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11. (外傳) 有關聯邦中國
上一篇是系列尾聲,本人以十幾年前提出的聯邦/邦聯式統一方案為例,草擬一份「香港州憲法」,以作示例。看倌如果仔細看可能會覺得很怪,為何沒乾脆討論整個中國的制度﹖以致文中的釋憲條款(第一百一十八條)也不確定,同一條中出現了兩種規定。當然這正是因為未能確定中華聯邦法院的組成所以出此下策,當成是「香港州憲先於聯邦憲法訂立,所以先留餘地」。如果中華聯邦真的成事(雖然可能性很低),自然會落到其中一種版本上。
這是因為相對於討論香港憲法(不理你想要一國兩制、聯邦/邦聯制、歸英或獨立),討論整個中國的憲法更為困難。因為中國大陸根本沒憲政傳統,憲法一直只是用來擺設和唬人(現在中國大陸法院仍然無權解釋憲法),一旦民主化的話,憲法具體條文應該怎樣寫,比香港更難設定。
事實上聯邦制的中國憲法應該怎樣寫,中國已經有不少人想過。知名的《
零八憲章》還只是一份綱領文件,沒有具體條文。反而早在1992年,八九學運其中一位流亡學者嚴家其已經在《
聯邦中國構想》中附上一份《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條文已相當仔細,可以參考。
(網上這份草案的日期是1994年,所以維基百科條目同樣採用了1994年,但其實我在中學圖書館讀到《聯邦中國構想》時,書後已有這草案。1994年可能只是修改版。)
理論上你可以設想「中華民國光復大陸」(雖然可能性未必比香港歸英高多少),個人甚至認為,「大型的國民大會負責選罷總統、較小的立法院負責日常立法、各省間選的監察院監視中央」應該適合地大人多的中國大陸。但重新套上中華民國憲法就沒甚麼需要討論了。
可是,方某草擬這份「香港州憲」背後對中華聯邦的大約設定,還是應該要解釋一下,否則這份州憲獨自存在的確有點奇怪。
11.1 十幾年前的中華國方案
未討論中華聯邦的設定之前,或者應該先重提一下方某的
「中華國」構想,因為這是方某對「中華聯邦」構想的源頭,而事隔久遠應該不少看倌沒看過。
11.1.1「中華國」構想的核心是﹕既然沒人相信中國大陸把持的「一國」,那麼乾脆把
整個中國大陸自己都變成特區,然後再在上面構建一個由兩岸四地組成的「一國」。那就不怕「一國」權力把持於中國大陸的執政黨手上了。
「中華國」的詳情可看那篇xanga舊文,簡單而言,整個中國分為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四個特別行政區,另設南京為「首都特別市」由中華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
11.1.2 中華國國家元首為正副總統,仿傚歐盟輪任主席,由大陸和台灣領導人輪流擔任。當甲方領導人擔任總統時,乙方領導人則為副總統。
11.1.3 中華國行政由部長會議主持,仿傚歐盟理事會。由大陸和台灣派出同等數目代表組成(兩岸的行政首腦為首席代表、其餘部長為代表),香港和澳門亦可派代表列席但沒有表決權。部長會議主席有如總理,同樣由大陸和台灣的首席代表輪流擔任。當甲方領導人擔任總統時、首席代表擔任部長會議副主席,乙方則領導人擔任副總統、首席代表擔任部長會議主席。
部長會議下設各政策委員會,同樣由各特區派相關政策範疇的代表組成。外交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制訂國家政策,其他政策委員會則主要屬於協調性質,讓各特區協商合作和實行全國政策(如跨境建設、共同市場等)。港澳代表在外交、國防以外的其他委員會,享有表決權。
11.1.4 立法由特區和特別市派出代表組成中華議會,審核預算和監察部長會議。仿傚聯邦國家首都,中華國首都特別市政府亦向議會負責。
11.1.5 司法由四特區派法官組成中華國憲法法院,只處理中華國憲法的訴訟,特區各自保留終審權。
11.1.6 外交由「外交政策委員會」協調,部長會議中大陸和台灣首席代表各自有否決權。駐聯合國或其他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首席代表,由大陸台灣提名人選輪流擔任。非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各特區可派代表團。
11.1.7 大陸和台灣各自保留軍隊,設「國防政策委員會」協調軍事政策,「參謀聯席會議」為軍事聯絡及合作機制。為免雙方利用中央政策機制阻礙對方自衛,規定凡受侵略或災害者,可不需中央政府批准而行動,但有關行動僅限於轄區內自衛。所有向特區管轄範圍以外出兵(包括參與海外維持和平行動),必須先得到「部長會議」批准。
在「解放軍」未國家化、去黨化之前,可成立小型「中華國軍隊」,作為儀仗和首都、港澳特區象徵駐軍。由「參謀聯席會議」指揮。
