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冠東兄談起道長寄書被拒事件,提到本地出版社和中資轄下的連鎖書店拒絕「敏感」書籍出版和上架,已屬老生常談。但他引述羅永康說公共圖書館2018年沒買過台灣八旗、時報文化和聯經的任何一本書,是不敢買書,我卻有點懷疑。
首先﹕雖然八旗出版的書確實敏感、內容與中國傳統史觀大異其趣,如果說公共圖書館怕麻煩不買還可能說得通。聯經卻是出版大量文學書籍,甚至香港文學家不少作品都經他們出版,如果完全不買聯經的書,即是連香港文學也不買,這樣很匪夷所思,而且一定引起文學界反彈。不大可能不變成大新聞,只有一個普通網絡作者討論。
其二﹕公共圖書館或者沒買某本書,但其實一向有公眾建議購書的制度。就算是敏感如徐醫那些本土派甚至港獨派歷史著作,一樣會買。如果這樣也可以買,反而要針對台灣的出版社,同樣是難以置信。
其三﹕更大的問題可能是,只要你對圖書館運作有些許認識、甚至只是在中學時經常纏著圖書館主任問「新書何時可以借」,應該都會知道圖書館購書處理過程通常很慢。學校圖書館買一本書,就算不計訂書時間(這視乎書商,有快有慢,館方無法控制),往往也要兩三個月才完成處理推出借閱。公共圖書館要完成政府採購程序和新書處理,只會更慢,所以如果你想找今年出版的新書,去圖書館找不到是常事。
就算在敝館,到六月盤點時,通常全學年會買了幾百本書,當年出版的新書通常只有十幾廿本。有很多時候都是隨後幾年才陸續購入這年的新書。所以找不到某出版社今年出版的新書,是否可以用陰謀論視之﹖我很懷疑。
(再者,不講圖書館人手和程序問題,單講利害﹕如果新書圖書館很快就有,還有誰去書店買﹖出版社和書店不向政府投訴才怪。)
冠東兄指點了羅永康8月原文,看完他的描述後,我就嘗試直接上公共圖書館的目錄看看現時情況。在2019年1月20日,公共圖書館是有這些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新書﹕
八旗﹕24種著作(不是「本」,因為通常有複本),題目看來敏感的有本《1919 : 中國、印度、埃及、韓國、威爾遜主義及民族自決的起點》
時報文化﹕44種
聯經﹕40種,包括董啟章新書《愛妻》(你說公共圖書館不買聯經新書,難道連董啟章也不買﹖)
我再嘗試比較台灣其他著名出版社,
遠流﹕只有9種,出乎在下意料(因為遠流也是大出版社)。題目敏感的包括《中共攻台大解密》
天下文化﹕46種
麥田﹕15種
商周﹕25種
小魯﹕15種、幼獅﹕3種 (兩間都是出版童書的)
可見作者質疑沒買新書的三間出版社,其實並非買得特別少(更不是沒買),應該只是因為公共圖書館買書和處理真的太慢。
至於為何羅生當時會見到公共圖書館有其他出版社的新書﹖由於他沒寫清楚是哪些出版社,我不知道他見到的是台灣出版社新書﹖還是本地出版社新書﹖本地出版社的新書入手通常會比較快。而就算同為台灣出版社,圖書館透過書商訂貨,正如上述有快有慢,並非館方所能控制。
仔細看羅文(羅生的文,不是那位大明星),更有捕風捉影之嫌。他說申訴專員公署指責公共圖書館購書「沒有客觀標準」,進一步推斷「任何人都可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我們不難想像是藍絲所為」,然後公共圖書館就在申訴專員公署的「打壓」下不再購入個別台灣出版社的書了。
這是典型陰謀論,兼且從結果倒推原因(而那個結果現在已知非事實)。正是任何人都可以投訴,而批評公共圖書館購書政策的又不只是藍絲。別忘記某政團曾有人聲稱公共圖書館買簡體字書是向小朋友洗腦,號召大家去公共圖書館藏起那些書。去投訴圖書館採購政策的就不可以是黃絲甚至本土派﹖(當然不包括熱普城,他們不用投訴自己動手搞藏書了)
於是我去找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封面已經寫了「主動調查報告」,裡面寫得更清楚﹕「鑑於上述報道(公共圖書館在路邊棄置大量註銷書籍)引起的關注,申訴專員於二○一四年五月展開初步查訊,探討康文署採購和註銷圖書館資料的準則和程序,並於二○一六年一月四日決定就此課題展開主動調查。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署完成這項主動調查。」
