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6. 地方政府
對地方政府現時《基本法》只有兩句﹕
方某前年已經寫了一系列六篇文章討論重建市議會,自然是支持重設市政局。當時的說法現時仍然適用,具體詳情看倌可前往參考。這裡主要討論憲制上的安排。
6.1 兩級﹖三級﹖四級﹖
先不講政府,香港究竟應該有多少級議會﹖
2000年前,香港是有「三級議會」﹕立法局(會)、市政局、區議會。殺局後就只剩下兩級。
如果只看「政府」,殺局後就不再有地方政府了。
6.1.1 如果是歸英的話,自然是會回復三級議會。其餘情況則大可自由組合。
6.1.2 當時在下已提及,相對於市政局可以分工,每個議員只代表萬多人、只用來諮詢的區議會更像架床疊屋。所以在下建議把區議會合併,成立六個市議會,擁有實際決策權力(配以廣域連合式,向六個市議會負責的行政機構)。換言之,變成「立法會+市議會」兩級議會、兩級政府。
6.1.3 當然你也可以支持「立法會+(有實權的)區議會」的兩級議會,但在下會質疑十八個區議會作為地方政府,切割會太小,以致每個範疇都沒多少東西可管。(例如大埔區議會轄內只有一所圖書館。荃灣也只有兩所,雖然其中一間是主要圖書館。)
6.1.4 世澤兄於上半月提出另一觀點,認為業主立案法團管轄的人口已是村/鎮政府的級數,正如新加坡以國會議會選區組成市鎮理事會,香港應該有四級政府。
在下同意屋苑或屋邨管理是很重要,現時的管理其實不夠,尤其是業主立案法團正如世澤所言,對有志者賦權不足、對貪瀆者卻難以問責。可是一個都市設四級政府就過於政出多門,畢竟就算在中國大陸或台灣,「市」之下設「區」,「區」以下的劃分都不設政府。台灣方面甚至連市轄「區」也不設民選政府,只有市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是鄉下地方,並不是市區)。換言之,他們的直轄市並不會有四級政府那麼多。
新加坡設置市鎮理事會,讓民選議員管理區內組屋(主要是維修和清潔這類庶務,也是香港的業主組織關注之事。差在新加坡組屋不設保安,這點如果香港設置自然會同時掌管),值得參考。不過新加坡情況跟香港不同,彼邦絕大部分人都住在政府興建的組屋裡(類似香港居屋),由於本來就是政府管理,所以下放給議員管理也很合理。可是香港卻有很多私人樓宇,向來自行管理,貿然立法由議員去管可能會引來反對。
6.1.5 世澤這個建議並非毫無價值,加入民選議員參與管理,除了可以增加議員管治經驗,也可望提高屋苑管理透明度。而且市政局既然掌管境內環境衛生,如果由市政局議員參與市鎮理事會管理屋苑內部的清潔工作,就可以補充市議會本身無職權的角落。不過未必適合以區議會選區那麼細的單位去做,反正新加坡的市鎮理事會大多都是集選區,差不多是新市鎮的大小。
在下認為如果建立市鎮理事會,可結合在下主張的六個市議會方案,並先以公營房屋為主的地區組成,以私人樓宇為主的地區可鼓勵自願形式組成/加入。這是三級議會、兩級政府,詳見6.4。
6.2 市政局
6.2.1 當然看倌可以選擇直接還原兩個市政局,這也可能是「歸英」時出現的事。
只是看倌可以選擇在憲法中明定,保護市政局的地位,不容隨便取消。
6.2.2 由於本人已寫了六篇文章討論重建市議會,所以為何應該重建市議會,和重建的具體安排,看倌可參考上面連結,此處不贅。憲法可以規定有市政局,自然也可以改為寫市議會。
在下建議中的市議會,包括三至五個區議會的範圍,每個選區相當於兩至三個區議會選區。範圍較大,是希望議員不要只聚焦一兩條街道,街坊保長應是業主法團/委員會和互助委員會的事。市議會的範圍較以往的市政局小,職權則較市政局多一點,不只局限於衛生和文娛康樂。而行政方面則以「廣域連合」方式聯合辦理,以免行政機構切割太細影響專業和協調。
