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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5月 30,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十)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10. 憲草示例

用了九章說明制憲需留意的地方,本章以方某十幾年前提出的聯邦/邦聯式統一方案為例,草擬一份「香港州憲法」,以作示例。(本草案參考並斟酌香港基本法、德國基本法、日本憲法、新加坡憲法及美國憲法。)

中華聯邦香港自由州憲法草案

弁言

獨裁體制對中華大地殘害之深,世人皆見。經過中華各地人民不懈努力,終迎來光復之曙光。為保護自由民主之政體得以長存,人民得以享用政府帶來之福利,不再面對野心獨裁者帶來的自相殘殺,中華人民之代表決議採用聯邦體制,充分尊重各地文化社會之差異。聯邦政府僅擁有各州讓與之權力,剩餘權力均由各州及人民保留之。讓中華各地人民得以在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之前提下,共同發展並共享成果。

香港各界民眾抗拒獨裁政權,實為中華大地之先。其付出與犧牲,吾等不敢或忘。為使義士犧牲不致白廢,香港民眾之代表決議成立香港自由州,並以本州憲法,規範政府之權力,並保護州民之權利。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完全自治
(1) 香港自由州為中華聯邦內完全自治之部分,以保護本州獨特於中華聯邦其他地區之法律、政治及經濟制度。
(2) 聯邦政府於本州內可行使之權利,限於經本州代表同意之聯邦憲法及本州憲法所規定的範圍以內。

第二條﹕人類尊嚴為根本 (本條參考德國基本法)
(1) 人類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類尊嚴為本州所有機關之義務。
(2) 本州自由民主之政治運作,由本憲法及根據本憲法制訂之法律規範之。此等運作規範非經本憲法所規定之程序,不得變更。
(3) 如有損害人類尊嚴及本憲法所規範自由民主政治之情事,得藉本憲法所規定之程序糾正及救濟之。如無其他糾正或救濟方法,州民皆有權反抗之。

第三條﹕延續法律與權利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1) 本州成立前居民全體平等享有之權利不予削減,私有產權及法律制度不予變更。
(2) 本州成立前原有之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等,除與本憲法相抵觸或經本州議會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保留。
(3) 本州成立時香港的原有法律,除由本州議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本州法律。如以後發現現有法律與本憲法抵觸,可依照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4) 本州成立前在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條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憲法及根據本憲法制訂法律的前提下繼續有效。

第四條﹕法定語文
(1) 本州之法定語言為廣府話及英語,法定文字為中文白話文及英文。
(2) 為促進與中華聯邦其他地區之溝通,本州鼓勵居民學習國語(普通話)。
(3) 為維持多元文化,本州州民使用之少數語言,州政府需予以適當保護。

第五條﹕州旗州徽
(1) 除使用中華聯邦旗幟及徽章,本州得使用州旗及州徽。
(2) 州旗州徽及其使用方法,由法律定之。

第六條﹕憲法地位
(1) 本州所有法律,均不得違反本憲法。
(2) 本州所有機關之行為,均不得違反本憲法及根據本憲法所制訂之法律。

第二章﹕聯邦及其他地區與本州之關係

第七條﹕保留權利
(1) 除國防及外交事項外,本州依本憲法保留其餘所有權利。
(2) 本州防衛及對外事務之權利與義務,本州於聯邦政府監督下行使之。

第八條﹕提命聯邦官吏
依聯邦憲法由本州提名之國會議員、聯邦法官或聯邦官吏,由香港自由州州長根據聯邦憲法、本州憲法及法律提名,聯邦相關機構按中華聯邦憲法規定之程序任命之。

第九條﹕聯邦法律之適用
(1) 聯邦法律於本州適用者,僅限載於本憲法附件一者。
(2) 對附件一作出增刪者,需由聯邦政府提出,並經本州政府之同意。本州政府之同意,如經本州議會通過決議反對,則屬無效。
(3) 載於本憲法附件一之聯邦法律,由本州直接公佈或立法實施之。

第十條﹕參與聯邦政治
(1) 聯邦議會之本州代表,由本州議會推選或全體選民選舉,其產生方式以法律定之。
(2) 在符合聯邦憲法、本憲法及法律之條件下,本州州民可擔任聯邦議會議員或聯邦政府官吏,亦可自願於聯邦部隊服役。
(3) 本州州長及本州文武官吏,不得兼任聯邦官吏。此限制不適用於本州內閣成員及本州議會議員。

第十一條﹕本州權利不受干預
(1) 凡聯邦政府或聯邦其他地區之政府,不得干預本州根據本憲法管理之事務。
(2) 凡聯邦政府或聯邦其他地區之政府需於本州設置機構者,需得本州政府之同意、遵守本憲法及本州法律。本州政府之同意,如經本州議會通過決議反對,則屬無效。

第十二條﹕自主入境及入籍
(1) 本州可有獨立出入境政策。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本州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本州政府並可對聯邦其他地區之中華聯邦公民進出本州實施限制。聯邦其他地區中華公民進入本州之限額,由本州法律定之。
(2) 聯邦其他地區中華聯邦公民或外國國民取得本州州民資格之程序及限制,由本憲法及根據本憲法制訂之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防務 (本條第(4)款參考中華民國憲法)
(1) 除非本州政府及本州議會皆無法運作,聯邦所屬武裝部隊未經本州政府同意,不得進入或駐紮本州。本州政府之同意,如經本州議會通過決議反對,則屬無效。
(2) 聯邦授權本州維持州武裝部隊,由本州政府指揮,以作自衛之用。本州武裝部隊之規模及裝備,需經本州議會及聯邦政府之同意。
(3) 本州武裝部隊,未經本州議會及聯邦政府之同意,不得在本州境外部署及運用。此項限制不包括本州政府及武裝部隊於香港飛行情報區及香港海上救援協調中心負責範圍內,所進行之搜救行動。
(4) 本州武裝部隊,必須超出政爭及政黨關係,效忠本州。現役成員不得兼任本州文官。
(5) 為免生疑義,特聲明﹕本憲法凡提及「武裝部隊」時,包括所有軍隊、民兵等軍事部隊及所有紀律部隊﹔「武官」包括所有軍事部隊及紀律部隊之成員。
(20210516﹕增加第5款)

第十四條﹕對外關係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1) 本州政府之代表,可作為中華聯邦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聯邦政府進行與本州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2) 本州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華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3) 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本州有關的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本州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聯邦代表團的成員或以聯邦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華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
(4) 本州可以「中華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5) 中華聯邦締結的國際協議,聯邦政府可在徵詢本州政府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本州。中華聯邦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本州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
(6) 聯邦政府協助或授權本州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7) 本州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聯邦政府備案。
(8) 外國在本州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聯邦政府批准。已與中華聯邦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本州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予保留。尚未與中華聯邦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在本州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尚未為中華聯邦承認的國家,只能在本州設立民間機構。

