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4. 立法
立法機構,大家相對容易明白,不用多加解釋。而且名字和「國體」也關係不大,那個叫立法會、立法局、立法院、議院、國會,都是悉隨尊便。所以本文不像上兩篇,不用花很多篇幅討論「國體」如何影響立法機構,而主要是討論兩類「政體」上的選項﹕議行分立還是議行一致,和採用一院制還是兩院制。
4.1 「國體」的影響
如前所述,這方面相對簡單。因為議會無論在哪種「國體」之下(除非是一國一制),都可以採用不同的組成和選舉方式,後者比名義上叫甚麼重要得多。
如果是一國一制,就是「香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囉。完。
如果還是一國兩制,無論中共是否介入香港,大概還是會維持「立法會」的名稱。
如果是聯邦制或邦聯制,就會是香港的「州議會」,不過正如前述,你喜歡繼續叫立法會也可以的。(有些聯邦國家的州議會甚至獨立國家的議會都是叫legislative council的)
如果是歸英,自然就是回復英治時期「立法局」的名稱。
如果獨立﹖隨你怎樣改吧。(笑)
如果真的變成「市人大」,那就完全跟大陸那一套,不需討論。所以以下討論在其他情況下議會的安排。
4.2 議行分立或議行一致
即是我們先前討論,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委員會制的選擇。
4.2.1 所謂議行分立,即是行政權和立法權較嚴格分立,各自以不同方式產生。例如美國國會和總統是不同途徑產生,有時甚至分屬不同政黨,互相制衡。
4.2.2 議行一致,就是立法權和行政權並非互相獨立,產生方式相同,運作時互相影響較遠。例如英國國會下議院是分區單議席制選出,而內閣成員也是由議員出任的(當然上議院議員也可加入內閣,但現在只屬少數)。相對於議行分立國家而言,議行一致國家的議會和內閣關係較密切,內閣幾乎都是議會多數黨組成(或聯合政府,極少數例子可能沒控制多數議席),從而控制了議會議程,議會對行政權的制衡較少。
4.2.3 如果實行總統制,就會是議行分立。議會和總統以不同途徑選出,總統一般無權解散議會(即是議會有固定任期),反之議會也無權倒閣令總統下台(彈劾門檻很高)。
優點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相信有助避免一黨獨裁。
缺點是行政立法分屬不同政黨很易長年拉鋸令施政無法實行政府空轉。另一缺點是總統就算失盡民心,只要不違法,在行政指令範圍內胡作非為,議會和法院也無可奈何。(這些年你看行政霸道就知道缺乏制衡的行政權有多恐怖吧。)
4.2.4 如果實行議會制,就會是議行一致。議會和內閣以相同途徑產生,內閣閣員同時是議員,由多數黨領袖掌管政策。內閣一般有權解散議會(雖然英國修例限制了解散權),反之議會也有權以不信任動議倒閣(無需透過高門檻的彈劾程序)。
優點是行政立法由同一黨掌管,效率一般較高。如果配合單議席單票制,較易形成兩黨制和單一政黨執政。如果內閣喪失民心,只要執政黨議員倒戈,內閣便要倒台,相對較快回應民意。
缺點是多數黨控制議會和政府,在缺乏民主傳統的地方容易變成一黨獨大(如新加坡),缺乏制衡。如果配合比例代表制,較易形成多黨制和聯合政府。如果朝野缺乏協商文化,很易因為多黨爭執難以組閣,導致政府空轉(例如比利時常有長時間懸空局面),又或者需經常解散重選。
4.2.5 對於倒閣權,如輕易運用、或者多黨制勢力分散誰都不服誰的情況下,會令政府極不穩定、施政不連貫。建議採用德國式的建設性不信任票,必須選出新總理才能令不信任表決生效,以免重蹈威瑪共和國政府不穩的覆轍。
4.2.6 相對而言,半總統制就是界乎於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總統以獨立途徑產生,但總理需議會同意,所以受議會組成的影響。
優點是總理施政受議會制衡,而且議會可以倒閣,這也是議會制的優點。
缺點是總統本身不受倒閣影響,卻擁有解散議會的超然權力。如果總統和總理屬同一政黨,則總統獨攬大權但議會很難制衡他。如果總統和總理屬不同黨的話就要分享權力,這在法國叫共治,一般是總統管國防外交,總理管經濟庶政,但在缺乏這種傳統的國家很易變成府院之爭。
4.2.7 建議如果採用半總統制,元首是否有解散議會的權力,應詳加討論。
4.2.8 如果採用委員會制,則近似議會制,而且亟需協商文化。例如瑞士的聯邦委員會是由議會產生,但當選者不會兼任議員(彼邦因為是投政黨票所以會有人遞補),而且議決必須達成共識。瑞士習慣是由各主要政黨依議席分佈提名人選進入聯邦委員會的「大聯合內閣」。這種施政方式好是好,但香港人能否習慣,是另一問題。
優點自然是避免一人獨裁,決策有較多討論而且達成共識才推行,避免倉促行事。
缺點就是要政見非常不同的各方達成共識,必須大家都重視協商文化,否則容易變成互相拉鋸甚至互相放料爆陰毒,隨時比當年老董更「議而不決」。
4.3 一院制或兩院制
這要跟後一點(選舉制度)一起考慮,因為如果實行兩院制的話絕對會牽涉到選制之別,就算只行一院制也可以有不同選制產生的議員。但首先你要考慮議會究竟應該有一個院還是兩個院。
4.3.1 現在香港的制度有點畸形,表面上是一院,但實行上有兩院制元素。因為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兩部分,只有表決政府議案時是所有議員投票一起點算,議員議案則分開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各自通過。於是只有其中一邊否決時就無法通過,這其實是兩院制方式。
