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香港的司法和公共治安(1942-45)—鄺智文博士]
講者說有部分內容與《重光之路》重疊,不過在下倒是連《孤獨前哨》都要到年假才有空借來讀完,所以有重光之路的內容倒沒影響在下的聽講樂趣。
朋友說鄺生開場部分戴了很多頭盔,倒是一向如此,這年代小心點也沒壞。
1.1 戰爭帶來的是秩序的崩潰和重建,再崩潰和再重建。從日據時代的治安,亦可見戰後建立秩序和信心的困難。
1.2 日本的憲兵和軍法以效率為目標,而非穩定性,但結果實行起來無效率,亦未能令日方統治香港獲合法性。
1.3 面對1947年九龍騷動,英方花了不少力氣試圖彰顯司法制度公平合理(又頭盔﹕不等於做得到),就是為了樹立合法性。
1.4 以往的研究對於非政府的秩序教少著墨。
1.5 講者曾對一位印尼同學作入學面試,對方竟然表示因為覺得印尼民主「太亂」,所以希望入讀政治系,然後回家建立帝制。(眾笑。方按﹕當時在下也有份笑,但看看現時中國你就笑不出了。)所以了解歷史上甚麼才是「亂」非常重要。
2. 淪陷時的公共秩序崩潰
2.1 戰前香港人最感興趣的事是甚麼﹖不是「日軍到哪兒」,而是「劉美美案」。這個防空處長的女友和一些建築商聯絡,造成防空洞招標弊案。這宗案件對香港政府固然尷尬,但因為審訊全部公開,所以市民雖然對政府有質疑,但也有信心(會公正處理)。
2.2 日軍進攻九龍時,市面陷入混亂。阿根廷領事拉華(Ramon Lavalle)見證,黑社會和日軍隨處亂殺人,而最後黑社會又被日軍收拾處死。在港島,則由陳策動員親國民黨的三合會協助警方維持公共秩序。
根據英國檔案館《圍城期間香港警方的工作》﹕中央政府(指國民政府)的影響約束了約60000名三合會成員(講者按﹕當時香港人口也只有180萬人),並承諾在撤離九龍及港島淪陷前,不會去收取令他們克制的費用(即保護費)。簡單而言,英國政府暫時不找數。
同館《香港警方戰時日誌》﹕接獲線報指三合會將大規模謀殺歐籍人士的陰謀,原定於11月清晨3時進行。(陳策出面)以(容許)「向華人收取保護費為代價,換來三合會的合作」(原檔案中此句被刪,由講者的拍檔蔡耀倫解讀)。
講者強調,別忘記當時香港警方只有不足5000人,甚至攻港日軍也只有萬多人,而三合會有六萬人。
2.3 Lavalle證詞指出,日軍發佈的《第23軍戒嚴令》「只為他們使用任何手段對付任何人」,換言之令日軍可以為所欲為。
美國領事華德(Robert Ward)﹕日軍容許全面搶掠、強姦的無政府狀態。
香港大學教授王國棟(Gordon King)記述一些暴行為「無組織華人暴徒」所為。(不只日軍這樣做,而日軍是有組織地搶的。)
3. 日據時期司法制度
3.1 日軍的戰略構想,來自《南方佔領地行政實施要領》,著重於資源和效率,沒想過政權合法性的問題(方按﹕心態跟中共一樣「我要槍有槍,要炮有炮嘛」)。內容要求佔領軍自給自足,即是日軍在佔領地為掠奪性質。但矛盾地,同一份文件又要求日軍離間華橋和蔣政權的關係。但在掠奪之下怎可能成功離間﹖
3.2 《香港、九龍軍政指導計劃》只視香港為軍事基地,於是所有無關活動都要遏制。他們把香港當成軍港、而非現代社會來管理。決定趕走多餘人口(「歸鄉」)、使用軍票等,都只是為管理方便。
3.3 香港佔領地軍政部變成總督部,由1942年1月28日「大陸命」第592號規定,直屬大本營(即是內閣不能干涉)。
1942年「香督令」第一號,就表明他是負責防衛及軍政(不是行政、也不是管治),市民必須服從,比戒嚴更嚴格。
在軍政下的法律構成包括﹕香督令(等同法律或勅令)、香督指、布告、公示、公告等。與英國人的「法治」不同,日本人是「以法令統治」(rule by decree,方按﹕或譯「令治」更能與「法治」或「人治」相對)。
3.4 當然香港總督轄下分為兩支。民政由總務長官統領,但沒多少事可以管。軍務則由參謀長為由,下轄各部門。公共安全部門都是在參謀長轄下,有警務部、法務部、憲兵隊等。
其中負責審判的法務部只有一個官員,就是古木一夫法務少佐(1942年2月上任直至終戰,後期晉升中佐)。此君被香港報章稱為「香港二號戰犯」,但其實他沒有受戰犯審判(見下文)。
