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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6月 21, 2025

法官的日常


P律師《法官的日常》,台北﹕時報,2023

P律師是個在面書開專頁刊載漫畫的台灣律師,因為漫畫內容幽默有趣,應該很多人都看過了。

內容大綱其實看封面就知道,作者告訴你法官只是以法律維生的普通人,脫下法袍後一樣會去買菜,一樣會收到詐騙電話,一樣會有各種生活煩惱。
(這個「地中海法官」是作者筆下常駐主角,讀者印象深刻到甚至有見到P律師真人首先問「你不是禿頭的嗎﹖」這分明就是閱讀理解出問題了﹕P律師又不是P法官。笑﹗)

當然內容就不會只是描述法官去買菜(這的確是其中一篇的梗),更多是作者耳聞目睹的法庭眾生相。平素「生不入官門」的一般人,對這些實例可以想像,但沒有實感,透過律師筆下的故事觀察,就會發覺「果然如此」,或者「原來如此」。

鄉民習慣,只要判決不合鄉民正義觀,便逕以「恐龍法官」嘲之。法官、檢察、律師都好,恐龍固然會有(各行各業都會有),但也有很多是對法律不熟悉,不理解法理而抗拒了解。書中也有不少實例講解,法界中人對一宗案件,考慮點往往與鄉民不同,結論自然有不同。

二百多頁的小書,每篇兩頁,一邊漫畫、一邊文字,當然不可能事事詳細解釋。讀者若是被釣起興趣,自然會另找途徑深入了解。作者繼續用有趣的漫畫引發大眾興趣就好。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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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p.29 的確很多人沒留意到的是,律師抱著「幫法官解決問題」的角度去思考,比較有機會得到法官的認同。

p.45 如黃榮堅老師在《靈魂不歸法律管》中寫的「在法律中更嚴重的是,掌握法律權限的人可以自己制定法律或自己解釋法律,那麼一旦魔鬼掌握法律權限,任意扭迪正義,法律也拿魔鬼沒辦法。」

不用解釋。

p. 101 作者提及在法院餐廳遇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不同。法官一個人吃飯,除了因為法官通常一個人開庭,難跟其他法官湊在一起,更大原因可能是避嫌。如果按香港的規矩,理論上法官不應私下跟兩造接觸(要見的話只能約到內庭一起見,以示公平),看書甚至說有些法官避嫌到,進入外界餐廳見到其中一方的律師在吃飯,自己還趕快離場找另一間。(理論上沒跟他同桌也沒交談沒犯規,但被人懷疑就不好。)

我看方便避嫌,似乎連法院餐廳都分開法官和其他人的房間比較好啦。(反正英國習慣連軍官、士官、士兵都要分三間餐廳,現在香港紀律部隊亦如此。當然軍人不是為了避嫌,而是因為古代軍官都是貴族,根本不會跟庶民士兵同場吃飯啦。)

p.115 香港人會覺得用「尖東忌廉哥」這類「霸氣盡失」的名號行走江湖是笑話。但原來台灣的騙徒改暱稱大都是柯南、小智、皮卡丘這類卡通角色。

p.158 「判他贏就是正義,判他輸就是不正義」這點非常真實。
不用當法官,在學生會的代表會工作過就會有親身體會了。

p.215 「聲請」不同於「申請」這點真的一般人不會知道(在下也不知),所以值得解釋一下。
不過台港用詞似有不同,台灣的聲請英文是petition,聲請人是applicant。這兩詞在香港分別是「呈請書」和「申請人」(呈請書的呈請人是petitioner,申請人是用於動議書motion),而入境處的免遣返聲請叫claim。

星期二, 5月 06, 2025

人命何價


Howard Steven Friedman《人命如何定價》(Ultimate Price: The Value We Place on Life),洪慧芳譯,台北﹕臉譜,2021

兩年前就讀完,卻一直拖到現在(皆因看書快過寫書介)。直到發現電子書平台版權即將到期不再發售,才匆匆寫下筆記,順道推介。
跟不少台版翻譯書有時喜歡故弄玄虛不同,本書書名十分直白,就是討論「人命定價」的問題。

曾在講邏輯的書中讀到個笑話﹕俗語說錢財如糞土,朋友值千金。作者說既然千金也是錢財,其實邏輯上即是「朋友亦如糞土」囉。(頂多是很多糞﹖)
(又,似乎更多會寫作「仁義值千金」,但不會影響笑點。)
同樣矛盾地,我們總會說人命無價,又說人命寶貴。先不論世上有些人性命賤如泥的悲慘現實,寶貴的東西又怎會無價﹖

無論你想不想,「生命有價」不只是歌名,而是現實。我們的生命早就被各路人馬(商人、政府官僚、學者等)貼上銀碼。只是我們通常沒察覺,直到我們不幸地要把生命值換成錢的時候。

最簡單的,你買醫療/人壽保險或者索償的時候,就是把生命和健康換成錢。你出意外致傷殘要打民事官司向肇事者索償時,法庭要計算你值多少錢。甚至商家設計商品時願意花多少成本提升安全減少風險,也是看法庭願意把你的生命和健康看得有多貴。

甚至只要國家領導人不是瘋的話(顯然瘋的那些,另當別論),要不要開戰攻打別人,也是一場利益和成本的計算。人命在其中也只是「成本」之一。(所以人命越賤的國家越易開戰,人命越貴重的國家開戰通常較慎重。至於美國為何不時開戰,原因之一是她通常以國內「不那麼值錢」的弱勢群體當兵。)

本書篇幅並不長,作者帶大家簡單回顧我們的生命如何在不同方面被貼上銀碼,而這個過程又有多少不公出現。在未遇上不幸之前,我們通常沒想過這些問題。
作者也明言沒有簡單答案,但了解人命定價方面的不公,將是我們糾正不公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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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13 第一章「社會的價值觀反映在定價方法上,也反映在價格上。……⑴人命通常是有價碼的;⑵這些價碼對我們的生活有重大的影響;⑶這些價碼往往不透明,也不公平;⑷這種不公平非常重要,因為價值遭到低估的生命無法獲得足夠的保護,因此面臨更大的風險。」

所以你說得天花龍鳳,如梁啟超說「挑糞和當大總統一樣重要」都沒用,價格反映了大家真正重視的東西。(在下對《成功的反思》建議的看法亦如是。)

#55 「這些價碼參雜了性別、種族、國家、文化的偏見,往往使年輕人的命比老年人貴重,使富人的命比窮人貴重,使白人的命比黑人貴重,使美國人的命比外國人貴重,使親人的命比陌生人貴重。」

我倒思疑「年輕人的命比老年人貴重」這一點在中國是否一樣。

#130 第二章「美國軍隊迅速前往阿富汗……看著他們遠在地球的另一端閃避自殺式轟炸機

相信是 suicide bomber (自殺式炸彈客)的誤譯,恐怖份子何來有轟炸機。

#237-277 「對那些選擇把更多時間花在家庭上、而不是拿來賺取收入的人來說,九一一賠償公式賦予他們的生命價值少了很多。此外,這個公式也懲罰了那些工作對社會比較有利、但薪酬較少的人。」

唯GDP論者有同樣的盲點,結果照顧家庭和社區的人(後者如清潔工和救護員),受重視程度遠比只會炒賣的投資銀行家低。

#277 「另一些人指出,有些受傷的倖存者得到的賠償金逾八百萬美元,比任何獲得死亡賠償的家庭還多。任何會讓受傷賠償金高於死亡賠償金的方案,會遭到批評也是應該的。」

這的確會令人想起北方流行那種「撞傷人不如撞死人」的想法,因為死者賠償長期偏低,反而傷者需要長期治療賠償總額倒較高。

#402-422 「在許多領域,人們支付的意願與收款的意願往往大不相同。換句話說,一個人願意收十萬美元以暴露在一定程度的風險中,和一個人願意付十萬美元來降低同樣程度的風險,兩者的機率是不同的。後面的章節會更深入探討,一個人的行動不會完全依循風險的估算。」

還有更大的問題﹕風險承受的意願不會是線性的。
例如在2020年疫情最嚴峻時染疫,病情可能很嚴重,那麼為了降低風險我們願意花很多錢,例如高價搶購口罩和消毒酒精。如果換到現在,染疫的機會和後果(=風險)輕得多,那麼就算同樣的行為(使用口罩和酒精)降低風險的幅度相差不大(雖然同一行為在疫情期間降低風險的幅度應該會比現在多),我們願意支付的價格也會低得多。疫情高峰過了後,就算口罩令未解除,都沒人炒賣口罩了,除了因為供應增加,亦因為人們心中願意支付的價格沒之前那麼高。
簡單說,當風險本身越高,人們為了降低一定幅度風險所支付的價格,會比風險本身低時高得多。

#471 「反對這種方案的人可能說,這會過度補償低收入罹難者的家庭,同時可能為高收入罹難者的家庭帶來困難。他們可能說,對失業或從事低收入工作的罹難者家庭支付數百萬美元,相當於讓他們中頭彩。」

對這種人最簡單的反駁就是﹕你覺得是頭獎,那麼給你中囉。
你以為人家像你一樣市儈,想死個家人去收那幾百萬﹖

#849 第三章「在某些情況下,嚴重受傷的人需要終身接受治療,不能再工作,他得到的賠償可能比那些不當致死的人還多。……受傷者的賠償金高於喪命者的賠償金,乍看之下似乎違反直覺,也有點不公平,但這是法律不對生命本身賦予價值的結果。」

正如前述。其實這也正是化武使用的邏輯﹕傷敵優於殺敵。因為受傷致殘的敵軍還會耗用敵方資源照料,死了的反而一筆清。

「在刑事審判中,政府必須「排除合理懷疑」,讓陪審團相信被告有罪。」

應是「確信」,「相信」仍然只是一種 balance of evidence (證據較傾向某方則可接受該方正確)。

#890 「美國的他殺率遠高於其他的富裕國家。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三十六個國家中,只有墨西哥的他殺率高於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的他殺率都是美國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在美國,槍支遠比其他地方容易取得,擁有槍支的美國人也遠比其他地方還多。美國約有三分之二的殺人案是使用槍支。只有一個OECD國家的擁槍率達到美國的一半。有一種推論是,美國人對槍支所有權的重視,超過了他們對那些槍下亡魂的重視。」

其實是很簡單的結論。

「對於「立即死亡」與「幾天後死亡」這種區別,有一種解釋是,也許聖經是想區別故意殺害(受害者立即死亡)和非故意殺害(受害者在一、兩天後死亡)。」

中國古代刑法的「保辜」概念(受傷者在某期限內死亡就當殺人論處)進步得多,鼓勵被告盡量醫治傷者以減輕罪責。
當然中國本身也是個階級社會,殺人的法律責任同樣因階級和關係而異。

#961 「紐約市警局因大眾特別關注這起案子,找來約百名的偵查人員,成立了一個調查小組。52

這不知是頁數還是甚麼被誤植於此。(不會是註號,因為前一個註已經是108。)

#1004 「如果凶手是陌生人,判處死刑的機率又更高了。」

殺熟人問題會少一點嗎﹖抑或是熟人間較多瓜葛較易找到辯護理由﹖

「黑人遭到誤判的比例過高。國家免罪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指出,在「謀殺定罪」這個情況下,「無辜黑人被判謀殺罪的機率,是無辜白人的七倍」;被判謀殺罪的囚犯中,黑人囚犯其實是清白的機率比其他囚犯高了50%。」

先不談種族歧視,死刑最大問題其實在冤案。就算坐幾十年冤獄還有機會平反,死了就算發現判錯也沒用了。除非我們對正確判案有絕對的自信,否則很難支持無回頭機會的刑罰。

#1054 「那是依賴公派辯護律師的原告所無法複製的」

應為被告。

「警察執行勤務時殺害公民,卻很少遭到定罪的另一個原因是,地方檢察官指控警察時,容易產生利益衝突。畢竟,地方檢察官工作時,必須與警方密切合作,因此起訴警官可能妨礙他們日後有效工作的能力。」

很少人留意到的部分,其實《扭曲的正義》的台灣前檢察官也有提及過,很少檢察官能下決心制衡警方。

#1515 第四章「實施法規的成本通常是高估居多,這可能是因為分析者未能預見技術的進步。然而,高估可能也反映了產業遊說者的影響……許多美國大公司付給說客的錢,比繳給聯邦政府的稅還多。公司把遊說活動視為影響政策與決策的商業投資,那種投資往往會產生很高的報酬。」

正是如此,甚至反過來看,可能是稅太少。(當然這也是遊說的功效)

#1547 「環保局曾試圖把七十歲以上老人的生命價碼定得比未滿七十歲者還低,這樣做顯然不平等,而且毫無事實依據──老人並不會覺得他們的生命比年輕人廉價。」

其實也不然,如果兩人一起死亡,年輕人原本有更長的剩餘壽命,顯然涉及更大損失。只是當中不大可能有公平的估算值。

#1578 「成本效益分析有一個先天的缺陷:不是每個重要的影響都可以量化或貨幣化。這是一個關鍵的限制,它導致重要的東西遭到忽視或低估。」

正是(傳聞)愛因斯坦的那句﹕Not everything that can be counted counts, and not everything that counts can be counted. (並非所有能計算的事物都有價值,亦非所有有價值的事物都能計算。)
量化分析當然很有用,但在社會事務上迷信量化分析,只會忽略了人生中很多無法量化的事。

#1686 「在商業投資的決策流程中使用折現,在數學上是正確的,在道德上也沒有爭議──它只是把所有的成本與收入都轉化為相同的度量單位(現值)罷了。但是,當我們談論的不是金錢的流動,而是人命時,這樣做就會產生爭議了。今天的一千美元顯然比十年後的一千美元更有價值,但是今天的一千條人命是否比十年後的一千條人命更有價值呢?……當我們對拯救生命的效益賦予「非0%」的折現率時,這種成本效益分析是明確地假設:未來的人命價值低於今天的人命價值。這是一種危險的假設,因為它會自動促成短視近利的決策,忽視未來世代的利益與福利。」

顯然現在的人肯定覺得自己的生命比其他人(尤其是看不見的人,例如未來人)更有價值。(笑)

#1698-1723 「成本效益分析的目的是找出淨現值最大的選項。這種分析幾乎不會關注誰從提議的法規中獲益最多,誰受益最少。……產業的特殊利益團體想為客戶追求獲利最大化,往往有一個明確或未講明的目標,那就是盡量減少法規,同時忽視其產品可能造成的損害,或是把清理的爛攤子轉嫁給大眾承擔。」

礦場即如此。
炒賣出泡沫要納稅人拯救,之後還有臉不斷要求減少規管的銀行業,只是比較抽象一點的例子。

#1962 「為業主創造財務報酬」

應為東主,或股東。(物業的擁有人才叫業主)

人命的價碼越低,公司越有可能忽視結構性缺陷,等著看它需要支付多少訴訟和解費及罰款。」

所以為何有些地方會比其他地方出產更多有問題的產品,正是因為那些地方人命不值錢。

#2041 「還有另一個不採取行動的動機:十年或二十年後出現長期健康後果時,最初決定忽視風險的公司高階主管不太可能還在那家公司任職。」

但凡大機構,無論是公司或官府,皆如是。除非可以抓出當時的決定者負責,可是在大機構涉及很多經手人就會很難。

#2048 「企業透過成本效益分析法來評價人命的方式,可能在二○○一年菲利普莫里斯(Phillip Morris)委託理托顧問公司(Arthur D. Little International)撰寫報告時降到了道德最低點。那份報告的成本效益分析主張,捷克政府應該鼓勵大家抽菸,因為抽菸者提早死亡對政府來說收入是正的。……這種計算是假設生命本身的生存價值或內在價值是零。在這個分析中,抽菸者代表的唯一價值是對政府財政的貢獻。……這個分析因為把範圍限制在政府的財務金流上,並在毫無敏感性分析下挑一個高折現率,所以分析結論對資助該研究的菸草公司有利。」

雖然之後惹起眾怒後收回,但當初敢拿這份報告出來,證明了那些管理層的(缺)道德水平。

#2245 「資本主義以及它對利潤的追求,是促進經濟成長與發展的強大動力。資本主義有助於推動健康、教育、財富的改善,但它也有可能造成破壞。這裡的破壞不是商業雜誌上吹捧的創造性破壞,而是真正的破壞。一味地追求獲利,不受法律與道德的約束,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痛苦與死亡、環境破壞、病態的短視近利。」

正如《資本的世界史》指出,短視放鬆規管讓企業短期大獲其利,最終結果都是搞出大問題,企業解決不到要政府進場,全民付鈔收場。(然後他們還好意思要求減利得稅)

#2472 第六章「相較於目前為止討論的其他類型價碼,公平性在決定壽險價格方面不是那麼重要,這主要有幾個原因:首先,壽險價格是由消費者決定的,而不是由經濟學家、企業分析師或監管機構等他人決定的。如果消費者認為他應該投保較高的金額,只要他負擔得起,決策權都在他手中。」

可是保費有沒有種族分別﹖會不會弱勢種族需要較高保費或較少保障﹖

#2514 「如果你的流動資產(例如股票、債券、現金)超過需要的保險金額,那你可能不需要投保壽險。」

也不一定,因為你可能需要額外的錢。

「二○一六年新壽險保單的平均面值是十五萬三千美元。相較於「統計生命價值」的估算值,這個數值很小」

你還要看當事人能買得起多貴的保險。你想保障更多,保費就會更貴,但你的錢今天還有很多地方要用。

#2533 「他的父親每年從貝沙灣鄉村俱樂部獲得的年薪是三.五萬美元」

「貝沙灣」是香港的私人屋苑名稱,雖然外國有不少地名英文都叫 Bel Air,但不見得會譯為貝沙灣(甚至並非都在海邊)。

#2569 「攀岩、抽菸、滑翔翼、酗酒等危險的生活型態是可控的,因此投保者可以選擇要不要為這些因素改變生活形態以降低保費。但壽險應該是提供保險,而不是主導一個人的生活方式。」

那麼現在保險公司以折扣鼓勵投保人多做運動呢﹖理論上這不只對保險公司有好處(降低死亡和傷病風險,公司賠償減少),對政府和社會也有好處。

#2601 「雇主也是影響一個人是否購買壽險的因素。如果雇主願意補貼壽險費用,保費會顯得更容易負擔,讓人更有可能投保。」

美國較多這種情況﹖(他們連醫保也要靠僱主買)
在香港除非你是公司高層,否則不大可能重要到僱主會幫你買保險。

#2741-2772 第七章「我們不該只把維持及改善健康視為開支。健康是一種投資,可以帶來很大的回報,因為健康是強大的助力」

甚至應該是國家和社會的投資﹗不只醫療,降低污染、設立公園和康樂設施等都不是開支,而是投資,因為它們可以帶來健康快樂的公民。(我玩simcity就是這樣玩,當然康樂設施這類實在太貴,通常一開始很難做到。)