當然現行制度只是為了行政霸道而輸打贏要,日後實行民主,理應廢除這種「彈出彈入」的表決方式。可是現制度也不是完全沒有參考價值。在外國的兩院制都是各議院分別運作、辯論和表決,這樣固然各自獨立方便制衡,可是在香港這個小地方要兩院分別運作似乎有點浪費資源。日後的兩院可否變成像現時般,表決分開計算,但運作和辯論就一起進行﹖這樣似乎更有利於兩院溝通和減少開支。
4.3.2 一院制是最簡單的方式,議員產生方式不一定只有一種(德國聯邦議院議員可循地區選舉或政黨票產生),但運作時是單一議院。新加坡、韓國和現時台灣都是一院制。
一院制優點是運作簡單、開支較少、效率較高,缺點就是只要某黨控制議會就能為所欲為。尤其是在議會制國家,議會多數黨同時控制內閣的情況更甚。假如國家欠缺其他制衡議會的制度或傳統,就有機會變成議會獨裁。
4.3.3 假如採用一院制,看倌就只需考慮一院內的議員產生方式。如前所述,單一議院仍可以不同途徑產生議員。
最簡單的方法自然是單一方式,例如英國下議院全部是單議席單票制,又或者像歐陸國家全國當成一個或幾個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這方面詳情可見4.4。
當然以多於一種方式產生議員也可以。
其中一種就是像4.3.7的考慮,讓功能組別擴大選民基礎(例如公司票轉個人票)後保留作為過渡方案。另一半仍以現時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選出,改動最少。(當然也可以考慮把最大餘額法改為其他計算法)
另一種較多國家採用的方式,就是一部分議席採用單議席單票制,另一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選出,兼取兩家之長。(詳見4.4.4)
看倌或者覺得兼採數種方法可能更好,但搞得太複雜,實行可能性自然低。
4.3.4 如前述,香港立法會早有兩院制元素,所以轉為兩院制亦非不可想像。
兩院制缺點自然是開支較大,而且較易因為兩院意見不同導致拉鋸,效率較低。反之優點就是方便互相制衡,兩院通常產生方式不同,亦兼顧不同利益,較能防止議會專制。而且同一黨控制兩院的機會較低(澳洲參議院甚至因為選制導致議席分散,幾乎沒有執政黨能單獨控制),減少一黨獨裁的機會。
一般而言,兩院制中兩院的分別是視乎國家背景而定﹕
—在君主制國家,上議院一般由貴族或委任議員組成,下議院直選。
—在聯邦制國家,參議院一般以成員邦為單位選出,眾議院按人口比例分區選出。
(美國參議院是各州直選每州兩人﹔德國則為州政府選派,可視為間選,各州代表人數不一)
—在非君主制非聯邦國家,上議院一般由委任或間選產生,下議院直選。
在香港的情況,可考慮的大概有三種可能﹕
4.3.4.1 把功能組別轉為參議院,地區直選議員組成眾議院。這區分類似愛爾蘭國會,具體考慮見4.3.7。這似乎是阻止最少的轉變,但功能組別選舉方式、選民基礎,和參議院權力有多大,可以有很多爭拗。
4.3.4.2 把現時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地區議員改為全港單一區比例代表制的參議院(可考慮是否還包括功能組別議員),另以單議席單票制產生眾議院。這區分類似澳洲國會,主要優點是讓兩組不同方式產生的議員互相制衡,而眾議院較易產生穩定內閣。
4.3.4.3 另一種可能是配合方某重建市議會的建議,參議院由重建的六個市議會產生(由於市議會是直選,所以參議院算間選),眾議院由市民直選(採用哪種或哪些選制另議)。這區分類似德國國會,優點是加強了市議會和香港立法議會的溝通,亦避免中央和地方爭權﹔缺點就是香港本身並非聯邦政體,而且各區居民流動性相對高,市民未必覺得需要這種分權。
當然因為重建市議會是方某提倡,自然較屬意這種方式。
(眾議院可由單選區排序複選制+政黨開放名單比例代表制+並立制組成。)
4.3.5 假如採用兩院制,兩院權力分配是很重要的問題,權力平衡沒做好就會導致長期政爭。
一般而言,下議院因為直接反映民意,通常有較多權力,尤其是財政權和倒閣權。不過上議院應該有多少權力,或者有哪些權力,就各國不同。
不過無論如何分配,通常上議院都是組成較穩定的議院,亦不受解散影響。下議院因為直選通常變化較大,在內閣制國家亦可被解散。
4.3.5.1 上院越不代表民意,享有的權力就應該越少。這是英國歷史告訴大家的政治現實,民主國家中一個不民主的議院不想被人廢除,就只能接受擁有較少權力。只有在一個非民主政體(如香港),才會讓不民主的功能組別擁有與直選議員同等的權力。
英國上議院和愛爾蘭參議院現時只有拖延議案的權利(而且不包括財政議案),連否決權也失掉。被稱為「跛腳的兩院制」,運作上有兩院,但實權上接近一院制。荷蘭國會上議院是間選,對下院議案否決權但沒有修改權。
4.3.5.2 如果上院是間選(例如德國或法國),因為民意沒有直選那麼強,所以權力一般也會較下院少。但相對於非民選的上院,間選上院的權力一般比較多。
4.3.5.3 如果上院也是直選,權力就會跟下院相當。不過實行中兩院的權力也未必一樣。
有些國會兩院權力較平衡,例如美國參眾兩院,參議院獨享人事任命同意權、條約批准權和彈劾審判權,眾議院則獨享財政議案動議權、發動彈劾權和選舉總統權(選舉人團無法決定時)。而眾議院提出的財政議案,參議院有權修改。如果兩院法案版本不同,就要兩院協商,否則只會兩院把修正案交來交去,到最後都通過不了。