6.3 區議會
6.3.1 同樣地,保留區議會是最方便的安排,只差在是否需要於憲法中明定設置區議會。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十八個區議會是歷史因素形成的分區,應該保留。又或者,應該擴大其職權讓它有真正掌管的東西。
6.3.2 正如前述,方某則認為區議會本來就缺乏職權,它的職能大部分可由市議會接收。如果擴大其職權,反而會令它與市議會互相爭權,倒不如取消。
如果看倌嫌方某建議的選區大小(一個市議員選區相當於兩至三個區議會選區)太大,喜歡直接把區議會合併成六個市議會也可以。只是一個市議會變成近百個議員,太多了吧﹖
6.4 市鎮理事會﹖
6.4.1 前面6.1.4提及,理論上可以仿傚新加坡,在基層設置市鎮理事會,讓當區議員參與大廈管理。問題只是有沒有需要在憲法中寫明那麼小的東西,似乎憲法中以柔性規定說政府鼓勵基層民主管理比較合適。
6.4.2 如6.1.5所述,如果套用在下主張的六個市議會方案,港九兩個市議會以五萬人產生一位市議員為準,新界四個市議會則四萬人產生一位市議員。一個市議員的選區大概會等於兩至三個區議員的轄區,這樣的大小相信管理時會較有經濟效益。屆時就相當於有三級議會﹕立法會、市議會、市鎮理事會。(市鎮理事會取代了區議會,由於市鎮理事會或區議會都不算政府,所以香港仍然只有兩級政府)
市鎮理事會轄區較區議會細(一個市議會大概有三至五個區議會範圍,但可包括十幾到四十個不等的市鎮理事會),避免像區議會不是淪為吹水會就是跟市議會重疊爭權,而且亦可補市議會未能掌握的屋苑細節工作。一批了解屋苑管理的市議員,亦有助市議會的工作。
在公營房屋為主的選區,可以由市議員和旗下屋邨的業主委員會或互助委員會代表組成市鎮理事會管理。
在私人樓宇為主的選區,則可鼓勵各屋苑業主法團和委員會加入,集合管理。不加入的屋苑,其代表在市鎮理事會僅為觀察員,沒有投票權。
按新加坡的習慣,同一政黨的鄰近市鎮理事會,可以選擇合併運作,提升資源效益。市鎮理事會由當區市議員擔任主席,並設小型秘書處協助。像新加坡一般,市鎮理事會可繼續聘請管理公司負責實際工作,由市鎮理事會監察。
6.4.3 這樣的設計,大概可以模仿到新加坡市鎮理事會的功能,不過仍有問題。就是新加坡市鎮理事會是由議員選擇同聲同氣的「社區領袖」(=「社會賢達」的新加坡叫法)組成理事會去管理(等於議會內閣制的縮小版),但如果以業主委員會/法團之類的代表組成,他們跟議員不一定是同一派別。這樣就會令理事會變成爭拗癱瘓行政的地方,甚至可能代表們跟議員是敵對派別,這樣就會令議員要為對方的決定負政治責任了。
可是,這是因為新加坡跟香港基層組織完全不同的結果,香港自六七暴動後就發展公屋互助委員會這類的中介組織,新加坡就沒有。在香港佔主流的業主法團/委員會也因為新加坡私人樓宇市場甚小而影響不大。如果香港模仿市鎮理事會卻不讓這些基層中介組織參與、乾脆架空它們,也說不過去。(出售單位或者私人樓宇的業主法團/委員會就更不可能讓你繞過去,他們有法律保障的實權。)
這樣的結果,就是當區議員不單止要爭取(身為個人的)選民支持,甚至要組織地區團隊,以求可以同時接管當區的基層組織,齊上齊落。這樣會鼓勵政黨發展地區網絡,不能只靠政治明星和議題票上位。因為屆時雖非政府,但每個市鎮理事會都猶如議會一般,多一席少一席都可能很關鍵。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6. 地方政府
對地方政府現時《基本法》只有兩句﹕
