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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6月 13, 2020

自行制憲手冊(之十一,外傳)

(承上)

(聲明﹕作者並不支持香港脫離中國主權或變成一國一制等主張,本系列文章純粹借「制憲」概念,討論學理上一份憲法應當注意的地方,故此借用不同光譜的各種主張作為範例,方便讀者理解。作者理想的中國統一方案是聯邦制,詳情見本系列最後兩篇﹕憲草示例及聯邦中國。)

11. (外傳) 有關聯邦中國

上一篇是系列尾聲,本人以十幾年前提出的聯邦/邦聯式統一方案為例,草擬一份「香港州憲法」,以作示例。看倌如果仔細看可能會覺得很怪,為何沒乾脆討論整個中國的制度﹖以致文中的釋憲條款(第一百一十八條)也不確定,同一條中出現了兩種規定。當然這正是因為未能確定中華聯邦法院的組成所以出此下策,當成是「香港州憲先於聯邦憲法訂立,所以先留餘地」。如果中華聯邦真的成事(雖然可能性很低),自然會落到其中一種版本上。

這是因為相對於討論香港憲法(不理你想要一國兩制、聯邦/邦聯制、歸英或獨立),討論整個中國的憲法更為困難。因為中國大陸根本沒憲政傳統,憲法一直只是用來擺設和唬人(現在中國大陸法院仍然無權解釋憲法),一旦民主化的話,憲法具體條文應該怎樣寫,比香港更難設定。

事實上聯邦制的中國憲法應該怎樣寫,中國已經有不少人想過。知名的《零八憲章》還只是一份綱領文件,沒有具體條文。反而早在1992年,八九學運其中一位流亡學者嚴家其已經在《聯邦中國構想》中附上一份《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條文已相當仔細,可以參考。
(網上這份草案的日期是1994年,所以維基百科條目同樣採用了1994年,但其實我在中學圖書館讀到《聯邦中國構想》時,書後已有這草案。1994年可能只是修改版。)

理論上你可以設想「中華民國光復大陸」(雖然可能性未必比香港歸英高多少),個人甚至認為,「大型的國民大會負責選罷總統、較小的立法院負責日常立法、各省間選的監察院監視中央」應該適合地大人多的中國大陸。但重新套上中華民國憲法就沒甚麼需要討論了。

可是,方某草擬這份「香港州憲」背後對中華聯邦的大約設定,還是應該要解釋一下,否則這份州憲獨自存在的確有點奇怪。

11.1 十幾年前的中華國方案

未討論中華聯邦的設定之前,或者應該先重提一下方某的「中華國」構想,因為這是方某對「中華聯邦」構想的源頭,而事隔久遠應該不少看倌沒看過。

11.1.1「中華國」構想的核心是﹕既然沒人相信中國大陸把持的「一國」,那麼乾脆把整個中國大陸自己都變成特區,然後再在上面構建一個由兩岸四地組成的「一國」。那就不怕「一國」權力把持於中國大陸的執政黨手上了。

「中華國」的詳情可看那篇xanga舊文,簡單而言,整個中國分為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四個特別行政區,另設南京為「首都特別市」由中華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

11.1.2 中華國國家元首為正副總統,仿傚歐盟輪任主席,由大陸和台灣領導人輪流擔任。當甲方領導人擔任總統時,乙方領導人則為副總統。

11.1.3 中華國行政由部長會議主持,仿傚歐盟理事會。由大陸和台灣派出同等數目代表組成(兩岸的行政首腦為首席代表、其餘部長為代表),香港和澳門亦可派代表列席但沒有表決權。部長會議主席有如總理,同樣由大陸和台灣的首席代表輪流擔任。當甲方領導人擔任總統時、首席代表擔任部長會議副主席,乙方則領導人擔任副總統、首席代表擔任部長會議主席。