第三章﹕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中華聯邦公民
(1) 符合《中華聯邦國籍法》規定之本州居民,為中華聯邦公民。
(2) 現聲明《中華聯邦國籍法》已設立一種名為「中華聯邦公民(香港)」之國籍,下稱「本州州民」,由本州政府按照本州訂立與《中華聯邦國籍法》不相抵觸之法律所授與。未符合《中華聯邦國籍法》其他條款,因此未有中華聯邦公民身份之本州居民,亦可循本州法律獲得本州州民身份。本州州民在中華聯邦其他地區所能享受之權利,由《中華聯邦國籍法》規定之。
(3) 聯邦政府授權本州政府依照法律為本州州民簽發中華聯邦公民(香港)護照,給在本州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本州的權利。

第十六條﹕州民
本州州民包括﹕
(1) 本州成立之前的香港永久居民,同時擁有中華聯邦公民資格,未經法律程序放棄本州州民資格者﹔
(2) 本州成立之前或之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本州,於本州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本州為永久居住地的聯邦其他地區中華聯邦公民,聲明放棄中華聯邦其他地區之戶籍,並經本州政府認可者﹔
(3) 本州成立之前或之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本州,在本州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以上,並以本州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華聯邦公民,聲明放棄其他國家國籍,並經本州政府認可者﹔
(4) 符合第(1)至(3)款成為州民後在本州以外所生的子女,於年滿二十一周歲之前聲明放棄中華聯邦其他地區之戶籍或其他國家國籍(視乎何者適用)者﹔
(5) 其他依本州法律獲得州民資格者。

第十七條﹕永久居民
按照本州法律有權取香港居民身份證,並有居留權者,為永久居民。本州永久居民包括﹕
(1) 本州州民﹔
(2) 所有本州成立之前已屬香港永久居民,除非依法律規定剝奪權利者﹔
(3) 在本州成立之前或之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本州,在本州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以上,並以本州為永久居住地,經本州政府認可為永久居民者﹔
(4) 本州永久居民獲得永久居民資格後在本州以外所生的子女,其未獲得中華聯邦其他地區戶籍或其他國家國籍者﹔
(5) 第(1)至(4)款以外,在本州成立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6) 其他依本州法律獲得永久居民資格者。

第十八條﹕非永久居民
凡按照本州法律有權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者,為非永久居民。

第十九條﹕一律平等
(1) 本州居民,無論是否本州州民,其人類尊嚴及基本人權於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州民與非州民之分別,僅限於政治權利及接受社會福利之權利,與擔任陪審員及服役之義務。
(3) 非本州居民,於本州內亦享有同樣平等之人類尊嚴及基本人權。

第二十條﹕世界人權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其他本州承認之其他人權及國際勞工公約,於本州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居民基本權利
(1) 本州所有成年州民皆享有選舉、創制、複決及罷免等權,此等權利之行使方式,由法律定之。州民行使選舉權,得以自由、秘密、不記名之投票行之。
(2) 本州居民有生存、受尊重、和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
(3) 本州居民享有思想、言論、表達、行為與不行為等方面之自由,該等自由權利除維護他人自由權利及福祉所必須者外,不得設置限制。

第二十二條﹕居民基本義務
(1) 州民有出任陪審員及服役之義務。
(2) 本州居民有遵守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訂法律之義務。
(3) 本州居民有守望相助之義務。
(4) 本州居民有服從本州政府合法合理指示之義務。
(5) 在本州的非本州居民亦需負守法及服從本州政府合法合理指示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權利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1) 本州居民有境內自由遷徙之自由。惟出入本州之途徑,為秩序之需要,可以法律管制之。
(2) 除非受法律限制,否則本州居民可持有效證件自由出入本州。

第二十四條﹕其他權利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1) 本州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接受資訊的自由,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2) 本州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3) 本州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4) 本州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5) 本州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6) 本州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7) 本州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 本州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本州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9) 本州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10) 本州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11) 本州得制訂法律,保護本州居民獲得政府資訊之自由,並規範本州機構保存檔案之責任。
(12) 本州居民享有本州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13) 為維持新界原居民傳統風俗所需之額外規定,由法律定之。
(14) 本條不得被解釋為排除根據第二十條承認之國際公約所賦予之其他適用權利。

第四章﹕香港自由州州長

第二十五條﹕州長角色 (本條參考德國基本法)
(1) 香港自由州州長為本州首長,對外代表本州。
(2) 州長不得為政黨成員,不得兼任本州議會議員、本州文武官吏或聯邦官吏,不得兼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或擔任牟利組織之董事。

第二十六條﹕州長資格
(1) 香港自由州州長由本州議會議員提名,由本州州民投票選出。其選舉方法依附件二及本州法律規定。
(2) 凡年滿四十周歲、緊接參選前在本州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之本州州民,除依法律規定為失去資格者,可獲選為香港自由州州長。
(3) 當選香港自由州州長者,得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宣誓及申報財產,並由本州議會參議院議長任命。

第二十七條﹕州長任期
(1) 香港自由州州長任期為五年,連選可連任一次。
(2) 任何人擔任香港自由州州長之總時間,不得超過十年。

第二十八條﹕州長職權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香港自由州州長職權為:
(1) 擔任香港自由州首長,並為本州所有武裝部隊之總司令;
(2) 監督本憲法及依照本憲法所訂定法律之執行;
(3) 召集本州議會、解散本州議會眾議院﹔
(4) 簽署本州議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預算案及決算,簽署本州參議院同意訂立之條約﹔
(5) 根獲本州議會的支持任免內閣總理,根據內閣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並根據內閣建議任免其他文武官吏﹔
(6) 根據內閣的建議,發佈行政命令、宣告緊急狀態及其解除﹔
(7)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本州各級法院法官、提名代表本州的聯邦法官;
(8)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9) 根據內閣的建議,提名聯邦政府的本州代表﹔
(10) 根據州議會的建議,提名聯邦議會的本州代表﹔
(11) 代表本州處理對外事務;
(12) 根據內閣的建議,批准向州議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3)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文武官吏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州議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4) 根據內閣的建議,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15) 根據內閣的建議,頒授榮典﹔
(16)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二十九條﹕否決權  (本條參考新加坡憲法)
香港自由州州長經諮詢行政會議後可﹕
(1) 拒絕簽署本州議會通過之法案、預算案﹔
(2) 拒絕簽署本州議會參議院同意之條約﹔
(3) 拒絕發佈內閣建議之行政命令、拒絕宣告緊急狀態﹔
(4) 拒絕依照總理建議任免內閣官員,或拒絕依內閣建議任免文武官吏﹔
(5) 拒絕內閣動用政府儲備之建議﹔
(6) 拒絕內閣解散本州議會眾議院之建議﹔
(7) 拒絕內閣建議的赦免或減輕刑罰﹔
(8) 拒絕內閣建議的榮典頒授。

第三十條﹕行政會議之組成
(1) 行政會議成員須由香港自由州州長任命,包括﹕
(a) 香港自由州州長﹔
(b) 州長自行提名兩人﹔
(c) 內閣總理提名兩人﹔
(d)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一人,另提名候補成員一人﹔
(e) 參議院議長提名一人,另提名候補成員一人﹔
(2) 行政會議成員不得為內閣成員﹔
(3) 州長需指定本人以外的其中一位成員為行政會議召集人﹔
(4) 行政會議由州長主持,州長亦可指定行政會議召集人代為主持會議﹔
(5) 根據第(1)款(d)及(e)項提名之正式成員未能出席行政會議時,根據同一項提名之候補成員有權參與表決﹔
(6) 行政會議成員之任期與州長任期長度相同(五年),不受提名者之退任影響,再被提名時可再獲任命。
(7) 為行政會議之經驗延續,第一任州長任命根據第(1)款第(c)至(e)項提名之首批成員,任期為兩年半,兩年半後再任命者任期回復與州長任期長度相同。
(20210516﹕第2款改為內閣總理提名之成員亦不得為內閣成員,以免出現總理落任但閣員仍在行政會議的矛盾情況。)