「第九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總之不容易操控、有民選成份的,稍為像「半個政府」的兩個市政局都被殺掉了,剩下十八個只是諮詢組織和散錢機器的區議會(甚至開會時官員不喜歡可以杯葛全部跑掉)。
第九十八條﹕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方某前年已經寫了一系列六篇文章討論重建市議會,自然是支持重設市政局。當時的說法現時仍然適用,具體詳情看倌可前往參考。這裡主要討論憲制上的安排。
6.1 兩級﹖三級﹖四級﹖
先不講政府,香港究竟應該有多少級議會﹖
2000年前,香港是有「三級議會」﹕立法局(會)、市政局、區議會。殺局後就只剩下兩級。
如果只看「政府」,殺局後就不再有地方政府了。
6.1.1 如果是歸英的話,自然是會回復三級議會。其餘情況則大可自由組合。
6.1.2 當時在下已提及,相對於市政局可以分工,每個議員只代表萬多人、只用來諮詢的區議會更像架床疊屋。所以在下建議把區議會合併,成立六個市議會,擁有實際決策權力(配以廣域連合式,向六個市議會負責的行政機構)。換言之,變成「立法會+市議會」兩級議會、兩級政府。
6.1.3 當然你也可以支持「立法會+(有實權的)區議會」的兩級議會,但在下會質疑十八個區議會作為地方政府,切割會太小,以致每個範疇都沒多少東西可管。(例如大埔區議會轄內只有一所圖書館。荃灣也只有兩所,雖然其中一間是主要圖書館。)
6.1.4 世澤兄於上半月提出另一觀點,認為業主立案法團管轄的人口已是村/鎮政府的級數,正如新加坡以國會議會選區組成市鎮理事會,香港應該有四級政府。
在下同意屋苑或屋邨管理是很重要,現時的管理其實不夠,尤其是業主立案法團正如世澤所言,對有志者賦權不足、對貪瀆者卻難以問責。可是一個都市設四級政府就過於政出多門,畢竟就算在中國大陸或台灣,「市」之下設「區」,「區」以下的劃分都不設政府。台灣方面甚至連市轄「區」也不設民選政府,只有市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是鄉下地方,並不是市區)。換言之,他們的直轄市並不會有四級政府那麼多。
新加坡設置市鎮理事會,讓民選議員管理區內組屋(主要是維修和清潔這類庶務,也是香港的業主組織關注之事。差在新加坡組屋不設保安,這點如果香港設置自然會同時掌管),值得參考。不過新加坡情況跟香港不同,彼邦絕大部分人都住在政府興建的組屋裡(類似香港居屋),由於本來就是政府管理,所以下放給議員管理也很合理。可是香港卻有很多私人樓宇,向來自行管理,貿然立法由議員去管可能會引來反對。
6.1.5 世澤這個建議並非毫無價值,加入民選議員參與管理,除了可以增加議員管治經驗,也可望提高屋苑管理透明度。而且市政局既然掌管境內環境衛生,如果由市政局議員參與市鎮理事會管理屋苑內部的清潔工作,就可以補充市議會本身無職權的角落。不過未必適合以區議會選區那麼細的單位去做,反正新加坡的市鎮理事會大多都是集選區,差不多是新市鎮的大小。
在下認為如果建立市鎮理事會,可結合在下主張的六個市議會方案,並先以公營房屋為主的地區組成,以私人樓宇為主的地區可鼓勵自願形式組成/加入。這是三級議會、兩級政府,詳見6.4。
6.2 市政局
6.2.1 當然看倌可以選擇直接還原兩個市政局,這也可能是「歸英」時出現的事。
只是看倌可以選擇在憲法中明定,保護市政局的地位,不容隨便取消。
6.2.2 由於本人已寫了六篇文章討論重建市議會,所以為何應該重建市議會,和重建的具體安排,看倌可參考上面連結,此處不贅。憲法可以規定有市政局,自然也可以改為寫市議會。