有些國會上院雖是直選,卻是權力不平衡,一般是下院強勢。例如日本參議院就算否決或修改法案,眾議院也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實施,某些重要議案(預算法案、條約批准、首相選舉)無法與眾議院達成共識時以眾議院為準,而參議院也沒有倒閣權。日本稱之「眾議院優越」。
另外解決兩院分歧的手段,除了下院優越、兩院協商或者修正案交來交去,還包括召開聯席會議。由於下院人數一般較多,所以召開聯席會議仍是下院佔優。
(以前中大學生會就是如此。雖非兩院制,但身為立法機關的代表會之上,還有代表會和幹事會、報社、電台幹事組成的聯席會議,其決議可凌駕代表會。但代表會人數較其他各莊為多,所以如果代表會堅持—即是絕大多數代表堅持某立場—的話,聯席會議未必能改變決定。但如果是表決不懸殊、或者僅僅過半的決定,就有可能被推翻。)
4.3.6 理論上還可以有三院制、四院制的,但現實中沒國家還會這樣做了,畢竟這不是封建階級社會要「分得那麼細」。現實中大概只有聖公會的教省議會還會這樣分﹕主教院、聖品人院、平信徒院,這倒是因為神學需要了。
4.3.7 後話﹕無論您打算香港採用哪種「國體」(如前述這是統稱,不等同討論政治獨立),不能迴避的問題就是功能組別。雖說民主化的目標是取消功能組別,但現實中它就是存在。如果是一場革命完全推翻現政權,或許可以乾脆不理功能組別重新設計。可是本文先前討論的其他「國體」,大多並不必然推翻現政權,而可能採取改革政權的方式達致。換言之功能組別的影響力存在,新制度可能有所妥協,讓功能組別保留某些影響力。
首先,如果是歸英的話,大有可能功能組別會隨著復辟而在早期的議會中保留,只是選舉方式可能循彭定康新九組的方式,讓一般選民有權參與。這點會跟現時的「超級區議會」議席相似。
其次,如果是其他情況下保留功能組別,改動就可能比較大,例如可能把原有功能組別公司票都改為個人票。於是銀行界議員就不只代表銀行董事長,而是代表所有銀行從業員。
另一個可能出現的改動,就是上述仿傚愛爾蘭國會參議院的狀況。功能組別照舊,但改為上議院,直選議員組成下議院(4.3.4.1)。下議院擁有絕大部分權力,上議院只有拖延下議院議案的權利,被稱為「跛腳的兩院制」。(英國亦如是,她的上議院由政府委任的終身貴族、世襲貴族代表和國教聖公會的主教組成)
如果功能組別如前述擴大選民基礎(公司票改個人票之類),則上議院或可擁有否決權。如果有更多接近直選的議員,說不定還可以擁有美國參議院般的某些人事任命或條約同意權。
4.4 選舉制度
這段需與4.3一起考慮。選舉制度其實可以很多、很複雜,繁不備載。本文只討論方某認為較有可能在香港實施的方式,其餘就略過不提了。
4.4.1 單議席單票制的優點自然是制度簡單,而且議員與選區關係較緊密。缺點就是政黨議席比例偏離其得票比例。因為只鬥多票,理論上兩黨對陣下只需51%選票就可贏得議席,理論上如果所有選區得票一樣,勝出黨可以只有全國51%選票就贏取全數100%的議席。學術上稱為「超額獲得議席」和「超額喪失議席」。
亦因為只鬥多票,所以對小黨不利(因為小黨超額喪失議席比大黨嚴重),鼓勵兩黨制發展,形成兩個主要政黨輪流執政的格局。因為要爭取選區裡的大多數支持,單議席單票制一般會鼓勵政客向中間靠攏。如果配合議會內閣制的話,一般較容易組成穩定內閣。
最大的缺點是,由於選民分佈對選舉結果影響甚大,所以「傑利蠑螈」式選區重劃盛行。執政黨務求把反對黨選民集中於少數選區,令自己支持者於其他選區佔多數。或者像香港般,把泛民區議員的選區切割混合,迫他們互鬥。
4.4.2 反之,比例代表制方式多樣,單是數學公式已經可以分多種互相爭論誰是最好,但政黨議席與得票比例較接近。你有10%的選票理論上就應該有10%議席,超額獲得和喪失議席的情況會減少。
可是,由於不需爭取大多數支持,所以比例代表制一般對小黨有利,鼓勵多黨制和政客各走極端。單議席單票制的分裂主要是一條,比例代表制的分裂是碎片式的。如果配合議會內閣制的話,一般都需要組成聯合內閣,如果政黨談判失敗容易導致內閣懸空和議會經常重選。
4.4.3 現時香港立法會直選議席把全港分為五區,以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選出。
這其實是一個破壞性很大的方法,除了比例代表制鼓勵小黨獲得議席,最大餘額法很易浪費餘額,變相鼓勵分拆名單和配票。更有甚者,香港並不是以全港單一選區行本制,而是分為五區,每區只有五至九席。結果跟多議席單票制沒甚麼分別,並不是公平的制度。結果就是政黨傾向拉攏小眾利基市場、互相攻擊,難以制衡行政獨大。
所以如果要繼續利用最大餘額法,建議把這些議席改為全港一區選出。既然比例代表制是投黨不投人,按照全港得票分例分配議席將更為公平。反正香港地方很小。
如果認為仍需要分開幾區選出議員,就不宜採用最大餘額法(至少不是現時的黑爾商數),最高均數法的漢狄法會比較好,但將不利小黨。
4.4.4 另一種做法就是如4.3所述,同一議院內分別以兩種方式產生議員,兼顧兩種方式的優劣,互相彌補。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一半議席以分區單議席單票制選出,另一半議席以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選出。前一半選人多於選黨,後一半選黨多於選人。選民選票時一般可收到兩張票,一張投當區議員,一張投政黨。分區議員只需點算後以「單議席單票制」看誰得票最多就當選。
