括南亞裔—都自動享有中國國籍。這是最簡單的方法,但未必做得到,畢竟這樣要整個中國其餘各州的同意。)
如果反過來,延續現時安排,此等居民無法獲得香港州公民權,亦不適當。畢竟他們很多已經在香港住了多代,理應獲承認為香港人。

7.2.4.3 這樣香港仍需自己發行護照,但會比現時特區護照範圍更廣。無法獲得中國國籍的「州民」同樣可獲發「香港州護照」,只是裡面會註明持有人沒有中國國籍。
這樣的話,「永久居民」身份就會像其他國家一樣,僅用以提供給沒有國籍和州籍的外國人。(理論上擁有中國國籍的其他人,如果獲得香港永久居留資格,理論上應該同時獲得了香港州籍。)

7.2.4.4 當然這種情況在「聯邦」下會比較奇怪(畢竟聯邦各州州民一般即是聯邦公民),如果中國是「邦聯」的話可行性較高。

又當然,如果嫌這樣太麻煩的話,可沿用「永久居民」而不另外設立「州籍」,但這樣沒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就無法使用香港發出的護照了。

7.2.5 如果是歸英,自然就是跟隨英國國籍法。

7.2.5.1 香港重新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則原本有英國國民(海外)(BNO)資格的人應該可恢復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即以前英國屬土公民BDTC)的身份。

7.2.5.2 而本來只有中國國籍的人就繼續只有中國國籍。九七前他們無法領取中國護照,只能以身份證明書CI作旅遊證件,日後能否使用中國護照視乎中國政府安排。能否歸化英籍就視乎英國決定。

7.2.5.3 1997主權移交前本地出生的華裔未領取BNO而喪失身份、和主權移交後在香港出生的人理論上應該算是中國公民。能否歸化得到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要視乎英國決定。

7.2.6 如果是獨立,就需要自己訂立一套國籍法,決定誰可以獲得「香港國籍」。

在這種情況下,看倌的自由度很高,理論上你喜歡寫成(例如)「必須懂廣東話或英語才可以擁有香港國籍」也可以。只是事實上,因為政治現實的限制,你大概無法拒絕接受絕大部分現時的永久居民直接過渡為國民(即是憲法中總會有條說香港獨立前的永久居民「可」擁有香港國籍,但你可以要求他先宣佈放棄其他國籍),否則會造成很大的不安,影響獨立後的政局穩定。就算你是那種有仇必報,動輒說是剝奪別人「港籍」甚至「押送紐倫堡」的,應該也只能針對少數人去做,而不大可能是全面性、種族清洗式的,否則大概連外國勢力也不會支持。(畢竟外國也是想做生意,你搞得殺氣那麼重還怎樣做﹖)

7.3 當然一般而言,憲法只會規定哪些人可獲得香港的「籍」(隨你叫甚麼籍都好)。就算取回入境審批權,現時爭議很大的單程證也只會變成香港可以審批(這並不排斥中國政府控制誰可以出境的權力,當然如果中國有自由民主,本來就不應該以政治原因控制居民出境)。只要不是憲法規定必然有「籍」的人,誰可以進來大抵都是入境機關的決定權。所以左右翼大概不需要在憲法中為了港人大陸子女和配偶能否到港而爭執,因為這可留待具體立法才處理。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