部長會議下設各政策委員會,同樣由各特區派相關政策範疇的代表組成。外交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制訂國家政策,其他政策委員會則主要屬於協調性質,讓各特區協商合作和實行全國政策(如跨境建設、共同市場等)。港澳代表在外交、國防以外的其他委員會,享有表決權。

11.1.4 立法由特區和特別市派出代表組成中華議會,審核預算和監察部長會議。仿傚聯邦國家首都,中華國首都特別市政府亦向議會負責。

11.1.5 司法由四特區派法官組成中華國憲法法院,只處理中華國憲法的訴訟,特區各自保留終審權。

11.1.6 外交由「外交政策委員會」協調,部長會議中大陸和台灣首席代表各自有否決權。駐聯合國或其他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首席代表,由大陸台灣提名人選輪流擔任。非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各特區可派代表團。

11.1.7 大陸和台灣各自保留軍隊,設「國防政策委員會」協調軍事政策,「參謀聯席會議」為軍事聯絡及合作機制。為免雙方利用中央政策機制阻礙對方自衛,規定凡受侵略或災害者,可不需中央政府批准而行動,但有關行動僅限於轄區內自衛。所有向特區管轄範圍以外出兵(包括參與海外維持和平行動),必須先得到「部長會議」批准。

在「解放軍」未國家化、去黨化之前,可成立小型「中華國軍隊」,作為儀仗和首都、港澳特區象徵駐軍。由「參謀聯席會議」指揮。

11.1.8 當時我說﹕面對這些傾向保護台灣民眾的政策,大陸的同胞可能覺得不公平,因為台灣以二千三百萬人口獲得和大陸十三億人口相等的權力。但因為大陸還不民主,大陸政府實在不算真正得到十三億人的授權。這是為了保護少數的必要措施。

要解決這不公平,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大陸也走上民主化,然後再把「大陸特區」分拆。只要把大陸方面拆成和台灣人口差不多的「特區塊」(大概要拆成56塊,比現在的「省」更小,可能接近古代的「道」),那麼權力和人口就平等了。屆時中國就變成聯邦國家,中央政府就好像擴大權力的歐盟了。

當大陸特區拆細的時候,軍隊不可能也分拆(拆後規模太小、不能有效防衛)。所以大可國家化、交給中央政府指揮。只要大陸軍隊不設黨組、不受中共指揮的話,就不會有「解放台灣」的風險,所以台灣也不必保留軍隊,亦可交出(他們會發現保留大量軍隊不划算),中國就連軍隊也統一了。

11.1.9 正如朋友回應,其實當年台灣人主體性已相當明顯,這套方案實現難度甚於「史路比去叫雞」(笑)。在下只能從「如果要謀求統一,制度上如何保障台灣人」的方向設想。

11.2 中華聯邦的大約設定

11.2.1 這次設定的「中華聯邦」,某程度上會類似當年的「中華國」構想,只是細節上略有不同,會更接近聯邦制。

11.2.2 中華聯邦的設定界乎於聯邦德國和邦聯制之間。美國的聯邦制問題在於聯邦政府藉著「跨州貿易」條款擴權,幾乎無所不管,偏離了保護州權的原意。相對而言,德國的聯邦制或者更接近美國制憲的初衷。

「中華聯邦」與「中華國」設定不同之處,在於「中華國」是兩岸統一方案,所以一開始時整個大陸會當成「一個特區」處理﹔但「中華聯邦」是純粹考慮地方自治,著眼點是大陸和港澳,台灣會否參與並非重點。

而民權保障方面,相信沒有爭議,大家都會同意聯邦憲法和各州憲法必須保護民權,這一點無論在香港自由州或其他的州,都是一樣。

11.2.3 「中華聯邦」是「不對稱聯邦」,有點類似俄羅斯聯邦主體的設定,成員邦有不同的自治權利。但背後有一個一貫的邏輯,就是現有的「省」或「自治區」太大,應予拆細

