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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8月 17, 2017

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

上回提要﹕暑假有多一點時間,而且又會跟老媽去星洲探親,行程間總會有更多時間讀書。於是就在圖書館借了幾本書,拿兩本連同上月要看的雜誌一併帶去。讀完就在這裡簡單介紹一下。這是暑假從圖書館借書的最後一本。


林壽康、余惠萍《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香港﹕印象文字,2017

作者繼三年前出了《疏忽侵權篇》後終有續著,今次題目比上次更難討論。上次講疏忽侵權有大量民事案例,只差在有否與教育界相關的,但不同界別疏忽的概念大抵差不多。可是教師註冊或合約的案例卻真的很少(就算在英國也很少),少到書中很多問題都懸而未決。
例如《教育條例》規定,一個教員犯了「可監禁的刑事罪行」(不一定真的要判監),教育局理論上就可以取消其教員註冊。可是透過醫界、法律界等專業界別的案例看(因為教育界沒案例上過庭),犯了這些罪行又不一定要「釘牌」,因為懲罰應該與嚴重性相稱。更加未有答案的就是,其他專業界別的主管條例都有列明取消註冊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手續,教育條例卻沒有,那麼教育局是否需要考慮重新註冊﹖理論上一日未有人為了這樣打官司,都沒有人知道法庭會怎麼說。儘管如此,作者透過比較其他界別的案例,還是提出了他們的看法。

或者因為具體案例太少,作者轉而花了頗多篇幅介紹「自然公正原則」和司法覆核的相關概念和內容(八九十頁,全書三百五十幾頁)。希望讓讀者了解,在哪些情況下是有可能打官司和勝訴。當然這些部分對於非教育界的讀者也一樣有用。

教育界另一麻煩之處在於僱傭合約。一般私人企業或組織的合約當然完全是私人合約,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就可以。而政府公務員的合約亦明確受限於公務員相關條例和規則。
可是香港教育界有一個算是世界奇觀的特色,就是大部分學校都不是官立,卻又要依賴政府撥款營運的資助學校。換言之那些教師只是跟辦學團體/校董會簽私人合約,但校方卻要遵守《教育條例》和《資助則例》的限制。
而本書提出的一大問題,就是校方提供的標準合約(現在資助則例有建議式樣),通常只會要求訂約教師遵守教育條例和資助則例,卻沒有寫明校方也要同樣遵守。於是假如有學校解僱教師的程序不符資助則例,理論上它是違背了對教育局的承諾,但並沒有違反合約。而因為教育局並非訂約一方,所以教師說校方違反資助則例,法官很易會理解為與案件主角「僱傭合約」無關。
這樣的問題甚至已經打上終審庭,最後兩章就是涉及兩宗本地解僱教師案例。但因為諸官對教育界這個「政府撥款+規管校方僱人提供服務」的模式其實不大理解,所以判決其實沒回答很多問題。就連常額教師是否必須為長約教師、不容校方以每月續約規避《資助則例》規定,也沒有說清楚。

儘管很多問題懸而未決,但作者的分析、講解和評論無疑可令廣大教師更了解這些爭議的內容,進而關注自己的權益。其他讀者就算不適用於教育界的特殊情況,也可以從部分章節中看到一般法律的運用。
唯一可惜的是,校對這行消失之後,本地出版的錯別字越來越多,而一些簡單的錯漏亦無人更正。例如書中多次把規管醫生註冊的機構稱為「醫學會」,其實官方規管機構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香港醫學會只是一個歷史悠久的醫生會社(所以它有些特權,例如可推選幾個醫委會委員),無權取消或暫停醫生註冊。這個錯方某也犯過,當年面對醫學院的老闆說錯,就立即被更正了。

(這個錯誤在教育界也經常出現,身為行內最大「工會」的教協,就經常被誤稱為「教師公會」。「公會」是有法律地位的機構,有權為行業訂立標準和開除同行,例如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會計師公會等。「工會」則只是行內從業員的互助組織,旨在團結會員增進福利和權益,沒有法定權力。香港教育界所有權力都在教育局,只有個諮詢性質的教師操守議會,歷次專家建議書都要求建立教師公會,但政府從不理會。教協雖然會員最多,法律上跟其他教育界工會(多親建制)並無分別。
坊間常嘲諷教協只是一所超級市場,正是因為不了解「工會」本無權力所致。當然教協可以隨時號召工業行動如罷工,但並不代表會員將響應。)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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