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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1月 29, 2025

無國籍


Mira L. Siegelberg《無國籍﹕一部關於身分、人權與國家主權的近代史》(Statelessness : A Modern History),堯嘉寧譯,新北﹕八旗,2023

這些年我們可以見到,「國籍」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有些人本來擁有的國籍不被承認,復被強塞一個他們不想要的國籍﹔也有些人想要一個國籍而不可得(而另一些人就唾手可得)。更例外者,是有些人連國籍也沒有。

「例外問題」,通常即是最麻煩的問題。在一個絕大部分人都有國籍的時代,「無國籍」的人即是「怪胎」。無國家保護還算了(對於某些國家的國民,它不「保護」你更好),在寄居國也無法取得任何福利,甚至連基本信任也沒有被當成麻煩分子,地位可能比難民更差。(雖然本書亦把難民視為某種「無國籍」者,因為他們脫離了國家管轄。)

無國籍主要是一個近代的問題,因為古代「國家」沒管那麼多,也沒有至上地位(例如西歐有「天主教徒」、中華有「天下」概念)。直到近代西發利亞主權體系建立,國家主權變成至高無上,國家功能也開始越來越多,國籍問題才變得重要。又因為近代民族主義興起,過去民族混居的地區紛紛成立民族國家,這些民族國家為了自我「純化」(否則就算不上「民族」國家了),對少數民族不賦予國籍並施以歧視政策(甚至迫害和驅逐),令他們處境比身處帝國時代更艱難。

本書就是講述一戰後(一直到二戰後)製造「無國籍」現象和概念的過程,和各方人士不同意見的碰撞。有些專家試圖借「無國籍」現象擴張國際機構權力、並打破「國籍的必要性」(例如乾脆讓國際組織管轄和代表這批人)。可是既然「國際」組織都是主權國家之間組成的,它們自然不會讓你打破其壟斷。於是「無國籍」只能被減少,但永遠是個問題。

先前讀人家的博士論文(207862字),看到結語只是一半多一點,後面全是註釋(註釋少人看,紙本書中通常都會縮小宇體和行距,擠在一起減少篇幅,但電子書中就會跟內文字體行距一樣)。原本已經以為很誇張,怎料本書(205880字)更誇張,為甚麼讀來讀去進度棒都不怎麼動﹖原來讀到結語和致謝也只有30%,後面都是註釋。從好處看就是不用被嚇怕,其實沒那麼大部難骾。

本書是讀墨2025國際局勢馬拉松選書之一,在1/12前仍可開書參賽。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如果閣下有興趣讀電子書,經本文連結 https://moo.im/a/alruRU 購買,本人將獲得平台回饋。當然看倌不一定要經這條連結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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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26 推薦序「每位離難的港人」

大概是「逃難」之誤。不知台灣那邊用國語或閩南話怎樣說,但如果用廣東話,「離難」聽起來跟「罹難」(死於災難)相同。

#36 「我們這些「保護人權而成立的組織」」

可以是「為保護人權而成立的組織」或者「以保護人權為宗旨的組織」。

#75 緒論「國籍這個法律類別也為帝國強權提供了法律機制,讓帝國可以聲稱對臣民擁有統治權,而毋須授予他們完整的公民政治權利。」

正如香港。

#83 「第二次世界戰

世界大戰。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有大量政治上無家可歸的人出現,她將這回溯到是因為十九世紀後期的歐洲帝國主義、資本主義和泛民族運動破壞了啟蒙時代的公民權,以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想。」

