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兩篇介紹大馬史書和馬印生活的書都提及這本反例,原文刊於2012-08-27。反正未有時間寫新文,不妨在此重貼。此書後來出了新版,沒看過無法評論有否改善。)
陳鴻瑜《新加坡史》,台灣商務,2011
近來多中伏之感,此乃其二。(其一見前文)
不打算多說,因為剛剛發現有一篇批評已寫得很好﹕OOParts: 評陳鴻瑜《新加坡史》 (文章現不開放)
這位仁兄說本書應該叫《新加坡政治發展史》,因為全書竟然沒怎樣提過地理、文化和其他範疇,說來說去都是政制。
(方按﹕雖然我也批評那本華人寫的大馬史書有華人中心之嫌,但至少內容範圍寬廣得多。)
不過這不是在下說中伏的理由,因為方某買這本書原來就是想看新加坡獨立前的政治發展(獨立後的不少已知),所以說不上不符期望。
問題是,他連這也寫不好。那位仁兄說﹕
「作者的書寫本身,老實說,連一般交大學報告,都不應該這樣寫。無頭無尾,只是資料的鋪陳,鋪陳手法極不高明。作者大量引用文獻資料,遇上重要事件例如新加坡獨立,報紙資料幾乎逐日逐日引用,動輒三五頁的資料引用之間,作者可以不加引導、不加闡釋、不作分析。資料引了十幾頁之後,終於發現作者的簡單的總結,告訴讀者他在幹甚麼,毫無啟發性。」
如果只是這樣也算了,更大的問題是時序不明和內文重覆。作者可以講一件大事,描述了幾年的進展後,下一段竟然又回去講幾年前的事(甚至是說同一件事),讀起上來有如某些科幻故事般不停在時光隧道裡 looping (迴圈)。究竟我讀到哪一年呢﹖
雖然讀者不是要逐年繫事,但也不要這樣不停回到過去吧﹖
語文方面,有不少詞語翻譯對香港人來說亦很奇怪。我老是覺得這些應該是香港人寫會譯得更好。至於作者對歷史事件的看法,有若干我不同意的。後面再說。
如果不是中文的新加坡歷史書少,實在沒必要讀這本。如果單是為了「新加坡政治發展史」,可能找個政治學者來寫,分析會比較有意思一點。
在下不及那位仁兄嚴苛,我只覺得這是大學生交報告的加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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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和挑骨頭﹕
p.15 把 Sultan Abdul Rahman 譯成「蘇丹阿布都拉曼」有點怪。不知是否台灣的譯法,似乎是自己譯的,因為一般見到的都是譯「阿都拉曼」(《李光耀回憶錄》都一樣),在那邊我似乎還見過有譯「鴨都拉曼」的。
同頁稱「東姑隆從彭亨回到民丹島時,他發現嘉化拉惹(Raja Jafar)為王儲」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個嘉化拉惹根本不是蘇丹家族的人,只是一個把蘇丹當傀儡的武吉斯人實力派,根本沒成為王儲的資格。維基百科的資料說他因為硬推阿都拉曼(東姑隆之同父異母弟)上台,而得到攝政(Regent)的職權而已。攝政沒有自動繼位的資格,和王儲畢竟是兩回事。
p.16 「1819年1月28日,萊佛士和法夸爾登陸新加坡島……由柔佛天猛公(Temenggong)阿布都爾拉曼(Abdu'l Rahman)管轄……自1811年就住在該島上,該島屬柔佛王國的一部分。柔佛蘇丹阿布都爾拉曼住在林伽島。但該天猛公說正確的統治者是住在民丹島的遭放逐的胡笙(Tengku Hussein)(即東姑隆)。」
這段有沒有令你讀得有點怪﹖雖然作者寫得不太清楚,不過的確有兩個 Abdul Rahman。一個是東姑隆/胡笙的同父異母弟,被嘉化拉惹強推為蘇丹的 Sultan Abdul Rahman,另一個是在蘇丹名下負責管治柔佛和新加坡的 Temenggung Abdul Rahman。