11.1.8 當時我說﹕面對這些傾向保護台灣民眾的政策,大陸的同胞可能覺得不公平,因為台灣以二千三百萬人口獲得和大陸十三億人口相等的權力。但因為大陸還不民主,大陸政府實在不算真正得到十三億人的授權。這是為了保護少數的必要措施。
要解決這不公平,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大陸也走上民主化,然後再把「大陸特區」分拆。只要把大陸方面拆成和台灣人口差不多的「特區塊」(大概要拆成56塊,比現在的「省」更小,可能接近古代的「道」),那麼權力和人口就平等了。屆時中國就變成聯邦國家,中央政府就好像擴大權力的歐盟了。
當大陸特區拆細的時候,軍隊不可能也分拆(拆後規模太小、不能有效防衛)。所以大可國家化、交給中央政府指揮。只要大陸軍隊不設黨組、不受中共指揮的話,就不會有「解放台灣」的風險,所以台灣也不必保留軍隊,亦可交出(他們會發現保留大量軍隊不划算),中國就連軍隊也統一了。
11.1.9 正如朋友回應,其實當年台灣人主體性已相當明顯,這套方案實現難度甚於「史路比去叫雞」(笑)。在下只能從「如果要謀求統一,制度上如何保障台灣人」的方向設想。
11.2 中華聯邦的大約設定
11.2.1 這次設定的「中華聯邦」,某程度上會類似當年的「中華國」構想,只是細節上略有不同,會更接近聯邦制。
11.2.2 中華聯邦的設定界乎於聯邦德國和邦聯制之間。美國的聯邦制問題在於聯邦政府藉著「跨州貿易」條款擴權,幾乎無所不管,偏離了保護州權的原意。相對而言,德國的聯邦制或者更接近美國制憲的初衷。
「中華聯邦」與「中華國」設定不同之處,在於「中華國」是兩岸統一方案,所以一開始時整個大陸會當成「一個特區」處理﹔但「中華聯邦」是純粹考慮地方自治,著眼點是大陸和港澳,台灣會否參與並非重點。
而民權保障方面,相信沒有爭議,大家都會同意聯邦憲法和各州憲法必須保護民權,這一點無論在香港自由州或其他的州,都是一樣。
11.2.3 「中華聯邦」是「
不對稱聯邦」,有點類似
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設定,成員邦有不同的自治權利。但
背後有一個一貫的邏輯,就是現有的「省」或「自治區」太大,應予拆細。
11.2.3.1 「道」或「州」﹕一般漢人為主地區的成員邦,享有類似美國和德國成員州的權利。
總之不是國防、外交,和必須聯邦協調的事項,都應該是道、州的
保留權力。
沿襲「中華國」構想的思路,中國人口將近十四億,以現時三十四個一級政區計,平均各個一級政區四千一百萬人,似乎太多。
(對比﹕美國人口近三億三千萬,如果忽略華盛頓特區和波多黎各這類特殊政區,以五十州計,平均一州六百六十萬人。德國人口八千三百萬,十六州包括三個城邦,平均一州五百二百萬人。
印度人口接近中國,十三億五千萬人,三十五個一級政區,平均每區三千八百萬人。這點與中國相近,但印度的聯邦制並非運作良好的範例。)
如果要把每個州平均代表人口降低到類似美國德國的水平,就要超過二百個州。可是這樣又輪到聯邦層面的運作有困難。試想想如果中華聯邦的參議院一如美國參議院,每州派兩人也有四百多人,已經接近
美國眾議院,只少於
印度下議院的五百多人了。如果每州只能派一人也可以,但這樣會令他的權勢與州長相若,埋下競爭的種子。
反正現在幾乎整個中國大陸都已經「地改市」或「地市合併」,直接把現有的地級市轉為成員州應該最方便。
地級市數目共293個,連其他同級政區達333個。於是平均每個州人口就會變成四百二十萬,優點就是簡單和每州平均人口少方便實行民主﹔缺點亦正如前述,令聯邦層面運作困難。
方某更屬意的是把每個省切割開幾份,恢復明清兩朝的「道」。
以
維基百科的列表,清代共101道,如果按條目中引用的
中研院論文計清末有99道。平均每道人口一千四百萬。一千四百萬雖比美國平均一州六百六十萬為多,但以中國人口之密,似乎亦不過分。而且以一百個道參與聯邦政治會比較方便,例如參議院人數則為二百人,已算不少,只略少於
印度上議院二百五十多人。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仍沿置101道。後來國民政府改置
行政督察區,共239個,已與地級市數目相近。)
因此,方某支持以「道」劃分漢人為主地區的成員邦,可平衡成員邦人口和聯邦議會運作。雖然如果聯邦制度真的有機會確立,為求方便以「地級市」為單位亦無不可,只是聯邦層面的調整會麻煩一點。
中華聯邦首都可跟「中華國」構想一樣,設於南京。南京市可設為聯邦特區,待遇與其他道、州一樣。
11.2.3.2 「自由州」﹕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地區的成員邦,享有比一般道、州更多的權利。
除了一般道、州的保留權利,就算在國防、外交或者跨州事務上也有一些自主權。