11.2.3.1 「道」或「州」﹕一般漢人為主地區的成員邦,享有類似美國和德國成員州的權利。
總之不是國防、外交,和必須聯邦協調的事項,都應該是道、州的保留權力

沿襲「中華國」構想的思路,中國人口將近十四億,以現時三十四個一級政區計,平均各個一級政區四千一百萬人,似乎太多。

(對比﹕美國人口近三億三千萬,如果忽略華盛頓特區和波多黎各這類特殊政區,以五十州計,平均一州六百六十萬人。德國人口八千三百萬,十六州包括三個城邦,平均一州五百二百萬人。
印度人口接近中國,十三億五千萬人,三十五個一級政區,平均每區三千八百萬人。這點與中國相近,但印度的聯邦制並非運作良好的範例。)

如果要把每個州平均代表人口降低到類似美國德國的水平,就要超過二百個州。可是這樣又輪到聯邦層面的運作有困難。試想想如果中華聯邦的參議院一如美國參議院,每州派兩人也有四百多人,已經接近美國眾議院,只少於印度下議院的五百多人了。如果每州只能派一人也可以,但這樣會令他的權勢與州長相若,埋下競爭的種子。

反正現在幾乎整個中國大陸都已經「地改市」或「地市合併」,直接把現有的地級市轉為成員州應該最方便。地級市數目共293個,連其他同級政區達333個。於是平均每個州人口就會變成四百二十萬,優點就是簡單和每州平均人口少方便實行民主﹔缺點亦正如前述,令聯邦層面運作困難。

方某更屬意的是把每個省切割開幾份,恢復明清兩朝的「道」。
維基百科的列表,清代共101道,如果按條目中引用的中研院論文計清末有99道。平均每道人口一千四百萬。一千四百萬雖比美國平均一州六百六十萬為多,但以中國人口之密,似乎亦不過分。而且以一百個道參與聯邦政治會比較方便,例如參議院人數則為二百人,已算不少,只略少於印度上議院二百五十多人。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仍沿置101道。後來國民政府改置行政督察區,共239個,已與地級市數目相近。)

因此,方某支持以「道」劃分漢人為主地區的成員邦,可平衡成員邦人口和聯邦議會運作。雖然如果聯邦制度真的有機會確立,為求方便以「地級市」為單位亦無不可,只是聯邦層面的調整會麻煩一點。

中華聯邦首都可跟「中華國」構想一樣,設於南京。南京市可設為聯邦特區,待遇與其他道、州一樣。

11.2.3.2 「自由州」﹕民族自治區和港澳地區的成員邦,享有比一般道、州更多的權利。
除了一般道、州的保留權利,就算在國防、外交或者跨州事務上也有一些自主權。

「中華國」構想並沒有處理少數民族地區的問題,因為它們本來就是「大陸特區」一部分,只把港澳特區分別處理。但如果中國真的要實行聯邦制度,少數民族地區與漢人為主地區完全「平等」,計人頭他們是完全無法保護自己的,所以就像「中華國」構想以「保護台灣人」為出發點,中華聯邦構想亦有必要加入保護少數民族的制度。

具體的模式當然就是前一篇《香港自由州憲草》,但港澳和少數民族地區情況有不同,不一定要照搬。可以想像的方面例如﹕

—每個自由州應該有一般民刑行政案件的終審權(這點一般道、州也一樣),只有聯邦憲法相關案件才會上訴到聯邦法院。(但香港因為法系不同,所以《憲草》中指出聯邦憲法案件可能是以「香港終審法院邀請大陸法法官參與」的方式處理。)

—香港自由州享有入境管制權,為了保護少數民族地區不會被「過多的漢人」淹沒,令民主機制無法保護少數民族本身,其他少數民族的自由州應該有入境管制權,或者至少有限制來自其他地方者定居設籍的權力。