前文才說東姑隆發現被奪位後就住後布郎(Bulang)島居住,這裡又說被放逐到民丹島,不知是否有錯。民丹島正是嘉化拉惹的地方,就算天猛公和英國人想找他來,他怎麼跑得掉﹖
p.17 提及條約要英國給蘇丹和天猛公「叻幣」。叻幣是指海峽殖民地的貨幣,但那時還未有海峽殖民地,這「叻幣」是指甚麼﹖可能是當時在東南亞(包括香港)流通的西班牙銀元。
「1822年將其甘蜜園賣給英國船主詹姆士.柏爾上尉(Captain James Pearl)」
Captain這個名的中譯出問題,已不是第一次見到。這裡當然錯到離譜,明明是船長的Captain當軍階。但把海軍中的Captain(上校)當成上尉(陸軍軍階)也是常見的。軍種之別,差了幾級。
p.18 把「Pasir Panjang」譯成「巴絲班讓」恐怕是自作聰明,因為新加坡有官方譯名「巴西班讓」。
(雖然我覺得無端端在新加坡見到地名有「巴西」是突兀到極……新加坡的官方譯名很多時候都不大好看的。如果以 Pasir 馬來文「沙」的原意,我覺得譯「巴沙班讓」更好。)
p.24 「第八條﹕荷蘭國王將其在印度之建立物(Establishments)割讓給英國國王,宣佈放棄那些建立物之所有特權、放棄擁有或主張。」
這個對英荷倫敦條約的翻譯似乎有點奇怪,明明重點是兩國勢力範圍劃分,Establishment怎會單單指建築物﹖我想到的是「建制」(即是包括各級政權、政府、領地等),維基詞典譯「機關」(比較生硬一點),維基百科條目用的「據點」,意思不錯。
p.26-27 這裡要評論幾個翻譯。
—把殖民地的「Presidency」譯成「省治或省邑」是不合理的,因為中文省治或省邑是指一省之首府,但這裡 Presidency 是指整個區域。叫「省」就夠了,要不然學中文維基叫轄區。
—「Resident Councillor」譯成「駐紮官評議員」也是不合理,因為這個官實質上是負責管治,並不「評議」。另一頁又譯「駐紮參政官」既不統一亦不必要。Resident Councillor 其實等於 Resident,譯駐紮官就夠了。
—「Charter of Justice」譯成「司法敕書」很有霸氣。我不是說他錯,雖然「Royal Charter」通常譯成「皇家特許狀」。
p.28 & 31 Executive Council 和 Legislative Council 譯成「行政委員會」和「立法委員會」是有根據的嗎﹖我看《李光耀回憶錄》是叫「行政議會」和「立法議會」,如果按香港的譯法就是「行政局」和「立法局」。
p.29 再查才發現原來海峽時報在1845年創刊。
p.31 「四名由總督提名的非官委議員」
這句顯然是矛盾的(總督提名,即是官委),看來作者不認識甚麼叫「非官守議員」(unofficial member)。
「官守」即是有官員的職守,「非官守」就是沒有官職在身之人。在舊時英式殖民地議會中,因為沒有民主,所有議員都是總督委任的,由官員當中委任的就是官守議員(official member),由當地人民中委任的就是非官守議員。在官守議員中,有些最高級官員(如香港的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是不用委任自動成為議員的,就是「當然官守議員」(Ex officio member)。
與「官委議員」相對的,是「民選議員」(無論直選或間選)。
「第一位非亞洲官委議員是1869年任命的黃波(Whampoa)」
聽起來很離奇,因為 Whampoa 明明就是指黃埔,怎會無端端變了人名「黃波」﹖之後我再查(失效連結),才查到原來是胡亞基(失效連結)(Hoo Ah Kay,因為來自黃埔,開設黃埔公司,故人稱Whampoa)。
p.32 「每區委派一名華人頭目或本古魯(村長)」
未查到「本古魯」本來是甚麼文字。
(當日文友留言﹕