可見整個調查報告根本不是基於有哪個甚麼「絲」的投訴。
更有甚者,稍為了解申訴專員公署是甚麼的市民(或者,你自己略讀一下上述報告),應該也會明白他們關注的只是政府有沒有行政失當、程序是否合理(例如採購和註銷政策),根本不會理會圖書館實際上買不買哪些書。就算你要向圖書館施加政治壓力,也不會靠申訴專員,找公共圖書館的上司康文署和民政事務局不是更方便﹖
(同志童書事件不就是那些宵小向公共圖書館投訴不逐,於是找上民政事務局去施壓﹖)
反而申訴專員報告指出公共圖書館採購和註銷標準不夠透明客觀,這點倒真的值得大眾繼續關注。
中共魔爪處處,再加上前陣子的同志童書事件,對公共圖書館會否實行圖書審查有所警惕,並不為過。但如果對圖書館運作不了解,基於誤解就四處捕風捉影,甚至把所有政府部門(如申訴專員公署)都打入陰謀論之中,於事無補,亦無益處。
analysis
星期六, 1月 26, 2019
星期六, 1月 19, 2019
校園閱讀雖好,仍須政策扶持
(本期教師中心傳真邀稿,歡迎前往瀏覽其他老師分享文章)
各校校情不同,具體推廣閱讀的方法亦千差萬別,很難一概而論。提起校園閱讀,同工最容易想起的,大概是政府增撥的推廣閱讀津貼。負責推廣閱讀的同工應該早就磨拳擦掌計劃如何善用這筆資源。
這筆津貼之所以萬眾矚目,因為兩年前政府未有諮詢下突然通知取消了廣泛閱讀津貼,導致部分學校圖書館連僅有的購書經費也消失掉,引起很大反響。
新一屆政府承諾增加經常性教育開支,包括推出比廣泛閱讀津貼「加碼版」的推廣閱讀津貼,除了購書還可以用來籌辦閱讀活動,相信對過往幾年學校購書經費不足的情況應有所紓緩。尤其在政府推動電子學習,但電子資源日益昂貴的情況下,這筆津貼相信對很多學校都相當重要,足以讓他們放膽嘗試以往不敢涉足的推廣計劃。
無錢萬萬不能,可是有錢也不是萬能。有充足資源讓學生隨時接觸書本,只是推廣 閱讀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孩子閱讀需要指導和協助,自然也就需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投入閱讀推廣。可 惜的是,這一點似乎很易被政府和學校管理層忽略了。
相對於東亞其他地區,香港算是較早設立了圖書館主任一職,有些地區的同工還羨慕香港呢。可是,圖書館主任是否真的「專職」就值得懷疑了。
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於2016年曾對圖書館主任作問卷調查,發現當時不只是撥款不足,圖書館主任也面臨很多障礙。超過七成的圖書館主任都要兼任其他科目教擔, 甚至是班主任。圖書館日常運作繁忙,但超過一半的圖書館都沒有助理,只有大約兩成 學校至少提供一名助理。故此大部分受訪圖書館主任都認為自己沒有足夠時間處理圖書 館工作,而管理層和其他同事並不了解自己的角色。
教育改革後,圖書館主任在四大關鍵項目中有很重要的角色,但政府在課程和指引上未能反映這個需要,學校的人事編制和教擔安排亦未必跟得上。政府對圖書館主任 「先入職,後培訓」的政策,亦令交接期的圖書館服務難以穩定。當政府對各種課程都 有指引,甚至沒有獨立成科的性教育都有指引,偏偏閱讀素養的課程長期付之厥如(今年[指2018年]五月才正式推出分級目標文件),政府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圖書館主任工作欠缺指引, 從正面看各校可以自由發揮,負面看就是圖書館主任工作範圍極不固定。只要管理層不 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就可以隨時把他調動去做其他與圖書館和閱讀推廣無關的工作 了。