#2772 「駕駛教練曾經半開玩笑地對我說,萬一開車輾過行人,「倒車把他輾斃」可能更省錢。」

原來倒不只北方會有這種想法。

#2791 「算「生命年」很簡單又透明。大家對於一個人是否還活著,可以輕易達成共識。相對地,「品質調整生命年」及「失能調整生命年」則比較複雜,也不透明。這兩個指標都做了調整,導致一般老人的每年生命價值不如一般年輕人的每年生命價值──這馬上引起大家質疑這些指標所使用的假設是否公平。DALY常使用年齡加權,而且年輕時的生命加權較多。這表示使用DALY的分析,對一個人每年的生命評價並不一樣,發生在二十歲的殘疾遠比發生在六十歲的殘疾重要。……拯救一個健康的六十歲老人,比拯救一個髖部骨折、罹癌或有愛滋病的六十歲老人還重要,這時公平性的問題又出現了。」

因為老人家通常本來就多病痛,而且年輕人的餘生更長。所以如果用生活品質或失能調整,同一件事對年輕人的影響自然較老人嚴重。只是當醫療資源不足,只能選人救的時候,最後那個問題就會出現。

#2826 「美國醫療支出中有很高比例屬於臨終照護。例如,約四分之一的醫療支出是發生在生命的最後一年。」

恐怕在其他發達社會的情況也差不遠,大概都是最後那幾年情況最差最花錢。

#2864 「開發中國家的人均GDP低於富國,因此以人均GDP的百分比算出來的效益比富國小。如果改善富國健康的成本與改善開發中國家健康的成本相似,那麼成本效益分析會建議投資富國的健康。」

但其實改善窮國健康的方案通常比較便宜(畢竟人力成本低得多),而且造福的人更多﹖

#3016-3077 「美國有這麼多人沒有保險,這反映了美國社會的價值觀:美國社會覺得基本的醫療照護並非人權。……美國因醫療保健情況多元,所以效率比較低下,行政成本較高,保險覆蓋落差較大。如此衍生的健康結果(例如預期壽命、嬰兒死亡率、產婦死亡率)也比其他富國差。儘管美國人比其他富國人民支付更多的醫療支出,卻依然得到較差的健康結果。綜上所述,美國人在健康上的投資報酬顯然比其他富國的人民還差。」

這點也正如《資本的世界史》指出的,公共服務私營化降低成本其實是個神話。其他先進國家採用全民醫保模式,整體效益比依賴私營醫保的美國更佳。(當然對於能負擔昂貴醫保的美國人而言,他們得到的醫療品質或許比其他國家的人更高。)

#3077 「二○一○年通過的《平價醫療法》(Affordable Care Act)對美國的醫療保險局勢帶來了一些改革。該法為了解決大家對醫療不公平分配的擔憂,要求保險公司為所有健保的投保者提供新的最低標準,並規定保險公司不得拒絕讓那些已經生病的人投保或提高他們的保費。」

然後右翼很厭惡奧巴馬醫改。
又,香港原本沒有這種規定,因為公營醫療本來就會包底,買醫保只是為了得到私家醫院的快捷和額外服務。(自從推行自願醫保計劃後,符合計劃的醫保計劃也有類似規定。)
(香港人的醫療模式往往是﹕有錢買醫保的人有病會先動用醫保找私家醫生就診,避開公營醫療的長時間輪候,同時減輕了公營醫療的負擔。若是重病保險不夠用,他們又會回到公營醫院排隊使用廉價治療,至少不會沒得醫。)

#3113 「其他國家賦予監管機構更多的權限,讓他們根據成本效果分析來做醫療照護決定,並授權政府去與業者協商更好的價格。澳洲的「健保藥品補助系統」(Pharmaceutical Benefits Scheme,PBS)就是這種協商的例子。政府以協商的價格為全國採買藥品,讓澳洲人可以平價取得那些藥物。」

藥廠當然不想平賣。但據聞台灣的全民健保也有反彈,因為政府壓價太低,有些藥物直接退出台灣市場。

#3203 「美國無保險的民眾中,逾80%是來自家裡有人工作的家庭;逾50%是來自收入不到貧困線兩倍的家庭。這些家庭的收入有限,對於金錢的使用需要非常謹慎。有些沒保險的人有資格獲得健保補貼,有些則需要支付全額保費。無論如何,他們都必須在健保費用及其他優先開支(房租、食物、水電和其他必需品)之間權衡。不買醫療保險可以讓這些家庭把有限的金錢花在其他的必需品上,卻使他們更容易因為災難性的醫療費用而陷入更嚴重的貧困狀態。」

所以聽到有文友聲稱買醫保最重要、再窮也要買醫保。我就笑了,我覺得她其實「未夠窮」。
真的窮人根本不會考慮為了「不知何時發生的重病」買醫保,而放棄眼下即時的需要(例如家裡需要買部洗衣機、或者換雪櫃)。
你還有閒心想醫保、又騰得出錢去買醫保,證明你不夠「窮」。

#3236 「鼓吹自由市場的人通常認為,醫療受到的監管與政府控制越少,效益越大。這種思維犯了一個錯誤,它忽視了健康的一個重要特徵:需求缺乏彈性。……把救命的藥物或治療費用增加一倍或兩倍,並不會導致需求下降。以自由市場的觀念來看待醫療,往往與「基本醫療保健是一項人權」的觀念互相牴觸。」

正是如此。

#3463 第八章「若套用第四章的淨現值定義,在許多家庭中,養兒育女是一個淨現值為負的決定。如今有數十億人繼續生孩子,這個事實顯示,只把養育孩子視為財務投資顯然是謬誤的。演化的進行不是根據折現金流的分析。然而,在以前的年代,生育孩子對父母來說可能是比今天投資報酬率更高的事。」

顯然如此,無論是基因演化給予的生育驅力(簡言之性欲)和孩子帶來的心理補償(黃子華稱BB降),並非效益分析可以概括。

所以右翼和優生論者(如李光耀)怪「蠢人生太多孩子」的想法其實很可笑。太聰明的人往往不會生孩子,是因為他們很會以財務或享受的方式「計算」生孩子的成本效益(明顯為負)。所以願意生孩子的自然都是「蠢人」。(雖然李光耀夫婦就生了三個,但他的聰明才智已超越了一般「太聰明」的人,很難評論。)
可是如果你想以政策傾斜「鼓勵」聰明人生孩子(例如李光耀想讓大學畢業女性生孩子優先選校),就會對本來已有社會優勢的人帶來更大優勢(大學生父母的子女本來不是「應該」已經較聰明、較有機會進受歡迎學校嗎﹖),很明顯的不公平引來極大反對。(李光耀就被全國罵到自動收回建議。除非是極權政府,否則任何面對選票壓力的政府恐怕都做不到。)

#3554 「截至二○一九年十月,性別選擇性墮胎在九個州是非法的。有兩個州(密蘇里州和北達科他州)禁止基因異常性墮胎,有兩個州(亞利桑那州和密蘇里州)禁止種族選擇性墮胎。」

但胎兒種族不是跟父母的嗎﹖那又何需選擇﹖

#3595 「最高法院對一九八九年〈委伯斯特訴優生保健服務局案〉(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的判決」

應為「生育」吧。

#3666 「生了一、兩個女兒後,有重男輕女觀念的父母會面臨更大的生兒子壓力。在亞美尼亞,第一胎與第二胎的男女比例是正常的,但後來胎次的男女比例暴增至150:100以上。越南、香港以及其他男女比例隨著出生胎次增加的國家也有類似的趨勢。」

倒想不到竟然香港還是如此。(當然,現在香港還會生兩胎以上的本來就很少。)

#3713 「這種女性供給失衡的現象,最終會導致生女孩的相對價值提升,但有些人口依然維持重男輕女的文化傳統。」

首先文化傳統並不那麼容易改變。
而抱有自由市場原教旨想法的人,忽略了「這一代的人就此獨身」會帶來的社會問題。

#4028 第九章「討論統計生命價值的估計值時,經濟學家會強調這些估計值不是指某些特定、明確的生命。當你想從你認識的某人的角度──同事、朋友、父母──重新評估生命價值時,這些經濟估計值就沒有意義了。」

那些市場原教旨或某些不肖經濟學家想用經濟分析塞人之口時,往往沒理會他們的估計值正是「對當事人沒有意義」這一點。當然這些分析對同樣「不是當事人」的政府官員是很有說服力的,因為受影響的不是他們或他們的親友。

#4063 「保羅.布倫(Paul Bloom)在《失控的同理心》(Against Empathy)一書中提到,同理心有時會讓我們更公平地評價生命,但有時也會導致我們不公平地評價生命。」

儒家承認親屬關係帶來的等差社會正是如此﹖

#4125 「雖然確立的原則很明確,但也可以明顯看出其中的虛偽。關於其中的虛偽,二戰的空軍上將柯蒂斯.李梅(Curtis LeMay)說得最好,他是一九四五年東京轟炸行動的指揮官,他說:「我想,如果我輸了這一戰,我也會被當成戰犯審判。幸好,我們贏了。」」

但亦因為他的作證,同類任務獲判無罪。

#4125-4167 「波斯灣戰爭(一九九○至九一年)是以一場大規模的宣傳運動做為開端,以營造出一種形象:海珊及其軍隊是一種存亡威脅,而且只有美軍有能力遏制這種威脅。關於伊拉克有強大「百萬大軍」的報導,是為了激起美國人民的恐懼,也是為了支援在該區部署超過五十萬大軍的策略。……但由於伊拉克的軍勢薄弱顯而易見,實際的地面戰只打了幾天就結束了。」

這嚴格而言也不是假的,伊拉克當時的確有百萬大軍,而且可以隨時衝入沙特阿拉伯。實際戰鬥幾天內就結束,只因為美軍太強而且保持制空權。(試看多年後俄軍入侵烏克蘭就可見,就算烏克蘭軍並不強大,強國軍隊如俄軍仍無法輕易戰勝,甚至陷入拉鋸。)
只是到了二次波斯灣戰爭,就真的是誇大了。因為被禁運多年後,伊拉克軍早已如強弩之末,連小布殊吹噓的大殺傷力武力也只是幌子。

#4198 「美國政府直到二○一四年九月伊波拉病毒襲擊美國海岸這時,才加強對這種致命病毒的反應,投入大量人力與其他救援。……這是可以理解的。關心全球人民的健康,並不是美國政府固有的責任。」

其實美國政府一直有向外國派遣醫生和科學家就地研究,就是為了避免疫症傳入國內才處理。
亦由此可見侵和馬斯克一上任就大削對外援助經費,何其愚蠢短視。

#4261 「普通朋友圈的大小約一百至兩百人,與其他某些社交圈的大小一致,包括現代狩獵採集社會裡的平均群體、軍隊裡一「連」的平均人數。」

人類社交圈大小的限制多有描述,只是我倒沒想過軍隊的

#4345 「如果那五人是士兵,另一人是平民,有些人會主張拯救平民。這個決定的背後邏輯是,大家覺得士兵本來就冒著生命危險從軍,但平民不是。」

但這段是講電車難題,從軍的風險不包括被火車撞吧﹖

#4441 註362「中國南京的南京大屠殺紀念館裡,展示日本媒體報導日軍將領比賽誰能砍下最多中國人的頭顱。」

百人斬比賽的主角只是兩個少尉,並非將軍。

註371 「對政治人物來說,授權軍事行動往往是一種去人性化的經驗。很少國家的民選官員在武裝部隊中服役,參與過軍事行動的民選官員又更少了。不過,情況並非總是如此。從一九四五到一九七九年,每位美國總統都服過兵役。自一九八○年雷根當選美國總統以來,唯一有作戰經驗的總司令是老布希。這種轉變反映了美國軍隊從徵兵轉為募兵的廣泛變化,也反映了徵召來支持美國參加世界大戰的世代已經凋零。這種缺乏直接軍事經驗的現象,也反映在民選官員的家庭中。在二○○三年準備出兵伊拉克的階段,只有一位美國參議員有一個孩子從軍。參議員與眾議員的子女一般不會在軍隊服役,中上階層與上流社會的子女也很少從軍。因此,最有可能影響外交政策的人反而最遠離士兵所面臨的現實。從政治人物的角度來看,這些死亡的軍人大多默默無名,因此在政策制定者的眼中,那些軍人的生命價值比不上那些他能輕易認同的人。想像一個潛在的戰爭場景,總統知道每一個可能喪生的軍人名字與面孔。如果在做出開戰決定後,國會與總統不久就必須為了那個決定導致軍人死亡,而親自向軍人及其眷屬道歉,那該怎麼辦?戰爭還會發生嗎?

的確如此,而且國家越大(人口也越多),管理層與前線距離越遠,越會如此。
這點某程度上支持兵役制維持。維持兵役不等於想義務役公民去打仗,而是為了讓全體公民(即選民)都體驗過軍隊和作戰是甚麼一回事。(當然這裡在下認為男女都有服兵役的義務,長短輕重可以因應生理而異,但經驗都應該有。)

#4595 第十章「理想情況下,對於如何評價人命,應該有要一個多數人都認同的簡單答案,偏偏就是沒有這樣的答案。哲學家以撒.柏林(Isiah Berlin)說,人類對於追尋不存在的永恆真理,有一種「深刻的、無可救藥的形而上需要」。我們需要接受的是,這世界有許多相互矛盾的真理,以及「多元的價值觀」。」

正是如此,原教旨的問題就是拒絕承認這一點。

#4634 「有許多優秀的經濟學家挑戰了為生命貼上價碼這個艱巨的任務。」

不知原書是否直排,但本書在電子書檔是預設橫排,這裡卻出現直排的引號。(看倌可見其他引號並無問題)

#4668 「我們需要堅持,用來衡量生命價值的任何價碼,都應該高到足以保護人類的生命。我們需要堅持,消除不公平的薪資差距(例如種族與性別差距),因為它們會影響生命的估值。我們需要堅持,用收入來衡量生命價值時,必須想辦法確保最貧窮、退休、失業、志願服務者的生命獲得保護,而不是讓他們任憑政府、組織、公司的隨意擺布。」

前者難,但觀乎北歐,要收窄還是有可能,只是政策配套要做好。
後者除非為所有人提供基本收入(例如家庭主婦/夫的貢獻怎樣量化﹖誰去支付成本﹖),否則很難做到。
或者我們更應該接受,以收入衡量生命價值這種做法,或者只適合用來計算一個社群生命價值的平均數,並不適合用作「比較」不同的個體生命。(同理,如果我們拿富裕社會的人均收入跟窮國比,然後得出富裕社會的人命比窮國的值錢,也有不妥。這時候我們或許要計算全世界人類的平均收入,當然這又是另一個麻煩的問題了。)

星期六, 2月 08, 2025

中華民國憲法的怪誕與進化


法律白話文運動《憲政熱映中﹕中華民國憲法的怪誕與進化》,台北﹕聯合文學,2021

本來就是對憲法史有興趣所以買來讀。既然書中強調國家認同問題,不難想像他們沒有去討論之前中國大陸的制憲史,而是討論在台灣土地上實行的憲法,主要內容就是「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人民不幸之處就是先被日本殖民地總督苛法統治,之後又遇上幾十年戒嚴,一直沒機會實現憲政。所以雖然幾十年抗爭得到民主自由,其實根基薄弱,法治路上自然就多荒腔走板之舉。就如歷次修憲,看起來多的是權力鬥爭,多於理順憲政之舉。當然,眼看百年民主大國也會陷於滑稽荒謬之中,民主新進若是有心,時刻保持警惕,又何需妄自菲薄。

除了抗爭者,和平的民主轉型往往還需要願意放權的當權者,李登輝就是關鍵時刻跟街外民眾互相利用的角色。無論你喜不喜歡李登輝,他可以從眾人環伺下活下來,還替軍中強人解下軍權,也肯定是一個厲害的角色。

對作者見解不盡同意,但想了解這段歷史,值得一看。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如果閣下有興趣讀電子書,經本文連結 http://moo.im/a/4eqwJM 購買,本人將獲得平台回饋。當然看倌不一定要經這條連結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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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4 作者簡介「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公司。」

甚麼體公司﹖媒體﹖

#22 前言「憲法是一部社會契約,眾人同意交出權力、組成政府,讓後者代替大家施政。而為了怕政府濫權,憲法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權力分立」。」

可見反對櫂力分立的政權,本質上就是反憲政的。這種政權叫人尊重(任由它意志解釋的)憲法,不外乎就是叫人尊重他自己、天下地上唯它唯尊而已。

#34 「甚至連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在大時代的不得已之下,也只能肯認萬年國會,並默許推定人民有罪的嚴刑峻法。」

查到「肯認」確有其詞,不過為何要創立一個名詞而不直接用「承認」就不明白了。

「當社會規範的某些做法,跟我們鎖定在憲法的價值有所出入,如不讓同志伴侶共同收養第三方的孩子,就可以拿憲法的平等權,主張立法者應比照「異性婚」公平對待,確保美好價值不被違反。」

問題是,甚麼是「美好價值」已經可以一直爭辯下去(保守派肯定不認為同性婚和同性戀收養孩子是美好價值呢),但憲法又沒寫明婚姻必須是異性婚。

#48 輯一 起源「原則上,整個日治時期對臺灣的統治,固然大權往上追溯,終究統歸天皇,但至少在外觀上,天皇已承諾在他執政之下,都將按照憲法辦理。」

天皇是「統治」(雖然另有說法稱立憲君主「統而不治」,但這裡「治」指治理,接近「執政」的意思),我們一般不會說他「執政」,首相才是執政者(因為他才是實際決定政策和承擔政治責任的人)。
(雖然,溥儀去偽滿州國當傀儡,一開始也是稱「執政」的。)

#111 1 日治初期,大家都是「匪類」﹖「當日軍進來時,一開始其實簡義並沒有要反抗日軍的意思,但因為日軍在當地誤殺平民,導致簡義家族在當地率眾和日軍進行交戰,簡義也變成公認的雲林抗日軍領導人。」

其實軍民衝突經常都是這樣開始。

#121 「由於,立法是國會的權力,天皇是沒有辦法立法,只能發布緊急命令的。但是在臺灣不一樣,日本統治第二年制定出《六三法》,該法直接給當時的臺灣總督有發布法律效力的「命令」。」

