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

星期四, 1月 23,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三)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3. 元首和行政

先要講講概念。一般來說,元首是指國家元首,國家主權的象徵,行政權力可以有或無。例如議會制國家的君主或總統就沒有行政權。負責主管行政部門的政府首腦,在總統制國家就是總統本人,在其他國家可以是其他人(如總理、首相等)

跟上一篇一樣,本文的「元首」不一定是「國家元首」,只是指「香港」政體之首。所以現在香港的元首兼政府首腦就是「行政長官」,雖然她是隸屬於中國主權之下,而中國有其元首(無實權的「國家主席」,要兼任黨總書記和軍委主席才有實權)。在「非獨立」的狀況下,你就當香港的元首是「國家元首之下的香港元首」好了。(反正中國不一樣有兒皇帝麼﹖)

按照我們上一篇提出的「國體光譜」,就可以討論一下各種「國體」之下,香港的行政安排了。

3.1 一國一制﹕一個中國,香港行大陸制度

在這種情況下,元首就會是香港的「市委書記」,即是現在的中聯辦主任。
而政府首腦就會是「香港市長」,即是現在的特首。
行政上沒甚麼特別,就是跟大陸其他省市一樣,基本上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的地方制度,輔以一些地方法規。市長是市人大(在中共操控下)選舉的,而市委書記就是中央任命的,沒甚麼需要討論。

3.2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一個中國,大陸「適度」介入香港

就是現在的情況,特首就是香港的元首。(雖然背後有個中聯辦主任)
由於香港現制度接近總統制,所以政府首腦也是特首本人,他手下的政務司司長並沒有多少實權。只有在特首授權下,他才是各部門首長之首。

你可以嘗試調動他們手下部門的工作,或者讓特首下放多點權力給政務司長,但對於特首獨握大權這方面,應該不是中央願意更改的部分。認同這套制度的人,似乎更關心特首和立法會雙普選「把爭拗了結」,而非特首本身應該擁有多少權力。

特首選舉方式可以有幾種﹕

3.2.1 最簡單就是跟隨人大831決定﹕提名委員會以現行功能組別式的選舉委員會形式成立,而且每個參選人都要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票同意才可出閘成為候選人。反而之後選民對這二至五位候選人怎樣投票,卻毫無說明。(當然篩選到這個地步,你選哪個中共都沒所謂了,就算你用一輪投票多數當選而非兩輪投票制,也不怕出現「連宋相爭、水扁得利」的結果。雖然現行選舉委員會選特首是採用兩輪投票制的。)

民間或不同政團對特首普選方案提出很多建議,如果可以修改或繞過831決定這種僵硬理解,還有很多方案可以符合基本法原文。以下簡單討論其中幾類。

(有些人認為中共沒可能讓你「違反831決定」,但別忘記當年彭定康政改方案推出功能組別普選化的「新九組」被中共指斥為「三違反」,因為「違反基本法」不得過渡,甚至搞出一個有違憲嫌疑的臨時立法會以作抵制。可是,到了2010年,中共卻接受了民主黨方案﹕2012年起所有不屬於傳統功能組別的一般選民,集體選出五名「超級區議員」進入立法會。可見中共所謂「違反基本法」純屬政治叫價,只要政治現實所需,隨時就會變成「不違反基本法」。831決定亦將如是。)

3.2.2 依照831決定成立提名委員會,但出閘成為候選人的門檻維持現時「八分之一委員提名」。這個方案下,保皇和泛民應該都可以推出自己的候選人。

3.2.3 依照831決定要求提名委員會過半數票同意才可出閘,但提名委員會不完全按照現時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由較保守漸進的功能組別變個人票(如陳弘毅方案和「18學者方案」)、增加普選席位,到較進取的提名委員會完全普選不等。
(如果全普選的話,相信會採用比例代表制以政黨名單選出,否則要靠分區直選選出1200人未免太麻煩,畢竟區議員總數也未及500人。但陳方安生的「香港2020方案」則建議部分委員按十八區直選產生。)

3.2.4 在3.2.3的方案下,如果哪一派佔優,另一派就無法產生候選人,可見「過半數票同意」之謬。所以如果增加提名委員會的「普選成份」(或者甚至全普選),出閘條件相信會調低,例如回到現時的「八分之一委員提名」(「香港2020方案」建議十分之一,「18學者方案」則要求八分之一提名以外同時獲得公民聯署推薦,方可出閘),以便兩大派別都可以產生候選人。
(陳弘毅方案建議較複雜,八分之一委員可以提名,但多於五人又會再投票,得票最多五名參選人才可出閘。)

3.2.5 其他的方案,例如真普選聯盟的政黨提名或公民提名,因為離831決定太遠,實現機會相對較低。但也有可能由泛民承諾,在3.2.2或3.2.3方案下,只要有足夠的政黨或公民提名(具體數字另議),就會把那人列入提名的初選名單,再以民調之類決定最終提名人選。以間接方式實現公民提名。當然你也可以照樣寫進你的「憲法」裡。