民族主義的後果。

#127 第一章「隨著國家安全漸漸優先於私人企業,個人和企業也必須清楚地為自己貼好標籤。CEAG和德國股東劃清了界限,重新組成一家純粹的「英國」有限責任公司。」

現今亦然。

#140 「條約中允許德國政府用國民的財產來償還戰爭債務,並授權英國政府自動占有居住在大英帝國境內的德國國民之財產。」

問題是為何國家憑甚麼要國民代它償債。當然在主權無上論而言是可以的(它甚至可以沒收你的資產拿去還債),但國民並不必然都支持國家的政策。

#145 「從英國法院的角度來看,過去從未尋求新國籍的人會被直接推定為絕對不會完全放棄先前與敵國的法律連結

#156 「斯托克的律師還提出了更有力且論證更仔細的論點──即各國對於制定與解釋該國的歸化與剝奪國籍的管理規則具有知識的優先權。」

兩者都是合理的說法。

#160 「無國籍者在法律上就與擁有法律權利的外國人是同義詞。」

只是沒外國政府保護的外國人吧。

「如同羅素的總結所說的,這些論文包括了許多具有模糊性和彼此矛盾的觀點,所以雙方都可以在國際法中為其論點找到支持。」

如同絕大多數的經典。

#160-165 「羅素沒有理會國際法的權威學說,他的判決是以一般常理作為基礎,他所舉的事實承認無國籍已經成為整個歐洲的常態,這個類別已經滲入政府的日常談話和行為當中了。例如德國和丹麥之間的一個條約中出現了「staatenlos」這個詞,德國警方在發給斯托克的身分文件中,也用了同樣的詞。」

某程度上是一種普通法式的進路。

#165 「英國法官無法決定他國國籍法的合法性,這確認了國際秩序的願景是由同樣擁有主權的實體所決定的,每一個實體都會要求自己的法律決定受到尊重。」

這是因為承認「主權至上」,如果承認「人權至上」又會有另一種看法了。

#188 「公海概念可謂萬國法的中心,是一個不受到主權控制和競爭的空間,在海爾的道德敘述中,它似乎成了一個殘酷的笑話。諾蘭可以自由地存在於海洋中央,但是與此同時,他也失去了被定義為人的特質。」

但明明船就是領土。
就算出了公海,人在船上也受註冊國法律管轄。雖然跟「山高皇帝遠」一樣,就算你跟巴拿馬總統沒交情,現實中巴拿馬也未必有空去管船上發生的事。

(抑或在這個故事書成的年代,國際法還未有相關規定﹖)

#194 「任何一個國家對於取得和剝奪國籍的事項都沒有終極主權,因為其他國家可以不承認該國有權利逃避對人民的責任(如果該人在其他地方都無法主張合法身分的話)。」

今日亦然﹖(雖然現在的國際公約進一步減少產生無國籍者)

「現代國籍法形成其特徵──以政府立法來規範國籍的取得和剝奪──是為了對應於要顧慮居民可以主張來自其他政府的保護,而各國發展國籍法也是為了回應其他國家對其國民的主張。」

這是個我想很多人(包括在下)沒想過的主張。不過也很合理7,畢竟在中世紀/民族主義前的歐洲國家往往橫跨很多不同族裔、而同一民族的地區又往往由不同國家分割統治,結果建立民族國家後國內有不少國民仍可能被鄰國聲稱為自己的國民。

#213 「羅馬尼亞以猶太人在該國屬於外國人為由,否定了猶太居民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但猶太人還是要接受徵兵。」

這是輸打贏要,既然不是公民就沒理由要被徵兵。

#234 「正如考德特所主張的,美國最近對原住民的法律待遇表明他們正在轉向這種邏輯。他寫道:「我們可以確定地主張美國國旗下不只有美國公民,還有美國的『國民』,或是效忠於美國、但是沒有公民特權之人。」」

正如英國國籍法的複雜情況。

#244 「他深刻地思考過羅馬尼亞猶太人的政治命運,得出的結論是國際法顯然無法保障人類的權利。只有國家的保護才足以賦予權利。」

而國家也不保護,那又如何﹖
這就是主權至上論的盲點。

#266 「開羅的英國陸軍部(British War Office)在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去函」

難明的是英國陸軍部(War Office是陸軍部沒錯)為何會是「開羅的」,懷疑原文是指陸軍部駐開羅的官員/辦公室。

#276 「公共受託人的代理人則主張請求人用來證明自己已經放棄先前國民身分的文件無效,因為核發該文件的匈牙利革命政府事實上並不是主權國家。」

相信原文應是 attorney—代表律師。

#293 「無國籍與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出現的其他新形態的國際身分不同,它不被視為國際法律秩序的產物。如果對無國籍做正式的法律承認,它就會成為法律學者的有力理論資源,讓其支持國際法對國內法律制度的終極權威。……從國聯的角度來看,無國籍威脅到該組織想要在國際和國家權力範圍之間建立的脆弱界限。」

本書故事基本上都是在這一點上。

#307 第二章「委員會本身有權像公民政府一般運作」

Civilian authority / government中譯應為「民政府」或「民事政府」,與「軍事政府」相對(也簡稱「軍政府」,但維基百科用來專指政變搞獨裁的那種)。