第三十一條﹕行政會議職權
(1) 香港自由州州長行使其職權前,須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2) 如香港自由州州長不接納行政會議之多數意見,須將具體理由紀錄在案﹔
(3) 就第二十九條(1)款,如香港自由州州長未得到行政會議多數意見支持行使否決權,州議會可於眾議院過半數議員支持下,推翻其決定﹔
如香港自由州州長得到行政會議多數意見支持行使否決權,州議會只可於眾議院三分之二或以上議員支持時,方可推翻之。
(4) 就第二十九條(2)款,如香港自由州州長未得到行政會議多數意見支持行使否決權,州議會可於參議院過半數議員支持下,推翻其決定﹔
如香港自由州州長得到行政會議多數意見支持行使否決權,州議會只可於參議院三分之二或以上議員支持時,方可推翻之。

第三十二條﹕州議會推翻州長否決權時的處理
(1) 如州議會眾議院推翻州長之否決權,香港自由州州長需於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有關法案或預算案,或依第三十三條解散州議會眾議院。
(2) 如州議會參議院推翻州長之否決權,香港自由州州長需於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有關條約。

第三十三條﹕解散眾議院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1) 香港自由州州長在內閣建議下,或符合第三十二條的情況下,經諮詢行政會議,得解散州議會眾議院重選。
(2) 香港自由州州長在其一任任期內,援引第三十二條解散眾議院,以一次為限。
(3) 緊急狀態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眾議院。

第三十四條﹕臨時撥款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香港自由州州議會如拒絕批准內閣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內閣可向州議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眾議院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香港自由州州長可在選出新的眾議院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第三十五條﹕州長辭職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香港自由州州長須於以下情況之一出現時辭職:
(1)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 因拒絕簽署州議會通過的法案或預算案而解散眾議院,重選的眾議院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州長仍拒絕簽署﹔
(3) 因違反了第二十五條第(2)款之情況﹔
(4) 如出現本條第(1)款之情況,而州長因失去意識或精神行為能力而無法提出辭職,行政會議可在不少於三分之二成員(州長本人不計算在內)的確認下,由行政會議召集人代替州長提出辭職。

第三十六條﹕州長彈劾及罷免
(1) 香港自由州州長如有違憲、違法或瀆職,經本州議會眾議院全體議員四分之一或以上聯署動議提出,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予以調查,並向眾議院報告。
(2) 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支持該指控,並經眾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向參議院提出彈劾案。
(3) 本州議會參議院負責審判彈劾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罷免州長職務。罷免後按第三十七條(2)規定辦理。
(4) 州民對州長行使罷免權之規定,由法律定之。符合法律規定之罷免案,可視為已得本州議會眾議院全體議員四分之一或以上之聯署。

第三十七條﹕州長遺缺
(1) 香港自由州州長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香港自由州州議會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參議院副議長、眾議院副議長等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2) 香港自由州州長遺缺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憲法第二十六條重選州長。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第(1)款規定辦理。
(3) 重選州長之任期,為原州長之剩餘任期,計算第二十七條之任期數目及年期時得包括在內。

第五章﹕內閣

第三十八條﹕行政權歸內閣行使
(1) 香港自由州內閣行使本州行政權,並共同向州議會負責。
(2) 香港自由州內閣由內閣總理及各部長組成(部長包括不管部之政務委員),總理及部長須為本州州民。

第三十九條﹕內閣總理的任命 (本條參考德國基本法及日本國憲法)
(1) 提名及選舉內閣總理之程序優先於其他議案。
(2) 內閣總理由香港自由州州長提名,由本州議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獲提名人於眾議院獲過半數議員支持、並獲參議院通過決議贊同,則為當選。
(3) 如按第(2)款獲提名者未能獲得眾議院支持,本州議會眾議院緊隨其落選後十四日內(州議會休會日不包括在內),以過半數議員選出內閣總理,該獲選者並獲參議院通過決議贊同,則為當選。
(4) 如本州議會眾議院未能按第(3)款選出內閣總理,眾議院須立即重新選舉總理,以得票最多者為獲選人,該獲選者並獲參議院通過決議贊同,則為當選。如當選人未能獲得眾議院過半數票時,香港自由州州長可決定任命該獲選人或解散眾議院重選。
(5) 當選人由香港自由州州長任命之。
(6) 如州議會參議院否決眾議院支持的內閣總理獲選人,經兩院聯席會議仍無法選出總理時,或者在眾議院通過決議後,參議院於十日內(州議會休會日不包括在內)仍未能通過決議時,則以眾議院之決議為州議會之決議。
(7) 兩院聯席會議選舉內閣總理之程序﹕
(a) 由香港自由州州長提名,於聯席會議不經討論選舉產生﹔
(b) 如按(a)款提名者未能獲得聯席會議支持,聯席會議須立即重新選舉總理。如當選人未能獲得過半數議員支持時,香港自由州州長可決定任命該獲選人或解散眾議院重選。
(20210516﹕添補聯席會議選舉總理程序。)

第四十條﹕副總理及部長 (本條參考德國基本法)
(1) 內閣總理須提名各部長,由香港自由州州長任命之。內閣總理及各部長就職時須向香港自由州州長宣誓,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呈報財產。
(2) 內閣總理及各部長不得兼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或擔任牟利組織之董事,亦不得兼任武官。
(3) 內閣總理認為有需要時,可建議香港自由州州長免除各部長職務。
(4) 內閣總理需於各部長中提名一位擔任副總理,於內閣總理短期未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總理職務,或未能主持內閣會議時暫代主持會議。副總理之後的內閣總理代理順序,由法律定之。

第四十一條﹕內閣權責
(1) 內閣總理主持內閣會議,並代表內閣向本州議會提出議案及報告。
(2) 內閣決定政府政策並由內閣總理負其責任,各部長於其主管部門或政策範疇內負其責任。各部長意見有分歧者,由內閣解決之。
(3) 政府部門之劃分以法律定之。
(4) 本州武裝部隊,由內閣指定之部長指揮之。

第四十二條﹕不信任案及總辭 (本條參考德國基本法)
(1) 本州議會眾議院對內閣總理提出不信任案,須同時有過半數議員支持繼任總理,方屬有效。不信任案提出後需待48小時方可表決及選出繼任總理。不信任案通過後,香港自由州州長得免除內閣總理職務,並任命獲選的繼任總理。內閣須同時總辭職。
(2) 內閣總理提出信任案(提案後需待48小時方可表決),未能得到本州議會眾議院過半數議員支持時,內閣總理可建議香港自由州州長解散眾議院。否則內閣須予總辭職。
(3) 州議會眾議院選出繼任總理時,不得按本條解散眾議院。繼任總理人選經州議會參議院決議贊同,則為當選。如州議會參議院否決眾議院支持的內閣總理獲選人,按第三十九條(5)處理。
(4) 州議會眾議院因任期屆滿而解散時,內閣須予總辭職。