至於政黨議席分佈,除了最大餘額法和最高均數法的計算之別,亦涉及另一個概念問題,就是究竟政黨議席應該是獨立部分計算,還是跟分區議席一起計算。
4.4.4.1 並立制是處理上簡單的方式,政黨議席是獨立計算,跟該黨分區議席數目無關。換言之同一議院切開兩邊,一邊純粹是分區議員,政黨得票只會影響另一邊的議席分佈。當然單議席單票制的存在仍對大黨較有利,仍會有超額獲得和喪失議席的問題,但幅度較純單議席單票制小。
日本和台灣採用並立制,分區直選和政黨比例代表席位數目並不相同。
4.4.4.2 聯立制處理上較複雜,它分配政黨應得議席時,分區議席也會一併計算。換言之某黨就算分區選舉「超額獲得議席」,於分配政黨議席時會得到較少議席(總之議員總數將接近政黨得票比例)。小黨一般在分區選舉較難獲得議席(超額喪失議席),就會相應得到較多的政黨議席作補償。
德國採用聯立制,但除了鼓勵小黨林立外,亦會令議員總人數每屆浮動不一。優點是政黨得票比例將與議席比例相若。最大缺點為政黨參選人選擇落在地方選區還是政黨名單會造成內訌,例如某黨地方選區表現較預期理想,就有可能令政黨名單的候選人(通常是少地方服務經驗,需依賴政黨票全國支持入圍的政要)落選。
另外兩種方某較喜歡的方法,因為較複雜實行可能性低。
4.4.5 排序複選制是(IRV)是單議席單票制的改良法。單議席單票制其中一個缺點,就是在多人競爭下當選者未必得到大部分人支持(陳水扁第一次當選就是因為泛藍內訌,當年綠營得票未及泛藍總和)。
在總統選舉這個問題較嚴重,所以法國總統採用兩輪投票制,沒人得票過半時先淘汰得票較少的候選人,剩下兩個領先者讓選民再考慮。於是第一輪投票就不用考慮「棄保」,可以先投心儀候選人,第二輪投票才考慮剩下兩人誰是自己較易接受的。可是在議員選舉很少採用兩輪選舉,因為單一議員權力跟一國元首差太遠。
愛爾蘭總統就是以排序複選制選出,選民投票時可以同時表達支持次序。計算方式就像兩輪投票制,只是你一次投票已表達了選擇。如果沒人得票過半,就會先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把他的得票按選票上的第二順序分配給其他候選人,直到有人得到過半數票為止。
方某為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內部為一些有多選項的項目(例如會刊要在幾個封面中選一個之類)作投選時,就會採用排序複選制,在問卷中請理事為選項排次序,看哪個有較多支持。
優點顯然易見(亦已說明),缺點就是點算複雜,延長點票時間。如果涉及動輒幾十萬人的投票,點票時間就會很長。而且未必每個人都有意願投第一順序以外的候選人。
方某先前在推特討論時提及此制,就有文友提及現時蓋印對長者較方便,如果改為填1,2,3可能會增加廢票數目。方某認為只要蓋印由「剔」改為「1」字就行,另附原子筆給有興趣的人為其餘候選人排次序,沒興趣的可以只蓋「1」字就算,就當他對其他選項棄權。不過文友蓋艾倫稱澳洲眾議院選舉,是強制選民要為所有候選人排次序的(而且澳洲選民是強制投票)。
4.4.6 單一可轉移票制(STV)是比例代表制的改良法。
與比例代表制一樣,都要先訂立當選商數。如果有人得票超過當選商數便當選,超出當選商數的餘票就要按比例分配給第二選擇(可以有小數)。之後就反過來先淘汰得票最少的人,把他的票按比例分配給第二選擇。如此類推,直到得出所有當選人為止。
愛爾蘭議會採用此法,而且還加上開放名單(4.4.7.2),選民可為候選人排名次。雖然是很尊重選民選擇權,但點票奇慢(點票可用上兩日到一星期不等)。而且正如網文所言,因為太難點算,所以要分配餘票時,也只是抽樣(文中指餘票800張就隨機抽800張),而非全部再點。
4.4.7 名單投票
比例代表制投黨不投人(除了香港那種變相的多議席單票制鼓勵個別人參選),政黨名單的處理亦可分為三種﹕
4.4.7.1 封閉式名單就是香港現行制度,選務操作最簡單。政黨自行決定當選次序,選民只能選擇投哪個黨。當透過上述各種制度得出政黨所得席位數目後,按名單上的順序當選就行。此法方便政黨內部控制當選人,黨內要人排名較前容易當選,新人或次要人物排名較後就通常無法當選。缺點就是選民無法選擇誰當選(我可能支持某黨但厭惡某人,偏偏他排首位),政黨內部也容易為排名內訌。
4.4.7.2 開放式名單就是封閉式名單的改良,選民投黨同時投人。政黨仍需推出候選人名單,次序也可以自行決定。但選民蓋印/打記號的位置不是以「黨」為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單位。點票時「個人」得票是記在政黨之內,同一政黨名單各候選人的得票總和就是該黨得票數字。計算出政黨所得席位數目後,當選次序就是以該名單內各「個人」得票的多寡決定。本法優點就是政黨名單排先後只有推銷作用,選民有權影響誰先當選。缺點就是可能鼓勵同一政黨候選人互相競爭選票,也可能造成內訌。
4.4.7.3 更奇怪的方法是自由式名單,前兩法選民只需投一個「黨」或者一個「人」,本法選民就要投多個「人」。雖然政黨仍有名單,但選民將選擇和議席數目相同的人數,而且可以來自不同名單。簡言之即是選民可以叫「散餐」,不受限於名單的「套餐」。
瑞士就是這樣選,但同時跨名單選多個人,難度似乎太高(瑞士在很多制度上算是異數)。如果香港像現時般分五區每區選幾個人,本法或者還行得通﹔假如全港一區35席這樣選,一張選票要剔選35人可能會令不少選民卻步。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4. 立法
