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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29,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六)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6. 地方政府

對地方政府現時《基本法》只有兩句﹕
「第九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
第九十八條﹕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總之不容易操控、有民選成份的,稍為像「半個政府」的兩個市政局都被殺掉了,剩下十八個只是諮詢組織和散錢機器的區議會(甚至開會時官員不喜歡可以杯葛全部跑掉)。

方某前年已經寫了一系列六篇文章討論重建市議會,自然是支持重設市政局。當時的說法現時仍然適用,具體詳情看倌可前往參考。這裡主要討論憲制上的安排。

6.1 兩級﹖三級﹖四級﹖

先不講政府,香港究竟應該有多少級議會﹖
2000年前,香港是有「三級議會」﹕立法局(會)、市政局、區議會。殺局後就只剩下兩級。
如果只看「政府」,殺局後就不再有地方政府了。

6.1.1 如果是歸英的話,自然是會回復三級議會。其餘情況則大可自由組合。

6.1.2 當時在下已提及,相對於市政局可以分工,每個議員只代表萬多人、只用來諮詢的區議會更像架床疊屋。所以在下建議把區議會合併,成立六個市議會,擁有實際決策權力(配以廣域連合式,向六個市議會負責的行政機構)。換言之,變成「立法會+市議會」兩級議會、兩級政府。

6.1.3 當然你也可以支持「立法會+(有實權的)區議會」的兩級議會,但在下會質疑十八個區議會作為地方政府,切割會太小,以致每個範疇都沒多少東西可管。(例如大埔區議會轄內只有一所圖書館。荃灣也只有兩所,雖然其中一間是主要圖書館。)

6.1.4 世澤兄於上半月提出另一觀點,認為業主立案法團管轄的人口已是村/鎮政府的級數,正如新加坡以國會議會選區組成市鎮理事會,香港應該有四級政府。

在下同意屋苑或屋邨管理是很重要,現時的管理其實不夠,尤其是業主立案法團正如世澤所言,對有志者賦權不足、對貪瀆者卻難以問責。可是一個都市設四級政府就過於政出多門,畢竟就算在中國大陸台灣,「市」之下設「區」,「區」以下的劃分都不設政府。台灣方面甚至連市轄「區」也不設民選政府,只有市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是鄉下地方,並不是市區)。換言之,他們的直轄市並不會有四級政府那麼多。

新加坡設置市鎮理事會,讓民選議員管理區內組屋(主要是維修和清潔這類庶務,也是香港的業主組織關注之事。差在新加坡組屋不設保安,這點如果香港設置自然會同時掌管),值得參考。不過新加坡情況跟香港不同,彼邦絕大部分人都住在政府興建的組屋裡(類似香港居屋),由於本來就是政府管理,所以下放給議員管理也很合理。可是香港卻有很多私人樓宇,向來自行管理,貿然立法由議員去管可能會引來反對。

6.1.5 世澤這個建議並非毫無價值,加入民選議員參與管理,除了可以增加議員管治經驗,也可望提高屋苑管理透明度。而且市政局既然掌管境內環境衛生,如果由市政局議員參與市鎮理事會管理屋苑內部的清潔工作,就可以補充市議會本身無職權的角落。不過未必適合以區議會選區那麼細的單位去做,反正新加坡的市鎮理事會大多都是集選區,差不多是新市鎮的大小。

在下認為如果建立市鎮理事會,可結合在下主張的六個市議會方案,並先以公營房屋為主的地區組成,以私人樓宇為主的地區可鼓勵自願形式組成/加入。這是三級議會、兩級政府,詳見6.4。

6.2 市政局

6.2.1 當然看倌可以選擇直接還原兩個市政局,這也可能是「歸英」時出現的事。
只是看倌可以選擇在憲法中明定,保護市政局的地位,不容隨便取消。

6.2.2 由於本人已寫了六篇文章討論重建市議會,所以為何應該重建市議會,和重建的具體安排,看倌可參考上面連結,此處不贅。憲法可以規定有市政局,自然也可以改為寫市議會。

在下建議中的市議會,包括三至五個區議會的範圍,每個選區相當於兩至三個區議會選區。範圍較大,是希望議員不要只聚焦一兩條街道,街坊保長應是業主法團/委員會和互助委員會的事。市議會的範圍較以往的市政局小,職權則較市政局多一點,不只局限於衛生和文娛康樂。而行政方面則以「廣域連合」方式聯合辦理,以免行政機構切割太細影響專業和協調。

6.3 區議會

6.3.1 同樣地,保留區議會是最方便的安排,只差在是否需要於憲法中明定設置區議會。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十八個區議會是歷史因素形成的分區,應該保留。又或者,應該擴大其職權讓它有真正掌管的東西。

6.3.2 正如前述,方某則認為區議會本來就缺乏職權,它的職能大部分可由市議會接收。如果擴大其職權,反而會令它與市議會互相爭權,倒不如取消。
如果看倌嫌方某建議的選區大小(一個市議員選區相當於兩至三個區議會選區)太大,喜歡直接把區議會合併成六個市議會也可以。只是一個市議會變成近百個議員,太多了吧﹖

6.4 市鎮理事會﹖

6.4.1 前面6.1.4提及,理論上可以仿傚新加坡,在基層設置市鎮理事會,讓當區議員參與大廈管理。問題只是有沒有需要在憲法中寫明那麼小的東西,似乎憲法中以柔性規定說政府鼓勵基層民主管理比較合適。

6.4.2 如6.1.5所述,如果套用在下主張的六個市議會方案,港九兩個市議會以五萬人產生一位市議員為準,新界四個市議會則四萬人產生一位市議員。一個市議員的選區大概會等於兩至三個區議員的轄區,這樣的大小相信管理時會較有經濟效益。屆時就相當於有三級議會﹕立法會、市議會、市鎮理事會。(市鎮理事會取代了區議會,由於市鎮理事會或區議會都不算政府,所以香港仍然只有兩級政府)

市鎮理事會轄區較區議會細(一個市議會大概有三至五個區議會範圍,但可包括十幾到四十個不等的市鎮理事會),避免像區議會不是淪為吹水會就是跟市議會重疊爭權,而且亦可補市議會未能掌握的屋苑細節工作。一批了解屋苑管理的市議員,亦有助市議會的工作。

