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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0月 29, 2016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6/17第一次會議紀要

(當然是非正式的) (去年第一次會議第二次會議)

18/10晚上開會,剛剛落完大雨,雙腳全濕。去年改到副召集人的地頭開會,我還猜是否出身UC的李劍雄退下火線所以聯合大師兄不再借場,但今年又回到大師兄的豪華會議室了。(這裡慣常有冷熱飲品提供、還有餅乾供應,南亞助手強總(註)第一次來甚感驚喜。實在我們大師兄一向很出錢出力的。)

這晚來開會的人也不少,連同正副召集人最後好像有十一人。
今年似乎頗頹,除了一開始又死不斷氣想改名之外,常委會似乎沒甚麼任務交待下來。以致陳碧橋被強總收服之後就擺出一副「有事啟奏無事退朝」的模樣。(娛樂性形容啦,他是說各位有意見即管講,大家都沒意見/說完意見就可以散會。)

1. 去年想規管「討論事項」被收皮後,今年似乎沒再提出來。好事。

2. 但陳碧橋的脾性仍然古怪,不知為何連會章小組這類人數很少、又沒有議決權的會議,也要設一條發言規則﹕他說每位發言五分鐘,如果完了一輪沒有其他人想發言又有時間剩下就可再次發言。似乎他還以為自己在裁判庭審案中。
如果怕有人壟斷發言(其實多年來我沒聽過會章小組有人埋怨自己沒機會發言)的話,只需要用中大學生會會議常規那幾條原則就夠了﹕
2.1 正式成員優先於列席者﹔(此處不適用)
2.2 未發言者優先於已發言者﹔
2.3 少發言者優先於多發言者。
但整場會議當中我沒發覺有誰在計時。

3. 陳志新出任常委會主席後變成「年經帖」每年都要搬出來講講的(而又每年都被柴台又每年都拿回來再講的),就(又)是「校友評議會」是否應該改名叫(例如)「校友議會」,以免校友「誤」以為評議會主業是批評大學。
儘管有些校友不斷搬評議會章程出來指評論校政並非評議會目標,但其實只要肯去看《中文大學條例》第9條寫得很清楚評議會「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中文大學權益的任何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陳述意見。」
當年成立評議會那班人不想評論校政,但法例寫明評議會有權評論校政(儘管沒有強制大學跟隨的權力)。有討論自然就有批評。

那位公司秘書大師姐又提出,說常委會應該要為提出「討論事項」把關,例如檢查那些提案是否具合法性和可行性。我想要提案人自己確定這兩點才提出來似乎是要求太高了,常委會明明有法律顧問,請他檢查一下然後在大會上向校友提出其意見不就成了嗎﹖有必要又由常委會去裁定某個提案是否合法﹖(雖然我想像不到討論校政的提案可以有多「不合法」的,是表決要求大學支持港獨嗎﹖)
至於可行性也一樣,常委會認為某提案不可行的話,向校友提出意見就是。

方某對於改名這類年經帖,只會重覆說「你改不改名,要評論校政的人自然會來批評,就算『議會』於世界各地也是經常批評政府的」。
怎料政治經驗豐富的強總突然出大絕KO全場﹕「叫議會D人可能會以為有實權添。」
一句刺中所有人死穴,整場討論立即收皮。希望出年不用再拿出來獻世了。

4. 然後有校友問及校董會改革。常委會照常說校董會未有決定自然沒輪到這裡去擬定修改。副召集人反而提出了個有趣的問題,假如校友產生校董真的由三人減至一人。原有三人其中一位是主席當然出任、另外兩位民選。那麼只有一人是主席當然﹖還是民選﹖
我想陳志新會寧願少選一次的,但副召集人提出這一點仍令我有點驚喜。

5. 另外有人提出新書院和校友會聯會薦任常委的問題。雖然我們都相信聯會將接納這幾間新書院的校友會(否則大家都會很尷尬),副召集人表示「如何產生薦任常委」是聯會決定的問題,並非評議會去規定。而且新書院校友數目不足,而出任聯會主席的書院校友會通常都要負責籌備那一屆的校慶宴會,新書院是無法承擔的。所以當年逸夫書院校友會也輪空了兩三屆,等到有較多校友時才接任主席。他認為新書院可能也是這樣。

在下則順道重提上次研究生校友會事件,後來會章小組討論認為似乎要對聯會薦任常委的程序有點要求(例如選舉紀錄之類),現在是否會跟進﹖

6. 更重要的是,之前我們提出限制「境外學生」加入評議會的提案,被常委會「拖」掉,現在人家都快畢業了。我見上期《中大校友》才報導評議會周年大會改為在「通常在香港居住」方面有更清晰定義和指引,就問問他們想怎麼做。
怎料陳碧橋似乎連這也不想要。幾位校友(包括較年長的退休法律界校友)說可以參考法院判辭和政府網頁的說明,在參選指引說明有哪些情況不算經常居住(頂多加句﹕「本說明沒有法律效力,請自行諮詢法律意見」就行)。他就認為「誰有資格去斷定法庭判詞的真正意思」,明明政府網頁也寫得出來啦。他又問「誰負責去出指引﹖」,就是會議紀錄說要出的嘛。
公司秘書校友甚至認為有很多人拿著永久居民身份證在深圳住又算不算﹖這個問題難以清楚界定。(這點更怪,既然住在深圳又怎能算「經常在港居住」﹖)
然後秘書許寶寶說其實十月尾開常委會會議,他們會找法律顧問。

更有建設性的反而是,大家討論時提出「經常在香港居住」其實涉及幾種法例,入境處、稅務條例、選舉法對「經常在香港居住」會有不同理解,那麼評議會應該跟哪個﹖
(其實在下倒沒想得那麼複雜的,既然是評議會選舉的規定,那麼不是應該跟「同類」的選舉法規定嗎﹖)

(P.S. 當強總自我介紹是工會總幹事的時候,似乎很多人不知道是指哪個工會。似乎「南亞助手」還是未夠出名。XDD 不過我倒不知道原來強總在綠色和平總部原來也要管法務,因為平時都沒見到他講法律的,可說是南亞真人不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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