立法機構,大家相對容易明白,不用多加解釋。而且名字和「國體」也關係不大,那個叫立法會、立法局、立法院、議院、國會,都是悉隨尊便。所以本文不像上兩篇,不用花很多篇幅討論「國體」如何影響立法機構,而主要是討論兩類「政體」上的選項﹕議行分立還是議行一致,和採用一院制還是兩院制。
4.1 「國體」的影響
如前所述,這方面相對簡單。因為議會無論在哪種「國體」之下(除非是一國一制),都可以採用不同的組成和選舉方式,後者比名義上叫甚麼重要得多。
如果是一國一制,就是「香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囉。完。
如果還是一國兩制,無論中共是否介入香港,大概還是會維持「立法會」的名稱。
如果是聯邦制或邦聯制,就會是香港的「州議會」,不過正如前述,你喜歡繼續叫立法會也可以的。(有些聯邦國家的州議會甚至獨立國家的議會都是叫legislative council的)
如果是歸英,自然就是回復英治時期「立法局」的名稱。
如果獨立﹖隨你怎樣改吧。(笑)
如果真的變成「市人大」,那就完全跟大陸那一套,不需討論。所以以下討論在其他情況下議會的安排。
4.2 議行分立或議行一致
即是我們先前討論,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委員會制的選擇。
4.2.1 所謂議行分立,即是行政權和立法權較嚴格分立,各自以不同方式產生。例如美國國會和總統是不同途徑產生,有時甚至分屬不同政黨,互相制衡。
4.2.2 議行一致,就是立法權和行政權並非互相獨立,產生方式相同,運作時互相影響較遠。例如英國國會下議院是分區單議席制選出,而內閣成員也是由議員出任的(當然上議院議員也可加入內閣,但現在只屬少數)。相對於議行分立國家而言,議行一致國家的議會和內閣關係較密切,內閣幾乎都是議會多數黨組成(或聯合政府,極少數例子可能沒控制多數議席),從而控制了議會議程,議會對行政權的制衡較少。
4.2.3 如果實行總統制,就會是議行分立。議會和總統以不同途徑選出,總統一般無權解散議會(即是議會有固定任期),反之議會也無權倒閣令總統下台(彈劾門檻很高)。
優點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相信有助避免一黨獨裁。
缺點是行政立法分屬不同政黨很易長年拉鋸令施政無法實行政府空轉。另一缺點是總統就算失盡民心,只要不違法,在行政指令範圍內胡作非為,議會和法院也無可奈何。(這些年你看行政霸道就知道缺乏制衡的行政權有多恐怖吧。)
4.2.4 如果實行議會制,就會是議行一致。議會和內閣以相同途徑產生,內閣閣員同時是議員,由多數黨領袖掌管政策。內閣一般有權解散議會(雖然英國修例限制了解散權),反之議會也有權以不信任動議倒閣(無需透過高門檻的彈劾程序)。
優點是行政立法由同一黨掌管,效率一般較高。如果配合單議席單票制,較易形成兩黨制和單一政黨執政。如果內閣喪失民心,只要執政黨議員倒戈,內閣便要倒台,相對較快回應民意。
缺點是多數黨控制議會和政府,在缺乏民主傳統的地方容易變成一黨獨大(如新加坡),缺乏制衡。如果配合比例代表制,較易形成多黨制和聯合政府。如果朝野缺乏協商文化,很易因為多黨爭執難以組閣,導致政府空轉(例如比利時常有長時間懸空局面),又或者需經常解散重選。
4.2.5 對於倒閣權,如輕易運用、或者多黨制勢力分散誰都不服誰的情況下,會令政府極不穩定、施政不連貫。建議採用德國式的建設性不信任票,必須選出新總理才能令不信任表決生效,以免重蹈威瑪共和國政府不穩的覆轍。
4.2.6 相對而言,半總統制就是界乎於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總統以獨立途徑產生,但總理需議會同意,所以受議會組成的影響。
優點是總理施政受議會制衡,而且議會可以倒閣,這也是議會制的優點。
缺點是總統本身不受倒閣影響,卻擁有解散議會的超然權力。如果總統和總理屬同一政黨,則總統獨攬大權但議會很難制衡他。如果總統和總理屬不同黨的話就要分享權力,這在法國叫共治,一般是總統管國防外交,總理管經濟庶政,但在缺乏這種傳統的國家很易變成府院之爭。
4.2.7 建議如果採用半總統制,元首是否有解散議會的權力,應詳加討論。
4.2.8 如果採用委員會制,則近似議會制,而且亟需協商文化。例如瑞士的聯邦委員會是由議會產生,但當選者不會兼任議員(彼邦因為是投政黨票所以會有人遞補),而且議決必須達成共識。瑞士習慣是由各主要政黨依議席分佈提名人選進入聯邦委員會的「大聯合內閣」。這種施政方式好是好,但香港人能否習慣,是另一問題。
優點自然是避免一人獨裁,決策有較多討論而且達成共識才推行,避免倉促行事。
缺點就是要政見非常不同的各方達成共識,必須大家都重視協商文化,否則容易變成互相拉鋸甚至互相放料爆陰毒,隨時比當年老董更「議而不決」。
4.3 一院制或兩院制
這要跟後一點(選舉制度)一起考慮,因為如果實行兩院制的話絕對會牽涉到選制之別,就算只行一院制也可以有不同選制產生的議員。但首先你要考慮議會究竟應該有一個院還是兩個院。
4.3.1 現在香港的制度有點畸形,表面上是一院,但實行上有兩院制元素。因為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兩部分,只有表決政府議案時是所有議員投票一起點算,議員議案則分開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各自通過。於是只有其中一邊否決時就無法通過,這其實是兩院制方式。