此說不當,因為明治憲法中並沒有把立法權完整交給國會,而是說天皇如欲立法必須經國會的「協贊」和同意。即是天皇不可以撇開國會獨自立法。
(這說法也不是日本首創,英國立法理論上就是「英王會同國會」的行為。)

#129 「這個命令我們可以看到有兩個很可怕的地方。首先就是,完全不需要判斷「目的」,只要聚眾而有暴行,就會成立該罪,這個在要件的判斷上非常寬鬆,極容易引人入罪。……其次,更可怕的地方在於這條罪是可以溯及既往,如果實施該法之前,有人涉及到本條之罪,也一樣會被入罪。」

正如某大法,可見其本質。

#194 「日治時期,政府出於便於統治的考量,開始打造現代化的契約或所有權等制度──除尊重個人為交易主體,明確規定人民彼此權益,要求國家不要隨便干預市場的運作,實現更有效率的財貨分配

日帝做到的事,有些政權現在還做不到。

「如果我們穿越清朝碰到糾紛,就算看得懂文字,其實也很難在官府規定中找到對應的條文」

因為中國律令本來就很少民法,只靠地方習慣和鄉紳解決。

#205 「清治的臺灣官府審案並不如我們腦海中想像,由法官坐在大堂仔細聽審後,再依法律等民主規範,作出合乎法令精神的裁判。」

有法律不等於有民主。

#217 「過去臺灣漢人社會在處理土地「權利」的時候,固然當事人之間會簽契約,也會找地方人士在場見證,但契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將來如果要買這塊土地,就不一定清楚這樣的過往,也讓日本人後來引進土地登記規則,務必要求公告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之前只登記契約這點倒有點像英國本來做法﹖

#393 4 那個創立憲法的男人,是孫中山嗎﹖「這部憲法到了臺灣,為何會讓威權政治抬頭,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國民黨也不是去到台灣才變得威權。

#424 「中國大陸這塊土地面臨了日本軍的侵襲,也讓國民政府除了要解決來自太平洋的「國難」,更要同時處理問題多如牛毛的制憲事宜。」

其實還有應付共產黨。

#432 「事實上,在政治協商會議之前,已有許多修正《五五憲草》的動作,像是一九三九年張君勱等人即提出「趕緊結束黨治,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施行憲政」的看法,同時也獲得蔣介石的首肯,另外組成「憲政期成會」,對於憲草提出修正。」

這樣怎能算是沒打算妥協﹖

#440 「雷震(政治協商會議的祕書長,後來當了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兼副祕書長,穿梭在各大制憲山頭,作為溝通橋梁(樑)的要角)」

最終在台灣被抓。

#446 「若經立法院多數維持原案,則行政院長即應接收或辭職負責」

應為「接受」。

「一切大權在行政院長手裡,總統是一個無權而又無視的英皇」

大概是「無勢」吧。

#482 註28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過程中,也有臺灣的代表參加啊!持這種理由的人,其實只是看到事情的表象,而不理解事情背後的歷史縱深。……可見當前『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有一段相當時間的醞釀期或懷胎期,在這段醞釀期或懷胎期,臺灣很不幸(或說很幸運地)並沒有躬逢其會,因為當時臺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但始終他們有份代表台灣人同意這份憲法。畢竟既然憲法醞釀那麼久,總不會所有人由始至終都參加過。否則按這種邏輯,世上根本沒幾個人需要服從憲法,因為憲法他們沒份制訂。

#491 輯二 壓抑「連審查是否違憲的大法官都無法置身事外,除絕少否定政治部門的作為,甚至還宣告中央議會暫停選舉也沒有關係,形成「萬年國會」(但仍開放地方選舉,積極攏絡地方勢力,持續鞏固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壞雖壞,但凡事要比較,你看看對岸讓不讓你選﹖

#532 5 看見戒嚴巨靈﹕黨國體制是怎麼煉成的﹖「滌除人士糾紛的積習,從新做起的決心」

應為「人事」和「以」。

#543 「軍隊是怎麼逐漸被蔣所把持的呢?」

這樣問有點怪。畢竟蔣本來就有黃埔系軍人為基礎,而其他地方軍閥在抗戰和內戰中已失去地盤,自然也就無法與蔣抗衡了。簡單一點說,如果內戰是老蔣贏了,他留在大陸執政,反而還要花心神應付部分未失去地盤的軍閥呢。

#552 「面對人權爭議,我們常說「司法是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戒嚴時期的法院卻沒有發揮太多制衡作用。」

只有大家都信仰法治,法官才會有用。

#561-570 「可對照納粹時期飽受爭議的公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所說︰摧毀一切規則的方法就是將重點放在「例外」這個概念上;也就是說,神不知鬼不覺地將例外狀態變為常態的規範秩序,如此人民便會為了虛假的安全放棄真實的自由。」

所以政客最愛非常狀態,最好整天都有敵人,沒有都弄一些出來。因為這是擴權的機會。
看看「清零」時那些「小區保安」可以連火災都不放人逃生,就知道「非常狀態」可以帶來多大的濫權機會。

#606-613 6 大法官,那些戒嚴時代的「威權守護者」「只要你沒有自首,或只要沒有證據顯示你沒有繼續參加,就當作你有繼續參加了喔!……「只要你沒有證據顯示脫離叛亂組織」就說你有犯罪的意思。翻譯成白話文,只要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沒有做,就是有做。」

某程度上英治時期的「黑社會洗底」計劃邏輯也是差不多,只是英國人有廣泛宣傳給你自首機會。所以問題是當時政府有沒有普遍宣傳讓所有人都知道可以自首和如何處理。

#630 「在當時民主制度尚未成熟的臺灣,殊難想像能選出有監督力道的監察委員,也因此造就當初選出來的大法官,多半和黨國體制關係良好。」

歷史上監察院也不是沒跟政府抬槓過,只是他們不會隨便反對大法官提名吧﹖畢竟監察委員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士,除非那人名聲很差否則也很難提出反對。

#639 「這也代表在一九九一年前,三百多號的大法官釋字,都是由同一批監察委員出來的大法官完成。」

不是選,是同意。

「大法官存在的意義,其實本身就是「抗民主」的。因為少少幾位大法官,可以否定國會的立法,這樣的艱困情境,被稱為「抗多數困境」。這樣的機制是為了保護人權,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國家的規則由立法產出,但是「多數」也有可能會出現錯誤,這時候大法官就要扮演「煞車」的腳色。」

正如中大代表會,當年就要負責叫停各個民選組織(包括中央和屬會)的違規行為。

#745 7 黑名單裡,那些回不了家的臺灣人「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即是自由心證。

#750 8 向威權政府要民主,臺灣人的奮力二搏「反而在目前的臺灣,慢慢變成以「縣、市」為主,跟原先憲法本文的設定完全不一樣,這也暗示了這部憲法在國家認同適用上的問題。」

這一點其實跟「國家認同」沒關係,凍省只是因為憲法「適用範圍」縮得太細,令本來的設計不合用(台灣省包括了絕大部分領土,於是民選的台灣省長跟總統權勢太接近,凍結它就免除爭權的可能)。統獨其實是另一議題。當然對獨派而言他們根本不需要「省」這一級,所以他們同時會認為凍省是向獨立行進一步。

#779 「但中央選舉一定要在「中華民國」進行,當時的政府就是認為,如果在沒有反攻大陸成功之前,「臺澎金馬」這個地方不算是「中華民國」,既然不是中華民國,那怎麼可以進行中央選舉

此說不當,臺澎金馬當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但單靠他們不能代表「整個中華民國」,所以難以單獨辦中央選舉。(雖然其實運作上「至少」台灣省代表是應該要屆滿改選的,但實際上只以增選辦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至於其他地區的代表則很難改選,就算單以身在台澎金馬的該省籍人士為選民重選,亦會引發外省籍選民投票權較本省籍選民重的非議。)

#1005 10 李登輝如何從強人手中實現軍隊國家化﹖「這一切的開始,可能是李為了鞏固統治,但在軍隊國家化後,無論政黨再怎麼輪替,軍方也逐漸不是那曾經令人擔心的變數」

也沒所謂,利益相合就行。

#1017 註41「郝氏不過是國防部長的一個「下屬」,在職位上和其他三人天差地遠,但他卻作這樣的回答,我們也覺得「蠻好的」。因為他完全切中了國民黨在臺遂行恐怖統治的基調,同時這也證明了國民黨的統治根本不需要什麼「體制」。」

黨國體制也算一種「體制」吧。

#1057 11 七次的修憲之路﹕政府體制大改造「讓我國的憲政體制開始偏向為「雙首長制」,兩個大山頭共同分享國家行政權的運作。但這樣的制度雖然模仿了法國的半總統制(可以想像把總統權力削一半)的設計,但卻沒有把法國第五共和中「換軌」的憲政慣例──讓國會多數政黨所屬的領袖擔任閣揆──明文放入憲法中。」

既然立法院沒同意權,則行政院長就只不過是總統的人,不需要反映議會黨派,又怎說得上「雙」首長﹖(後面提到陳水扁的唐飛內閣困境正是如此,行政院長根本無法獨立判事。)
雖然學理上也可以算半總統制,但其實運作上會更像「議會加了倒閣權」的總統制。(純總統制中議會沒有倒閣權。)

#1075 「匆促」雖然教育部國語辭典有載,但我總覺得其實應該是「倉促」。

#1142 12 曖昧不明的兩岸關係,像極了愛情「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包括最高法院和法務部都依據《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因此大陸地區還是我中華民國的領土,若臺灣人在大陸地區犯罪的話,我國法院還是有管轄權。」

問題是除了最高法院,誰有全「國」範圍的無限管轄權﹖畢竟一般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通常都只限於本區轄境內(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就管台灣地區,甚至連金門馬祖人口那麼少都要另設一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負責),所以除非明文規定現有法院兼管大陸地區的案件,否則它們應該沒權越俎代庖,也不大可能甚麼案件都直接送到最高法院呀(因為最高法院應留作上訴用)。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45條反而有明定,民事上如有發生地橫跨大陸和台灣的案件,以台灣地區為行為地。即是在台灣的高等和地方法院轄區內。但刑事案呢﹖似乎沒有提,可能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吧﹖

#1162 「例如波多黎各,雖然客觀上幾乎都具備了國家要件,但主觀上認為自己是美國的一部分,因此其他國家不會雞婆主動給它國家地位。」

他們有獨立公投但沒通過呀。

#1200 13 轉型正義,真的是政治鬥爭嗎﹖「大眾仍停留在過往的潛移默化中,非但察覺不到獨裁者之前打壓異己的動作,竟還能對其國泰民安的神話心存感激」

台灣和大陸很不同之處,就是台灣的白色恐怖沒有「大部分人」被整,但大部分人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好處。如果對岸連大部分人都被整、國家搞到五窮六絕的文革也有人懷念,台灣有人懷念威權時代更沒甚麼奇怪了。

#1243 「而「指揮」並不包括「限制出國」,如此擴大解釋,是不是會有超出法條本來意思的疑慮?」

但跑掉的人又怎「指揮」到﹖「候命」也算是指揮命令之一。當然全體限制出國的命令是否合符比例就是後話了。

#1331 15 從街頭到釋憲、從公投到專法:亞洲第一的同婚接力賽「同性伴侶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的,而是異性婚姻法制化所促成「伴侶關係」之結構性的歧視」

如果這樣說幾乎自有法律就歧視了。古代何曾在法律上承認過同性伴侶﹖
(留意我不是在評論「同性伴侶有沒有受歧視」,而是質疑「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是否事實。)

#1364 「可觀察出大法官關心的問題包括︰婚姻到底是多數人民同意下的制度,還是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立法院正在審議多個同婚草案,司法是否適合介入?」

問題是「婚姻制度」涉及很多社會權利和福利(正如同運者爭取同性婚姻也是因為想得到同樣的權利,否則沒有法律規定下自行宣稱「結婚」其他人也管不了你),制度內容也不可能不需要多數人同意吧﹖

#1394 「同性伴侶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的,而是異性婚姻法制化所促成「伴侶關係」之結構性的歧視;這或許可追溯自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接手臺灣時所實行之民法(一九二九年頒布),或如本書第2篇所提到,自一九二三年起日本內地政府宣布日本民法典直接適用於臺灣之時。」

這肯定搞錯,再之前行《大清律例》也沒承認同性伴侶吧。
(有些人可能問「冥婚」,首先冥婚其實也是異性之間,而且只是民間習俗,於法無據。至少《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沒見到。)

「這部專法目前還有許多缺失有待補強(例如說同婚的雙方,目前仍禁止收養皆不具血緣關係的孩子)」

這其實涉及一個盲點﹕領養關注的不是領養者的權利,而是兒童權利。
撫養自己的孩子是天然權利,但收養別人的孩子則是社會授予個別人/家庭的權責,讓他們「代替社會」去撫養孩子。一般而言社會公眾希望小孩在接近主流的家庭成長,認為這樣對小孩比較有益。所以不只是同性伴侶,就是單親家庭也不見得能領養小孩。
當然,讓法庭有酌情權總優於一律禁止。畢竟主流的領養家庭未必足夠,我們也不能排除同性伴侶或者單親家庭可對小孩提供同等的照顧,「並非社會公眾心目中的理想家庭」不代表「必然不適合小孩成長」,這點也要分清楚。(至少據聞學術研究上,同性伴侶領養的孩子似乎並沒有比異性伴侶領養的差。)

#1557 側寫/從同婚公投辯論,看見憲法理念的掙扎「曾教授自己是法學教授,理應知道法學的論證和邏輯,但卻沒有在既有的時間內,好好加以論證「反對民法,專法更好」的命題,反而是向大眾傳播不甚正確的訊息。讓反對同性婚的法學論戰上,本來就站不穩的立場,更顯得薄弱。」

很簡單,他們要的根本不是辯論勝出,鼓動到反對者投票就行。
把風馬牛不相及的各種事情扯來混為一談,刺激恐慌情緒引導公眾反對性小眾,是他們的慣技,在香港已見不少。

星期六, 12月 28, 2024

日本監獄官現身說法:死刑紀實


一之瀨はち《日本監獄官現身說法:死刑紀實》,蕭辰倢譯,台北﹕台灣東販,2022

本來打算買給學生看的,但同事怕被投訴,也就算了。唯有買電子書自奉。
內容顧名思義,就是「揭秘」式介紹日本的死刑囉,順道介紹監獄制度。

例如刑場地點和行刑時間保密之類,大家其實都知道。(反正你也沒試過事先聽到新聞講,都是行刑後才公佈的。)
又例如行刑的獄官挑選準則、或者行刑隊全隊人一起按掣這類事情,就算不知道,大抵也猜得到。(至少台灣介紹過,槍斃也是行刑隊一起開槍,但只有一粒是實彈。隊員都不知道自己開的是實彈還是空包彈,以減輕他們的壓力。日本行繯首死刑,方法不同但原則一樣。)
至於行刑隊員如何面對自己那筆「殺人津貼」,似乎古今都差不多(介紹明清衙門的《衙門開幕》有專文討論),只是日本似乎更細緻一點。

可是死刑犯在看守所(原來不是監獄,書中有解釋)生活跟其他囚犯有何不同,或者監獄內部的行政,就真的非局內人介紹不可了。

其實是很有教育意義的書呀。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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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2月 21, 2024

IP圓桌會議

(本文為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會訊而寫) 

這場會議於香港書展期間舉行,感謝會長邀請出席旁聽。IP即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看起來不知想講甚麼﹖其實英文講題「AI, Copyright and Collective Licensing in the Asian-Pacific Region」更清楚反映內容。

我們聽到人工智能(AI)和版權會想起甚麼﹖身為一般用家大概有兩種憂慮﹕
1. 我們的作品被開發生成式人工智慧的科技巨企無償使用。(他們的產品卻可以拿來賺錢)
2. 我們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時,產生的作品版權誰屬﹖(我能否擁有作品版權﹖抑或其實還是屬於巨企的﹖)

由於大部分講者都是各地版權協會的代表,所以論點自然集中於以「透過版權組織集體授權使用」(Collective Licensing)作為解決AI版權問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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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講者是 IFRRO (國際複製權組織聯合會)代表 Sarah Tran (看姓氏似是越南裔),她表示知識產權提供大量就業、亦刺激旅遊和出口。例如在香港,知識產權就涉及32.7%的GDP和29.1%的就業。(沒留意她的數字如何計算出來,因為統計處網頁似乎沒有直接提供這方面的數字。)
PWC(羅兵咸永道)一份報告指,到2030年AI將對全球經濟貢獻$15.7萬億,超越中印兩國總和。其中$6.6萬億來自生產力提升,$9.1萬億來自消費面。

集體授權的重要性,來自於創作者非常多元(例如澳洲的版權組織向超過36000人分派收益),而且大部分的收入來自二次使用(英國報告指出超過25%的作者有超過60%收入來自二次使用)。

這些組織最不滿的是,AI的版權法律方面不清晰,而現時法律偏向科技巨企,讓他們可以無償使用版權作品謀利,一般創作者沒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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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講者是新加坡版權組織CLASS的CEO Andrew Fong(咦剛好這裡有個人同名,笑﹗),他表示新加坡與AI相關的版權立法寬鬆程度「僅次於日本」。新加坡的版權法每三四年就會修訂,就在生成式AI還未普及之前,《2021年版權法》已經為對作品進行電腦數據分析提供版權豁免(十分有前瞻性,只是令版權擁有人不高興的方向)。此法例強勢到版權擁有人不能以使用條款或合約凌駕豁免。只要是在新加坡發表的作品,就會受這條法例影響。

新加坡政府的願景,是2030年成為全球知識產權交易樞紐。只是這項立法如何有益這方面﹖我就不太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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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講者是的近律師行合夥人Theresa Luk,她講的內容可能對我們較有用。她指出生成式AI可能產生四種版權問題﹕

1.  Passing-out﹕例如直接把名人或公眾人物的樣貌行成假影像。(如果當成商業用途,算是侵犯當事人的權利,因為人們會誤以為當事人認可此產品或服務。)

2. Trademark infringement﹕英國案例 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 (2023)中,AI拿了Getty的足球賽照片生成另一幅圖片,竟然連Getty的水印都保留了。結果被Getty告上法庭。