在下建議中的市議會,包括三至五個區議會的範圍,每個選區相當於兩至三個區議會選區。範圍較大,是希望議員不要只聚焦一兩條街道,街坊保長應是業主法團/委員會和互助委員會的事。市議會的範圍較以往的市政局小,職權則較市政局多一點,不只局限於衛生和文娛康樂。而行政方面則以「廣域連合」方式聯合辦理,以免行政機構切割太細影響專業和協調。
6.3 區議會
6.3.1 同樣地,保留區議會是最方便的安排,只差在是否需要於憲法中明定設置區議會。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十八個區議會是歷史因素形成的分區,應該保留。又或者,應該擴大其職權讓它有真正掌管的東西。
6.3.2 正如前述,方某則認為區議會本來就缺乏職權,它的職能大部分可由市議會接收。如果擴大其職權,反而會令它與市議會互相爭權,倒不如取消。
如果看倌嫌方某建議的選區大小(一個市議員選區相當於兩至三個區議會選區)太大,喜歡直接把區議會合併成六個市議會也可以。只是一個市議會變成近百個議員,太多了吧﹖
6.4 市鎮理事會﹖
6.4.1 前面6.1.4提及,理論上可以仿傚新加坡,在基層設置市鎮理事會,讓當區議員參與大廈管理。問題只是有沒有需要在憲法中寫明那麼小的東西,似乎憲法中以柔性規定說政府鼓勵基層民主管理比較合適。
6.4.2 如6.1.5所述,如果套用在下主張的六個市議會方案,港九兩個市議會以五萬人產生一位市議員為準,新界四個市議會則四萬人產生一位市議員。一個市議員的選區大概會等於兩至三個區議員的轄區,這樣的大小相信管理時會較有經濟效益。屆時就相當於有三級議會﹕立法會、市議會、市鎮理事會。(市鎮理事會取代了區議會,由於市鎮理事會或區議會都不算政府,所以香港仍然只有兩級政府)
市鎮理事會轄區較區議會細(一個市議會大概有三至五個區議會範圍,但可包括十幾到四十個不等的市鎮理事會),避免像區議會不是淪為吹水會就是跟市議會重疊爭權,而且亦可補市議會未能掌握的屋苑細節工作。一批了解屋苑管理的市議員,亦有助市議會的工作。
在公營房屋為主的選區,可以由市議員和旗下屋邨的業主委員會或互助委員會代表組成市鎮理事會管理。
在私人樓宇為主的選區,則可鼓勵各屋苑業主法團和委員會加入,集合管理。不加入的屋苑,其代表在市鎮理事會僅為觀察員,沒有投票權。
按新加坡的習慣,同一政黨的鄰近市鎮理事會,可以選擇合併運作,提升資源效益。市鎮理事會由當區市議員擔任主席,並設小型秘書處協助。像新加坡一般,市鎮理事會可繼續聘請管理公司負責實際工作,由市鎮理事會監察。
6.4.3 這樣的設計,大概可以模仿到新加坡市鎮理事會的功能,不過仍有問題。就是新加坡市鎮理事會是由議員選擇同聲同氣的「社區領袖」(=「社會賢達」的新加坡叫法)組成理事會去管理(等於議會內閣制的縮小版),但如果以業主委員會/法團之類的代表組成,他們跟議員不一定是同一派別。這樣就會令理事會變成爭拗癱瘓行政的地方,甚至可能代表們跟議員是敵對派別,這樣就會令議員要為對方的決定負政治責任了。
可是,這是因為新加坡跟香港基層組織完全不同的結果,香港自六七暴動後就發展公屋互助委員會這類的中介組織,新加坡就沒有。在香港佔主流的業主法團/委員會也因為新加坡私人樓宇市場甚小而影響不大。如果香港模仿市鎮理事會卻不讓這些基層中介組織參與、乾脆架空它們,也說不過去。(出售單位或者私人樓宇的業主法團/委員會就更不可能讓你繞過去,他們有法律保障的實權。)
這樣的結果,就是當區議員不單止要爭取(身為個人的)選民支持,甚至要組織地區團隊,以求可以同時接管當區的基層組織,齊上齊落。這樣會鼓勵政黨發展地區網絡,不能只靠政治明星和議題票上位。因為屆時雖非政府,但每個市鎮理事會都猶如議會一般,多一席少一席都可能很關鍵。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