3.2.6 至於特首普選具體投票方法,真普選聯盟和「18學者方案」都建議兩輪投票制。
陳弘毅則建議排序複選制,並建議中央有權否決得票最多的候選人,而委任得票第二多的候選人。

3.3 一國兩制(完全自治)﹕一個中國,大陸不介入香港

在這種狀況下,政府權力分佈就可以有多一點想像。按照各國制度,香港的安排至少可以是﹕

3.3.1 總統制。即是現時制度,特首是元首兼政府首腦,與3.2一樣。

3.3.2 議會制
特首只是象徵元首,選舉方式有可能接近813決定,以便選出一個中央較易接受的特首。
政府首腦則由立法會最大黨派組織內閣,特首就會提名中央委任其黨魁為政務司司長。連同其他議員兼任官員,和特首共同組成行政會議。由政務司司長負責制訂政策、統領政府和承擔政治責任。
不過這種安排與基本法現時規定不同(出任公職人員即喪失議員席位),即是必須修改基本法才可以實行。

3.3.3 半總統制
特首除了是元首還兼具一些權力,例如代表中央的國防外交、內部安全之類。同樣的,既然掌握這些跟中央有關的權力,選舉方式可能也會接近813決定。
內閣組成與3.3.2相若。只是議會制的行政會議,基本上只是用來確認內閣的決定(澳洲聯邦行政會議就是如此)。半總統制的行政會議,因為特首有部分實權,所以就有實質商議作用。

3.3.4 委員會制
理論上你還可以選擇這種制度,具體例子是瑞士。瑞士聯邦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這些委員由議會產生,但成為委員後不會兼任議員(議席由其他人遞補),每人分管一些部門,而且輪流擔任主席(=總統)。
不過如何套用到香港就相當複雜,修改基本法的幅度會比議會制更大。至少你要決定委員人數(太多難以實行,太少又變成專權),讓行政會議成為這個委員會,再讓特首不是五年任期而是一年任期(而且不得連任以便輪流擔任)。

3.4 聯邦制﹕一個中國,各邦(包括香港)自治

如果採用中國採用聯邦制,則香港會是其中一個邦或州。無論是採用哪種制度,選舉方式應該都會跟831決定相去甚遠,因為理論上除了一些基本原則,各邦/州的選舉制度應自行決定。如果可以選擇的話,元首和政府一般都會是直選產生,是否還需要提名委員會或者直接以政黨和公民提名取代,就悉隨尊便。

3.4.1 總統制﹕元首大概就是叫州長或州總理之類,是全民直選。然後州長委任旗下官員,「政務司司長」就會成為類似美國州務卿的輔助角色,或者可能改名為州政務部長或者州行政部長之類。

3.4.2 議會制﹕元首可以是州督或州長,但沒有實權。有實權的政府首腦在議會產生,一般稱為州首席部長或州總理。

3.4.3 半總統制﹕與上述相若,只是權力分配有所不同。

3.4.4 委員會制﹕除了瑞士之外似乎沒有聯邦國家實行委員會制的例子。他們的州政府跟聯邦政府相若,都是又五或七個委員組成,似乎有些是由議會產生、有些是由全州一區比例代表制產生。

3.5 邦聯制﹕N個中國,各邦(包括香港)組成中央

基本上與3.4相若,但各邦的權力會更大。在聯邦制中各邦或州沒有國防和外交權力,但邦聯制中的邦或州就會有這些權力。換言之現時基本法中有關對外事務的第七章,將完全改寫。

3.6 歸英﹕撇開中國,恭請女皇歸位

既然有英女皇,那麼很明顯元首就是英女皇,不用再想。
當然英女皇不會有空坐在香港,所以會委任一個總督(即是港督)來代理元首職務。

在總督為元首的情況下,亦可分為幾種情況﹕

3.6.1 完全恢復《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的殖民地秩序,接近總統制的政府,由總督親自率領公務員治理。這可能是歸英的早期模式,因為最方便。隨著時間推演,英方遲早要「還政於民」。

3.6.2 自治邦/半總統制﹕新加坡由殖民地獲得自治就是成立自治邦,總督仍是自治邦的元首,但議會產生總理和部長。總督除了代表英國掌握國防外交,還負責內部保安。

3.6.3 議會制﹕就像英國其他前殖民地和自治領,總督退居象徵角色,由議會產生的總理掌握全部權力。

3.7 獨立﹕撇開中國,成立共和國家

既然獨立,你想怎樣寫就怎樣寫啦。(笑)
不過基本上都是那幾個模式。

香港的元首大概會叫「總統」,
總統制的話他下屬就會有一批部長﹔
議會制的話他就是象徵式元首,由議會產生總理領導各部長﹔
半總統制也會有總理,只是總統並非虛位。
委員會制的話就像瑞士,議會或直選產生幾個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即總統)。

(下篇)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