第四十三條﹕看守內閣
內閣總辭職後,在新的內閣總理及各部長被任命前,由原內閣看守職務。

第六章﹕州議會

第四十四條﹕立法機構之組成
(1) 本州議會行使香港自由州之立法權。
(2) 本州議會由參議院及眾議院組成。
(3) 參議院之組成及選舉方法依附件三及本州法律規定,眾議院之組成及選舉方法依附件四及本州法律規定。眾議院全體議員必須由州民直接選舉組成。

第四十五條﹕議會權責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
(1) 根據本憲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根據內閣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內閣的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參議院得決議同意終審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本憲法規定部分官員的任免;
(8) 參議院得決議同意內閣提議簽訂之條約﹔
(9) 接受本州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10) 按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彈劾及罷免香港自由州州長、眾議院得按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提出不信任內閣案﹔
(11)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第四十六條﹕議會會期及議員任期
(1) 本州議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香港自由州州長得於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集會議。
(2) 參議院議員任期四年﹔為參議員之經驗延續,第一屆參議院部分議員任期為兩年。具體安排由附件三規定之。
(3) 眾議院議員任期四年,期滿全部改選﹔如遇眾議院解散,任期於當日告終。
(4) 本州議會議員任期屆滿或眾議院解散時,得於三個月內重新選舉。
(5) 眾議院解散時,參議院得同時休會。惟內閣有緊急需要時,得要求舉行臨時會議,參議院在此狀況下通過之議案,須於下屆議會召開後十日內由眾議院覆決通過,否則立即失效。
(6) 兩院得協議休會日期。在香港自由州州長、內閣總理或本議院議員三分之一或以上提出要求時,兩院議長須召開會議。

第四十七條﹕議員資格
(1) 凡本州州民符合資格者,可獲選為本州議會議員。議員連選得連任。
(2) 本州議員當選時須成為本州州民不少於七年,參議院議員須年滿三十歲,眾議院議員須年滿二十五歲。
(3) 不得同時兼任本州議會兩院議員,亦不得同時參與兩院之選舉。
(4) 本州議員除兼任內閣成員外,不得兼任本州官吏。

第四十八條﹕議員權利
(1) 本州議員有權從本州庫房獲得報酬,以保障其獨立運作服務州民,此報酬由法律規定之。任何更動本報酬之法案,除非僅根據本州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調整,否則不得在下一屆眾議院議員選出前生效。
(2) 本州議會議員在出席議會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在議會會議上之發言及投票不受法律追究。如議員於會議前被捕,在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時,需於開會期間釋放。

第四十九條﹕議員紀律 (本條參考香港基本法及德國基本法)
(1) 違反秩序議員之懲罰由議院決定之,惟解除議員職務需經議院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2) 議員遇以下情況,得由所屬議院議長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a)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b) 未經議長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c) 喪失或放棄本州州民資格者;
(d) 接受委任出任本州文武官吏者,兼任內閣成員除外;
(e)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f) 在本州或州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該議院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解除其職務;
(g)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該議院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譴責﹔
(h) 被州民通過其罷免案,罷免案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議院運作 (本條參考德國基本法及日本國憲法)
(1) 兩院各自選出其議長、副議長及其他所需職員。
(2) 會議常規及其他議院運作所需之規章,由各議院自訂之。
(3) 本州議會所用建築,由兩院議長管理,未經議長同意不得搜查或進入。
(4) 議院會議之法定人數為該院議員總數三分之一或以上。
(5) 所有會議應予公開。除非得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認為有必要,可為秘密會議。
(6) 除秘密會議之紀錄外,會議紀錄應予公開。
(7)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議案以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如與贊成反對票相等時,議長得否決之。
(8) 如有出席議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要求,表決需予記名。

第五十一條﹕兩院協調 (本條參考德國基本法及日本國憲法)
(1) 除另有規定外,法案經兩院分別通過後,成為法律。由香港自由州州長公佈之。
(2) 在本憲法、法律規定或兩院同意下,得召開兩院聯席會議。兩院聯席會議由兩院全體議員組成,並由參議院主席及眾議院主席聯席主持之。兩院聯席會議之決議,即為本州議會之決議。兩院聯席會議之議事規則,由眾議院通過,參議院同意之。
(3) 如參議院在收到眾議院通過之法案後,於六十日內未有決議(州議會休會日不包括在內),則眾議院可視作參議院已以過半數票否決論。
對眾議院通過之法案,如參議院之異議以過半數票通過,則眾議院可以過半數票駁回之。如參議院之異議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則眾議院需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並超過眾議員總數半數)之贊成票駁回之。眾議院駁回異議後,以眾議院之決議為本州議會之決議。
(4) 如兩院對法案之通過未有一致意見者,可召開兩院聯席會議商議之。如經兩院聯席會議仍未有共識者,眾議院可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並超過眾議員總數半數)之多數通過議案,作為本州議會之決議。
(5) 第(3)款及第(4)款之程序,不適用於本憲法或法律規定必須參議院同意之議案。
(6) 凡財政預算案須首先於眾議院提出。對眾議院通過之預算案,如參議院通過異議,得召開兩院聯席會議商議之。如經兩院聯席會議仍未有共識,或者參議院在收到眾議院通過之預算案後,於三十日內未有決議(州議會休會日不包括在內),則以眾議院之決議為本州議會之決議。

第七章﹕司法機構

第五十二條﹕司法機構之組成
(1) 香港自由州司法機構負責本州案件之審判。
(2) 香港自由州司法機構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訴庭及原訟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其他專門法院組成。
(3) 香港自由州司法機構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4) 香港自由州的案件終審權屬於香港自由州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並得邀請中華聯邦境內大陸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與聯邦憲法有關案件的審判。

第五十三條﹕司法制度
(1) 香港自由州各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2) 香港自由州各法院依照本憲法規定的適用於本州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3) 本州刑事和民事訴訟中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構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構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4)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任何人未經陪審團裁判,不得判處監禁。
(5) 本州不實行死刑,非武裝部隊成員不受軍法之審判。

第五十四條﹕法官任免
(1) 香港自由州各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香港自由州州長任命。
(2) 本州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3) 香港自由州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本州州民擔任。
(4) 香港自由州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州長徵得本州議會參議院之同意。
(5) 香港自由州各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州長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6) 香港自由州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州長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7) 本條各款有關法官免職程序之規定,在根據第五十六條州民審查通過罷免終審法官之情況下,概不適用。

第五十六條﹕州民審查 (本條參考日本國憲法)
(1) 香港自由州終審法院法官任命後,須於任命後第一次進行的眾議院總選時交付州民審查,如有過半數票同意罷免此法官時,州長得宣佈罷免此法官。終審法院法官通過州民審查後,於每十年後第一次進行的眾議院總選再交付州民審查。
(2) 州民審查之方式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七條﹕法官福利
(1) 本州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2)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包括本州成立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本州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五十八條﹕法律專業
本州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對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本州工作和執業作出規定。

第五十九條﹕司法互助
(1) 本州可與中華聯邦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2) 在聯邦政府協助或授權下,本州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第八章﹕地區行政