因此,協會建議政府就圖書館的資源和課程制訂指定,為圖書館主任制訂合適的工作評估準則、提供更佳的入職訓練,更需要於師訓和管理層培訓課程中添加「利用學校圖書館」的內容。
只有政府全方位地顧及學校圖書館服務和推廣閱讀所需的各方面配套,圖書館才有充足的人力物力。配合深明如何利用圖書館的管理層,學校圖書館才能發揮推廣閱讀的最大功效。
各校校情不同,具體推廣閱讀的方法亦千差萬別,很難一概而論。提起校園閱讀,同工最容易想起的,大概是政府增撥的推廣閱讀津貼。負責推廣閱讀的同工應該早就磨拳擦掌計劃如何善用這筆資源。
這筆津貼之所以萬眾矚目,因為兩年前政府未有諮詢下突然通知取消了廣泛閱讀津貼,導致部分學校圖書館連僅有的購書經費也消失掉,引起很大反響。
新一屆政府承諾增加經常性教育開支,包括推出比廣泛閱讀津貼「加碼版」的推廣閱讀津貼,除了購書還可以用來籌辦閱讀活動,相信對過往幾年學校購書經費不足的情況應有所紓緩。尤其在政府推動電子學習,但電子資源日益昂貴的情況下,這筆津貼相信對很多學校都相當重要,足以讓他們放膽嘗試以往不敢涉足的推廣計劃。
無錢萬萬不能,可是有錢也不是萬能。有充足資源讓學生隨時接觸書本,只是推廣 閱讀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孩子閱讀需要指導和協助,自然也就需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投入閱讀推廣。可 惜的是,這一點似乎很易被政府和學校管理層忽略了。
相對於東亞其他地區,香港算是較早設立了圖書館主任一職,有些地區的同工還羨慕香港呢。可是,圖書館主任是否真的「專職」就值得懷疑了。
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於2016年曾對圖書館主任作問卷調查,發現當時不只是撥款不足,圖書館主任也面臨很多障礙。超過七成的圖書館主任都要兼任其他科目教擔, 甚至是班主任。圖書館日常運作繁忙,但超過一半的圖書館都沒有助理,只有大約兩成 學校至少提供一名助理。故此大部分受訪圖書館主任都認為自己沒有足夠時間處理圖書 館工作,而管理層和其他同事並不了解自己的角色。
教育改革後,圖書館主任在四大關鍵項目中有很重要的角色,但政府在課程和指引上未能反映這個需要,學校的人事編制和教擔安排亦未必跟得上。政府對圖書館主任 「先入職,後培訓」的政策,亦令交接期的圖書館服務難以穩定。當政府對各種課程都 有指引,甚至沒有獨立成科的性教育都有指引,偏偏閱讀素養的課程長期付之厥如(今年[指2018年]五月才正式推出分級目標文件),政府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圖書館主任工作欠缺指引, 從正面看各校可以自由發揮,負面看就是圖書館主任工作範圍極不固定。只要管理層不 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就可以隨時把他調動去做其他與圖書館和閱讀推廣無關的工作 了。
因此,協會建議政府就圖書館的資源和課程制訂指定,為圖書館主任制訂合適的工作評估準則、提供更佳的入職訓練,更需要於師訓和管理層培訓課程中添加「利用學校圖書館」的內容。
只有政府全方位地顧及學校圖書館服務和推廣閱讀所需的各方面配套,圖書館才有充足的人力物力。配合深明如何利用圖書館的管理層,學校圖書館才能發揮推廣閱讀的最大功效。
星期六, 1月 12, 2019
中大校友評議會會章專責小組18/19第二次會議紀要
(這次重點是發現討論事項截止日期不符中大規程,提名候選人截止日期添加時間限制,無需增加討論事項和議人要求,及無需明定常委會拒絕討論事項權力。)
(評議會紀事)(上回提要)
1. 承上次會議開始所言,阮德添師兄表示以往本委員會較被動,等待常委會提出問題,由委員會討論後提出建議供常委會考慮。阮師兄表示經委員會深思熟慮後提出的建議,召集人將向常委會「推銷」該建議,而常委會亦會仔細考慮。
朱校友質疑一年三次會議是否足夠,阮師兄表示期望一年「最少」開會三次,不一定就是三次,如有需要可加會。