在公營房屋為主的選區,可以由市議員和旗下屋邨的業主委員會或互助委員會代表組成市鎮理事會管理。
在私人樓宇為主的選區,則可鼓勵各屋苑業主法團和委員會加入,集合管理。不加入的屋苑,其代表在市鎮理事會僅為觀察員,沒有投票權。
按新加坡的習慣,同一政黨的鄰近市鎮理事會,可以選擇合併運作,提升資源效益。市鎮理事會由當區市議員擔任主席,並設小型秘書處協助。像新加坡一般,市鎮理事會可繼續聘請管理公司負責實際工作,由市鎮理事會監察。

6.4.3 這樣的設計,大概可以模仿到新加坡市鎮理事會的功能,不過仍有問題。就是新加坡市鎮理事會是由議員選擇同聲同氣的「社區領袖」(=「社會賢達」的新加坡叫法)組成理事會去管理(等於議會內閣制的縮小版),但如果以業主委員會/法團之類的代表組成,他們跟議員不一定是同一派別。這樣就會令理事會變成爭拗癱瘓行政的地方,甚至可能代表們跟議員是敵對派別,這樣就會令議員要為對方的決定負政治責任了。

可是,這是因為新加坡跟香港基層組織完全不同的結果,香港自六七暴動後就發展公屋互助委員會這類的中介組織,新加坡就沒有。在香港佔主流的業主法團/委員會也因為新加坡私人樓宇市場甚小而影響不大。如果香港模仿市鎮理事會卻不讓這些基層中介組織參與、乾脆架空它們,也說不過去。(出售單位或者私人樓宇的業主法團/委員會就更不可能讓你繞過去,他們有法律保障的實權。)

這樣的結果,就是當區議員不單止要爭取(身為個人的)選民支持,甚至要組織地區團隊,以求可以同時接管當區的基層組織,齊上齊落。這樣會鼓勵政黨發展地區網絡,不能只靠政治明星和議題票上位。因為屆時雖非政府,但每個市鎮理事會都猶如議會一般,多一席少一席都可能很關鍵。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星期六, 2月 22,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五)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5. 司法

雖然近年有些法官和判決令人匪夷所思,但以整體司法制度而言,我猜大部分人不會想大改,否則更影響公信。不過可以討論幾個問題。

5.1 名號

這一點也很簡單,主體是「國體」影響﹕

5.1.1 如果是一國一制,就是「香港市人民法院」,完。

5.1.2 如果還是一國兩制,無論中共是否介入香港,大概還是會維持「終審法院」的名稱,只差在上面是否還有個人大常委會搞釋法。

如果是「完全自治」就應該取消人大釋法,免除政治干預。或可於終審法院內成立特設的憲法法庭,先行委任一些大陸法學者或大陸法官為特委法官。特委法官不參與其他案件,可是當有涉及中央條款的案件時,就由終審法院原有法官組合(正常是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一位非常任法官共五人),加上兩個特委法官審理(為了維持總數是單數),以便考慮大陸法觀點。

5.1.3 如果是聯邦制或邦聯制,按外國習慣大概會稱為「最高法院」。
不過由於中國就算實行聯邦制度,法律制度也不會一致,所以就算假設中國有自由民主和法治,香港案件終審權交到聯邦政府還是不妥的(因為聯邦法官幾乎都是大陸法出身)。
(方某多年前提出的「全中國變特區」式聯邦方案,聯邦法院雖然由兩岸四地法官組成,但只處理聯邦憲法的案件。各地區仍然保留其餘案件的終審權。)

換言之在聯邦制度下,香港仍然需要有終審權(至少在不涉及聯邦憲法的案件上)。香港州「最高法院」或「終審法院」,具體可參考上面5.1.2的「完全自治」終審法院組成方式。

5.1.4 如果是歸英,可能有兩種情況﹕
最簡單自然也是回復英治時期「最高法院」的名稱。
又或者因為九七前根本沒有終審法院(當時最高法院是現在的高等法院),甚至乾脆取消,回復以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終審。
當然也有可能英國為了避免混亂,臨時頒令讓終審法院代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職權也說不定。反正樞密院要出命令應該也不難。

5.1.5 如果獨立,叫「終審法院」或「最高法院」還是叫其他名字都是隨你怎樣改吧。(笑)

5.1.6 其餘的法院和審裁處,除了九七前「地方法院」改稱「區域法院」外,沒甚麼大改動。是否要恢復舊稱,或者區域法院應該分區還是合併辦公,悉隨尊便。不過一般而言,憲法只會規定最高級法院的組成,並不需要處理其餘屬下的法院。

5.2 違憲審查和其他權力

5.2.1 另一個要考慮的問題,就是不少外國都有憲法法院,除了處理立法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的控訴外,也可能負責審理選舉訴訟、政黨違憲解散案,甚至是總統彈劾案。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韓國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和台灣司法院的憲法法庭。不同的憲法法院擁有的權力各有不同。

由於處理的案件比較「政治」,所以他們的任命也跟一般法官有不同,這些機構通常是由總統和議會提名,韓國也包括最高法院院長的提名。台灣就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大法官。

可是,這通常是大陸法地區的做法,普通法地區似乎不會特別設置一個這樣的機關,所有違憲和選舉訴訟都是由同樣的最高法院審理。所以香港是否需要設置一個獨立的憲法法院,令人懷疑。

之所以提出這點,是因為現時香港政黨相關制度殘缺(最大政黨也只是一間有限公司),政府無意鼓勵政黨政治發展令所需的制度付之厥如。當香港有民主,自然需要政黨法規範政黨運作和發展,例如接受捐獻應透明公開。瀏覽立法會秘書處2004年有關政黨法規的研究,英國和紐西蘭對政黨都沒有強制登記,但選舉法規定登記了才有資格以政黨名義派人參選,新加坡則要求政黨以社團註冊。未來應仔細考慮憲法是否需要就政黨登記和解散方面訂立規定。