當然現行制度只是為了行政霸道而輸打贏要,日後實行民主,理應廢除這種「彈出彈入」的表決方式。可是現制度也不是完全沒有參考價值。在外國的兩院制都是各議院分別運作、辯論和表決,這樣固然各自獨立方便制衡,可是在香港這個小地方要兩院分別運作似乎有點浪費資源。日後的兩院可否變成像現時般,表決分開計算,但運作和辯論就一起進行﹖這樣似乎更有利於兩院溝通和減少開支。
4.3.2 一院制是最簡單的方式,議員產生方式不一定只有一種(德國聯邦議院議員可循地區選舉或政黨票產生),但運作時是單一議院。新加坡、韓國和現時台灣都是一院制。
一院制優點是運作簡單、開支較少、效率較高,缺點就是只要某黨控制議會就能為所欲為。尤其是在議會制國家,議會多數黨同時控制內閣的情況更甚。假如國家欠缺其他制衡議會的制度或傳統,就有機會變成議會獨裁。
4.3.3 假如採用一院制,看倌就只需考慮一院內的議員產生方式。如前所述,單一議院仍可以不同途徑產生議員。
最簡單的方法自然是單一方式,例如英國下議院全部是單議席單票制,又或者像歐陸國家全國當成一個或幾個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這方面詳情可見4.4。
當然以多於一種方式產生議員也可以。
其中一種就是像4.3.7的考慮,讓功能組別擴大選民基礎(例如公司票轉個人票)後保留作為過渡方案。另一半仍以現時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選出,改動最少。(當然也可以考慮把最大餘額法改為其他計算法)
另一種較多國家採用的方式,就是一部分議席採用單議席單票制,另一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選出,兼取兩家之長。(詳見4.4.4)
看倌或者覺得兼採數種方法可能更好,但搞得太複雜,實行可能性自然低。
4.3.4 如前述,香港立法會早有兩院制元素,所以轉為兩院制亦非不可想像。
兩院制缺點自然是開支較大,而且較易因為兩院意見不同導致拉鋸,效率較低。反之優點就是方便互相制衡,兩院通常產生方式不同,亦兼顧不同利益,較能防止議會專制。而且同一黨控制兩院的機會較低(澳洲參議院甚至因為選制導致議席分散,幾乎沒有執政黨能單獨控制),減少一黨獨裁的機會。
一般而言,兩院制中兩院的分別是視乎國家背景而定﹕
—在君主制國家,上議院一般由貴族或委任議員組成,下議院直選。
—在聯邦制國家,參議院一般以成員邦為單位選出,眾議院按人口比例分區選出。
(美國參議院是各州直選每州兩人﹔德國則為州政府選派,可視為間選,各州代表人數不一)
—在非君主制非聯邦國家,上議院一般由委任或間選產生,下議院直選。
在香港的情況,可考慮的大概有三種可能﹕
4.3.4.1 把功能組別轉為參議院,地區直選議員組成眾議院。這區分類似愛爾蘭國會,具體考慮見4.3.7。這似乎是阻止最少的轉變,但功能組別選舉方式、選民基礎,和參議院權力有多大,可以有很多爭拗。
4.3.4.2 把現時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地區議員改為全港單一區比例代表制的參議院(可考慮是否還包括功能組別議員),另以單議席單票制產生眾議院。這區分類似澳洲國會,主要優點是讓兩組不同方式產生的議員互相制衡,而眾議院較易產生穩定內閣。
4.3.4.3 另一種可能是配合方某重建市議會的建議,參議院由重建的六個市議會產生(由於市議會是直選,所以參議院算間選),眾議院由市民直選(採用哪種或哪些選制另議)。這區分類似德國國會,優點是加強了市議會和香港立法議會的溝通,亦避免中央和地方爭權﹔缺點就是香港本身並非聯邦政體,而且各區居民流動性相對高,市民未必覺得需要這種分權。
當然因為重建市議會是方某提倡,自然較屬意這種方式。
(眾議院可由單選區排序複選制+政黨開放名單比例代表制+並立制組成。)
4.3.5 假如採用兩院制,兩院權力分配是很重要的問題,權力平衡沒做好就會導致長期政爭。
一般而言,下議院因為直接反映民意,通常有較多權力,尤其是財政權和倒閣權。不過上議院應該有多少權力,或者有哪些權力,就各國不同。
不過無論如何分配,通常上議院都是組成較穩定的議院,亦不受解散影響。下議院因為直選通常變化較大,在內閣制國家亦可被解散。
4.3.5.1 上院越不代表民意,享有的權力就應該越少。這是英國歷史告訴大家的政治現實,民主國家中一個不民主的議院不想被人廢除,就只能接受擁有較少權力。只有在一個非民主政體(如香港),才會讓不民主的功能組別擁有與直選議員同等的權力。
英國上議院和愛爾蘭參議院現時只有拖延議案的權利(而且不包括財政議案),連否決權也失掉。被稱為「跛腳的兩院制」,運作上有兩院,但實權上接近一院制。荷蘭國會上議院是間選,對下院議案否決權但沒有修改權。
4.3.5.2 如果上院是間選(例如德國或法國),因為民意沒有直選那麼強,所以權力一般也會較下院少。但相對於非民選的上院,間選上院的權力一般比較多。
4.3.5.3 如果上院也是直選,權力就會跟下院相當。不過實行中兩院的權力也未必一樣。
有些國會兩院權力較平衡,例如美國參眾兩院,參議院獨享人事任命同意權、條約批准權和彈劾審判權,眾議院則獨享財政議案動議權、發動彈劾權和選舉總統權(選舉人團無法決定時)。而眾議院提出的財政議案,參議院有權修改。如果兩院法案版本不同,就要兩院協商,否則只會兩院把修正案交來交去,到最後都通過不了。