瞎猜「本古魯」:
「古魯」應是guru。
「本」:老撾、泰國東北一帶(西北不知道)叫鄉村作ban。雖然隔很遠,但未知有否關連。)
p.34 「1877年,英國在新加坡設立華民護衛司(Chinese Protectorate)」
的確有這樣譯(失效連結),不過香港通常譯「華民政務司」。
「1877年公布華人移民令(Chinese Immigration Ordinance)」
雖然新加坡的確有把 Ordinance 譯成「法令」,但如果以香港法律的角度看,這樣很易跟 Order (令,由女王會同樞密院或港督會同行政局發佈的行政法規)混淆。
正如本書就經常出現「XX令」,其實只是指法例。所以香港統一把由立法機關制訂的 Ordinance 譯為「條例」。而香港不是國家,所以不用 Act (法),因為通常是國會制訂的才用這個名。
「設立保良局(Po Leung Kuk, Office to Protect Virtue)」
這聽起來有點怪,因為保良局是香港的慈善機構。但查證(失效連結)下新加坡的確也有保良局(而且不單新加坡一地有保良局),問題是好像沒了下文。至少我已沒聽過新加坡有「保良局」活動。
p.44 「隔天,歐洲平民,無論男女老少集中在街上,接受日軍的大檢證(詢問)和調查。」
我懷疑作者寫錯,因為大檢證是針對華人的(南洋華人普遍出錢出力支持中國抗戰)。
何況如果在下看紀錄片沒理解錯,淪陷後歐裔軍民(除了軸心國和中立國的吧)都因為是「敵性國民」而被關進樟宜監獄了。還需要檢甚麼證﹖
p.47 「由於華人父母不願其子女受日本教育,所以上學學生數日益減少。1943~44年間,所有新加坡學校的學生數有七千人,至1945年,僅剩下區區數百人。」
我想更大的理由是生活太差吧,連飯也沒得吃誰還去上課﹖
p.48 「直至1946年4月1日改組為文事政府」應為「民事」。
p.50 「設立英國軍事政府(English Military Administration)」應為「軍政府」。
「霍尼(Sir Ralph Hone)為馬來亞首席民事官(Chief Civil Affairs Officer for Malaya)」,應為「民政官」。
p.51 「在1946~48年間,新加坡總督金生(F.C. Gimson)」
我不肯定他在新加坡譯名如何(似乎是金遜),但在香港他的譯名是詹遜。他是香港淪陷前走馬上任的輔政司,戰後到新加坡當總督又遇上獨立風潮和馬共作亂,算是「黑仔」到極。
p.54 「新加坡立法委員會除了九名非官方議員外,尚包括由總督委任的四名非官方議員、由新加坡商會推選的三名非官方議員和九名官方議員(包括「殖民部」部長、檢察總長、財政部長、鎮專員(Municipal Commissioner)主席和五名提名的官方議員),總人數達到二十五人。」
「殖民地部」是英國倫敦的內閣部門,部長怎會去參加一個殖民地的立法會議﹖這很明顯是作者把「Colonial Secretary」(原指輔政司)誤以為是「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殖民地大臣),因為後者往往亦簡稱 Colonial Secretary。
p.55 「鎮議會在1949年舉行首次選舉」
明明前面(p.29)已說過1857年已有半數鎮代表是民選,此處應為「戰後首次選舉」。
p.58 「進步黨在1954年提出中央公積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法案,在隔年正式實施。」
大家看看新加坡幾時開始搞公積金。
p.60註 「拉惹勒南……曾任新加坡標準報(Singapore Standard)副主編」
其實新加坡那份Standard跟香港一樣,都叫虎報(失效連結)。
p.64 「歐籍議員蘇德藍德(G.A. Sutherland)」譯成「蘇德蘭」不是更簡單麼﹖(港譯修打蘭)