#308, #797 「難民事務高級委員會(High Commission for Refugees)」

通常會譯「高級專員公署」啦。

#333 「國聯的官僚組織因著這些渴望而守護著和平與自由的夢想,尤其是它成立時帶來的世界政府的夢想。報導國聯發展的記者邁爾.傑克.蘭達(M. J. Landa)回想起當時有「一種病態的恐懼,害怕國聯會變成一個超級國家──就好像它是一個實質存在、並且有著自己靈魂的實體。」」

其實後世對歐盟的懷疑反感亦然。

#343 「帝國被鼓動要承認民族團體是帝國政治的一種形式,而不是以革命運動將帝國裂解為各自為政的主權州──民族自治通常不是指最後一定要達成主權獨立的目標。」

本來是這樣,但主政者的統一欲通常會令後者變成事實。

#343-349 「一開始認為歐洲的和平與猶太人的生存要取決於帝國能夠維持。一旦個人缺乏帝國的公民身分保障,那些被認定為某些民族團體或是宗教少數族群的人,就將在新國家的疆界內變得無依無靠」

當原帝國內的各民族獨立之時,更小的少數族群在民族主義狂潮下反而更沒保障。

#349 「瞄準猶太人的大屠殺報告進入凡爾賽的審議之後」

一戰後的猶太人大屠殺是指哪宗﹖平素對二戰的大屠殺聽得多,一戰的反而沒聽過。

#358 「流亡者包括白俄羅斯的官員及其家人,還有平民,他們之中有許多人都是前帝國朝廷或政府的文官。」

應為「白俄」,因為與共黨「紅軍」作戰者被稱為「白軍」,所以連帶其餘逃離共黨統治的俄國人統稱「白俄」。跟身為國家的「白俄羅斯 / 白羅斯」是兩回事。

#2136 註32「「政治」事項是針對資源分配和統治本質進行的政治爭論,而「技術」事項則是有賴於除去政治考量和衝突的程序」

所以大部分的事其實都是「政治」的。

#373 「南森強調援助難民的安排應該被理解為人道主義,因此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有鑑於布爾什維克革命後加速了意識形態的衝突,所以這個聲明格外重要。把技術行政的領域與更為混亂的政治世界區分開來,代表一種要強加秩序的做法。聲稱技術性、中立性和專業,成為國聯官僚、律師和經濟學家的標誌。」

後來的聯合國和歐盟亦如是,而以技術問題迴避政治爭拗,往往也成為民粹對官僚更為憎厭的原因。

#408 「備忘錄的結論是無論如何,該組織無法依據任何國際法阻止國家剝奪一個人的國民身分(就算他們沒有得到另一國的國籍),也無法依據國際法為國家創設義務,責成各國對沒有國籍的人授與國籍。」

可悲地這也是事實,畢竟無論國際法還是國際機構名副其實都是「國」際的,是由主權國家所授權,無法越過它們行事。所以主權至上論者才振振有詞。

#412 「人類可以透過協調立法,慢慢地消除這種異常現象。這樣的計畫符合私法領域的一種思想風格。十九世紀的法律思想認為,公法不一定要有體系上的一致性,因為可以假定該法律源自主權者的命令。相較之下,私法則優於主權者的命令、可以超越國家。它越顯出內在的理性和一致,就越不受國家裁量權的支配」

真的嗎﹖私法也是由國家決定和執行的呀。

#419 「委員會建議了幾項條約,最終目的是要求各國在授予國籍時採用共通標準。這樣編纂的法典被預期可以消滅無國籍狀態(至少不會因為彼此的國內法衝突而產生無國籍狀態)。……法律學者所做的工作是搜集材料並加以組織,其方法將有利於協調各個國家的努力,讓各國對取得和剝奪國籍的立法更為完善。」

有點像美國國內的狀態,他們就是各州法律各有不同,所以要費很大努力讓各州法律相協調。

#2271 註68「國際聯盟在一九二一年介入,將奧地利從惡性通貨膨脹中拯救出來,之後國聯也一直是主要的經濟參與者,直到一九二六年才正式退出國家的經濟干預。國聯的財政援助計劃是債權人強加給主權的侵犯,類似於早先埃及發生的殖民先例。」

令人想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

#449 「以色列宇宙聯盟[Alliance Israélite Universelle]」

譯成「宇宙」未免太搞笑(有外星猶太人﹖),這裡 Universe 通常都是譯「環球」吧﹖(如環球片場、環球小姐、環球唱片……)