第六十條﹕市議會
(1) 香港自由州設市議會,由州民直接選舉,負責本州地區事務的管理。其管轄區域、組成及職權由法律定之。相關法律非經本州議會參議院同意,不得更改。
(2) 各市議會之行政業務,於各市議會之同意下,可合作辦理。
(3) 本州議會得為市議會指定差餉徵收率,非經本州議會參議院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十一條﹕基層民主
香港自由州鼓勵基層民主管理,鼓勵居民參與其選區、大廈或村落管理事務。其具體安排由法律定之。

第九章﹕公職人員 (本章參考香港基本法)

第六十二條﹕公職人員
(1) 在香港自由州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職人員必須是本州永久居民。本法第六十四條對外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職級以下者不在此限。
(2) 公職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自由州政府負責。

第六十三條﹕公職人員的留用
(1) 本州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職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2) 對於根據本條留用公職人員,本條並不排除本州政府往後依法律規定懲處或免職之行動。

第六十四條﹕外籍公職人員
(1) 本州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職人員中的或持有本州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本州州民擔任:各部部長、副部長、各部政務秘書、各部常任秘書,各局局長,刑事檢控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3) 本州政府可聘請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本州以外聘請及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自由州政府負責。

第六十五條﹕離職及退休人員待遇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職人員,包括本州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職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本州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六十六條﹕公職人員的待遇
公職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職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職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第六十七條﹕宣誓
香港自由州州長、內閣總理及各部長、行政會議成員、州議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自由州憲法,並效忠香港自由州。

第六十八條﹕選舉管理委員會
(1) 茲設立香港自由州選舉管理委員會,獨立工作,向州長負責。
(2) 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由內閣提名,經本州議會參議院同意,由州長任免之。選舉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成員、不得兼任內閣部長或本州議會議員、不得兼任本州武官或聯邦官吏。

第六十九條﹕檢察署
(1) 茲設立香港自由州檢察署,由刑事檢控專員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向州長負責。
(2) 刑事檢控專員由內閣提名,經本州議會參議院同意,由州長任免之。刑事檢控專員不得為政黨成員,不得兼任內閣部長或本州議會議員、不得兼任本州其他文武官吏或聯邦官吏。

第七十條﹕廉政公署
(1) 茲設立香港自由州州長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獨立工作,向州長負責。
(2) 廉政專員由內閣提名,經本州議會參議院同意,由州長任免之。廉政專員不得為政黨成員,不得兼任內閣部長或本州議會議員、不得兼任本州其他文武官吏或聯邦官吏。

第七十一條﹕審計署
(1) 茲設立香港自由州審計署,獨立工作,向州長負責。
(2) 審計署署長由內閣提名,經本州議會參議院同意,由州長任免之。審計署署長不得為政黨成員,不得兼任內閣部長或本州議會議員、不得兼任本州其他文武官吏或聯邦官吏。

第十章﹕經濟 (本章參考香港基本法)

第七十二條﹕保障私有財產
(1) 本州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2)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3)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三條﹕財政獨立
(1) 本州保持財政獨立。本州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聯邦政府。
(2) 聯邦政府不在本州徵稅。

第七十四條﹕量入為出
本州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

第七十五條﹕稅收
本州實行獨立稅收制度。本州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第七十六條﹕國際金融中心
本州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第七十七條﹕貨幣金融制度
本州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本州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十八條﹕港元
(1) 港元為本州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2) 港幣的發行權屬於本州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3) 本州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第七十九條﹕資金自由流動
(1) 本州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
(2) 本州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八十條﹕外匯基金
本州外匯基金,由本州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八十一條﹕自由港
香港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

第八十二條﹕自由貿易
本州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第八十三條﹕獨立關稅區
(1) 本州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2) 本州以「中華香港」的名義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
(3) 本州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本州享有。

第八十四條﹕產地來源證
本州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八十五條﹕鼓勵產業
本州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

第八十六條﹕行業政策
本州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八十七條﹕地契
本州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超越本州成立日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本州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第八十八條﹕地租
所有在本州成立前批出,限期超越本州成立日的一切土地契約,承租人從本州成立日起不補地價,但需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

第八十九條﹕原居民土地
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第九十條﹕地契續期
本州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本州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

第九十一條﹕航運政策
本州維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本州政府自行規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

第九十二條﹕船舶登記
本州政府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根據本州法律以「中華香港」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

第九十三條﹕船舶自由出入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須經聯邦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據本州法律進出其港口。

第九十四條﹕航運業務
本州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第九十五條﹕航空政策
本州政府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第九十六條﹕民航登記
(1) 本州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聯邦政府關於飛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本州的飛機登記冊。
(2) 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本州須經聯邦政府特別許可。

第九十七條﹕民航管理
本州自行負責民用航空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包括機場管理,在香港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和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航行規劃程序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八條﹕與聯邦其他地區的民航服務
聯邦政府經與本州政府磋商作出安排,為在本州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中華聯邦的其他航空公司,提供本州和中華聯邦其他地區之間的往返航班。

第九十九條﹕國際民航協定
(1) 凡涉及中華聯邦其他地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停本州的航班,和涉及本州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往返並經停中華聯邦其他地區航班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由聯邦政府簽訂。
(2) 聯邦政府在簽訂本條第(1)款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時,應與本州政府磋商並取得本州政府之同意。
(3) 聯邦政府與外國政府商談有關本條第(1)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時,本州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聯邦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

第一百條﹕本州民航協定
本州政府經聯邦政府具體授權可:
(1) 續簽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
(2) 談判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在本州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線,以及過境和技術停降權利;
(3) 同沒有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外國或地區談判簽訂臨時協議。
不涉及往返、經停中華聯邦大陸地區而只往返、經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條所指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臨時協議予以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本州執行國際民航協定
聯邦政府授權本州政府:
(1) 與其他當局商談並簽訂有關執行本法第九十九條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的各項安排;
(2) 對在本州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簽發執照;
(3) 依照本法第九十九條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臨時協議指定航空公司;
(4) 對外國航空公司除往返、經停中華聯邦大陸地區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簽發許可證。

第一百零二條﹕航空公司
本州成立前在香港註冊並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與民用航空有關的行業,可繼續經營。

第十一章﹕社會事務 (本章參考香港基本法)

第一百零三條﹕教育政策
(1) 本州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2)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本州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第一百零四條﹕學術自由
(1)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本州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2)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本州以外求學的自由。

第一百零五條﹕科學政策
(1) 本州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
(2) 本州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本州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第一百零六條﹕文化政策
本州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七條﹕教育、科學及文化經費 (本條參考中華民國憲法)
本州預算中用於教育、科學、文化的經費,其佔本地生產總值之比例,不應低於先進國家的平均水平。

第一百零八條﹕醫療衛生政策
(1) 本州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衞生服務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衞生服務。
(2) 本州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以保障居民就醫之權利。本州政府應確保醫療機構有足夠之資源。

第一百零九條﹕宗教政策
(1) 本州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本州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2)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3)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4) 本州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第一百一十條﹕專業規管
(1) 本州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2) 在本州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格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保留原有的資格。
(3) 本州政府繼續承認在本州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
(4) 本州政府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