—香港自由州享有經濟政策上的完整自主權,這一點少數民族地區未必全部享有,例如民航、船舶註冊政策方面可能與其他一般道、州相同。但為了保護少數民族經濟,它們也應該比一般道、州有更多的經濟權利。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往往因為於各州擁有大量聯邦土地,而可以無視州民質疑自行推動礦務計劃,這類事情在中華聯邦的少數民族地區應予避免。換言之,所有在自由州推行的經濟計劃,必須經自由州的同意。在這一點上,聯邦政府會比較接近歐盟角色,誰願意參加聯邦經濟計劃就參加,聯邦政府只能利誘、不能威迫。

—香港自由州享有對外事務權利,少數民族地區未必都能享有。畢竟香港在九七前已有參與國際組織,而國際組織亦未必容許中華聯邦大量的「自由州」都加入。但至少可以規定,凡與自由州相關的外交問題,自由州有權以中華聯邦代表團的成員身份參與,而且自由州對決定有否決權,藉此保護少數民族。

—香港自由州憲法規定非經該州同意,聯邦部隊不得駐軍,香港經聯邦同意可自設民兵但未經聯邦同意亦不得在境外行動。如果台灣參與中華聯邦的話,這一點很明顯將適用於台灣。但未必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要視乎中華聯邦成立時的政治協議。但總體而言,憲法可規定聯邦部隊在少數民族自由州的駐軍規模和行動範圍,超出相關規模和範圍須經自由州本身同意。
而且因為少數民族地區幾乎都位處邊境,為了防守國境,劃出邊境地區讓聯邦派駐邊境守護隊,亦難以避免。

必須留意的是,本人並不認同把達賴喇嘛的「大藏區」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直接當成「一個自由州」。因為那麼大塊的地區太容易鬧獨立,如果牽起漢人的恐懼,聯邦就無法成立。所以少數民族地區應該跟漢人為主地區一樣,以「道」的方式分割,然後「各自」享有比一般道、州更多的權利。例如藏區本身傳統上就分成三部分(衛藏、康區、安多),所以應該是三個自由州。新疆、內蒙和廣西也一樣。當然像寧夏那麼小的地方是否還要分,在下不熟,所以就不置評了。

11.2.4 沿襲德國式聯邦制,聯邦總統應該只是象徵元首,或者像《香港自由州憲草》的州長一樣有否決權,但行政權應委諸內閣。內閣的設計可與德國相似。

11.2.5 議會類似德國兩院制,眾議院由各州州民直選,名額約五百人,可以比例代表制選出。每人平均代表二百八十萬人,這一點與美國相距甚遠(美國眾議院四百三十五人,每位眾議員代表七十五萬人),但如果按美國標準就要有一千八百個眾議員,這是不能操作的(正如現時全國人大,根本無法在大會討論)。議院要能夠運作,每個議員代表的人口唯有增加。
參議院由各州政府委派(類似德國),名額每州兩人(類似美國),共約二百多人。

11.2.6 聯邦法官不能單靠聯邦總理提名,建議聯邦法院法官由全國的法律協會參與提名。由於法律制度不同,香港、澳門和台灣三個自由州應自動享有提名名額。至於少數民族的自由州或可聯合提名一位法官代表少數民族觀點。

11.2.7 外交方面除了自由州沒有特別。國防方面除了軍隊國家化,和聯邦軍隊要經協商才可在自由州駐防(見11.2.3.2)之外,也沒有特別。

11.2.8 因為憲法修改必須議會(包括州代表組成的參議院)同意才能通過,所以聯邦憲法「對一般道、州權利保障」條款的修改不需特別保護,但基於少數民族無法跟漢人「鬥人頭」,所以「有關自由州權利」條款的修改,非經自由州同意不得修改。
這一點對港、澳、台灣,應該是這幾個自由州對影響他們權利的修改有直接否決權。
而其他少數民族的自由州,則可以規定在聯邦參議院有特殊點票(就像香港的功能組別點票),影響他們權利的修改,必須經參議院的自由州代表某指定比例贊成,才可成立。

(憲法序言國體和政體元首和行政立法司法地方政府居民資格其他事項修改和解釋憲草示例、外傳﹕聯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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