有些國會上院雖是直選,卻是權力不平衡,一般是下院強勢。例如日本參議院就算否決或修改法案,眾議院也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實施,某些重要議案(預算法案、條約批准、首相選舉)無法與眾議院達成共識時以眾議院為準,而參議院也沒有倒閣權。日本稱之「眾議院優越」。
另外解決兩院分歧的手段,除了下院優越、兩院協商或者修正案交來交去,還包括召開聯席會議。由於下院人數一般較多,所以召開聯席會議仍是下院佔優。
(以前中大學生會就是如此。雖非兩院制,但身為立法機關的代表會之上,還有代表會和幹事會、報社、電台幹事組成的聯席會議,其決議可凌駕代表會。但代表會人數較其他各莊為多,所以如果代表會堅持—即是絕大多數代表堅持某立場—的話,聯席會議未必能改變決定。但如果是表決不懸殊、或者僅僅過半的決定,就有可能被推翻。)
4.3.6 理論上還可以有三院制、四院制的,但現實中沒國家還會這樣做了,畢竟這不是封建階級社會要「分得那麼細」。現實中大概只有聖公會的教省議會還會這樣分﹕主教院、聖品人院、平信徒院,這倒是因為神學需要了。
4.3.7 後話﹕無論您打算香港採用哪種「國體」(如前述這是統稱,不等同討論政治獨立),不能迴避的問題就是功能組別。雖說民主化的目標是取消功能組別,但現實中它就是存在。如果是一場革命完全推翻現政權,或許可以乾脆不理功能組別重新設計。可是本文先前討論的其他「國體」,大多並不必然推翻現政權,而可能採取改革政權的方式達致。換言之功能組別的影響力存在,新制度可能有所妥協,讓功能組別保留某些影響力。
首先,如果是歸英的話,大有可能功能組別會隨著復辟而在早期的議會中保留,只是選舉方式可能循彭定康新九組的方式,讓一般選民有權參與。這點會跟現時的「超級區議會」議席相似。
其次,如果是其他情況下保留功能組別,改動就可能比較大,例如可能把原有功能組別公司票都改為個人票。於是銀行界議員就不只代表銀行董事長,而是代表所有銀行從業員。
另一個可能出現的改動,就是上述仿傚愛爾蘭國會參議院的狀況。功能組別照舊,但改為上議院,直選議員組成下議院(4.3.4.1)。下議院擁有絕大部分權力,上議院只有拖延下議院議案的權利,被稱為「跛腳的兩院制」。(英國亦如是,她的上議院由政府委任的終身貴族、世襲貴族代表和國教聖公會的主教組成)
如果功能組別如前述擴大選民基礎(公司票改個人票之類),則上議院或可擁有否決權。如果有更多接近直選的議員,說不定還可以擁有美國參議院般的某些人事任命或條約同意權。
4.4 選舉制度
這段需與4.3一起考慮。選舉制度其實可以很多、很複雜,繁不備載。本文只討論方某認為較有可能在香港實施的方式,其餘就略過不提了。
4.4.1 單議席單票制的優點自然是制度簡單,而且議員與選區關係較緊密。缺點就是政黨議席比例偏離其得票比例。因為只鬥多票,理論上兩黨對陣下只需51%選票就可贏得議席,理論上如果所有選區得票一樣,勝出黨可以只有全國51%選票就贏取全數100%的議席。學術上稱為「超額獲得議席」和「超額喪失議席」。
亦因為只鬥多票,所以對小黨不利(因為小黨超額喪失議席比大黨嚴重),鼓勵兩黨制發展,形成兩個主要政黨輪流執政的格局。因為要爭取選區裡的大多數支持,單議席單票制一般會鼓勵政客向中間靠攏。如果配合議會內閣制的話,一般較容易組成穩定內閣。
最大的缺點是,由於選民分佈對選舉結果影響甚大,所以「傑利蠑螈」式選區重劃盛行。執政黨務求把反對黨選民集中於少數選區,令自己支持者於其他選區佔多數。或者像香港般,把泛民區議員的選區切割混合,迫他們互鬥。
4.4.2 反之,比例代表制方式多樣,單是數學公式已經可以分多種互相爭論誰是最好,但政黨議席與得票比例較接近。你有10%的選票理論上就應該有10%議席,超額獲得和喪失議席的情況會減少。
可是,由於不需爭取大多數支持,所以比例代表制一般對小黨有利,鼓勵多黨制和政客各走極端。單議席單票制的分裂主要是一條,比例代表制的分裂是碎片式的。如果配合議會內閣制的話,一般都需要組成聯合內閣,如果政黨談判失敗容易導致內閣懸空和議會經常重選。
4.4.3 現時香港立法會直選議席把全港分為五區,以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選出。
這其實是一個破壞性很大的方法,除了比例代表制鼓勵小黨獲得議席,最大餘額法很易浪費餘額,變相鼓勵分拆名單和配票。更有甚者,香港並不是以全港單一選區行本制,而是分為五區,每區只有五至九席。結果跟多議席單票制沒甚麼分別,並不是公平的制度。結果就是政黨傾向拉攏小眾利基市場、互相攻擊,難以制衡行政獨大。
所以如果要繼續利用最大餘額法,建議把這些議席改為全港一區選出。既然比例代表制是投黨不投人,按照全港得票分例分配議席將更為公平。反正香港地方很小。
如果認為仍需要分開幾區選出議員,就不宜採用最大餘額法(至少不是現時的黑爾商數),最高均數法的漢狄法會比較好,但將不利小黨。
4.4.4 另一種做法就是如4.3所述,同一議院內分別以兩種方式產生議員,兼顧兩種方式的優劣,互相彌補。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一半議席以分區單議席單票制選出,另一半議席以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選出。前一半選人多於選黨,後一半選黨多於選人。選民選票時一般可收到兩張票,一張投當區議員,一張投政黨。分區議員只需點算後以「單議席單票制」看誰得票最多就當選。
至於政黨議席分佈,除了最大餘額法和最高均數法的計算之別,亦涉及另一個概念問題,就是究竟政黨議席應該是獨立部分計算,還是跟分區議席一起計算。
