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憲政熱映中﹕中華民國憲法的怪誕與進化》,台北﹕聯合文學,2021
本來就是對憲法史有興趣所以買來讀。既然書中強調國家認同問題,不難想像他們沒有去討論之前中國大陸的制憲史,而是討論在台灣土地上實行的憲法,主要內容就是「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人民不幸之處就是先被日本殖民地總督苛法統治,之後又遇上幾十年戒嚴,一直沒機會實現憲政。所以雖然幾十年抗爭得到民主自由,其實根基薄弱,法治路上自然就多荒腔走板之舉。就如歷次修憲,看起來多的是權力鬥爭,多於理順憲政之舉。當然,眼看百年民主大國也會陷於滑稽荒謬之中,民主新進若是有心,時刻保持警惕,又何需妄自菲薄。
除了抗爭者,和平的民主轉型往往還需要願意放權的當權者,李登輝就是關鍵時刻跟街外民眾互相利用的角色。無論你喜不喜歡李登輝,他可以從眾人環伺下活下來,還替軍中強人解下軍權,也肯定是一個厲害的角色。
對作者見解不盡同意,但想了解這段歷史,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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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4 作者簡介「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體公司。」
甚麼體公司﹖媒體﹖
#22 前言「憲法是一部社會契約,眾人同意交出權力、組成政府,讓後者代替大家施政。而為了怕政府濫權,憲法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權力分立」。」
可見反對櫂力分立的政權,本質上就是反憲政的。這種政權叫人尊重(任由它意志解釋的)憲法,不外乎就是叫人尊重他自己、天下地上唯它唯尊而已。
#34 「甚至連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在大時代的不得已之下,也只能肯認萬年國會,並默許推定人民有罪的嚴刑峻法。」
查到「肯認」確有其詞,不過為何要創立一個名詞而不直接用「承認」就不明白了。
「當社會規範的某些做法,跟我們鎖定在憲法的價值有所出入,如不讓同志伴侶共同收養第三方的孩子,就可以拿憲法的平等權,主張立法者應比照「異性婚」公平對待,確保美好價值不被違反。」
問題是,甚麼是「美好價值」已經可以一直爭辯下去(保守派肯定不認為同性婚和同性戀收養孩子是美好價值呢),但憲法又沒寫明婚姻必須是異性婚。
#48 輯一 起源「原則上,整個日治時期對臺灣的統治,固然大權往上追溯,終究統歸天皇,但至少在外觀上,天皇已承諾在他執政之下,都將按照憲法辦理。」
天皇是「統治」(雖然另有說法稱立憲君主「統而不治」,但這裡「治」指治理,接近「執政」的意思),我們一般不會說他「執政」,首相才是執政者(因為他才是實際決定政策和承擔政治責任的人)。
(雖然,溥儀去偽滿州國當傀儡,一開始也是稱「執政」的。)
#111 1 日治初期,大家都是「匪類」﹖「當日軍進來時,一開始其實簡義並沒有要反抗日軍的意思,但因為日軍在當地誤殺平民,導致簡義家族在當地率眾和日軍進行交戰,簡義也變成公認的雲林抗日軍領導人。」
其實軍民衝突經常都是這樣開始。
#121 「由於,立法是國會的權力,天皇是沒有辦法立法,只能發布緊急命令的。但是在臺灣不一樣,日本統治第二年制定出《六三法》,該法直接給當時的臺灣總督有發布法律效力的「命令」。」
此說不當,因為明治憲法中並沒有把立法權完整交給國會,而是說天皇如欲立法必須經國會的「協贊」和同意。即是天皇不可以撇開國會獨自立法。
(這說法也不是日本首創,英國立法理論上就是「英王會同國會」的行為。)
#129 「這個命令我們可以看到有兩個很可怕的地方。首先就是,完全不需要判斷「目的」,只要聚眾而有暴行,就會成立該罪,這個在要件的判斷上非常寬鬆,極容易引人入罪。……其次,更可怕的地方在於這條罪是可以溯及既往,如果實施該法之前,有人涉及到本條之罪,也一樣會被入罪。」
正如某大法,可見其本質。
#194 「日治時期,政府出於便於統治的考量,開始打造現代化的契約或所有權等制度──除尊重個人為交易主體,明確規定人民彼此權益,要求國家不要隨便干預市場的運作,實現更有效率的財貨分配」
日帝做到的事,有些政權現在還做不到。
「如果我們穿越清朝碰到糾紛,就算看得懂文字,其實也很難在官府規定中找到對應的條文」
因為中國律令本來就很少民法,只靠地方習慣和鄉紳解決。
#205 「清治的臺灣官府審案並不如我們腦海中想像,由法官坐在大堂仔細聽審後,再依法律等民主規範,作出合乎法令精神的裁判。」
