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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3月 28,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九)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9. 修改和解釋

憲法修改方面,一般有兩個概念﹕柔性憲法和剛性憲法,剛性憲法是需要經特殊途徑(如全民公投,或者聯邦國家需各州同意)才可修改,柔性憲法則如同一般法律只要議會通過就可修改。因為英國本身是不成文憲法,根本沒修改限制,英國殖民地衍生的國家雖然大多有成文憲法,但不少都是柔性憲法。例如新加坡憲法絕大部分條文,只需議會三分之二多數便可修改,就屬於柔性憲法。至於憲法解釋,大致在第五章司法5.2違憲審查討論過。

這方面也是視乎你選擇的「國體」而定,回到我們的光譜﹕

9.1 一國一制﹕自然就不需要甚麼地方憲法,也不會有修改和解釋的問題。

9.2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即是維持現狀
9.2.1 修改權在全國人大。如果香港提出修改需要港區人大、立法會和特首同意。但如果由人大常委或國務院提出就沒有這種限制。
9.2.2 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但香港法院可解釋自治條款,與中央有權的條款則於終審前須由人大常委釋法。

9.2.3 當然明眼人都看得出,現制度下人大常委的釋法權是毫無制約的。而終審法院已說明他們必須接受人大常委的解釋(當成是一種國家行為),縱使那種解釋是超越基本法規定、破壞一國兩制的分野。

9.2.4 同樣地,香港自治在修改權方面亦毫無保障,因為事實上人大常委或國務院可以隨時提出修改基本法。而這些修改只需要向他們自己委任的「基本法委員會」諮詢意見,那顯然是怎樣改都可以的。

9.3 一國兩制完全自治﹕程序上加強保障自治
9.3.1 修改權當然仍在全國人大,但無論誰一方提出修改都必須有「港區人大、立法會和特首同意」的相同條件。如是者則中國方面不能隨便修改基本法損害自治。
9.3.2 解釋權具體建議可參考第五章司法5.1.2,廢除人大常委釋法的任意權力。為了在審理與中央相關的條款時顧及中央觀點,可於終審法院增設特委法官,由大陸法學者或大陸法官出任,在相關案件中加入兩人與其餘五位普通法法官一同審訊。

9.4 聯邦制或邦聯制﹕主權在州
9.4.1 修改權方面,州憲法修改權在州,不受聯邦干預。只是州憲法內容不能違反聯邦憲法,如有違法的話會有聯邦法院宣佈無效。(例如美國憲法規定各州須為共和政體,即是某州想修憲重迎英女皇為君主也不行。同樣地如果你要恢復奴隸制或種族隔離也會被聯邦法院裁定無效。)
9.4.2 解釋權方面將與9.4相似。(正如第五章提及,方某個人提出的聯邦方案中,將由兩岸四地法官組成聯邦法院,專門審理聯邦憲法相關案件,而其餘案件由各地保留終審權。)

9.5 歸英﹕主權在英
9.5.1 歸英初期直接恢復《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修改權自然在英國。一段時間後再制訂殖民地或自治領憲法,由英方批准(或者再通過全民公投)後生效,然而修改權一般就在本地議會。想保險一點的話可添加必須公投通過的規定。
9.5.2 解釋權自然也是在法院,只差在終審回到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還是保留終審法院(見第五章5.1.4)。

9.6 獨立﹕是柔是剛﹖
9.6.1 修改權一般會在憲法中訂明,問題只是你想要柔性憲法還是剛性憲法。如果像新加坡般只需議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就是柔性憲法,如果怕保障不夠就可加上公投規定,變成剛性憲法。
如果有些人很厭惡公投這類直接民主「太民粹」,也可以考慮結合方某的市議會方案(見第六章地方政府),規定修憲須由六個市議會當中至少四或五個通過亦可。當然如果由市議會組成上議院(見第四章立法4.3.4.3),重複通過兩次既無意義(你只要規定上議院也要三分之二多數就達到類似效果),也不過就是柔性憲法了。
9.6.2 解釋權自然是在本國的最高法院(你喜歡繼續叫終審法院亦可)。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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