5.2.2 還有一個需考慮的問題,就是違憲審查權的範圍。

普通法地區一般只能以司法覆核進行(大概是因為英國本身無成文憲法,所以較難討論甚麼是違憲),司法覆核其實是一種較狹窄的方式,除了必須有苦主才可以發起訴訟外,對政府的制約也很少,幾乎只能阻止政府違法或極不合理的決定。司法覆核的限制詳情可見戴耀廷《司法覆核與良好管治》(香港﹕中華,2012)。

可是違憲審查不見得總是那麼局限。例如德國就因為納粹歷史,戰後容許個人在未有實際受損前,就提出違憲訴訟(事先審理)。法國憲法委員會也負責在法令公佈前進行審查。

當然法院應該有多大權力永遠有爭議,法院過於主動也未必是好事。可是司法覆核的範圍,似乎亦可參考德國,擴大至事先審理,而不需要等待有受害人才去補救,否則就會太遲。

當然,除非另行建立憲法法院,否則擴大司法覆核範圍,未必會在憲法中提及。

5.3 法官任命

5.3.1 香港的法官任命,都是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行政長官任命。如果是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官首席法官,還要立法會同意(再交人大常委會備案)。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包括法官、大律師、律師和社會人士。但除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外,其他人都是特首委任(包括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和律師代表一般按兩大公會的推薦)。於現在政治掛帥的年代,始終會令人質疑是否獨立。

5.3.2 雖然法官任命在《基本法》中只包括部分最高級法官,但如果要規劃香港民主後的制度,法官任命方式有必要留意。至少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這方面,似乎需要檢討,例如大律師和律師代表是否應該讓元首有否決權。社會人士亦需考慮是否有推薦機制,推薦的應該是兩大公會還是其他機構﹖

如果由議會推薦,似有政治因素太重之嫌。或可改為由三間大學的法學院作出推薦﹖

5.3.3 美國流行選舉法官,但選舉這種以政治掛帥的方式,用以選出需維持中立(至少是表面上和程序上中立)的法官,似有矛盾。

不過戰後引入美式制度的日本,卻衍生出有趣的「國民審查」制度。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內閣選擇,但要在隨後的眾議院總選交付國民審查,如果有過半票數不信任就會被罷免,之後每十年要再接受一次國民審查。(但現實中沒有人因此被罷免,畢竟法官是相對被動的角色,一個法官要令過半數人厭惡其實是很難發生的事。)

對於香港的高級法官是否也應該引入這種「國民審查」,值得研究。

5.4 陪審團

5.4.1 刑事案件由陪審團裁決被告是否有罪,當然是普通法的重要制度。美國憲法規定刑事罪行必須由陪審團裁決,他們甚至連起訴也是由陪審團提出。(方按﹕其實民事案也有機會用上陪審團,如誹謗案,但在香港很少用得著。美國憲法則保障了民事案件採用陪審團的權利。)

法院本身並不民主,法官任命一般也是民意無從影響。由非專業的市民參與認定犯罪事實,是市民可以對司法官僚造成的唯一制衡,也反映了法律和法院裁決是基於公意。(留意公意不等於公眾意見,陪審員是根據證據和個人良知作裁決,不是參照民調去裁決)

另一方面,在沒有兵役的社會,擔任陪審員也是公民除了投票外少有直接參與「國事」的機會,也是培養「國事與公民息息相關」的公民責任。

5.4.2 對於陪審團制度的批評,其實並不陌生。《李光耀回憶錄》就提及李光耀根據自身執業經驗,認為陪審團沒專業知識、意氣用事,易受擺佈。所以他執政後就廢除了新加坡的陪審團制度。

可是,這樣的結果就會變成法官專制,又因為法官是由內閣提名,所以連帶容易惹人質疑法院是否跟政府同聲同氣,進而懷疑司法獨立。在下雖尊重李光耀開國之功,但這種對陪審團制度的攻擊,不過是反映了他本人那種精英主義對庶民的藐視,認為他們「不配」參與司法。英式法律制度本身的嚴謹(尤其是證據法),正正是為了平衡「陪審團非專業」的需要而形成。

一個沒有參與權的政體,人民就沒有歸屬感。一個沒有參與權的司法,人民同樣會感到疏離。就算你委任的法官都是專業和獨立,要維持司法制度的公信力,陪審團制度十分重要。

5.4.3 這不代香港只要保留陪審團制度就好了。
眾所周知,一來由於案件增加、陪審團涉及較多費用,二來因為很多人逃逸公民責任,要組成陪審團並不容易。而香港把大量案件交付裁判庭和區域法官審訊,令很多刑事案件被告失去接受陪審團裁決的權利。

雖然兩者的最高裁刑都有限制,不如高院之重,可是對於被告而言,就算只是判監一個月,失去自由也是人生中很嚴重的事(雖然裁判官判人坐牢只是平常事,這正是法官專制之害)。留有案底也是人生中的污點,而且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源和精力去上訴。這已造成普通法制度下人權的重大漏洞。

所以,以下的問題很值得研究﹕
5.4.3.a 憲法是否需要規定刑事案件接受陪審團裁決的當然權利(如美國)﹔或者
5.4.3.b 非經陪審團裁決不得判處監禁﹔又或者
5.4.3.c 被告有權選擇是否經陪審團裁決。(換言之,不是單純由律政司決定在哪裡起訴,讓被告失去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但如果被告認為沒需要,可不作要求,交回律政司決定。)

當然,如果擴大陪審團,但公民不願意擔任陪審員,亦屬徒然。要公民普遍理解陪審團制度對公義的重要性,才有健康的陪審團。
(當然這方面可有政策協助,例如把陪審員當成新加坡的兵役,由政府對企業提供津貼彌補損失,或可減少阻力。)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星期六, 2月 15,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四)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4. 立法

立法機構,大家相對容易明白,不用多加解釋。而且名字和「國體」也關係不大,那個叫立法會、立法局、立法院、議院、國會,都是悉隨尊便。所以本文不像上兩篇,不用花很多篇幅討論「國體」如何影響立法機構,而主要是討論兩類「政體」上的選項﹕議行分立還是議行一致,和採用一院制還是兩院制。