有法律不等於有民主。
#217 「過去臺灣漢人社會在處理土地「權利」的時候,固然當事人之間會簽契約,也會找地方人士在場見證,但契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將來如果要買這塊土地,就不一定清楚這樣的過往,也讓日本人後來引進土地登記規則,務必要求公告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之前只登記契約這點倒有點像英國本來做法﹖
#393 4 那個創立憲法的男人,是孫中山嗎﹖「這部憲法到了臺灣,為何會讓威權政治抬頭,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國民黨也不是去到台灣才變得威權。
#424 「中國大陸這塊土地面臨了日本軍的侵襲,也讓國民政府除了要解決來自太平洋的「國難」,更要同時處理問題多如牛毛的制憲事宜。」
其實還有應付共產黨。
#432 「事實上,在政治協商會議之前,已有許多修正《五五憲草》的動作,像是一九三九年張君勱等人即提出「趕緊結束黨治,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施行憲政」的看法,同時也獲得蔣介石的首肯,另外組成「憲政期成會」,對於憲草提出修正。」
這樣怎能算是沒打算妥協﹖
#440 「雷震(政治協商會議的祕書長,後來當了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兼副祕書長,穿梭在各大制憲山頭,作為溝通橋梁(樑)的要角)」
最終在台灣被抓。
#446 「若經立法院多數維持原案,則行政院長即應接收或辭職負責」
應為「接受」。
「一切大權在行政院長手裡,總統是一個無權而又無視的英皇」
大概是「無勢」吧。
#482 註28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過程中,也有臺灣的代表參加啊!持這種理由的人,其實只是看到事情的表象,而不理解事情背後的歷史縱深。……可見當前『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有一段相當時間的醞釀期或懷胎期,在這段醞釀期或懷胎期,臺灣很不幸(或說很幸運地)並沒有躬逢其會,因為當時臺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但始終他們有份代表台灣人同意這份憲法。畢竟既然憲法醞釀那麼久,總不會所有人由始至終都參加過。否則按這種邏輯,世上根本沒幾個人需要服從憲法,因為憲法他們沒份制訂。
#491 輯二 壓抑「連審查是否違憲的大法官都無法置身事外,除絕少否定政治部門的作為,甚至還宣告中央議會暫停選舉也沒有關係,形成「萬年國會」(但仍開放地方選舉,積極攏絡地方勢力,持續鞏固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壞雖壞,但凡事要比較,你看看對岸讓不讓你選﹖
#532 5 看見戒嚴巨靈﹕黨國體制是怎麼煉成的﹖「滌除人士糾紛的積習,已從新做起的決心」
應為「人事」和「以」。
#543 「軍隊是怎麼逐漸被蔣所把持的呢?」
這樣問有點怪。畢竟蔣本來就有黃埔系軍人為基礎,而其他地方軍閥在抗戰和內戰中已失去地盤,自然也就無法與蔣抗衡了。簡單一點說,如果內戰是老蔣贏了,他留在大陸執政,反而還要花心神應付部分未失去地盤的軍閥呢。
#552 「面對人權爭議,我們常說「司法是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戒嚴時期的法院卻沒有發揮太多制衡作用。」
只有大家都信仰法治,法官才會有用。
#561-570 「可對照納粹時期飽受爭議的公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所說︰摧毀一切規則的方法就是將重點放在「例外」這個概念上;也就是說,神不知鬼不覺地將例外狀態變為常態的規範秩序,如此人民便會為了虛假的安全放棄真實的自由。」
所以政客最愛非常狀態,最好整天都有敵人,沒有都弄一些出來。因為這是擴權的機會。
看看「清零」時那些「小區保安」可以連火災都不放人逃生,就知道「非常狀態」可以帶來多大的濫權機會。
#606-613 6 大法官,那些戒嚴時代的「威權守護者」「只要你沒有自首,或只要沒有證據顯示你沒有繼續參加,就當作你有繼續參加了喔!……「只要你沒有證據顯示脫離叛亂組織」就說你有犯罪的意思。翻譯成白話文,只要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沒有做,就是有做。」
