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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8月 03, 2018

如何解釋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差異﹖

凌晨瞓唔著,竟然會諗到呢個問題,認真變態。
如果要教學生,普通法大陸法的分別,應該如何教﹖(其實我不需要教這個,所以諗呢個問題更變態……)

當然我們可以提及一些經典的比較,例如—
—普通法著重判例,大陸法偏重法典
—普通法依靠經驗和歸納,大陸法依靠邏輯和演繹
—普通法法官透過判例創製法律,大陸法法官純粹解釋法律
—普通法法官傾向當裁判,被動裁決與訟雙方的論點(所以辯論比賽源於英美),大陸法法官較主動訊問和調查
……之類,但這些對學生都好像太抽象。

如果舉個例子會不會更好﹖這就要熟悉法律的朋友看看了

我想的是謀殺案,雖然謀殺罪本身也牽涉很多原則,但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把它分成兩部分﹕
犯意(Mens rea)﹕有心想對方死,又或者行事魯莽到「話之佢死」的程度。
犯行(Actus reus)﹕殺死了對方,又或者令對方重傷而死。

一般罪行而言,要同時有犯意和犯行才算犯罪。(當然有例外,例如「衰十一」你就不需要「有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不知情下做了都有罪。最近就有上訴案例。)
當然,如果只是想對方死、甚至出口詛咒(「你去死啦」)本身都不算謀殺,因為沒犯行。反之,一個人無意中殺死了某人(例如受驚嚇「彈起」把旁人撞落懸崖,又或者夢遊途中殺了人),因為沒犯意(你心智上沒有「意圖」做任何事)所以也不算謀殺(但不代表沒法律責任,有些情況可能是誤殺、或者負疏忽殺人的民事責任)。

問題來了,我們假設有人用手槍殺死了某人。然後他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提出這樣的理由﹕
「本國有關謀殺的法律是在一千年前製訂,當時還是冷兵器時代根本沒槍炮這類火器。換言之當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只是禁止人們用拳打腳踢、刀劍棍棒、放狗咬人之類當時已有的途徑殺人,而不會想到要禁止人們用他們想像不到的途徑殺人。 
因此用手槍殺人不屬於本國謀殺法律『立法原意』所禁止的行為,基於法庭判決不應違反立法原意,我的當事人並無違犯本國法律,請法官大人判謀殺罪名不成立。」
面對這樣「方唐鏡」式的辯護,法官應該如何回應﹖

我覺得大陸法法官可能這樣回應﹕
「法諺(法諺是歷史流傳下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有云﹕『明示某一即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假如一千年前的立法者有意只規管若干殺人途徑,就會把它們列明,於是沒列明的殺人方式就不受規管。另一法諺又云﹕『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 omisso habendus est),當年的立法者不列出任何殺人途徑,就是證明他們有意省略提及殺人途徑,即是他們不打算只規管某些殺人途徑,而認為無論用任何方法—包括當年沒想過的方法—殺人都是有罪。
因此(演繹法),用拳打腳踢殺人有罪、用刀劍棍棒殺人有罪、放狗咬死人有罪、用手槍殺人有罪、用大炮打死人有罪、用新發明的毒藥殺人也有罪。(三段論法﹕)謀殺罪適用於手槍殺人(大前提),而被告有用手槍殺人(小前提),故被告罪名成立(結論)。」
(當然,大陸法的判決書一向相對於普通法的簡單。如果像中國大陸般,法庭甚至可以一句「犯罪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就判你任何罪名。陳文敏以往到大陸培訓法官,就是想教他們像香港的法官般寫判詞。)

而普通法法官可能作出的回應會冗長得多,因為他們要評論控辯雙方的陳詞﹕
「……(判詞先要討論一番案情和控辯雙方的證據,然後提及雙方的法律觀點)……
被告的代表律師曾經提出了AAA案例,指出法庭曾判決當時以新發明的汽車撞死人不算謀殺,支持他聲稱用新方法殺人不算犯謀殺罪的說法。
但檢控官提出了BBB、CCC、DDD幾份判例,清楚顯示出歷來法庭都不拘於時代,把不同的方式殺人都視為謀殺罪。其中DDD案例更表示當時新武器用於殺人亦屬謀殺罪,雖然不用火藥,但弩的發射方式跟手槍已十分類似。
根據這些判例(歸納法),我們應該相信法律的原意是規管任何一種殺人方式,具常理的人很難相信法律原意是只會規管某些殺人方式,而放任另一些殺人方式。
被告代表律師提出的AAA案例,內容是涉及汽車撞死人,當時法官判決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汽車是新發明,而是因為當時的人不知道車也可以撞死人的,所以被告沒有謀殺的意圖。本席認為AAA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本席給予陪審團的指示為﹕如果你認為被告是有心殺死死者或者令死者受嚴重傷害,又或者罔顧後果向死者開槍,而被告開槍是死者致死的原因,就應該判謀殺罪名成立,反之則不成立。毋需考慮殺人的方式是新是舊。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有罪,本席宣佈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所以寫了出來,讓熟悉法律的朋友看看有甚麼問題。

(註﹕其實在英國謀殺罪有一段長時間是「普通法罪行」,即是當時沒一條成文法說不准謀殺,但歷來法庭都說謀殺是罪,所以後來的法庭也照判如儀。後來才由國會立法取代案例。)

2 則留言:

jhgj 說...

如果初期普通法審理手槍殺人案,過往亦沒有手槍殺人的案例,想知道法官如何審判

方潤 說...

應該還是像文中,以其他方式殺人都是犯法,所以開槍殺人也是犯法。

普通法是法官創制,理論上如果有第一宗殺人案,法官可直接宣告「殺人就是犯法,天經地義」。不服絛的人可找國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