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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3月 20,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八)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8. 其他事項

8.1 一般而言,憲法最重要的就是政府機關之間的權力分配、基本運作方式,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除此以外,還有很多政策方向宣示的條文,這些很多都是柔性條文而非剛性條文。

(柔性條文是指一些違反了屬政治不正確,可能會被譴責,但不至於會被法院宣佈政府行為無效、或者被彈劾之類。剛性條文是指犯了就會令政府行為無效、當選無效之類的條文。當然條文是柔是剛,除非是一些很明確的程序條文,否則難以具體界定。一般要看該政體的法院有多積極,即所謂 judicial activism 司法積極主義。英式法院一般較被動,傾向不干預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決定。所以英式司法覆核是除非政府行為極不合理,否則不會干預。見第五章司法5.2違憲審查)

8.2 香港基本法,當年為了讓香港和各國公司放心繼續投資,有整個章節講經濟政策。例如財政獨立、港元自由兌換、保護私產、地租處理之類。大名鼎鼎的107條(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也在其中,但顯然這條不會導致一份赤字預算案被法院宣告無效。還有一堆講各種民間組織可繼續發展,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參與國際組織之類。近來最出名大概是最後的160條,原本是保護舊法律以便過渡,卻被親共者曲解為「九七過渡時人大常委接受為特區法律者皆為合憲,不能再判違憲」的謬論。
(之所以為謬論,因為人大常委沒廢除只代表它們符合了人大常委的標準,並不代表它們必然符合香港法院的標準。香港法院只是沒權宣佈人大常委拒絕了的舊法律為合憲,但不代表香港法院不能採用比人大常委更嚴格的標準,因而宣佈舊法違憲。若然舊法全部符合基本法不容拒絕,那麼立法會修改舊法又是否無視中央權威﹖既然立法會可依基本法賦權修改已被人大常委接納的舊法,法院自然也可依基本法賦權宣佈已被人大常委接納的舊法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甚至有軍隊國家化的條文(用來限制國民黨的,當時共產黨口講支持,現在就是西方思想毒草了)。另有基於孫中山「民生主義」的經濟政策條款,也有規定扶助窮省縣。還有社會福利、教育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自然有國有經濟、集體經濟這類條文。奇怪的是它們全都在第一章「總綱」,一般憲法都會把這類一般都是「柔性」的條文放在其他較「剛性」的條文(例如政府架構、人權)後面(香港基本法亦如是)。

美國憲法只有七條,都是管政府和憲法本身,根本沒有其他條文。連權利法案也要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附加在後,美國憲法實質得只有實際需要執行的條文。(當中最無聊就是禁酒令)

德國憲法因為把人權放在首位,所以跟人權有關的條文都放在第一章。其他事項只在較後章節規定聯邦和州政府的分攤教育、經濟、科研任務時略有提及。

日本國憲法也有關於財政的專有章節,但其他條文只有放棄戰爭的第九條。社會福利和勞工條款都視為人權條款放在一起。
大韓民國憲法條文比較仔細,而且有獨立的經濟政策條文。還有獨立的選舉管理章節。

新加坡憲法和馬來西亞憲法都是十分「實際」,條文都是執行細節,沒甚麼經濟和福利之類的條文。只是會提及馬來人和馬來語之類的特殊條款。

8.3 香港需要甚麼其他條款﹖這其實是政治問題多於法律問題。很明顯左翼右翼都會有自己想要加進去的條款。在下想到的包括﹕

8.3.1 現行基本法的經濟條文,為了讓外國投資者放心繼續投資,大概都要保留。

8.3.2 是否需要仿傚中華民國憲法,對教育、文化、科學經費訂立預算下限﹖

8.3.3 醫療福利預算是否也需要有預算下限﹖還是仿傚台灣直接設立全民醫療保險﹖

8.3.4 勞工權利是否需要更細緻﹖例如集體談判權﹖(侍產假、育兒假之類似乎可留待具體立法)

8.3.5 有些人可能會想在經濟條文加入反壟斷條款,但更重要的可能是香港人最痛的土地政策(例如房屋權利之類)。

8.3.6 如果你選擇的是「獨立」,自然還可能要像中華民國憲法加上國防外交條款。例如軍人或紀律部隊人員不得兼任文官、不得涉入政爭之類。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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