「十二位反對黨議員逐退出議會」究竟是指「離席抗議」還是「辭退議席」﹖應該是前者吧﹖
p.66 「是何種原因促使李光耀在短短的幾天改變想法﹖從主張獨立變成贊成自治﹖」
這問題是多餘的,正如當時首席部長馬紹爾也一邊向公眾宣揚獨立,但同時跟英國談判自治一樣。獨立是終極目標,但如果目下不可行,那麼「完全自治」也是可接受的階段目標。
政治上有妥協有何出奇﹖作者這種思維跟香港那些認為妥協等於出賣民主的激進人士沒分別。
p.68 「馬紹爾……譴責英國政府把新加坡奉獻給東南亞公約組織(South East Asia Treaty Organization)」
不是說他錯,而是其實我不太理解這句的意思是甚麼……是指英國把新加坡丟給這組織照顧就算﹖
p.70 「新加坡代表由林有福率領第二個全權代表出席,包括李光耀等人」
這說法有點怪,既然當時林有福是首席部長,而各黨代表不只他跟李兩人,又何來甚麼「第二個」全權代表﹖我猜這應是「第二個代表團」之誤。
p.71 「林有福於4月12日辭去勞工陣線主席職,且宣布成為獨立人士。」
這擺明是「馬紹爾」的誤植,因為馬紹爾在前一年辭去首席部長職後,就是跟林有福交換職位,林有福出任首席部長、馬紹爾任勞工陣線主席。那麼林有福又何來有主席一職可辭﹖
更何況當時林有福是首席部長,變成獨立人士怎可能繼續率領內閣﹖
之後是馬紹爾辭去議員職務,挑戰李光耀的席位(之後他失敗了,退出政壇),前面辭去主席的也是馬紹爾。
p.77 「(四) 第一個公務服務委員會。由州元首徵詢總理的意見組成。」應為「公共服務委員會」。
p.83 「尤素夫……1939年協助創辦馬來由快迅報(Utusan Melayu)」
其實 Melayu 也是指 Melaya (我想大概是「Melaya's / 馬來亞的」之意),所以我想不用另外再譯一個「馬來由」吧﹖但網上是有這樣譯的。
p.85 「(合併公投)新加坡政府已向選民介紹該一選項」應為「推介」。
p.98 「推選議員參加吉隆坡聯邦眾議院的課題」
這個說法很奇怪,因為馬來西亞下議院的議員是單議席選區逐個選出,並不需要州議會推舉。上議院雖然有州議會推舉的議員,但數目只有兩人,沒有十五人那麼多。(當然也有可能是第一屆議會,來不及選舉下議院所以改為推選……﹖)
p.111 「一個補丁補好了,別處又出現補丁」
補丁不是這個意思吧﹖補丁原指填補漏洞的布塊,這裡指的是漏洞。
p.113 「而新加坡政府將順理接管一切該等權限」
我想這裡是寫錯字的,因為我不理解「順理」是甚麼意思。可是拿《李光耀回憶錄》對景裡面的獨立宣言剪報圖片,隱約又好像真的這樣寫。根據新加坡政府總檢察長的法律網站(失效連結),英文如下(另有維基版本)﹕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shall relinquish its sovereignty and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Singapore so that the said sovereignty and jurisdiction shall on such relinquishment vest in the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p.122 「東姑阿都拉曼非常不顧意接受」應為「不願意」。
p.127「馬來族的疾視」應為「嫉視」。
p.126-127 馬來亞的人批評李光耀故意借加入馬來西亞脫離英國,然後又挑動獨立,當眾流的只是「鱷魚淚」,我可以理解他們的立場。但如果作者認同這種立場,我就覺得他是眼光不夠。