4.1 「國體」的影響

如前所述,這方面相對簡單。因為議會無論在哪種「國體」之下(除非是一國一制),都可以採用不同的組成和選舉方式,後者比名義上叫甚麼重要得多。

如果是一國一制,就是「香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囉。完。
如果還是一國兩制,無論中共是否介入香港,大概還是會維持「立法會」的名稱。
如果是聯邦制或邦聯制,就會是香港的「州議會」,不過正如前述,你喜歡繼續叫立法會也可以的。(有些聯邦國家的州議會甚至獨立國家的議會都是叫legislative council的)
如果是歸英,自然就是回復英治時期「立法局」的名稱。
如果獨立﹖隨你怎樣改吧。(笑)

如果真的變成「市人大」,那就完全跟大陸那一套,不需討論。所以以下討論在其他情況下議會的安排。

4.2 議行分立或議行一致

即是我們先前討論,總統制、半總統制、議會制、委員會制的選擇。

4.2.1 所謂議行分立,即是行政權和立法權較嚴格分立,各自以不同方式產生。例如美國國會和總統是不同途徑產生,有時甚至分屬不同政黨,互相制衡。

4.2.2 議行一致,就是立法權和行政權並非互相獨立,產生方式相同,運作時互相影響較遠。例如英國國會下議院是分區單議席制選出,而內閣成員也是由議員出任的(當然上議院議員也可加入內閣,但現在只屬少數)。相對於議行分立國家而言,議行一致國家的議會和內閣關係較密切,內閣幾乎都是議會多數黨組成(或聯合政府,極少數例子可能沒控制多數議席),從而控制了議會議程,議會對行政權的制衡較少。

4.2.3 如果實行總統制,就會是議行分立。議會和總統以不同途徑選出,總統一般無權解散議會(即是議會有固定任期),反之議會也無權倒閣令總統下台(彈劾門檻很高)。
優點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相信有助避免一黨獨裁。
缺點是行政立法分屬不同政黨很易長年拉鋸令施政無法實行政府空轉。另一缺點是總統就算失盡民心,只要不違法,在行政指令範圍內胡作非為,議會和法院也無可奈何。(這些年你看行政霸道就知道缺乏制衡的行政權有多恐怖吧。)

4.2.4 如果實行議會制,就會是議行一致。議會和內閣以相同途徑產生,內閣閣員同時是議員,由多數黨領袖掌管政策。內閣一般有權解散議會(雖然英國修例限制了解散權),反之議會也有權以不信任動議倒閣(無需透過高門檻的彈劾程序)。
優點是行政立法由同一黨掌管,效率一般較高。如果配合單議席單票制,較易形成兩黨制和單一政黨執政。如果內閣喪失民心,只要執政黨議員倒戈,內閣便要倒台,相對較快回應民意。
缺點是多數黨控制議會和政府,在缺乏民主傳統的地方容易變成一黨獨大(如新加坡),缺乏制衡。如果配合比例代表制,較易形成多黨制和聯合政府。如果朝野缺乏協商文化,很易因為多黨爭執難以組閣,導致政府空轉(例如比利時常有長時間懸空局面),又或者需經常解散重選。

4.2.5 對於倒閣權,如輕易運用、或者多黨制勢力分散誰都不服誰的情況下,會令政府極不穩定、施政不連貫。建議採用德國式的建設性不信任票,必須選出新總理才能令不信任表決生效,以免重蹈威瑪共和國政府不穩的覆轍。

4.2.6 相對而言,半總統制就是界乎於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總統以獨立途徑產生,但總理需議會同意,所以受議會組成的影響。
優點是總理施政受議會制衡,而且議會可以倒閣,這也是議會制的優點。
缺點是總統本身不受倒閣影響,卻擁有解散議會的超然權力。如果總統和總理屬同一政黨,則總統獨攬大權但議會很難制衡他。如果總統和總理屬不同黨的話就要分享權力,這在法國叫共治,一般是總統管國防外交,總理管經濟庶政,但在缺乏這種傳統的國家很易變成府院之爭

4.2.7 建議如果採用半總統制,元首是否有解散議會的權力,應詳加討論。

4.2.8 如果採用委員會制,則近似議會制,而且亟需協商文化。例如瑞士的聯邦委員會是由議會產生,但當選者不會兼任議員(彼邦因為是投政黨票所以會有人遞補),而且議決必須達成共識。瑞士習慣是由各主要政黨依議席分佈提名人選進入聯邦委員會的「大聯合內閣」。這種施政方式好是好,但香港人能否習慣,是另一問題。
優點自然是避免一人獨裁,決策有較多討論而且達成共識才推行,避免倉促行事。
缺點就是要政見非常不同的各方達成共識,必須大家都重視協商文化,否則容易變成互相拉鋸甚至互相放料爆陰毒,隨時比當年老董更「議而不決」。

4.3 一院制或兩院制

這要跟後一點(選舉制度)一起考慮,因為如果實行兩院制的話絕對會牽涉到選制之別,就算只行一院制也可以有不同選制產生的議員。但首先你要考慮議會究竟應該有一個院還是兩個院

4.3.1 現在香港的制度有點畸形,表面上是一院,但實行上有兩院制元素。因為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兩部分,只有表決政府議案時是所有議員投票一起點算,議員議案則分開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各自通過。於是只有其中一邊否決時就無法通過,這其實是兩院制方式。

當然現行制度只是為了行政霸道而輸打贏要,日後實行民主,理應廢除這種「彈出彈入」的表決方式。可是現制度也不是完全沒有參考價值。在外國的兩院制都是各議院分別運作、辯論和表決,這樣固然各自獨立方便制衡,可是在香港這個小地方要兩院分別運作似乎有點浪費資源。日後的兩院可否變成像現時般,表決分開計算,但運作和辯論就一起進行﹖這樣似乎更有利於兩院溝通和減少開支。

4.3.2 一院制是最簡單的方式,議員產生方式不一定只有一種(德國聯邦議院議員可循地區選舉或政黨票產生),但運作時是單一議院。新加坡、韓國和現時台灣都是一院制。

一院制優點是運作簡單、開支較少、效率較高,缺點就是只要某黨控制議會就能為所欲為。尤其是在議會制國家,議會多數黨同時控制內閣的情況更甚。假如國家欠缺其他制衡議會的制度或傳統,就有機會變成議會獨裁。

