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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4月 16, 2022

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


鄭小悠《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台北﹕麥田,2020

一本書提供兩種享受。

說得像出奇蛋般誘惑,但其實並沒有甚麼出奇,本書只是分成兩部分,各自用不同角度介紹清代司法罷了。

第一部分講述九宗奇案,由乾隆朝到光緒朝,應該是一般讀者興趣較大的部分(所以放前頭)。案情或因酷吏邀功、庸吏畏懼違限(逾期未破案會受罰)、或貪官受賄、又或人情關說難卻,製造冤案﹔然後冤民上控,上司為求官場和諧「官官相衛」,致冤不得雪﹔最後鬧上京城,驚動皇帝,才由刑部派人查明平反。

上司息事寧人(其實只是寧「官」),把冤案勉強掩蓋,用盡各種「和諧」手段,反而製造更多更大的不和諧,甚至長遠破壞官府公信。放諸今日,有何分別﹖

其中第二案比較特別,當朝大功臣阿桂公正嚴明,長期坐鎮刑部,對屬官多有提拔之情。碰巧功臣遠親涉案,刑部上下為免保功臣面子,竟然主動模糊過去。最後靠其政敵大貪官和珅執意揭破。
皇帝雖然信任功臣操守,但滿朝法司和司憲官竟自動代其包庇,形成欺君小集團,自然要借案壓制一下。由於破案的和珅本身就是貪瀆之流,亦借案鞏固地位,輿論反而同情枉法受罰的一眾「清官」。跟一般案件大家齊聲譴責枉法官員大異其趣。

作者亦借九案指出,由早期到晚期,中央權威逐漸旁落。原先乾隆嘉慶朝,只要案件驚動刑部,還會得到迅速公正處理。到了道光朝的大案,雖派出刑部和軍機大臣,地方竟然夠膽破壞證據、甚至主犯證人都「自殺」,令審訊難有進展,官員亦得掩藏罪證。到光緒朝,巡撫草菅人命,鬧出大案,竟然敢與刑部頂撞,對刑部要求抵死不從。朝廷也只能輕輕帶過,不能像前朝嚴懲。由此可見,司法公正不單牽連國運,亦可見朝廷威望。

第二部分講述制度,共六篇。未必是一般讀者會細讀的部分,但其實更為吸引。多年前讀《中華帝國的法律》,就是美國學者從刑部案例看大清律例。可是從案例看制度還是比較散亂的,六篇文章分別討論清代刑部的審案流程、秋審制度、提牢官、書吏(作者指刑部官員專業性較強,書吏擅作威福的情況較少)、仵作禁卒、皇權介入。

仵作一章亦指出京城制度漏洞,本來負責覆檢的刑部、負責互相監察的都察院,竟然也負責京城部分案件的初驗。而由於刑部平素負責覆檢、仵作亦較多較精,以至都察院和順天府的仠作不敢對刑部仠作的初驗有不同意見,免得日後被報復。於是如果由刑部初驗案件的仵作出問題,就很難被揭發和更正。

作者於末章提及中國皇權和英國衡平法的比較(p.246),認為由皇帝以恩赦平衡嚴刑峻法,可與衡平法由大法官糾普通法之刻板嚴苛相比。作者認為「司法獨立」的觀點或批評不適用於清代司法體制的設計(君主本身就是司法制度一部分和終點站)。可是若然如此,便要回答為何英國走上司法獨立而中國沒有的問題。

事實上,皇帝親自權衡、和衡平法分別還相當遠。

英國在成立最高法院之前,憲制「理論上」司法並不獨立—甚至可說三權不分。大法官是內閣成員、審判也是立法機關上議院和行政機關樞密院的職能。可是英國人卻逐漸發展出「事實上」的司法獨立。例如大法官的司法工作逐漸轉移給專業法官負責,上議院和樞密院的審判也是由他們進行。那些專業法官透過獲授貴族勳銜而晉身上議院,稱「Law Lords」。為表政治中立他們不參與政治辯論,只負責聆訊。而上議院其他貴族議員亦淡出不參與案件聆訊。這批「司法貴族」同時獲得樞密院任命,負責司法委員會的聆訊。所以上議院和樞密院雖是不同的上訴途徑,事實上都是同一批人審理。於是「表面上」不獨立的司法職能,在「運作上」卻是獨立的。