第一百一十一條﹕體育政策
本州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助機構政策
本州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對教育、醫療衞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

第一百一十三條﹕社會福利政策
本州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條﹕社會服務團體
在本州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不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勞工政策
(1) 本州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2) 本州應制訂法律保障工人集體談判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民間組織與中華聯邦其他地區之聯繫
本州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與中華聯邦其他地區相應團體和組織的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第一百一十七條﹕民間組織的國際聯繫
本州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該等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華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第十二章﹕修改及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解釋
(1) 本憲法之解釋由本州終審法院為之。終審法院授權以下各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本憲法不涉及聯邦之條款自行解釋。
(2) 如案件涉及本憲法有關聯邦之條款,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最終判決前,應向本州終審法院尋求解釋。
(3) 本州終審法院在處理本憲法有關聯邦條款之案件時,必須邀請中華聯邦境內大陸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4) 在本州代表參與制訂之聯邦憲法內,如有規定經由本州法官參與之聯邦法院審理本憲法有關聯邦條款之案件,則終審法院遇相關案件時,應批准其上訴至聯邦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修改
(1) 本憲法之修改,由州議會眾議院提出之。經州議會眾議院及參議院各三分之二或以上議員贊成,並經州長同意後,交付本州州民投票,得多數票者通過。
(2) 本憲法之修改不得違反聯邦憲法中有關本州之規定,亦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章之原則。

第一百二十條﹕附件之修改
(1) 附件一之修訂依本憲法第九條行之。
(2) 附件二、三、四之修訂,由州議會通過,州長公佈之。其修訂內容需於當屆州長及/或州議會議員(視乎情況而定)落任後方能生效,對當屆州長、州議會議員概無效力。

附件一﹕本州適用之聯邦法律
1. 中華聯邦國籍法
2. 中華聯邦領海及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
3. 中華聯邦國旗及國徽法
4. 中華聯邦外交特權及豁免條例
……

附件二﹕香港自由州州長選舉法
(1) 香港自由州州長提名委員會,由本州議會議員組成。
(2) 凡符合本憲法及本州法律,並獲得提名委員會不少於八分之一委員提名者,為州長候選人。同一人不可取得超過一半委員提名。
(3) 州長由本州州民投票選出,得到總票數當中超過一半票數者當選。
(4) 如未有候選人於第一輪投票獲得過半數票,則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獲較多票數者當選。
(5) 香港自由州州長選舉之細節,以法律規定之。

附件三﹕香港自由州議會參議院選舉法
(1) 參議院議員名額共五十九人,由市議會議員互選及功能團體選舉議員組成。
(2) 本州市議會議員互選,名額三十人。六個市議會各互選五人。
(3) 功能團體選舉議員,名額二十九人,包括﹕
(a) 鄉議局,選出一人﹔
(b) 漁農界,選出一人﹔
(c) 保險界,選出一人﹔
(d) 航運交通界,選出一人﹔
(e) 教育界,選出一人﹔
(f) 法律界,選出一人﹔
(g) 會計界,選出一人﹔
(h) 醫學界,選出一人﹔
(i) 衞生服務界,選出一人﹔
(j) 工程界,選出一人﹔
(k)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選出一人﹔
(l) 勞工界,選出三人﹔
(m) 社會福利界,選出一人﹔
(n) 地產及建造界,選出一人﹔
(o) 旅遊界,選出一人﹔
(p) 商界,選出二人﹔
(q) 工業界,選出二人﹔
(r) 金融界,選出一人﹔
(s) 金融服務界,選出一人﹔
(t)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選出一人﹔
(u) 進出口界,選出一人﹔
(v) 紡織及製衣界,選出一人﹔
(w) 批發及零售界,選出一人﹔
(x) 資訊科技界,選出一人﹔
(y) 飲食界,選出一人。
(4) 為實現參議院之連續,第一屆參議院中,按第(3)款選出之議員應予隨機抽籤﹕
(a) 根據第(3)款第(l)項選出之三名議員,兩名任期兩年,一名任期四年﹔
(b) 根據第(3)款第(p)及(q)項選出之四名議員,每界別其中一名任期兩年,另一名任期四年﹔
(c) 根據第(3)款其餘各項選出之議員,十二名任期兩年,另外十三名任期四年。
(5) 參議院選舉之細節,以法律規定之。

附件四﹕香港自由州議會眾議院選舉法
(1) 眾議院議員名額一百人,由分區直選議員及政黨名單議員組成。
(2) 分區直選議員五十人,每分區以單議席單票排序複選制選出一人。選區之劃分應令各區之人口平均分佈,並且盡量令劃入同一選區之居民有共同生活基礎,避免不規則劃分選區。
(3) 政黨名單議員五十人,全州不分區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
(4) 眾議院議員參選人允許雙重提名,可同時參與分區直選及政黨名單選舉。
(5) 眾議院選舉之細節,以法律規定之。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星期六, 5月 23, 2020

香港女性差了甚麼﹖

 2019年11月號《國家地理雜誌》女性專號

為何要特別重提這一期﹖因為裡面有一篇他們與美國喬治城女性、和平與安全研究所合作,編寫「2019年的女性、和平與安全指數」(p.70-77)。有點令人不解的是,167個國家/地區中香港排第70位(0.731分),新加坡卻排第23位(0.843分)。印象中新加坡相當大男人主義,反而我們謔稱香港是「女權之都」,為何會差那麼遠﹖當然在下不是說香港女性沒受歧視,但我覺得關注男女平等更人更值得留意這份報告,究竟他們認為香港差了甚麼﹖

1. 在圖表上比較,香港和新加坡分別較大的在於﹕
「重男輕女」﹕這是以男嬰相對於女嬰的出生比例超過自然比例計算。
香港或者仍有父母重男輕女,但我不認為香港像中國大陸有殺嬰或選擇性別的習慣。香港男女比例失衡,主要是較多香港男性迎娶外地(主要是大陸)女性所致,應該不會影響嬰兒的性別比例。

根據香港統計處資料,1986年0-4歲幼兒分別為男215900、女200600,到2019年為男144200、女133900。男女比例為1986年1.0763、2019年1.0769,並沒有大變化。
原始報告的說法為,自然出生比率應約為1.05,偏離越遠代表對女性歧視越嚴重。
我找到的新加坡新生嬰兒的性別比率,2017年為1.0625、2018年1.0606。

更奇怪的是,原始報告中新加坡的2015/20性別比率是1.07,那跟香港一樣呀。但報告裡香港2015/20性別比率是1.15﹗

我完全不明白這個數字從何而來。因為中國大陸的同一數字也是1.15,你認為香港的嬰兒性別失衡會像大陸一樣嚴重﹖我認為難以置信。我懷疑他們是否因為政治正確稱香港為「Hong Kong SAR, China」,所以編寫時錯誤把中國的數字重複抄到香港一欄

2. 另一個有差異的是﹕
「常態的歧視」﹕表示無法接受女性從事有薪工作的15歲以上男性。
這一題更離奇,在原始報告中新加坡是2%,香港是21%
你覺得香港女人和新加坡女人,誰比較有可能不用工作當少奶奶﹖香港人不是兩夫婦一起,絕大部分都無法供樓。究竟他們在香港哪裡找到那21%不接受女性工作的男人﹖