4.3.3 假如採用一院制,看倌就只需考慮一院內的議員產生方式。如前所述,單一議院仍可以不同途徑產生議員。

最簡單的方法自然是單一方式,例如英國下議院全部是單議席單票制,又或者像歐陸國家全國當成一個或幾個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這方面詳情可見4.4。

當然以多於一種方式產生議員也可以。
其中一種就是像4.3.7的考慮,讓功能組別擴大選民基礎(例如公司票轉個人票)後保留作為過渡方案。另一半仍以現時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選出,改動最少。(當然也可以考慮把最大餘額法改為其他計算法)

另一種較多國家採用的方式,就是一部分議席採用單議席單票制,另一部分採用比例代表制選出,兼取兩家之長。(詳見4.4.4)
看倌或者覺得兼採數種方法可能更好,但搞得太複雜,實行可能性自然低。

4.3.4 如前述,香港立法會早有兩院制元素,所以轉為兩院制亦非不可想像。
兩院制缺點自然是開支較大,而且較易因為兩院意見不同導致拉鋸,效率較低。反之優點就是方便互相制衡,兩院通常產生方式不同,亦兼顧不同利益,較能防止議會專制。而且同一黨控制兩院的機會較低(澳洲參議院甚至因為選制導致議席分散,幾乎沒有執政黨能單獨控制),減少一黨獨裁的機會。

一般而言,兩院制中兩院的分別是視乎國家背景而定﹕
—在君主制國家,上議院一般由貴族或委任議員組成,下議院直選。
—在聯邦制國家,參議院一般以成員邦為單位選出,眾議院按人口比例分區選出。
(美國參議院是各州直選每州兩人﹔德國則為州政府選派,可視為間選,各州代表人數不一)
—在非君主制非聯邦國家,上議院一般由委任或間選產生,下議院直選。

在香港的情況,可考慮的大概有三種可能﹕

4.3.4.1 把功能組別轉為參議院,地區直選議員組成眾議院。這區分類似愛爾蘭國會,具體考慮見4.3.7。這似乎是阻止最少的轉變,但功能組別選舉方式、選民基礎,和參議院權力有多大,可以有很多爭拗。

4.3.4.2 把現時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地區議員改為全港單一區比例代表制的參議院(可考慮是否還包括功能組別議員),另以單議席單票制產生眾議院。這區分類似澳洲國會,主要優點是讓兩組不同方式產生的議員互相制衡,而眾議院較易產生穩定內閣。

4.3.4.3 另一種可能是配合方某重建市議會的建議,參議院由重建的六個市議會產生(由於市議會是直選,所以參議院算間選),眾議院由市民直選(採用哪種或哪些選制另議)。這區分類似德國國會,優點是加強了市議會和香港立法議會的溝通,亦避免中央和地方爭權﹔缺點就是香港本身並非聯邦政體,而且各區居民流動性相對高,市民未必覺得需要這種分權。

當然因為重建市議會是方某提倡,自然較屬意這種方式。
(眾議院可由單選區排序複選制+政黨開放名單比例代表制+並立制組成。)

4.3.5 假如採用兩院制,兩院權力分配是很重要的問題,權力平衡沒做好就會導致長期政爭。
一般而言,下議院因為直接反映民意,通常有較多權力,尤其是財政權和倒閣權。不過上議院應該有多少權力,或者有哪些權力,就各國不同。

不過無論如何分配,通常上議院都是組成較穩定的議院,亦不受解散影響。下議院因為直選通常變化較大,在內閣制國家亦可被解散。

4.3.5.1 上院越不代表民意,享有的權力就應該越少。這是英國歷史告訴大家的政治現實,民主國家中一個不民主的議院不想被人廢除,就只能接受擁有較少權力。只有在一個非民主政體(如香港),才會讓不民主的功能組別擁有與直選議員同等的權力。

英國上議院和愛爾蘭參議院現時只有拖延議案的權利(而且不包括財政議案),連否決權也失掉。被稱為「跛腳的兩院制」,運作上有兩院,但實權上接近一院制。荷蘭國會上議院是間選,對下院議案否決權但沒有修改權。

4.3.5.2 如果上院是間選(例如德國或法國),因為民意沒有直選那麼強,所以權力一般也會較下院少。但相對於非民選的上院,間選上院的權力一般比較多。

4.3.5.3 如果上院也是直選,權力就會跟下院相當。不過實行中兩院的權力也未必一樣。

有些國會兩院權力較平衡,例如美國參眾兩院,參議院獨享人事任命同意權、條約批准權和彈劾審判權,眾議院則獨享財政議案動議權、發動彈劾權和選舉總統權(選舉人團無法決定時)。而眾議院提出的財政議案,參議院有權修改。如果兩院法案版本不同,就要兩院協商,否則只會兩院把修正案交來交去,到最後都通過不了。

有些國會上院雖是直選,卻是權力不平衡,一般是下院強勢。例如日本參議院就算否決或修改法案,眾議院也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實施,某些重要議案(預算法案、條約批准、首相選舉)無法與眾議院達成共識時以眾議院為準,而參議院也沒有倒閣權。日本稱之「眾議院優越」。

另外解決兩院分歧的手段,除了下院優越、兩院協商或者修正案交來交去,還包括召開聯席會議。由於下院人數一般較多,所以召開聯席會議仍是下院佔優。

(以前中大學生會就是如此。雖非兩院制,但身為立法機關的代表會之上,還有代表會和幹事會、報社、電台幹事組成的聯席會議,其決議可凌駕代表會。但代表會人數較其他各莊為多,所以如果代表會堅持—即是絕大多數代表堅持某立場—的話,聯席會議未必能改變決定。但如果是表決不懸殊、或者僅僅過半的決定,就有可能被推翻。)

4.3.6 理論上還可以有三院制四院制的,但現實中沒國家還會這樣做了,畢竟這不是封建階級社會要「分得那麼細」。現實中大概只有聖公會的教省議會還會這樣分﹕主教院、聖品人院、平信徒院,這倒是因為神學需要了。