4.4.4.1 並立制是處理上簡單的方式,政黨議席是獨立計算,跟該黨分區議席數目無關。換言之同一議院切開兩邊,一邊純粹是分區議員,政黨得票只會影響另一邊的議席分佈。當然單議席單票制的存在仍對大黨較有利,仍會有超額獲得和喪失議席的問題,但幅度較純單議席單票制小。
日本和台灣採用並立制,分區直選和政黨比例代表席位數目並不相同。
4.4.4.2 聯立制處理上較複雜,它分配政黨應得議席時,分區議席也會一併計算。換言之某黨就算分區選舉「超額獲得議席」,於分配政黨議席時會得到較少議席(總之議員總數將接近政黨得票比例)。小黨一般在分區選舉較難獲得議席(超額喪失議席),就會相應得到較多的政黨議席作補償。
德國採用聯立制,但除了鼓勵小黨林立外,亦會令議員總人數每屆浮動不一。優點是政黨得票比例將與議席比例相若。最大缺點為政黨參選人選擇落在地方選區還是政黨名單會造成內訌,例如某黨地方選區表現較預期理想,就有可能令政黨名單的候選人(通常是少地方服務經驗,需依賴政黨票全國支持入圍的政要)落選。
另外兩種方某較喜歡的方法,因為較複雜實行可能性低。
4.4.5 排序複選制是(IRV)是單議席單票制的改良法。單議席單票制其中一個缺點,就是在多人競爭下當選者未必得到大部分人支持(陳水扁第一次當選就是因為泛藍內訌,當年綠營得票未及泛藍總和)。
在總統選舉這個問題較嚴重,所以法國總統採用兩輪投票制,沒人得票過半時先淘汰得票較少的候選人,剩下兩個領先者讓選民再考慮。於是第一輪投票就不用考慮「棄保」,可以先投心儀候選人,第二輪投票才考慮剩下兩人誰是自己較易接受的。可是在議員選舉很少採用兩輪選舉,因為單一議員權力跟一國元首差太遠。
愛爾蘭總統就是以排序複選制選出,選民投票時可以同時表達支持次序。計算方式就像兩輪投票制,只是你一次投票已表達了選擇。如果沒人得票過半,就會先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把他的得票按選票上的第二順序分配給其他候選人,直到有人得到過半數票為止。
方某為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內部為一些有多選項的項目(例如會刊要在幾個封面中選一個之類)作投選時,就會採用排序複選制,在問卷中請理事為選項排次序,看哪個有較多支持。
優點顯然易見(亦已說明),缺點就是點算複雜,延長點票時間。如果涉及動輒幾十萬人的投票,點票時間就會很長。而且未必每個人都有意願投第一順序以外的候選人。
方某先前在推特討論時提及此制,就有文友提及現時蓋印對長者較方便,如果改為填1,2,3可能會增加廢票數目。方某認為只要蓋印由「剔」改為「1」字就行,另附原子筆給有興趣的人為其餘候選人排次序,沒興趣的可以只蓋「1」字就算,就當他對其他選項棄權。不過文友蓋艾倫稱澳洲眾議院選舉,是強制選民要為所有候選人排次序的(而且澳洲選民是強制投票)。
4.4.6 單一可轉移票制(STV)是比例代表制的改良法。
與比例代表制一樣,都要先訂立當選商數。如果有人得票超過當選商數便當選,超出當選商數的餘票就要按比例分配給第二選擇(可以有小數)。之後就反過來先淘汰得票最少的人,把他的票按比例分配給第二選擇。如此類推,直到得出所有當選人為止。
愛爾蘭議會採用此法,而且還加上開放名單(4.4.7.2),選民可為候選人排名次。雖然是很尊重選民選擇權,但點票奇慢(點票可用上兩日到一星期不等)。而且正如網文所言,因為太難點算,所以要分配餘票時,也只是抽樣(文中指餘票800張就隨機抽800張),而非全部再點。
4.4.7 名單投票
比例代表制投黨不投人(除了香港那種變相的多議席單票制鼓勵個別人參選),政黨名單的處理亦可分為三種﹕
4.4.7.1 封閉式名單就是香港現行制度,選務操作最簡單。政黨自行決定當選次序,選民只能選擇投哪個黨。當透過上述各種制度得出政黨所得席位數目後,按名單上的順序當選就行。此法方便政黨內部控制當選人,黨內要人排名較前容易當選,新人或次要人物排名較後就通常無法當選。缺點就是選民無法選擇誰當選(我可能支持某黨但厭惡某人,偏偏他排首位),政黨內部也容易為排名內訌。
4.4.7.2 開放式名單就是封閉式名單的改良,選民投黨同時投人。政黨仍需推出候選人名單,次序也可以自行決定。但選民蓋印/打記號的位置不是以「黨」為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單位。點票時「個人」得票是記在政黨之內,同一政黨名單各候選人的得票總和就是該黨得票數字。計算出政黨所得席位數目後,當選次序就是以該名單內各「個人」得票的多寡決定。本法優點就是政黨名單排先後只有推銷作用,選民有權影響誰先當選。缺點就是可能鼓勵同一政黨候選人互相競爭選票,也可能造成內訌。
4.4.7.3 更奇怪的方法是自由式名單,前兩法選民只需投一個「黨」或者一個「人」,本法選民就要投多個「人」。雖然政黨仍有名單,但選民將選擇和議席數目相同的人數,而且可以來自不同名單。簡言之即是選民可以叫「散餐」,不受限於名單的「套餐」。
瑞士就是這樣選,但同時跨名單選多個人,難度似乎太高(瑞士在很多制度上算是異數)。如果香港像現時般分五區每區選幾個人,本法或者還行得通﹔假如全港一區35席這樣選,一張選票要剔選35人可能會令不少選民卻步。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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