這樣說並不是因為我「信」李光耀,而是因為我認為這樣是小看了他。李光耀的「胃口」並非新加坡一個小島所能滿足。他向來都喜歡說三道四指點江山,在李登輝未被人稱為 IBM (International Big Mouth,國際大嘴巴)之前,其實李光耀已是個不折不扣的IBM (只是當時沒人創作這花名)。作者自己也表達得很清楚,新加坡加入馬來西亞後,李光耀已經想東姑阿都拉曼給他內閣職位,可見他的野心有多大。
再者,巫統「河水犯井水」,李光耀亦在馬來半島「插旗」,以「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號召各族反對馬來人特權,才引來馬來領袖驅逐新加坡。這與其說是李光耀挑動獨立的手段,倒不如說他真的想把巫統趕下台,自己當馬來西亞首相。而且在當時的確有可能實現,要不然那些馬來領袖就不用那麼怕,搞得幾乎想把李光耀抓起來了(是東姑決定驅逐新加坡的,因為如果不驅逐,他們就只有用更暴力的方法對付李光耀才能保護自己了)。
當李光耀被趕走後,這一場運動就被壓制下來。幾十年來那些馬來領袖繼續借「馬來人特權」來欺厭華人和印度人。直到近十年(方按﹕留意本文寫於十年前),「替代陣線」才有能力挑戰執政陣線的地方統治。在新加坡獨立中得利最大的,究竟是馬來領袖還是李光耀﹖由此可見一斑。
李光耀說新加坡被驅逐時,流淚是因為覺得對不起馬來半島上的同伴,這點或許有部分真確,但肯定也是政治上好聽的說辭。我想流淚的更大理由,是他從此失去了馬來西亞的大舞台,被趕回新加坡這個小島上了。
更不用說,當時不止李光耀,而是幾乎「所有人」都認為新加坡不可能離開馬來西亞獨立生存(除了社陣﹖不過他們背後的馬共本來就是想借新加坡去顛覆馬來西亞,殘留至今的內部安全法令也是由此而來)。作者自己也引述了文獻,當時東姑以為新加坡失去了馬來西亞後就會發現生存不了,李光耀稍後會跪著回來投降的。
這種心情,在新加坡1987年的國慶主題曲《We are Singapore》,一開始就表達得很清楚﹕
「There was a time when people said that Singapore won't make it. But we did.
There was a time when troubles seemed too much for us to take. But we did.」
以上幾點的佐證是,李光耀直到現在還認為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應該合併(雖然沒人理他)。如果他不是在政治上、經濟上都認為星馬應該合併,而是只想新加坡一島獨立,又何必堅持到今天﹖
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還覺得李光耀的眼淚是假的﹖﹗
所以,我不相信「李光耀故意加入馬來西亞再謀獨立」這種陰謀論,因為不合理。新加坡獨立的最大受益者不是李光耀(他失去了馬來西亞,只得到一個當時沒人認為有前途的小島),而是那些趕走他的馬來領袖(得以佔有特權幾十年),看這點就明白了。
p.132 「全國總工會(National Trades Union Congress)」應該譯「全國職工總會」(職總),那是人家的正名。
p.154 「李光耀在1987年3月27日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提出控告馬來西亞星報(The Star)對並誹謗,該報刊登兩篇有關The自殺案的文章」
你知道甚麼是「The自殺案」嗎﹖我不知道。
p.160 「普遍優惠關稅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我原本以為跟最惠國待遇相同。
p.165 「此外,新加坡政府還推行大專畢業母親所生之子女享有優先入學之優待」