#470 「俄羅斯難民在中國的生活特別說明了許多人期待國際機構填補他們失去的帝國特權。俄羅斯難民力圖要中國法院維持他們以前身為俄羅斯帝國臣民所享有的域外法權地位。」

竟然逃難當難民還想要特權。

#477 「甘地在他的週報──《年輕的印度》(Young India)──中引述歐洲有越來越多無國籍者,用來證明歐洲文明的衰落,以及歐洲建立的國家模式日益式微。」

結果剛好相反。

#485 「他與猶太世界救濟會議(Jewish World Relief Conference)的成員有齟齬,因為該會議的成員希望南森辦公室在難民事務高級委員會下單獨成立一個猶太人部門,承認猶太人和非猶太人難民有各自的獨特目標。」

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最特別。

#542-547 第三章「戰爭爆發之後,歐洲的國際律師團體遭到國家收編,這對該職業的法律和道德抱負似乎是一項悲慘的打擊。」

所謂「依家打緊仗」就是這樣,以例外狀態去破壞一切制約。

#551 「新的波蘭國和新生的烏克蘭國彼此爭奪邊界地區,因而造成脆弱的政治局勢。」

所以同背景也不一定是盟友。(這點在《民族重建》有詳細討論。)

#556 「勞特帕赫特的論點是,國際法會呈現出與國內法相似之物:條約類似於契約,領土法就是財產法。勞特帕赫特認為國際組織的成長,意味著規範國家與國際社會機構間關係的法律,會逐漸變得像在國家內部施行的憲法和行政法。戰後設立的機構(例如常設國際法院)開始生產國際法的學說內容。索賠委員會和仲裁為國際律師提供了許多判例法,超過他們以前的所有見聞。」

可是國際機構始終不如國內機構有強制執行力。雖然各國遵守國際法的時間多於違反的時間。

#575 「擁有和管理企業的真人被法人(例如股東所擁有的商業公司)所取代了。」

但變成容易規避責任。

#579 「不斷擴張的領土型主權獨立國家當然是自成一類的政治實體;不過像是麻薩諸塞灣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以及東印度公司這樣在早期現代歐洲出現的法人,也表現得像是國家,並且最終成了國家。梅特蘭借用進化論的隱喻,來說明如果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其實很難將國家的自然歷史與其他類團體的形成截然二分。換句話說,公司實體可能在開始時僅是法律的產物,只由其原初行為或特許而取得生命,但是它們可以演化成具有獨立生命的自主行為者。」

這個團體演化成國家的想法很有趣。

#582 「工會的獨立生命似乎為勞工帶來一種權力,而在二十世紀初越演越烈的勞資糾紛中,倘若他們需要依賴國家的話,就不會有這種權力了。」

後來亦被國家吞噬了﹖

#584 「社會國家的基本特徵之一是源於工業、勞工或特殊利益的法人團體興起,各個團體都代表是一個法律主體。」

這就是法團主義(功能組別的基礎)的背景﹖

#590 「杜威認為公司──如果把它想成是國家權力創造的準公共實體或是法人──的權力範圍是一個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本體論的議題。使公司符合民主,是對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對公司的本質)進行政治控制。」

所以公司仍是「公共」的。

「戰時判決對公司股東和公司法人實體做出的區別──公司股東仍保有國家隸屬,公司法人實體則可以遠離國家的衝突。在戰爭期間,有人認為企業不會因為與敵國有所連結而墮落。」

不是看註冊地嗎﹖

#628 「中歐出現的大規模無國籍問題本質上就是政治和憲法問題,例如新國家在國際法下的地位,以及繼承國和它們所繼承的帝國之間的法律關係。」

結果類似情況在蘇聯解體後又發生,這次是住在新近獨立/重新獨立國家的俄裔人公民身份。

#669 「凱爾森反對認為一群人的同一性會是「真實」的,他堅持一國人口的統一性只是源於他們的行為受到相同法律秩序的規範。」

話雖如此,但除非我們把「文化」也視為一種法律秩序,否則「一群人」就算散佈到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還是有部分行為會一致。

#681 「民族國家是在皇帝的權威下建立的,舊奧地利國解體是他參與的最後一幕。」

某程度上是真的

#775 第四章「各國的代表聚在海牙,討論是否可能用一部共通的法典規範國籍事宜,而這些代表與美國的利益相同,都希望國際能夠將其對各別政府在國籍的立法方面的介入,達到最小化。」