3.5 日據時期的刑法包括軍律令、軍罰令、刑事審判規則、刑事緊急治罪條例,都是軍法。
法務部有軍法會議規管軍人,軍律會議則管平民。軍律會議由總督委任三人(其中一個是古木),不設律師和陪審團,負責「對帝國軍有叛逆行為、間諜行為,妨礙帝國軍之安寧或軍事行動」作審判。刑事審判規則規定由審判官獨自執行,而且對一切審判亦不准作不服申訴(不設上訴機制)。
3.6 日方後來發現,香港既然是通商港口,商業案件始終非軍法官所長。1943年2月,容許談雅士等十二位華人/歐亞混血兒律師重新執業,協助法務部處理民事訴訟。
同年10月,東京終於委派東京地方裁判所一名法官到香港任職。但當時香港海空其實已被盟軍封鎖,日本天主教會派人來港途中甚至被炸死。(所以這個法官大概沒法真的到任)
直到1944年,也只有一部刑事令頒行。
4. 日據時期公共安全
4.1 1942年「香督指」第一號,香港警力由憲兵隊及憲查組成,負責監管所有出入境、物資出入、及商業行為。
憲兵隊有約200人(含軍官35)、輔助憲兵200人、通譯約40人。
根據1942年3月20日的檔案,香港及有3400名華印憲查及消防手。(比戰前香港警察更少,所以很多時候都外判給黑社會維持市面秩序。)
後來日方開設了警憲學校,直至1944年9 月共訓練了七期學生,每期約100人。
4.2 《香港警察犯處罰令》規定嚴格,就連不排隊亦需處三個月監禁。(方按﹕也不出奇,別忘記當然平民都靠排隊買配給糧)
從這些嚴苛條例可見,日本人相信政府可以有無限權力、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但結果香港情況越來越差,到1944年尾日本敗跡已呈,仍要整肅香港治安。
1944年9月,政治科加設「特別高班」監視所有市民。到1945年3月,警政和憲兵隊終於分開,另設警察總局直屬於參謀長。
4.3 講者表示,雖然日軍形象殘酷、軍法統治也是苛刻,但也不代表日軍在香港抓到間諜可以「無需審判立即處決」。
在國民黨中統間諜案中,每個疑犯都有申辯權。中統丘姓頭頭說自己在香港只負責收集中共情報、對日本情報沒興趣,因為沒證據所以沒殺掉,竟然還可釋放(雖然已打至半殘)。反而是其轄下的情報員證實有日本情報,反而要死。
而英軍服務團間諜案(更受日軍重視,因為他們滲透到繼續留下辦事的前港英公務員中),有人為免被迫供寧願自殺,亦有人被迫供至死(這後來被視為戰爭犯罪行為)。
4.4 以嚴刑峻法,日本一直勉強令市民不敢反抗,甚至把人口趕剩六十萬人。於是令香港這個「軍港」運作正常,這樣算不算是達至「公共安全」﹖
表面的秩序不等於真正的公共秩序,這是軍治和法治的分別。
4.5 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投降後,8月30日英軍到港。英軍上岸後隨即要向搶掠和放冷槍的強盜開槍示警。
之前東江縱隊想要日軍向他們繳械(日軍堅持向英軍投降,於是又打一輪),國民黨想接收九龍又不成功。於是香港又再亂成一團,期間社會各派和幫會都開賭,英軍甚至要求日軍先在港島繼續維持秩序。
(同場加映)
5. 盟軍審理合作者/戰犯
5.1 戰爭結束後那幾年,才是最重要。因為戰爭會摧毀道德和人倫價值,心理和制度重建需要很多努力。事實是亞洲不是每個地方都重建到,例如國民黨接管的地區。
5.2 英國於1945年3月擬訂了對戰時與敵合作者和戰犯原則。戰時留港與日合作者,除非有實質證據指控他們犯罪,否則一概寬大處理,以免他們害怕英國重新統治。(當時國民黨也想奪回香港,英國需要重新建立統治合法性)
5.3 1946年3月至1948年12月,香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審B、C級戰犯共123人,包括叛國和違反緊急狀態令的混血人士(「英奸」或「漢奸」)。其24人被處決,包括香港憲兵隊兩任隊長。1人判終身監禁、84人有期徒刑、13人獲釋。前面提及的古木因為調查沒發現違法(他做的判決全部依照日本法規進行),所以甚至沒起訴過。