反而同樣屬於「正義」方面的「法律歧視」,香港21分、新加坡26分,越高分代表歧視越嚴重。新加坡以前女性甚至把國籍傳給下一代也不能,我倒相信他們法律對女性歧視的確比香港略重。

3. 另外在「安全」方面略有差異﹕
「親密伴侶施暴」﹕過去一年間曾遭伴侶傷害身體或性侵犯。
「社區安全」﹕表示對於晚間獨自行走感到安全的15歲以上女性。
「有組織的暴力」﹕每10萬人中因大規模武裝衝突致死的人數。
親密伴侶施暴﹕新加坡0.9%、香港8.6%。(有差那麼遠﹖香港還不如新加坡有軍訓,男人有那麼好打的嗎﹖)
社區安全﹕新加坡93.6%、香港85.3%。
有組織的暴力﹕新加坡0.00、香港0.09。
我倒相信後兩者新加坡的確比香港安全,而且經過2019年後,香港的指數在這兩者應該會大跌。

4. 最後「融合」方面差異也頗大﹕
「政府代表」﹕女性在立法機關的席位百分比。
「手機使用」﹕能夠使用行動電話的15歲以上女性。
「就業情形」﹕從事有薪工作的25歲以上女性。
「金融途徑」﹕使用銀行應用程式或其他類型帳戶的15歲以上女性。
「教育程度」﹕25歲以上女性的平均就學年數。
政府代表﹕新加坡23.0%、香港23.2%
手機使用﹕新加坡95.7%、95.4%
就業情形﹕新加坡62.1%、香港54.2%
金融途徑﹕新加坡96.3%、香港94.7%
教育程度﹕新加坡9.8年、香港11.7年

很明顯政府代表、手機使用、金融途徑方面沒有誰特別有優勢,反正先進社會差不多人人有手機,而香港和新加坡都沒有「婦女保障名額」這種東東,女性代表大家都比較少,並不出奇。

除非是歧視非常嚴重的社會,否則我不太認同特設婦女代表名額這種措施。先進社會可透過其他途徑鼓勵婦女參政,例如加強托兒和安老服務不只可以鼓勵婦女參政、還可以鼓勵就業,因為很多婦女困在家中都是擔當照顧家角色。
缺乏托兒和安老服務這類便民設施,我倒相信是香港在「就業情形」方面落後於新加坡的原因。相信很多沒就業的女性,就是大陸嫁來香港的婦女,她們要負責照顧家中老幼,根本走不開。

而教育程度方面,照道理香港和新加坡應該差不多,都是步向「大學女生多於男生」的趨勢,所以頗難理解為何他們的女性平均就學年數比香港短差不多兩年。

星期六, 5月 16, 2020

學校圖書館的防疫措施

正如去年業界要自行發問卷收集數據反映實況,學校圖書館在教育政策中一向不受重視(雖然據聞「從閱讀中學習」是四大關鍵項目之一),在今次疫潮中亦然。當學校圖書館面對大量學生和書本出入,復課後該如何防疫﹖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向教育局查詢,結果對方只回以一堆並非針對圖書館特別需要、以整間學校為對象的指引

反而有同工向衛生署查詢,得到較有意義的明確建議。所以協會參考衛生署建議,於三月向業界發佈建議指引,並剛於五月更新。由於看倌絕大部分不是圖書館同業,建議指引內容詳情不贅,有興趣的可以自行細閱。衛生署的建議,也不一定完全了解學校圖書館實況,所以協會同時從同業角度提供補充建議。

建議指引的確沒強制性,只是建議用途。事實上就連在下也不能完全跟進,例如協會同工建議圖書館暫停開放一週,我就只會暫停借書一週,以便集中處理還書消毒。反正只上半天課,下午停止課外活動,估計敝校會進入圖書館的學生也不多。只要做好消毒和區隔,應該安全。

可是,與業界同工溝通時,卻聽到很震驚的消息。有稱其校長竟然反對圖書館設置酒精搓手液。
「2. 衛生署建議增設含70-80%酒精搓手液在圖書館外,要求所有同事及同學出入圖書館以酒精潔手,並佩戴口罩。所有進出圖書館之師生在接觸書本或任何公共環境後均需要潔手。」
—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新冠狀肺炎」防疫之中、小學圖書館建議指引 (更新版)
是因為敝會指引說搓手液放在「圖書館外」怕學生拿來玩、濺滿一地﹖
原來其校長認為校內特別室都不需酒精搓手液,圖書館亦不例外。

現時並非全民搶購防疫用品、有錢都買不到的時期,酒精搓手液也不是那麼貴,很難想像有校長頑固如斯。

討論後,在下建議這位同工可以回應校長﹕

1. 向他提供協會指引(事實上協會指引也是基於衛生署人員建議),如果嫌協會「牙力」不夠(的確不夠,這是事實),可輔以衛生防護中心的「官方」指引,並標明下列段落﹕

「二、預備手部衞生設施 
(a)提供洗手液和即棄抹手紙在設有洗手設施的地方,例如廁所,廚房/茶房、小食部/飯堂、美術室、活動室等。 
(b)在沒有洗手設施的地方(例如學校入口處),提供70-80%酒精搓手液供潔手。」
—衛生防護中心﹕預防2019冠狀病毒病給學校的健康指引(暫擬) 
很明顯圖書館也是屬於特別室/活動室之一,而跟實驗室或家政室之類不同,圖書館一般沒有洗手設施。(就算在準備室中有洗手盤,至少無法對一般學生開放。)所以有需要提供酒精搓手液。

業界有指引、官方有指引,理論上校長可以不跟隨。但如果不跟隨然後出了問題,他就要自己負責向教育局解釋為何他不跟隨指引。(當然這點太難聽,不用跟校長講,他自己應該明白。)

2. 圖書館和其他特別室的情況非常不同。

一般的特別室是限制學生進入,而且學生進入後都有指定位置。就算音樂室跟圖書館一樣沒洗手設施,但至少有座位表和時間表。萬一某班有學生染病,要追查哪些人坐在附近、之後其他班別哪些學生坐在附近位置,找出有機會受感染的人,比較容易。

圖書館是開放空間,學生可自由進出,而且除非是圖書館課否則不會指定位置。圖書館職員不會記得哪時有哪個學生進入圖書館、更不會逐個跟蹤看他們在圖書館摸過哪裡。換言之如果有人染病而沒清潔雙手,進入圖書館之後有誰可能受影響,毫無頭緒難以追查。

所以就算其他特別室沒有酒精搓手液,圖書館都應該有。

如果同工向校長陳以利害,他仍然堅持拒絕放置酒精搓手液的話。在下建議同工只能考慮﹕
1. 乾脆效法協會指引,暫停開放圖書館,以免發生感染個案後無法追查。
或者
2. 圖書館入口設置紀錄簿,所有進入圖書館的學生必須填寫學號,以便追查有哪些人進入過圖書館。但由於無法確定學生進入圖書館後的活動,所以如果有學生染病,衛生署來追查時,就只能把所有到過圖書館的學生都當成隔離對象,到時受影響的人就會很多。