個別。

#787 「美國國會已經把所有國籍相關的條款編成法典。這項立法最終形成一九四〇年十月的《國籍法》(Nationality Act),該法規定已歸化的公民若在外國居住滿三年,就會自動喪失公民身分。」

歸化後離國三年就會失去公民身份,商人怎麼做生意﹖

#792 「他們希望解決的問題之一,是究竟是否要保留全帝國的同一國籍。官員的戰略是認為必須確保國際法承認「英國聯邦獨特條件下的特有制度,即承認兩個國籍──一是出於某些目的的自治領國籍,另一個則是為了其他目的的英國臣民『共通身分』」。」

即是後來的英聯邦公民

#809 「這項立法把德國猶太人變成「統治對象」而不是「公民」,蓄意抹殺了公民解放和政治平等的歷史,在實際上把公民變成納粹政權的殖民對象。」

現在還有。

#852 「英國在希臘的難民安置委員會(British Refugee Settlement Committee in Greece)」

是「駐希臘」吧,畢竟那些不是「英國在希臘的難民」而是英國在希臘派了一個委員會安置難民。

#865 「要理解政治,就需要面對它代表意志的衝突這一事實」

更重要的是利益的衝突﹖

#884 「當時代的「普遍幻想」認為法律代表的領域在道德上高於政治;法律換個方式就是政治,而法律的獨特之處在於它能夠為政治社會賦予穩定。……卡爾很有說服力地論證許多歧視行為都是合法進行的:「依照法律剝奪猶太人的財產,這本身並不比直接派衝鋒隊去驅逐他們更為道德。」」

現在還有不少人有這種幻想。

「相較之下,聯合國就是建立在一個比較現實的原則上,由幾個大國繼續負責確保維持和平與現狀。」

其實也不太行,只是承認政治現實而已。

#888 「在一九三八年之後,問題變成猶太人是不是還能夠算是正式國民,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了所有可見的政治保護。但是從德國國內法的角度來看,他們從未失去對德國的忠誠義務」

即是有義務無權利的可恥狀況。

#937 第五章「看到那些還與納粹國家保持形式上連結、但已失去國籍保障的人所面臨的真實困境,我們知道國家成員身分的標記本身就已經成為危險的虛構,與任何有意義的真實都已經脫節了。」

而他們還不承認這是主權至上論的問題﹖

#949 「一旦剝除裝飾和誇大的部分,國家就嚇不了人了。」

尤其是表面很強大的那些。

過度的國家權力是出自人類想將神聖權威和權力的幻想投射到國家的衝動。」

於是人們在一個無神論的國度造神。

#959 「美國對戰後秩序的願景包括提升國際法以限制國家行動,以及不干涉原則。重振和加強國際法意指國家主權將受到國際的法律秩序的限制,而且每個國家都有不干涉其他主權國家內政事務的法律義務。」

那麼基於人權介入的理念呢﹖

#968 「該組織有另一名成員私下反對委員會將國籍認為是每個人最重要、普遍並且當然具有的條件,因為這代表接受個人權利要奠基於國家主義的基礎之上。」

某程度上正是如此。

#978 「如果國籍的確是個人和享有國際法利益之間的樞紐,那麼個人就有權訴諸國際法的保護、抗拒國家切斷這種連結。因此,他主張必須承認個人能夠對抗自己的國家是一種國際權利。」

可惜這種「上訴機制」並沒有實現。

#984 「自由法國的司法長官後來在一九四三年寫了一封密函給卡森,表示維琪政權在一九四〇年七月的剝奪國籍法令應該在解放之後依然有效。法國戰鬥人員協會(Society for French Combatants)舉行了一場會議,研究戰後秩序的知識和法律面問題,該組織宣告「個人對國家享有權利」,且「國家也是人民的權利。所有人都有融入某個國家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被剝奪國籍──除非他們擁有另一國國籍」。」

為何會承認傀儡政權的決定﹖

#990 「一九三八年提出建立北大西洋民主國家聯邦聯盟的提案,展望有一個共通的公民身分和共同貨幣」

如果成事的話就不只是「歐盟」而是「歐美盟」了。

#999 「這類計畫並沒有與美國和蘇聯達成合議──這兩國已經開始設想戰後的國際組織會有不同的基礎。羅斯福和史達林反對流亡政府和歐洲抵抗運動的成員提出的戰後聯邦計畫。實際上,他們提倡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要確保國際國家體系的安全,就必須維持國家邊界的神聖性。」