3. Copyright infringement - output﹕內地案例 Ultraman (2024)中,有個AI繪圖平台,容許用家輸入Ultraman(方按﹕大概是中文「奧特曼」吧﹖),並生成相當類似鹹蛋超人的圖像。於是Ultraman的內地代理告上廣州法院,法院認為AI平台未有採取預防措施(例如讓版權持有人投訴後把其圖像從資料庫刪除的機制、警告語句、或者阻擋與特定版權產品的關鍵詞),判決賠償一萬元人民幣。

4. Copyright infringement - dataset﹕美國案例 Tremblay v. OpenAI et al. (2023)中,因為科企用有版權的書籍訓練 ChatGPT,除了侵犯版權還涉及不公平競爭。原告認為被告免費取得版權作品訓練其模型作商業用途,構成不公平營商。而 OpenAI 則以公平使用(fair use)作侵犯版權的辯解。訴訟還在進行中。

另一方面,AI產生的作品又能否享有版權保障﹖
內地一宗案例中,原告於stable diifusion輸入了詳細的正負面提示,讓AI產生目標圖像,然後放上社交媒體,被告卻未經同意取作商業用途。內地法院認同原告,認為原告輸入的詳細提示已屬智力投入,應享有版權保障(按﹕即是你寫得不夠仔細就未必受保障)。而AI模型並非自然人,所以不能享受版權,所以版權並不屬於stable diifusion而屬於原告。(方按﹕情況就像你用MS Word打文件,版權應該屬於你,不是屬於微軟。)
而美國版權局看法則相反,他們認為AI生成不是人類產生(human authorship),不應享有版權保障。

至於香港現有版權條例(政府於本年七至九月進行諮詢),跟美國不同,容許無人類作者、純電腦產生的作品也享受版權。

如何減少AI帶來的知識產權風險,講者建議留意以下六點﹕

1. Check data origin and the AI platform﹕使用可靠的平台,避免發生上述 passing-out 那類產生名人或商標圖像的問題。

2. Check warranties & indemnities﹕即是看清楚條款。

3. Develop guidelines on AI use + document process﹕機構應對員工運用AI提供指引,並要求清晰紀錄,以便有爭議時可追查。

4. Due diligence to verify legality﹕例如採用 reverse generative check 檢查生成式AI圖像。

5. Use a private AI solutions﹕控制到輸入的資料,自然可避免觸犯版權。講者同時提醒,有些AI平台可能會保留產生的檔案作進一步學習用,所以使用外界AI平台時,不應使用內部不能公開的數據,否則機構有洩密之虞。

6. Stay informed on technolog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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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位講者是紐西蘭版權授權組織代表Sam Irvine,他們認為科技巨企只是用「研究」作偽裝謀利,以AI生成作品取代真正的人手創作。(方按﹕某程度上讓我想起「手工薯片」的定義,原來只要「人手炸」便可稱手工薯片,大概人類給提示指令AI產生作品就已經算「人工」了。)

他引用Adobe CTO Ely Greenfield的話﹕人們的勞動應該得到公平補償。

講者認為生成式AI的版權問題可分為三類﹕
1. 以版權作品輸入到AI模型的問題
2. AI生成作品可能侵犯版權問題
3. AI生成作品本身的版權問題(方按﹕上面Theresa Luk講得詳細。)

他認為無論是輸入面或輸出面,集體授權都是最有效的方案,最方便所有持份者。

(方按﹕可惜大會不設公眾問答環節,否則我會嘗試問他們,現在創作不像以前CASH服務的作詞人般只屬少數人,任何人貼篇文貼張相就已經是創作者,但AI是在網上廣泛取材的,難道要所有人都入會嗎﹖否則你們怎可能代表「所有人」去跟企業談版權﹖)

紐西蘭的版權授權組織也推出了 MyCreativeRights 網站,方便個體創作者登記、保護作品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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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位講者是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複製權中心(JRRC)常務理事壹貫田剛史,他們認為生成式AI的主要問題是,AI未經同意取得版權作品作機械學習,跟著可以自動產生大量作品,影響創作者收入。機械學習不只可能包括盜版侵權甚至非法內容,而且它們「塘水滾塘魚」也會影響未來創作的廣度。(方按﹕大概是指AI模式迫走人類創作者就只能自行或互相取材,變成「塘水滾塘魚」。)
不只是創作者受影響,AI平台和利用者由於版權問題不明,一樣會面臨侵犯版權的風險。而且AI利用者製作的作品是否受版權保護亦不清楚。

講者引用了一些日本政府的文件,並指出日本新聞協會(報業協會)去年已提出不滿科企未經同意取得他們的報導去訓練AI,要求政府盡快修訂法例,讓他們有權同意或反對AI應用其報導。

講者跟著提出日本著名律師行森・濱田松本法律事務所岡田淳律師的歸納,處理AI版權問題的三大方向及其限制﹕

1. 要求事先取得版權持有人同意
1.1 如此只有少數公司有足夠的議價能力獲取授權,將令AI模型更易出現偏頗。(方按﹕亦因為不是所有作品的版權擁有人都願意授權,因此AI模型獲取的輸入資料本身偏頗會更嚴重。)
1.2 也因為現有的AI模型因為已取得大量資料,新制下會維持優勢,AI市場更易出現壟斷和寡頭壟斷。
1.3 而就算有法例要求事先同意,AI模型的運作本身亦有如黑箱,版權擁有人實質上也難以檢查科企有否侵權。

2. 若未能獲取授權、版權擁有人可索取補償—這是新聞協會的立場
2.1 這很明顯忽略了不欲作品被採用者的要求。(方按﹕因為報館不介意別人用,只介意沒錢收,故傾向此方案。)
2.2 生成式AI的學習過程本身混合了大量不同作品,結果根本難以公平分配收益給版權擁有人。(方按﹕誰計算到某件AI生成作品,你的原作應佔多少比例﹖)

(講者指出,美國演員工會採納的方案是,利用AI生成藝員影像者,有責任取得相關演員的同意。)

3. 毋須事先授權,但版權擁有人可要求選擇退出作品(opt-out)—這是歐盟現時的立場
3.1 難以訂定版權擁有人和AI平台雙方都接受的退出機制。
3.2 AI發展大多由大學和科企共同研發(方按﹕現時很多科研皆如是),難以區分取用版權作品是否純屬科研用途。(方按﹕正如Sam Irvine前述,科研可「偽裝」或掩護商業使用。)
3.3 (如1.3) 版權擁有人技術上很難檢查作品是否真的退出了AI模型,何況AI模型已「學習」過的東西亦很難單獨抽出刪除。(方按﹕就正如誰都無法讓你真正「忘記」某件事,因為它已在腦海中。)

講者指現時日本法律依賴指引規管AI,過於軟性、難以追查。上述三大規管方向都各有不足。

(方按﹕與其追求版權組織集體代理,其實是否應該像消委會般,設置一種政府資助的版權申訴機構,協助作品太少以致加入私營版權組織也沒多少經濟效益的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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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會議不設公眾問答環節,由主持提問,講者補充若干內容。

Tran表示現時AI多以英文文本作材料,不太適應其他語言需要。挪威剛剛自行發展了輸入挪威文內容的AI,同時可透過授權文件確認內容真確。她強調版權市場在AI並非失效,只是科技巨企在規避和「troll」,要集體迫這些巨企進入談判桌才能解決問題。

Fong表示全球政府都在觀望事態發展,等待其他國家提出好方案然後跟風。
壹貫田則指美國科企曾經利用遊說集團向日本遊說修改版權法便利它們。

星期六, 11月 30, 2024

公民司法認知


法庭線《公民司法認知—由起訴到審訊的香港法律101》,香港﹕不停機,2024
(書中標註的出版社是「不停機工作室」,網上書店大多記載出版社為「留下書舍」,兩者地址相同。)

這本書很快就讀完。

畢竟只要對法律有點興趣,總會看過介紹香港法律制度的書,本書自然不會有出人意表的內容(怎也不及法庭新聞見到的論點那麼出奇)。所以對香港法律有基本認識的人,讀這本書自然會讀得很快。但本書對一般公眾會很有用,因為它包括了很多大家看法庭新聞時牽涉的法律概念。

跟其他介紹法律制度的書(例如厚厚的《香港法概論》)不同,它不會很有系統、由頭到尾講解整個制度,而是選取一些法庭新聞經常出現的詞語和程序去講解。這一點看起來似乎應該是「弱點」才是,但如果你不需要全盤了解整個法律制度,但又對於法庭新聞中出現的術語有疑惑,本書就能恰到好處地幫助你理解法庭上正在發生甚麼事。所以說本書對「一般公眾」有用,原因就在這裡。

書名的「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也是一個法律名詞。法庭審訊中的「事實」除非控辯雙方無爭議,否則都需要證明,「司法認知」是指法官在無需證明下,接納一些他認為人人皆知、無需爭議的事實。例如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一條就列明﹕

「每一條例均屬公眾條例,此點須予以司法認知。」 

(換言之,所有條例都必須公告周知,不接納有秘密訂立的條例。)

當然,近年案件間中有法官提出的「司法認知」可能在不同政治角度下有不同理解,是否仍屬「無需爭議」﹖就引起了質疑。
書名《公民司法認知》改變了原意,是指作者認為公民對司法程序應該有的認知。

作者「法庭線」是一批熱心報導法庭新聞的記者,他們在現時傳媒環境風雨飄搖下自組網媒,專注跟進法庭新聞。在現時環境下,很多案件未必矚目,未必都有傳統媒體報導。他們嘗試跟進,讓我們不致於忘記了這些案件和人物。自組網媒廣告不多,仰賴群眾訂閱贊助,出版本書也是籌款的途徑之一,值得支持。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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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骨頭﹕

p.126 「合理可辯」應為「爭辯」。

(文友指正,「合理可供辯」亦是官方譯法之一,並非錯誤。)

p.155 「特首亦可引用《基本法》第43條(特首是特區首長、對中央及港府負責)及48(2)條(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直接提請人大釋法。」

嚴格而言並不直接。因為基本法158條規定的釋法程序,並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和特首)提請釋法的機制。自從居港權案首次釋法起,特首都是透過「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再由國務院代為提出釋法請求」的方式提請釋法。例如關於特首任期的第三次釋法,雖由曾蔭權提出,但釋法文本上寫的是「國務院提請解釋……的議案」。可見在制度上,特首並不能「直接」向人大常委會請求釋法。
(國務院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二)有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星期六, 9月 24, 2022

圖書館的雜錦書介(2)

一月突然「暫停面授」,然後又「提早暑假」,所以有些書買了都來不及給學生借,唯有待學生回校後再展。半日授課下反應當然不太好,所以找些「精選」放在IG推廣一下。不如這裡也自奉一下。 

這次集中看法醫和古代司法。


William R. Maples、Michael Browning《犯罪手法系列4-法醫人類學》,台北﹕麥田,2020

《法醫人類學》就是介紹透過研究人骨協助司法調查的學問。至於同類書籍,敝校去年就邀請過法醫人類學家李衍蒨小姐主持親炙作家講座。


李衍蒨《屍骨的餘音》(//),香港﹕花千樹,2017/2018/2019
屍謎—驗屍枱外的20個疑團》,香港﹕花千樹,2021
木乃伊不容易》,香港﹕蜂鳥,2019
存骨房》,香港﹕麥浩斯,2020
骨子裏的話》,香港﹕蜂鳥,2021

除了《法醫人類學》,出版社尚以「犯罪手法系列」為名出版不同作家的作品。其中方某讀過法醫昆蟲學》,以有趣方式介紹學者如何借昆蟲破案。


Madison Lee Goff《犯罪手法系列3-法醫昆蟲學》,台北﹕麥田,2019
Douglas P. Lyle《犯罪手法系列——法醫科學研究室》,台北﹕麥田,2017

同系列《法醫科學研究室》作者DP Lyle是一位很有趣的醫生,多年前已回應小說作家對案情發展的疑難,並集合成《法醫·屍體·解剖室》三冊。方某讀過(/),介紹給當時的學生也很受歡迎。


《法醫.屍體.解剖室》,台北﹕麥田,2018
《法醫.屍體.解剖室2:謀殺診斷書》,台北﹕麥田,2014
《法醫.屍體.解剖室3:重返犯罪現場》,台北﹕麥田,2017


鄭小悠《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台北﹕麥田,2020
劉峰《回到古代打官司》,台北﹕漫遊者,2022

《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方某剛讀過。書如其名,前半部講述乾隆到光緒朝九宗奇案。讀者可從中見到造成司法不公的各種因素,而司法公義和國運亦有密切關係。書後半部介紹清代司法制度不同方面,讓讀者有更全面的認識。

另一本舊書《回到古代打官司》是同事老師推介好書,也是介紹古代官府如何執法。平時歷史課講的大多是帝皇將相,本書可讓同學從基層政府司法活動的角度認識中國歷史。

(第一篇 / 第二篇 / 第三篇)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如果閣下有興趣讀電子書,本文提及的其中兩本有電子版。經以下連結 http://moo.im/a/09uzDHhttp://moo.im/a/gjsAFRhttp://moo.im/a/3cmxBVhttp://moo.im/a/3jozMRhttp://moo.im/a/3nrJRThttp://moo.im/a/3eouAIhttp://moo.im/a/4awIMQhttp://moo.im/a/146mAVhttp://moo.im/a/367gqBhttp://moo.im/a/6gorvE 購買,本人將獲得平台回饋。當然看倌不一定要經這些連結買的。)

星期六, 4月 16, 2022

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


鄭小悠《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台北﹕麥田,2020

一本書提供兩種享受。

說得像出奇蛋般誘惑,但其實並沒有甚麼出奇,本書只是分成兩部分,各自用不同角度介紹清代司法罷了。

第一部分講述九宗奇案,由乾隆朝到光緒朝,應該是一般讀者興趣較大的部分(所以放前頭)。案情或因酷吏邀功、庸吏畏懼違限(逾期未破案會受罰)、或貪官受賄、又或人情關說難卻,製造冤案﹔然後冤民上控,上司為求官場和諧「官官相衛」,致冤不得雪﹔最後鬧上京城,驚動皇帝,才由刑部派人查明平反。

上司息事寧人(其實只是寧「官」),把冤案勉強掩蓋,用盡各種「和諧」手段,反而製造更多更大的不和諧,甚至長遠破壞官府公信。放諸今日,有何分別﹖

其中第二案比較特別,當朝大功臣阿桂公正嚴明,長期坐鎮刑部,對屬官多有提拔之情。碰巧功臣遠親涉案,刑部上下為免保功臣面子,竟然主動模糊過去。最後靠其政敵大貪官和珅執意揭破。
皇帝雖然信任功臣操守,但滿朝法司和司憲官竟自動代其包庇,形成欺君小集團,自然要借案壓制一下。由於破案的和珅本身就是貪瀆之流,亦借案鞏固地位,輿論反而同情枉法受罰的一眾「清官」。跟一般案件大家齊聲譴責枉法官員大異其趣。

作者亦借九案指出,由早期到晚期,中央權威逐漸旁落。原先乾隆嘉慶朝,只要案件驚動刑部,還會得到迅速公正處理。到了道光朝的大案,雖派出刑部和軍機大臣,地方竟然夠膽破壞證據、甚至主犯證人都「自殺」,令審訊難有進展,官員亦得掩藏罪證。到光緒朝,巡撫草菅人命,鬧出大案,竟然敢與刑部頂撞,對刑部要求抵死不從。朝廷也只能輕輕帶過,不能像前朝嚴懲。由此可見,司法公正不單牽連國運,亦可見朝廷威望。

第二部分講述制度,共六篇。未必是一般讀者會細讀的部分,但其實更為吸引。多年前讀《中華帝國的法律》,就是美國學者從刑部案例看大清律例。可是從案例看制度還是比較散亂的,六篇文章分別討論清代刑部的審案流程、秋審制度、提牢官、書吏(作者指刑部官員專業性較強,書吏擅作威福的情況較少)、仵作禁卒、皇權介入。

仵作一章亦指出京城制度漏洞,本來負責覆檢的刑部、負責互相監察的都察院,竟然也負責京城部分案件的初驗。而由於刑部平素負責覆檢、仵作亦較多較精,以至都察院和順天府的仠作不敢對刑部仠作的初驗有不同意見,免得日後被報復。於是如果由刑部初驗案件的仵作出問題,就很難被揭發和更正。

作者於末章提及中國皇權和英國衡平法的比較(p.246),認為由皇帝以恩赦平衡嚴刑峻法,可與衡平法由大法官糾普通法之刻板嚴苛相比。作者認為「司法獨立」的觀點或批評不適用於清代司法體制的設計(君主本身就是司法制度一部分和終點站)。可是若然如此,便要回答為何英國走上司法獨立而中國沒有的問題。

事實上,皇帝親自權衡、和衡平法分別還相當遠。

英國在成立最高法院之前,憲制「理論上」司法並不獨立—甚至可說三權不分。大法官是內閣成員、審判也是立法機關上議院和行政機關樞密院的職能。可是英國人卻逐漸發展出「事實上」的司法獨立。例如大法官的司法工作逐漸轉移給專業法官負責,上議院和樞密院的審判也是由他們進行。那些專業法官透過獲授貴族勳銜而晉身上議院,稱「Law Lords」。為表政治中立他們不參與政治辯論,只負責聆訊。而上議院其他貴族議員亦淡出不參與案件聆訊。這批「司法貴族」同時獲得樞密院任命,負責司法委員會的聆訊。所以上議院和樞密院雖是不同的上訴途徑,事實上都是同一批人審理。於是「表面上」不獨立的司法職能,在「運作上」卻是獨立的。

正如作者所言,國王面對不滿普通法院刻板判決的「京控」,把案件交給大法官以衡平法原則代為處理。大法官原本不需如普通法院理會先例,純憑良心判決。但一來大法官本人也不可能處理所有案件(大法官橫跨三權,地位顯要),漸漸也交給受普通法訓練的法官負責。二來案件越來越多,純憑良心只會令判決不一,於是也產生了遵循先例的需要。三來隨著羅馬法教育的發展,法官和律師也同時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法庭的競爭逐漸變得沒意義,最後終被合併。

由是可見,英國人由「君主獨斷」逐漸轉為「大法官獨斷」再轉回「專業法官判斷」(別忘記這些「京控」本來就是對「專業法官」判決的不滿而來),由三權不分演變成「事實上」的司法獨立。整個歷史基本上是一方面把司法權限透過上訴機制收歸國王手上,但同時又把君主的司法獨斷權下放給專業人士。最後由專業人士完全控制過程,不由君主或政治人物(大法官或貴族)置喙。