4.3.7 後話﹕無論您打算香港採用哪種「國體」(如前述這是統稱,不等同討論政治獨立),不能迴避的問題就是功能組別。雖說民主化的目標是取消功能組別,但現實中它就是存在。如果是一場革命完全推翻現政權,或許可以乾脆不理功能組別重新設計。可是本文先前討論的其他「國體」,大多並不必然推翻現政權,而可能採取改革政權的方式達致。換言之功能組別的影響力存在,新制度可能有所妥協,讓功能組別保留某些影響力。

首先,如果是歸英的話,大有可能功能組別會隨著復辟而在早期的議會中保留,只是選舉方式可能循彭定康新九組的方式,讓一般選民有權參與。這點會跟現時的「超級區議會」議席相似。

其次,如果是其他情況下保留功能組別,改動就可能比較大,例如可能把原有功能組別公司票都改為個人票。於是銀行界議員就不只代表銀行董事長,而是代表所有銀行從業員。

另一個可能出現的改動,就是上述仿傚愛爾蘭國會參議院的狀況。功能組別照舊,但改為上議院,直選議員組成下議院(4.3.4.1)。下議院擁有絕大部分權力,上議院只有拖延下議院議案的權利,被稱為「跛腳的兩院制」。(英國亦如是,她的上議院由政府委任的終身貴族、世襲貴族代表和國教聖公會的主教組成)
如果功能組別如前述擴大選民基礎(公司票改個人票之類),則上議院或可擁有否決權。如果有更多接近直選的議員,說不定還可以擁有美國參議院般的某些人事任命或條約同意權。

4.4 選舉制度

這段需與4.3一起考慮。選舉制度其實可以很多、很複雜,繁不備載。本文只討論方某認為較有可能在香港實施的方式,其餘就略過不提了。

4.4.1 單議席單票制的優點自然是制度簡單,而且議員與選區關係較緊密。缺點就是政黨議席比例偏離其得票比例。因為只鬥多票,理論上兩黨對陣下只需51%選票就可贏得議席,理論上如果所有選區得票一樣,勝出黨可以只有全國51%選票就贏取全數100%的議席。學術上稱為「超額獲得議席」和「超額喪失議席」。

亦因為只鬥多票,所以對小黨不利(因為小黨超額喪失議席比大黨嚴重),鼓勵兩黨制發展,形成兩個主要政黨輪流執政的格局。因為要爭取選區裡的大多數支持,單議席單票制一般會鼓勵政客向中間靠攏。如果配合議會內閣制的話,一般較容易組成穩定內閣。

最大的缺點是,由於選民分佈對選舉結果影響甚大,所以「傑利蠑螈」式選區重劃盛行。執政黨務求把反對黨選民集中於少數選區,令自己支持者於其他選區佔多數。或者像香港般,把泛民區議員的選區切割混合,迫他們互鬥。

4.4.2 反之,比例代表制方式多樣,單是數學公式已經可以分多種互相爭論誰是最好,但政黨議席與得票比例較接近。你有10%的選票理論上就應該有10%議席,超額獲得和喪失議席的情況會減少。

可是,由於不需爭取大多數支持,所以比例代表制一般對小黨有利,鼓勵多黨制和政客各走極端。單議席單票制的分裂主要是一條,比例代表制的分裂是碎片式的。如果配合議會內閣制的話,一般都需要組成聯合內閣,如果政黨談判失敗容易導致內閣懸空和議會經常重選。

4.4.3 現時香港立法會直選議席把全港分為五區,以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選出。
這其實是一個破壞性很大的方法,除了比例代表制鼓勵小黨獲得議席,最大餘額法很易浪費餘額,變相鼓勵分拆名單和配票。更有甚者,香港並不是以全港單一選區行本制,而是分為五區,每區只有五至九席。結果跟多議席單票制沒甚麼分別,並不是公平的制度。結果就是政黨傾向拉攏小眾利基市場、互相攻擊,難以制衡行政獨大。

所以如果要繼續利用最大餘額法,建議把這些議席改為全港一區選出。既然比例代表制是投黨不投人,按照全港得票分例分配議席將更為公平。反正香港地方很小。
如果認為仍需要分開幾區選出議員,就不宜採用最大餘額法(至少不是現時的黑爾商數),最高均數法漢狄法會比較好,但將不利小黨。

4.4.4 另一種做法就是如4.3所述,同一議院內分別以兩種方式產生議員,兼顧兩種方式的優劣,互相彌補。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一半議席以分區單議席單票制選出,另一半議席以全港一區比例代表制選出。前一半選人多於選黨,後一半選黨多於選人。選民選票時一般可收到兩張票,一張投當區議員,一張投政黨。分區議員只需點算後以「單議席單票制」看誰得票最多就當選。

至於政黨議席分佈,除了最大餘額法和最高均數法的計算之別,亦涉及另一個概念問題,就是究竟政黨議席應該是獨立部分計算,還是跟分區議席一起計算。

4.4.4.1 並立制是處理上簡單的方式,政黨議席是獨立計算,跟該黨分區議席數目無關。換言之同一議院切開兩邊,一邊純粹是分區議員,政黨得票只會影響另一邊的議席分佈。當然單議席單票制的存在仍對大黨較有利,仍會有超額獲得和喪失議席的問題,但幅度較純單議席單票制小。
日本和台灣採用並立制,分區直選和政黨比例代表席位數目並不相同。

4.4.4.2 聯立制處理上較複雜,它分配政黨應得議席時,分區議席也會一併計算。換言之某黨就算分區選舉「超額獲得議席」,於分配政黨議席時會得到較少議席(總之議員總數將接近政黨得票比例)。小黨一般在分區選舉較難獲得議席(超額喪失議席),就會相應得到較多的政黨議席作補償。
德國採用聯立制,但除了鼓勵小黨林立外,亦會令議員總人數每屆浮動不一。優點是政黨得票比例將與議席比例相若。最大缺點為政黨參選人選擇落在地方選區還是政黨名單會造成內訌,例如某黨地方選區表現較預期理想,就有可能令政黨名單的候選人(通常是少地方服務經驗,需依賴政黨票全國支持入圍的政要)落選。