事實上必然繞不過他們。

#1010 「蘇聯堅持流離失所的人不是無國籍者,而是應該被遣返的國民。流亡國外的法國、比利時、荷蘭和義大利人都很快就回國了,而東歐的流亡者則經常抗拒遣返,直到一九四七年中期,該政策終於被放棄並改為支持重新安置。在雅爾達協議之後,美國、法國和英國當局不顧強力反抗,開始協助遣返蘇聯國民。」

其實等於送他們去死。

#1034 「堅持無國籍也可能會有益──如果失去的國籍本來就不能為該國國民帶來安全。」

其實至今亦然。

#1043 「對英國人離開後的適當權力分配和組織進行了辯論。那時候,聯邦結構還是談判的一部分。究竟是要把權力集中在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以民主投票決定其合法化,還是要承認印度穆斯林獨立建國、把權力劃分出去?真納在一九四〇年代追求的聯邦形式確保了省級的自治,而且有以穆斯林為團體的代表。但是等到印度在一九四七年獨立時,尼赫魯推翻了甘地對主權的願景(要以村莊為基礎、自下而上),接受了現代國家和壟斷的主權,尼赫魯認為這才最有利於加速計畫經濟的發展。」

即是他們自己推走回教徒,就像現在的穆迪想搞印度教獨大一樣。

「勞工和社會主義政府戰後隨即在選舉中取得成功;戰後的歐洲保守派為了應對此事,便轉向人權和建立超越國家的法律機構。」

可見一開始的全球化和國家主權外的人權機制,其實是右翼主催。只是當這套權利為左翼所用的時候,右翼又想反口了。

#1054 「他認為宣言是「一種前進的方式」。這是要讓成員國的立法「符合其中闡述的原則,並在其管轄範圍內成立……以防止或糾正領土內可能發生的侵犯人權情事」中之第一步。」

但執行上無力,無法真正防制侵犯人權。

#1082-1086 「她(顎蘭)在一九四五年的文章〈無國籍者〉(The Stateless People)中,同樣強調新的同化現象在現代歷史中並不可能發生

為何如此斷言﹖

#1086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沒有取得公民身分的人通常是少數族群的成員,他們在中歐的新民族國家面臨歧視,因為這些國家將生活在境內的少數民族成員視為對領土主權的威脅。同時,由於多數民族的成員在其他國家又是受到保護的少數民族,這為修正主義擴大國家領土的主張提供了依據。」

民族主義帶來的問題。(在帝國主義時代當然不會沒歧視,只是帝國主義本質上是多民族的,就算有一個主體民族也不會期望沒有少數民族。而且因為立國通常並不憑藉「民族純正」,比較少特別把少數民族視為對本國族「純潔」的一種威脅。)

「地下運動提出的歐洲聯邦理想──這些地下運動是為歐洲人民的聯邦而戰,他們想要「斷絕」國籍與領土的連結。這個提議認為民族團體在更廣闊的憲法架構內可以保有政治上的自治。」

後世歐盟即如此,尤其是神根公約讓歐盟公民可自由移徙。

#1086-1091 「多樣性本身就構成了和平的條件,因為人們是透過與特定群體的共同特徵或自然連結找到共同體。倫納想像可以由憲法和法律秩序來規範這些共同體的關係。聯邦制可以將民族群體的集體精神生活與國際的穩定加以結合。」

只能說到現在還未行得通。

#1091 「鄂蘭認為民族國家會創造大量的無國籍者,而歐洲的人民聯邦則不會造成同樣的排他困境。……聯邦制可以恢復無國籍者「不可剝奪的人權」……她以這個選項直接回應同盟國欲轉移人口、建立更為同質性的民族國家的提議。」

結果無法實現。至少蘇聯那邊是要求建立民族國家,甚至在控制範圍內「自製」民族國家。

#1099 「宣言的矛盾之處在於它宣稱權利是普世的,但是除了透過特定國家成員的身分來保障權利之外,宣言中沒有提供任何制度性的措施來確保個人能享有這些權利。」

正是如此。不過也不奇怪,因為這份宣言是在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場合通過,這些「國家代表」自然不喜歡自己的主權專斷權力被繞過或凌駕。除非能把「國際組織」改組為「世界組織」,繞過「國家」的單位,否則就無法避過這種「國家功能組別」的權力壟斷。但這一點相當不可能實現。