(畢竟就算勞煩工友每天消毒圖書館的公用地方,同一天進入圖書館的學生也要面對其他人接觸過的表面。更何況圖書館書本眾多,其他沒可能每天消毒。這也是協會play safe建議索性暫停開放的原因。)

星期六, 5月 09, 2020

揭書看疫病(5)﹕資訊素養

(這是為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會訊寫的書介)

時疫流行,躲在家裡除了準備網上教材和聯絡學生,當然還可以打開書本。
以下介紹的,部分在下讀過感受良多,也有不少只是學校買了自己未細讀。內容可以是疾病歷史、演化、甚至是疾病與政治的瓜葛。相信應該總有適合看倌的。


公視《流言追追追》企劃《流言滿天飛,我們幫你追》,台北﹕資料夾文化,2013
果殼 Gukor.com編著《謠言粉碎機》,香港﹕萬里,2012
Dr. Joe Schwarcz《科學新聞不能這樣看》,台北﹕天下,2009
松永和紀《健康新知都是對的嗎﹖》,台灣﹕商周,2009

因為太貪心所以在下搞「老師好書推介」不時介紹多於一本,幾年前就以「資訊素養」的名義一次介紹四本書。其實只是「有殺錯冇放過」,真正要推薦的是最後那本。結果到今日還用得著。

公民社會需要良好公民,好公民除了關心社會,還要有基本的資訊素養。懂得找尋、處理和分辨資訊,才不會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所騙,還原事件真貌。只有知道真相,才能對未來的選擇下正確的決定。缺乏這種能力,那就不成公民社會,而只不過是愚民社會,「自我感覺良好」地被背後控制資訊的人操縱而已。

討論政治時事,多有主觀角度。相對而言,科學研究有客觀驗證,應該較易區分真假﹖可是我們仍有「英國研究」的笑話,傳媒上網絡上仍每天流傳大量似是而非的資訊,甚至聲稱有科學根據,把大家嚇得團團轉。日本311大地震後的輻射流言(例如有孕婦去完日本後流產之類),就是到今天也沒有平息過。這就是大家欠缺科學知識和分辨能力,劣幣驅良幣下變相鼓勵傳媒亂報之過。

《流言滿天飛》是來自台灣公視的《流言追追追》節目,專門針對網上謠傳找專家說明。《謠言粉碎機》則是大陸「果殼網」的專欄,同樣是針對網上謠傳的。除了讀書,看倌遇到可疑訊息,還可以直接上網找「流言追追追」、「果殼網謠言粉碎機」和台灣今日新聞「網路追追追」查證,說不定會發現這是已被「踢爆」的謠傳,立即就可以成為止住謠言的智者了﹗

《健康新知都是對的嗎》是日本記者的作品,針對日本流行的偽科學流言作說明(當中最出名的大概是《來自水的信息》聲稱人的說話會影響水分子)。香港潮流往往跟在日本後面,流言踢爆自然也用得著。本書最有用的是向讀者指出偽科學的騙術技巧、和識破偽科學新聞的十大原則,有如《警訊》騙案重演一樣,讓讀者知所警惕。《科學新聞不能這樣看》則是同類作品的西方版。

(流言追追追節目網頁﹕https://www.pts.org.tw/buzz8/
果殼網謠言粉碎機專欄﹕https://www.guokr.com/group/40/
網路追追追﹕https://www.facebook.com/rumorbreaker)


(書影來源﹕博客來、三民網絡書店、豆瓣、天地圖書、誠品、自行掃瞄、香港東立、明報網上書店)

星期六, 5月 02, 2020

揭書看疫病(4)﹕面對病毒

(這是為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會訊寫的書介)

時疫流行,躲在家裡除了準備網上教材和聯絡學生,當然還可以打開書本。
以下介紹的,部分在下讀過感受良多,也有不少只是學校買了自己未細讀。內容可以是疾病歷史、演化、甚至是疾病與政治的瓜葛。相信應該總有適合看倌的。

《抗炎勇士同行有你》香港﹕星島,2003

這本好像應該所有學校都會有,因為是送贈的。內容沒甚麼特別,就是醫管局和星島的稿件集合囉。既然是宣傳品當然就不會有負面消息,不過相對於經歷過沙士的我們,如果學生需要回顧沙士時期的香港,這本書至少提供了其中一面的看法。


香港醫療輔助隊長官聯會編著《戰勝傳染病﹕傳染病預防及控制手冊》,香港﹕萬里,2006

這本比較舊,但如果同工手上有的話,對學校或許有點幫助。因為這本書顧名思義就是醫療輔助隊找人幫手寫的,裡面講隔離、家居照顧和環境衛生大抵也是他們會做的程序,可以參考。




C.J. Peters、Mark Olshaker《病毒最前線—出生入死三十年》,林為正譯,台北﹕先覺,2000

這本書很舊,不過碰巧讀過(當時《讀者文摘》也有摘錄介紹),所以拿來一提。本書是病毒專家C.J. Peters的傳記,他在美國陸軍的醫學研究所擔任軍醫。研究所負責研究各種疾病,以便軍隊防疫,所以當事人也經常出入各國疫區進行研究,就像世衛和美國疾控中心(CDC)做的一樣。這本書記載了很多當事人的親身經歷,他和同事遇上很多千鈞一髮的情況,甚至身染危疾。

美軍聘請他們固然是為了保護自己,但為了研究疾病,他們也同時協助了很多研究水平不足的國家和那些身在疫區中的平民。就像孔子對管仲的讚頌﹕民至於今受其賜也。每一位對抗疫病的人,都配得起這句讚頌。


Joseph B. McCormick、Susan Fisher-Hoch《第四級病毒》,何穎怡譯,台北﹕商周,2009

致命病毒不只是伊波拉或者新冠狀病毒,世上無藥可治的細菌病毒實在是多不勝數。近來因為陰謀論甚囂塵上而聲名大噪的「第四級生物實驗室」(BSL4)就是用來處理這類病原。這本書就是出入研究頂級病毒的學者記錄。


Richard Preston《伊波拉浩劫》,林雨蒨、張淑貞、蔡承志譯,台北﹕商周,2015

在沙士和新冠狀病毒之外,近年另一種令人聞風喪膽的大概就是伊波拉病毒。本書就是專門討論伊波拉的由來,如何由深山走到城市。人類的貪婪和漫不經心,往往帶出重大災難。核災如是,疫症也如是。

題外話﹕有留意伊波拉疫情的看倌,大概可觀察到另一變化,就是相比一開始見血封喉於是恐怖但流傳不廣,上次是令人死得慢所以才得以於西非各國擴散。與沙士相比,2019狀狀病毒肺炎的病徽也弱化了,甚至出現隱形帶原者。這其實也是病毒演化的常態,有衛生防疫措施之下,病原必須弱化才有機會傳染開去。反之在衛生措施差的地區,病原容易散播就會向加強毒性演化(因為榨盡人體機能複製自己亦不妨礙散播)。這一點已在多種疫症獲得印證,可見演化之道無可否認。

當然如果要討論演化學,又足以寫另一篇書介了,在此打住。


Nathalia Holt《戰勝愛滋﹕一段永遠改變醫療科學的故事》,王年愷、王羿婷、楊雨樵譯,台北﹕貓頭鷹,2015

這本主要講醫療人員如何研究、開發愛滋療法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