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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1月 05, 2019

致立法會反對禁止蒙面規例意見書

今天下午五時截止,請盡快提交﹗(竟然沒聽見有哪間傳媒報導過徵收意見書的限期)
雖然出席報名已滿,但仍可遞交意見書。以下提供本人的意見書,可自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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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立法會《禁止蒙面規例》小組委員會﹕

本人反對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認為立法會應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的權力,決議廢除是項規例。理由如下﹕

1. 訂立規例等同宣佈緊急狀態,若非違憲即犯法

《禁止蒙面規例》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此條例明言「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consider to be an occasion of emergency or public danger)可訂立規例,換言之當行政長官動用此權力時,必先認定香港已進入「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
而《基本法》並沒有授權行政長官宣佈香港進入「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只有第十八條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此處「緊急狀態」英譯為「state of emergency」。
如果行政長官擅自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恐有侵犯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之嫌。

更荒謬的是,正如現時特區政府聲稱並沒有宣佈緊急狀態。既然沒有宣佈緊急狀態(也沒聽見政府宣佈發生了public danger),那麼行政長官又何來「有權」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規例﹖即是越權。

2. 規例侵犯個人私隱權利

雖然私隱權並非毫無限制,但蒙面和阻止辨識身份,除了意圖從事暴力違法行為之外,還有大量合理理由。
參與合法集會示威人士,因為政見不容於僱主、甚至僱主受到外間政治壓力解僱該員工,已有大量新聞報導證明。如果禁止蒙面,將嚴重影響市民表達政見而不被追究迫害的自由,這一點直接抵觸《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基本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市民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如果參與合法集會的人,會因為身份暴露而遭歧視,則等同沒有這種「自由」。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公約第二條訂明市民不能因政見而受到歧視。第十七條訂明任何人私生活不得受無理侵擾,名譽亦不得非法破壞。第十九條訂明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第二十一及二十二條訂明人人有和平集會和自由結社權利。
同樣的權利亦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明文保障。
如果不能保護當事人的私隱,行使上述權利後會被秋後算帳的話,則各種權利都無法保障。

而《規例》文本很清楚,並非只規限警方反對的非法集會,而是警方同意的合法集會遊行亦禁止蒙面。而豁免理由只有「正在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和「健康理由」,這樣很明顯破壞了上述需要保障的權利。
這樣等於告訴全世界,香港政府並不信守基本法所保障的各種合法自由,將嚴重影響香港國際聲譽和外國投資意欲。

3. 規例令民權和警權嚴重失衡

與禁止市民蒙面相對的,就是警員執勤時普遍蒙面。
警方提出的理由是警員遭公眾「起底」騷擾、侵犯私隱。如果這個是警員執勤時蒙面的合理理由,那麼市民為免參與示威遊行後被起底騷擾、侵犯私隱,更是蒙面的合理理由。

而警員遮掩的,不只是面容,更包括警員編號。警員隱藏身份,令執法過程不受監察制約,市民亦申訴無門。這樣不單令警員不依警察通例行事濫施暴力變本加厲,更令市民對警方以至政府信任跌至新低。
個別警員違規執法無法辨識、不受制約,只會令全體警員都受懷疑和敵視。不單令執法更為困難,無望平息亂局,而且因為無法追查警員身份,各種懷疑警暴個案(例如831太子站有沒有死亡個案)只會落於無論如何澄清都是「水洗不清」的局面,因為「民無信不立」。

執法人員可以辨識是信任的來源,應該從速恢復展示編號。最近推出的「行動呼號」白卡,並非所有警員都有按指示佩戴,而且因為未必如警員編號有確實紀錄,亦未能令市民有信心可以辨識個別違規警員。

4. 規例並無制止暴力的效用。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九條清楚說明,「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這也是立法的應有目的。
任何立法均應是修補現實缺漏的有效措施,但禁止蒙面卻毫無此種效果。

根據《禁止蒙面規例》,於集會蒙面可監禁一年、在公眾地方不服從警員指示除去蒙面物品可監禁半年。但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罪、非法集結罪本身已可監禁五年、暴動罪可監禁十年,對於政府聲稱要防範的暴力示威者而言,《禁止蒙面規例》的懲罰相對而言根本不足為懼,只不過是「一件污兩件穢」。
這規例有機會阻嚇到的,就只有和平示威者參與和平集會遊行,但這個顯然並非政府原先聲稱之「合理」目的。

更有甚者,政府宣佈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後,隨即爆發針對規例的混亂和暴力場面。
只要觀察近來所有獲不反對通知書或者被警方一早反對的集會,大部分和平參與者均蒙面,甚至有部分參與者揚言是為了反對《禁止蒙面規例》故意蒙面。由此可見雖然規例已令現場大部分參與者「違法」,但仍然無法阻止參與集會的市民蒙面。
而面對這麼大量的「違法者」,警員又無法逐一拘捕。這樣對於參與集會的市民而言,即是不守法也不會有甚麼後果。對於警員而言,規例只是在現場捉到哪個人就可以隨意加控的罪名罷了。
訂立一條沒有人願意守、又難以執行的規例,並不能維護法治,只會令市民逐漸養成藐視法律的習慣,長遠對法治帶來更大傷害。

基於《禁止蒙面規例》—
1. 規例的訂立本身已可能是違憲或違法﹔
2. 侵犯個人私隱權利、危害市民參與合法政治集會的自由﹔
3. 不能同時令警員與市民同等對待,警員仍然隱藏身份,無助恢復市民信任﹔
4. 無法阻嚇暴力示威者,就連和平示威者也會逐漸習慣違反規例,更無助恢復法治﹔
—本人反對訂立是項規例,並要求立法會立即予以廢除。

現時的混亂是源自政治問題,政府不循政治途徑解決,濫用警察武力和濫訂緊急規例,並不能恢復和平和法治秩序。只有政府正視自身問題和市民五大訴求,積極回應實行,由政府和警隊本身以身作則嚴守法律、對市民負責,才有可能恢復香港市民珍惜、法治下的和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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