#1116 「他們終究還是必須容忍彼此作為鄰居,而且本來就沒有人比其他人有更多權利享有地球上的一席之地。」

總有人否認這一點,這就是人類「自古以來」危險之處。

#1152 第六章「有數十萬中國大陸人逃到香港和台灣。」

#1299 「聯合國發起了世界難民年(World Refugee Year),在一九五九年籌集資金為四個指定的流亡族群提供援助──他們分別是歐洲難民、中東巴勒斯坦難民、香港的中國難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俄羅斯難民。」 

相對於本段前後提及的印巴、以巴、兩韓衝突,這批大陸人好像反而沒被國際組織當成難民﹖雖然網上找到學生報告說國民政府在聯合國推動決議承認他們是難民,但好像沒聽過聯合國來救濟他們﹖之後再找到《光華雜誌》說聯合國曾派過補給品,後來再由國民政府的救總接手。

#1152 「聯合國內部對於定義廣泛的無國籍問題的普遍關注──包括因為前帝國殖民地獲得獨立,有越來越多人不再具備受到帝國保護的地位──導致英國官員得仔細權衡後帝國在國籍問題國際化之後的潛在危機。」

搞帝國時就不會想這些問題。

#1217 「她在芝加哥大學的同輩人長期以來一直批評國家以社會福利的名義擴張。」

即是芝加哥學派

#1267 「文中指出法律秩序是根據規定的規範性和強制力來管理人類行為,不過這個秩序的基礎必須由一種共享的價值體系構成。他回顧了國際法的發展,得出的結論是「基督教歐洲的區域法」是在國際聯盟時期擴大的。一九四五年之後,支撐這種擴張的基本信念和情感崩潰了。因此昆茲促成了國際法解體的論述,他認為法律規章必須以更深層的社會連結作為基礎才會有效。……隨著聯合國的會員國數量在解殖期間漸漸增加,卡恩和包括昆茲在內的其他國際秩序的評論家都認為所謂真正的國際社會在外觀上已是分崩離析了。」

某程度上也呼應了戰後殖民地相繼獨立並加入聯合國後,聯合國越來越難達成共識的狀況。

#1269 「德國無法保護阿道夫.艾希曼免受以色列的審判。既然國籍必須「真實且有效」,而且能夠表達「社會事實」,那麼德國就不能對艾希曼進行外交保護,因為雖然艾希曼以技術面而言還是德國國民,但是他與國家的實質連結已經因為納粹政權戰敗而被切斷了。」

竟然不是先跟阿根廷切割掉,因為他從來沒加入阿根廷籍﹖

#1294 「國家方面其實沒有什麼意願接受國際法委員會的提議,把公約的相關解釋或適用爭議交給特別成立的國際法庭裁決,更不必說根據公約讓個人(即使只是間接的)交由這類法庭來裁決他們的國籍主張。」

這是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政治」必然結果。

#1306 「負責內政部國籍部門的律師J.M.羅斯(J. M. Ross)寫道,「英聯邦公民」的概念現在是一種無法持續的法律虛構,因為英聯邦是由獨立的國家組成,而不是一個聯邦政府。羅斯的結論是,沒有單一聯邦國家公民身分的英聯邦公民代表一種脫離了社會或政治現實的「空洞概念」。」

某程度上是。最後變成了只是基於往日共同背景而給予的政策優惠。

#1323 結論「並估計有五百七十五個潛在國家」

這個數字從何而來﹖畢竟現有的主權國家已經把全球土地瓜分殆盡(除了南極洲的主權申索被凍結),除非把現有國家大量分裂,否則怎可能多製造幾倍的國家出來﹖

#1336 「一個國家中合法居住的非公民所享有的保護,可能比暴力政權下的國家公民還更多,而那些與某國保有技術上法律連結的人,可能實際上缺乏與該國的所有實質連結。」

大家都見到了。

#1346 「在似乎不太遠的未來,當整個國家──密克羅尼西亞、馬爾地夫或吐瓦魯──都被淹沒時,失去依靠的人口在當前制度下將無法享有任何政府的保護。因此,他們會成為「事實上」的無國籍者。」

的確,現在的國際政治還未處理到這個問題。或者他們會演變成像天主教廷或者馬爾他騎士團般的主權實體,但保留在聯合國大會的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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