清朝的刑部做得再專業(事實上亦得到時人和後世法律學者讚賞),都只做到前半部(透過上訴機制收歛司法權),從沒做到「君主下放獨斷權」這一步。甚至到清末因為世局混亂、地方權大不掉連這一點也做不到。雖然刑部的判決皇帝一般而言都會照准,但皇帝仍然得以隨時以政治或道德考慮凌駕其上。當時人固然認為人主制衡法司實有必要,畢竟國人相信有治人無治法,怎可能忽略最高的那個統「治」者的意見﹖在君主專制下,所有權力最終集結在皇帝身上,也不可能期望他不干涉。

這正是中英最大之別。近代英國經歷君主專制,權力再逐漸轉移到縉紳主導的國會下議院身上,建立君主權力有限的議會制。清朝卻是明清兩代發展君主專制的顛峰,明太祖廢相後,權力逐漸集中於皇帝身上。所以英國把最高司法權力轉給專業法官容易,而清朝的法司再專業也只能是「悉當上意」的皇帝僕從。

要害其實在於,英國國會早在,乃分君權之器。就算是君主最「專制」的時期也無法擺脫其影響,也不能廢除它(充其量長期不召開),新興資產階級藉此「奪權」相對容易(君主至今仍有一堆掛名大權,實為民選內閣所用)。中國卻習慣定於一尊,從來沒有足以制衡君權的機構(別開玩笑跟我談諫官,諫官僅有發言權。而門下省官員都是皇帝委任,批駁權僅為一種檢查步驟,實無所恃)。中國人不滿朝政,不是靠勸諫待君主「良心發現」,就只能走暴力抗爭一途。

英國之所以有「事實上」的司法獨立,實源於君主「大權旁落」。收歸中央的大權,逐漸轉移到民選國會產生的內閣身上。國家運作的專業需要,又逐漸令寄君主和上議院之名行使的司法權,轉移到專業法官身上。一個只懂集權不懂放權的社會,自然做不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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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骨頭,這類台版大陸書的最大問題,通常都是簡轉繁的校對不嚴﹕

p.16 「詹府」應為「詹事府」。

p.30 「所欲為」應為「為所欲為」。

p.32 「堯舜在」應為「堯舜在御」、p.236 「門」應為「御門」,簡轉繁常見別字。

p.45 「二十」應為「二十里」,簡轉繁常見別字。

p.145 「雲雲」應為「云云」、「氣」應為「鬱氣」,簡轉繁常見別字。

p.159 「軍」應為「捻軍」,捻、撚同義,但始終是兩個不同的字,專有名詞不能互替。

p.189 「上天和」應為「上干天和」(干即犯),簡轉繁常見別字。如果再按「幹」字亂譯的方式譯成英文就不得了。

p.193 「扣」應為「剋扣」。

p.234 「虐」應為「凌虐」。

p.243 「光倬」應為「余光倬」,簡轉繁常見別字,但總沒理由幫人改姓。

星期六, 8月 21, 2021

痴漢心理學


痴漢心理學》齊藤章佳著,許郁文譯,台北﹕墨刻,2021

很敏感的題目﹖但明明是每天發生的問題,大家卻不去研究為何發生、如何防止,不是更離譜﹖偏偏一牽涉到「性」,很多人就會像當年那個愛滋病廣告,假裝看不到,或者隨便找些理由搪塞過去假裝解答了。沒有正確的認識,就不會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作者就是日本一所性罪犯輔導診所的主持人,試圖向讀者介紹他眼中痴漢的真實面貌。

跟大家在電視劇或色情片(AV)上見到那些面目猥瑣的痴漢不同,作者接觸到的痴漢大都是正常上班、有家室的男性。甚至痴漢犯案目的,也不像AV觀眾般為了性欲,而是生活、工作壓力太大又不懂宣洩,於是偶然「發現」以痴漢行為解壓,進而沉溺。跟賭博、飲酒、吸毒上癮其實差不多,也不是誰「軟弱」才會淪落。

書中作者提及痴漢種種不負責任的妄想,對於曾被日本侵略的鄰國人民,應該別有一番感受。因為那些狂言妄語,其實跟日本政壇上不少人對戰爭責任的發言非常類似。

這不得不令在下想起大學時張燦輝教授的《性與文化》課裡面,有一個播放《感官世界》的環節(大概因為畫面太震撼,而且是「無格仔」版,所以特別安排於原上課時段以外的晚間放映,修課同學可自行決定是否留下觀看)。《感官世界》被指借一宗桃色奇事,比喻軍國主義之貪欲無厭。有趣的是,日本對侵略戰爭的態度,恰好跟書中那些痴漢的反應一模一樣。可見大島渚對歷史的觀察(以性欲喻侵略),妙到毫顛。

不過,對於性問題,很難有共識。例如作者的建議,在下也不盡同意。

就像暴力電影一樣,有很多人喜歡看暴力片、戰爭片、玩暴力遊戲,但現實中這些人並不見得較其他人暴力。有些恐怖份子或謀殺犯也很喜歡這類影片和遊戲,不代表是這些影片和遊戲教他們殺人。因為一般人就算喜歡看,都會區分幻想和現實。不過通常話題一涉及「性」,人們就很難理性討論,覺得全部禁掉更乾脆,其實只是逃避問題。正如吳敏倫多年前所言,有些性罪犯看AV,是為了發洩、滿足幻想,希望阻止自己現實中犯案,只是最後都阻止不到。色魔滿屋AV其實不能「證明」AV引人犯罪。

正如書中提出,先進國家有限制性罪犯上網的措施。針對已證實自己無法區分幻想和現實的人實施限制,怎樣說都比廣泛限制創作自由更合理。

作者提出列車應提供更容易的舉報方法(如報警掣),讓所有乘客都能支援受害者,固然值得落實。警檢單位通常對受害者缺乏同理心,也必須加強培訓、甚至成立專門組別支援。可是作者對男性憂慮冤案的反應,往往跟網上「女權分子」有同樣的盲點。他們往往以為男性憂慮只是沒有同理心、無視女性受害的藉口,偏偏他們的發言反映出自己才是缺乏同理心的人。

性犯罪實質上跟其他罪行本質上非常不同,不只要確定被告的意圖,還要看受者的意願。行劫殺人盜用版權之類的各種罪行,一般沒這個問題(至少,從環境證據和前文後理確定受者是否自願比較容易)。在性犯罪中,不只確定犯行有困難(通常只有那兩人知道有沒有發生過,痴漢摸了一下也未必會留下指模或纖維),確定意圖就更困難了(不小心碰到﹖還是故意﹖)。萬一被指是痴漢的話,通常就會被其他人視為真兇(「女士那麼難堪還指證你,怎會不是真的﹖」),就算法庭判無罪,也難以洗脫嫌疑(「或者有做過,只是證明不到吧﹖」)。

在這種背景下,作者聲稱「只要男性一直否認,女性就拿不到錢,怎麼要怕被勒索」,其實跟另一些人聲稱「只是被痴漢摸一下有甚麼捐失」一樣,都是缺乏同理心、甚至是很冷血的發言。男性聽多了這類不負責任的發言,會想冒著「幫人誣陷另一人」的險去支援聲稱被非禮的女性﹖

鼓勵女性舉報痴漢、鼓勵大家支援受害者,並不應該以忽略被告的人權為代價、甚至把全體男性視為犯罪預備軍。就算這種態度出於自稱「女權主義者」的人,也不是追求男女平等的正確態度,而只不過是試圖把對女性的歧視,變成對男性的歧視而已。男女平等,只能走艱難的中道,才能達致互相理解。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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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6前言「整個社會卻對「痴漢」有一種錯誤的定見,以為他們是性慾旺盛、看起來很噁心、很猥褻的男人,或是不受女性青睞的醜男,所以就算想盡量根除痴漢,卻無法擬定適當的對策。」

的確如果你看AV上出現的痴漢通常都是這樣子。當然AV上出現的男人通常都不英俊就是了,除了來源問題(很英俊的去當一般演員也會紅啦,何需拍AV﹖),如果男主角都是高拔英挺的話,說不定有些男觀眾很難投入。正如那些被戲稱為「女性AV」的愛情劇,女主角就算本來是美女也會刻意弄得老土平凡一點,就是為了讓女觀眾能投入。

#90「痴漢案件於日本各地蔓延一事已世界皆知,「Chikan」也如「Tsunami」、「Ramen」一樣,成為「世界語」,但這實在不是什麼光榮的事。」

的確連教日本旅遊會話的書也會提及遇到痴漢如何呼救。

「現在已是成人內容無遠弗屆的時代,網路上有無數的日本成人影片(AV),在世界任何一個角落的人都能隨時點閱。這些日本成人影片有許多是「痴漢類型」,這類型的影片也讓「說到日本就想到痴漢」這個刻板印象更加深植人心。」

AV也有很多不同種類的,只不過是反映日本人性幻想的現實。

「為了學業或工作而長期滯留日本的外國人,也在停留日本期間學會了所謂的痴漢行為。」

#102「被迫站上法庭接受審判的這些外國人,往往會大聲地說「我在母國不曾犯案」、「是來日本之後才學壞的」,我甚至聽過有外國人是為了犯案才造訪東京。」

這倒真的是AV看上腦了,要不然也不會以為日本女人就會像劇情般任由侵犯吧。

「可發現痴漢案件好發於上午七~九點,上班上學的尖峰時段特別多。過了這個時段之後,案件數量銳減,到了傍晚至晚上這段時間,數量又開始增加。」

為何中間的案件數量銳減﹖因為痴漢也要上班呀。可能是上下班時順道犯案,不能以此證明他們故意選擠迫時段去犯案。

#132「接近一半比例的摩擦癖是性成癮症的一種,下列是相關的基準。.症狀至少長達六個月,會因未經他人同意的接觸或身體磨蹭而感到強烈的性刺激,進而產生幻想、衝動,或是不斷反映於日常行動之中。.因未經同意的接觸所產生的性衝動,有時會升級為實際行動,患者會因這類性衝動或幻想而感到痛苦,導致無法適應社會、公司或其他重要領域。」

其實第一點可能是青少年期男性很容易發生的經驗(那年紀甚至可以毫無緣故就產生衝動和性反應),只是大部分人只會感到尷尬,而不會讓它變成實際行動而已。

#152「痴漢與其他性犯罪者通常會說「如果沒被逮到的話,一定會忍不住犯案」,就算真的被逮到,如果最終只是以和解或罰款收場,他們只會忍耐一陣子,之後又再度犯案。但是對他們來說,「逮捕」仍是「慘痛」的經驗,也是讓他們願意接受治療的最大動機。不管是誰,被逮捕之後都有「絕不再犯」、「想改變自己」的想法,想幫助患者的家人或律師在網路搜尋到本療程之後,通常會逼患者來接受治療,也是本診所患者的典型之一。」

因為痴漢行為其實是心癮。

#169「從「強姦、強制猥褻罪疑犯的職業構成比例」來看,失業者的比例低於一般刑法犯,「受雇者、勞工」的比例異常地高,換言之,上班族的比例最高。」

大概是「飽暖思淫慾」。連生活都成問題的人,恐怕想搶劫或者偷呃拐騙多於想當痴漢。

#221「不算犯罪的性成癮症還有很多,例如忍不住自慰的衝動、戒不掉尋花問柳的習慣、異性裝扮、穿女裝能得到性高潮的例子,都屬於不算犯罪的性成癮症。」

如果在公眾地方忍不住自慰就會變成犯罪了。

#266「將痴漢診斷為疾病是一種「病理化」的過程,但大前提是,不能將所有犯行都視為疾病,否則加害人便不需負起應當的責任。為了防止療程的學員如此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我們在進行治療的時候,非常重視「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這點,這也是因為痴漢與其他性暴力的加害人有「忘記犯行」的習性。加害者老早就把加害他人的記憶拋諸腦後,是真的忘得一乾二淨。就算不是被害人,這也讓人很氣憤吧。永遠忘不掉自己遭受不合理暴力的被害人與加害他人,卻忘得一乾二淨的加害人恰恰形成對比。」

其實日本侵華也就是這樣,被害一方不會忘記,但加害一方早就忘得一乾二淨,還嫌對方整天提著很煩。當然被害方有政治操作的盤算,但這並不會令加害方變成沒問題。

#301「雖然這麼說對被害人很抱歉,不過對這些痴漢而言,這不過是「新手的好運氣」,明明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碰到女性的身體,卻沒被罵,也沒被逮捕,讓這些痴漢誤以為「原來犯案這麼簡單啊」。」

正如賭博成癮一樣,輸錢皆因贏錢起。如果第一次就輸了或者被逮著,大概就不會有之後了。

#388「我突然發現一件事。那就是我碰到站在身邊的女高中生的身體,而且沒被發現的話,恐慌症就會平息下來,好像是因為我把注意力全集中在觸感,所以就不會因為緊張而發作。一開始有點驚訝,覺得怎麼可能有這種事,但試了幾次之後,發現好像真的是這樣,看來真的沒錯!……不管自己有多麼痛苦,都不能作為加害女性的藉口,因為對被害人而言,這一切徹頭徹尾都是殘酷的暴力,至於加害者另有什麼隱情,一點都不重要。不過,這些加害者若能早日察覺自己的痛苦,向適當的機關或單位尋求協助,說不定就不會有被害人。」

所以提供廣泛的心理輔導和精神科服務,真的很重要。但這點也是香港忽略的。

「痴漢行為的本質是控制欲,而犯案能滿足這股欲望,所以他們才會屢屢犯案。強姦、強制猥褻、偷拍、偷內衣褲,這些都與任何形式的性暴力一樣,但是就算犯案動機是性慾,追根究柢,還是控制欲在背後作祟

「若以一句話來解釋,那就是「男性的控制欲是所有性犯罪的動機」內在的問題很容易在「性」的場景突顯,這也是男性的特徵。男性透過「性」支配女性──在我看過許多性犯罪案例之後,我覺得不只是性犯罪者會有這種想法,所有男性都覺得這種想法很正常。」

與其說是「正常」不如說是本能﹖跟女性不同,對於無法保證「孩子是誰後代」的男性來說,從「性」方面控制女性是保證「孩子是自己的」最有效手段。所以無論中外古今,只要進入父系社會,就會有各種或鬆或嚴控制女「性」的方法,因為這是男性出於本能的焦慮。所以在性行為方面,男性會有意識或無意識有這種傾向。反之,女性不是沒有控制欲,只是她們不需要靠這樣去確定孩子屬於自己,所以更傾向以其他方式實施控制。

#403「我覺得,所有男性的人格裡都藏著「加害他人的特性」,這是由社會賦予的特質,尤其日本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男尊女卑的陋習依舊未除,我們從懂事之後,就在家裡或學校不知不覺接受了這些社會習俗。大部分的人不會懷疑這些深植於日常生活的社會習俗。想必有不少人看過嘴巴講男女平等,但其實只是做做樣子的情景吧。若要讓物質面富足的日本社會在精神面上成熟,男尊女卑可說是必須正面迎擊的課題。男性的地位高於女性。有些男性平常不這麼想,一旦屈居下風,這種想法就會跑出來。內心充滿壓力、自卑、孤獨的他們,就像是為了確認自己搖搖欲墜的優越感,而將矛頭轉向比自己弱小的人。「比自己弱小的人=女性或小孩」,大部分的男性都有這層認知。」

所謂「男性人格裡都藏著加害他人的特性」,看起來像是女權主義的陳義。好像只有男性會害人般,事實顯然不是。只是女權主義者會將無論男女的害人觀念都以「父權主義」當成萬能key大包圍而已。這其實只是一種慣性把男性視為原罪性別的厭男思維。

當然我完全同意「社會男尊女卑的觀念」是必須處理的問題,這是不平等而且有害的,而在日韓兩國這一點特別嚴重。

#442「.也許只是一開始不想要,慢慢地就會覺得舒服」「.這週有好好工作,可以騷擾一下女性當作獎勵」「.女性被男性騷擾可以得到性高潮」

有些是連AV也經常出現的橋段,可見是相當普遍的想法,在一般男性腦中也是常見的性幻想(大概如前述,是希望在「性」方面控制女性的意識或下意識)。
雖然非常可惡,但「有好好工作,可以騷擾一下女性當作獎勵」從另一角度看是很可笑的,這種荒謬恰好反映了他們思想扭曲到甚麼地步。
至於覺得「被性騷擾可以得到性高潮」,這點恐怕對男性更易成立(男性獲得性高潮一般而言就比女性易),那麼是否也可以讓他自己給人騷擾一下﹖既然缺乏同理心,可能真的要自己試一次才知道,正常人不會想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達到性高潮。

#487「「痴漢行為是犯罪,是踐踏女性尊嚴的惡毒暴力」、「這世上也有想被摸的女性,所以我就服務她們一下吧」,哪一邊的解釋才能讓痴漢的心理過得去?答案應該很明顯吧,這無關乎是否符合道德倫理,也無關乎對或錯,只要自己覺得心裡過得去就好。」

其實不只痴漢才是這樣,很多我們眼中的無恥之徒(現在最具象徵性的是丁蟹﹖),都是這樣。畢竟如果真的有羞恥心的人,行事過分了心裡很難過得去。

#504「女性必須接受男性的「性」,日本就是這種社會風氣的國家。我與痴漢或其他性犯罪者面談之後,發現他們的確有這種認知,而且在每個社交場景都能看到這類現象。比方說,社會上有許多滿足男性在性好奇與性需求的服務,從事性產業的人也以女性居多。男性不能說是沒有,但能自成一行的產業應該不多,因為「男性也可以接受女性的性需求」是尚未形成的概念。」

不宜把性產業跟痴漢並論。前者是收費、自願提供的(迫良為娼另計),妓女還可以揀客、AV女優還可能挑片(因為沒錢被迫接客接拍,其實跟我們因經濟壓力做不想做的工作一樣,只是與「性」無關大家就不覺得很大問題),性騷擾是無視對方自願與否而單方面進行的。

至於AV其實也有痴女或M男片這類女性主動的片種,應該說是「男性接受女性的性需求」這種概念「未成社會主流」。

「我知道,這是父母親的擔心,但其實這跟「穿迷你裙所以會遇到痴漢」的想法一樣,都間接地認同了痴漢特有的認知扭曲。對遭受性暴力的女性說「誰叫妳那麼晚還在外面閒晃」、「誰叫妳跟那麼危險的男人混」、「誰叫妳的異性關係那麼複雜」、「妳也有部分責任」這種檢討被害人的說法不是現在才有,但在什麼都要求「自行負責」的現代,特別容易檢討被害人,但責備受害女性,無疑是二次傷害。要去哪裡、要怎麼打扮,都是女性的自由,以這些理由指責遭受性暴力的女性根本是強辭奪理,也是典型的認知扭曲。不過,在談論性犯罪防止方法時,當然要提醒女性「要小心一點」,不管是警察、學校還是家庭,都在潛移默化之下,接受了「女性稍微不慎,就會遭受性暴力」的概念,因此「性犯罪=女性的問題」的公式才莫名成立。」