其實我很懷疑這個政策是否真的有推行過。因為連李光耀自己也說,他一提出來之後就好像捅了馬蜂窩,全新加坡的人都在罵他,連那些大學畢業的媽媽也覺得不好,令他覺得自己枉作小人。維基百科條目也說政府在1984年提出這政策,(因為爭議太大)當年大選過後就報廢了。我在這裡抄《李光耀回憶錄》作對照﹕
「為了扭轉這個生育趨勢,我和當時擔任教育部長的吳慶瑞,在1984年決定讓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大學畢業的母親,在為所有的子女選擇最好的學校時享有優先權。……
新政策引起非大學畢業母親的不滿原是意料中事,畢竟她們會比較吃虧。但是,令我和吳慶瑞始料不及的是,連大學畢業的母親也提出抗議,甚至不願意接受這種優先權。不過,年輕的男士們總算把話給聽了進去,有更多人娶教育程度相等的妻子,只是進度始終快不起來。大選過後,我同意放手讓繼吳慶瑞接任教育部長的陳慶炎改變原來的決定,撤銷大學畢業母親所享有的特權。我已經喚醒人民,尤其是受大專教育的青年男女,把國家的處境毫不掩飾地擺在他們面前。但是,既然這份特權使女性大學畢業生感到尷尬,我想還是取消比較好。」
(李光耀回憶錄 p.162-163)
p.170 「新加坡同時將所有中小學改為以英語為教學媒介語,華語文成為第二語文。」
這明顯是錯誤觀念,因為第二語文不一定是華文。新加坡教育制度以英語為第一語文,理論上以各民族語文(華文、馬來文、淡文爾文)為第二語文。
但家長可要求更改第二語文,例如據聞有些馬來家長就要求子女改習華文,因為華人老闆較多,懂華文較易找工作。
p.174 「1986年2月16日,新國政府任命國務部長李顯龍升任代理貿易及工業部長。」
我想既然可以「升任」部長,他之前的職位應為 Minister of State。按照新加坡自己的譯法(失效連結),應為「政務部長」。網上google翻譯的確是直接給「國務部長」的,但似乎作者沒翻查新加坡本地的正式譯名了。
英制政府職稱以 Secretary of State 為首長,Minister of State 掌部門某方面之事務,後者可多於一人(有趣的是法國職稱剛好相反),其下還有 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新加坡稱政務次長)。新加坡則以 Minister 為首,Minister of State 為副,雖名稱不同,但模式仍與英國一致,正如英國首相亦稱 Prime Minister。
雖然這堆東西的確很易令人混淆,古鎮煌就曾為文嘲諷,因為英國內閣那些最高級的 Secretaries 下有一堆 Under-Secretary,而且還有公務員的 Permanent Under-Secretary (英國稱常任次長,新加坡稱常任秘書,如香港之常任秘書長焉),而這堆人手下也有一堆 Secretaries,所以英國政府由上至下都是 Secretaries 云云……
p.176 「使到也們虧錢」應為「他們」
p.183註 「吳作棟……1977年9月至1979年,任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
前面說譯「國務部長」不符合新加坡本身的譯名,這裡反而沒錯了。亦是欠校對之過。
p.188 「規定在初級法庭法令下,總統得以委任社會上德高望重的人士為太平局紳。」
這就是把法規稱為「法令」容易令人混淆的例子,這句本來是指總統根據 Subordinate Courts Act (失效連結)委任太平局紳(即香港之太平紳士)而已,但字面看來卻像初級法庭命令總統委任似的……
其實這一條很簡單,照抄就可以﹕
「Justices of the Peace
11.
—(1) The President may, by warrant under his hand, appoint fit and proper persons to be Justices of the Peace.