某程度上英治時期的「黑社會洗底」計劃邏輯也是差不多,只是英國人有廣泛宣傳給你自首機會。所以問題是當時政府有沒有普遍宣傳讓所有人都知道可以自首和如何處理。
#630 「在當時民主制度尚未成熟的臺灣,殊難想像能選出有監督力道的監察委員,也因此造就當初選出來的大法官,多半和黨國體制關係良好。」
歷史上監察院也不是沒跟政府抬槓過,只是他們不會隨便反對大法官提名吧﹖畢竟監察委員也不是法律專業人士,除非那人名聲很差否則也很難提出反對。
#639 「這也代表在一九九一年前,三百多號的大法官釋字,都是由同一批監察委員選出來的大法官完成。」
不是選,是同意。
「大法官存在的意義,其實本身就是「抗民主」的。因為少少幾位大法官,可以否定國會的立法,這樣的艱困情境,被稱為「抗多數困境」。這樣的機制是為了保護人權,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國家的規則由立法產出,但是「多數」也有可能會出現錯誤,這時候大法官就要扮演「煞車」的腳色。」
正如中大代表會,當年就要負責叫停各個民選組織(包括中央和屬會)的違規行為。
#745 7 黑名單裡,那些回不了家的臺灣人「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三、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入出境者。」
即是自由心證。
#750 8 向威權政府要民主,臺灣人的奮力二搏「反而在目前的臺灣,慢慢變成以「縣、市」為主,跟原先憲法本文的設定完全不一樣,這也暗示了這部憲法在國家認同適用上的問題。」
這一點其實跟「國家認同」沒關係,凍省只是因為憲法「適用範圍」縮得太細,令本來的設計不合用(台灣省包括了絕大部分領土,於是民選的台灣省長跟總統權勢太接近,凍結它就免除爭權的可能)。統獨其實是另一議題。當然對獨派而言他們根本不需要「省」這一級,所以他們同時會認為凍省是向獨立行進一步。
#779 「但中央選舉一定要在「中華民國」進行,當時的政府就是認為,如果在沒有反攻大陸成功之前,「臺澎金馬」這個地方不算是「中華民國」,既然不是中華民國,那怎麼可以進行中央選舉」
此說不當,臺澎金馬當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但單靠他們不能代表「整個中華民國」,所以難以單獨辦中央選舉。(雖然其實運作上「至少」台灣省代表是應該要屆滿改選的,但實際上只以增選辦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至於其他地區的代表則很難改選,就算單以身在台澎金馬的該省籍人士為選民重選,亦會引發外省籍選民投票權較本省籍選民重的非議。)
#1005 10 李登輝如何從強人手中實現軍隊國家化﹖「這一切的開始,可能是李為了鞏固統治,但在軍隊國家化後,無論政黨再怎麼輪替,軍方也逐漸不是那曾經令人擔心的變數」
也沒所謂,利益相合就行。
#1017 註41「郝氏不過是國防部長的一個「下屬」,在職位上和其他三人天差地遠,但他卻作這樣的回答,我們也覺得「蠻好的」。因為他完全切中了國民黨在臺遂行恐怖統治的基調,同時這也證明了國民黨的統治根本不需要什麼「體制」。」
黨國體制也算一種「體制」吧。
#1057 11 七次的修憲之路﹕政府體制大改造「讓我國的憲政體制開始偏向為「雙首長制」,兩個大山頭共同分享國家行政權的運作。但這樣的制度雖然模仿了法國的半總統制(可以想像把總統權力削一半)的設計,但卻沒有把法國第五共和中「換軌」的憲政慣例──讓國會多數政黨所屬的領袖擔任閣揆──明文放入憲法中。」
既然立法院沒同意權,則行政院長就只不過是總統的人,不需要反映議會黨派,又怎說得上「雙」首長﹖(後面提到陳水扁的唐飛內閣困境正是如此,行政院長根本無法獨立判事。)
雖然學理上也可以算半總統制,但其實運作上會更像「議會加了倒閣權」的總統制。(純總統制中議會沒有倒閣權。)
#1075 「匆促」雖然教育部國語辭典有載,但我總覺得其實應該是「倉促」。
#1142 12 曖昧不明的兩岸關係,像極了愛情「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包括最高法院和法務部都依據《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因此大陸地區還是我中華民國的領土,若臺灣人在大陸地區犯罪的話,我國法院還是有管轄權。」