這種批評很常見,也不算錯。但其實正是了解到痴漢的扭曲,而一般人又無法改變痴漢的想法,於是唯有告誡自己的家人。當然這也加強了社會上扭曲的觀念,但你很難要求沒能力的一般人無視這種扭曲的想法、不作點因應。
至於檢討受害人固然不對,但無論是否性侵,檢討受害人這種欺凌弱者的事,哪個年代都很流行。
情況等於警方講盜竊搶劫,也會說「財不可露眼」,但我們不會說「這樣會迎合了賊人『見到財物就可以拿』的扭曲心態」、「財物放哪裡是物主的自由」、「會變成檢討受害人」,所以不應教人收好財物吧﹖

#519「即使是在法庭上,法官也會以女性的性經驗或是從事性產業為由,試圖減輕加害男性的刑責,而且這種情況早已成為慣例。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因為法官認為比較開放的女性較懂得應付男性,所以就算被強迫,也應該懂得拒絕,沒有拒絕,代表同意與男性性交。這種扭曲的認知等於對女性有偏見,也不打算探討性暴力的本質,於是助長了加害者的氣焰。」

這正是為何在下前面提及「不宜把性產業跟痴漢並論」,法官的問題正是這樣。正如一個銀行出納員經常接觸提款客人,不代表他懂得應付銀行劫匪的。

#531「女性應該對他們一點意思也沒有吧,說不定只是為了提防他們有沒有什麼奇怪的舉動才一直瞄他們。所謂的「是女人自己靠過來」,只能解釋成:女性剛好往他們的方向走而已。可是,在痴漢的眼中,這些女性在想什麼都不重要。對他們來說,這些女性就像是電視劇裡的角色,可以隨他們的想法擺弄,她們不過是被標註為「女人」的存在,說不定他們還覺得,那種在以痴漢為主題的成人片登場,不會害怕,也不會受傷,還期待被騷擾的女性真的走進現實的世界了。這種認知的扭曲實在太嚴重了。」

應該反過來說,對一般人而言AV是滿足他們的幻想(而他們明白只是幻想,不能在現實中實行),但在痴漢腦中就變成妄想(拿到現實中實行)。

#578-591「若繼續問「什麼樣的女性會是目標」,他們會給出「誰都可以」或「喜歡的類型」這種模糊不清的答案,看來連痴漢自己都說不清楚,他們都盯上哪種女性,不過當他們不斷回顧自己的犯行,慢慢地就能找出他們盯上的女性屬於哪種「類型」穿著清涼=強勢,穿著樸素=懦弱,這公式雖然不成立,但痴漢的確會避開那些穿著華麗、看起來很強勢、很聰明、工作很幹練的女性,至於年齡,似乎不在他們的考慮之內。有些痴漢只挑年輕女性下手,但比起年齡,他們更看重「看起來很懦弱」、「很溫馴」這些特徵。這就像是霸凌的帶頭者在挑對象一樣,這些習慣霸凌別人的人,絕對不會把矛頭指向那些會強力反擊,或是找大人幫忙解決問題的小孩。」

最後一點不符合在下被欺凌的經驗,可能亞斯伯格有特別的吸引力。

#612第四章「每當我聊到男性成為痴漢的過程時,總免不了提到成人片的問題。在再犯防止療程採訪學員之後,我敢肯定地說,幾乎所有痴漢都有在看「痴漢系列」的A片。」

這其實等於想戀愛的女生會看愛情片一樣。

「如果知道一切都只是表演,純粹作為個人娛樂欣賞之用,那麼就沒什麼問題,事實上,也的確有這樣的意見,所以才有人認為,痴漢、強姦、偷拍、兒童性侵害這類題材的作品,充其量也只是創作,所以拍攝與銷售這類作品根本沒有問題。」

這牽涉兩件事﹕兒童性侵犯的作品如果真的有兒童受害,當然不行。但如果找成人扮兒童去拍,就純屬創作。而創作性侵情節的虛構電影,本質上跟創作殺人情節的虛構電影是一樣的。

「但就事實來看,的確有許多性犯罪者受到這類作品影響。雖然年代有點久遠,不過一九九七~九八年實施的警察廳科學警察研究所的調查(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西日本新聞)指出,在五百五十三名強姦、強制猥褻的嫌犯之中,有33.5%回答「模仿了A片的情節」,若將範圍限縮至二十歲以下的少年,比例也逼近五成,如此高的比例恐怕很難讓人再提出「現實是現實、拍片是拍片」的主張吧。」

若長期觀看不符實際情況的A片,久而久之,認知將產生扭曲,成為性犯罪的導火線。我在採訪療程的學員之後,從他們身上深刻地感受到這點,尤其很多人在可以觀看成人片的年齡之前,就已經看過這些內容,在性知識與性經驗都不足的情況下,每天觀看這些痴漢或其他偏差系列的A片,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那麼你也要問﹕為何大部分人長期看也沒犯罪﹖如果殺人犯說自己經常看殺人情節的電影,又說是它導致殺人嗎﹖
至於欠缺性知識就去看色情片,當然造成問題,但這是性教育不足的問題。正確的答案是要盡早推行性教育,讓他們知道有些事情,就算看來刺激也不應模仿,而非禁止虛構情節。

「這類影片的情節通常脫離現實,很少會拍成女性視死抵抗痴漢的內容,通常都是一開始討厭,後來半推半就開始很享受過程,或者是立場顛倒,由想被騷擾的女性找上痴漢,若是這些影片看上幾千遍,觀看者恐怕會不知不覺被洗腦。」

拚命抵抗的情節,一來其實是有的(當然最終也會被侵犯),二來如果反抗強烈到令痴漢侵犯不成,那就是《警訊》而非AV了。
令人不齒的是,其實愛情片也扭曲男女關係,令女性對戀愛關係有錯誤期待,甚至危害家庭生活。但又不見有人要求禁止製作愛情片,或者要求未成年不准看愛情片。

#612-628「大部分的痴漢都有在犯行前夕,自慰次數激增的特徵。他們平均一天自慰2~4次,換算成一週的話,大約自慰20次。其實這次數已經非常驚人,但有人甚至一天自慰6~8次。相模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針對一萬四千一百位二十~六十歲的男性與女性進行「過去一整個月自慰幾次」的調查,男性的資料顯示,二十幾歲的平均為11.1次,三十幾歲為9次,四十幾歲為6.5次,五十幾歲為3.8次,六十幾歲為2.1次(相模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的性行為」、二○一三年)」

一天四次其實已經不是性欲高漲(因為應該早就無精可射、甚至會痛),而是抑鬱了。只以自慰作為排解壓力的方式,呼應了前面說痴漢是認真工作但不懂宣洩壓力的人。
反而相模那個調查結果有點奇怪。廿歲出頭的人精力和性欲都最充沛,只要有時間,應該每天或隔天來一發都沒問題。一個月十一次反而是略少了,某程度也反映了日本「無性」的廣泛(奇怪地跟活躍的色情產業是同一國家內的事)。

#628「大部分的性犯罪者都沒什麼管道宣洩性慾,所以當過於頻繁的自慰直接轉化為對性偏差行為的渴望,他們就更容易犯案,而且他們還長期觀看痴漢系列的A片。所以自慰可說是痴漢行為與其他性犯罪的觸發點。」

其實這反而呼應了吳敏倫的觀點,就是性罪犯看AV是為了避免犯罪。應該說AV和自慰都是紓壓點,一般人這樣就滿足了。只是在痴漢而言,這樣最終仍無法令他們停住侵犯的衝動。

「為了排解性慾而自慰後,發現自慰已無法滿足自己,需要更刺激的宣洩管道時,他們便將矛頭轉向電車裡活生生的女性。這種因為一個觸發點勾起強烈慾望的現象稱為「充足悖論」。」

其實何悖之有﹖你上班賺了錢也不夠,還想賭博贏大錢,又是悖論嗎﹖

#646「必須找到其他與自慰或性無關的管道排解壓力。」

正如前述,自慰是問題(找不到合法途徑紓解壓力)的表徵,不是問題本身。「靠侵犯、控制欲和成就感」自慰的問題,是因為那是靠侵犯的經驗。這是性罪犯的特殊情況,並不能推論到禁止自慰能預防性犯罪。

#661「有意見認為「因為有A片,所以性犯罪才減少」,但從加害者的生態來看,A片絕對是助長性犯罪的原因之一。」

從加害者角度看,女人穿迷你裙也助長犯罪啦。所以﹖

「這些人的認知之所以扭曲,源自對女性的歧視,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規範觀眾與製作者,讓觀眾無法如此輕易、廉價地接受這類暴力題材的影片。」

其實需要的是添加警告和性教育。要不然兇殺片也是踐踏人權的。

「因為不管是在網路上炫耀,還是瀏覽這類資訊,都會強化再次犯案的動機。假設犯行得到認同,這些加害者當然會躍躍欲試,想犯下更多的案子。人類是想得到贊同與關注的動物。日本也有越誇張越能得到認同的文化,所以犯行也會越來越偏激。此外,深陷痴漢行為而無法自拔的人,通常很在意別人對自己的看法。「別人都這麼做,所以我也可以這麼做」、「有些人做得更過份,所以我這麼做也沒關係」

應該說日本人在從眾這方面更嚴重﹖

#673「有些國家已立法限制,有兒童性侵害前科的罪犯不得上網。二○一六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安德洛瑪奇卡拉卡托撒尼斯,針對被害者為未成年的性侵犯案件,做出「確定有罪的加害者不得使用網路」的判決,同時間,最高法院也禁止被告使用網路。」

「最高法院也於判決指出「這十年內的科技進步,徹底改變了性犯罪的手法」,也直指「限制性犯罪者使用網路,可減少他們再犯的機會,避免這類犯行發生」。」

其實以同樣邏輯也可以禁止性罪犯觀看A片(因為他們證明不懂自制),而非禁止癡漢類型AV的創作。

「不過,網路已是生活與工作的必需品,完全禁止上網也是不切實際的管制。」

這點在任何國家都一樣,還是可以設置像兒童上網同類的限制。

#701「即使被害者希望起訴,警官也通常會勸被害者不要,因為一旦起訴,被害者就必須耗費大把時間與被害在法庭周旋,而且會在這段過程中,再次受到心理傷害。前面也提過即使到了法庭,也常有二次侵害的現象,所以「起訴的話,妳會很辛苦喲」的這句話看似是為了被害人著想,但背地裡,是剝奪了被害人重要的權力。除此之外,警官也會以「他已經道歉了」、「妳要起訴他的話,他一定會丟掉工作」、「他也有家人小孩喲!」以及其他的說法企圖說服被害者放棄起訴。女性明明是被害者,居然還要替加害的男性著想?這實在難以置信,但警官還會告訴被害者,一旦案子到了法庭,精神、肉體都將遭受折磨,也很耗費時間,所以大部分的女性都會放棄以法律制裁加害人,這也導致連強姦這種嚴重傷害的事件,也只有四成左右的起訴率,恐怕痴漢被起訴遠遠低於這個比例。當女性不得不放棄起訴加害人,就很難在下次遇害時,有勇氣舉報痴漢。這都是因為整個社會過於輕視性犯罪也不愛護被害人,所以痴漢才能不斷地犯案。」

其實警察勸受害者不要起訴,與其說是擔心受害人面對訴訟,倒不如說是觀念錯誤、覺得性侵犯不是甚麼大案,嫌麻煩不想跟進。試試是斬人案,那些理由還搬不搬到出來﹖

#714「初犯的意思是「第一次犯案」,但大部分的痴漢都是慣犯,被他們魔爪侵犯的女性早就不計其數,但被逮捕時,不會追究他們過去的犯行。」

沒舉報沒定罪就無法追究,這是法治原則,也不是特別優待痴漢。

「即使是一再被逮捕,一再付和解金,大概要四~五次,他們才會在法庭被視為慣犯,所以早在初犯之前,就對多位女性伸出魔爪的他們,肯定在第一次與第二次被逮捕之間,或是第二次與第三次被逮捕之間,製造了不少被害者。如果能在他們第一次被逮捕時,就予以適當的處罰,這些女性就能避免受害,這不禁讓我覺得「因為是初犯,所以能得到緩刑」的不成文規定應該早點檢討。」

其實初犯不是「一定」會緩刑,只是沒身體傷害的話較易有緩刑,因為心理傷害很難判定。

#769「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共有二六七人,強姦前科的有十人,強制猥褻前科的有六十八人,違反條例前科的有二五○人(其中有重複計算的部分)。從【圖五】可以看出,上述這些人最終被判罰緩的比例很高,但被判緩刑或入獄服刑的比例也比其他類型的性犯罪來得多。」

強姦也可以罰款和緩刑?

#786「他們雖然害怕自己被逮,但每次被逮,成就感就越高,他們也因此樂在其中。想追求更高刺激的「貪欲性」,與不管曾有多少損失都學不乖的「反覆性」都是性成癮症的特徵,而這些特徵會在每次被逮捕時更加顯著。」

應是「每次不被逮」。

#805「本診所從二○一一年開始提供「司法支援療程」(LSP:Legal Support Program),這是一種從痴漢被逮捕,進入司法程序的階段就開始提供的性犯罪再犯防止治療,這在日本是首見的嘗試。律師會告知很可能再犯的當事人這種療程,希望他們接受治療。只要確定他們想接受治療,我們就會在他們被拘留的期間,與他們多次面會

應為「會面」。

「至少在寫的當下,當事人真的在反省,但我覺得連這個反省都很膚淺。要是連我都這麼想,那麼在現場的原告女性應該會越聽越火大吧。」

#816「不過,痴漢就算被逮捕、被判入獄服刑,也不會反省,他們也只覺得「反正一切已無可挽回」,完全沒想到被害者的處境。痴漢的確覺得自己對不起家人與身邊的人,但對被害者一點都沒有這種感覺,尤其他們早就把自己對女性的暴行,也就是所謂的「加害者記憶」忘得一乾二淨。」

正如日本對侵略的歷史一樣。

「當我問這些學員,參加這個小組討論「有沒有覺得自己有任何康復的跡象」,他們寫在表格裡的回答都是「能更客觀地審視自己的狀態」、「覺得自己對不起家人」、「想多陪伴家人」……基本上,都是在講自己與家人的事。」

正如日本的戰爭回憶都是「我們很慘,以後都不要戰爭了」。

#849「所以現在正在閱讀律師給我的書,這本書的作者是小林美佳,書名則是《遇到性犯罪怎麼辦》。」

「話說回來,被害者真的希望加害者反省嗎?在上面這封信引用的小林美佳的著作裡,也有一節提到被害者並不要求加害者道歉與寫什麼悔過書。我想,這不是她個人意見,而是被害者共通的想法,儘管如此,卻還是強迫被害人接受這種為了圓滿收場與滿足社會期待才表演的「反省」。」

司法復和是好理論,但實踐不彰。

#849-872「加害者最大程度的道歉,只是被害者最小程度的補償。」

#872「我們平日的「道歉」都是以「會被原諒」為前提。比方說,在路上不小心撞到陌生人的肩膀,或是不小心破壞了別人的東西,只要對方沒受什麼傷,或是被破壞的東西不是那麼重要,通常只要誠心道歉就會得到原諒,但性犯罪者的所作所為是踐踏女性尊嚴,不可饒恕的暴行。這些加害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犯的罪有多麼嚴重,卻在法庭朗讀虛情假意的道歉信,被害者不願意原諒他們也是理所當然的。可是當他們不斷地反省與賠罪之後,反而會覺得「我明明都已經道歉這麼多次了,對方幹嘛不原諒」,這簡直是把自己當成可憐的被害者,這種心情也稱為「加害者的被害意識」。」

日本本身正是如此。

「要讓對女性施暴的加害者承認自己的罪過並不再犯相同的錯,必須從打消「希望被原諒」的念頭開始,哪怕加害者已先向被害者道歉;接著則是時時刻刻記得自己的加害行為,以及思考補償的方法,才算是真正的懺悔。假設道歉是為了得到原諒,就稱不上道歉。」

德國與日本之別正是如此,不單不斷道歉,而且落實了反納粹的教育,才重新獲得鄰國的信任。

#1022「若是在擠滿人的電車用高跟鞋踩到別人的腳,應該不難想像對方痛到不行,所以會當場立刻賠不是,而且也很難忘記自己曾經踩了別人一腳吧,被踩的人也很可能忘不了這件事」

會嗎﹖

#1190-1202「有些人質疑「為什麼要將公家的錢投注在犯罪者的治療上」,但請大家回想一下本章的開頭,其中提到光是開庭以及其他刑事訴訟的手續就要花掉約一千萬的稅金,每個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每年都要花掉三百萬的稅金,而且他們每次再犯,政府都得付出這麼一筆大數目的稅金」

這其實跟質疑為何要公家出錢安裝公路護欄一樣。因為一旦出事,付出更大代價的是整個社會。

#1229「此同時,這些妻子也會強烈否定老公對被害者施暴的事實,或是對老公的所做所為感到憤怒,夾在老公與被害者女性之間。一來她們覺得對不起被害者,二來,身為女性的她們也忍不住對老公生氣,這就是加諸在加害者家屬身上的「雙重束縛」(Double bind)

應為「與此同時」。

#1297第八章「接受調查通常就是被重覆問一樣的內容,但有些內容幾乎與性騷擾無異,其實很早以前就曾有人指出目前的制度必須改善,否則被害者得耗費大把時間與精力,才能逮捕嫌犯,卻沒有人真的在意這件事。」