另外兩種方某較喜歡的方法,因為較複雜實行可能性低。

4.4.5 排序複選制是(IRV)是單議席單票制的改良法。單議席單票制其中一個缺點,就是在多人競爭下當選者未必得到大部分人支持(陳水扁第一次當選就是因為泛藍內訌,當年綠營得票未及泛藍總和)。

在總統選舉這個問題較嚴重,所以法國總統採用兩輪投票制,沒人得票過半時先淘汰得票較少的候選人,剩下兩個領先者讓選民再考慮。於是第一輪投票就不用考慮「棄保」,可以先投心儀候選人,第二輪投票才考慮剩下兩人誰是自己較易接受的。可是在議員選舉很少採用兩輪選舉,因為單一議員權力跟一國元首差太遠。

愛爾蘭總統就是以排序複選制選出,選民投票時可以同時表達支持次序。計算方式就像兩輪投票制,只是你一次投票已表達了選擇。如果沒人得票過半,就會先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選人,把他的得票按選票上的第二順序分配給其他候選人,直到有人得到過半數票為止。

方某為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內部為一些有多選項的項目(例如會刊要在幾個封面中選一個之類)作投選時,就會採用排序複選制,在問卷中請理事為選項排次序,看哪個有較多支持。

優點顯然易見(亦已說明),缺點就是點算複雜,延長點票時間。如果涉及動輒幾十萬人的投票,點票時間就會很長。而且未必每個人都有意願投第一順序以外的候選人。
方某先前在推特討論時提及此制,就有文友提及現時蓋印對長者較方便,如果改為填1,2,3可能會增加廢票數目。方某認為只要蓋印由「剔」改為「1」字就行,另附原子筆給有興趣的人為其餘候選人排次序,沒興趣的可以只蓋「1」字就算,就當他對其他選項棄權。不過文友蓋艾倫稱澳洲眾議院選舉,是強制選民要為所有候選人排次序的(而且澳洲選民是強制投票)。

4.4.6 單一可轉移票制(STV)是比例代表制的改良法。
與比例代表制一樣,都要先訂立當選商數。如果有人得票超過當選商數便當選,超出當選商數的餘票就要按比例分配給第二選擇(可以有小數)。之後就反過來先淘汰得票最少的人,把他的票按比例分配給第二選擇。如此類推,直到得出所有當選人為止。
愛爾蘭議會採用此法,而且還加上開放名單(4.4.7.2),選民可為候選人排名次。雖然是很尊重選民選擇權,但點票奇慢(點票可用上兩日到一星期不等)。而且正如網文所言,因為太難點算,所以要分配餘票時,也只是抽樣(文中指餘票800張就隨機抽800張),而非全部再點。

4.4.7 名單投票
比例代表制投黨不投人(除了香港那種變相的多議席單票制鼓勵個別人參選),政黨名單的處理亦可分為三種﹕

4.4.7.1 封閉式名單就是香港現行制度,選務操作最簡單。政黨自行決定當選次序,選民只能選擇投哪個黨。當透過上述各種制度得出政黨所得席位數目後,按名單上的順序當選就行。此法方便政黨內部控制當選人,黨內要人排名較前容易當選,新人或次要人物排名較後就通常無法當選。缺點就是選民無法選擇誰當選(我可能支持某黨但厭惡某人,偏偏他排首位),政黨內部也容易為排名內訌。

4.4.7.2 開放式名單就是封閉式名單的改良,選民投黨同時投人。政黨仍需推出候選人名單,次序也可以自行決定。但選民蓋印/打記號的位置不是以「黨」為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單位。點票時「個人」得票是記在政黨之內,同一政黨名單各候選人的得票總和就是該黨得票數字。計算出政黨所得席位數目後,當選次序就是以該名單內各「個人」得票的多寡決定。本法優點就是政黨名單排先後只有推銷作用,選民有權影響誰先當選。缺點就是可能鼓勵同一政黨候選人互相競爭選票,也可能造成內訌。

4.4.7.3 更奇怪的方法是自由式名單,前兩法選民只需投一個「黨」或者一個「人」,本法選民就要投多個「人」。雖然政黨仍有名單,但選民將選擇和議席數目相同的人數,而且可以來自不同名單。簡言之即是選民可以叫「散餐」,不受限於名單的「套餐」。
瑞士就是這樣選,但同時跨名單選多個人,難度似乎太高(瑞士在很多制度上算是異數)。如果香港像現時般分五區每區選幾個人,本法或者還行得通﹔假如全港一區35席這樣選,一張選票要剔選35人可能會令不少選民卻步。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星期三, 2月 05, 2020

當不懂生物學的人教你防疫

我還以為蔣麗芸小姐先前的「蒸口罩翻用論」已經是滑稽之最,但正如車公籤文的警告,香港恐怕還是低處未算低。結果我昨夜就收到更可怕的消息。

某人(當然我不會告訴你那是誰)在whatsapp傳了一段文章來,聲稱是投資版,主題卻是講新病毒。欄名是「健康快車」,作者是石鏡泉。

石鏡泉此人,近來網民對他最主要印象,恐怕就是撐警大會上失言說要用「藤條水喉通打仔」,結果之後就發生721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備受抨擊要辭去經濟日報董事職務的事。他評投資大家都知道,我可沒想過他連病毒也評論。

這篇文章一看,嘩,簡直令人耳目一新(或一驚)。裡面多次強調「病毒只能存活於生物體細胞內,離開人體不能存活」,然後又說明朝中醫已經懂得醫瘟疫云云。

(說「多次」沒冤枉他的,除了騙讀者外,算不算騙字數﹖)

一見到已經扯火。
中醫在下不懂,但此文主調實在太離譜,不得不回覆以正視聽,免其受石某謬論所誤﹕

(手民之誤﹕蔣元秋教人蒸口罩,不是煮。火滾得滯一時打錯。)
說「病毒離開人體不能存活」是不懂生物學的人才會說的話。不懂生物學卻跑出來「教」人防疫,跟蔣麗芸教人蒸口罩沒分別。
病毒本身非生物(註1),問題是它能否感染下一宿主。如果一離開人體就不能存活(即是沒感染能力),那還怎麼傳染開去﹖(註2)
按照中國政府中央專家組的說法,新病毒離開人體可存活五日。要信專家組還是信石鏡泉就見仁見智了。
(不服氣請找中央專家組)