正如作者所言,國王面對不滿普通法院刻板判決的「京控」,把案件交給大法官以衡平法原則代為處理。大法官原本不需如普通法院理會先例,純憑良心判決。但一來大法官本人也不可能處理所有案件(大法官橫跨三權,地位顯要),漸漸也交給受普通法訓練的法官負責。二來案件越來越多,純憑良心只會令判決不一,於是也產生了遵循先例的需要。三來隨著羅馬法教育的發展,法官和律師也同時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法庭的競爭逐漸變得沒意義,最後終被合併。

由是可見,英國人由「君主獨斷」逐漸轉為「大法官獨斷」再轉回「專業法官判斷」(別忘記這些「京控」本來就是對「專業法官」判決的不滿而來),由三權不分演變成「事實上」的司法獨立。整個歷史基本上是一方面把司法權限透過上訴機制收歸國王手上,但同時又把君主的司法獨斷權下放給專業人士。最後由專業人士完全控制過程,不由君主或政治人物(大法官或貴族)置喙。

清朝的刑部做得再專業(事實上亦得到時人和後世法律學者讚賞),都只做到前半部(透過上訴機制收歛司法權),從沒做到「君主下放獨斷權」這一步。甚至到清末因為世局混亂、地方權大不掉連這一點也做不到。雖然刑部的判決皇帝一般而言都會照准,但皇帝仍然得以隨時以政治或道德考慮凌駕其上。當時人固然認為人主制衡法司實有必要,畢竟國人相信有治人無治法,怎可能忽略最高的那個統「治」者的意見﹖在君主專制下,所有權力最終集結在皇帝身上,也不可能期望他不干涉。

這正是中英最大之別。近代英國經歷君主專制,權力再逐漸轉移到縉紳主導的國會下議院身上,建立君主權力有限的議會制。清朝卻是明清兩代發展君主專制的顛峰,明太祖廢相後,權力逐漸集中於皇帝身上。所以英國把最高司法權力轉給專業法官容易,而清朝的法司再專業也只能是「悉當上意」的皇帝僕從。

要害其實在於,英國國會早在,乃分君權之器。就算是君主最「專制」的時期也無法擺脫其影響,也不能廢除它(充其量長期不召開),新興資產階級藉此「奪權」相對容易(君主至今仍有一堆掛名大權,實為民選內閣所用)。中國卻習慣定於一尊,從來沒有足以制衡君權的機構(別開玩笑跟我談諫官,諫官僅有發言權。而門下省官員都是皇帝委任,批駁權僅為一種檢查步驟,實無所恃)。中國人不滿朝政,不是靠勸諫待君主「良心發現」,就只能走暴力抗爭一途。

英國之所以有「事實上」的司法獨立,實源於君主「大權旁落」。收歸中央的大權,逐漸轉移到民選國會產生的內閣身上。國家運作的專業需要,又逐漸令寄君主和上議院之名行使的司法權,轉移到專業法官身上。一個只懂集權不懂放權的社會,自然做不到這點。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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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骨頭,這類台版大陸書的最大問題,通常都是簡轉繁的校對不嚴﹕

p.16 「詹府」應為「詹事府」。

p.30 「所欲為」應為「為所欲為」。

p.32 「堯舜在」應為「堯舜在御」、p.236 「門」應為「御門」,簡轉繁常見別字。

p.45 「二十」應為「二十里」,簡轉繁常見別字。

p.145 「雲雲」應為「云云」、「氣」應為「鬱氣」,簡轉繁常見別字。

p.159 「軍」應為「捻軍」,捻、撚同義,但始終是兩個不同的字,專有名詞不能互替。

p.189 「上天和」應為「上干天和」(干即犯),簡轉繁常見別字。如果再按「幹」字亂譯的方式譯成英文就不得了。

p.193 「扣」應為「剋扣」。

p.234 「虐」應為「凌虐」。

p.243 「光倬」應為「余光倬」,簡轉繁常見別字,但總沒理由幫人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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