但如果太輕易也會有增加冤案的問題,警檢固然不應該對性罪行受害者缺乏同理心,但性罪行的調查準則也不該比其他罪行更寬鬆。

「所以電車若能另外安裝「痴漢通報鈴」應該不錯,因為旁邊的人就能幫助被害女性,也能告訴站務員乘車位置,讓站務員在下一站的月台等待。」

不是本來就是緊急掣﹖當然緊急掣的處理會令列車延誤甚久,對一個痴漢大國而言,有專門渠道應該也是好事。但電車那麼擠迫,要放多少個才夠方便也需要考慮。

#1312「痴漢行為是種犯罪,所以會有誣陷的可能性,但把痴漢行為與誣陷別人為痴漢放在一起討論,就像是明明桌上放的是撲克牌,一抽卻抽出花牌一樣的情況。」

因為一宗舉報,未查清之前其他人根本不會知道是真正犯罪、誤會還是誣陷。認為可以不理後者,是男性拒絕聲援的原因之一(我今天幫那女人捉人,最後原來是誣陷的話,明天別人也會幫另一女人誣陷我)。對不大可能會被誤告的女性,當然會覺得這是兩件事,而有可能會被告的男性,自然會認為是一體兩面。

#1324「應該沒有人會對主張「不能殺人對吧」的人說「但殺人也有冤枉的可能性」對吧,也沒有人會對「搶劫是重罪」主張「搶劫也有冤枉的可能性」。那麼為什麼會有人對「要撲滅痴漢」這件事主張「也有人會被誣陷為痴漢」呢?這個疑問可套用在所有性犯罪上,不管是強姦案件還是強制猥褻事件,也都可以懷疑成仙人跳或美人計。」

很簡單,因為性騷擾或非禮這種事本來就沒打劫殺人那麼容易辨別。

「我想,之所以會有人主張誣陷的可能性,理由之一是因為「被害者因為性犯罪失去的東西並不具體」。搶劫的被害人會損失金錢或是其他財產,謀殺事件的被害人則會失去無法挽回的性命,強姦傷害的話,被害者的外傷雖然很明顯,我們卻看不到被害女性的內心被蹂躪得有多慘。」

版權也不具體,但就算反版權的人也沒擔心過被誣陷,這就是性犯罪特殊之處。因為性犯罪不只要被告的意圖,還要看受者的意願。打劫殺人盜用版權之類一般沒這個問題。

「第七章曾提到,父親對加害者的兒子說「我知道性衝動難受,但也不能這樣發洩啊」,這種說法純粹是把性慾當將痴漢行為的動機,是充滿誤解的發言,但「因為壓抑不了性衝動才變成痴漢」的說法的確已經成為社會通論。只要曾經在電車內看到喜歡的女性類型,就有「好正啊」、「好想摸一把」的想法,其實就有可能發展成痴漢行為,也會發現自己也有「我該不會也犯案吧」的犯罪慾望。男性當然覺得這樣很恐怖,這也是為什麼男性一直不願正視痴漢問題的主因之一。」

明明先前才說重點不是性欲。

#1324-1335「我不敢說(被勒索)這種案例一件也沒有,但只要男性一直否認,女性可是一毛錢也拿不到,而且還要花時間、勞力接受調查,結果可能完全不如預期。一旦男性願意站上法庭,為了自己的清白而戰,女性可是半點「好處」也得不到,所以若從「騙錢」的角度來看,恐怕是一點都不划算。」

按這種邏輯,只要家屬不怕撕票,綁匪也拿不到錢的。這種對誣告的掉以輕心真的比癡漢高尚?(癡漢也覺得「只要她反抗我就不會摸了」﹖)
至於男性真的上法庭討回公道,女方雖然沒好處,但反正沒損失。大家通常只會認為是女方誤會、太敏感,很難有證據反告她誣告。在風化案上,男性和女性並不是在公平的地位。

#1335「男性施暴的案例還是壓倒性的多。為什麼男性會對妻子施暴呢?歸根究柢,就是因為害怕,害怕自己的立場被威脅,所以為了彰顯自己的男性尊嚴而毆打妻子。」

很奇怪,家暴的男人會怕被女人打麼?可以扯在一起講?

「這點也能套用在那些對於「想騙取和解金而構陷男性為痴漢」過度反應的人身上。大部分的男性都無法容忍被那些他們以為不會反擊的人欺騙,因為這麼一來,就必須承認自己很不擅長與別人建立平等的關係,更何況面對自己的弱點是件可怕的事。」

不知哪來的根據。日本可能是,但在香港,男人可不敢小看女人。

#1346「鐵路公司與警察也必須明白「痴漢行為是性成癮症的問題,可透過治療根除」。除了在車廂之內張貼海報或是透過廣播說明這些訊息之外,更要想辦法讓那些加害者能直接得知這些訊息。」

星期六, 6月 05, 2021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台北﹕聯經,2021

健康的社會,自由、民主和法治,理應三者皆具。可惜世間幸福的家庭不多,不幸的家庭則各色各樣。台灣解嚴後逐步民主化,當時有句話比較三小龍﹕香港有自由、有法治、但無民主﹔新加坡有民主、有法治、但無自由﹔台灣有自由、有民主,但無法治。看倌未必盡然同意,但至少某程度上反映了三地特色。可惜的是,歷史又再一次證明,沒有民主,自由和法治也難以保障。至於台灣,經歷兩次政黨輪替後,民主總算站穩腳跟,可是法治理想又能否達成﹖

作者「曾」是檢察官,但因為對現實環境過於失望、感到改革無力,決定放棄難得到手的官職,轉往德國留學,並把往日投書結集作為紀錄警惕國人。書中不只一次提到「無懼權力,首先要對權力無欲」。對權力無欲,無懼當萬年基層檢察官的人,應不只作者一人。可是敢對薪俸也無欲,索性辭職不幹的人,應該就沒多少個。有謂「大丈夫不可一日無權,小丈夫不可一日無錢」,其實無分男女。畢竟人可以不弄權,但不可不弄口飯吃。那種慷慨大概是作者這種學霸才有的奢侈。

無民主不足以保自由法治,但作者以實例提示大家,有民主也不保證能臻法治。法治國的達成,是要由上到下都尊重規章程序,尤以為政者和執法者以身作則最為重要。為政和執法者習慣便宜行事,把法律條文當成馭民之具而非約己之具。人民自然也會把法律當成私器,而不是共同尊重的天下公器。

就算不望四周,看看書中之例,亦可明某些附和權貴者無視權貴和執法者徇私狂法,只會不停指責民眾違法「破壞法治」,居心何其叵測。正如先前所言,滿口法治和平理性、實質親手把法治和平理性推進火海的,正是這些人。既然他們喜歡拿孔子當遮醜布,對付這些人「唔使用劍既」,只需用聖人之言﹕

季康子患盜,問於孔子。孔子對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論語﹕顏淵》(12:18)

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12:19)

當然,除了為政者和執法者,作者提及的傳媒也很重要。畢竟傳媒亦有化民之效,若然報導質素沒提升,民眾對法治的了解自然也無所提升,而只停留在「鄉民正義」的境界。在這方面,香港的情況跟台灣略有差異,雖然煽色腥的傳媒無處不在,也是普世鄉民的至愛,可是香港人一向形象較為冷淡,較少台灣那種大吵大鬧的煽情,所以書中的某些情況(例如要求法醫吉時驗屍)在香港或不至發生(或者,發生了當事人也佔不了便宜,反會被公眾指責)。可是,正義鄉民或網絡神探的輿論審判,無論中外或兩岸四地,均不能免俗。

有斯國而有斯民,有斯民而有斯國也。同樣地,有甚麼傳媒就有甚麼讀者,有甚麼讀者就有甚麼傳媒。傳媒不提升,民眾就難以提升水平。但如果民眾本身對傳媒無要求,傳媒自然也就不會提升水平。這是互為因果(所以才難搞)。

法治的意義,主要是在約束有權者,殆無疑義。可是要達成法治,卻需要全體公民的關注和努力。只有大家都覺得法治重要、規矩重要,才能成就法治國家。這也是作者以其實際經歷所提示大家的。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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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由於是電子書,所以沒有頁碼,只有電子書的序落號、和內部每章的頁碼。這也是電子書缺點之一,頁碼與實體書難以對應。假如我要寫論文,如何引述﹖)

#456推薦序一﹕「當年我透過整理官方期刊的內容,將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不斷虛偽地高揭「和的精神」旗幟下掩藏的行刑實態,一一揭露出來,說明日本戰後的行刑現實,不外就僅是抹滅個性、要求順從的文化與社會結構霸權的實踐而已。」

其實東亞社會,不外如此。

#582推薦文﹕「美國著名廢奴主義領袖溫德爾.菲利浦斯(Wendell Phillips)說過:「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法律應反映公意,這就是為何我們必需有陪審團的理由。美國之所以要求連起訴也要有大陪審團,也是鑑於殖民時期的劣政。

#617推薦文﹕「在這種涉及刑事司法的實際工作中,法治/法制問題卻不必然占據首要位置,「人即目的」則是更遙不可及的口號,反而是要從各種不同的「需求」去「妥協」,可是身在這樣的機械架構中,所謂的妥協,不過是畸形的風險分攤,機關得到了競逐評比名次的敲門磚,但違法、危險性執法的風險卻回歸給執行端,而不論再滿心的理想性,最終也會在這樣的環境中磨耗至零。」

#632推薦文﹕「在超載又瘋狂的政策中,治安逐漸不再純粹為了生活,更像是一種政治速食,刑事司法體系變成收割、生產與追逐數字的「血汗正義工廠」

又何止檢警如此﹖社會各界,就連教育和福利工作都變成追逐數字指標,令前線工作者無法安心做好事,而為了效率馬虎了事的惡果,還是報在當事人(學生、受助人)和前線工作者身上。

#655自序﹕「過去幾年,「升官」從來不在我的生涯規畫內,因此我根本沒有必要討好體系中的「長官」、也懶得力求鎂光燈案件吸引行政系統裡「掌權官員」的目光。」

可謂對所謂「升上高位再改變」這種常見勸告的反動,當然能做得到「官職於我如浮雲」是十分優秀者才有的奢侈,因為他們反正做甚麼都成功。

「我的指導教授告訴我,律師雖然也是實務工作,但無法看到刑事司法的全貌;「檢察官」的工作才是貫穿整部刑事訴訟法,而且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檢察官的偵查程序相對「神祕」,如果沒有親自進去走一遭,是無法深刻理解體制、研究實務問題以及改革芻議的。」

#666自序﹕「那三年九個月給我的最大啟示之一,便是「一個人如果要無懼權力,前提是要先對權力無欲」。其實體系中的每個人該踐行什麼樣的責任,不但法律和倫理規範有規定、大學學習的理論也有教,是司法人員都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然而很多人曾經懷抱著發光發熱的熱忱,卻在進入體系後變得畏畏縮縮,最後在載浮載沉中隨波逐流。」

無欲則剛。

#707自序﹕「一位學長在我離職前夕感慨萬千地告訴我:「謝謝妳的身體力行讓我看到,原來,只是要求『依法』竟然會成為眾矢之的。」」

這種事我小時遇得太多,所以也不用再看這本書才知道。

「這社會上彷彿人人都很懂司法、人人都不滿司法,但仔細想想,大家動不動就大動肝火,然而卻似乎從來沒有人說得出究竟司法真正的問題何在。」

因為一般人只會有樸素的正義觀,不了解法律制度,就算是對法律制度有興趣的一般人(如方某),也不會了解實際運作。

#759概說﹕「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除了調查犯罪證據與事實外,也須注意被告的利益(有利與不利皆須注意)」

這是民法系檢察官的要求,普通法系的檢控官沒負責那麼多。

#833第一章﹕「地檢署拮据得很,我們每月只能按規定報十八至二十小時的加班時數,多出來的時數就是獻給公理正義,「做功德」用的。大家肯定很好奇,如此賣命的檢察官值班費是多少?答案是:每小時七十元。」

(按﹕「做功德」這句是在諷刺賴清德。因為賴當行政院長時,照顧服務員—即看護—抱怨薪金太低,賴勉勵他們「做功德」。賴被指責剝削基層工作者,譏之為「賴功德」、行政院附近被貼上「功德院」的貼紙作諷刺。)

#838第一章﹕「檢察官的法定上班時間與警方不同,漏夜、通宵開庭後,隔日上午仍須上班,也因此二十四小時不眠不休並非罕事。」

就差在不用on call 36小時。

#854第一章﹕「因為值班太多,大多時間是不能喝酒的,當然也不太可能像本篇最開頭提到的劇情,和誰相約去酒吧談心。」

現實中的醫生和機師也一樣。

#868第一章﹕「醫生們對檢察官這職業有什麼看法呢?他們共同得出的結論,就是:「當檢察官的CP值低得嚇死人,千萬別讓小孩去念法律!」」

#910第二章﹕「「檢方假日或加班時沒冷氣,很想把隔壁棟院方的冷氣接過來用!」「(雖然司法預算占國家預算超小一部分,司法經費也不太充足,但是)檢方的預算跟院方比起來,檢方根本乞丐!」」

想不到連公家單位也會沒冷氣用。大概是因為一般人去法院的機會還比去檢察署多一點﹖

#930第二章﹕「如果民眾對社會現象有什麼不滿,也常常無法先冷靜思考這些問題的原因、難以站在客觀角度思考是非對錯,反而不明究理地衝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或罵司法發洩情緒。」

大概是《包青天》看多了。

#979第二章﹕「某些學者收下昂貴的委任費用,提出的意見不被法院採用,又不甘法院判決將他的見解「駁斥得一無是處」,不只在大學、研究所課堂上、社群網路上痛罵司法,還在許多崇拜老師的大學生心中種下痛恨司法的種子。」

我倒懷疑這年頭還有多少大學生會崇拜老師﹖會被崇拜的也大概沒幾個。

#1017第三章﹕「其次,進行腦部解剖。使用電動鋸骨鋸切開整個頭骨(上方半圓切開)以觀察腦內狀況,接著取下頭骨,注意硬腦膜有無出血現象,接者除去腦膜,觀察是否有硬腦膜下出血或蜘蛛網膜出血現象;實務上不乏因該處出血而死亡的案例,且除了疾病所致的自發性出血外,也可能係因外傷所致。」

「接者」乃「接著」之誤。

#1032第三章﹕「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不同相驗地點的路線安排,還有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人力完全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檢察官與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司法警察機關之警力、參與協助的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又需要更多警力支援、花更多時間。」

#1038第三章﹕「除了需要面對狀況百般的屍體,相驗還有更多驗屍的法醫學與偵查學專業之外的問題。例如決定進行解剖的檢察官被不明就裡、激動的家屬攻擊,或遭人揚言要去殯儀館外抗爭,甚至找民代施壓法務部企圖干擾偵查。」

相比香港人的冷淡,台灣似乎總是頗習慣這種很激動的反應。

#1115第三章﹕「檢察官常常要面對地方民代介入「指揮」司法警察、向地檢署「指定良辰吉時作為相驗時間」等,各種在合法程序之外的指示與要求。……有些家屬這時就會舉著「死者為大」的大旗,訴諸民意代表與媒體,在採訪或記者會時醜化司法機關,將檢察官扣上「不尊重死者」、「不體諒家屬」的大帽子。」

這種人在香港大概會反被網民嗆「失禮死人」。

#1136第三章﹕「大家喜歡在日常生活裡占小便宜、討價還價、把公家機關當成服務業,自以為「繳稅就是大爺」,連本質上需要時間、視證據狀況決定案情發展進度的刑事司法調查程序,也想追求快又便宜,不只要相驗快,開庭也要快,又要求調查必須精緻,絲毫不管先來的其他案件調查也需要時間。」

#笑甚麼你也是華人

#1151第三章﹕「這種不喜歡繳稅,卻要國家提供完美服務,動輒透過民代、大官施壓的文化脈絡,顯示了欠缺法治觀念與沒有責任感的問題。明明知道自己付出的成本少得不可能得到完美的服務,也知道很多人都在排隊等資源,但他們眼中沒有別人,只有自己,所以才想盡方法靠關係、走後門。」

#1232第四章﹕「我想當檢察官的人,在職期間應該都會有那麼幾刻,腦中閃過一個聲音,覺得自己肯定是前世欠了別人很多債,這世才會在這麼一個瀕臨失能的體系裡,和「巨嬰們」糾纏不休吧。」

正如清朝的人也說「前生不善,今生知縣」。 

#1245第四章﹕「不斷濫訴之人。這類VIP對司法資源有什麼危害呢?危害可是大到全臺各地檢署幾乎都要特別分出一組專組檢察官(約三至六名檢察官,視各地檢署分組編制而定),專門應付這些VIP。我被分發到澎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的第一天,同事們便很熱心地提醒我哪些人是「澎湖VIP」。和一般人的想像不同,這些司法VIP並非不學無術分子,相反地,他們可能是退休教師、公務員、(自稱)博士,以及警察——這類人作起亂來,比地痞流氓還讓人頭疼。」

因為沒讀書的人你可以用法律搪塞他,書讀多了的就很難用這一套。

#1307第四章﹕「為人師表,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泯滅人性,禍國殃民,迫害無辜,根本沒天理,不得好死,本尊詛咒你。」

別以為世上只有一個陳雲根。

#1392第四章﹕「走在路上自稱踢到某醫院載送殘障人士的車輛而跌倒,於是告醫院的司機;走在路上拿攝影器材不斷拍攝鄰居,接著告鄰居公然侮辱自己

怎樣看也是鄰居被侮辱多一點。

#1416第四章﹕「在這類濫訴人之中,妄想自己「被監控」的患者占多數。在他們的幻想中「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有警察、特種部隊、特勤人員、國安單位或其他公務機關想要監控他。」

如果我是作者就會答他﹕明明檢察署也是國家機器一部分呀,怎麼要自投羅網。(茶)

#1452第四章﹕「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對於刑法第一六九條誣告罪的解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為要件」,而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很多,大多時候是因為證據不足,然而證據不足並不等於有「憑空捏造成或虛構」事實。在檢方偵查實務上,誣告罪的證明因此成了極困難的大哉問,這也是為何能夠成功起訴判刑的誣告案件並不多。誣告罪要成立,除了要對方告的內容是虛假的,還要證明一個人有犯意,這是十分困難的事,像E那樣罪證確鑿成功被起訴判刑者,少之又少。」

如果誣告罪門檻太低也會很危險的,就是讓民眾不敢舉報懷疑案件。

#1501第五章﹕「為什麼要搞小動作?因為檢察官人事升遷有「過站不停」的潛規則,如果沒在一定服務年限中升上主任,未來就幾乎不可能有機會再升遷了。」

有這種「幹部」制度式的年限也頗無聊的。

#1521「許多基層員警肯定萬分不解,為什麼檢察官身為主導偵查案件的偵查主體,要被扭曲的警政專案績效制度牽著鼻子走?為什麼檢察高層甚至還會和警政高層一起手牽手合作無間的催生專案績效?又為什麼要求檢察官「配合」警察績效辦案的大有人在?」