5.4 受審者包括39個「通敵者」,其中3人死刑,包括一名歐亞裔憲查「王佐治」(George Wong)。另外有幾個英國人,包括軍官本倫(Major O. Bach)、高路華(一個香港防衛軍低級軍官)、史潔頓(文官),因為在戰俘營與日方合作,為其他戰俘所憤恨。但法庭認為本倫與日方合作乃無可奈何之舉,不算通敵。史潔頓雖然有為日本政府工作,但亦有協助盟軍,所以也不算通敵。
5.5 就如戰前的劉美美案,這些審訊全部公開,並於報章連載。英方藉此爭取統治合法性(相對而言清算並不重要),反之張發奎接收廣州後就顧著抓漢奸、清算財產,徒惹紛爭(例如人人都跑出來指控別人是漢奸)。
5.6 戰後初期仍要靠日軍協助維持秩序,但不時發生市民當街打日軍洩憤的事件,日軍向英軍投訴卻不獲受理。(英軍態度大概是﹕你們想想自己之前做過甚麼﹖)
新界甚至出現幾個月真空期,由鄉民組織village guard維持治安。
(同場加映)
6. 1947九龍騷動
6.1 甚至比雙十暴動發生得更早,這是一宗花生小販林水祥「被葡警踢死」的事件。
當時中印混血兒警員林星瑟追趕小販,林水祥跌倒後被林星瑟踢,隨後由戰俘營出來的英警解圍。可是這位小販之後就死了,群眾卻以為是英國人把他踢死的(講者按﹕是誰在利用事件﹖),於是發生騷動。當時甚至有人開槍,只是英軍奉命不准開火還擊。(英國在沙基、上海、甚至沙田等地,都試過開槍招致嚴重後果,所以學乖了。)
國民黨報紙不知為何一直當事主當成是「葡警」。(方按﹕可能係為了不直接跟英方反臉)
6.2 張發奎為了支持中國收回九龍的要求,直接派人來港慰問死者家屬和聽審。
講者提醒,同期在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衝突原因其實相似。大家可見政府善後處理好壞,後果可以分別很大。
6.3 警員林星瑟立即被停職和控以毆打/誤殺。審訊同樣全面公開,香港政府亦不阻止報章批評政府。法庭傳召了四個證人,包括三個小孩和一個棺材舖老闆。由於四人口供不同,林星瑟無罪釋放,但隨即被政府解僱。政府並對死者家屬給予豐厚賠償。
而英方同時向中方警告,已經得到張發奎指示黨羽在港生事的證據,如果再鬧下去就公開證據一拍兩散,於是南京下令張發奎停止活動。
7. 結論
對於司法、公共安全和現實需要的關係,不能假設司法獨立純屬外來影響,但英國透過公開審訊,希望建立市民信心和統治合法性。
二次大戰,英國倉猝敗降,突顯了英國的統治合法性問題。英方對策就是加強司法公平和透明度。
反之,日方追求最大效率而建立的司法/公共安全系統,只是為了行政和軍事服務,毫無制衡,結果就腐敗叢生、弄巧反拙。
8. Q&A
8.1 香港不只是經歷過戰爭的一輩,就連後來的人都會反覆想起「三年零八個月」。但戰爭下的平民只是在受苦、只想求生存,其實很少想到甚麼身份認同問題,甚至英軍回來佔領香港最重要就是帶錢和糧食。
8.2 英國人本來就只想在香港賺錢做生意,總之香港不亂就可以了。反而是一戰下成長的一代香港精英會有「進步主義病」,認為政府行為可改善生活,戰後這批人三四十歲出頭掌政,就有很多進步主義政策的影子(例如剛逝世的鄔勵德堅持為貧民建屋也要有獨立廚廁)。
同樣地,就連當時由台灣總督部調來香港的一些日本民政官員,同樣也抱有類似思想,希望有所作為,並與華人關係良好。
8.3 羅旭龢在戰後免罰,因為英方高官為他作證(是他們建議華人領袖與日方合作,免日方難為華人),亦因為只有他和胡文虎見過天皇,在華人當中名聲大損,所以永不錄用。其實他還收藏一份文件,指自己在省港大罷工時幫政府混入華人圈刺探情報,如果英方懲罰他的話就會「爆大鑊」。雖然英方免罰,但亦因此與英方失去互信。
8.4 身份認同在全世界都是浮動的,但不少政權都想把身份認同和族群掛鉤。
8.5 羅富國是典型少做少錯的殖民官僚,楊慕琦則為進步主義者,甚至借司法機關調查貪污問題。可惜之後換上葛亮洪又退縮了。
8.6 英方的目標是令華人相信英國統治是公平的,並會為他們的福祉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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