「中華國」構想並沒有處理少數民族地區的問題,因為它們本來就是「大陸特區」一部分,只把港澳特區分別處理。但如果中國真的要實行聯邦制度,少數民族地區與漢人為主地區完全「平等」,計人頭他們是完全無法保護自己的,所以就像「中華國」構想以「保護台灣人」為出發點,中華聯邦構想亦有必要加入保護少數民族的制度。
具體的模式當然就是前一篇《香港自由州憲草》,但港澳和少數民族地區情況有不同,不一定要照搬。可以想像的方面例如﹕
—每個自由州應該有一般民刑行政案件的終審權(這點一般道、州也一樣),只有聯邦憲法相關案件才會上訴到聯邦法院。(但香港因為法系不同,所以《憲草》中指出聯邦憲法案件可能是以「香港終審法院邀請大陸法法官參與」的方式處理。)
—香港自由州享有入境管制權,為了保護少數民族地區不會被「過多的漢人」淹沒,令民主機制無法保護少數民族本身,其他少數民族的自由州應該有入境管制權,或者至少有限制來自其他地方者定居設籍的權力。
—香港自由州享有經濟政策上的完整自主權,這一點少數民族地區未必全部享有,例如民航、船舶註冊政策方面可能與其他一般道、州相同。但為了保護少數民族經濟,它們也應該比一般道、州有更多的經濟權利。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往往因為於各州擁有大量聯邦土地,而可以無視州民質疑自行推動礦務計劃,這類事情在中華聯邦的少數民族地區應予避免。換言之,所有在自由州推行的經濟計劃,必須經自由州的同意。在這一點上,聯邦政府會比較接近歐盟角色,誰願意參加聯邦經濟計劃就參加,聯邦政府只能利誘、不能威迫。
—香港自由州享有對外事務權利,少數民族地區未必都能享有。畢竟香港在九七前已有參與國際組織,而國際組織亦未必容許中華聯邦大量的「自由州」都加入。但至少可以規定,凡與自由州相關的外交問題,自由州有權以中華聯邦代表團的成員身份參與,而且自由州對決定有否決權,藉此保護少數民族。
—香港自由州憲法規定非經該州同意,聯邦部隊不得駐軍,香港經聯邦同意可自設民兵但未經聯邦同意亦不得在境外行動。如果台灣參與中華聯邦的話,這一點很明顯將適用於台灣。但未必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要視乎中華聯邦成立時的政治協議。但總體而言,憲法可規定聯邦部隊在少數民族自由州的駐軍規模和行動範圍,超出相關規模和範圍須經自由州本身同意。
而且因為少數民族地區幾乎都位處邊境,為了防守國境,劃出邊境地區讓聯邦派駐邊境守護隊,亦難以避免。
必須留意的是,本人並不認同把達賴喇嘛的「
大藏區」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直接當成「一個自由州」。因為那麼大塊的地區太容易鬧獨立,如果牽起漢人的恐懼,聯邦就無法成立。所以少數民族地區應該跟漢人為主地區一樣,以「道」的方式分割,然後「各自」享有比一般道、州更多的權利。
例如藏區本身傳統上就分成三部分(衛藏、康區、安多),所以應該是三個自由州。新疆、內蒙和廣西也一樣。當然像寧夏那麼小的地方是否還要分,在下不熟,所以就不置評了。
11.2.4 沿襲德國式聯邦制,聯邦總統應該只是象徵元首,或者像《香港自由州憲草》的州長一樣有否決權,但行政權應委諸內閣。內閣的設計可與德國相似。
11.2.5 議會類似德國兩院制,眾議院由各州州民直選,名額約五百人,可以比例代表制選出。每人平均代表二百八十萬人,這一點與美國相距甚遠(美國眾議院四百三十五人,每位眾議員代表七十五萬人),但如果按美國標準就要有一千八百個眾議員,這是不能操作的(正如現時全國人大,根本無法在大會討論)。議院要能夠運作,每個議員代表的人口唯有增加。
參議院由各州政府委派(類似德國),名額每州兩人(類似美國),共約二百多人。
11.2.6 聯邦法官不能單靠聯邦總理提名,建議聯邦法院法官由全國的法律協會參與提名。由於法律制度不同,香港、澳門和台灣三個自由州應自動享有提名名額。至於少數民族的自由州或可聯合提名一位法官代表少數民族觀點。
11.2.7 外交方面除了自由州沒有特別。國防方面除了軍隊國家化,和聯邦軍隊要經協商才可在自由州駐防(見11.2.3.2)之外,也沒有特別。
11.2.8 因為憲法修改必須議會(包括州代表組成的參議院)同意才能通過,所以聯邦憲法「對一般道、州權利保障」條款的修改不需特別保護,但基於少數民族無法跟漢人「鬥人頭」,所以「有關自由州權利」條款的修改,非經自由州同意不得修改。
這一點對港、澳、台灣,應該是這幾個自由州對影響他們權利的修改有直接否決權。
而其他少數民族的自由州,則可以規定在聯邦參議院有特殊點票(就像香港的功能組別點票),影響他們權利的修改,必須經參議院的自由州代表某指定比例贊成,才可成立。
(
憲法序言、
國體和政體、
元首和行政、
立法、
司法、
地方政府、
居民資格、
其他事項、
修改和解釋、
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