2. 跟進上次提出問題第一項,是校友事務處接收文件「工作天」的截止時間。
2.1 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曾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劉師兄發現中大規程18(8)對討論事項的時限是「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但會議章則第9條卻是「會議日期前十二個工作天」。認為會議章則並不符合作為法例的中大規程。因為如果遇上非星期日的公共假期,十二個工作天就會比兩個星期長,如果有人於「最少2個星期」提交討論事項,常委會以「不足十二個工作天」拒絕的話,對方可以質疑常委會決定不符中大規程。
秘書指出當年兩位對法律很有認識的校友(包括未成為律師的莊耀洸)曾考慮過,認為十二個工作天亦適合。但委員會各人討論後同意的確有違法風險。
2.2 劉師兄同時認為上次阮師兄提出另定接收討論事項截止時間亦缺乏法律理據。
(方按﹕中大規程的限制只影響討論事項,候選人提名、出席登記及委任書並不在規程18之中,故設時規並無違法之虞。)
2.3 秘書補充當年只規限登記及委任書、不規限提名候選人,有可能是因為登記及委任書可能有過千份,但候選人數目有限,相對容易處理。
阮師兄表示校友事務處職員會即場檢查資料,並立即通知當事人盡快修正錯誤資料,故需要較多時間處理。
2.4 阮師兄結論﹕提名候選人截止日期為會議日期前四星期,建議添加「下午5時前」規定,令工作人員能夠有足夠精神處理檢查工作。至於截止提交討論事項需翻查當年討論紀錄,看當年為何如此修改。有可能需要倒過來修改條文以符合中大規程。
(評議會紀事)(上回提要)
1. 承上次會議開始所言,阮德添師兄表示以往本委員會較被動,等待常委會提出問題,由委員會討論後提出建議供常委會考慮。阮師兄表示經委員會深思熟慮後提出的建議,召集人將向常委會「推銷」該建議,而常委會亦會仔細考慮。
朱校友質疑一年三次會議是否足夠,阮師兄表示期望一年「最少」開會三次,不一定就是三次,如有需要可加會。
2. 跟進上次提出問題第一項,是校友事務處接收文件「工作天」的截止時間。
2.1 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曾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劉師兄發現中大規程18(8)對討論事項的時限是「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但會議章則第9條卻是「會議日期前十二個工作天」。認為會議章則並不符合作為法例的中大規程。因為如果遇上非星期日的公共假期,十二個工作天就會比兩個星期長,如果有人於「最少2個星期」提交討論事項,常委會以「不足十二個工作天」拒絕的話,對方可以質疑常委會決定不符中大規程。
秘書指出當年兩位對法律很有認識的校友(包括未成為律師的莊耀洸)曾考慮過,認為十二個工作天亦適合。但委員會各人討論後同意的確有違法風險。
2.2 劉師兄同時認為上次阮師兄提出另定接收討論事項截止時間亦缺乏法律理據。
(方按﹕中大規程的限制只影響討論事項,候選人提名、出席登記及委任書並不在規程18之中,故設時規並無違法之虞。)
2.3 秘書補充當年只規限登記及委任書、不規限提名候選人,有可能是因為登記及委任書可能有過千份,但候選人數目有限,相對容易處理。
阮師兄表示校友事務處職員會即場檢查資料,並立即通知當事人盡快修正錯誤資料,故需要較多時間處理。
2.4 阮師兄結論﹕提名候選人截止日期為會議日期前四星期,建議添加「下午5時前」規定,令工作人員能夠有足夠精神處理檢查工作。至於截止提交討論事項需翻查當年討論紀錄,看當年為何如此修改。有可能需要倒過來修改條文以符合中大規程。
3. 第二項是常委會對討論事項是否列入議程的決定權。