為了打這篇打臉文再仔細看內文,更不得了。竟然有段寫﹕
「新冠病毒不經消化道傳播,可以吃沙拉(但現在不宜吃沙拉,因病人糞便驗出可帶菌,如菜有被污染,就不能生吃)」。
面對這段自相矛盾的話,我連打臉也懶了。相信看倌應該不會比他蠢,矛盾位應該看得出來。(註3)

當然,話雖說「信專家組還是信石鏡泉見仁見智」,可是連蔣麗芸蒸口罩都有人信,何況是石鏡泉﹖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朝野遍佈此等廢老穩坐高位、鄙凌專業(註4),此香港淪落至今日也。

(註﹕
1. 嚴格來說病毒是個怪胎,既不是生物,但又很難說它是純粹非生物,而是介乎兩者之間。因為它會借生物體來繁殖,而且跟生物一起演化。
2. 我很懷疑他的讀者是否不會想到這個問題。
3. 還不明白﹖如果此病毒不經消化道傳播,食物有病毒又有甚麼可怕﹖所以衛生署廣告提醒你跟愛滋病人同檯吃飯沒問題。完。
4. 鄙視兼欺凌。)

星期日, 2月 02, 2020

1987 當那天來到

韓國以六月民主運動為背景改編的《1987》,英文叫《1987: When the day comes》,香港跟先前的另外兩齣都是描述韓國民主運動的電影譯成《逆權公民》(連同《逆權大狀》、《逆權司機》合稱逆權三部曲,雖然三者的導演和製片商好像都不同),台灣譯成《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可能更切合香港人的心情(雖然這齣戲是早一年上畫)。

對很多人來說,最感人的可能是片尾曲,因為加入了當年真實的抗爭片段(還有李韓烈出殯公眾悼念會的片段,韓國人真是感情十分澎湃很會大呼大叫,跟香港人悼念科大周梓樂同學的場面相比更鮮明),與電影內容相呼應。

可是對於不懂韓文的觀眾,那段片尾曲唱甚麼其實是不知道的,實在有點隔膜。完全不懂韓文的方某看完電視播放,嘗試找歌詞,才發現原來鍾樂偉已弄了一個,並且說是同名民運樂曲的改編。不過再找到一個韓國湖南神學大學合唱團的版本(這間院校就在光州),有人譯了另一版本。

哪個版本譯得較傳神或者準確,方某完全不懂當然說不上。不過後一版本「當那天來到」這一句,倒是跟原詞「그날이 오면」同樣用五個音節,讀起來感覺會較接近。
(我甚至覺得這句如果用廣東話唱成「若那天來到,若那天到了」是順暢的。)

以下純粹是用來方便自己欣賞,當然如果有熟悉韓文的朋友指教,非常感謝。



第一行﹕諺文
第二行﹕羅馬拼音,先用google translate再在這裡找到一個版本 (不過看了其實也不懂)
第三行﹕Lvcatable Cat Chan譯本
第四行﹕鍾樂偉譯本

한밤의 꿈은 아니리 오랜 고통 다한 후에
Hanbamui kkum-eun aniri oraen gotong dahan hue
那不是一個經歷過長久痛苦之後,了無痕跡的幻夢
不是午夜的夢,是久遠的痛苦之後

내 형제 빛나는 두 눈에 뜨거운 눈물들
nae hyeongje bit-naneun du nune tteugeoun nummuldeul
我們同胞流下的淚水
我的兄弟閃耀的雙眼中,熾熱的淚水

한 줄기 강물로 흘러 고된 땀방울 함께 흘러
hanjulgi gang-mullo heulreo godoen ttambangul hamkke heulreo
與汗水,匯聚成一道激流
隨著江水流下的,一行艱辛的汗水

드넓은 평화의 바다에 정의의 물결 넘치는 꿈
deuneolbeun pyeong-hwaui badae jeonguiui mulgyeol neom-chineun kkum
滿載著公義的夢想,流向和平大同的海洋
廣闊平和的大海,充滿正義波浪的夢

그날이 오면, 그날이 오면
geunari omyeon, geunari omyeon
當那天來到,當那天來到
如果那一天到來,如果那一天到來

내 형제 그리운 얼굴들 그 아픈 추억도
nae hyeongje geuriun eolguldeul geu apeun chueok-do
我們同胞充滿渴望的臉孔,以及那沉痛的回憶
我兄弟們思念的臉龐,與那些痛苦的記憶

아 짧았던 내 젊음도 헛된 꿈이 아니었으리
a jjalbatdeon nae jeolm-eum-do heotdoen kkumi anieosseuri
啊﹗我短暫的青春,並非一個徒勞無益的夢
還有我短暫的青春,都不會是一場虛無的夢

(註﹕google translated 自動建議把這一句的尾改為 으니 -euni,不知何解)

그날이 오면, 그날이 오면
geunari omyeon, geunari omyeon
當那天來到,當那天來到
如果那一天到來,如果那一天到來

그날이 오면, 그날이 오면
geunari omyeon, geunari omyeon
當那天來到,當那天來到
如果那一天到來,如果那一天到來

내 형제 그리운 얼굴들 그 아픈 추억도
nae hyeongje geuriun eolguldeul geu apeun chueok-do
我們同胞充滿渴望的臉孔,以及那沉痛的回憶
我兄弟們思念的臉龐,與那些痛苦的記憶

아 피맺힌 그 기다림도 헛된 꿈이 아니었으리
a pimaethin geu-gi-darimdo heotdoen kkumi anieosseuri
啊﹗那以血刻寫的等待,也並非一個徒勞無益的夢
還有我充滿血淚的等待,都不會是一場徒勞的夢

(此處與上注同,google 自動建議改尾)

그날이 오면, 그날이 오면
geunari omyeon, geunari omyeon
當那天來到,當那天來到
如果那一天到來,如果那一天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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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後來林夕填了廣東話版《自由之夏》,由黃耀明主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