問題是除了最高法院,誰有全「國」範圍的無限管轄權﹖畢竟一般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通常都只限於本區轄境內(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就管台灣地區,甚至連金門馬祖人口那麼少都要另設一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負責),所以除非明文規定現有法院兼管大陸地區的案件,否則它們應該沒權越俎代庖,也不大可能甚麼案件都直接送到最高法院呀(因為最高法院應留作上訴用)。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45條反而有明定,民事上如有發生地橫跨大陸和台灣的案件,以台灣地區為行為地。即是在台灣的高等和地方法院轄區內。但刑事案呢﹖似乎沒有提,可能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吧﹖
#1162 「例如波多黎各,雖然客觀上幾乎都具備了國家要件,但主觀上認為自己是美國的一部分,因此其他國家不會雞婆主動給它國家地位。」
他們有獨立公投但沒通過呀。
#1200 13 轉型正義,真的是政治鬥爭嗎﹖「大眾仍停留在過往的潛移默化中,非但察覺不到獨裁者之前打壓異己的動作,竟還能對其國泰民安的神話心存感激」
台灣和大陸很不同之處,就是台灣的白色恐怖沒有「大部分人」被整,但大部分人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好處。如果對岸連大部分人都被整、國家搞到五窮六絕的文革也有人懷念,台灣有人懷念威權時代更沒甚麼奇怪了。
#1243 「而「指揮」並不包括「限制出國」,如此擴大解釋,是不是會有超出法條本來意思的疑慮?」
但跑掉的人又怎「指揮」到﹖「候命」也算是指揮命令之一。當然全體限制出國的命令是否合符比例就是後話了。
#1331 15 從街頭到釋憲、從公投到專法:亞洲第一的同婚接力賽「同性伴侶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的,而是異性婚姻法制化所促成「伴侶關係」之結構性的歧視」
如果這樣說幾乎自有法律就歧視了。古代何曾在法律上承認過同性伴侶﹖
(留意我不是在評論「同性伴侶有沒有受歧視」,而是質疑「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是否事實。)
#1364 「可觀察出大法官關心的問題包括︰婚姻到底是多數人民同意下的制度,還是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立法院正在審議多個同婚草案,司法是否適合介入?」
問題是「婚姻制度」涉及很多社會權利和福利(正如同運者爭取同性婚姻也是因為想得到同樣的權利,否則沒有法律規定下自行宣稱「結婚」其他人也管不了你),制度內容也不可能不需要多數人同意吧﹖
#1394 「同性伴侶並非自始受到法律歧視的,而是異性婚姻法制化所促成「伴侶關係」之結構性的歧視;這或許可追溯自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接手臺灣時所實行之民法(一九二九年頒布),或如本書第2篇所提到,自一九二三年起日本內地政府宣布日本民法典直接適用於臺灣之時。」
這肯定搞錯,再之前行《大清律例》也沒承認同性伴侶吧。
(有些人可能問「冥婚」,首先冥婚其實也是異性之間,而且只是民間習俗,於法無據。至少《大清律例—戶律—婚姻》沒見到。)
「這部專法目前還有許多缺失有待補強(例如說同婚的雙方,目前仍禁止收養皆不具血緣關係的孩子)」
這其實涉及一個盲點﹕領養關注的不是領養者的權利,而是兒童權利。
撫養自己的孩子是天然權利,但收養別人的孩子則是社會授予個別人/家庭的權責,讓他們「代替社會」去撫養孩子。一般而言社會公眾希望小孩在接近主流的家庭成長,認為這樣對小孩比較有益。所以不只是同性伴侶,就是單親家庭也不見得能領養小孩。
當然,讓法庭有酌情權總優於一律禁止。畢竟主流的領養家庭未必足夠,我們也不能排除同性伴侶或者單親家庭可對小孩提供同等的照顧,「並非社會公眾心目中的理想家庭」不代表「必然不適合小孩成長」,這點也要分清楚。(至少據聞學術研究上,同性伴侶領養的孩子似乎並沒有比異性伴侶領養的差。)
#1557 側寫/從同婚公投辯論,看見憲法理念的掙扎「曾教授自己是法學教授,理應知道法學的論證和邏輯,但卻沒有在既有的時間內,好好加以論證「反對民法,專法更好」的命題,反而是向大眾傳播不甚正確的訊息。讓反對同性婚的法學論戰上,本來就站不穩的立場,更顯得薄弱。」
很簡單,他們要的根本不是辯論勝出,鼓動到反對者投票就行。
把風馬牛不相及的各種事情扯來混為一談,刺激恐慌情緒引導公眾反對性小眾,是他們的慣技,在香港已見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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