「我與不少前同事都有堅持依法辦案,卻遭到警方高層背後咬耳朵的經驗。我也曾在承辦被告親戚為地方首長的重大案件時,碰到承辦員警與被告的地方首長親戚有「不尋常通聯」的情況,警方甚至拖延報指揮、拒絕依照檢察官指揮及時前往現場找證據進行證據保全。」

因為檢察官只負責寫文件,實際動手抓人的是警察嘛。檢察高層自然想討好警方,好讓檢方有大案時警方會全力配合。

#1535第五章蕭淳尹法官﹕「官當愈高,業務負擔愈輕鬆,愈有權無責,多少人能抵擋升官的誘惑呢?」

職高者權重責輕、職卑者權輕責重,斯謂中國歷代之頑疾。

#1609第五章﹕「接著,檢察長開始回想當年,談自己是澎湖人,過年返鄉機票難訂,過去擔任基層檢察官時「位卑職低」的值班經驗,讓現場的檢察官們錯愕。原來,在檢察長眼中,基層檢察官是「位卑職低」的工作。」

正如香港的教育高官也說,圖書館主任找基準試不及格的老師去當就好。

#1609-#1615第五章﹕「要求檢察長下來辦案,且只要辦一件而已,檢察長免輪分一般偵查案件,也免輪值所有內外勤值班。相較一般基層檢察官每月分案數十甚至上百件,其實檢察長辦案的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卻遭到檢察長否決。……親檢察長派的檢察官更語出驚人,認為此決議要求檢察長辦「一件」案件根本是「羞辱檢察長」,言下之意似乎指「辦案是羞辱」。這樣的言論引發圈內議論,不少每天都在辦案的基層檢察官因此覺得「備受羞辱」。」

可能要求只辦「一件」是羞辱、看輕檢察長呢,辦十件吧。

#1621第五章﹕「我們檢察長群組有討論過,認為「檢察長本來就不是一般的檢察官」,跟法院院長(要辦案)之於法院不一樣,所以檢察長不用跟法院院長一樣辦案。」

這不知算不算是侮辱法官了。(笑)

#1634第五章﹕「檢察官做的是法條規定的法定工作,但是單憑在體系內溫良恭儉讓的溝通,上級並不會理睬,因為他們太「資淺」了,如果沒有媒體焦點、沒有作秀舞臺,就容易被政府高層忽視。」

所以就像包龍星所言,貪官奸,清官要更奸。只懂搞政治固然不會是好官,但不懂搞政治,也做不了好官。
(到這裡才發覺,原來不同電腦開的序落號還會不同。那不就是沒用了麼﹖)

#1713第六章﹕「我就曾在處理一件恐嚇案件時,面臨告訴人當庭跳起來抗議:「檢察官,在庭的這位被告不是打恐嚇電話給我的人,我有跟警察說了!」被告也抗議:「檢察官,我有跟警察說我的手機被人拿走,對方也說他要告的不是我,為什麼我是被告?」」

「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多到檢察官們都快失去新鮮感了。例如:告訴人與證人指認肇事逃逸的犯罪行為人是男性,但警察移送的被告卻是女的;移送書裡寫本案「調閱監視器破獲」,但卷宗附的卻是一張「空白光碟」,書記官打電話到報告分局詢問,對方卻天兵回報:「檔案被覆蓋,滅失了!」不只如此,甚至連《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應該全程錄音或錄影的警詢檔案都可以滅失

檢察官面對這些無可奈何的情況,就算正式發函到分局、副本轉知督察室處理,通常最多也只會收到:「承辦人○○○予以申誡/口頭警告」的答覆,然而像這樣證據被警察機關「毀滅」的案件,往往早已回天乏術,得不到在司法體系裡應有的對待。」

民主社會尚且如此,不民主社會可想而知。

#1726第六章「在各種「專案」期間,地檢署還會收到大量顯然不構成犯罪,但為了衝高績效報表而硬移送的案子。不只偵查隊、派出所要衝績效,連不諳刑事犯罪偵查的「行政組」等單位也跑出來插一腳,「群鴿亂舞」之下,就連打扮清涼、穿著小可愛的女子照片都可以被當成「猥褻物品」呈報,還有大量不區分狀況,一律將「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當成賭博案件移送的荒唐狀況。

案件是不是「專案」的重點,也會影響承辦員警的心態。過去我接手一件某分局報指揮、前手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獲准、數名被告在押的案件時,就算這個案子和槍械有關,但由於該案並不是發生在評比「打鐵」(查槍)、「掃黑」(查組織犯罪)期間,對專案績效分數沒有太大意義,該分局報指揮並抓到被告,將人犯解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聲押後,便拍拍屁股撤手不管。後來承辦人調動,這個案子的警方卷宗竟然還全部不翼而飛」

「對警察機關某些責任感較低的人而言,只要找到被告、移送、向媒體交差了事就好了,而且只要辦理移送就可以賺到分數,至於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到達起訴門檻、是否有人被冤枉了,並非績效評比的重點

「因為肩扛績效壓力,被迫一定要在專案期間內「做出成績」,在理論上主要工作是行政警察角色的派出所員警,只好忙著線上無票抓人,角色、職責混亂,不只如此,三不五時還有一些對刑事偵查不具專業的內勤單位跳出來作亂,視偵查隊若無物,透過「上級」施壓偵查隊辦理移送,導致偵查隊被員警戲稱為「移送隊」

「面對如此龐大的分數要求、專案績效、功獎至上的壓迫,不得不長得愈來愈歪斜的警察體系」

官僚習性,或曰一般人習性,自是看獎懲而行。搞一堆不反映實況的量化指標,正是李天命所謂的「偽專管理主義」。

#1737第六章「許多員警承辦案件出現重大紕漏,被司法人員或上級長官發現程序有違失甚至重大違法時,往往抗辯自己「不熟《刑事訴訟法》與警察法規」、「如果一切都依法就無法達成績效要求」、「為了(自以為是的)『正義』所以違法」。這代表什麼呢?代表我們的執法人員視法律若無物,對法律欠缺尊重。

這現象著實讓人愕然,因為執法人員最基本、也最該依循的就是法律,如果連他們都認為不需依法執法、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僅供參考」,那麼法律到底是定來做什麼的呢?當執法者不依法行事時,又要如何說服人民守法?

所以所謂法治,從來都是針對為政者、執法者,而不是針對小民的。
因為法治之下,小民違法,自有官府懲辦。如果官府不懲辦,是官僚之惰損害法治。
如果為政者、執法者違法或者不執法,誰能懲辦之﹖故拉丁諺云「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1747第六章「以交通稽查作為理由盤查被告,數名員警卻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團團圍住被告,又在違反被告意願的情況下,大肆搜索對方的車輛、錢包,並以違法搜索取得的毒品殘渣袋作為逮捕的依據。」

「法官很直白的訊問該名員警:「你們這個就是不去理會學校教的正確方式,跟著學長亂搞、便宜行事,反正很少嫌疑人或被告敢質疑警察的作為,養成你們肆無忌憚、恣意妄為,不顧程序正義的做法及心態,還可自我麻痺、自我催眠,說誤認檢查、檢視等同於搜索?」」

這種奧步,太平時代通常用在地痞流氓身上,所以一般人不會發覺,也不會理會那些社會邊緣人的處境。可是到了亂世,就連一般公眾也可能受此「殊遇」,才驚覺原來平時看來是保護大眾的警察,竟然濫權如斯。但這只是你平時看不見也沒理會而已。
平常以為對待罪犯(或疑犯)可以不講人權不講程序的人,終有一天鐵拳會報應到自己身上。

#1756第六章「在學校裡的確有學到關於違法搜索的知識,知道正確的程序為何,卻在成為了真正的執法人員後知法犯法。這不禁讓人想問:到底要身處在怎樣的醬缸環境,才能讓他拋棄專業訓練,認定做錯的事才是「對」的?

這就是為何美國乾脆規定違法獲得的證據不能呈堂(證據排除法則)的道理。

#1895第七章「本來我們期待的是透過這些人口找到販毒的上游;然而,真實的情況是檢察官無從在卷宗裡找到上游的蛛絲馬跡,警察也沒有在第一時間保全其他客觀證據。畢竟重點是拿到績效分數,透過盤查抓毒品被告衝績效的速度,遠比用盡心力追上游還要輕鬆方便。」

有些警察事先會養線民,而這些線民本身就是施用毒品人口甚至是小型毒販,他們與警察合作,好處是某種程度上可以規避查緝。他們會以各種檯面上、檯面下的方式向警察「報線」,如果只是單純報線的情資蒐報還無可厚非,但這些線民往往會出賣,甚至是陷害朋友,遊走在違法邊緣;例如故意將毒品殘渣袋丟在朋友家裡「栽毒」,再通報警察去進行「同意搜索」。」

#1902第七章「更有不少員警就此表示心聲:「原本守規矩的人,看到違法搜索的人反而記嘉獎、獲頒獎、考績甲等,就算最後因為證據排除而不起訴或無罪,那些違法的員警也不會怎樣,而且搞不好還升官。而守規矩的結果是被檢討、被責備、考績乙等,被問:『你到底在堅持什麼』,都不知道怎麼回答了。」」

賞惡罰善,政之腐也。

#1950第七章「負責核票的檢察官與法官必須有高度敏感度」是歐化句子,可寫作「必須非常敏感」。

#2003第七章「再加上檢方高層長期以來強調「良好的檢警關係」,對於警方送到的文書,某些檢察官傾向照單全收,相信警方。於是,該署有不少檢察官收到荒唐的移送案件,甚至是移送錯人的案件時,會選擇摸摸鼻子自己調查、火速寫不起訴處分書結案,不願意透過《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發查核退」機制提醒並督導司法警察機關。畢竟,檢察官如果要進行發查核退的話,還要花時間批進行單,很累,況且案件還是掛在自己身上,使得報表上的未結案件很多,沒辦法在「報表戰爭」中取得成績。」

制度之所以要有多種制衡,就是基於不信任。當然公務部門一般是會對同事有基本信任,因為如果完全不信任的話根本無法合作。不過如果信任到毫無監察制衡的話,那麼你的職位根本就不需要存在了。

正如在學校,校長見到呈上的開支單據,當然一般也會相信我不是用假發票在化公為私騙取公帑啦(除非我有前科,但如果是這樣應該已撤職查辦了﹖)。但他也有責任要監察下屬是否妥善使用公帑,遇到有疑惑的開支也總應要求我解釋一下,確認開支確有所需才簽發吧。

#2036第七章「檢察官忙著調查證據的時候,新北警高層宛如熱鍋上的螞蟻。這件案件被警界內部認為會「衝擊警方績效制度」

「不過檢察體系在助長歪風一事上很遺憾地也不遑多讓,例如高檢署內部就有人長年在這樣的歪風之下,竟遺忘了自己做檢察官的本分,在公開場合口出風涼話:「新北檢檢察官辦這件案件,看看以後警察要怎麼『幫他們做事』。」說出這種話的資深檢察官,可能忘記了法治國檢警的使命是服膺法律依法辦案,而不是維護「關係」,和「誰為誰」做事無關。」

「即便眼見「騙票」的員警被起訴,警方高層還是不願面對自身體系對基層的壓迫、專案績效逼出的業果,好好檢討讓執法人員無法守法的原因為何,反而向媒體放話,表示「查緝車手遭起訴,新北警力挺執勤同仁」,還宣稱這些員警之所以被起訴,是因為警方和檢方「實務見解不同」」

是否很眼熟﹖

#2045第七章「涉及「騙票」的六名員警全部被判有罪……明明在判決前說要「力挺同仁」的警界高層接到消息後,竟然對媒體錯愕表示「那麼嚴重喔」,不久前振振有詞責怪檢方的新北警高層,不檢討追逼績效政策的問題,反而施展「次元切割」, 改稱這些被宣判有罪的員警「違失情節重大」,慌忙將其等提報到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

身為警隊高層也不覺得違法「那麼嚴重喔」,要等法庭提醒你,這才是最嚴重的問題。

#2162第八章「另名女同學的報案紀錄為何「憑空消失」?」應為「另一名」漏植。

#2169第八章「在警方「掃蕩賭博期間」,基層員警深知網路賭博、大型賭場查緝不易,警政高層制定的評核目標又不能不努力達成,便鎖定特定公園「每日掃蕩逮捕老人」,用人頭來衝高分數。真正背後有官商與黑道勢力的大型地下賭場,反而被丟到一邊,警方無力管、也不敢查。」

正如香港食環署小販管理隊員專抓老人家一樣,因為要交待。

「臺灣有句俗諺:「作戲空,看戲憨。」意思是在臺上演戲的是瘋子,在臺下看戲的則是傻子。」

#2175第八章「最後,躲在背後的高層升官了、臺上的演員出事了,群眾卻仍茫茫然,還活在英雄主義的虛擬幻境中,不知道背棄了程序正義,追求到的根本是扭曲的產物。」

「讓自己任內「數字形式上」的犯罪率下降、破案率上升、可以提供給媒體作秀的戰績,好為下一步高升鋪路吧。

當他們高升後,被遺留的基層員警因為犯法,被檢方與廉調機關查獲被起訴判刑,只會得到和前文提到的新北「騙票」案涉案的員警同樣的結果:秉公處理,甚至兔死狗烹,就算基層員警認罪被判刑了,高層送他們去懲戒時,還不忘發新聞稿斥責違法員警,好像高層都是清流似的。」

偏偏那些基層警員還是會維護這樣的高層,繼續樂此不疲被利用。

#2412第九章「我只能說,當媒體與司法人員「關係良好」到志同道合地合開一間「餐廳」時,民眾絕對是吃不到真相的。」

那麼問題是傳媒和記者的利益衝突沒有披露。

#2429第九章「此時另一名員警走向被摔趴在地且被完全制伏的N,伸出右腳狠踹N的頭頸,再次吼道:「用走的啊!」這一腳的力道大到N的頭部劇烈晃動,連出腳的員警似乎都有點重心不穩。

員警喝令N「過來」,N也乖乖走過去了,員警到底有什麼不滿?見到此情此景的附近居民看不下去,出聲阻止「幹什麼打小孩啊」,質疑警方執法過當,然而員警卻朝著樓上的居民大吼:「看三洨啊(臺語)?」「他拒檢欸!」接著集體向無辜住戶反覆叫囂:「下來啊!」「給我下來!」其中一位員警的情緒似乎完全失控,竟然指著住戶,疑似大吼:「叫你吃慶記(子彈)!」」

「除了後來民眾都知道的,警政署號稱警方有配備,且該案現場員警胸口確實有亮燈(顯示為有開啟、處於運作狀態)、理應開啟的密錄器「通通沒開」,令人不得不質疑警方內部是否有湮滅證據的荒謬表現之外,即便四名少年並沒有構成犯罪,中和分局的長官當初仍堅持要將這個案件包裝成犯罪,想把其中一名駕駛車輛的少年移送到少年法院,甚至在部屬提出質疑時,當著眾多部屬的面說:「你不叫他們移送,你要怎麼解套員警踢人家頭的事情?你不說他們違法有多嚴重,要怎麼把球踢出去給法院?」」

也很面善﹖

#2444第九章「媒體報導一起司法事件時,應該要就司法文書以正確、公正並客觀的解讀資訊。如果不懂,該去請教司法機關的發言人,而非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自己恣意詮釋,再搭配彷彿小說般的情境撩動大眾情緒,更不該為了拿到某些好處、便利某些特定人士,特意剪裁材料做出偏頗的報導。」

記者當然不應該不懂就亂寫,可是去問官府發言人,豈不是以吏為師﹖
當然作者也提及有些外界教授、律師胡說八道之事,但對政府(含司法)行為還是找外間獨立專家評論比較妥當。

#2510第十章「是的,民眾熱愛刺激、嗜血、追逐案件進度、在網路上一窩蜂的鍵盤柯南行為,甚至因此展開參與號召圍事的實際行動,正是完整這扭曲迴圈的最後一個關鍵。對外必須向大眾交代案件、對內要邀功論賞的某些偵查人員;努力滿足觀眾需求、衝點閱率衝得違背倫理的媒體;愛看熱鬧又喜歡妄加評論、對司法單位指手畫腳的民眾,三者成了緊緊相連的圓環,互咬互扯、互相戲弄,然後一起墮落。」

「完整」大概是「完成」之誤。

#2831尾聲「一群人在人云亦云後,完全不管證據、無視被告抗辯、不釐清客觀事實,直接跳過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公審,甚至對被告與被告家屬丟石頭,這叫做正義嗎?包圍甚至「搜索」警察局,要求警方交出嫌疑人,由「人民公審」,叫做正義嗎?包圍執法機關,要求執法人員不必遵守程序正義,逕行抓人、羈押,這也叫做正義嗎?

如果有一天,仇人只要覺得我們「該死」,就可以輕易透過直播方式高聲疾呼抓人、羈押,我們也就這麼莫名其妙鋃鐺入獄,這樣的世界真的是我們要的嗎?如果這不是我們要的,那為什麼現在有這麼多人為網路直播圍事叫好,認為那「大快人心」?」

文革種子從來都在,只看有沒有政客去挑起來。

#2851尾聲「當多數人都可以理性思辨、勇者無懼地奉法律為圭臬、尊重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獨立時,我們才能離動輒喊打喊殺的人間地獄愈來愈遠,走向真正的法治國。

#2875後記「但後來,我發現我旁觀者似的視而不見,其實維護的不是那個尊嚴的圖像,而是一種深陷在體系裡產生的集體麻痺感——把自己當成集體的一員,批判集體就是批判我,但是我堅持自己是無辜的……確實,面對體系問題不能任意開「地圖砲」,但是點出確實存在的亂象,就是地圖砲嗎?把自己跟集體融合在一起的文化,究竟從何而來?」

只要在網上跟人辯得多,就會很容易發現這一點。尤其是當你批評中共時,有些被中共統治的人不知為何就會覺得你在批評他們,然後就很大反應又「辱華」之類橫飛。麻煩這些人想清楚,若然真的有辱,我辱的頂多是趙家,但你們配當趙家人嗎﹖

#2881後記「然而,我們必須了解到,法律看似有很大的權力,但有時又很卑微。體系中曾經做錯或是違法的「個人」,往往在法律上只能追究個人責任,法律之外的政治責任、體系結構與文化的問題,法律無從追究,掌權者也樂於無視。」

所謂「制度暴力」即如此。

#3274辭呈「職對於體系內改革已經絕望,並於107年初退出檢改」

那麼還要怎樣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