(2) Justices of the Peace shall have and may exercise such powers and perform such duties of a Magistrate as may be conferred on them by any written law.」
(方譯﹕總統可以簽署手令,委任看來合適的人擔任太平局紳。太平局紳可執行任何成文法律賦予推事的權力及職責。按﹕推事即香港之裁判官。)
p.190 「新國的高等法院成為終審法院」。
雖然先前還有可能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但英式殖民地的叫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p.191 「個中」應為「箇中」。
p.194 「週密」應為「周密」。
p.195 「現行憲法不足,毫無節制地授權給總理與內閣。現行國會中只要任何一個政黨過半數,即可一夕之間更改政府,任意處置財務資產和儲備金。新加坡憲法原本並不是為一個獨立的國家而制定的,它是為馬來西亞聯邦內的一個州而制定的。1965年新、馬分家後,它變成新國的憲法。但由於它本身的不足,馬來西亞的一部分聯邦憲法仍適用於新加坡。然後,這些馬來西亞的條款就被收進新加坡憲法內。在新加坡憲法中卻找不到許多其他憲法所具有的制衡作用。」
雖然這是政府提出的理由,但看起來有點怪。畢竟在內閣制國家,因為通常上有元首作統而不治的最後煞車閥,所以制度上不一定有很嚴格的制衡。不如總統制國家特意維持三權分立,英國國會不單是議行合一,而且上議院到2009年前還同時享有司法職能,三權一直沒有劃分清楚。但這並不影響英國成為民主國家,無論在上議院或樞密院,都專門委任一批高級法官加入(在上院稱司法貴族)讓他們處理案件的,而這批法官亦按傳統不參與任何政治辯論,於是表面上三權沒分立但實際上有(上院和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等於法庭)。換言之,不只是新加坡,英國(它甚至沒成文憲法)也是沒有「條文上」的制衡的,而是靠政治傳統形成的制衡,這也是普通法的特色。
不過有一點倒是事實,就是新加坡憲法的行文看來一點也不像憲法,比較像一部普通法例。至於它跟馬來西亞憲法有多少瓜葛,方某沒有研究過就無法置喙了。
(因為很多時候對新加坡政制都有爭拗,其實方某想翻譯這部憲法。不過自問才力有限,所以沒動手。)
p.229 「李光耀從內閣資政改任國務資政(Minister Mentor)。吳作棟亦是國務資政。」
這應該有錯。根據英文維基李光耀辭任總理後便改任內閣資政,當時稱 Senior Minister,之前拉惹勒南亦曾任此職。
到2004年吳作棟辭任總理,與另一位退任部長賈古瑪都成為 Senior Minister,此時中文改稱國務資政。同時李光耀獲「升級」(要不然我不知道為甚麼改名)為 Minister Mentor,仍稱內閣資政。換言之李光耀並沒有跟吳作棟「一起」擔任國務資政。
因為「內閣資政」曾經用於兩個不同的英文職稱,所以中文維基的描述也出了錯(他們甚至把「國務資政」都重定向到同一條目,進一步混淆,於是我用很多時間去改)。
p.243 「新加坡與馬來半島的政治聯合相當微弱,這是英國政治勢力介入所致。」
這個說法不算錯(是英國把新加坡單獨列為皇家殖民地,不併入馬來亞),但就算按作者自己的描述,新加坡古代又跟馬來半島有多大政治關係呢﹖(就連割讓新加坡的所謂「柔佛蘇丹」也不是住在馬來半島的 )
p.245 「因為李光耀的個人因素以及其潛在的想法,新加坡在經過兩年就與馬來半島分手,成為一個獨立國家。」
如上述,這是作者眼界不夠之過。既然前面分析星馬分裂,已列出很多「跟李光耀無關」的因素(如經濟爭拗,更要害的是新加坡加入破壞了原有馬來人口佔優的局面),那麼分裂又怎會是「因為李光耀個人」呢﹖
「然後加入東協」
這聽起來很奇怪,因為新加坡本身就是東盟(即東協,又譯亞細安)的創始成員。
p.247 「新加坡能成為一個獨立的華人國家,突破了當地土著的忌諱,應屬難能可貴。」
繼續錯誤觀念,作者自己已多次提及﹕新加坡並非一個「華人國家」,它只不過是一個華人佔多數的國家。新加坡推動的是認同「新加坡人」,不是華人。
p.254 「至貴之法蘭西侯爵哈士亭閣下(Most Noble Francis Marquess of Hastings)」
首先,Francis是這人的名字而非國家名(France),所以譯成中文應該是法蘭西斯而非法蘭西。
更大的問題是作者倒轉了,這不是甚麼法蘭西侯爵,Marquess of Hastings 是他的爵位(哈士亭侯爵),Francis 是名字,所以中文應該是「哈士亭侯爵法蘭西斯」。
2 則留言:
絕對同意。我多年前買了這本書,亦曾經在星加坡住了四年,自問對新加坡亦有一定認識。最後這本書我沒有看完;搬屋時就丟掉了。
最慘不知他是否拿了台灣方面的撥款要寫東南亞國家史,還出了另外幾本。看了一本就不敢再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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