3.1 阮師兄重申討論事項表格的注意事項,常委會有責任拒絕有人身攻擊、誹謗、中傷、惡意、不雅、歧視或侮辱成份的提案。內容限制一千字,超出範圍會直接劃線刪掉。如部分提案超出一千字外,會酌情讓提案人把提案縮到一千字內。但只限於修飾文句,不能更改成完全不同的內容。
3.2 「一人動議一人和議」方面,為鼓勵提案內容更為慎重,阮師兄同意本人會前提交的意見書,建議改為要求十人和議。十人是參考選舉提名規定。
同樣意料之外的是,劉師兄提出曾參考兩三間大學(如港大)的評議會規則,都是要求一人動議一人和議。質疑中大是否特別多人濫用討論事項,以致要特別收緊﹖
劉師兄提出這一點之後,就連增加和議人數的說服力都顯得不足(這是在下沒做好功課之過)。於是另一可能是維持規定一人和議,但預留更多欄位讓動議人提供更多和議人,藉此鼓勵校友找多些人參詳。只要說明「需最少一人和議」便可。阮師兄建議預留四行即可,不致於佔用太多表格空間。
3.2 本人指出表格應提醒提案人,討論事項必須以「動議」形式提出。如果這點做到了,之後就不需要特地限制會眾提出動議,因為所有動議都不應該超出原動議的範圍。阮師兄表示已得知本人先前的提議。
3.3 至於常委會限制提案的權力,阮師兄認為常委會已有酌情權,但不應濫用權力壓制提案。(本人認為如涉及違法或誹謗則拒絕亦可理解)
反正會議主席已有權力編排議程,阮師兄認為就算寫明有酌情權,濫權亦有機會被司法覆核挑戰,則無謂明定。
反正會議主席已有權力編排議程,阮師兄認為就算寫明有酌情權,濫權亦有機會被司法覆核挑戰,則無謂明定。
劉師兄指出港大評議會規則寫明,常委會有權拒絕涉及越權的提案。
阮師兄認為最好寫明拒絕的事項(3.1),但這類事項總是無法盡錄。
阮師兄認為不討論違法事項是顯然易見,並不需要明示。但越權是否需要列明禁止﹖
會眾對「越權」理解有異,有些校友理解為評議會無權力決定的事項。本人指出討論大學事務即為評議會職權(中大條例第九條),只是無權強制校方執行。如果討論評議會無權決定的事項就是越權,基於評議會本無實權,除了「評議會如何籌款」之外其他討論事項都可以是越權。
劉師兄指出如果不在章則列明,則常委會只能接受提案,並於大會提醒會眾,而不能事先制止。
阮師兄認為越權或違法事項有爭議,但常委會有默示權力避免引導大會作違法事情,不需明示有權拒絕一個越權或違法提案。但現已明示的拒絕事項爭議較少(例如誹謗歧視之類),可以保留。
3.4 盧師兄提出主席主持會議的能力很重要,可推動討論事項導致有建設性和可行的結果。阮師兄同意視乎主席個人能力,而且其他常委亦應協助引導會議。
3.5 張校友指出中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規程只需校董會決議、經校監批准即可,不需經立法會。(大概是因為先前評議會改名加「校友」兩字造成的誤解,因為那次涉及中大條例本身,需經立法會通過,令大家誤以為修改規程也一樣。)
劉師兄指出中大規程是附屬法例而非主體法例,這類修改經校監批准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需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有權於28內修改。
阮師兄感謝張校友提醒這一點,但認為今天討論所需要的行動並不涉及這要求。
阮師兄感謝張校友提醒這一點,但認為今天討論所需要的行動並不涉及這要求。
3.6 本人再提醒規程18(8)寫明,討論事項須以動議形式列出,應該修改表格列明要求。這樣有助於聚焦討論,提升討論質素。
劉師兄指出會議章則第9條亦應列出同樣要求,以便大家周知。
3.7 校友問表格注意事項第5點常委會對討論事項安排最終解釋及決定權是否受影響,阮師兄表示不需更動。
4. 阮師兄表示感謝各校友參與討論,將向常委會反映這次討論結果。如有需要,小組下一次會議可討論常委會同意方向的具體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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